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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时间:2023-09-22 15:32:55

导语: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1篇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故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3 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8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赞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4 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 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霞后果。

6 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

要做到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还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了取得合规票据,要向广大员工解释合规票据的重要性,讲解合规票据的识别方法,还要取得领导支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为了及时入账,最好形成限期报销制度,督促各部门人员及时报销费用,以免出现跨年度费用。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_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

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所以,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而且是免费的资金,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相当宝贵的。

(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再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注意税务政策变化

带来的时效性问题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及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注意纳税筹划时效性,比如原先的一些常用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

1 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

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内资”身份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甚至运用非法手段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尤其是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取消,使内资企业能够与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有序竞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身份和税收待遇,以往这种常见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

2 利用地区税率差异

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区域优惠为主”,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享有15%甚至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所以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选择这些享有低税率的地区,也有的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率的地区差异已经成为历史,利用地区税率差异选址注册已经不再适用。

3 利用转让定价

历来税务部门很难取得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资料,很难核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调查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非法操纵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率筹划;扣除项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2-0068-02

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只有我国实施,在世界经济史上也早有出现。西方国家很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所得税,很多人甚至以此为生。它的产生有其历史条件,可谓是历史的产物。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也是我国税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构建和平和谐的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我国很早就实行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也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因为税法的改革会关系到每一个企业,所以如何进行正确的税制改革,避免税改对企业的影响,不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是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的事情。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没有来自国家的支持,主要是自我融资,所以其经营活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在执行自己经营活动的同时,企业也应遵纪守法,依照法律办事,不能偷税漏税。要明白税收的作用,要明白税收作为国家经济调控杠杆的重要意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促使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作者主旨在通过剖析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结合企业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对其进行深度的分析,希望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有所帮助,又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实现

2.1 税率的筹划

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改变就是对基本税率的调整,原来的税率是33%,现在全新的基本税率是25%,明显降低了。企业要想减少税收的负担就要适当的减少自己的利润,应将利润放在附加值上。可以的做法有,对技术进行投入,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推迟,对设备的更新要跟上时代,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要及时等等。通过这些方法将企业的利润往后顺延,税后的利润才能最大化。

①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之所以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推迟,主要原因就是一旦收入确认了,不管你的资金是否在自己的手中,所得税都是要上交,所以要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这会牵涉到很多销售结算的方式,如果结算方式不当,很有可能企业就需要对政府先行垫付企业的所得税。所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缓解交税的压力的。

②税率的变化的筹划。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特区和高校技术是15%。现在全新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都是25%,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行业的基本税率还是15%,小型利润不高的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0%。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企业应该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条件,使自己符合低税率的企业。比如将自己的企业注入全新的科技,成为高新技术行业。将自己的大企业分为小型企业,这样税率就能很好的降低,缴税减少,利润才能最大。

2.2 企业税基的筹划

我们所说的税基就是收税的基础,我们进行的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调整。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前提之下,尽可能的减少应纳税的金额。所以基本税率越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越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的依据应该是企业经营的所得。根据法律,其计算的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想减少企业的税额,只能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企业的收入,一个就是税前的费用支出。

2.2.1 收入的筹划

①应该被筹划的收入是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收入,货币收入,也包括非货币收入。不征税的收入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行政拨款的收入。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收入,也属于征税的范畴,但是税收免除。这告诉我们的其实就是在对外进行投资的时候,企业可以先将一些符合免税收入的东西购买进来。比如将一些闲置资金用来购买国债等。

②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在计算纳税人应该所缴纳税额的时候,原则应该是权责发生制。对于可以分期确定的税额,计算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就是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对商品进行销售,这个日期的确定就应该是合同上规定过购买人付款的日期。第二种就是对于一些持续时间比较久远的工作,比如建筑、安装等,应该在每一年度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收入。最后一种也是持续时间比较久援的,但是是再制造产业的话,也要按照完工的进度来确定企业的收入。

分期确认的原则就是法定的收入时间不能早于实际的收入时间,这样企业才能有充足的钱去为国家纳税,才能避免偷税漏税的可能。

2.2.2 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利用现行的法律对可以扣除税收的项目进行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这个空间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很宽广的。我们从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看出,只要是与企业获取利润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有关的,包括成本、损失等,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应该扣除的。

①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为了做好纳税筹划,平常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应严格区分。企业在进行花费的划分中也有自己的技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不与会务费和差旅费等同的,否则对于企业的税收是很有损失的。因为后者在法律上是不征收所得税的,只要你有合法的证明,但是前者就要征收。其二,合理转换各项费用。不仅仅是将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与企业的会务费、差旅费分开。同样是业务费用,是招待费用还是宣传费用,企业也应区分清楚。因为在预算执行的时候,二者合理的进行转换,也可以帮助企业节省很多的费用。其三,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增加扣除费用额度。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无论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宣传费,还是广告费,在对其进行征税的时候,计算的基础是以营业收入为前提的。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将公司的销售承包给另外一个专门销售的公司,那么无疑就多了一个关卡,企业利润不改变的话,那么税收是增加的。

②研发费用的筹划。就研发费用而言,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中有规定,对于企业研究新技术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税收时应该是加计150%进行扣除的。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优惠的政策,所以企业应该将一部分的资金用于研发。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研发费用产生的认定条件,应该单独核算。如果研发还没有成功,但是费用已经花出去,那么是会算成损失的在100%扣除的基础之上,研发费用是另外加计50%进行扣除的。如果企业的研发已经有了成效,那么就按照研发成果的150%进行加计,但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明,不然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③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筹划。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时候,目前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折旧法,一种就是加速折旧法。前者是根据平均年限和工作量来进行计算的,后者是根据双倍余额递减和使用年数进行计算的。企业在进行税率的计算时如果采用不同的计算折旧方法,那么折旧额也是不一样的。因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不是一次性计算的,是会平摊到每期产品中去的,或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或销售费用的一部分直接减少纳税所得。因此很多的企业也会花费大力气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上。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那么企业的固定资产每年折旧的数额是一样的,这样的好处就是比较均衡。使用第二种折旧方法就是前期折旧数额比较大,后期就相对来说比较小一点。因为前期的折旧已经转移到了销售产品之中或者企业的开支中,所以最大的好处就是企业延迟交税的时间。

3 结 语

作为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作为国家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是利益分配的一种,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也有部分约束作用。因为企业众多,所以税源还是比较广泛的,在进行调控的时候,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本文根据税收筹划的理论,对税收的筹划方法进行了探讨,希望对相关工作者有帮助。企业所得税法律改革,纳税筹划全新的方法是否可行,具体怎么运用,笔者在文中也做了阐述,希望为纳税人在有效合法避税上提供借鉴和思路。

参考文献:

[1] 方昌飞.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 雷建.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与新会计准则转轨操作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第3篇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概念

视同销售,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作为内部资产处置,不视同销售。资产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内容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只有确认收入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及企业所得税中的异同分析

(一)税法上视同销售与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会计销售类,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二是应税销售类,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法上视同销售,新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总结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该行为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具体分析:指委托方结合自己的营销策略,委托受托方代销货物。代销方式有视同买断与收取手续费两种。其中视同买断又分非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和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非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按合同或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受托方有定价权,视为自有商品的销售,以价差方式赚取收益。受托方在卖出商品既可确认收入。非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委托方与受托方完全按正常商品购销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没有定价权,按委托方的合同或协议价销售,在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收入。企业将资产移送时,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具体分析:上述行为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公允价值模式下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所得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不满足的公允价值模式两个条件的,按账面价值模式换出存货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

公允价值模式下: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举例:甲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7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

贷:库存商品 700

账面价值模式下:举例说明,甲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700万元,市场售价1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870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上述内容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会计上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

上述内容:增值税上,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同时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举例说明: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13年5月份以账面成本4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这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6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⒈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2.借:主营业务成本 4

贷:库存商品 4

⒊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

(三)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新的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收入总结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上述1-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收入。企业按应税销售类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移送货物一方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货物的一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新的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总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广告样品。

上述1-2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按应税销售法,即不确认收入但计算增值税及相关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会计账务处理:

捐赠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集体福利,交际应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举例分析:某服装公司2012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单位捐赠自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00万元,成本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率25% 。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87

贷:库存商品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所得税处理:应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调增所得税。本例中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成本7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70=30万元。捐赠业务,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额=70+70×17%=87万元,准予全额在税前扣除87万元。应纳所得税(1000+30)×25%=32.5万元

五、结束语

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同时按所得税法分析是否是所得税视同销售。,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4篇

摘 要:本文分别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分析流程、分析难点、小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等方面举例论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分析难点是暂时性差异,最后指出了小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法的高度一致性。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3-0095-02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对会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只有熟悉税法,才能准确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才能算出应纳税额。算出了应纳税额也不能把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算出来,因为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就是按照应纳税额乘以税率算出的,而递延所得税就要按税法的规定来区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影响递延所得税的关键。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分析流程

第一,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把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然这里也有可能存在没有调整额的情况,也就是利润总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就是应交税费,也就是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三,分析调整项目中哪些是暂时性差异,哪些是永久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分析其类型,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这三步流程能指引我们做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例如:2011年度A公司实现税前利润120万元。经查,本年度确认的损益中,投资收益中有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5万元,对环境污染整治不力被罚款2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税率为25%。根据上面的流程分析其会计处理,一是利润总额为120万元,有调整项目,分别为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罚款2万元两项,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罚款不能扣除,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17万元(120-5+2);二是应交税费为29.25万元(117*25%),那么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29.2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25;三是分析其差异有没有暂时性差异,这里没有暂时性差异。

如果上面例子中出现以下两个项目: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5万元,计提存货减值准备8万元,按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未实现的,计税时不予确认,同样,存货也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那么这两项是暂时性差异,综上A公司共有四项差异,两项为永久性差异,两项为暂时性差异。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20-5+2-15+8),应交税费为27.5万元(110*25%);其次作出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27.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5;最后分析调整项目中的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5万元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3.7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75;计提存货减值准备8万元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2,至此,所得税费用总额是29.25万元,应交税费是27.5元,差额1.75万元是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所导致的。

二、暂时性差异是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分析难点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可分为两种,分别是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对于很多会计人员来说是比较陌生的,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价值,从“剩余”两个字来看,很明显计税基础与资产负债表上所反映的账面价值是有区别的,有可能是等于账面价值,有可能是大于账面价值或小于账面价值,那么实际上就是要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其是何种情况。比如M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入A公司股票一批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和管理,成本30万元。年底,该批股票的市价为40万元。按会计制度处理,年末M公司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万,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那么年末时资产负债表上这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万元,但按税法的规定,将来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价值为30万元,那么其计税基础为30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将来会因为这10万元的实现而归于相等,那么这种差额就是暂时性的。

暂时性差异可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种,怎么确定是哪一种呢?归纳起来可以这样分析: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其差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其差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上面的例子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30万元,那么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再如某单位生产电视机,电视机都有保修,保修属于售后服务,而售后服务又称为产品质量保证,在会计上属于或有事项,那么企业应当根据产品以往保修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销售数量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假设2012年全年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万元,于是当年资产负债表上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但是,在税法上却规定:该项保修费要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列支,税前列支只能将来逐步扣除,也就是说该项预计负债在税法上不能被确认,其计税基础就是为0,当负债的账面价值3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0万元时,其差额就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万元。

・教学教法・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三、小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适用应付税款法,与税法一致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大中型企业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所采取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数量超过90%,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比例也不低,接近一半,为了减轻小企业在提供财务报告方面的负担,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应付税款法,那么就完全与我国的税法一致。

这样一来,同样的业务在小企业和大中型企业之间所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就有很大的差别,影响的是净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下面举例说明,比如某公司(假设定性为小企业)2012年的会计利润为80万元,其中被环保部门罚款5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那么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7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是暂时性差异,但是小企业的缘故,所以不考虑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与税法高度一致计提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其会计处理是借:所得税费用21.7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1.75。这样大大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而且又能够足额地缴税。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既要求学生学好会计知识,又要熟悉掌握好税收法律法规,是学习的难点,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更好地掌握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才能按税法的规定合法准确的缴税。

参考文献:

[1]张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比较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夏琛舸.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照讲解[M].大连:东北财大出版社,2008.

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第6篇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二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三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只有增值税视同销售)。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四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探讨

丁红燕

一、代销商品的方式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

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第7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

1.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1]。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差异。无形资产的界定与确认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区别[3]:一是商誉。由于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在会计上不作无形资产处理,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也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由于商誉属于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税法中却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把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三是计算机软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一般来说,企业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凡随同计算机硬件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第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第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2]。第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但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已归入研究开发费中在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的,其计税基础为零。第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与税前扣除

1.无形资产摊销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1]。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另外,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1]。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摊销费用,要进行纳税调整。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度。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在税务处理上,一般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摊销。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以其计税基础作为可摊销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进行纳税调整,税法不允许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只有当有关无形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在税收上确认,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只能以无形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作为计税基础[3]。

5.无形资产摊销复核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准则规定处理。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3]。

四、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出售、转让无形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2]。企业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3]。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无形资产损失,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 ].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第8篇

关键词: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

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准则以全新的理念,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新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理念完全不同。现就有关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准则,准确的核算所得税费用。

一、关于所得税核算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税所得,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结果不一定相同。

二、原制度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前,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递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资产。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借项)。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如果采用递延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采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新准则下关于所得税核算的规定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核算所得税的核心报表由利润表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但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有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不同。二是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不同。三是自创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不同。四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不同。五是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相关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的不同。六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同。七是或有事项所形成的非实现负债的不同。八是某些预收、应付款等,在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产生的不同。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所以在产生当期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所以在产生期间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情况外,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也可产生暂时性差异(如:筹建费用)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确认了暂时性差异后,就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适用的税率;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资产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的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税率。

四、综合举例

公司2009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所得税税率25%。公司2009年利润总额6 000万元,当年发生交易或事项,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项目

(1)200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 500万元,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

(2)公司承诺销售的a产品五年免费售后服务。2009年销售a产品预计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费用3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当年没有发生。

(3)2009年12月31日,公司y产品账面余额为4 000万元,计提跌价准备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4)2009年以1 000万元取得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确认利息收入8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该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5)2009年7月,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基金公允价值1 6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甲公司于2009年l2月20日收到一笔预付款,金额600万元,因不符合收人确认条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算交纳所得税。

假定预计未来期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列账。计算结果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 000+187.5+300+500-80-400

+600=7 107.5(万元)

应交所得税=7 107.5×25%=1 77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300+500+600)×25%=396.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0×25%=100(万元);所得税费用=1 776.88+100-396.88=1 48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48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6.8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 776.88

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9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解读新所得税会计准则

(一)广域权责发生制和资产负债观的解读

1.从权责发生制广域基础出发确认资产和负债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与国内新颁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都确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计价基础。可以说确认资产和负债是权责发生制得以全面应用的体现。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依照实施条例,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资产负债观

从利润确定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即可确定企业的盈亏。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从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确定企业盈亏,符合常规,更为直观。从内在实质上看,重视净资产的变化,更能够体现实物资本保全的现代会计观念。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与世界所面对的资本市场需求相一致。

(二)基本概念的难点透析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关键概念值得注意:

1.账面价值

不可将此概念简单地等同于账面余额、账面净值等旧有概念。账面价值这一语汇,在会计应用中,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

2.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通俗地讲,可以理解为纳税的根脚,旨在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基础这一词汇,在会计应用中,不是作为独立概念使用的,也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的固定搭配形式。

3.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1)会计收益,又称会计所得、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会计收益,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2)应税收益,又称纳税所得、应税利润。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别表示为:会计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期初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应税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期初净资产的计税基础(2)。

从(1)式来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基础是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2)式表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4.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收益观的衍生概念,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从性质上讲属于时点指标。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准则中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很多优越性,但其在具体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2.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转贴于

3.新所得税准则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被采用的情况是,应付税款法最多,递延法其次,损益表债务法最少,从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会计行业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广大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不多的情况下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债务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的问题对策研究

新准则制定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与国际化趋同,但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层执行者都应积极努力去解决。

1.新会计准则的政策制定者应尽快编写更加详细的会计指南来提高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降低准则的模糊性,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使准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减轻,以便新准则得到更广泛的推进,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全面。

2.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对于新准则实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会计给予充分的关注,避免在对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时产生较大的波动,造成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以及不必要的损失。

3.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以适应形势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财务人员不仅要加强学习、更新观念,还要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这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在业务能力上,逐步由“单一型”向“一专多能型”转变,以适应会计现代化的需要,提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降低准则转变成本。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7.

[2]杨海燕.论资产负债观的确立.经济师.2007.2.

[3]潘瑞莲.从利润表债务法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