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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容

时间:2023-09-22 15: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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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容

第1篇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均应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其市级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依据目录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填写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见附件1),其中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时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梳理时要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具体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并分解执法主体、职责和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以上两项可同时进行,在*年5月10日前完成)

(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参考(但不限于)“三定”方案的职能,根据各有关法规制定(见附件2);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8.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此项工作在*年5月30日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区政府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的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区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4)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7)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8)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9)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10)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1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12)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按《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区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各区级政府机关可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合理分工,相互配合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区编办、监察局和人力资源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五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区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其职能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由区法制部门审查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区法制部门重新审查确认。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的提高,一般每年对全区10%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抽测,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抽测成绩作为执法证审验的重要参考。

(三)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及定期审验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执法证进行一次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类型、执法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执法证件内容,未经审验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着重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五)行政执法检查报批、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向区法制部门报批,同时到区监察部门备案。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必须立即查处的执法检查,可先行实施,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区法制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同时报送区监察部门备案。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汇总报区法制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频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

(六)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定于作出5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部门备案,对涉及企业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拟定行政处罚初步意见,报区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区监察部门备案。

(七)行政执法分类指导制度。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占用土地、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结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依法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八)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在办镇及村居、企业、群团组织中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效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行政执法分析资料和工作便利,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行政执法监督员。

(九)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区法制部门予以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投诉和举报,区法制部门及有关机关要针对投诉及举报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区法制部门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一)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二)对行政执法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抽查或暗访;

(三)组织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符合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

(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三)执法人员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规定内容违法的,应按规定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主持协调。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二)接到监督通知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法制部门回复;

(三)经查实认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如对监督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区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及时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区法制部门可按本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或未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未履行监督决定书的;

(三)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关执法教育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30日以下。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或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责任2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3篇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此进一步推动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站、大队、服务大厅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为所分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人,各科、站、大队、服务大厅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内容

1、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具体要求是:(1)收集范围是各业务科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含其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最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统计进来。(2)排列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在法规名称后,须注明制订机关、生效时间和说明环保部门是法定行政主体的具体条款。(3)如正在或即将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旁边加“”说明。(4)各科、站、大队、服务大厅的负责人核对后,交综合科汇总,由局领导审核后报区法制办审核、备案。

2、分解执法职权。各科、站、大队、服务大厅要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能和权限,逐项列出本部门所具有的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且不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擅自扩大权限。

具体要求是:(1)有行政许可权限的科室,要明确而具体的列出:许可内容、许可法律依据、许可程序和期限。(2)有行政处罚权的科室,要明确而具体的列出:处罚的情形、处罚的种类、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程序和期限。(3)有行政审批权限的科室,要明确而具体的列出:审批的情形、审批的内容和法律依据、审批的程序和时限。(4)有行政强制权限的科室,要明确而具体的列出:强制的情形、强制种类、法律依据。(5)其它环保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登记、备案、监督等,也要从法定情形、法律依据、程序、时限等方面完善和建立。(6)该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局综合科汇总。

3、确定执法责任。局主要领导、科、站、大队、服务大厅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工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各具体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承担法定责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同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要求是:(1)享有行政许可权的科室,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而具体的列出对不当许可、违法许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享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的科室,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而具体的列出对不当和错误处罚或强制的法定责任。(3)其它的行政行为,参照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具体列出。有些法律、法规、规章因颁发较早,无“法律责任”内容,则参照现行法律的责任规定内容。(4)该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局综合科汇总。

4、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评议考核机制,是检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法定职权、是否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考评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考评目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行政执法全过程,达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执法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2)考核形式:区政府对区环保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区环保局对各科、站、大队、服务大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3)考核坚持公正公开,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自我考评、互评和集体考评,平时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4)关于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各科、站、大队、服务大厅要结合实际,制订考核标准,并提交局综合科。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几点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意义重大,工作要深入扎实细致,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细化行政执法权和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具体实施中要积极争取区法制办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先进评比资格等处理。对相关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外部评议满意度较低的,或者消极应对、行政不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对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逐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4篇

一、做好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一)区政府要召开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性质、地位、意义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本部门或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会议,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工作部署,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该项工作主要分成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清理规范阶段

1.主要工作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是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三是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四是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五是明确执法责任;六是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七是建立评议考核机制;八是制定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

2.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和公布。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均应根据《*区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执法资格调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执法机关名称、单位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编制和人员情况、行政执法职权取得方式、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主要行政执法职能、有关执法权取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时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填写时还应注明委托机关名称。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依据目录。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内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梳理,并将梳理结果及时同省、市主管部门对照,发现有遗漏的要及时补正,做好上下衔接,把最终梳理结果报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本次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梳理依据时可一并纳入。

(2)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这部分依据由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后统一提供参考目录,但各部门还须根据本系统的情况将上级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补充进去);本机关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具体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操作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的法定依据,其中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在整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权限和责任依据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职权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也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其中:“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征收”

包括行政征用等行为;“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

第四步: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1)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第五步: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责任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第六步: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主要工作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实施方案;二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三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有关制度;四是开展监督检查;五是进行评议考核;六是加强责任追究。同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三、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一)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须在3月底之前完成,报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须在4月中旬前完成,报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分解、落实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在报送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前,可先送省、市主管部门审阅、衔接和平衡。这项工作应当在4月中旬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联系,明确工作责任人

(一)区政府要抽调有关部门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从部门和系统内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5篇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5号)精神,依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评议考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它区政府所属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考评单位)

三、评议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顺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情况;

(十)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履行执法案件审核职能的情况。

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规范由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制定。

四、评议考核方式

最后效果由日常考评效果累计形成,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评方式。实行百分制量化。日常考评主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对行政执法情况实地调查、抽查有关执法资料及执法档案、查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6篇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7篇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来信、来访、交办事项登记及办结情况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办结结果情况登记、日常巡查记录等执法工作台帐;执法案件统计报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时间:每季度一次。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__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遵守各项禁令情况;有无、越权执法、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粗暴野蛮执法等行为;有无执法投诉被查实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情况等。时间:全年。

(三)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认真履行,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是否因行政执法不力影响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等问题。时间:全年。

(四)行政执法卷宗规范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的装订、登记、归档情况等。时间:每季度一次。

(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是否及时规范,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裁量权基准,资料是否齐全,相关台帐是否齐全。时间:全年。

全局各执法中队和二级机构。

第8篇

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市2009年度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工作由市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等单位派员参加。

二、评议考核对象

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象是下列具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及机构(共28个):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交委、人口计生局、环保局、规划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人防办、城管局、无线电办,*港务局,市档案局、公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一)评议考核的内容。

2009年度,我市主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情况;

7.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建设情况;

8.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情况;

9.对行政执法的社会评价情况。

(二)评议考核的方法。

1.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2.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查阅行政处罚案卷;

4.审阅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自查报告和评分表。

四、评议考核的评分标准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考评总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总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良好;考评总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评议考核步骤

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日常检查阶段。

考核小组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等方法,对被评议考核部门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行政执法部门自查阶段(2009年10月以前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方案的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和评分,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2009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评议考核评分表》、《被评议考核部门2009年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表》,于10月30日前报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

考核小组根据审阅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自查报告和评分表的具体情况,确定对10个行政执法部门2009年度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的部门名单、抽查的时间和具体工作安排于2009年11月另行通知。

(四)综合评审阶段(2009年12月下旬至2010年1月上旬)。

考核小组根据评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议考核评分原则上由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先独立分别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分,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部门的最后得分。

第9篇

一、基本情况

此次评查工作以贯彻执行《评查标准》,监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为出发点,采取实地抽查、现场查阅形式,按照《评查标准》对上述部门单位年度的25个行政许可案卷和36个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

通过评查,从总体上看我的行政执法工作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政府法制工作的加强,各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大部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量罚幅度基本适当,行政执法程序逐步走向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文书格式方面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各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统一格式,有的单位使用本行业系统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有的单位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行制定了法律文书格式。大部分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文书格式基本执行行业系统或审批中心自行制定的标准,内容还存在不齐全方面,按照《评查标准》的要求,还存在差距,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部分案卷卷宗填写不齐全,有一部分许可案卷没有许可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

(二)事实证据材料方面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部分行政处罚案卷案由书写不规范,对违法事实、主要情节表述不明;部分案卷事实证据材料不全,有的仅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有的仅有现场笔录,没有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案卷笔录不规范,笔录内容也过于简单,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过于简单,有的笔录或没有被询问人签字,或没有被询问人按捺手印、盖章;行政许可案卷主要存在申请材料不全的问题,有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的申请与审批决定都在同一张表格内。

(三)程序方面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有的案卷没有调查报告,有的案卷没有处理意见呈批表,有的处理意见呈批表没有法制机构意见;有的案件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提出了处罚意见;有的案卷没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有些案卷只告知了陈诉、申辩权,没有告知听证权,有的告知书将行政相对人享有3日内的告知权限定在告知当日;有的法律文书没有相应的送达文书;有的案卷立案时间在询问时间之后,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先立案后调查的程序;评查案卷中,在简易处罚程序中,当场处罚数额超过法定的数额的现象比较多;执法文书送达的程序还不规范,有的将不同程序的法律文书在同一时间送达,有的送达回证不能体现所送达文书的种类名称,有的送达回证只有一个送达人签名或没有送达时间;在许可案卷中,有的案卷没有现场核查材料,有的许可案卷没有领导签批等内部批准手续。

(四)执法效果方面

按照《评查标准》的要求,案卷应该反映出执行情况。从案卷评查情况来看,有些案卷反映不出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有的案卷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案卷罚款没有收据或复印件附卷。

(五)适用依据方面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有的处罚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依据不明确、不具体,没有按照法律依据规定的范围进行处罚,部分案卷引用的条款项不够完整,有的案卷仅引用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或法律、法规、规章的某一条,或某一款,而不是完整、具体的条款内容。

(六)卷宗整理方面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案卷归档不及时,有的单位不能将案卷做到一案一卷,装订不整齐;有的案卷没有卷内目录,或者目录但填写不规范,有的目录没有填写责任人、文件日期等;卷皮制作不统一规范,有的案卷无卷皮;有的案卷没有归档;有的案卷没有卷宗号;有的卷内材料没有编号;有的卷内材料使用圆珠笔签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时没有复印。

三、几点要求

通过评查,总结上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系统之间、不同行政执法单位之间、不同案卷执法水平差异很大;部分执法单位的案卷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普遍;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案卷中反映不出行政执法情况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培训,转变执法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制度,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力度,以各行政执法单位为主体,加强《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重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水平和能力,只有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才能允许其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