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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9-22 1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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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第1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在工作中多次遇到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都要求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再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一程序,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无法按期收回,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故意以工程造价审核应通过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用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借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来压缩工程造价,给施工单位造成利益损失,严重侵害了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对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有的称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否可以代替(或包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正确解决此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解读《答复意见》不难发现,《答复意见》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得出的,产生“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依据”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适用法律、实施部门不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即审计结论)是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机关,属行政监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法规依据是《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规,业务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属工程造价咨询。

从《审计法》与《合同法》性质看,《审计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部门,行政法与民法虽然都属于调整性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和调整方法则不同,行政法调整已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强调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服从,行政法强调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唯一根据;而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反对一方强迫另一方成立民事关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因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时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的。

在《审计法》中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审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22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条文,其表述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职权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守承包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有关规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进行工程造价核定,均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应当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确定,对于结算值是否合理,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来确定鉴定人,则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就鉴定人不能够达成合意,那么可以考虑有法院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至多可以将审计决定作为自己的技术性认识和证据使用,而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重新同施工单位争议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以行使民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通过《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是否还要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这一程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其中第8章第55条明确规定:同一工程的竣工决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又为施工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虽然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审计活动中不履行义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法人(即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时,往往需要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配合,为此《审计法》第33条直接赋予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权利,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第39条则从审计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对应地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方式,即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这是施工单位应该注意和要积极配合。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

第2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造价人员;结算;审查

1、引言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是一个广义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工程造价含义不同。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单位工程造价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要合理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工程结算审核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主要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造价控制,这属于事后控制,即在工程竣工后,造价人员对承包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

2、竣工结算的概念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造价人员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由造价人员进行的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审核结果确定了工程的最终结果,这是施工单位款项结算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因此造价人员对竣工项目的结算审核在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3、造价人员的职能

造价人员的主要职能分为评价职能、调控职能、预测职能、控制职能。

(1)评价职能。工程造价是评价总投资和分项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评价土地价格、建筑安装产品和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时,就必须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在评价建设项目偿贷能力、获利能力和宏观效益时,也可依据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也是评价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2)调控职能。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

(3)预测职能。无论投资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投资者预先测算工程造价不仅可以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同时也是筹集资金、控制造价的依据。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4)控制职能。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它对投资的控制,即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造价的多次性预算和评估,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控制。

4、竣工结算的步骤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造价人员实施的一种工程结算报告前的审计,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决算的重要前提,作为造价人员,必须要为工程结算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审计材料必须齐全

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主要包括:(1)合同;(2)施工单位投标书及其附件;(3)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4)竣工图纸;(5)施工期间形成的设计变更、签证及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6)开、竣工报告;这些工程材料必须齐全,缺少其中的一样,会对工程竣工审计带来很多麻烦。

2、工程量审计

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工程量计算工作量占所有工作了的70%以上,所以工程量计算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所以为了及时准确地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注意一下几点内容:(1)对工程的现在进行察看,根据竣工图对整个工程的大致情况进行了解,再对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做法进行了解,对实际工程现场进行一一的比对,然后找出竣工图与现场不符的地方。(2)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在计算之前先要对图纸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对的地方进行修改,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图纸的变化进行大量的重复劳动,对于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否需要进行计算必须看清要求。

3、定额子目的套用的审计

定额子目套用审计的原则是:(1)对于合同中已经有的变更项目的工作量清单价格,就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变更项目的价格;(2)如果合同中只有相似的变更工程的工作清单,可以对相似的变更工程进行参考;(3)假如合同没有适用的或者相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清单,是新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由承包人提出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工程师对价格进行确认。

5、造价人员在竣工结算中的重要性

施工阶段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它是指由规划变为现实的阶段,也是又图纸变成实际项目的过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它涉及的关系非常复杂(比如:经济或者法律关系),而且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其他客观因素,整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会比之前预计的情况复杂很多,会发生很多变化,比如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改变、天气因素、人为因素以及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这些原因都会造成工程的造价不可能完全与合同价、结算价或者竣工结算价一致。也正是因为如此众多的因素影响着工程的最终价格,竣工工程结算的审核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造价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必须是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对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交易进行审查和核算,确定出符合工程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完成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最后环节的控制。

造价人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的主要工作内容有:核对批复文件和合同条款、落实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核实单价、审查各种签证的时效性、核实工程量。造价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重要性还在于竣工结算审核的结果是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结算完成后,甲乙双方的法律效力和经济关系也告结束: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审计部门等都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

6、结束语

竣工结算审核主要以造价工程师为主。造价人员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可以有效的避免资金浪费、对项目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还能帮助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且能对最终造价进行确定,它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参考文献

[1]钱溢.《浅谈造价人员在竣工结算工作中的作用》.上海煤气,2012年01月

[2]杨军.《浅析工程造价人员的发展方向》.山西建筑,2003年08月

[3]马淑梅.《如何把握工程结算工作的关键环节》.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11月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索赔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施工单位如果要确保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获得较高的收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要在控制工程支出的问题上,做好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在增加营收的问题上,要加强完善自身的工程索赔制度及工作以求获得最大盈利。

一、工程结算遇到的问题

1、工程合同条款不完整,存在一定的错误或漏洞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固有特点的存在,在一些项目合同中,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变更部分在工程结算时的计价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漏洞给后期工程的结算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2、工程结算资料不准确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有许多的企业对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不够重视,最终在进行报送资料时导致资料数据的不完整。更有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对工程结算所需要的数据建立档案,这种管理上的漏洞,最终导致企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不能够找到准确的施工数据,也就不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结算所需的数据进行报送。

3、工程结算审核不及时

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完成之后要进行工程验收,而验收报告在经过业主确认之后的30天以内,施工单位应该向业主递交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最后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对有约定的价格款项进行调整,从而来完成工程结算的最后步骤。但是,在实际工程结算中,工程的验收交付一般都会在半年以上,有的甚至是几年的时间,因为时间过长,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将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到业主的手中。

4、管理人员素质因素的影响

由于企业的管理水平不同,故其对控制编制过程中报表误差的约束机制能力有限,加上施工管理人员存有素质差异较大、业务观念错误、动机不纯等观点,导致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表时,工程量往往会出现多估、冒算的情况。5、

二、工程结算的对策

1、要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调动企业计算编制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让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结算编制人员的态度关系着企业工程的质量。在实际中的编制中,由于编制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没有较高的结算积极性,最终导致结算的数据不准确,对施工工程的第一手资料掌握不完全,最终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质量。所以,企业文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企业要加强对职工思想的引导,树立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企业还应该树立员工的主人翁地位,让他们形成爱岗敬业的精神。所以企业在进行建设时要充分调动结算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要加强对工程结算的重视

要想解决相关工程结算的问题,企业首先要加强自身对工程结算过程的重视。对于建筑业来说,工程结算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他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利润状况,以及企业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所以企业应该加强对工程结算的重视程度,企业核算如果合理就能够带动企业的发展,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准确的市场数据,让企业制定出科学的经营战略。同时企业还可以对生产成本做出科学的预算,从而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有序性。加强企业的重视程度,还需要企业对工程结算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业务水平。

三、工程索赔

1、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有很多种,因为在进行建设施工时难免会遇到一些不符合合同的事情。在进行索赔时,既可以是承包商一方,也可以是业主一方。在进行工程施工时,由于受地质和水文条件的变化,对工程的建设带来干扰。所以承包商应该提高自身应对各种变化的能力,做好自身的索赔机制建设。在一般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表中数据的错误导致的索赔、业主行为的不当引起的索赔等。由于合同文件规定的范围非常广,难免会有考虑不到的问题,在一般的合同问题中合同等条款在制定时因为语句的模糊不清,使合同存在着一定漏洞,这种漏洞可能会对企业或者业主造成损失,这就需要相应的索赔。而进行建设施工时因为相关数据的不准确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企业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2、提高索赔意识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索赔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依照合同的规定和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况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给予赔偿或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索赔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已经被看成是工程承包的一种正常现象。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果施工单位在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能够把索赔写进合同里并加以重点强调,这对于维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的意义。施工方在施工工程中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当发生不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责任的损失时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一项通知,按照合同的约定争取自己的索赔权利,减轻施工方的损失。施工方应该树立强烈的索赔意识,不要因为一些主观原因不敢或者是害怕失去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而不敢提出索赔,施工企业一定要重视索赔,如果不及时把握索赔机会,最终承担损失的还是施工企业自己,这样就会是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最终使施工企业遭受一定的损失,这不符合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发点,即按照规定完成施工任务,获取施工收益。可见,提高索赔意识对于施工方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降低施工方的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及时收回价款,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准备索赔资料

首先要了解可索赔事件的真实情况,将其与合同所列条款进行对比、分析、详细调查;其次要对可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范围进行分析,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再次要分析可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和后果,并依照惯例提出索赔内容;第四要提供支持与可索赔事件相关的原因、持续时期和影响的相关记录、计算说明等详细资料作为索赔证据;最后要起草索赔报告,并附上支持相应要求的详细资料。

4、提交索赔文件方面

施工单位要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文件,一般来说要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文件。如果事件的干扰时间对工程影响时间长,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师提出合理的间隔要求,并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在干扰时间影响结束后28天内再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5、审核索赔文件

一般来说,进行索赔文件审核的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和聘请的,他们通过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判定索赔时间是否成立、索赔计算是否正确、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独立判断。

6、处理解决索赔文件

从递交索赔文件后,经过索工程师对索赔文件的评审,工程师应对索赔文件提出处理初步意见,并参加业主和施工单位间的索赔谈判,得出最终的处理意见。如果谈判无法达成一致,则可根据合同规定,将索赔争议提交至仲裁或诉讼,使索赔问题可以被解决。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行业都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建筑业也不另外,当前建筑市场面临着各种竞争,作为施工企业,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不言而喻的。当前,施工企业面临在建项目收益下滑的现状,产生这种原因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和索赔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为了缓解收益下滑的局面,施工企业应该注重工程结算和提高索赔意识,充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参考文献

[1]徐叶飞.简论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1(3):123-124.

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 竣工结算; 问题; 对策

前言

施工企业竣工结算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工程竣工结算价是施工企业向发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是进行招标考核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是项目投标条件的重要手段,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经济效益来源。

一.施工企业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为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竣工,跨年竣工项目,实行按形象进度分阶段结算较少,通常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施工企业在结算时间上不能占优势,结算工作非常艰辛。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完善,履约条款中对结算工作约定不严谨。

2. 施工企业向发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现场签证内容表述不清楚及变更手续不完善、结算索赔证据不足,发包人对事后补充资料不给予确认,造成结算核对工作进展困难。

3. 发包人审计人员想法设法千方百计核减承包人送审结算造价,审计的成果文件是承包人工程结算的最终审判,施工企业结算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4. 施工企业对结算管理工作监管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完善,职能管理部门管理松懈,工程项目部忽视施工阶段结算工作,结算编制人员对结算工作不用心,工程如期竣工但结算工作严重滞后、结算造价达不到预期效益,管理因素影响着结算质量。

5. 施工企业从事结算工作人才流失严重。

二.施工企业竣工结算几点对策建议:

1. 签订高质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议施工企业在与发包人前期洽谈时尽量采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前,多方考虑,细心反复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清楚,做到严谨、规范。切不能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企业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高质量施工合同要做到:(1)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3)重点关注确定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及方法做出详细约定;(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总包和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7)不可抗力要量化;8. 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9)注重违约处罚条款。合同履行中施工企业还应根据实际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这样在竣工结算时就有理有据了。

2. 递送结算资料必须完整,为结算真实性和时效性提供保障。

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a.招标及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b.施工图和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c.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工期、现场技术经济签证;d.工程结算书(含广西实施细则中要求结算表格及工程量计算书);e.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付款证明等。承包人对于送审结算资料要设立专人审查报送,一方面资料完整性审查,对符合报送条件的资料统一编号、登记台账、报送发包人时要办理签字收存;另一方面资料符合性审查,送审结算资料要符合结算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办理各种签证资料,能客观反映施工企业现场经济管理水平。现场施工签证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确认单、主体工程中隐蔽工程签证、暂不计入但说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预算外用工、用料或因业主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签证、检验试验费暂估价实际发生额等。其中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例如桩基础施工,工程竣工后只能以签证核实其工程量,所以必须在施工的同时,请相关单位人员现场检查测量,做好隐蔽图和隐蔽验收记录,请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现场验收签字。这些签证最好在施工的同时能及时计算实际金额,交相关单位签证,才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中,材料费几乎占工程造价的60 %~70 %,对于主材价格可调合同,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及价格签证及其重要。装饰装修主材,进货前承包人需征得业主同意,并签证主材价格。对于一些涉及项目较多而工期又特长的工程,主材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必须分期多批对主要材料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格签证。完整真实的签证资料,为结算工作铺平道路。

3. 施工企业应正确面对发包人审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衡量审计工作业绩的标准便是对承包人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核减额。对于审计单位的成果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力度比较松弛,造成审计权利扩大化与不规范化。在送审-审核-定案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

根据以往经验,承包人送审结算造价需超出实际计算造价15%左右,并且在结算审核中确保核减率低于5%。我们在结算核对过程中,如何争取保证实际造价基础上多算造价不被核减?首先,送审造价必须全面考虑提高15%以上。其次,积极主动巧妙应对结算核对工作。工程量计算在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是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确保工程量没有漏算只有多算,要求结算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竣工图、施工现场、计价规范各项说明和相应计算规则,熟练运用工程量计算软件,例如广联达图形算量软件、广龙算量软件等,例如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地下室边坡支护、外墙装饰工程等,在工程量处理上加大审计难度。合同风险外价款调整依赖的是签证。承包人必须一开工就要把结算工作落实到施工中,主动自行完成分阶段结算,为竣工结算送审造价提供基础参考数据。已经审批的项目结算书递送甲方后,结算责任人应主动与业主和审计人员沟通,确保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定,最长不宜超过6个月。最后,对业主及审计人员做思想工作,确保公正公平审核基础上,争取给予照顾政策。

4.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结算工作管理制度。

必须高度重视竣工结算工作,制定严格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结算工作人才,让其参与投标决策分析、合同谈判及施工预算控制。落实月、季、年度结算统计工作,分阶段进行考评、分析、存档。建立公司、项目部、现场核算相结合的一整套造价管理体系,为结算工作提供良好组织保证。

建立必要的约束和奖罚政策,发挥结算工作者的积极主动性。结算书完成后,项目部及经营管理部门对送审结算书严格核查把关,确定最低结算额、目标结算额和理想结算额,确定结算责任人,再递送发包人。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技能培训,让职工在企业中树立主人翁思想,培养敬业精神。对有杰出贡献的结算人员给予特殊奖励,对结算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责任人进行责罚。

5.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 “选才、育才、用才、留才”实现技术人才资源保障。

建筑造价市场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由于施工企业造价人才待遇、工作环境等因素局限性,造成人才不断向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流失。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把“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有机结合起来,关注职工的工作、生活。在人才使用上按劳分配,提高待遇,完善人才招聘引进、激励保障机制,防止造价管理人才流失。

三.总结

竣工结算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完竣工结算,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最终结算价款,收回工程全部建设资金。施工企业需要深刻认知结算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加强对经验的总结,有效控制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即施工阶段)、结算审计阶段,全面提高各项管理水平,根本上解决企业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企业竣工结算工作良性发展,确保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Z]. 2008-07-09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Z]. 2009-1

第5篇

关键字:施工;造价;全过程控制

Abstract:Project cost management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ject completion settlement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the whole process control, causes the enterprise to obtain better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Key Words:Construction;Manufacturing;Whole process control

建筑施工企业的一切业务都围绕着如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核心展开,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成本造价的控制就是在满足项目合理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把工程项目成本造价控制在准许的限额内,力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方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要从工程招投标决策入手

1.1深入调查,做好报价前的准备工作。

1.2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成本、质量和工期,同时也是招评标时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只有合理的经济施工方案,才能有效控制计价成本,如土方工程,工程使用的机械很多,但是必须经过计算选择最经济合理的配对,才能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所以合理的施工方案决定了合理的报价。

1.3编制科学的投标文件。施工企业应根据自己施工特点、优化组合、控制成本等能代表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内部施工定额,按招投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详单采用实物量法编制投标文件。即首先依据企业施工定额消耗量,再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确定相应的利润。

1.4正确使用投标技巧。工程量清单报价时采用一定的技巧,即可以使业主接受,又可使企业中标后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来采用不同的报价。报价时既要考虑自身优势和劣势,又要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类别、施工条件等来选择报价策略。

1.5投标报价的决策。在招标报价文件编制完成后,报价的决策决定了投标的胜负。应根据已编制的招标文件,结合当地建材市场供应情况,研究历次类似工程中标情况,科学地做出报价决策。决策者应当在风险和利润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从全面的角度考虑企业期望的利润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尽可能避免较大的风险,采取措施,获取一定的利润。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它将明确企业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和义务,将工程投标价、涉及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款的拨付方式、索赔方式、材料的购置、竣工结算方式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企业组织施工、进行项目经营的法律依据,工作中首先应树立合同意识,在制定施工合同时应认真把关,其次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合同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利,规范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把投标工作和签订合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既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又满足业主要求和投标承诺的施工合同条款。

三、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施工阶段,是依据设计图纸把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在施工阶段,承包合同价已确定,造价控制目标明确,充分发挥人的作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积极推行项目经济责任制

要在单位内部开展增强员工成本意识的培训,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成本管理、降低造价非常重要。

3.2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设计时用以指导施工准备乃至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文件,其内容视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施工复杂程度、工期要求和建设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不同而不同,一份好的施工组织设计能指导项目部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最低收入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在施工前,应组织包括技术质量、施工、机械、材料、劳力等相关人员,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3抓好工程材料管理

建设工程所有用料是建筑工程的物质基础,约占工程总造价的60%~70%,因此,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材料管理对造价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材料管理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作为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对工程所需材料不仅要根据工程的特点,进行货源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供货信息,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尽量寻找质和价的最佳结合点,还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消耗定额计算实际需要的材料设备总量,编制好材料设备总量需求计划。

3.4加强过程控制,抓好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建筑产品的最基本要求,要求在竣工后建筑产品应达到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在工程施工中,把好质量关,可控制和降低工程的质量成本和故障成本。做好施工前准备,加强过程控制严格监控施工过程,把不合格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并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就能抓好工程质量,将不必要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对控制好工程造价十分有利。

四、做好竣工结算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完整地编制好竣工结算材料并提交给业主单位,所以竣工结算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4.1及时收集各种竣工资料,做好竣工结算

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应及时收集和保管好各种资料,除了工程技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外,各种设计修改补充联系单、设计人或监理人的签证单、业主或监理人认可的施工方案、各种自然灾害、凭据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估算,保证不漏项、不漏算,正确套用预算定额和不同类别的工程费用定额。

4.2索赔工作不可忽视

索赔工作应该是全部竣工结算内容之一,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索赔的理论和方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业主因素等,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了工期,施工企业应及时收集文字依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报告,要求追补损失。

五、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施工阶段尤为重要,因此,施工企业在注重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的同时应立足现场管理,强化全过程控制,不断探索降低工程成本的方法,积累经验,以提高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控制

随着建设规模扩大和快速发展。在当今的建筑市场,价格是主要的竞争因素。而获得最佳效益的关键环节就是要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我们要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工程中能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率,有计划地推动工程的全面实施。

1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及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正确决策是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的确定、建设地址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

2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在拟建项目经过投资决策阶段后,设计阶段就成为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阶段,虽然设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很低,但它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建成后能否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设计阶段应在技术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作安排,在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可使工程造价大幅降低,因此有必要在设计阶段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2.1设计招标,优选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首先提出结构、使用功能、环境设置、美观等方面的要求,由设计单位(投标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供选择,建设单位应组成专家小组,对投标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科学、合理、公正的评定,选择较好的设计单位和优良设计方案,这种设计发包方式既能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又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2.2吸收造价工程师参与全程设计

工程设计工作往往是由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他们在设计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工程的使用功能,对经济考虑较少。如果从设计一开始就能吸收造价工程师参与全过程设计,建筑师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就能充分认识其产生的经济后果,就能选择一种最经济的方式实现技术目标,能够较好地体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效果。如果在设计一开始就将投资控制的思想根植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就能保证选择恰当的设计标准和合理的功能水平。

2.3实行设计的奖惩制度

为使得设计造价在合理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单位推行奖惩考核制度,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每一细部的设计取得节约投资和控制总造价的设计个人应予经济奖励,而对不重视设计造价控制,应对相关专业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这样能够促使设计人员多动脑筋,提高设计质量。

3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合同价。

3.1招标过程

施工招标实施过程中,如何组织好招标过程尤为重要,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当地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核准,并且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投标活动。

3.2合同的签定

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订立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建设方应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完整、科学、合理的施工合同具体内容应体现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应明确工程的实施范围、数量、造价的组成,计费方式和费率,浮动率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同时合同也应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变更,签证如何结算,工程质量的约定等等,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杜绝中标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合同内容较多稍有不明确或不合理即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很大影响。

4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的具体操作过程,是实现工程投资意图的阶段,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在这期间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工程变更、设备材料价格等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影响造价的变动,而且变动的幅度很大,每一位从事投资控制的管理者都应认真对待这个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承包商有意在一项工程中采用低价中标,最后再以实结算,最好的方法是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方式签成“中标价加变更、签证以及有关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为防治这类合同,在施工阶段关键应注意以下几点。

4.1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它明确了企业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和义务,将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的拨付方式、索赔方式、材料的购置、竣工结算方式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企业组织施工、进行项目管理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企业的利润,首先要从施工合同管理入手,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4.2优化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前,要结合施工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身的机械设备、施工经验、管理水平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编制一套切实、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因指导施工准备乃至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文件的不同而不同,一份好的施工方案能指导项目部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最低投入满足合同要求。因此,施工方案是过程实施的行动纲领。

4.3现场管理

在施工现场,需要加强控制工程变更、材料费用及时做好现场的签证工作。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所以应重点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

材料费用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在施工前对工程所需材料要进行货源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供货信息,尽量寻找货和价的最佳结合点。要根据施工方案充分考虑资金的合理运转,合理安排施工所需机械的进退场,特别要注意材料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竣工结算的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控制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为主,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做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目多、工作量大,难免不出现误差,因此做好结算工作要把握如下几点:

5.1加强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的审核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以施工合同为基础,以合同条文为依据,所以竣工结算造价控制结果的好坏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与表达方式。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由结算审核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讨论,明确结算要求。

5.2严格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招投标工程是按工程量清单发包的,故需逐一核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然后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与要求进行结算。

5.3认真审核工程签证内容及计量

首先审核签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签了字就给予计价,一定要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仔细分析和辨别:其次,在确认签证内容真实合理的的基础上,再认真审核签证项目工程计量与套用定额的准确性。

5.4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时的合同单价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标准与计价规则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引起了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贯穿整个实施过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参与其中的所有人员通力合作,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使建设项目投资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俨玲,尹贻井.工程造价导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2]徐彬.浅析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J].科技信息,2006.

第7篇

关键词: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是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或政府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扩内需,保增长”项目的实施,国有和集体投资公共领域项目的不断增加,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尤为必要。造价监督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控制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

1 当前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不严密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严密, 清单工程量计算不准确, 清单项目名称与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等, 施工单位常利用这些漏洞,争取不平衡报价及索赔。例如:某市政工程,招标是由于造价中介机构土方量计算有误,多算3万多立方米的预压土方,而招标文件约定土方是大包干的,造成项目在竣工结算中因此引起争议和纠纷, 使结算进度缓慢, 争议较多甚至停滞不前。

1.2 合同签定不规范, 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有些工程建设项目, 甲、乙双方对合同的重要性、严密性认识不够, 签定合同时对条款没有仔细推敲, 造成合同条款不齐全、不严密、活口太多, 有的甚至与招标文件的条款不一致, 如有一些施工合同既无具体工程结算的要求, 又无材料单价的控制, 更无设计变更的限制, 使合同对竣工结算没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1.3 送审资料不完整、真实性不高

在审核中, 经常发现送审资料不完整、设计变更手续不全, 缺少变更通知及签证, 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等等, 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建设单位不及时组织验收, 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缺失, 事后签证、结算资料一次性补办签证发生频率高, 签证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但往往取证困难。

1.4 竣工图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不一致

在结算审核中, 通过现场踏勘的方法, 经常发现竣工图与现场不符的现象, 已取消的项目还能在竣工结算资料中找到, 主要是: 原投标承包范围内取消的内容, 如卫生洁具或灯具未安装、粉刷面层未施工、室外检查井等; 施工现场未按图纸内容完全施工的项目等。

1.5 工期延误难以核对

大部分工程项目均有在合同中对施工工期进行奖罚的约定, 而影响工期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业主单位的责任或不可抗力,例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极端恶劣天气、工程进度款拨付延误、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滞后等原因。工期的常见问题如下:

(1)没有相关的工期延误签证, 再事后补签证;

(2)有些工期签证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合同约定为暴雨可签证延误工期, 有些把小雨、中雨都签证为延误工期;

(3)把延付工程款等同于延误工期。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 由于延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 才可计算延误工期, 有些则把它们等同了。

2 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原则和要求2.1 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审核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计算标准为依据,依找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同时,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审核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增加透明度,公平、公正进行审核,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 2.2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层面 (1)政策性审核。政策性审核是行业主管部门造价监督的的突出特点,主要审查项目手续的完备性,是否依照基本建设申报、批复流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建设范围和建设标准;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了招标;建设工期、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签证资料、现场变更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行为等。(2)技术性审核。主要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等资料,明确合同漏洞的解决办法,审核隐蔽验收记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手续完备合法,结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资料反映的是否是工程实际情况,是否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共同认定。 (3)经济性审核。主要审核工程资料反映的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工程量的准确性、新增综合单价、材料设备的价格、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计量规则的要求。2.3 正确选用工程审核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全面审核法、重点抽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等。由于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建设时间长、变更事项多,为更好反映合理的价款计算,一般采用全面审核法(又叫逐项审查法),就是按预算定额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地全面进行审核的方法。该法的优点是全面、细致,审核质量高,结果准确。采用不同方法审核,对审核结果有较大影响,在实际中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具体特点来选用审核方法。

3 做好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审核

3.1 认真审阅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 严把合同关

施工合同是确定业主与施工单位责、权、利关系的法定性文件, 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 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 应请业主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 明确结算要求。现行的国有和集体投资项目大部分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实行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或是可调价格合同。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 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核。若以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的项目则重点要审核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

3.2 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的复杂性、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等原因,经常需要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签证认可。现场签证是隐蔽工程验收的重要文件之一。审核中应以图纸为依据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是否完整,对所有隐蔽工程是否已经验收,经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对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对重大隐蔽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避免人为虚增签证工程量和费用。3.3 仔细审核工程量, 把好工程量计算关

计算工程量是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程结算审核重点主要是审核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是否一致以及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 因此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内容要清楚, 也是审核送审工程量有无多计或者重复计算的基础。

第8篇

关键词:竣工结算;签证;结算审核

1、引言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过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搞好竣工结算审核意义重大,工程造价审核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只有严格的审核才能够保证结算的准确合理,才能够使竣工结算客观实际的反映工程总造价,同时能够更好保证工程项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工程造价审核的意义

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取费标准、工程实物量和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工程施工客观实际的竣工结算审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资项目的造价审核控制,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3、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3.1 技术标同商务标的脱离

目前建筑市场多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报价是包括计算完成分部分项目工程量所发生的直接费、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总和。技术标标内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方案确定的数量,由施工单位在商务标里以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形式自主择项报价或包含在综合单价里,可结算时一些施工单位又往往把属标内应考虑的技术措施费的一些项目列入结算,计取工程费用。

3.2 混淆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区别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的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竣工图是对竣工工程的具体记录,包括了施工过程的设计、联系单等变更,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复杂的工程,两者项目出入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把已取消的施工图项目仍列入结算,计取工得费用。

3.3 虚报工程量

建筑工程量是编制工程结算基础,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对工程结算数额大小影响极大,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长或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这就存任混淆工程界限、交叉工程重复计费的现象:特别是对交界工程,从基础、砌墙体开始,到楼层找平,屋面防水找平,结构粉刷。两个不同的施工单位都报价因而造成重复计算。有的由于设计变更,计算了变更增加的项日,不扣除合同内原有的项目,使工程量重复计算。

3.4 更换变更联系单

工程变更联系单是施工过程中图纸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把关不严,变更办理不及时,时间一长,就会模糊不清或不齐全,有些施工单位就利用联系单来做文章,办理有利于乙方的联系单。

3.5 提高材料价格标准

施工时用低等级材料,结算时却套用高等级材料价格,实际购买价高于招标时暂定价就找建设单位签证,而低于暂定价的就以投标暂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4、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的方法

4.1 根据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内容审查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也是工程计量、工程费用计算及支付的主要依据。 在审核结算时,应审查结算文件中的内容与合同条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书的报价内容是否相符。如:合同中规定套用土建定额收费的,则不能套用修缮定额或装修定额收费。合同或投标书写明某些工程项目是包干项目的,则以包干价进行结算,不得再调整。合同中规定的收费类别、包干系数、包干费用、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下浮数、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奖罚规定等都应与结算内容相对应。

4.2 工程量的审核

4.2.1 工程量的计算应力求准确

在计算各分部的工程量时,各分部都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必须按照清单计价的规定执行,掌握各清单项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合同清单保持一致。

4.2.2 审查变更项目、签证,核准工程量

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在审查设计变更时,除了有完整的变更手续外,还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如果在一部分已施工完毕了的,就应计算返工费,如果还未施工便通知变更的,即应扣除原图纸的工程量部分。除此之外,还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中包干费中的内容重复。

4.3 审查隐蔽验收记录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目前,在很多建设项目中隐蔽工程没有验收记录,到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才找有关人员后补记录,然后列入结算。有的甚至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这种事后补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而且使工程造价提高,并且存在严重腐败现象,因此,在审宣隐蔽工程的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查验收记录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验收记录上除了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确认外,还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记录日期,防止事后补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发生,为竣工结算减少纠纷馆平道路,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4.4 取费的审核

取费审核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执行。在认真深入理解有关文件的精神下,合理准确套用相应文件及规定。在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审查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例如是新扩建的工程就不能套用修缮工程的计费表或装饰工程计费表。施工企业的取费级别或所属建筑类别是否与取费表的计费相符。所取的各计费费率是否正确。主材进行调差的价格是否按工程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所取的时间一致。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没有规定允许调差范围内主材不许调价差。招投标工程的取费是否与投标报价的费率相符。

4.5 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项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做到计算横平竖直。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

第9篇

1充分论证索赔权

要进行施工索赔必须首先具有索赔权(Right To Claim)如果没有索赔权,无论承包商在施工中承受了多么大的损失,依然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索赔权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因此索赔人员应当通晓和同文件,善于在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工程量表(BOQ)、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合同函件等全部合同文件中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涉及索赔的一些主要条款大都包含在合同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中,尤其是涉及工程变更的条款,如:工程变更范围,工作项目(Work Items)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顺序变更,工期延长,单价变更,物价上涨,汇率调整等。对于这些条款的含义要研究透彻,熟练运用来证明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为了论证索赔权,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书中要明确地、全文的引用有关合同条款,作为在建索赔要求的根据,以便使业主和工程师了解该索赔的合理性,另外对于大型工程索赔或索赔款额巨大的索赔工作,承包商有必要聘请当地的索赔专家来指导索赔工作;由于现在国际上通常采用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或其他属于世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均实行“案例裁决”(Stare Decisis)的原则,即在裁决时可以参照类似的前例,因此承包商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或查阅案例选集,寻找已经胜诉的类似案例,来论证自己索赔权的合理性。

2合理计算索赔款

在确立了索赔权后,下一步工作便是计算索赔金额或者提出工期索赔。如果索赔权属于定性的,则是属于法律论证的范畴,而如果是确定索赔款数额或者确定工期延后时间的是属于经济论证的范畴,这两点是索赔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计算索赔款项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合理的方法来计算索赔金额,采用实际发生的费用(Actual Cost Method)的方法是首选,合理的计算出权利之内的额外补偿费用。(2)扩大索赔款数额要有根据,在计算索赔数额的时候,要遵照事实,有理有据,漫天要价的不严肃行为将会给索赔工作带来障碍。(3)工程量与工程索赔金额的计算要准确,应该避免任何计算上的数字错误,同时要对计算结果反复的进行核实。

3按时提出索赔要求

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对承包商索赔要求均有一定的时限,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个时限是索赔事项出发时的28天以内,而且要求承包商提出书面索赔通知书(Notice of Claim),报送工程师,抄送业主,但是晚于这一时限的索赔,业主和工程师可以拒绝接受,他们认为承包商没有在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是他们已经主动放弃该索赔权。因此,当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商应当立即请工程师到达出事现场,要求其作出指示,对索赔事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影像记录,作为今后的索赔依据;并在时限内尽早地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要求。

4编写好索赔报告提供索赔证据

在索赔事项的影响消失后的28天内,写好索赔报告书,报送业主和工程师,承包商要使自己的索赔拥有充分的论证资料,证据资料包括图表、信函、变更指令、工资单、设备租赁费收据、材料购货单、照片、录像等,这些是根据索赔报告的论述部分和计算部分的需要而提供。因此真对这一点,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积累证据资料,具体如下。

(1)施工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如:工地施工日志,施工进度日志,质量检查记录,气象水文记录,劳动力、设备和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或安全事故记录等等。(2)财务收支记录资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会计日、月报表,贷款利息收据等等。(3)施工过程中的现场会议记录,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其他通知,往来函件,电话记录等等。

5索赔的解决

承包商在报出索赔报告书的10~14天,即可以向工程师查询其对索赔报告的意见,而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书的处理意见则是合同双方会谈协商的基础,在一般的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索赔要求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有的时候,个别的业主对于承包商的索赔采取拖延的策略,不管是否合理,一律不作回复,或者要求承包商不断的提供证据资料,对于这样的业主承包商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强硬措施,对其施压或者采取放慢施工速度(Slow Down Construction)的办法;或予以警告,在书面警告发出后的期限内(一般是28天)对方仍然不按合同办事,则可暂停施工(Suspension),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相当见效的。

6索赔的计价与支付

对于索赔计价的原则是:随时申报,按月结算。正常的施工索赔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随时随地地提出单项索赔要求,力戒将数宗索赔和为一体索赔。在索赔的支付方式上,力争单项索赔、单独解决、逐月支付,把索赔款的支付纳入月结算的支付的轨道,同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同步处理。这样可以把索赔款化整为零,避免积累成大宗款额,使其容易解决。

7结语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激烈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加大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对于每一个涉外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实践,虚心的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并应用于实践,使我国的涉外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国际工程管理教学丛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 FIDIC.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Construction,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