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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建议

时间:2023-09-22 15:33:04

导语:在对金融监管的建议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

第1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跨国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 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跨国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限制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跨国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跨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跨国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 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 big to fail );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 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 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国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跨国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跨国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6所有权优势主要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现,包括对经营技术的垄断、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丰富的人才资源、以优惠条件获取资金来源的渠道等,所有权优势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使银行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跨国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跨国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二)跨国银行的监管方兴未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所引发的国际性震动是发起跨国银行监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央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即所谓的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原则,按照股权原则确立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及其储备。《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被理论界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产生。7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匆忙出台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各监管当局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鲁西亚银行破产为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修订,在继续强调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基础上,创设了“并表监督法”,强调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应进行积极的合作,并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权责作了较为详尽的划分集中体现在对分行、子行、合资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进行合作监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协议》回避了最后贷款人问题,监管责任与最后贷款人责任是否应当保持同一,在《协议》中未有体现,各国分歧很大;第二,国际监管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协议》只是提出抽象的监督原则和职责分配,而对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与头寸等,都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使国际监管形同虚设;第三,并表监督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该方法要求母国和总行对海外机构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因而实际上鼓励了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放松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此外,跨国银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网络内部巧妙调拨和运用资金,即可规避并表监管,从事投机活动,使并表监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对银行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建设各行其是,缺乏科学、统一的风险测量标准。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划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其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并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银行持有衍生商品头寸的期限较短,因此由利率、汇率或其它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要比信用风险更为突出。而防范市场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第一道屏障——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以下简称内控机制)

    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下,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认识尚处于自发阶段,由于缺乏权威部门颁发的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各银行或是无所适从,或是各行其是,风险监控不利导致表外业务风险扩张的案例不胜枚举。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 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圆,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内控机制的建设须与外部监管并举,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发挥外部监管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但银行监管当局长期存在的“以我为主”的监管作风,无疑阻碍了跨国银行内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三、 跨国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使各国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更新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探求对跨国银行实施综合性监管的新思路。

    (一)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趋同。

    发展中国家在跨国银行准入条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泾渭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发达国家强调竞争机会均等,即应保证跨国银行和东道国银行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并以严格的互惠标准(镜像互惠)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目的,对准入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以“最惠国待遇”为准入的基本原则,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迫使跨国银行知难而返。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纷纷向这些国家拓展业务,甚至通过“院外集团”(Lobbying Group)游说本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开放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与金融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终于摆上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

    经过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发达国家认可了银行准入在多边体制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亦同意按照谈判所确定的具体承诺,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GATS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主张的折衷,反映了国际上对跨国银行准入条件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应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有选择有步骤地放宽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

    (二)普遍重视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演进的博弈过程。跨国银行为逃避各国金融法规的管制,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地开展金融创新尤其是表外业务。与此同时,跨国银行为实现其全球战略,不断地掀起银行业的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的上述活动加大了单一国家监管的难度,造成了“监管落空”的局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威胁。

    由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问题重重,为统一金融监管当局对合并监管问题的认识,1992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国银行应处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并监管之下;跨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认可;母国监管当局有获取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利;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条件未被满足,则可严格控制或禁止这类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97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其中23条到25条专门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核心原则》确定母国监管者的责任是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是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即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则》还强调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建立联系,共享信息,以杜绝跨国银行的内部交易。

    (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 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跨国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跨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核心原则》对传统的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依靠非现场检查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应将监管人员关注而报表反映不出的问题付诸及时的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为充分实施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跨国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

第2篇

一、 行为金融研究应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

1、证券市场的“虚拟经济”特征是引入行为金融研究的基础

实体经济,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经济活动。而虚拟经济则是以货币资本为直接经营对象,以股权、债权、信托凭证,或货币资本本身为载体,通过交易和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虚拟经济的主要交易市场,即上述各类凭证(实质为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就是证券市场。因此,证券市场的本质蕴于虚拟经济的本质之中。

实体经济或虚拟经济实质都是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价格形成机制则是资源配置核心机制。与实体经济采用“过往已知信息”对特定资源、资产做现实定价的机制不同,虚拟经济的定价基础则是基于关于“未来”的信息,对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评估而定价。如某上市公司一项具体设备的出让,执行实体经济定价原则;而该公司股票的交易,就要应用虚拟经济定价机制。

证券市场的虚拟经济定价机制决定了证券市场是一种“观念市场”,参与主体对于“未来信息”的预期,以及在该“预期”下形成的“市场观念”、采取的市场行为,将决定有价证券的定价,从而最终决定证券市场整体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于这种行为金融特征的认识,正是科学证券监管的基础。

2、证券监管的实质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投资者的“行为互动”

行为金融研究应用心理学、行为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研究金融行为和现象。从行为金融视角,证券监管的实质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投资者的“行为互动”。

监管者基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确立证券监管原则,从对证券市场运行前景的判断出发,考虑监管政策对被监管者、投资者的可能影响而出台监管措施;券商、上市公司等被监管者出于对监管者监管意图、监管意志的判断,以及违规行为的可能市场收益等评估作出行为决策,而投资者则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基于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规范性、监管力度、庄家行为、上市公司前景等的预期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监管者、被监管者与投资者的“行为偏差”

行为金融研究认为,各金融“行为人”具有理智和情感等完整心智结构,由于各种心理缺陷的客观存在,在市场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心理和行为偏差,人们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得“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受限,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市场有效性不足。

1、被监管者“行为偏差”

我国监管当局的行为偏差主要出自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知偏差”,即过分强调证券市场尤其是股市的“筹集资金功能”,将股市作为国企脱困“提款箱”的动机始终未能摒弃,在市场极度低迷的当前依然不废弃新股发行即为明证;另一方面,当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屡屡难产,也与监管当局考虑“国有股”顺利坚持多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密切相关。

我国监管当局还存在对“监管能力”的“过度自信”,过于迷信“政策市”和行政性监管措施的效力。以这种忽视市场内在规律的浮躁监管去矫正“市场偏差”的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愈纠愈偏”。

被监管者“行为偏差”

我国证券市场被监管者“行为偏差”主要体现,是上市公司以及券商等利益观的“短视化”偏差。上市公司的将股权融资当作“廉价资源”,具有盲目融资和再融资的动机,是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意识到“信用资源”是公司最具机制的“无形资源”,反而服从于骗取融资资格或勾结庄家炒作的短期化目标而不实信息。我国券商也未能做到以投资者服务、培育理性投资为发展之本,由于对“炒作”收益的过分追求,和对监管当局“事后救济”的预期而积累了大量风险。

3、投资者“行为偏差”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证券投资者尤其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行为偏差”更多、更明显。最典型的表现如下:

其一,“羊群效应”(“从众心理”),分为“自愿”和“被迫”两种类型,前者指投资者缺乏理性的独立判断,盲目“追涨杀跌”的行为;后者虽意识到证券并未被正确估价,但认为难以与“羊群”相抗衡而跟从。

其二,“过度自信和控制幻觉”,投资者自认为掌握了比他们事实上掌握的多的信息,研究表明我国中小投资者过于相信自己的投资决策能力,这种过度自信包含着巨大风险。

基于行为金融理念的证券监管建议

行为金融理念下的证券监管,首先要求监管当局更新监管理念全面认识证券市场功能,切实从维护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树立“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文化。

第3篇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全社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到壮大,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一定冲击,比较明显是的对银行体系。综合国内银行的财务管理现状,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暴露了更多的缺陷,如大多数银行的直接财务风险管理能力不强、财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化较落后,以及传统银行在财务风险管理中存在众多的制度阻碍,导致计算风险与技术风险同在。综合来说,我国银行业目前的财务风险管理精细化程度还不够,目前的财务风险管理不仅与当前的业务规模不相匹配,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业的发展。因此,本文着重讲述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加强我国财务风险管理的建议对策。

一、提升我国银行目前的财务风险管理中流动性指标水平

由于流动资金在银行的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互联网金融要想生存和发展下去,首先要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因此各个银行要注重风险管理中的流动性管理。我国的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银行的商业性暗示了银行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这就更加重了流动资产的重要性。一般来说,银行流动性的指标有存贷款比例、资产负债结构、现金资产率等,其中现金资产率是指现金资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率。

本节以存贷款比例指标为例,该指标的分子是银行的各项贷款之和,分母是银行的各项存款之和。该指标的数值与银行资产流动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当某家银行存贷款比例增大时,意味着该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是降低的。存贷款比例变大的两种情况为:一是分子变大,分母不变,也就是说在该银行的存款数额维持在一定数额的同时,该银行的贷款额是不断增加的;二是分子不变,分母变小,这种情况与上面的例子恰恰相反,即银行的贷款数目保持不变,但银行的存款数额是绝对萎缩的,造成了贷款与存款的比值变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银行虽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了,但是从管理经验上来看,我国的银行管理经验严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对银行的管理,所以注重提升我国银行财务流动性上,吸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管理经验显得格外必要。

二、提高我国银行业财务风险指标的盈利性管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并逐渐超越传统金融业,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利润的追逐,导致互联网金融进队传统金融的众多优势存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向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盈利能力开始下降,因此,为了保证银行互联网业务的可持续性,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扩大互联网业务的盈利来源。

控制成本是增加净利润的一种方式方法,商业银行的利润增加的途径要么是扩大收入来源,要么是减少成本支出。银行各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责任,严格控制成本,并设置严格控制成本的直接负责人,对成本富有直接责任。银行需要不断的开源节流,节约银行支出成本,增加银行收入,切实实现降低银行经营成本的目标,在各个经营环节均应对成本给予严格控制。其次,要规范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借鉴相关机构先进管理经验,在完善成本内部事项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主动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操作,按照有进有退原则,不断优化客户结构,提高资金使用和运作效率。

三、规避互联网金融的常规风险

以P2P为例,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业务时,首先要了解网站的规模和资质。鉴于我国目前都有两千多家质量参差不齐、规模不一的的P2P网站了,而且这些网站各有背景、各有资质、各有规模,成立时间长短也差异很大且没有备案或工商登记记录,甚至有时网址只是一些兴趣爱好者自己搞一个网站上去就开始营业的。这既造成了没有保证的互联网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市场,对良好的信用的重视程度格外强烈,因此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将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作为最终目标,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或者终端的金融服务与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应放在首位。P2P网贷行业也是一个金融业态,也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

四、加强银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人才建设

第4篇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自主达成的交易,必须满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之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的范围上,由银行同业拓展到了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展开。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进到了新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与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的信贷资产转让并无二致。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当局又应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有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向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而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故,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时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产的评价不同,他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于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一来,他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三是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他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于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的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合约几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寻常的高速在增长。

三、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我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

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四、异化的原因

第5篇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保护;信息获知;权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1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建立的时间短、不够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就目前情况而言,必须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现实问题的解决力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金融商品信息披露明显不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缺失,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能力整体偏低等问题都阻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宏观监管方面必须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以解决这些难题,进而从根本上保证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下面就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剖析。

1 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1.1 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法律保护的依据

我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速发展阶段,但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我国立法注重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却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还没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例。这些法律只是针对一般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适用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中部分条例初步涉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基本的存款人保密原则,但仍缺乏较为健全、客观的法律保护体系为依托。

1.2 金融商品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权益被损害

我国很多金融机构都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多披露对所销售金融商品有益的信息,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对所销售金融商品不利的信息,因为这些不利的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甚至有一些金融机构利用欺诈式的披露方式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非法收益,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作用有限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的现状,央行设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期从根本上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但就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林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但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无法从根本上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未能实现创办该机构的初衷。

2 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对策略

2.1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就目前来说,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的立法经验,因此需要立足于我国目前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理念,参考并学习相关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 完善协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

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协调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层层递进。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负责审核提交,同时也要认真汇总各个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情况,协调好各个监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部门还可建立数据库,将各个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的信息公布到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从宏观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获知金融商品信息的权利

在信息披露这方面,我国很多金融机构往往只所销售金融商品的正面信息,少披露甚至不披露所销售金融商品的负面信息,严重违反了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原则。作为金融机构,要以职业道德为第一准则,不能钻法律的空子以避重就轻的方式提供相关商品的信息,更不能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欺诈消费者。获知商品的全部信息是金融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享有关于金融商品的信息获知权。因此,切实维护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获得全面信息的权利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3 结 语

本文主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中存在的缺陷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展开了叙述。首先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中存在的3个问题,即分业监管会导致金融监管机构交叉,降低监管标准;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法律保护;金融商品信息披露不足,损害消费者权益。并针对这3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即完善协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保护金融消费者获知金融商品信息的权利。以期对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和谐运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赵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3(3):53-56.

第6篇

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第7篇

关键词:欧盟;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53-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4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1]。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这些预警和建议将通过经济与财政部长委员会(ECOFIN)或者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的决议。作为欧洲监管的操作系统,其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的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与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与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

(三)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ESRC在履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职责时,需要微观层面提供统一的、及时的数据流。同时,各国监管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也将受益于ESRC对宏观审慎环境的洞察。只有ESRC与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相关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2]。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ESFS)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三)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

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改革后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防线”,部分制度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此外,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此举意味着这套体系正在为欧盟未来统一的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四、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我国中央银行在法律上拥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义务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在未来金融改革中,应完善中央银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义务与权利的对称性,确立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主导性作用,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稳定和金融维护者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宏观审慎管理具有宏观溢出效应,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在维护 (下转第68页)

(上接第54页)金融稳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银行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或货币形势分析,同时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则有利于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第四,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利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称的[3]。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充分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重要启示。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主要目的是要预防和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巨大威胁。我国金融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化改革时间较短,其在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建设方面较为欠缺。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缺失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极为重要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且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设计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构等微观审慎性监管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一旦经济减速或金融创新活动过度,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就有全面爆发的可能。因此,应充分利用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提前设计和规划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这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有效实现混业趋势下的监管协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从而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应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4]。一是要强化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稳健运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建立包括国务院、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宏观与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授权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维护金融中发挥主导作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和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5]。

参考文献:

[1]汤柳.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演变与发展[J].上海金融,2010(3).

[2]焦莉莉,高飞,曹颖琦.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的微观基础[J].上海金融,2010(11).

[3]尹继志,刘秀兰.关于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探讨[J].上海金融,2011(2).

第8篇

>> 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的建议 浅析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缺位及对我国的启示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难点 浅析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影响及要求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 反规避制度正当性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及正当性思考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界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之文献综述 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盲点及政策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 浅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金融监管问题 对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若干建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及特殊性 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及防范 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吴成居.论规范管理预付消费卡[J].福建金融,2012,(05):13-17

[5]徐.浅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1-09-09

第9篇

全球金融危机助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奥巴马政府在成功实施医疗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监管改革,首先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所进行的一个正式的反思与修正。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奥巴马政府也试图通过这一影响深远的改革整固美国金融体系,提升美国金融战略竞争力,增强美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事务的主要领导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势必对未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推波助澜,必须消除金融监管在该领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银行机构通常既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迅速膨胀,该类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其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的特点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为危机推波助澜。全球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危机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没有向监管者提供法律权力来控制“影子银行系统”中的风险。监管者缺乏某些监管权力,或者是已有的监管实施不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和监管不力,一些影子银行机构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对其缺乏适当的约束,是金融危机引起连锁反应的重要原因。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国会调查“影子银行”对金融危机造成影响的听证会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美国国会没有赋予金融监管者控制“影子银行”的权力。由此,盖特纳呼吁国会能够在金融监管改革立法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体系,要求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此作出的许多规定,正是危机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为金融危机埋下伏笔,金融监管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问责。现在来看,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对众多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错误,未将系统性风险纳入评级模型,评级的模型和理念不适应评级对象,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层原因,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未能准确地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背后是其严重包含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由于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在美国次贷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中暴露出明显缺陷,美欧等国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问责和监管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具体措施来看,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准确性,是各国在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要教训。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强调改变当前信用行业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动评级行业升级,确保评级机构独立性;强调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对不能预期市场风险、评级结果不符合事实的评级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强调关注信用评级在一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可能引发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从战略上规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合理发展。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细致的要求,势必将推动传统信用评级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金融危机而得到关注,金融监管必须体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有机结合。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与此前微观审慎监管的容易识别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订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蔓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不稳定,最终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内在嵌入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理念,注重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对此作出了许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这一调整,对于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鉴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复杂金融活动中必须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金融活动中更为明显,如危机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难以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认识和警觉。这使得各国意识到,加强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和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成为成熟金融市场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在6月25日通过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设立实体化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赋予其特殊的监管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美国给全球金融监管行为所发出的重要信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危机治理和金融监管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刚刚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内容来看,美国朝野一致将监管的重点由着重于发挥市场的自由要素转向重于普济要素。这反映了美国试图正通过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的重塑,形成国家新的金融竞争力。

扩大了金融监管范围和对象,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达到消除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全面,更加广泛。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全面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以往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内容,是对于衍生金融产品条款,以及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自营交易的限制。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资本运营公司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相关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信用评级的制订,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须被纳入监管,接受监督。例如法案规定,银行在打包贷款时必须将相关风险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银行进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机易,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资本的3%,政府将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和1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等。而在银行分拆衍生品业务方面,最终议案放松了早前议员建议的严禁华尔街大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内容。最后通过的法案要求银行需分拆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汇、黄金、白银等衍生品交易。总的来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虽然看起来有点事无巨细,但通过金融监管堵塞市场漏洞,清除监管盲区,监控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改革并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于市场的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自己的发展,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

此外,作为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该法案彻底改革了政府官员评估和应对可能给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的方式。在此前参众两院的改革方案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一度成为各利益相关者争议的焦点。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于大型、复杂金融企业的监管权,并创建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时,法案还将首次授权联邦监管机构接管并分拆濒于倒闭边缘的金融服务公司。将确立一个新的架构来解散对整体经济构成危险的公司,允许美国财政部为相关解散费用提供资金,政府必须在使用一切政府资金前确定一个偿还计划,而这些资金将由倒闭公司资产、债权人以及针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费用来偿还。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美国重视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实现国家金融稳定的最终目标。

注重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转变。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是致导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美国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国会通过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设立强大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确保美国消费者在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时能得到清晰明确的信息,并保护他们不受隐性费用的侵害,以对付为追求利润而不负责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购房借贷公司。在此之前,美国各界对于是否成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如何认识该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职责权限等,一直存在争议。此次通过的法案最终采纳了支持方的意见。实际上对于一些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美国有关机构已经采取了与之誓不两立的态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监会对高盛集团提出诉讼,称高盛在打包并营销某种次级抵押贷证券时,就重要事实问题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使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美国证监会还宣布对19家大型银行的会计问题进行审查等等。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不过是将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目前,我国尚处于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开放,金融结构、金融资产与资源分布以及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发展还比较滞后,监管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是,随着未来外部风险加大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建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特征,涵盖制度监管、市场监管、全程监管、协同监管等形式的监管框架已是大势所趋。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博弈的新杠杆,金融监管的适度制度安排,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一环。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均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必须使金融监管贴近市场第一线,并保持相应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显得非常重要。

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变革,加强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变革。首先,国家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行业的规划和发展,打破评级业垄断格局,增加区域内信用评级话语权。目前由三大机构垄断、一体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多极化的国际经济体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顺应区域内评级机构发展潮流,把大力推动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选择。其次,完善信用评级的定位与功能,适当考虑评级的区域性。信用评级服务业应该是区域化的,本区域内由区域经济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们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评级,按级别配置资源。区域外机构不应横空评级,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预期,造成恐慌。第三,强化政府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增强评级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评级作为制度安排,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商贸等领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质。目前,信用社会化的特殊国情需要我们重视信用风险,国家在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负有职责。建议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置、产品、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加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的监管,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杆率和风险传导链条,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的机制。目前,中国金融体系蕴藏潜在巨大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储蓄率下金融资产供给相对有限,各国救市所导致的全球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受到资金追逐产生巨大泡沫的风险;经济刺激计划中银行大量放贷,由此导致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隐忧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的风险。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应对。但归根结底,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高杠杆率和传导链条问题。我国需要研究从国家整体角度认知杠杆率,并尽可能减少个体(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地方财政)风险向整个系统(整个金融体系或中央财政)转嫁的渠道。从政策上考虑,建议我国从控制杠杆率和传导链条入手,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可从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和政府的表内(外)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关注国家综合负债率。其次,控制国外金融风险的传递,打破国际流动性向国内流动性的传导机制,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强调这一点。最后是严控信贷,切断与资产价格挂钩之间的联系,防范资产价格泡沫。而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传导链条,可以从四个环节入手:即严格监控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工具,防止为本已流动性泛滥的市场注入更多的系统流动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防止中央政府的风险倒流金融机构,变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清偿力风险。我国应加强一系列高层部门的协调,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链条的机制,并明确该机制的监管目标,通过将完善的监管框架、充分的监管资源和有效的监管实施结合于一体,可以将系统性风险堵塞于中国金融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