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9-22 15:33:14

导语: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摘要]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以维持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开始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通过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种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同时剖析了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并据此提出了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定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从而创造良性竞争、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演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的“自然混业经营”阶段,政府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兑方面。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使政府开始认识到金融风险调控的重要性,其角色开始逐渐从“守夜人”变成监督者或管制者,监管的目标转向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国确立。同一时期与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具体表现为金融行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在平行轨道上的专业化进程加快以及金融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效率的提高。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监管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开始出现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的综合监管或多头监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其建立对于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和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数年后的今天,混业经营的浪潮不断高涨,其趋势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成为开放经济体提高自身金融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还需要面对全世界跨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内在的竞争和驱动之下,我国已有如光大集团等大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成立,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涌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初见端倪。

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目前仍在实行的以分业经营为监管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当前国际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进行利弊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渐进型路径,为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大概经历过三个过程:混业经营与中央银行为主体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阶段、金家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等基础社会条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评价一种模式的优劣。但是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为样本,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科学客观地分析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在寻找其内在发展逻辑和演变规律的同时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意见。

(一)统一型金融监管

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可以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不过大多数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金融监管统一机构来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现代金融业的统一监管模式始发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开始将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英国则是现代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进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分业监管模式下设置的各监管机构,将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入,建立了统一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第2篇

首先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基础,对其概念、原理、参与者和运作流程进行了简要阐述。其次深入探讨了美国的次贷危机,主要阐述了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发展历程和内在原因。然后讨论我国在次贷危机背景下继续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当前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并利用credit poirtfolio view经济计量模型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进行实证研究。最后通过借鉴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今后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规避危机的相关建议和策略。

一. 绪论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3基本框架与思路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三. 美国次贷危机的历程与成因

1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

2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

3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内在原因

四.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及风险

1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2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3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研究

五.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

1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4建立完善的证券定价机制

5扩大投资者范围

第3篇

内容摘要:本文重点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转型的路径,在“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学”的视角下,并根据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将金融转型的路径划分为:初级发展阶段(起步期、发展期和调整期)、进化发展阶段(危机期、后危机期和完善期)和高级发展阶段(参与期、共同期和直接期)。

关键词:中国金融 国际金融 转型路径

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历程,这一历程伴随着金融转型的过程。从长期来看,全球经济面临再平衡的问题,而中国经济则面临着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这些变化已经并正在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从金融领域来看,全球银行业发生着深刻变化,监管机构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为此,中国金融业不仅要关注宏观经济的新形势,而且还要适应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银行业监管变革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创新和整合。中国必须抓住全球金融转型的机遇,直面自身一系列瓶颈性难题,坚决踏上金融转型之路,以期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重点研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转型的路径,在“中国特色的发展经济学”的视角下,并根据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将金融转型的路径划分为:初级发展阶段(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进化发展阶段(危机期后危机期完善期)高级发展阶段(参与期共同期直接期)。

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初级发展阶段(从1978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扩张运行的时期。一方面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30年间经济实现世界少有的年均9.8%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又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经济增长依靠物质资源的投入来支撑,过度依赖出口拉动经济,社会保障不健全,城乡两元结构的矛盾加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利用缺乏可持续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等。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经济总量呈现加速扩张态势,但充分凸显了“三大”:经济规模大,成本压力大,产能过大;三低:低端,低价,低利润。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金融转型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充满了曲折与争议。总体而言,中国金融业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金融业已上升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改革,适应了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要。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起步期发展期调整期。

1978年至1984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和结构开始了制度调整的起步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和结构出现了变化,最主要表现在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打破传统制度一统天下的组织结构,建立了二级银行制度的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制度变革的发生时期,新机构和旧机制并存,机构是新的,但制度安排的运行机制基本上是旧机制起支配作用。

1985年至1996年,是我国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基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为金融市场建立了初步框架。显著特点是金融宏观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从单一的行政型调控向运用经济手段转变。资金管理从统存统贷转变为差额包干的基础上,继而推进到差额控制和实存实贷,由指标管理过渡到资金管理;金融调控也从单一的行政手段直接调控向市场化运作机制调整,从开始的控制贷款规模,逐步启用中央银行的三大政策工具,发展到以比例管理彻底取代贷款规模控制。

1997年至2007年,是我国金融体系变革进入市场金融体系框架的调整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短缺经济发展到总量相对过剩、需求不足的经济。显著特点是形成“一行三会”格局,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则统一监管全国的保险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履行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并负责协调三家监管委员会的工作,充当最后贷款人,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进化发展阶段(2008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调整运行的时期,是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转折期,是经济结构大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大转变和发展模式再创新的一个关键阶段。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经济环境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而且过去30多年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的挑战日趋复杂和严峻。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各种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度调整和寻找解决方法,积聚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动力。

从金融领域来看,这一阶段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国内结构调整的挑战。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危机期(2008年至2009年第一季度)后危机期(2009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完善期(2011年至201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

2008年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导致全球实体经济进入严重衰退,全球金融市场出现剧烈动荡,全球经济金融进入了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环境良好;金融改革成效显著,金融开放继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加强;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应对外部冲击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实际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发展,总体运行平稳;金融安全网建设继续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09年无疑是中国金融业挑战与机遇并存、发展与风险并蓄的一年,第二季度以来,尽管失业率依然走高,但全球经济信心逐步恢复,经济先行指标PMI得到回升,工业实际产出开始回暖,金融市场利差指标恢复正常,消费者信心震荡回升,经济增长预期上调,全球经济金融逐步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恐慌而进入了后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金融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国际金融市场逐渐稳定,国内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巩固,但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内外部环境依然复杂,金融体系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存在,维护金融稳定依然面临严峻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金融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化的完善时期。“十二五”时期,只有继续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创造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危机应急处置机制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改善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能力;改进金融监管制度和方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国际金融稳定奠定良好基础。

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

中国金融转型高级发展阶段:当主要矛盾和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积聚了新的积极因素之后,进入高级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成熟运行的时期。其显著特点是更多地体现出经济社会成熟发展的特征、成功的运行和卓越的成效,使中国经济模式、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管理理念等不但体现中国特色,而且具有世界典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会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金融转型的路径来看,这一阶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从中国参与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及制定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程度依次划分为参与制定期、共同制定期到直接制定期,这是中国金融转型路径达到高级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结论

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它基本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初级发展阶段的一种必然选择。事实证明,我国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既保证了转型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

但是必须看到,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金融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已开始日益凸显,阻碍着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解决。这集中反映在一方面我国金融资产规模迅速积累,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内部效率却没有得到明显提高。衡量金融体制改革成就并不只是规模的扩张,而更重要的是效率的改善。只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才能有效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结构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固有的问题,阻碍了其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发挥,从而难以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需要。中国的经济转型以“渐进”而闻名,金融转型更为渐进。但是这种过甚的渐进,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效率,客观上要求提升金融转型速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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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莎雯.“进化发展阶段”的中国经济―“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展望[A].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第20届年会论文集[C].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2009[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我国其实无所谓金融监管。当时由于经济落后,金融产业也不发达,证券业、保险业等都还未正式成型。所以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对我国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1995年以前。在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在这期间,在我国银行业成立四大国有银行,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四大国有银行陆续开始经营证券业务,并向房地产、保险等业务领域渗透。这个阶段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还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但逐渐出现了分业监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原则。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始设立各种专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1992年10月26日设立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将保险业从银行业分离监管;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从此银行业也有了专门的机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变得非常纯粹,仅仅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由此我国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分业监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性,从而加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二,混业经营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兴起,其控制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团控股了多个金融机构,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的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实行直接监管,对市场风险监管过于谨慎,可能阻碍金融创新。

第三,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同时也难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机构自成系统,只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极易导致监管重复和漏洞,同时三大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难度大。

第四,这是我国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对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其中多数都采取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在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趋势下,面对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如何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的目标。一个合理的制度,既要关注我国传统模式,同时又要注意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形势来看,虽然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也逐渐出现,但相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刚确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还能基本适应其发展。暂时还不宜立即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坚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一监管。

第二,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将日益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个形势下如果依然适用分业监管模式,将导致金融监管重复,并可能提高监管协调成本。所以从未来世界的金融业的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统一监管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

第三,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要考虑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同时也要满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因此在当前阶段,我国适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监管模式。从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我国宜采取一种“一局三会”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具体对我国来说,就是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并从宏观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金融监管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断加快,为适应我国金融现状,我国必须建立从分混结合的综合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但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统一监管的路途遥远,其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根据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步,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在现阶段,主体依然保持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变,设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局,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体制不变。国家金融监管局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且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与行政设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另一方面,由国家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和经常会议制度,并不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联系,协调央行与“三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局的综合监管能力。随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实施整体综合监管,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三会”的综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通过此种安排,建立双层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确保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另一方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后,不仅能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同时也能够最佳地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同“三会”的关系。经过上述组织设计,可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第三步,把国家金融监管局改善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监管机构。如果混业经营趋势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时,管理层就可以对上述监管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具体而言,就是取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我国金融监管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同时,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机制,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能够提高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依据“三步走”的设想,通过从“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统一监管”的步骤,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较为有限的现实,在保护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持监管组织结构的稳定,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业监管机构;又能顺应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这一渐进过程,在“三会”之上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只负责货币政策。通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逐步改革,始终保持金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的一致性,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上述构想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的激烈竞争的形式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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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特殊性;创新性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3-0016-02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纵观其发展历程来看,走过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到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虽然这段历史并不长,但回顾起来,这段历史还是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收入、利润贡献度都较低,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是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大型商业银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是十分艰巨的,需要明确目标、周密策划、区别对待、稳步推进。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1.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属性的企业法人但国家并不能像对待一般企业那样对待商业银行。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2.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更全面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外资银行全面进入我国市场,我国商业银行不仅面临着国内同行的竞争,还需要与外资银行一争高低。各银行为了在竞争中占据市场优势,纷纷通过金融创新的手段增强银行竞争力,这无疑加快了我国金融创新的整体步伐。但是“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和竞争优势、规避现有风险的同时,也留下了新的风险隐患。

二、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创新性要求

1.金融业务的创新。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基础,为提高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规避政府的金融管制而进行的业务产品的创新。它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是银行整体创新中最活跃的部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刻关注着客户的需求,积极寻找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客户的要求;同时,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金融服务差别化的经营创新。服务是竞争取胜的前提,现在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选择通过提供差别化的服务,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差别化指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从而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要求商业银行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顾客为中心转化,以满足客户需要为前提,推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通过金融创新不断培育客户的潜在需求。商业银行为推出创新的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业务量、业务规模以及客户资信等指标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为其提供差别化的产品与服务。

3.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首先应优化监管体制、奠定法律基础,构筑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制度框架。西方金融业由分到合的制度变迁过程显示,一方面监管体制与法律法规应该顺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以优化监管体制和立法等形式引导并推进金融业深化改革。因此,目前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行立法成为了强化监管的首要任务。其次还应促进监管合作、形成协调机制,强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功能监管。

金融创新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优秀人才是开展金融创新的坚实基础。就目前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状况看,各级经营者大多过分偏重传统业务和传统市场,在金融创新上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缺乏对市场的洞察力;一般员工知识结构老化,业务单一,工作中墨守成规、缺乏创造力,缺乏将银行发展与自身利益相结合的主人翁精神;开发人员基本为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熟悉银行业务,不具有开发创新产品的复合型知识。因此高素质人员的缺乏,阻碍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步伐。

[1]陈子季.金融创新的宏观效应分析[J].金融研究,2000年05期.

[2]刘红.基于金融危机视角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D].山东经济学院:山东经济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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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海波,尹晓海.从美国金融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中国经贸导刊,2010,(11).

第6篇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经营体制。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动因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美国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标志着在20世纪作为全球金融业主流的分业经营模式已被混业经营所替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经营体制都经历了一个混业-分业-再混业的变迁过程。尽管各国的制度变迁路径有所不同,总体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有其内在规律和外在动因的驱动。

(一)内在规律

第一,银行业和证券业天然就是融合的。20世纪30年代以前,出于资金融通便利的需要,世界各国不仅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其金融领域的其他各分业的业务范围之间也没有严格的限定。第二,分业体制主要是国家管理力量强制推动的结果。通过法律和监管确立了分业体制,分业体制的确立更多的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而非金融发展的自然选择。第三,混业行为先于法律突破,商业银行是混业的主要推动力量。20世纪60年代,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出现了向混业转化的迹象。这些国家一般都经历了微观金融主体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对法律限制不断突破的渐进过程。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需求最为强烈,是金融创新的核心主体。不论是采用全能银行制的德国,还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国,均体现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的特征。第四,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辩证发展过程。金融业最初的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变迁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一个在更高的阶段上的发展过程,是在金融机构健全、自律机制和法治秩序良好、金融市场发达、市场规管完善条件下的混业,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混业。

(二)外在动因

第一,金融结构显著变化,直接融资比例迅速上升。二战后,新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抢走了商业银行的大批客户和业务,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面临严峻的挑战。为适应这一变化,商业银行必然要想方设法绕过法律的限制,向证券业等其他金融领域渗透,导致金融分业的壁垒逐渐被突破。第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金融业竞争在全球范围展开,推动了各国经营体制的趋同。进一步加快了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第三,金融创新迅猛发展,金融业界限日益模糊,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往往通过金融创新摆脱金融管制,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了金融业的融合。第四,西方各国监管理念发生变化,金融自由化思想深入人心。金融自由化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于严格的管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在金融自由化思想指导下,放宽金融业务范围的限制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及经营现状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的,其出发点是制止金融领域的混乱,防范金融风险,在当时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具有合理性。然而,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很多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分业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第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客户对证券、保险、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一站式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第二,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渐模糊。随着加入WTO承诺的逐步落实,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它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它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它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分业管制正在逐渐放松。金融业混业经营初见端倪。

首先,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出现了不小的松动。从1999年8月开始,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1年6月,央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在法律不变的条件下使商业银行能够跨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中,也出现了有利于混业经营的突破性改动。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保险公司将正式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人资本市场。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

其次,在实践领域,中国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停止在混业经营上的探索和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中信银行、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招致麾下,搭建了统一的业务平台,为消费着提供综合服务。2002年底,银证通、投资连接保险、银行保底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贷款资产转让等产品的开发,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而类似的产品创新步伐还在不断加快;2000年9月5日,我国推出第一支具有保底基金概念的投资工具;2000年10月17日,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协约,3年之内中行70%的优质网点销售平安保单,并且共建中国银行保险部。2003年底,平安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将统一到中行账下,中银国际成为平安境外上市的主承销商之一,双方可以交叉销售产品。银保合作方兴未艾的同时,银证合作如雨后春笋,2005年4月29日南方证券宣布关闭,建银投资将最终获得这部分证券业务,并将以此为基础设立新的证券公司。这些运作为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为综合性银行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三、促进我国金融实行混业经营的建议

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实现顺利过渡,现阶段应重点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从立法的超前性出发,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要求以及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同时,要对已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明确规定实行分、Ip经营,这需要我们对这些法律进行进一步合理修订,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从而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二)积极鼓励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和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企业的竞争力。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漫长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应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银行和证券之间的合作。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

(三)加快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要求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风险自担的真正市场主体,各类金融业务间也必须保持相对的对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要有明晰的产权基础,也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推动我国金融业的产权重组,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解除我国向混业转变的微观制度约束。

(四)借鉴美国经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混业经营

由于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机构的模式是由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协同,实现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共享,提高整体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未来中国混业经营的方向。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利弊

从近现代金融发展历程看,存款保险制度伴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监管制度的完善及风险意识的加强而产生和完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体制,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集中建立起一个保险机构,各自作为投保人向其缴纳保险费,而当成员机构面临经营危机或溯临破产时,保险机构会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者直接代替存款机构向其存款债权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并按一定费率缴纳保费,当某一家存款类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或破产时,由管理保费的存款类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益处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原理在于,它不仅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为商业银行信用提供支持,更主要的是它能给予各存款人一个资金安全的心理预期及信心,避免了众多存款人的恐慌心理的共同形成,从而使高负债经营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在面对资产负债流动性难以匹配的内生脆弱性时能够避免大规模挤兑风险的扩散,从而避免倒闭。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益处

存款保险制度成立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各存款人的利益。当参保的存款机构不能充分支付储户的存款,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投保银行将能依照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一定援助资金来渡过难关,或者被安排由存款保险就给将其兼并、接收。不管存款保险机构对发生问题的银行实施哪种救助措施,都可以确保存款人的存款损失程度最低,保障其利益。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益处

商业银行由于其采取高负债方式经营货币信用,所有具有内生脆弱性的特点,最难并且最要防范挤兑风险。同时挤兑风险本身有极强分散性,一人一处散布并可能传播,且一旦扩散开来就很难自动停止,造成商业银行的挤兑风险冲击,甚至致使其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促使公众形成其资金处于安全状态的心理预期,提高存款人信心,防止发生挤兑风险和其蔓延,确保银行不会陷入流动性困境;另一方面,当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向问题银行提供银行事先以保费形式缴纳而形成的基金来帮助银行渡过难关。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监管的益处

正如前面所说的,存款保险机构出于降低自身保证给付责任的角度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根据规定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披露的账目、报表进行审查,同时对经营不合规或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勒令整改,甚至会安排重组促使其退出市场。从这个角度,存款保险制度减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负担,加大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能够引导金融机构平稳退出市场,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

(四)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益处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能促进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公平,促使各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提供价廉优质服务。因为垄断经营格局中,大银行由于自身雄厚的实力,以及储户处于存款安全的担心,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居于劣势。存款保险制度对大小银行来说相当于一种公平的保险制度,储户不用再为存款存放在中小银行的安全而担忧,从而去选择服务更加优质便宜的中小银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银行的发展。二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规范了问题金融机构从市场上退出的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其保险、救助、接收、兼并、破产清算职能的发挥,减少问题银行机构的退出对整体金融市场的冲击,促使其平稳退出,优化金融市场上的资源配置。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需要成本,这部分肯定会分摊到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存款人三方:对银行来说,缴纳保险费要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来说,银行为了保持合理利润会将保险费用的部分成本分转移到储户身上,使存款人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有自身的利益,可能出现委托――问题,产生寻租等腐败。

(二)存款保险制度促使商业银行逆向选择

在事先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这种市场失灵状态;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银行的自愿的行为,在非强制性、费率不统一的情况下,只有经营较差、破产可能性较大、风险较高的银行从理性角度考虑才会参加并提供较高费率,而经营稳健、状态良好的银行则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从而使得经过多次理性选择后留下的都是高风险银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其利弊,简单探讨了其对储户、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金融市场的益处以及两个不利的方面,加深了对这项制度的认识,有利于推进该项金融改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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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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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cn/2011/ 0910/211047.shtml,2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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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论文摘要:韩国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代表,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韩国金融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变革。从韩国金融制度的演变可以得到一些经验教训,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韩国的金融制度是较为实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国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虽然在每个阶段,韩国的金融制度在理论上都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错,为韩国经济的起飞提供了保障。其发展历程可表示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个阶段。

一、历史沿革

1 自主中立金融阶段。建国初期为了治理混乱的经济金融秩序,消除严重的通货膨胀,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响。1950年5月颁布的《韩国银行法》确立了韩国金融业的民主性、自由性与独立性,紧接着其中央银行韩国银行的成立标志了韩国自由中立的金融体制开始运作。在整个50年代,韩国政府都在为巩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颁布了多部关于银行的法律,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农业银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韩国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 管制金融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金融业进入管制阶段,也是政府主导型产业金融体制时期,金融体制独立性逐渐丧失,转而成为政府推行其产业政策的工具。1962年韩国修改了《韩国银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银行的大部分权利,使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据。在这一阶段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很不发达,甚至可以说是无足轻重。进入70年代,政府逐渐意识到金融多样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972年,韩国政府采取措施,整顿民间金融市场,调整和转换银行债务,降低利率等,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机构状况,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3 自由金融阶段。1980年韩国颁布了《一般银行经营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银行法》,开始了韩国金融业向自由化国际化发展的变革,并通过出售银行股份等方法完成了部分银行的私营化,以此来刺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但一直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金融自由化改革仍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完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私有化,而没有完成预期的自由化。

二、亚洲金融危机前后的韩国金融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起韩国政府开始加大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但至爆发危机时仍有部分步骤尚未实施,例如原定于1996年实行的取消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对贷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管制金融的惯性,以及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改革在有的地方还不够完善,甚至出现了漏洞和负面的影响,这也是其后的金融危机能在韩国造成激烈动荡的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是政府的定位不当,在自由化改革中政府提倡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类机构背后大都有工业集团或财阀的支持,它们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干预能力较强。第二,自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来,利率管制放松过急,使韩国国内利率上升,刺激了国外游资的大量注入,并刺激了国内企业举借外债的程度,至危机爆发时,韩国企业举借的大量外债加剧了韩国金融状况的恶化。第三,金融监管不够明细化,过于追求理想目标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政府对于金融企业的保护性太强,纵容其盲目扩张而不允许其破产,这些措施加剧了韩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三、韩国金融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有助于恢复韩国金融的稳定,同时给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定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1 金融自由化是大的趋势所在。但是金融管制或者说是由政府控制金融也并不是没有好处,好处之一就是金融业可以明确而直接的为政府的战略目标服务,可以集中金融业的力量为全国的经济发展服务。韩国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在管制金融时期韩国的经济得到了腾飞和发展。

2 政府在本国金融业发展中的定位要正确。政府干预虽然有些时候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这却是防止金融动荡最有效的手段,但同时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干预过多就会扭曲金融业,在我国目前可表现为政府对银行的不当干预要减少,但对资本市场的控制要有力。

3 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严格控制不良资产率和保证资本充足率,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加大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加强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

4 协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金融倾斜的程度不能太大,强化直接资本市场在国内资本运作中的作用,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要降低,同时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降低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