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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24 1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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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

第1篇

工程目标责任书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企业法人质量思想,规范施工质量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坚持以质量求生存、求效益、求发展的宗旨,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积极创建精品工程,并切实完成公司质量工作目标,特决定与__________项目部签订该责任书。

一、目标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质量等级目标

1、确保完成该工程质量目标为__________。

2、确保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无任何用户投诉现象。

3、确保本工程在各级主管部门、总公司等上级部门检查中及季度考评中无停工、罚款、通报,出现不合格分项、扣分等现象,严格执行ISO9002质量体系标准,确保各级审核顺利通过。

4、确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杜绝出现工程质量事故。

二、具体措施

1、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有关规程、

上级有关文件,严格执行公司质量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严格执行日照分公司编制的《项目质量内控管理办法》。项目部对各级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应认真及时整改,杜绝出现停工、罚款、通报批评、扣分等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目标。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项目部必须按上级部门设置专职质检员文件要求及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设置足够的专职质检员、资料员,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申报验收制度,需由公司质量管理处验收的分项隐蔽工程,及各分项工程样板,必须经各项目部专职质检员验收合格后上报,经质管处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确保该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以及日照市建委实行的产品材料备案证制度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杜绝不合格建筑产品以及先使用后化验的建筑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4、严格按一体化质量体系要求,深入开展QC攻关活动,严格按攻关程序进行精心施工,消除不合格因素,使竣工工程质量达到无使用功能质量通病工程。

5、年内质量大检查(月检、季度检查)所查工程分部分项均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杜绝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出现不合格分项、停工、罚款、通报批评、扣分等问题,否则,日照公司将按公司管理大纲规定进行处罚

6、工程资料应按一体化标准规定进行编制,加强过程控制,专人管理,与工程实体同步进行,严格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规范施工管理,对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资料认真进行核定,督促项目部认真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整理好三套资料(包括竣工图),工程竣工后负责报送各部门归档、办理交接手续。

三、奖罚规定

1、奖励

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目标外,创出日照市优质结构奖的给予每单体工程1000元奖励;创出日照市市优工程的每个单体工程给予20xx元奖励;创出港城杯,给予每平方米2元奖励;获省泰山杯奖工程,给予每平方米5元奖励;创出国优工程,每平方米奖励6元;创出鲁班奖工程根据所签合同的实际情况按照竣工决算值的1.5%给予奖励;QC成果奖按公司管理大纲进行奖励。(上述奖项只计最高奖),完不成上述指标的等额处罚。凡在青岛市范围内的质量观摩工程,每平方米奖励2元;在山东省范围内的质量观摩工程,每平方米奖励4元。对各级奖项创奖有功人员,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奖励。

2、处罚

1、未达到企业标准化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质检人员配置标准,虚报人员或者借用非本单位人员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质检员与其他岗位人员互相兼职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质量管理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隐患检查记录应在技术资料中存档,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

2、工程主体分部备案验收时出现以下情况者,按企业大纲有关规定处罚。

A、砂浆、砼强度不足,主体结构抽检回弹未通过;

B、现浇砼板负筋位移超标、板厚不足、板面严重不平整;

C、按青岛市下发的二十条治理质量通病技术措施进行质量通病治理。每出现一项通病未解决的。

3、对上级部门的质量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合格率达不到100%,出现不合格、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扣分等情况,根据轻重罚项目部10005000元,项目经理100020xx元,质检员100-500元。

4、日常巡检及月底检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对各项条款的奖罚执行公司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和公司下发的文件规定。

5、加强工程回访制度的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各栋号进行回访、维修、确保用户满意,杜绝投诉现象,并将回访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如不按期进行回访或对用户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被建设单位投诉到分公司的罚项目部1000元,如投诉到集团公司,罚项目部20xx元,如发生投诉到主管部门现象影响集团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罚项目部30005000元,罚项目经理5001000元。

6、工程基础、主体、备案必须及时,各项资料与工程进行同步,在巡检和月底大检查中,缺项多,不规范,不认真者每次视情节轻重罚资料员200500元,项目部5001000元。基础、主体和竣工无故不及时备案者,罚项目部5001000元。

7、年内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因工程质量原因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公司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外,年底不得参加集团公司及开发区分公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8、对不服从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管理,施工质量多次纠正仍然达不到公司质量验收规定和国家验收标准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建议开发区公司取消其在日照分公司范围内承担项目的资格(内部分包队伍不在日照安排任务)。

9、其他事项的奖罚执行企业管理规定及质量管理规定。

四、有关事项

1、本责任书双方签订后应严格认真的履行其职责,确保本责任书目标的完成,本责任书由开发区分公司质量管理处授权日照分公司负责签订和解释。

2、本责任书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目标止。保修和回访执行施工合同。

房建八分公司(签章):_____ 项目经理(签章):__________

经理(签章):_________ 专职质检员(签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项目目标管理

(1)目标管理的系统性有利于增强责任感。

(2)明确的个人目标在满足项目目标要求的同时,也满足了实现个人价值的需要,最大程度地调动项目管理团队成员的积极性。

(3)目标管理强调最终的结果,而不在意其实现目标的手段,可充分发挥项目管理团队成员的主观能动性。

第2篇

关键词:资料收集;基础性工作;重要位置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of data collection is a complex and painstaking work, also in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basis, along with the entir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Strengthen data collection research, to grasp the situation, correct and decision-making,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As municipal project organizers, managers, it should regard construction technical data collection work in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Key words: data collection; basic work; an important position

中图分类号:TU2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出资料收集的重要地位

任何市政工程,都是以资料的收集为前提的,其维护和保养,也是以资料收集为依据的。没有资料收集,就没有市政工程。资料收集,是市政施工的一门重要功课。

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资料收集工作。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这两部法规,明确了市政工程资料收集工作的法律地位,也是做好市政工程资料收集的法律依据。

对历史负责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今年7月份,北京的一场特大暴雨,北京市的市政设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考验,无论从设计,还是施工,都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北京独有,其他城市同样存在。施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时候不是短期内能够发现的,有的需要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时间跨度这么大,当时施工的人员随着年龄的增大,熟悉施工过程的人会越来越少。后人要改造或者维护这些市政设施,依靠的只能是当时留下来的施工技术资料。当时施工技术资料收集得如何,决定着后人对市政设施的认识程度。从这个角度说,做好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不仅是对施工过程的简单记录,也是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历史负责,可以帮助我们在以后工程的施工中吸取经验,少走弯路。一个负责任的施工企业,是不会不做好施工技术资料收集工作的。

现场施工监督需要做好资料收集工作。现场施工,是形成市政工程实体的关键环节。通过现场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就可以对每一个施工工序中的质量进行有效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确保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守施工图的要求,进而保证市政工程的整体质量。

工程资料为今后工程施工提供借鉴。 工程资料对以往工程中采用的技术、发生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反馈结果,在工程内业资料中还包含着“竣工报告”、 “施工小结”等自我总结的部分,这些文件往往有的项目负责人不大在意,其实在这些文件中除了有关的工程数据外,对施工过程的总结占了相当大的部分,优点、缺点尽在其中,学习和借鉴这些文件对今后的工程管理将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发挥企业在资料收集中的主体作用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新要求。市政建设是城镇化的基础,资料收集,又是市政建设的基础。市政工程施工的资料收集,对于提高城镇化建设水平的的意义不言自明。

按照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指责做好相应工作。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柜当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资料收集中的主体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同时填写、收集、整理好相关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资料等,并归档保存。

提高企业资料收集意识。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公共工程,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排水、供水、污水处理等,其技术工程资料,是施工的“跟踪仪”,也是重要的历史档案。首先应当明确,收集技术工程资料,是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不是可做不做,而是必须履行的。应通过加强监管,督促检查,提高企业法人和资料收集人员的责任意识,把资料收集工作看成企业的基础工程,看成企业的生命,不断提高资料收集的制度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加强指导服务。深入施工工地现场,不定期对市政工程资料收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有针对性地调整业务指导的内容和方法,增强业务指导的服务效果。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举办相应的业务培训班,让更多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能及时了解有关要求和规范,提升资料收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落实企业资料收集各项责任制度。施工企业处于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工程文件规定的终端,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责任到人,工程资料从开工到竣工直至工程资料报送建设单位或城建档案馆全过程的图纸、技术文件资料,资料管理明确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做到资料收集与项目施工同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随施工进度随时整理,所需表格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目前企业在资料收集中存在的收集工作不按计划、步骤逐步实施,资料不全,甚至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才匆忙收集整理资料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三、进一步加大资料收集力度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收集和整理水平,反映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资料收集力度,对于确保工程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实现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强化日常资料管理工作。日常资料管理,就是从眼下的工作入手,从每一环节入手,随时收集,随时登记,随时整理,不漏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任何一项资料,尤其是做好对对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加强管理,科学分卷,分类存放,保证基础资料规范、系统、完整。

做好分阶段的资料收集工作。每一个施工项目,都可以分为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大量施工技术资料产生,必须做好相应的收集工作。在施工准备阶段,要按照要求,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分类存放各种资料,以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集每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检验报告,收集好试验报告,这对于把好施工所需材料的质量关,确保施工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注意收集施工后期可提前进行的竣工资料,包括资料汇总、复印装订等,以及按工程实际重新绘制竣工图,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等,按照要求规范,在每一个阶段做好资料填报,不能涂改。

加大资料收集的沟通协调。加强施工企业各部门间的技术协作,实行相互间的监督和检查。如工程部完成某个施工项目应及时报质检或安检不进行验收,质检部或者安检部要根据施工规范认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质检部或者安检部完成质检后,即使填报质检报告,并交工程部核查,以确保资料准确真实反映施工情况,最有由质检部上报驻地监理组验收。

建立检查、约束机制。从强化经济责任制考核入手,将竣工文件工作纳入市政工程目标管理,并将其纳入工程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作为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责任指标,严格考核,并将竣工文件编制工作作为先进评比的条件,引进激励竞争机制,奖励先进,并对劣质资料进行经济处罚。

参考资料:

1、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竣工决算,竣工财务,问题 , 策略

Abstra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part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t present in the highway of final accounts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standard and practice of of all kinds of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appear to have paid attention. The article mainly aimed 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basic requirements of different provisions for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regulating the highway of the strategy.

Keywords: highway,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complete financial, questions,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高速公路竣工决算编制问题分析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是应当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竣工决算,还是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决算?是只需要编制竣工决算或工程决算,还是需要在编制竣工决算或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再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目前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待通过进一步探讨,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策略。

1.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与审批

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竣工决算编制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2)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3)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5)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6)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7)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三个月内报出。

1.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编报与审批

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工程决算编制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 1 份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3)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包括工程决算文件和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包括的内容有:合同段工程决算表;工程全同登记表;变更设计登记表;变更引起调整金额登记表;工程项目调价登记表;工程项目索赔登记表;计日工支出金额登记表;收尾工程登记表;报废工程登记表;工程支付情况登记表。

(4)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很显然,原交通部印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决算的编制具有不

同的规范要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依据当时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原则要求,并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特点提出的。与当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财政部修订后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不同之处在于:1)竣工决算报表体系更为完整;2)提出了对竣工决算报告审计的要求;3)要求将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在完成了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

与此不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则侧重于公路工程预算管理的角度对编制决算提出了规范要求。提出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与财政部规定的工程建设成本构成是不同的。

(2)关于竣工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21 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 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

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

的协调问题。

第4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市石排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排建筑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案情

    1995年4月11日,上诉人强力公司与上诉人石排建筑公司原东莞市石排镇建筑工程队签订《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石排建筑公司承建强力公司的厂房、宿舍共5幢。同年12月21日,强力公司与石排建筑公司签订《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补充合同》。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工程项目。上述合同签订后,石排建筑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受东莞市建设委员会质监站的委托,1996年6月18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工程作了鉴定,认为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部分梁板钢筋配筋不足、部分梁柱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必须加固补强。1996年10月5日,强力公司在土建进度表上确认由石排建筑公司承建的大部份工程于同年8月已交付使用。1996年12月25日,东莞市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就给该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1996年6月10日至1997年3月27日,强力公司与石排建筑公司进行了多次结算,强力公司已支付石排建筑公司工程款2100多万元,尚欠700多万元。1997年,石排建筑公司以强力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8年4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力公司支付石排建筑公司工程款700多万元及延期付款罚息。强力公司上诉。1998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8年12月3日之前,强力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向东莞市建设委员会投诉。1998年12月3日,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1.对石排镇监督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签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予以废止。2.由市建委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对该工程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制定补固加强措施,由石排镇建筑工程公司或由建设单位另行选定施工单位按照鉴定报告进行加固补强施工。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加固补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市监督站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重新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3.工程结算必须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报市建委定额站审核。

    石排建筑公司不服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9年4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东府复决19991号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认为,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厂房、宿舍工程竣工后,未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就使用了该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而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违法签发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依法撤销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作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强力公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而于1996年8月全部交付使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应由发包方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第2项处理决定违背该条款的使用责任原则,应予变更。该工程已经有关技术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无需重新鉴定。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第2项处理决定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违背行政决定适当性原则,应予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处理决定第3项“工程决算必须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报市建委定额站审核”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1.维持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第1项决定;2.对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处理决定的第2项变更为建设单位即强力电子公司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负责对该工程加固补强,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3.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第3项的规定。

    2000年1月18日,应上诉人强力公司的委托,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上述建筑物提出了安全性咨询报告及加固补强设计方案。强力公司据该设计方案对上述建筑物进行了加固补强。2000年5月31日,上述建筑物经东莞市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竣工验收合格,强力公司领取了建验证字第2000-029-027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001年4月20日,上诉人强力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东府复决(1999)1号行政复议决定第2项、第3项;2.维持东莞市建委处理决定第2项、第3项。

    三、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1.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被告作出本复议决定之后,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原告自1999年6月4日知道本复议决定的内容,其起诉期限应自1999年6月4日起至2001年6月3日止,而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1年4月20日,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依法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没有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被告违反了行政复议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违法。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才施行,而被告的复议决定是1999年4月作出的,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要求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想参加行政复议必须以其申请为基础,而原告并不能证明其当时提出了申请。原告诉称被告行政复议的程序违法,理由不足,不予支持。3.东莞市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就对涉案建筑工程颁发了建验证字第96-029-019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东莞市石排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颁发建验证字第96-029-19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程序违法,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问题的处理决定》的第一项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1999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项维持了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该项处理决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4.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结算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纠纷,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且第三人就该结算纠纷在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原告的投诉之前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第三人的起诉并作出了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问题的处理决定》的第三项“工程结算必须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报市建委定额站审核”的决定程序违法,且实体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1999l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三项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该项处理决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复议决定第二项处理决定包含三个内容:一是该工程加固补强应当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指《东莞市石排镇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及宿舍楼结构核算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进行;二是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由原告承担;三是该工程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原告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第一个内容,《咨询报告》仅仅是鉴定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发现问题的报告,要进行加固补强施工,还必须查清该工程究竟是什么问题、问题严重的程度,因此,须对该工程进行重新鉴定,并设计加固补强施工方案。且事实上,原告已于2000年1月18日委托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上述建筑物重新进行了鉴定,并设计了加固补强的方案;原告据该设计方案对上述建筑物进行了加固补强,后该建筑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被告决定该工程应当以《咨询报告》为依据进行加固补强不当,应予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该工程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制定补固加强措施的处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对于第三个内容,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第十四条“……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该工程加固补强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被告与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该处理决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均正确,应予维持。

    复议决定第二项第二个内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由原告承担的处理决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未明确授予建设委员会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民事纠纷享有行政裁决权;且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告作出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由原告承担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相应决定中则对谁是责任方没有作出裁决,即没有对原告与第三人石排建筑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该相关处理决定符合《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者,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停工,对质量进行检查,不符合质量的,予以返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及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该项处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1999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决定;二、撤销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1999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决定;三、维持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东莞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验收问题的处理决定》的第2项决定;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石排建筑公司、上诉人强力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粤高法行终字第24号终审判决:一、维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东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东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第二、三项;三、撤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2项决定中“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部分,维持该项决定的其余部分。

    四、与本案判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1.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判决维持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一项、第三项决定,由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经审查认为该项判决正确,所以予以维持。

    2.对于一审判决第二项,即对复议决定第2项全部判决撤销并不完全正确。

    首先,关于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2项责令建设单位即上诉人强力公司负责对工程加固补强是否合法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强力公司在该公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且后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于1996年8月大部分进行使用,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责令上诉人强力公司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2项即“对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处理决定的第2项变更为建设单位即强力电子公司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负责对该工程加固补强,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中责令建设单位即上诉人强力公司负责对该工程加固补强是正确合法的,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但该判决主文第二项却判决撤销该项复议决定不妥,二审判决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2项决定中规定由上诉人强力公司“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 对该工程加固补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强力公司应以何种标准对该公司的工程进行加固补强,以便通过验收机构的确认并予以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由该工程的验收机构决定。本案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并非该工程的验收机构,但其在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2项决定中规定由上诉人强力公司“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 对该工程加固补强,这部分决定为该工程如何加固补强先行设定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认定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在东府复决(1999)1号复议决定第2项决定中的“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进行加固补强不当,应予以撤销是正确的,二审判决给予了肯定。

第5篇

关键词:水利;基建工程;财务;进度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水利基本建设、大江大河整治和城市防洪堤等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作为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理应及时编制和报送相关部门,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据调查,目前已完成的城市防洪工程有的已经投入使用十余年,却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成了长期留守工程。

1拖延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弊端

由于水利基建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负面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影响项目后续财务管理和交付使用财产核算。

因为多年没有办理竣工决算,长期挂在财务账上,形成水利基建工程“烂尾账”,造成无法及时清偿有关各方债务。项目完工结算久拖不决,财务资料和竣工资料无法移交,无法准确核定财产实际成本,影响了经营项目折旧的计提和非经营项目投资额的转销。

1.2不利于开展项目管理和完工评估、追绩问效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重点是对概算执行的管理;作为一种总结性报告,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追绩问效也就是做绩效评估,只有做好绩效评估才能指导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才能为新的基建项目提供有益的参考。但是,因竣工决算久拖不决,不利于水利基建项目管理和完工评估及其追绩问效工作的开展。

1.3阻碍项目完工审计工作的及时开展。

由于竣工决算没有及时办理,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只有经过完工审计才能最终确认投资额。在信息和技术瞬息万变的今天,如果一个完工项目拖上十多年才做竣工决算和审计,就很难保证审计结论是否符合建设当时的客观实际。

2影响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原因

影响竣工决算进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2.1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

对国家投资的项目重建设轻管理,重资金投入轻成果产出,重视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不问建设效果的思想还相当严重。有关部门对于作为反映建设成果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漠视,与向上伸手要项目、讨资金的重视形成极大的反差。在已经完成的水利基建项目中,极少有认真地做经济效益评估的。没有经济效益的推动,财务竣工决算的动力就大大受到削弱。

2.2水利工程本身的特点使然。

水利工程的规划一般都具有中、长期性,工程分期实施,时间跨度大。由于资金不同时到位和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一项工程不得不分期、分步实施,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不及时办理完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存在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问题积压。验收后,没有及时对已完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和完工结转,从而,影响了整体工程竣工决算进度。另一方面,水利工程具有土石方量大、掩蔽工程较多和因地质状况不明而造成工程变更较频繁等特点。就单项工程而言,工程完工后,评判工程质量的好坏,一般仅从外表也很难判断,往往要等到项目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做出准确评判,建设单位为了慎重起见,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才组织初步完工验收。如果在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需要整改,施工单位还需重新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这样来回往复,也拖延了工程验收时间,大大降低了工程验收的效率,从而影响了工程的竣工决算进度。

2.3施工单位整理结算资料进度慢。

工程结算资料主要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收集和整理进度慢的主要原因是工地资料整编人员少、人员变动频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施工单位饥饱无常,为了节省人员费用开支,尽量压缩非生产人数,往往是一人兼多职,甚至一人兼几个工地的工作。施工单位在做岗位调整或人员变动时,相应人员没有及时到位等,也造成资料整编工作不能及时衔接上,延误了结算资料的整编和交付。如果工程被转包或分包,情况就更为严重。

工程款的支付也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整编资料的积极性。如果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就会怠于收集和移送结算资料;或者相反,工程款拨付超过了完成投资额,建设方没有了可制约施工单位的尚方宝剑,施工单位没有了及时编制报送结算资料的推动力。根据经验,如果工程款支付额度达到或超过了95%,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就已经基本到位,因为各方审核后,其核减额度和质保金大约也占5%。没有了经济的约束力,往往只能依靠施工单位的自觉了。

另外,从主观上说拖延整编结算资料对于施工单位是有利的,施工单位为了争取到比较有利的结算额,主观上往往有意拖延编报结算报告的时间。

2.4建设单位的管理体制制约其积极性。

建设单位行使着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能。水利基建项目往往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而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受国家管理体制的限制,为工程决算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方面都受到编制的限制,影响了其办理竣工决算的积极性。由于机构、人员不稳定,有些项目甚至工程建设刚完成,马上就面临机构撤消或缩编以及经费削减等压力,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力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2.5编制和审核竣工决算工作占用时间。

目前,水利基建项目的资金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根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要求,工程完工结算后必须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根据一般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的完工结算资料,在送交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之前,首先要送监理单位审查核对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最后才送社会中介机构终审。这样层层审核,前后至少也要几个月的时间。

3加快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对策

综合以上影响工程竣工决算进度的各方面因素,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以加快竣工决算进度:

3.1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积极性和能动性。

首先,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要把工程竣工决算摆在与工程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视工程竣工决算为工程建设的延续。并且,纳入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其次,要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积极性,要保证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的基本稳定,经费和办公条件要有保障。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抽调熟悉项目情况、懂业务的财务、工程、技术方面的精干人员,成立专门竣工决算编制审核机构,专门负责编写竣工决算报告。

3.2选好施工队伍,把好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关。

要从源头上杜绝那些对工作极不负责任、信誉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混进水利基建工程项目中来。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负责当好甲方,做好协调工作。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要到位,使工作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把问题及时处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避免返工、重复工和扯皮现象发生。选好监理很重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避免问题堆积和久拖不决,不要把问题带到竣工结算环节。

3.3工程管理要到位,分项工程完工结算审核要及时。

建设单位应抓好工程款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好按工程进度付款,使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化,做到不拖欠工程款、不支付过头款,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规范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把工程完工后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限和要求明确写进工程承包合同中,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编写和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加强分项工程监管,对单项工程实行完工一项、验收一项、办理竣工决算一项,避免积压拖延时间。优化结算审核环节,建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三方审核的联动协调机制,减少结算资料在编制、审核过程中的反复,加快结算审核进度。

为了防止主客观因素的变化给办理竣工决算带来更大的难度和阻力,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竣工决算的监管。在抓紧工程施工进度,尽快发挥项目效益的同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已成为从事水利基建工程建设的财会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之,只要行政管理部门重视,工程项目的参与各方认真负责、积极主动,项目管理措施得当,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进程慢的问题就一定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S].2008.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S].2007.

[3]戴金水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8.

[4]于长生,施建军.工程建设中的招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5]全万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实务[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 存在原因 解决方法

通过城建档案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城建档案工作者多年的努力,人们的城建档案意识在明显增强。但仍有提升空间。

一、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够。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差,档案的法律、法规或涉及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出台后,我们宣传的力度不如其它法律的宣传,如“税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社会对城建档案的认识不足,其后果是直接影响到档案的收集、报送管理工作。

(二)工程档案进馆渠道不畅。建设单位长期受“重建设、轻档案”的意识的束缚,以及我们受工作环境和工作能力所影响,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集中统一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健康有序的进馆渠道,至使大量的档案不能及时的进入市城建档案馆。

(三)产生工程档案的单位和部门,在档案管理上达不到集中统一管理。很多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对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问题认识不到位,不能积极配合档案部门及时报送档案。表现为第一、没有专业档案员、造成工程档案不系统、不准确、不完整。档案丢失损坏很多。第二、不主动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严重影响了今后小区的扩建、改建和维护管理。第三、以行业管理、条块管理为借口,拒不报档案。

(四)单位领导不重视。一些利用率高,对今后工作产生较大作用的单位如“市政、自来水、煤气”等单位的领导就很重视此项工作,对档案工作就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工作就较容易开展,而其它单位就反之。

上述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档案管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权威,认真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加大档案执法工作的力度,实现以法治档、以法管档,这是当前城建档案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难的原因

(一)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现实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如:“首长工程、献礼工程”等等。这些工程在开始立项就出现了“依法不依”的现象,不能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批、报建,建设程序被缓办或减免。给今后城市的抗震减灾、改、扩建、维护工作带来了后患,给正常的城建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重建设、轻档案,对集中管理不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尤其是一些企业单位的领导者,在依法治档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矛盾时,他们就千方百计地维护经济利益,就必然置档案法于不顾。

(三)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不配套。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同样是影响依法治档的重要原因,《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和规范了城建档案工作。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

(四)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亟待提高。从事档案执法工作的人员多为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贫乏,缺少必要的学习和系统的培训,还不能满足法制社会依法管理的需求。

三、 依法管理工程档案拓宽进馆渠道的对策,完善管理渠道

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我们必须重视依法治档问题,并付诸行动。把严格执法保证依法治档案的问题作为当务之急。认真抓好落实。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城建档案工作要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城建档案工作。

(二)加强执法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档案工作实际,结合业务指导进行执法工作。档案执法检查要结合业务指导来开展,二者互为动力,可有效地减少阻力,将使执法检查在依法管理工程档案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理顺内、外部关系是共同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就其外部而言,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各专业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统一问题。尤其要解决那些由部门制定的与档案法有抵触或者矛盾的法规问题特别要取缔一些部门各自为政的“土办法”,确保城建档案馆按照法律、要求顺利接收档案。

就建设系统内部而言,加强各有关职能单位的联系,协调共同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是关键。做到城市建设与城建档案收集同步进行,同步验收。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各建设单位必须签订《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负责对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三是没有《验收意见书》的工程,市建委建设部门对工程 不予竣工备案。四是没有通过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其竣工档案进行竣工验收的,并未按规定时间接收进馆的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规建。其一、要大力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监督各级政府各企事业的单位及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档案法。其二、加强档案行政主管机关及各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能,其三、要把监督与专业指导区别开来。

第7篇

【关键词】 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备案 分析 前置条件

1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内容及涉及的部门统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至十二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5)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第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第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四、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第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设计单位、消防产品和设施的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二、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第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第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设计单位、消防产品检测单位等。

2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受前置条件影响的主要原因

2.1 互为前置的法定条件被打破

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发展,以政府“重点工程”、“引进工程”为名,在项目建设前期,采用协调会等形式要求各部门提前介入会审,在前置性文件缺乏的情况下,工程提前“上马”,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待其补办正规手续时,建筑多已施工或完工,先天患或已成既定事实,当按照消防法律程序办理消防许可和消防备案时,建设单位又以政府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做依据回避,通过政府层面协调,突出强调工期和民生问题,使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利于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消防业务的参差不齐难改变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尤其是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以来,大量的备案抽查工作在消防大队办理,这对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消防体制从制度上造成了专业人才的流失,平均每两三年就进行一次岗位调整,人员流动性大,造成消防行政许可的技术权威性不高。另外,自设置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以来,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消防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也没有一线消防执法的实践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基础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2.3 中介机构的服务规则不规范

虽然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机制上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消防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规定,限制了其发展;资质管理上不规范,作为消防中介机构所需的条件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消防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消防中介机构的种类不齐全、数量偏少,借用资质和滥用资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国家对检测质量缺乏有效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后,公安消防部门弱化了对检测企业的监督管理,一些检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无条件的随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还有的企业自己施工,自己检测,检测结果缺少公正性。

3 如何减小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对消防工作的影响,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效率提升

3.1 适当取消建筑工程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前置条件

一些群众对旧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如临街的一些建筑物改建成商场或娱乐场所,按规定需进行消防报建时,一定要有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但由于这些建筑物都是很早建的,根本提供不了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证明,造成业主来回跑很多趟,都办不齐消防报建手续。根据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要求,对一些“合法”的“老建筑”,取消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不再硬性要求提供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证明资料,只需提供与消防安全直接相关的初步设计资料,符合建筑防火的规范要求,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科学性。

3.2 实行简易审核程序

对火灾危险性较小且规模较小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简易审核,符合简易审核条件的建筑工程,申报单位只要填写好相应的申报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窗口受理申报资料后,由具有审核岗位资质的建审员当场审核送审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在预制的公文稿上填写法律文书,当场办结,并将申报资料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退还资料,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当场办结,大大缩短了审批期限,方便人民群众,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效率提升。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论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护,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馆(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档案保护装备,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屯溪区所属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其它县(区)所属的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1、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8、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2、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3、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一条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管理的范围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城建档案:

(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三个月后及时移交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材料。

(六)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材料。

(七)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程序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当地城建档案馆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档案的编制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城建档案馆(室),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的套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消的建设单位,撤消前,其城建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档案经审查、验收后,城建档案馆(室)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所报档案应当线条字迹清楚、纸质优良、一律使用碳素绘图墨水或优质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档案书写要求的圆珠笔、铅笔或劣质墨水。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制定相应标准、规则,确保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十八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的责任、要求和编制套数等,待工程结束时提交验收。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规范的竣工图。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竣工图补测、补绘工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的图物相符、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为了确保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一条凡依据图纸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即可做竣工图;变更较小的工程,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但必须用碳素墨水笔将变更的情况完整、准确、清淅地画在图纸上,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难以在施工图上修改的,重新绘制竣工图。凡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按照科技档案的形成规律,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采取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可持有效证件或证明查阅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测量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妥善保管城建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9篇

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

保修和安全性鉴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