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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保论文

时间:2022-11-09 14: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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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保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4]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 . 经济要参, 2006 (44)

第2篇

【论文摘要】为深层次的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现况,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并结合定性、定量的统计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与多因素复合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反映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并结合分析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转贴于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4)鼓励私人缴费,在私人缴费上实现缴费多样性、灵活性。

第3篇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思路,而统筹城乡发展被立为"五个统筹"之首,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各级财政只管城市社会保障不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做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形式明示: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四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4007万人。在部分农民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但不能为农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立法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农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强制农民参与。但是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相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种权利,不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负担,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和认可,应加大这一制度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制推行。

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利于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中西东部地区经济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盲目追求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同标准、同步进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多少、项目选择等问题上,应取决于当地农民自身的意愿,不应该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

最次,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得较早,多数农民也己经了解和逐步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甚至还未起步,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更谈不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让广大农民从心理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

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的,因而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定的过低,便无法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不高,国家综合实力不强。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时,不能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农民抵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美国GDP年平均增长3%,中国GDP年平均增长8%,中国需要68年才能实现人均GDP与美国相同。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现有的经济水平和国家财力还难以给8亿农提供民健全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使他们丧失积极劳作的动力。因此,我们现阶段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只能坚持低水平、低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待遇水平逐渐提高。

六、反对歧视农民,体现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原则

长期以来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形成了一系列歧视农民的经济社会制度。农民也是公民,“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基本内涵”。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把农民与市民区别对待,没有给农民与市民平等权。如1951年2月政务院了《劳动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公费修养与疗养,职工退休(职)养老金,女职工产假及独子保健,伤残救济以及死后丧葬、抚恤等劳保待遇。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丧葬补助等。城市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这些社会保障与广大农民无缘又令农民羡慕不已。这几年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只能“自保”。到目前为止,农民生活保障仍然以家庭自保为主,亲友互助为辅,政府、社区给予适当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失业(隐型失业)、疾病、养老已经成为农民最为头痛的大事。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失业、疾病、衰老,对生活丧失信心。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府财力不足,不可能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农民要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还不现实。有人甚至煞有介事地把这种状况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试问,我们的政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政府,为何不可以用有限的财力为贫困的农民先建立起“保障”来。难道农民对社会保障没有迫切要求吗?面对人口众多的贫困农民,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起码的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感。这样的法律制度其本质就是歧视农民的制度。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受到极大物质和精神伤害。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道义的法律秩序。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充分体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农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以农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国家财力有限为借口剥夺农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有了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农民就不再是现代化的“边缘人”,农村人就完全可以和城市人一起平等地融入现代主流社会,进入“人的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第4篇

领导的关心支持既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我们农保工作的关键,更是我们完成农保工作任务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向领导汇报好全县劳动工作会议精神,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制定好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把农保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是完成与做好农保工作的第一步。

二、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性、政策性很强,连贯性很强。新形势下的农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工作更复杂。要想实现年初的任务目标,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辛勤的劳动,必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讲稳定的高度,把农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推诿,不等靠,树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服务到位。

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也是农保工作的主体。只有把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能使农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扬“走千家万户,道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的农保精神,深入基层,深入村队,深入农户,服务到家门,把宣传、解释、测算、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真正说到农民的心坎里。通过讲政策,算细帐,讲利益、讲好处,让农民们能够透彻地了解参加养老保险后能够解决自己的什么问题,认识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实有好处,确实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群众才会有积极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宣传力度要到位,宣传方式要灵活。采取标语、广告、广播,街头咨询、散发传单、制作图版等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体大造声势,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农保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在乡镇主要街口要道刷写农保宣传标语,真正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农保宣传阵势,不断扩大农保影响。利用大集等场合对农保政策、知识进行宣传,做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只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好处宣传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群众才能自觉行动,积极的拥护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引导群众分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现在社会上的商业保险五花八门,弄得人们眼花缭乱,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传工作,向他们解释清楚,哪些是属于以盈利为目的、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的、具有企业行为的商业保险;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组织引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标准入保、高标准受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认识,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的工作才能抓住实效,取得成绩。

五、引导农民不要把参加农保,理解成是乱收费。

从根本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而不是负担。农民在有组织、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愿交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则是个人收入的延期消费。这不仅不是农民负担,而且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村提留”、“乡统筹”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年老后领取养老金,多交多领,少交少领。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权益关系十分清晰。二是农民所交保费的增值和安全还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但没有减少,还得到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从交费标准上看,从几元钱开始的不同档次可供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标准比较低,交费方式比较灵活。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是已经解决了温饱并略有节余的农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这不会形成农民负担,反而是农民的福利,是农民自己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和途径。

六、要把握重点,稳步推进,分类指导,方法科学。

农保工作需要把握重点,讲求办法,在全面推进全县农保工作中,需要根据各村、各户的不同情况来开展工作。选准重点,以重点带一般,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比如在相对富裕的村,可以采取集体入保的办法,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发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选择大户、富户,在计划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选择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拓展工作,还可以探讨各村队干部参保的优惠政策,达到树立一点,辐射一片的目的。

七、加强学习,克服畏难发愁情绪。

客观地讲,开展农保工作,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难度是有的,干啥工作都是如此,没有轻松的工作,要把难度相当大的农保工作能够推进到位,就是靠的我们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多年来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种素质,畏难发愁是不行的。

八、引导农民改变“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树立靠“社会养老”、“自身养老”的意识。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收入差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许多大中城市的发展更是迅猛,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城市中高质量的生活、高水平的工资、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中国城市化水平从1999年的13.2%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郑杭生,2002)。众所周知,中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特别是建国以来实行的“以农养工”政策和奉行的“唯工业化”理论使中国的城乡差距逐渐拉大(见图1)。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逐渐拉大,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也逐渐拉大,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1998年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已达0.403。与此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在这些制度性的不平等中,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别最为显著。很多人认为,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的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格局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城乡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居民老龄化趋势较城市严重,而其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低于城市。2000年农村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达7.36%,高于城市的6.29%。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2000年仅为7.64%,且有逐年降低之势,2003年仅为7.06%,2005年为7.3%,大大低于城市的31.1%(用2005年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市总人口)(见图2)。

2.农村居民患病率较高而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却很低。国家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而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见图3)。但由于城镇居民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尚需进一步推进,致使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乡村文盲人口为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是城镇文盲人口的3.62倍。国研网数据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数据显示,中国乡村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43%,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总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18.4%(见图4)。

城乡差距拉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但如果放任城乡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警戒线,就会使农村劳动力(包括非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超过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城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使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农村生产力快速下滑。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城市的发展,还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差距、避免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状况堪忧。现阶段探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会非常有效率地吸收农村最优良的“资产”(年轻人、身体健康的职工、好的企业、在市区买得起房的有钱人)。如何解决城市化的外部不经济,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对农民实行“反哺”,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解决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导致覆盖面不足、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它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地方政府负担过大从而引起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名无实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仅给予政策支持而无财政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仅对西部12省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社会救助中(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但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覆盖面过窄、许多该保的农民没有受益等情况。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集体负担过重,很多承诺难以兑现,使农村社会保障几乎变为个人自愿的商业保险。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出现社会问题。而农村贫困居民作为中国社会底层的最低点,是最脆弱的环节,中央政府应对其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义务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刻不容缓,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低水平缴费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进强制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应增强整个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维系社会和平。同时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应实行低水平的原则。

3.实行“家庭账户”的原则。“家庭账户”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将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合并为一个账户;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用一个账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推行“家庭账户”的原因有:(1)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普遍较低、保险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采用“家庭账户”可以增强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2)将多个保险账户合并为一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3)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家庭账户”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必须合并为一个,改变现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

4.实行“多层次”的原则。所谓“多层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一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应使各地区农民的缴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二是从具体的地区来看,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数仅为0.295,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郑功成,2002),因此,应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实行不同的缴费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农村养老保险。(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长寿老年人津贴(75岁及以上)及贫困居民养老保险。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看,高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进入贫困居民养老保险。国家、地方、集体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家庭账户,国家对贫困居民的补助也进入其家庭账户。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遍养老金计划有助于抵抗农村的老年风险,这在国际上也是许多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采取每月为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具体由其自己选择多少用来支付食物,多少用来支付医疗。(2)缴费年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较低,要抵抗农村老年风险,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以20年~25年为宜。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为缴费年限较长的居民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缴费水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费水平过低,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缴费设2元~20元共10档,但在执行中很多居民都选择最低档(每月2元)。据民政部测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将贫困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与一般居民分开,对其实行减免政策,同时对一般居民实行特定的缴费率,不再分档。(4)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养老的功能,允许农民自行出租、转卖自己的土地,便于农民向城市流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农村宣传孝文化。对孝顺老人的年轻人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雇佣这样的年轻人。针对现阶段农民收入低、国家财政支持有限的特点,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放弃,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农村的主要养老形式,而政府主办的农村养老保险则应作为必要的补充(见图5)。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和长寿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项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应放弃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对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时每次医药费超过50元就可报销,报销比例可按医药费的多少制定不同层次,药费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目标群体的界定和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只是其缴费水平应低于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向慢性病、地方病倾斜。农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结核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过母婴传染,如不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将严重影响中国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国家应加大力度防治,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提高中国居民的整体素质。(2)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乡级建立卫生所,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药品流通价格,严把药品价格关,严厉打击药品回扣问题。同时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这些措施对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励非盈利组织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第四,简化报销手续,一切以方便居民为宜。

3.社会救助。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让农民自强自立,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4.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在2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同时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个人缴费,地方、集体投入资金建立并维持其日常开支的方式运行。

四、结论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在城市应“扩需”,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参考文献]

[1]郑功成,曾湘泉.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郑杭生.社会学概念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

[4]李宏.21世纪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4).

第6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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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知淘.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第7篇

论文提要: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中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第8篇

论文摘要: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是着重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目标是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并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是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璋体系,才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障水平。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1.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在国外是没有服务型政府的说法,而是国内学者在研究新公共服务理论时,逐渐演化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执政理念。所以,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

    张康之教授在其所发表的((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即“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的语言表述就是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刘熙瑞教授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文章经过综合理解,概括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服务型政府涵义:从经济层面来说,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订公平的规则和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政治层面来说,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市场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来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1.2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在所发表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以公民为服务对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协调运作和有序发展。这一理论为我国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公共服务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观点:一是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逐渐转变职能,即帮助公民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需求,同时集中精力与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二是政府的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必须促进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也即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三是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富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务员和公民能卑奸地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并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四是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的努力与合作过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任的实施。五是承认责任。公务员不仅应该关注市场,还应关注宪法、法律、政治规范、职业标准、社区价值观和公民利益。由于这些都是政府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所以政府就得为其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对于公务员而言,利用基于价值的共同领导来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不是试图控制或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七是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效率。如果公共组织及其所参与的网络基于对所有人的尊重通过合作和分享领导权的过程来运作的话,那么它们就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人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有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现行的农村保障体系难以为继,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农村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目前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社会保险五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政府已经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甚至有些地方已经终止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行。

2.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大。就目前看,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而且在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也巫待更新完善。②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律缺失或有待完善。诸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需要政府关注。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尤其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索阶段。③社保资金的筹集困难和筹资方式单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短缺问题在历史上就一直特别严重。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致使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④农民参保意识薄弱。受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农民养老一直是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靠子女赡养作为自身保障;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也交不起参保费用;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并不了解社会保障政策。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改善了城市的人口结构,但同时也迅速地加快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极易陷于贫困,而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

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措施

    ①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灵活弹性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一般地区普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鼓励农民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加快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条件成熟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失地农民及其他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在摸索中。所以,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法律,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通过系列立法来监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③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创建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财政投人能否足额并及时到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要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人。同时出于社会公平起见,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也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另一方面,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对中西部省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东部省份的贫困县、经济发展较慢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

    ④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农民参保的意识普遍不高,对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落实形成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报道、宣传工作小组实地宣传、乡级政府宣传等形式来扩大政策的影响,以转变农民的“以儿养老”等传统思想,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度。

    ⑤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显著特点,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尝试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⑥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绩效评估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中,绩效管理都是欠缺的”。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套长久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必须用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来检验其落实的效果。这就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评估。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通过分析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难点,提出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农村家庭结构变化、计划生育效果的逐渐显现,中青年农民大量流动,生产、生活方式变化等,农民家庭的保障功能正处于削弱之中,传统养老支持体系发生剧变。基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的农村社会安全问题,加速发展、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穷有所济”,已成为社会主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笔者在对合肥市所辖三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统计数据和典型调查,着重分析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困难,并提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点

1.1社会保障意识不强,“养儿防老”思想仍有不小的市场

由于一些消费理念和长久以来的生活习惯,农民基本没有缴纳保险费的意识。2008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支出15 028元,其中缴纳的养老基金达到610. 75元,占4. 06%;农村住户人均总支出5 712元,其中缴纳的保险费合计只有76. 11元,占1. 33% 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管理上缺乏制约机制,不少农民对社保产生怀疑。特别是“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封建观念还很浓厚,“养儿防老”思想在农村还有很大市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不强,使农村推行社会保障难度加大。

1. 2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收入差距依旧渐长

2008年统计数据表明,合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591元,农民人均纯收人5 368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仍然达到2. 9: 1。所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5 379元、5 412元、4 600元。虽然三县农民收人都有增长,但与城镇居民收人的差距显而易见。同时,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较大,同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给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际操作增添了难度。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城乡二元结构使社会保障“重城市轻农村”。城乡分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实施难上加难。

1.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主体角色“缺位”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是政府主体缺位,实际上也就是政府责任的缺位。所谓社会保障政府责任,既包括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包括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来源于: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性的社会政策,对社会、经济有积极作用。社会保障是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农村社会保障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政府在理念上对社会权利公正的宣传引导滞后,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缺位”,未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维系了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事实上加剧了社会保障政策在城乡的两极分化,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

当前政府在履行社会保障责任时存在较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的历史责任与新制度运行的现实责任一直划分不清;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应,在社保中的主动投人不够;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没起主导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严谨的操作管理程序,也是一大难点。只有极少数地方出台了操作性强的农村社保管理办法,大部分地方难以真正将农村社保工作纳人政府的近期管理目标。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管理上缺乏制约机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占用、挪用救助资金的现象,带来消极影响,不少农民因此对社保产生怀疑。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出发点在于反贫困

解决农村贫困问题需要新的政策思路。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安全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依赖于农村传统的社区、家庭和少量制度安排。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安全”问题,要把构建和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安全网,作为反贫困战略的新切人点,根据农村贫困人口变化特点,转变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思路,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弱势群体生存问题,从而降低或消除贫困人口生存发展的脆弱性。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坚持广覆盖、低水平、分类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2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担当“主角”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严谨的操作管理程序,只有极少数地方出台了操作性强的农村社保管理办法,大部分地方难以真正将农村社保工作纳人政府的近期管理目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应该在城乡统筹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和服务方面实现政府角色的“归位”,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比如“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是符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但农村集体补助极为有限,因此,作为“社会”保险,主要应体现在“国家政策扶持”上。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筹措资金可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政府应采取城乡公平政策,可以适当引导、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按一定比例缴费,但政府不能推卸责任,必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二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与分布已明显缩小,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转向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2. 3全面实行农村低保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一条重要的保障线。它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做法是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人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人,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随着土地分散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已是大势所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政府要从加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出发,正确认识贫困人口问题,加大农村低保工作的力度,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对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存在,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平等对待。

第二,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法规的形式在制度上保障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

第三,切实有效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根据经济情况和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区)、乡(镇)的特点,把近期工作与长远工作结合起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仅要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还要逐步解决相对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从长远来看,最终要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有效地帮助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加大调研力度,借鉴外地经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农村低保涉及人多、面广,农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家庭收人复杂,且变动较大,界定低保对象存在一定难度。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制订一个操作性较强的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相关细则。 第五,解决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要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归根到底要靠经济实力做基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通过加快制度创新,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发展劳务经济和民营企业,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人,可以为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增加助力。

2. 4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了多年,建立了机构,培养了人员,积累了经验。政策如果变动,使其向商业化保险转移,在短期内将造成一些不利后果:一是降低政府的威信,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二是对农民的影响较大。不论是“退保”还是转向商业保险,都将使农民感到政策不可信。三是不利于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大多数农民开始树立了养老保险意识,对子女养老的依赖程度明显下降。民政部门办理的养老保险,是在同商业保险的竞争中形成的。商业保险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比民政部门早,既然许多农民选择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说明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就应当坚持。四是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来讲也是一种打击。五是将放慢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的步伐。从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应当慎重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应终止这项工作或者仓促转向商业保险。

要稳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一要坚持家庭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程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那些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二要坚持低标准起步,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资金。缴费比例可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人来确定,并设立个人缴费上下限,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和公布。三要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所有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不可能的。要坚决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做坏事”。四要坚持集体或国家补贴政策。有能力进行补贴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贴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更富”的局面。对经济条件好的富裕地区来说,集体补贴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经济条件是允许的,农民是有积极性的。五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互和共济性,尝试更大范围的互助共济。改变目前以县(区)为单位封闭运行模式,最终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六要丰富基金运作方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基金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同时建立准备金制度,弥补基金运营可能的损失和利率政策变化造成的损失,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 5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养老保障的不利影响

在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工父母养老保障负面影响方面,政府应有所作为:一是允许转移就业的农民依法有偿转让、转租、人股抵押土地承包权,甚至可以考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托管中心”,由“土地托管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经营,不至于将大量繁重的农活等事务压到老年人身上。二是政府加大惠农政策力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减免一些不应由农民承担的税收,缩小从事种植业与转移就业之间的收人差距。三是在农村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那些经济陷人困境的老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可以以县级为单位,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针对未来农村人口高龄化、少子化的趋势,可以考虑在农村率先建立起类似日本的“看护保险”制度;同时,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宜的政策,切忌“一刀切”或急躁情绪。

2. 6尽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系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