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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油市场分析

时间:2023-09-24 15: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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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油市场分析

第1篇

关键词 农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势;大中农场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1-0301-01

1 农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

大中农场位于江苏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域,目前江苏省沿海发展战略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升江苏沿海区域的现代农业生产水平,将十分有利于促进沿海粮食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粮价稳定。

目前,江苏沿海区域尚未建成比较完备的大宗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该项目的实施,将整合扬州大学农学院、里下河地区农科所、江苏省种子管理站等优势技术和人才资源,在沿海地区建立品种和技术展示平台、稳定的育种繁育平台、成果推广平台、技术服务平台,更快地促进沿海地区粮食作物生产的发展[1-2]。

建成的良种繁育与推广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将引导种业产学研联盟,有利于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项目涉及的公共技术服务对该地区的粮食生产非常迫切,市场需求持续旺盛,优良品种的更新换代,新品种的繁育推广,极大地推动粮食增产,不仅直接效益明显,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大中农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

大中农场地处苏中大丰市东南部,属里下河地区。东临黄海,南与国家级糜鹿自然保护区毗邻,北接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大丰港,距离沿海高速仅15 km,交通十分便捷。

农场总面积8 200 hm2,其中耕地5 000 hm2,稻麦两熟,农业机械化率在90%以上,实行统一作物布局、统一良种供应、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机械作业、统一技术规程、统一植物保护、统一产品销售的“七统一”集体管理和经营模式,是江苏沿海地区重要的良种繁育基地,年销售稻麦良种1万t以上。

大中农场依托机械化、规模化优势和农场集体经营的体制优势,与省内知名科研院所及种业公司合作,突出抓好种子产业发展。1988年成立江苏江淮种子公司,中心农科所较强的科研力量和科技服务能力配套,烘干线批处理种子600 t,每年水稻杂交制种面积达666.7~1 333.3 hm2。“江淮”牌种子畅销苏、皖等地区,成为区域知名品牌,深受用户青睐。

2006年大中农场率先实现稻麦种植全程机械化,是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大中农场年销售收入逾2亿元,创利3 000万元以上。1990年以来,一直被评为AAA特级资信企业。2010年总收入2.7亿元,其中良种销售收入5 000万元。

目前,大中农场已建成的品种与技术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稻麦品种育繁基地,稻麦生产新技术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农药、肥料、作物生长调节剂等展示示范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3 大中农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势

3.1 技术优势

大中农场现有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共6人,作物栽培、品种选育、农业机械、农业气象、植物保护、农业经济、农业水利等中级技术人员36人,具有良种生产管理经验的行政管理技术人员20多人。其中,中心农科所从事种子选育、扩繁、加工、质检的人员达35人[3-4]。

大中农场通过20年的旱改水、水回旱、草还田,卓有成效地将荒芜滩涂改良为高产农田,成为国家大型粮食生产基地、大型种子生产基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机械装备先进,旱能灌,涝能排。2004年稻麦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是农机标准化二级企业,机械化水平居江苏省同类企业领先地位。现有总动力达12 918.1 kW,大中型马力拖拉机165台,大型联合收割机35台,配套农具401台(套)。现有粮食、种子烘干线4条,烘干能力每批次1 360 t。2007年实现“吨粮田”。2009年承担的水稻万亩增产增效示范片被江苏省农委评为A级。2010年部级“小麦高产增效万亩示范方”创建,产量高达9 030 kg/hm2,刷新了淮南地区最高记录。标准试验田20 hm2,田间水泥公路,防渗渠灌溉,配备有全自动定量施药机械、土壤养分测定设备、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金红外农产品品质快速检测仪等。

3.2 服务业绩

“十一五”以来,每年服务收入达到2 500万元以上,扩繁种子总量从0.6万t增长到1万t。每年繁育水稻品种4~5个,制定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标准1~2项,繁育大、小麦品种5~7个。近3年为里下河地区农科所繁育推广扬麦11号、扬麦13号、扬麦15号、扬麦16号、扬麦20号5个品种累计面积 1.29万hm2,销售种子9.6万t。为淮阴农科所繁育推广淮稻 5号、淮稻9号2个品种面积6 400 hm2,销售种子8 700 t。为徐州农科所繁育推广徐稻3号、徐稻5号2个品种面积 4 800 hm2,销售种子5 100 t。大中农场扩繁里下河地区农科所扬麦11号、扬麦13号、扬麦16号3个品种近3年面积依次为646.7、693.3、840.0 hm2,累计生产良种13 500 t,获得种子利润405万元。这3个品种是《江苏省2009—2010年度小麦高产增效创建技术指导方案》在淮南地区重点推广的中、弱筋专用小麦良种。大中农场经过多年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形成了小麦栽培精种、扩行、降苗、调肥“八字”技术,与高产品种相配套,充分发挥了品种的高产潜力,收获小麦单产连续6年达7 500 kg/hm2。大中农场近3年生产的扬麦系列良种为农场和社会6.67万hm2小麦的高产增效做出了贡献。

4 参考文献

[1] 杨丽.河南省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河南农业科学,2011(5):18-21.

[2] 黎世民,苏磊,黄保.发展农业科技产业的激励设计与实践[J].河南农业科学,2009(10):8-10.

第2篇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1996年2月14日,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

被告亚细亚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他人,且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亚细亚于1996年2月14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完备、真实,并经其盖章承兑,属合法有效,被告亚细亚理应承担票据的付款义务,并在票据不获付款时承担票据的清偿责任,且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原告皮革厂与其后手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依法向被告亚细亚行使追索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条、第61条之规定,于1996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亚细亚应偿付原告皮革厂票载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案是一起票据追索纠纷。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到票据的追索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等。

一、票据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到期未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的影响汇票信用的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全其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须同时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一)背书连续。背书的连续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条件。(二)须有行使追索权的原因事实存在。即行使到期后追索权必须有汇票被拒绝付款的事实。形式要件是指必须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其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的事实,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本案原告即背书人的后手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持汇票不获付款,后因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汇票退回原告。这样,原告就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者。原告以汇票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并有上海城市信用社退票通知,故原告可以向出票人(被告)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乃无因证券。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要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持票人享有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对于持票人取得票据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在所不问,因而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但是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本案被告辩称,本案系争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不具备持票人资格,不享有票据权利,是违背票据的无因性的。

三、票据承兑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