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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

时间:2023-09-24 15:54:48

导语:在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

第1篇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坚持装备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装备的全系统、全寿命管理,是装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这是我军装备工作经验总结,体现了装备建设的客观规律。高度统一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装备采购各环节的衔接与过程的完整性,也体现了现代装备采购全寿命和全系统的特点,同时避免了分散管理,各自为政和重复浪费的问题,也有助于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实现对采办项目和采办业务的有效控制,防止装备采购的重复与遗漏,实现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提高装备采购效益。在世界新军革迅速发展和体系对抗成为战场对抗主要特征的新形势下,装备的信息化、体系化、技术复杂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为了提高装备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加强装备采购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装备科研、购置、维修保障等各个阶段的统筹谋划。武器装备的科研、采购、修理的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应相互衔接,既不能出现都管都不管,也要避免出现出现交叉重复管理。目标是建立起包含了武器装备从生到死,即国防科技预研项目预研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武器装备型号研制生产的组织、武器装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监督与管理、装备采办计划和经费的制订与组织落实、武器装备的试验鉴定、武器装备的维护维修以及装备的技术和出口等各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机构。

二、健全并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装备采购管理法律法规是规范装备采购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的装备采购管理程序和制度可以规范采购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采购效率。首先,要加强有关国家军事订货制度的立法,建立起层次分明和相互配套的采购法规体系。其次,要有满足军方特定要求以规范和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的法规、条例和标准规范,以确保科研生产竞争有序,防止欺诈行为,同时也可为违约行为的处理和有关监管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使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采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强军品采购合同管理。军品采购合同管理的好坏,对保障顺利实施科研生产计划发挥着直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要想确保合同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应该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合同管理和合同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合同的谈判、签订和监督,避免政出多头,管理混乱。其次应明确合同的目标,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合同计划,并确立其法律效力,使合同真正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避免合同执行的随意性,杜绝“拖、降、涨”现象的发生。三是通过合同管理建立起稳定的伙伴关系。加强与地方工业部门的联系,建立起与军品生产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把它作为降低武器采购费用和提高采购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与工业部门的协商对话机制,定期向军品生产企业通报采购计划和军方需求,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军品项目,广泛采用军品竞争招标。强调总体最佳效益,不只追求“最低报价”,以防厂商钻空子。坚持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和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之路,实行双向技术转移,使军品市场与民品市场相结合,促进军品生产企业和军队装备管理双赢。

四、坚持把握好突出重点原则。装备采办由于受国家财力和军费水平的制约,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应坚持把有限的财力向重点项目、重点装备倾斜的方针,把有限采购能力,选择在技术基础好的项目和制约作战效能的“瓶颈”项目上。坚持把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有机结合起来,将有限的采办经费正确地投入到装备采办项目上,不断提高采办经费的使用效益。工作中,把推行先试后买方针。加强新武器装备的试验与鉴定,建立起技术先进的军品试验与鉴定机构,设立配套完善的靶场及试验设施,组织面向承包商的技术性试验与鉴定和面向部队用户的使用性试验与鉴定,并设立统一管理体制,通过开展试验与鉴定,为各阶段项目审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降低技术风险和采办费用,避免因重大技术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装备质量。

第2篇

关键词:军令状;军事命令;军事指挥;军事行政

一、军令状的涵义

(一)军令状的概念

军令状是一个具有抽象性和集合性的概念,它源于古代作战中,指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下级接受此项重大任务之后,为保证其完成战斗任务,按上级规定所签订提交的责任书,或者接受重大任务之后,主动要求签订的责任书,有时也表现为下级主动申请完成该任务并提交的责任书。军令状主要是以书面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立状人地位较高或是任务重大及形势紧急的情况下订立。当代,军令状不仅仅应用于战争中,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机关的行政活动中都有所涉及。

(二)军令状订立主体

有学者认为,军事命令“主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就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具体事项,对下级或受其管辖的对象所做出的安排”。依此定义,由于命令下达的主体在实际当中往往是军令状的订立的上级主体,所以我们认为军令状订立上级主体为军事机关和军事首长,军令状订立的下级主体即为相对应的下一级军事机关和军事首长。其前提是军令状中所涉及的军事命令本身是和军事利益相关的。

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军令状的订立主体常常扩大到军外,包括有地方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不过,在本文中,我们将行政领域以及借用意义上的“军令状”暂不列在讨论范围之内,我们仅对军事领域内的军令状进行研究。

二、军令状的特征

(一)奖惩性

军令状最根本、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内容具有奖惩性。军令状对是否按照预定目标完成任务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完成任务应如何奖励,未能完成任务如何处罚。

(二)强制性

军事命令是军事活动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意志表达形式。上级机关或首长下达命令,规定下级在进行军事活动之前订立军令状,也就是指被动订立的军令状中下级无论主观上是否同意,或者有困难和问题,都必须坚决、无条件地签订,否则将导致相应的处分等后果,在其执行力上不以签订人意志为转移。订立的双方往往是隶属关系,不具有对等性,其内容也不是事先协商的结果。

(三)主动性

主动性主要体现在主动签订的军令状订立的过程之中,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下级可以主动提请完成此任务,为保证按指定的标准完成战斗任务,对此承诺,签订承诺书。

(四)双向性

这一特征是对强制性和主动性特征结合而言,主要是发生在军令状订立的过程之中。军令状的双向性主要是指位次高的有权机关或首长有权要求位次低的机关或个人在接受任务之后签订军令状;同时位次高的机关或首长在命令之后,位次低的机关或个人可以主动申请签订军令状。

(五)权威性

权威是合法的命令权力与令人信服的威望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军令状的权威性具有使人服从命令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它具有公信力,令人愿意签订,并愿意服从命令。军令状的权威性体现的是一种意志服从关系,是意志施加者与意志服从者之间的关系。

(六)义务性

军令状的义务性是指军令状为相对人设定了完成特定军事任务的义务,体现在签订的军令状中所涉及的军事任务的执行性上,要求任务的接受者要按照军令状中的命令坚决、彻底地执行,这也是军事利益的特殊要求。军令状的义务性是指军令状一经签订,订立相对一方就必须坚决地执行。

三、军令状的分类

(一)按照军事命令的种类划分

军令状中的“军令”是军事命令的简称,军事命令是最常见的军事行为形式。《中国人民军语》对军事命令的解释是:“军队首长或领导机关对所属部队、机关下达规定性任务或公布重要决定的军用文书。通常用以下达有关作战、训练等任务,颁布条令、条例,调动部队、人员、装备,任免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变更编制、体制等。”从中可以看出,军事命令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军事指挥命令、军事行政命令和军事立法命令。笔者认为,军令状中的“军令”应包括军事指挥命令和军事行政命令。以此为划分标准,可将军令状分为军事指挥军令状和军事行政军令状。

(二)按照签订军令状的主动性划分

1.被动签订的军令状。被动签订的军令状是指在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之后,下级接受此项重大任务,按上级规定强制性地签订责任书。例如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小汤山医院党委与各大单位带队领导、各病区主任、护士长签订《预防院内感染军令状》,全体医护人员要写保证书,各级主管要对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负总责。

2.主动提交的军令状。主动提交的军令状是指在上级机关或首长军事命令之后,下级主动申请完成该任务或下级接受此项重大任务,主动提交保证书,承诺若完不成指定任务,愿意受到相应的处分。例如在“5・12”汶川抗震救灾中,“抗震先锋”率领200名勇士挺进汶川时,主动向首长立下军令状,就是爬也要爬进汶川。结果成为第一支进入汶川的救援部队。

四、军令状的性质

一方面,我们从军令状的内容方面看,它往往只规定了任务目标以及完成任务与否之后的奖励与惩处,也就是说其内容只是涵盖了军令状订立相对人的义务,而没有涉及到权利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行政合同的合意性表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及怎样订立有一定的选择性,并且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妥协性。而军令状是已经下达军事命令,军事任务内容明确的前提下,下级军事机关或个人强制或是主动订立的,不具有选择性、协商性。所以,军令状不属于合同的范畴,不是行政合同。

(一)军事指挥军令状是指挥中完成命令的一种辅助形式

在军事指挥领域,军事指挥行为的目的和形式在于使用和发挥战斗力,它以命令性、隶属性、不可改变性、无条件性、绝对服从性为主要特征,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可诉,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是平时的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战时的军事行动。命令一经下达就需要无条件接受并且绝对服从,军令状在从接受到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辅助、激励作用,对命令本身的功能发挥不会起到本质上的影响,是命令的一种实现形式。

(二)军事行政军令状应当属于军事行政管理措施

军令状从内容看,类似于责任书,是部队在军事行政中的一项具有行政性的管理措施,是对现有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内容的一种补充。签订军令状应当被视为军事行政管理的方法,是上级机关或首长令下级机关有效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措施。

军事行政行为具有管理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的特征,就其管理性而言,军令状发挥了计划、组织、领导、决策、协调、监督等职能,对实现极大提高军队战斗力这一目标,起到了具有行政性的管理作用,在实际当中往往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所签订。

五、军令状的内容

军令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1.军事命令的具体目标和任务。2.军令状订立下级主体(军事命令接受方)的具体职责。3.军令状订立主体承诺履行职责应当如何奖励,违反义务应当如何惩罚。4.立状人的承诺。5.立状人签字画押,如果立状的人地位较高则要其和上一级的命令主体加盖印章。最终将其留军官处保存,没完成任务,通常采取军纪处分;完成任务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

纪律条令中对奖惩事项有着相关的规定:如纪律条令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完成作战保障任务;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的情形,规定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这些规定对于军令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87-188.

[2] 李佑标.军事行政法学原理[M].国防大学出版社,2010:163-168.

[3] 李佑标.军事法学原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75-278.

第3篇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壁垒贸易壁垒OIE标准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第一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最后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证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第一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第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 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 F407.61 文献标识码: A

电力工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电力发展的安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还关乎军事国防安全。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一旦出现电力安全问题,势必造成难以预估的灾难。虽然,国务院出台了一些应对电力安全问题的措施,但是由于自然灾害的不可改变性和人们的依赖性,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高度关注和严格要求,从而导致电力企业电力安全问题暴露出来。所以,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1 电力企业存在的电力安全问题

1.1 电网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的电力发展已逐渐电缆化,电网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单条输电线路和变电站、高架线等混合使用。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一大片地区电网就会出现断电等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 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级地震,瞬间四川几个地区出现断电断网的问题,不用说给经济带来了损害,重要的是给营救带来了麻烦,让四川人民在惊慌中度过了一个漫长而无望的夜晚。这样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电力安全数不胜数,形势非常严峻。

1.2 人身安全问题

电力工业作为我国的国民经济,不光是从事发电这一块,它还包括大型电力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煤炭设备的操作等,涉及的领域比较广。在我国,从事与电力相关的人员多不胜数,由于操作不当、安全意识不高、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导致很多工作人员的死亡。通过电视新闻报道,我们经常会听到工人在进行操作时身亡的报道,也有很多人非法电打鱼却电死自己的新闻。所以,可以这么说,人身安全问题是电力安全问题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

1.3 设备安全问题

在电力工厂里,我们常常会看到很多大型设备。有的设备用了很多年,上面都有了铁锈,企业也不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这就导致设备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工人在操作时,可能就会因为设备的突然故障而发生安全问题。此外,设备一般都非常贵,设备出现安全问题,不光是对人造成了危害,也给企业带来了财产损失。所以,电力企业在这一块上要尽可能的把安全降到最低,这是与企业自身利益挂钩的。

1.4 设施安全问题

电力设施安全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然环境的恶化。由于人类活动的频繁,给自然造成了不小压力,自然就送给我们乌黑的河水、白色垃圾、蓝藻等礼物,加大了电力设施的污染,降低了绝缘水平。第二,人为因素的破坏。有些人觉得电力设施很值钱,就去窃取这些设施。有的人对电力方面缺乏专业性,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就破坏了电力设施。

2 电力企业电力安全监督工作的方法

建立安全监督体制,是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证,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安心丸。建立安全监督体制,不光是对电力企业自身利益的保障,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障。

2.1 国家加大对电力的法律建设法,国之根本。我们的行为都要遵循法律的要求,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电力企业很少受到国家法律的束缚,这是导致电力企业存在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构建完善的电力安全法规体系,让电力企业有法可依。

2.2 电力企业硬件设备的更新保养设备是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生产的工具。硬件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整个生产的停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电力企业要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监督。当然,只有确保设备检修质量合格,可以继续使用,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检修质量合格的标准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设备运行参数的正常。检查设备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在运行中观察参数的变化,所有参数指标在可控范围内,说明设备正常,否则就可能出现了问题。二是检查运行记录。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进行审阅,随时抽查结果,一旦发现有情况,就立马上报。三是监督人员的高度责任感。监督人员首先要对设备了解,其次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对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可以说,监督人员的工作态度是设备运行安全的关键。四是电力设备的检修。定期对所有的电力设备进行检修,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监督部门报告,及时让维修部门进行修护,保证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电力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2.3.1 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制

制度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行的内部机制,是企业管理的文本规范。减少安全隐患,就要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安全监督体制,并与安全保证体系相结合,共同构成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电力企业要研究国家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在生产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且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修改安全监督制度,要关注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台,并按要求执行。当然,制度是死的。企业在进行安全监督制度建立以后,要加强宣传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使制度深入人心,知道怎么做最好。

2.3.2 培养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安全意识简单的说就是人对安全的意识。员工对安全有意识,在生产过程中就会按照标准操作,在遇到安全问题时知道怎么处理。可以说,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有着直接的影响。我们前面所说的设备的检修等方法都是要人来完成的,人的行为受意识的支配,所以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企业也要加强员工的知识学习,在员工新入厂时要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安全知识的学习;在员工考核时,要把安全问题拿来进行测验。同时,要定期的进行安全演练,让员工在实践中体会到安全操作的重要性,知道出现安全隐患时怎么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3.3 提高员工职业素养

员工的职业素养,是考察企业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企业团队凝聚力的体现。电力企业首先要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职业素养。安全监督人员的高素质,是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只有执行人员心里有数,知道安全隐患的内容,才能找出安全隐患,保证生产的正常运作。企业要建立一支优秀的安全监督工作队伍,加强其管理,专门对企业的安全进行监督。其次,要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素养。电力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特别是一线操作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企业要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员工自己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培养自己严谨的工作作风,减少安全隐患,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创造持续稳定安全的生产模式。

2.4 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作为电力企业的资源,广泛分布,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前面我们知道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主要有自然破坏和人为损坏这两方面,所以我们就要对症下药,从这两方面入手。

2.4.1 电力企业加强自身防范

我们常说“靠别人不如靠自己”,电力企业作为电力生产的一线企业,是电力设施保护的最佳选择。企业不仅要加强民事救济,也要适时的使用行政手段。电力企业要随时关注国家对电力方面法律法规的颁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要完善企业自身的安全监督体制,加强行政建设。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不仅要警告,也要适当的给予处罚。电力企业可以雇请保安。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逻和检查,一旦发现立马行动,把破坏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同时,电力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和附近公安局的合作,全力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4.2 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是加强设施保护的一个重要武器。电力安全关乎人们的生活,电力设施深入到千家万户,与其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电力企业不仅要加强自身员工的安全意识,更要加强外部宣传,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参与。只有公众充分认识到电力设施与自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能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才能不去破坏电力设施,可能还会自觉地去保护电力设施。所以,电力企业要定期的到社区里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呼吁公众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2.4.3 加强环境建设

现在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的污染会对电力设施造成很大的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环境建设。这需要国家、企业、公众的共同参与。

3 结束语

电与国家、公众息息相关。目前电力企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问题。建立电力安全监督体系,不光维护了电力企业自身的利益,也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监督是必然的趋势,是刻不容缓的。

参考文献

[1] 刘业峰 , 罗辛炳 . 供电企业电力安全问题刍议 [J]. 法制与社会 ,2008(4).

第5篇

[关键词]蓝色硅谷;政府作用机制;美国硅谷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7-0113-04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赋予了青岛市在蓝色经济区建设中的“龙头地位”。为更好地发展蓝色经济,青岛市依托在海洋科研、海洋产业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优势,确立了青岛市未来蓝色经济发展的重要走向——建设蓝色硅谷的重大战略。在蓝色硅符开发建设中,政府作为重要的利益主体,对蓝色硅谷的建设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在蓝色硅谷权限归属、行政审批、土地征收利用以及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解决上,在基础设施、涉海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机构和研发平台建设中,都需要政府的规划引导和参与协调。如何科学界定和适时发挥政府在蓝色硅谷不同建设时期的作用,对蓝色硅谷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蓝色硅谷及政府作用机制的概念界定

(一)蓝色硅谷

蓝色硅谷是以海洋为主要特色的高科技研发和高科技产业集聚的区域。在蓝色硅谷中,海洋科技、教育、文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相互渗透,基础性海洋研究、应用性海洋研究与蓝色经济研究相互衔接,国内外学术交流、商务往来与经贸合作相互融合。因此,蓝色硅谷是海洋科技的研发中心、科研成果的孵化中心和科研人才的集聚中心。。

蓝色硅谷空间布局实行“一区一带一园”。“一区”即蓝色硅谷核心区,重点实现科技孵化和创新驱动、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一带”是指一条海洋科技创新及成果孵化带,集中布局科研院校和科研服务平台;“一园”即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是蓝色硅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区。

(二)政府作用机制

机制是基于一定方式使作用对象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预期功能的运行体系。在本文中,机制特指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使蓝色硅谷正常建设和发展的运行体系。

政府作用机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对作用对象运行产生影响的过程。所谓蓝色硅谷的政府作用机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级政府为推动蓝色硅谷的建设和发展而确定自身作用行为,通过一定方式对蓝色硅谷的运行产生影响,并随着蓝色硅谷的发展而不断改变自身作用行为的过程。

政府作用行为由多个子系统构成,这些子系统包括公共服务、政策制度和市场监管等。政府从这三个子系统层面上对蓝色硅谷实行引导监督和服务管理,而蓝色硅谷的发展又反作用于政府作用行为,促使政府根据蓝色硅谷的发展不断转换作用行为,使政府作用机制适应蓝色硅谷的发展要求。

二、国内外科技园区政府作用机制的经验借鉴

(一)国内外科技园区政府作用机制经验分析

在世界著名科技园区(如美国硅谷、台湾新竹科技产业园、上海张江高科技园)的建设过程中,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园区建设,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府作用机制。

1.美国硅谷。美国硅谷的建立来源于大学,采用了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作用机制。政府对硅谷的发展发挥间接和隐性的作用,很少直接介入,完全靠市场运作,基本上采用完全放任式管理方式。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各种适当有效的法律政策来推动硅谷的发展,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高科技公司服务。在硅谷成立初期,国防支持和政府采购措施对硅谷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政府对新技术的需求是硅谷早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硅谷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初始市场、土地规划用地,支持开发和生产技术以及高科技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但是,近几年硅谷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公共性的问题,政府开始采取与中介服务组织合作的方法,研究硅谷内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环境规划等。总体来看,美国硅谷的发展经历了由放任自由到规划调控的转变。

2.台湾新竹科技产业园。台湾新竹科技产业园是在地方政府规划下建立起来的,政府是园区的管理主体,是同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采取了“政府主导、市场机制有机配合”的作用机制。在新竹科技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紧密结合,将自身定位于公平、公正的市场引导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将市场主体的角色完全还给企业,有效地促进了科技产业同区的建设。在产业同成立初期,台湾政府是园区建设的主体,设立了科学工业园区指导委员会和科学园区管理局,具体负责园区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科学园区管理局制定了科学发展规划,确定了建区方针和园区主导产业等,保障了园区建设的有序进行。在快速发展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使园区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在发展成熟时期,园区建设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园区建设基础资源已不敷使用、综合成本上升等,由此,政府开始重视园区服务支撑环境和发展氛围建设,并适时改变园区的发展方向,由制造中心向全球创新高地发展。

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上海张江高科技园是在我国浦东新区开发建设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完全采取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上海市政府提出“聚焦张江”发展战略,制定园区建设发展的《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十九条”政策,市政府所属各局也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推动园区的建设,由此形成了以政策为导向的政府作用机制。在张江科技园区成立初期,沿用了“以企代政”的作用机制,政府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作为园区开发的主体,管理园区的开发建设。在快速发展时期,实行政企合一的作用机制,政府成立园区办,作为派出机构,具体管理园区的公共事务。从2004年至今,实行政企分离的作用机制,企业与政府各司其职,各自管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二)国内外科技园区政府作用机制对蓝色硅谷建设的启示

从世界著名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来看,政府作用的正确发挥对园区建设成败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由于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基础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科技园区政府作用机制差异较大。然而。政府作用机制并不存在好坏之分,只存在能否与地区和资源条件相适合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科技园区政府作用机制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两点启示。

1.在蓝色硅谷的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政府作用机制。从美国硅谷、台湾新竹科技产业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府作用机制的建立情况分析,政府都根据园区的不同发展阶段,不断改变自身的作用来适应园区建设发展的要求。蓝色硅谷的建设发展也不例外,单一的政府作用机制不可能长期有效地适应蓝色硅谷的发展要求,必须随着蓝色硅谷的建设和发展,适时转变蓝色硅谷的政府作用机制,使政府的作用及职能符合蓝色硅谷的发展。

2.政府作用保障蓝色硅谷建设有序进行。无论是美国硅谷还是台湾新竹科技产业园、上海张江高科技园,政府都在园区建设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存在差异。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为园区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发展氛围,使园区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园区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我国第一个蓝色硅谷,其建设发展同样需要政府的行政推力,通过政府制定规划和各种法规政策为蓝色硅谷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蓝色硅谷不同建设时期政府作用机制研究

目前,国内外一些学者从产品、产业、技术和集群的生命周期理论等方面对高新区生命周期理论进行研究。如闫国庆等将开发区的生命周期分为创建期、成长期、转换期、成熟期和回归期;郑静、薛德升、朱竑认为,城市开发区一般经历起步、发展、分异和成熟四个发展阶段。蓝色硅谷作为政府制度构建的科技园区,受园区内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必然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和阶段性。深入研究基于蓝色硅谷生命周期理论的政府作用机制,为政府制定蓝色硅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有助于蓝色硅谷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根据我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环境,以及国内外科技园区的建设经验,将蓝色硅谷发展阶段划分为建设初期、快速发展时期和可持续发展时期,并据此划分设计了蓝色硅谷政府作用机制。但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和具体的外部环境作用下,政府的支持和干预力度应有所差异,应在蓝色硅谷不同的建设时期,确定政府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推动蓝色硅谷的发展。

(一)蓝色硅谷建设初期

纵观国内外科技园区发展历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调节,蓝色硅谷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基于此,需要政府强力推动和支持。同其他欧美国家沿海城市相比,青岛市在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综合优势不明显,建设蓝色硅谷需要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来推动。况且,国内涉海科技资源的整合,涉海科研人才、科研机构和高校、高新技术产业等要素的集聚,都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协调。因此,在蓝色硅谷建设初期,应建立以政府管控为主的作用机制,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蓝色硅谷建设初期的基本特征是:基础设施不完善,服务机构不健全,入驻的涉海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研发体系亟待建立,蓝色硅谷内各参与主体之间联系松散,市场体系不健全,蓝色硅谷发展缓慢。在这一时期,政府主要任务是通过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使蓝色硅谷在短时间内形成要素集聚优势和生产成本优势。政府的管理控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青岛蓝色硅谷发展规划》,设立青岛蓝色硅谷管理委员会,高效管理日常行政事务。(2)推进蓝色硅谷基础设施建设,如蓝色硅谷道路设施、千万平方米的孵化器、专家公寓、创业服务中心、创新科技园等建设。(3)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管理条例,如《青岛蓝色硅谷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岛蓝色硅谷项目准入条件及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蓝色硅谷产业指导目录》和《青岛蓝色硅谷关于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暂行办法》等。(4)建设蓝色硅谷规划馆,举办境内外各种宣传推介活动和搭建各种招商引资平台,加强蓝色硅谷与外界的联系,吸引涉海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人驻蓝色硅符,初步营造起蓝色硅谷建设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为蓝色硅谷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二)蓝色硅谷快速发展时期

在快速发展时期,蓝色硅谷逐步进入“弱制度化”阶段,政府职能逐渐弱化,政府初期的制度政策逐渐转化为蓝色硅谷内在示范效应和集聚效应,由此进入蓝色硅谷自我强化阶段。因此,政府作用机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转换,即由管理控制向激励引导、服务监督转换,形成政府和市场并重发挥作用的机制。

蓝色硅谷快速发展时期主要特征是: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委员会步入正轨,法规政策逐步健全,大部分基础设施已经完善,涉海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数量增加,中介服务组织在蓝色硅谷运作自如,蓝色硅谷文化逐步形成。这一时期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硅谷的各种运行机制,使蓝色硅谷发展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为蓝色硅谷发展提供优良的制度软环境,提升蓝色硅谷的竞争力。政府的监督引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完善市场体系。加快各种功能和各种层次专业市场的培育,完善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和市场制度,健全市场规则。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监督引导作用。(2)建立涉海科研机构和涉海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加快蓝色硅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蓝色硅谷建设提供数据支持。(3)建立健全各种中介组织。颁布中介服务组织成立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如管理咨询公司、审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中介服务组织与蓝色硅谷之间的联系,发挥好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4)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编制和实施《蓝色硅谷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力度,建立蓝色硅谷知识产权资源库。(5)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及高校的联系,搭建技术合作研发平台;建立自主创新网络机制,提升技术研发和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6)拓宽融资渠道。设立蓝色硅谷创业投资基金和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银行,加大对涉海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扶持,向重点或优势涉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7)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积极引进海内外涉海高科技人才,建立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机制。

(三)蓝色硅谷可持续发展时期

第6篇

1.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小型与微型的企业,我国的小微企业拥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较多的数量、较广的范围。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小微企业的数量为世界之最,同时其涉及的行业具有普遍性,主要集中于服务行业。但小微企业的发展受资金与人才的制约,使其发展的质量偏低。其二,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具有多元性,主要是由其投资主体的丰富性造成的,其中最为关键的为非国有企业,此类企业仍在逐年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速度是迅猛的,它为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三,灵活的经营机制。小微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在人员数量、资产总额与生产效益等方面,其各个指标均相对偏低,因此,小微企业具有小投资、小规模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企业的发展需要的资金较少,其低成本、见效快使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并且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及时的、高效的、快速的反应。其四,较低的信用度。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稳定性,其生产经营的规范性相对较差,进而信用度偏低,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较高,具体体现在较少的融资渠道、较高的融资要求两方面。通常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直接融资,借助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实现了对资金筹集;而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与民间贷款等方式,小微企业不符合其融资的要求,并且对高额利息而言,企业难以负担;对于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基金而言,小微企业缺少较高的信用度,其担保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可靠资金的支持。

2.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及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发后,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在逐渐增多,其实力也在逐步增强。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基本涉及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此类企业在全国总企业中占据着较高的比重,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其从业人员接近3亿。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在融资方面,使企业的发展缺少可靠的资金支持,同时在欧债危机的作用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困难重重,在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多、成产效益日益减少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国家的关注。同时,小微企业也要进行创新发展,通过不断的创新此,才能够使其竞争力逐渐增强,进而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我国现行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益显著,为了推动此类企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制定了资金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创新发展基金、专项发展资金与市场开拓资金等;建立了发展基金,并且运用了采购政策。同时,采取了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但在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少,其分散性较为严重;政府未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同时政策缺少合理性与实效性,政策体系缺少系统性与全面性,制约着各个措施作用的发挥。同时,税收优惠的政策未能得到全方位得到落实,其优惠力度不足,同时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缺少适用性。

1.偏高的企业发展成本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面对着较大的压力,主要是由于生产成本在逐渐增加,其利润在逐渐较少。在成本方面,主要体现在人工、材料等方面,成本的上涨增加了小微企业发展的压力,同时,企业还面对着人员稳定性欠缺的问题,部分企业出现了人员不足的情况。成本因素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对于成本上升压力的转移能力不足,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难度系数较高。与此同时,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还承担着一定的税收压力,如:增值税、印花税与营业税等,过重的税收压力,使企业的效益进一步减少;再者,土地价格、设备费用等均造成了不同的压力,小微企业难以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2.匮乏的社会服务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各项政策与中介机构等,在小微企业方面,具体的社会服务体系有两种,一种为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另一种专门性的服务机构,前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信息、人才与技术等,后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法律、审计与融资等。在我国,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社会服务体系缺少完善性,具体的问题有政企不分,管理模糊。我国的中介机构均与政府部门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未能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同时,中介机构的发展缺少全面的管理,在此基础上,此类机构的发展较为缓慢,未能形成规模化的发展;再者,机构未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其服务的水平偏低。

3.不足的企业管理能力

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类型为家族式或者个人式,通过长期的发展后,部分企业实现了股份制改革,随之完成了现代化的企业改革,此时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等均具有合理性与高效性,为企业的稳定与长足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部分企业的管理结构未进行调整与优化,落后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制约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偏低的科技创新水平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为了获得快速的发展,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中科技创新能力是最为关键的。但我国小微企业缺少此项能力,据统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在总小微企业中仅占百分之二,同时企业未能关注创新,对其投资的力度不足,忽视了人才的吸引、技术的创新与知识产权的维护。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实力存在较大的差距,各个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所不同,从整体来看,其创新水平偏低,造成此问题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不足的创新方法,小微企业对其投入的资金较少,创新缺少资金的支持,但创新需要较大的花费与较长的时间,小微企业难以承担其带来的资金压力,进而制约着其创新工作的开展。小微企业的创新缺少人才的支持,在人才吸引方面,企业的优势不足,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在工资、福利与待遇等方面缺少对人才的吸引。同时小微企业未能关注知识产品的运用,科研成果未能与实际生产进行有效的结合,其转化的效率偏低,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虽然耗费了大量的费用、人力与物力等,但其经济效益甚微,进而企业科研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

5.困难的小微企业融资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以实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内部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内部方面,源于小微企业本身,其成分繁多,企业发展的风险较大,同时其管理缺少制度性与高效性,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不足。在外部方面,源于国际政策与金融机构,前者未能全面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其支持的力度不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得到系统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扶持,同时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要求较高。目前,小微企业选择的贷款方法有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前者受小微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即:偏低的信用度,对企业贷款的要求条件众多,通常情况下,融资难以实现,后者的利息较高,企业难以承担利息压力。

三、国外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1.在美国方面

在美国,对小微企业的定义规定缺少准确性,但政府对其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人员数量、资金规模等,进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根据立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仅发挥了政府的作用,还促进了市场功能的凸显,具体的方法如下:其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于小微企业,美国政府给予了专项的资金补贴,通过直接拨款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吸引与市场开发,具体的计划为:SBA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使其产品与服务均含有较高的创新性,为其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金,以此促进了小微企业研发工作的开展;STTR对相关的部门提出了要求,如:能源部、国防部与自然科学基金会等,让其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费,以此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ATP要求政府与相关的机构要对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承担,以此推动小微企业实现产业化与创新性发展,进而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其二,融资渠道的增多。美国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融资渠道,并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完善,主要的措施为政府作为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与担保,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有效的引导,避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风险,在投资引导过程中,具体的对策有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其三,税收政策的制定。美国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税收政策具有丰富性,如:减税、免税与抵税等,同时政府和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等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以此使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了创新性,同时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体系也具有了系统性与全面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具体的有小微企业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其四,采购政策的实施。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实施了采购政策,具体措施的落实主要是借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相关政策实现的,最终实现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维护,具体的法律有《购买美国产品法》与《联邦政府采购法》。

2.在意大利方面

第7篇

摘要: 本文将对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境外医院的性质、类型、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从境外医院管理方式对我国医院管理的启示,为我国医院管理与改革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境外医院;管理特征

根据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管理的主要特征,就医院性质、类型、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为我国医院管理与改革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1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概述

1.1 美国 公立医院占27%,私立医院占73%。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占10%,私立非营利占80%,私立营利占10%。医院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亚急性医院和社区医院[1]。其中亚急性医院是介于综合医院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一种医疗机构。

1.2 英国 公立医院约占95%以上。在伦敦,私立医院仅占0.5%。

1.3 法国 私立医院下降趋势[2]。医院分为3级:大区或大区以上的专科医院、地区综合医院多于公立医院,但在全国医疗服务中,公立医院仍起着主导作用。法国的公立医院大多为综合医院,科室齐全、设备先进;而私立医院中不少为专科诊所,设备和条件一般较简单,规模大小不等[3]。

1.4 德国 公立医院、非营利医院和私人营利医院分别占37%、40%和23%;医院分为3种类型:公立医院由政府和社会团体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资金开办。非营利性医院由宗教或慈善团体和各类基金会捐资开办。私人营利医院由私人或数人合资开办。公立医院、非营利医院和私人营利医院病床数占全国床位总数的50%、40.4%和4.7%,公立医院在国家医疗服务中起主导作用。

1.5 加拿大 公立医院占87.6%,私立医院占4.6%,其余为联邦政府医院。公立医院接收所有的病人,而私立医院多为专科医院,接收私立保险病人和自费病人,联邦政府医院为不同的政府部门所拥有,如退伍军人医院、卫生与福利部医院、企业医院、国防部医院等。医疗机构主要有大学医院和省综合医院、地区医院和社区医院。

1.6 日本 国立或公立医院占80%,私立医院占20%。医院分为综合医院、结核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4种。按《医疗法》规定,18张床位以上称之为病院,18张床位以下称之为医院。根据医院的功能,又分为3种类型:特定机能病院,指大学附属病院、特别专科病院;一般病院,指县(市)立医院;疗养型医院。医院绝大多数为非营利性,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入建设。

1.7 台湾 公立医院占14%,私立医院占86%;其中公立医院和诊所包含省立医院、县(市)立医院、学校附设医院、荣民诊疗单位、政府机构附设医疗单位、军医院民众诊疗处等;私立医院和诊所包含财团法人医院、私立学校附设医院、其他法人附设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从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分类来看,一般私人医院和公司制医院多为营利性医院,而政府医院、教会医院、社区医院及其他私立医院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所有的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医院,但非营利性医院不等于政府(公立)医院。所有的营利性医院都是私立医院,但并非所有的私立医院均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要向政府纳税,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非营利性医院免税,但并非不赚钱,必须按服务水平收费,收入用于医院生存和发展,目标是提供最大量的服务。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非营利性医院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在整个医院体系中都居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反映了医疗保健服务的特殊性。

2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管理形式

2.1 美国医院管理形式 美国政府对医院管理主要是医院的规划设置和旧医院的改造、登记注册医务人员的执照、监督检查医疗质量及医院安全防护,不直接管理医院。尽管美国医疗服务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强,但医院仍属于严格管理的行业。政府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包括4个方面:(1)医疗质量控制。州政府发开业执照,联邦政府的确认和非官方组织(美国医学会、医院协会等)认可和鉴定。(2)医疗设施和服务项目控制。通过规划机构实施、组织过量新建医院和重复设置服务项目。(3)医疗费用控制。由于费用的快速上涨,联邦政府实施按疾病诊断付费方案(DRG)的预付制度。(4)服务利用控制。阻止不恰当入院和延长住院时间,降低医疗照顾制和医疗支助制费用。

2.2 英国医院管理形式 英国实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度(NHS)。英国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医疗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将卫生供需职能从体制上分离。中央、地方的卫生管理部门,原本包揽一切的行政领导,改革后,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不再直接组织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也不再直接向医院分配医疗服务经费。中央政府不涉足具体运营决策,卫生部则通过医院运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2]。

2.3 德国医院管理形式 德国卫生保健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管理上的分权决策。联邦政府,特别是国家卫生部,主要负责制定规范卫生服务提供及筹资的法律框架。在此方面,有3部重要法令:(1)《社会健康保险法》,主要涉及医疗提供者与购买者在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和调节以及医疗质量保证等方面内容;(2)《医院筹资法》,主要解决医院投入成本及其补偿方面问题;(3)《全国医院价格条例》,主要解决医院运营成本及其补偿方面问题。各个州自治政府在医院的调控、筹资及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州均有自己制定的医院发展规划[4]。德国区域医院规划的实施是德国宏观管理的一大特征。区域医院规划按3种基本原则将医院服务做不同层次来划分:(1)医学结构原则,即非专科医疗的集中服务和综合医疗的分散服务;(2)社会结构原则,即病床提供量的分散,以避免病床过于集中到专科医院;(3)经济结构原则,即专科医疗集中服务的可能性,综合医疗分散程度的必要性。

2.4 加拿大医院管理形式 加拿大政府对医院的管理是通过医疗保险计划管理机构实施的,通过宏观调控,让医院发挥自主管理的优势。医院的管理结构有其独到之处。原因是整个国家医保制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公民向国家纳税,税收变成拨款分配到医院,省政府统一管理全部的医院,医院根据社区情况报全年预算,按照拨款去购买设备、卫生材料和除医生外的人员工资[5]。医生的工资根据看病人的帐单直接由政府开支。病人除在门诊看病的药费是自费外,住院包括吃饭和用药全部免费。政府统一管理医院,可以根据地区决定医院的性质、床位和分布。必要时合并或者新建医院。全民公费医疗的广覆盖、便捷和可操作性使得加拿大的医疗保障系统成为西方国家中最受人民欢迎的。

2.5 日本医院管理形式 日本严格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实行计划医疗,主要强调医疗区域为单位配置必要的床位数。医疗区分为3级,能提供高度特殊性医疗服务的为三级医疗区;能提供普通住院医疗为二级;一级医疗区为社区保健区,是从事医疗保健的最基本单位。明确医疗机构功能,设置了两大医疗机构群,即能承担高度医疗的特定功能医院与适合疗养的疗养型病床群,对特定功能医院基本上强调转诊制度,这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民对医疗的选择权,但对各类医疗机构能发挥各自功能和特长,充实和强化社会保健,是医疗管理上必不可少的程序。实施医疗机构之间联合,特定机能病院逐步转向急诊、住院医疗,一般不设门诊部,根据病情和病程进行双相转诊[6]。日本卫生法制健全,主要有《医疗法》、《医师法》、《护士法》等14种法规。

2.6 瑞士医院管理形式 瑞士联邦目前有26个州,各州统管自己的卫生事业,各自制定本州的卫生法和组织机构。联邦政府则制定涉及全国性的法律。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参加医疗保险,以满足治疗疾病和有关费用的需要。瑞士的卫生机构有:(1)联邦卫生局,承担卫生管理任务。下属联邦社会保险局,对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监督。联邦政府不制定医院的规划;(2)卫生局长会议,交流和协调各州关系;(3)卫生和医院管理学会,收集信息、保存资料和进行咨询;(4)瑞士医院管理协会;(5)州际药物管理联合会;(6)瑞士医生联合会及瑞士红十字会。

2.7 新加坡医院管理形式 新加坡自1985年开始对全国的公立医院实施改革,尽管医院的所有权仍属于政府,但在运行方面引进了私营企业的操作方式,即引进商业运作和商业管理的模式。政府下放医院管理自主权给私人有限公司管理政府医院,由各方面代表组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审批收费标准和大型设备、基本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等,委任医院总监(院长)全面管理医院,总监向董事会负责,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每年由全国大会根据病人、社会的意见对医院进行评估[7]。新加坡政府医院重组后,受权委托私人有限公司自行管理,并实行医疗保健储蓄制度,使医院有了自主权,医院管理有了主动性和灵活性,医疗保健储蓄制度的实行也保证了穷人的基本医疗保健。

2.8 台湾医院管理形式 台湾当局主要通过卫生法规对医院进行管理,并制定大量的办法和标准,如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医学放射所、医学检验所均有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设置及使用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有审查及评估办法,医院紧急灾害应变措施及检查办法,医疗院所办理转诊行为的须知等。同时,当局通过建立医疗网计划、总额预算支付方法、门诊合理量的制定等多种宏观控制措施来降低医疗费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台湾医药卫生界在制定中长期卫生发展目标的同时提出“诊断组织能力,重新整合资源,全面提升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效能和效率”的行政改革计划,概括为“理念再造、组织再造、法制再造”[8]。同时,还进行了医疗质量管理改革,包括医疗服务品质、医疗安全品质、医疗照护品质,加强了医院评鉴管理、医药分开管理等。

3 对我国医院管理的思考

3.1 调整政府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 德国实行卫生服务购买者与提供者的分离。政府不直接经营医院,把卫生改革重点放在医院自治甚至公司化管理上,使医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引进竞争机制,使医院变成自负盈亏的实体。如果医院经营不善,则面临关闭或兼并的危险[4]。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医院经营者及雇员从琐碎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及对医院工作的监督评价上。我国在未来的卫生改革中,政府要逐步弱化办医院的角色,改革长期以来延用对医院进行直接财政补贴的方法,转而将资金用于帮助居民购买医疗服务,并加强对医院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价力度。

3.2 建立高素质的医院管理队伍 医院院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一旦被聘为医院管理者,都以医院管理作为第一职业,上岗前接受管理专业的培训或学位攻读,并每年定期轮训。医院管理者基本上都要具备医院管理的素养,懂得医院管理规律、医学知识、医院经营、有关法律,懂得以较少的投入去获得最大的效益。院长具有驾驭医院运行的能力,懂得国情、地区情况和院情,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发挥重点科室作用,提高竞争力。我国部分医院院长仍以“专家型”为主,将较多的精力放在自己的临床业务工作上而不注重医院管理。尽管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医院管理经验,但在任职期间医院发展相对较慢,医院内部管理水平一般,非常不利于当前医院所面临的改革与发展。

3.3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日本医院分为3大类部门:临床部门、医技部门、管理部门。由于医院内部体制精简合理,基本形成“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看病作为流程主线”的运行体制。尤其与我国医院不同的是挂号、收费、出入院、病案管理、信息管理均属管理部,无论看病流程还是内部管理,效益高且方便病人[6]。我国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目前医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是否最大程度地方便病人,有利于信息及时传达与反馈,特别是医疗质量和费用应进行探索与改革。

3.4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要合理分权 德国各州政府在卫生管理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宏观政策和法律框架的制定,而由各州政府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卫生事业发展规模及财政补偿政策[4]。我国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应注重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特别要加强省级行政部门在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地位,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医疗服务问题,促进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

3.5 适当鼓励营利性医院的发展 从德国不同类型医院发展趋势看,公立医院处于规模缩减中,而营利性医院不断扩张,显而易见,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不但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卫生服务领域,在总体上保证社会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而且减轻了政府负担[4]。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中在监督管理到位的前提下,鼓励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目标的实现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根据德国经验,政府对营利性医院除了收税外,并不是放手不管。营利性医院也可列入政府的医院发展规划,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这对于我国的改革是很有意义的。

3.6 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台湾医疗机构在布局上相对合理,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侧重的医疗机构构成了整体的医疗卫生体系,他们之间有竞争,但更多的是协调一致为群众提供综合性的医疗卫生服务[8]。我国要通过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不合理的现状,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

3.7 改革对医院的付费制度 我国在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上主要实行按项目付费。但根据国内外经验,按项目付费不利于控制医疗费用和卫生总费用,而且容易产生诱导需求,在国际上已逐渐被其他方式所取代。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高,覆盖人口多的地区,可以尝试实行按病种或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的机制,而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的地区,则可尝试实行按床日、诊次以及病种付费的方式[9]。

3.8 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设置与市场的宏观和行为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功能是医院管理的根本取向。如上海的医疗机构和床位的总量虽远低于日本,但如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群众需求和医疗工作效率来设置配备医疗机构床位数,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特别是医疗保险实施后,对医疗资源供需平衡、转诊制度、医疗机构的功能界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3.9 加快促进城镇和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和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加大了我国城乡医疗卫生差距,对于充分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十分不利。台湾对农村、边远落后地区都有许多特殊照顾[8],这虽然与大陆农村人口众多、区域广大的情况无法比拟,但城乡同步发展、关注落后地区的思路是可以借鉴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卫生改革深化,向农村和西部地区倾斜的力度应当加大,逐步缩小城乡、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医疗卫生差距。

3.10 配强门诊诊疗医生 日本医院的部长(即等同于我国的科主任)和高年资医生是门诊诊疗的主要承担者,他们1周仅查房几次或施行手术,平时的主要精力在门诊和门诊特约病人,住院病人的常规治疗则由年轻的医师担任[6]。这种情况与我国医院形成鲜明的对照。这一点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加强门急诊医技力量有很大启示,包括转诊方式,究竟是由基层往上转,还是三级医院明确诊断治疗方案,由基层医院执行。

3.11 提高护士的数量和质量 护士人数远多与医师数,日本医师∶护士=1∶1;护士∶床位=1∶1。我国医师∶护士=1∶1;护士∶床位=1∶0.5。就护士人数与床位比而言,我国护士人数是不足的,尤其是基础护理工作。护理人员培养不仅要在数量上满足要求,还必须在质量上有“质”的变化。

1 柴建军.美国医院管理论坛(一):美国医院简述.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2000;1:36-38.2 汤晓莉.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起源及几次重大改革.中国卫生资源,2001;6:280-282.

3 李国鸿,储振华.法国政府对医院管理职能.卫生经济研究,2000;5:35.

4 高大林.德国卫生保健制度.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1998;15:145-148.

5 陈峥.加拿大的医院管理结构.中国医院,2004;8(1):73-74.

6 武少华,何华,朱红.日本医院管理方式对我国医院管理的启示.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3):190-191.

7 李汉林,胡绍联.新加坡医院管理经验介绍.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8;14(7):445-447.

第8篇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知识经济(Knowledge-basedEconomy)将取代产业经济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上的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网络化、创新型、智力支撑型、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是以现代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在知识经济社会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仅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增长源,而且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生力军和主要支柱。

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手段满足其资金需求,所以必须挖掘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要。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风险投资机制应运而生,并承担起弥补传统融资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任。①

一、风险投资与税收的关系

风险投资指运用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

同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有如下基本特点:

1.该项投资特定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基础的新建企业;

2.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3.风险资本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资本增值作为回报,退出的时间一般选择在企业上市或出售时;

4.风险投资同时投资多个项目,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

税收这种集经济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属性,使它对风险投资有着其它经济手段无法比拟的效果。从表现形式上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收的征收与否、起征点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等,直接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有无与多少紧密相关。从其实质而论,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税法使每个社会关系领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种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承担多大的纳税义务,以何种方法,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风险投资的投入将主要依靠各个市场主体,而各个市场主体投资的动因又取决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诱导。通过税法对风险投资规定优惠条款,就可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较多的风险投资效益,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便得到保护和调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若国家在税法中赋予风险投资产业较轻的税负或较多的优惠,风险投资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因为当有关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可见,税收政策处于推动风险投资及高科技发展的最前沿,其所产生的强烈“加速”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美国风险投资状况与税收机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经济呈现出罕见的繁荣态势,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从1995年起到现在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名列世界第一。这归功于美国牢牢把握住了以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驱动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发展潮流。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美国经济持续增长。而建立、保障和推动高科技产业以惊人速度发展的直接因素是同高科技创业行为紧密相连的美国风险投资机制,如著名的高科技企业DEC(数字设备公司),Intel(英特尔公司),Microsoft(微软公司),Compaq(康柏电脑公司),Apple(苹果电脑公司)等都曾受到风险投资对它的投资、支持和帮助,是按风险投资模式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的。②

现任布什政府认为,20世纪80年代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推动了风险资本的产生,现在正是这些风险资本支持着网络技术和其他技术的增长。“低税收、有限管制、贸易开放的国家比之更大、更集权的政府和税负重的国家增长更快,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③

通过对美国风险投资状况进行探讨,我们发现:税收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例如,美国1957年的投资收益税税率为25%,后来提高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经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税率提高的影响下,1975年风险投资资金规模迅速萎缩至0.01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对风险投资给予大力支持。例如1978年了《1978年岁入法》,规定风险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从49.5%下降到28%。这项法律的出台使得美国下一年的风险投资资金增长了40%。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每年可以拨出其1.25%研发经费支持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这一计划从1983年到1995年共向小型风险企业提供了60亿美元资助,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事业的发展。1981年了《经济减税法案》,规定个人支付的风险收益税率再度从28%下降为20%,结果导致当年的风险投资资金比上年几乎又增长了1倍。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投资额的60%可以免除课税,其余40%减半课征所得税。④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论积极制定各项政策,如削减风险投资利润税,降低风险投资贷款利率等等,从而使风险投资成为一种主要而又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到1994年,风险投资总额达到1000亿美元,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⑤克林顿总统上台以后,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长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使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处增长达到4.6%,风险投资总额高达240.6亿美元,产生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解决风险资本的来源问题,美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鼓励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规定SBIC的发起人每投入风险企业1美元便可以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随后大量的SBIC得到创建,并从社会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美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对风险投资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为60亿美元,到1999年猛增至483亿美元,7年增长了7倍,而且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有90%用于生物、通讯、计算机及其设备、电子、环保、医疗器械、半导体、软件和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成为这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这些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⑥

三、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

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势在必行。

(一)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国外发达工业化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均通过税法和风险投资法为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投资与税收的规定,加上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和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有关风险投资主体,包括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参与风险投资的其他社会主体,均可在国家通过法律所提供的各种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为风险投资进步作贡献。因此,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不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是无法实现的。

具体而言,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从而使各种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合,发挥税收的应有效应。

第一,制定《风险投资法》,从而以立法形式将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然后根据《风险投资法》,制定《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风险投资具有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所以部分国家在风险投资成果转化为商品前,对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给予先期补偿。如果投资失败,或对亏损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一旦成功,则可按成果转换收入征税收回预先支出的款项。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考虑出台《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暂行条例》,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为风险投资发展筹集专项资金。

第三,以《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和《风险投资发展进行税暂行条例》为基干,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从而为风险投资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秩序。

(二)规范现行所得税法,注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应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税率与税基。税负与税率、税基呈正比关系,税率一定时,税基大税负重;税基一定时,则税率高税负重。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的效果,发达国家比较讲究税收优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税率和税基之间,侧重点在税基方面。而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侧重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方面。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开展了风险投资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而税额式减免优惠则偏重于利益的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性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很不公平。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以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就会使企业感到真正从税收上受益来自于风险投资,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具体说来,企业风险投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予以明确规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这种做法很好,应再加以扩大范围和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金、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扣除标准还可以适当调高。同时还可以参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从而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2.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偏长(房屋建筑为20年,机器设备等为10年,其它为5年),且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必须扣除残值。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鉴于此,我国税法应在企业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注重加速折旧问题,规定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3.给予税收抵免

与加速折旧相比,税收抵免能给风险投资企业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经常运用的方法。如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风险投资企业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的额度限制在3500亿里拉以内。然而,我国税法至今尚无关于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应考虑增加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给予风险投资家个人所得税优惠

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对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如韩国政府规定,对于从事风险投资业的人才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风险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因此,我国可以对风险投资家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风险投资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三)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强化风险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

风险投资税收是税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税收行为本身的强制功能,即使以优惠形式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因此,要强化风险投资税收行为,使其成为法律义务被其涉及对象履行和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税收的监督和管理。

1.实行风险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风险投资事业,从而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注重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金融、外汇、融资历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为企业推进风险投资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建立风险投资税收执法保障机制

税务部门应会同司法部门,制止任何侵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家基于风险投资税收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活动,使风险投资税收的强制作用与优势功能充分体现与发挥。

3.实行风险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

税务部门应会同风险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曾被认定的风险投资企业,如其不再从事风险投资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

4.实行电子申报和计算机审计制度

对风险投资企业可实行电子申报和网上咨询服务,从而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负担。由于风险投资企业一般计算机普及程度较高,所以可对其实行计算机审计,为风险投资企业会计核算的无纸化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资料:

⑴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

⑵刘曼红主编《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⑶庄恩岳《风险投资与案例评析》(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

⑷陈少英《科技进步与税收法律环境》(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2期)。

⑸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TheSeventhAnnualEconomicImpactofVentureCapitalStudy",L.L.P.,1997.

作者单位: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

通信地址:广州市小北路54号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电话:020-83567333-1310

①参见拙作:《知识经济基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风险担保法律制度》,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2期。

②杜莉:《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纵横》1998年第11期。

③ThePresident''''sAgendaforTaxRelief,.

④郭庆旺、罗宁:《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思考》,载《当代财经》2001年第1期。

第9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公平;效率;效率分析

一、经济法的优先价值

在法律哲学中,法律价值一直被认为是核心问题。美国社会法学家R·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时,常常没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损害效率为代价。对于某一具体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要由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任务来决定。

对公平与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罗尔斯、弗里德曼和奥肯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罗尔斯主张公平优先。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要优于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弗里德曼主张效率优先。他主张按产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资源,反对利用国家手段达到结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个社会把平等———即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奥肯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他说:“罗尔斯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中,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个麻烦。在这里,就像在别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3〕奥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漏桶规则”,通过“漏桶”这一收入调节制度,达到既要适当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

我国经济法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观调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以及受到社会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约,经济法的价值必须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效率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效率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即经济法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二是经济法本身的效率问题,即经济法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带来的效率,也即经济法应包含有自身的内在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经济逻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是促进市场主体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即使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达成协议,所以,应有一个第三者迫使他们同意合作。这就是法律的目标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所以,法律设计应该能防止胁迫和消除意见分歧的损害。这就是所谓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通过法律消除私人谈判的障碍。自愿交换对双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谈判会带来一个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规则,克服私人谈判的障碍,促进合作,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来减少合作的成本。这被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经济法应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资源。古典经济学提出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自动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增长。这种假设受到制度主义的尖锐批评。经济人的理性假设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对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虑,不仅对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对客观的环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对目标,行为及其结果都能给予一个合理的预测。但由于人类所处环境的约束和人类自身计算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知道全部备选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去,也无能精确计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也就是说,经济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对有限理性的定义是:“有达到理性的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个结果就是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这决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经济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行为的基本规范,提供一个对未来预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及其绩效。

三、经济法的效率分析

(一)国家通过经济法干预经济的效率分析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夫灵及市场不及的地方,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制度。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通常市场失灵分为三种情况,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等三种情况。

提供公共物品。一个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产品”,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消费上的竞争性,二是供给上的排他性。市场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产品。另一种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别的任何人对该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国家提供的国防和司法服务,并不妨碍乙也同时享受这种服务。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对一种物品未付费的各个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该物品的好处。例如,不论人们是否对反污染规划作出贡献,每个人都得益于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将不负担某一物品的费用,而他们却能免费获得该物品。灯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灯塔的收益会超过成本,但由于没有办法排斥未付费者分享灯塔的利益,市场也可能不提供灯塔,因此,市场交换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为卖方将不能保证只有偿付这种物品代价的那些人才能获得该物品。三是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或甚至为零,即增加一个人口并不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这三个特征,使得通过市场制度来供给公共物品,会产生供给失效,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国防为例。国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个国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与利益的非占有性特点,其好处已经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各个成员,无法指望每一个社会成员会主动去购卖,相反会出现大量的对这种物品免费使用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交易失败,无人进行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市场机制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与市场供给相比较,政府供给是高效率的。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设计:究竟河种物品在什么程度上为社会所必需,供应这些公共物品的资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将这些公共物品分配给需要的社会部门等。

外部性矫正。外部性,又称外在性或外部效应等,含义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费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产生有利于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性效应,有损于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性效应。前者的例子如植树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社会关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人们普遍认为,市场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矫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大致有三种:当事人直接协商、经济组织创新、明确界定产权。由于外部含了当事人缺乏自我约束力的假设,因而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外部性显然难以成功;经济组织创新在短期内亦非易事,真正有实效的方法其实只有一种,也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资源配置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现实社会中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而且有时交易费用还特别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实际上不可能或不经济,有效率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方法予以干预。

消除垄断。垄断组织的垄断行为从社会整体看是低效率的。(一)垄断企业限制产量以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自由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是价格竞争,即降低价格,薄利多销,这种竞争方式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可以提高社会净福利,但在垄断市场上,垄断企业往往通过限制总产量的方法,抬高价格,这样就有损消费者的利益。(二)抑制竞争,从而降低企业的创新动机。竞争和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机,通过竞争和利润驱动,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整个社会受益。但是垄断组织可以通过垄断市场控制价格来实现垄断高额利润,因而垄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因就相对小得多。(三)垄断者获得超额利润,加剧垄断者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是通过垄断价格来获得的,具体是通过垄断低价和垄断高价来实现的,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剥削非垄断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这样,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加剧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界的矛盾。(四)垄断组织内部的低效率。美国经济学家H·莱宾斯坦于二十世纪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垄断企业的大组织内部,存在着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性。这是因为,垄断企业缺乏纯粹竞争经济中的经营的那种竞争压力。企业不是由一个单纯的群体构成的,而是由实业家、白领和蓝领等集团共同构成的组织。处在竞争性市场上的企业,为了争得生存条件,企业内的诸集团会团结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垄断市场上的企业就不同,它们享有垄断利润,企业不存在着太多外来压力,因此企业内部各集团的行为就会偏离争得企业最大限度利润这一本来目的,而在企业内部各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导致各种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从而导致企业的低效率。(五)过度的广告宣传造成的资源浪费。企业的垄断可以通过扩大产品差别来产生,但事实上,有些产品的差别完全是通过广告宣传人为地形成的。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差别,往往通过扩大产品广告宣传方面的支出;反过来,垄断又使得公司有可能进一部扩大产品的差别,其方式同样是通过广告宣传来实现,这样就导致广告宣传方面支出的攀升。广告宣传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方式,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得不到益处,纯粹是一种交易成本。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发生最优化的作用。它保障企业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的获得与行使,保障企业平等的进入市场的的自由权利,它谴责,打击所有分裂市场、取消、扭曲市场的企业行为、政府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的作用的基点是企业自由,“干预”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消除商事活动中的障碍和向消费者提供便利,不是为了“干预自由”,而是“为了自由而干预”。马歇尔·C·霍华德精辟地阐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只要存在着对竞争的不正当的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卖中合理判断的严重障碍,那么,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这种社会的控制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5〕反垄断法强调市场的总体自由,是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减少“政府失灵”的风险。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前提,但政府亦非是万能的。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对此有深刻的论述。布坎南认为,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最终是由人组成的,这些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千方百计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员作为一般的人,并非无所不能、无所不知,而是拥有人类固有的一切弱点,也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即使有的官员想把事情办好,也可能因为局限而无功而返,或者好心办了坏事。总之,政府不是超凡至圣的超级机器,并没有正确无误的天性。因此,如果说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缺的话,那么针对市场缺陷的政府干预也并不一定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并不一定会增进公众的福利。布坎南的“政府失败论”实质上是指出,国家存在着能力边界,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干预决策;在进行干预决策时,也会面临如何进行最佳选择的难题,如政府干预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讲求方法的科学性、合目的性,这种对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效率与非效率、方法的科学性与非科学性的选择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

经济法可以对克服政府的干预偏差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多种“干预政府”的内容和方式,它们都有其意义和作用。但是,最为有效、最为持久并能对其他方式进行保障的应是制度制约。因此,干预政府的关键是建立制度安排: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有序化、明确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人们预测、识别,控制“政府失灵”的成本,使防范成本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内。从社会角度看,有了这种制度安排,就可以将违规成本内在化,增强其自律意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则,在探讨和设计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为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进行法律解释的同时,也研究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范围和程序,避免政府干预失灵。

四、经济法律制度的成本分析

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履行成本。这三方面的成本都与法律成本有关。首先,法律制度事实上提供一种基本上固定不变的的信息,从而可以节省信息成本;其次,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谈判规则,从而减少谈判成本;再次,法律规定了违约的制裁方式,从而对违约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而在发生了违约行为时,法律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规则,并通过国家机器保障这些规则的施行,这可大大减少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法律制度要发挥上述作用,其本身的运行需要花费社会成本。经济法在实施国家干预时就存在着干预成本。经济法的社会成本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

立法成本。我国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问题,各部门在立法时都尽量扩大自身的权力,尤其是收费权和处罚权,同时又规定较为复杂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阻碍了产权人对其财产的正常使用。应用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对管制的成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来分析立法成本:一项法律法令的通过,必然符合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这一集团必然要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立法成本。同时,由于该项立法的通过而受到损害的另一社会集团,也必然为阻止该项立法的通过而付出成本。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任务非常艰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从社会总体效率来看,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成本较高,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其一,我国的经济法律草案大都是山相关的行政部门起草,带有相当的部门利益色彩,而相当多的草案在立法机构常常可以不经修改或经细微修改而予以通过。这表明我国的法律起草部门并非是中性的,它本身就带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偏好。其二,缺少高效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议、辨程序。缺乏促使立法机构成员主动了解议案的激励机制。其三,立法中存在信息问题。信息问题包括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错误等。信息不足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并且其边际成本递增;信息收集主体因理性的有限而不能收集所有的信息;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因而产生市场总体的信息供给量不足的问题,信息不足往往使立法者不能作出最佳决策。信息偏在是指在两个主体之间呈不对称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机关具有信息优势,但就某些特定问题,立法机关可能处于信息劣势,导致干预的法偏离干预需求。信息错误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传递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而使信息失真。错误信息会严重影响决策者的法律输出质量。

解决立法效率偏低的方法是进行制度创新。(一)设立常设的或非常设的独立的法律起草机构,其组成人员除相关行政机构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种专家,还应有不同利益的代表,使法律草案把不同个人偏好汇集成一种社会整体偏好,这样在法律起草阶段就能比较好地反映市场的干预需求。(二)用法律形式对立法机构成员进行有效制约,纠正其公益心的偏离,抑制其经济人的倾向。(三)立法机关应设立独立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机构,就特定问题进行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改革国民经济统计体制,减少无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与传递。

执法成本。考特和尤伦曾论述过执法成本:“没有人知道法律纠纷花了多少社会财富。1983年,联邦、州和地方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上的费用加在一起高达397亿美元……”〔6〕我国的执法成本,特别是经济法的执法成本未作过统计但可以肯定是非常高昂的。特别是我国存在着严重的执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把执法手段当作目的,只关心收费、罚款,而对被收费的对象不进行管理、引导;功利地选择法律进行执法,导致法在适用上,不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有效管理、服务,只着眼于自身利益而对市场主体进行骚扰式的“管理”等待,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法的执法效率。

要提高经济法的执法效率,必须对政府执法过程进行改革。这有多种思路,如:其一,对执法者进行全方位的激励,使执法者具有执法的动力,克服执法者消极执法的现象。其二,对执法者进行多路径的监督,从而促使其遵循法律。如横向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其三,立法者在进行执法程序设计时,应多途径扩大执法者的信息拥有量,赋予被监督者强制说明的义务,并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低成本地获取信息。其四,使执法主体具有自身组织上的保障,确保执法的有效性。〔7〕

从经济法效率的理论分析可以知道,经济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现状却是不够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还有根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84。

〔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第152页,商务印书馆,1986。

〔3〕(美)阿瑟·M·奥肯。《平等与效率》,第84页,华夏出版社,1987。

〔4〕参见(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三联出版社,第4章,1994。

〔5〕(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第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