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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大学生返乡就业的积极意义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形成全民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国际旅游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2011年)的努力,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初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目标考核五大体系;在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5项创建评估指标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具体目标是:从年起到2011年,利用2年时间,使我市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加,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7000户以上,新发展私营企业800家以上;每年再就业培训4000人、农民工1万人,创业培训2000人,创业成功率达到50%,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6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一)创业导向:充分发挥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围绕“四大基地”和“十大工程”建设,重点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近期发展重点,主要建立以旅游服务业、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纺织服装加工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机械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通过创业使企业得以扩张、技术得以进步、产业更加优化、就业更加充分。
(二)创业主体:在全市倡导全民创业,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围绕游客和市民需求,鼓励农民发展一批集餐饮住宿、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特色乡村饭店旅馆;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鼓励农民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们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带头致富。
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5.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市场创业转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
6.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7.鼓励优秀人才来黄创业。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黄投资创业。鼓励籍在外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黄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8.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新理念,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9.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自觉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三、具体工作步骤根据市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全市创建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至2011年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年1月—5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市有关部门出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各区县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并于年5月前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7月)。召开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在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2011年7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对照各项创建城市的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工作: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系列主题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回归”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金点子”创业项目征集、项目推介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春与创业”活动;由妇联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巾帼创业”活动;由工会牵头,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开展帮助困难职工创业的“职工创业”行动;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等活动。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12月)。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不足,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迎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形成推动创建机制
1.建立政府推动的领导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监察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信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2.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
3.建立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设秘书、指导、督查、宣传等四个工作小组,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工作,形成推进创建工作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4)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者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内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确实无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或土地归属证明文件,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2.税收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依税法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3.财政政策
(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和购买创业成果等。
(2)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3)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并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4.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上述个人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一次。微利项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根据创业培训合格率等培训效果给予不高于7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和不高于3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确保创业培训后50%的开业成功率。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创业者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4)加快城市创业园(街)、“凤还巢”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对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人社部门管理服务范围,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身份、学历、资历限制。
(6)积极为自主择业干部提供创业平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
(7)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可以为其破格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8)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从人才资金中给予补助和奖励。
6.土地政策
(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
(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3)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7.其它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发展乡村旅游开发或“农家乐”项目的,有关部门在证照发放、税费征收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给予优惠扶持。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全民创业能力
1.扩大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对已经创业企业者开展创业提升培训。
2.提高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3.推广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以培训促就业为目的,以体现徽文化内涵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劳务品牌为依托,努力开创我市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新亮点。人社、农委、科技、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模式,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模式。
(1)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计划(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2)实施“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
(3)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依托各级团组织,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辅导。
(4)实施“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5)实施“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对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
(6)实施“创办中小企业”计划。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创办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7)实施“1+X创业”计划。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探索“1+X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8)实施“农村致富带头工程”。依托农业、科技等部门,结合农民创业带头人、星火计划带头人计划,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种植业和养殖业产供销等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经纪人。
(9)实施“克隆引智工程”。引进经济发达地区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的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全民创业提供服务
1.完善“六位一体”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各级创业指导中心,不断提升创业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组。
2.完善创业专家指导团。要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3.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4.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5.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保障政策措施落实
1.健全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内容包括: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对企业的贡献率、创业存活率、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培训效果、创业环境、创业满意度等反映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予以分解。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区、县,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定期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督查,及时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保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建立创建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按月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并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和调度工作提供依据。各区、县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
3.实行创建目标考核制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工作的内容,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市各成员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并列入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及就业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