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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王静(1975-),女,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研究生。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构建在畅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对该领域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在借鉴国际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新课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40-03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2005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规模增长极其迅速,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79亿元,比2004年增长79.9%。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出的新课题
(一)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1.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了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而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三)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四)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1.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3.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4.成为网络赌博的又一渠道。尤其是最近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可疑交易有上升趋势。
5.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监管的策略选择
(一)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
参考一: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参考二:同年的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
参考三: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1.市场导向性监管原则。是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应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
2.审慎有效性监管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市场存在着失灵。监管部门应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人文背景,在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寻找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均衡点,在监管收益与成本的权衡中把握监管力度。
3.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作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发展的催化剂,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有益的革新和实验”,因此相关监管政策不应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解释的空间。
4.动态监管原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未来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应进行动态的监管,有弹性的监管,分阶段制订监管政策,“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建议
1.尽快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
2.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现在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缴纳的保证金、风险化解能力上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实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3.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对国际机票、电子产品等的交易造成了困难,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花76元办理数字证书。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急需规范。
4.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可采取限制一定时期内的账户资金余额或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方式。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
5.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首先,应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另外,制订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严惩逃税行为。
6.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我国的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央行旗下并不可取,但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赎回电子货币。
7.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外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可能监管,外资企业一般采取曲线进入中国市场的策略,借内资“壳”公司开展业务。虽然拟定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但比例的限制是否能真正限制外资的绝对控制,监管部门还需探讨。
8.加强与国内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协作,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9.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卓其,史明坤.网上支付与网上金融服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1经济在发展中迫切的需要完善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体制
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建设中与金融资源之间的关系,将有效的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潜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实行一种自上而下的“一行三会”垂直管理方式,为监管的专业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不过这种模式在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中依旧不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他不能够有效的兼顾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形势下对金融的需求。面对地方金融在不断发展中与金融监管出现的摩擦,地方金融的利益往往会被搁置。加之金融监管部门并不是十分重视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存在部分金融滞后的发展状况,这就为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及管理带来了困难。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地完善地方金融发展,才能够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稳定。通过客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当前社会金融业的管理模式主要以垂直管理为主,这种方式有效的规避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不良行政干预,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地落实并得到执行,不过在该模式的管理中依旧存在管理空白。在当前社会发展、金融体制不断变革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型商业银行以及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性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的快速出现,这反而使现代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矛盾更加的突出与尖锐。最近几年,地方性城投债权违约、民间高利贷风险增高、房地产商卷钱跑路事件频发等,这给正在发展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敲响了警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地方政府虽然在不断地完善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但是民众对于强化政府处理相应风险处置能力的呼声正在与日俱增。各地区、省市的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一般都是本地区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更加了解状况,能够根据实际的发展现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作出评估,可以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及手段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业之间的发展,进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同时也弥补了垂直管理的空白,起到了沟通地方政府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便于基层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处置潜在的风险,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执行。因此,尽快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2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问题思考
2.1首先是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得不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满足
在国家提出对金融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之后,我国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机构开始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积极的进行创新改革。但是实际效果不尽人意,大量乱象频繁的发生,导致了新型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需求。其中出现的两个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是国有金融管理部门无法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行之有效的信息沟通。面对地方经济发展特色的投资平台、担保公司等,国有金融管理结构缺乏与其有效的沟通体制,造成国家无法对地方的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引发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或者风险概率增加的状况。其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省市金融发展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者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在金融管理中无法行驶统一的管理手段;加之部分地方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无法有效的发挥,使得相关监管工作形同虚设。另外一些不同的市县在进行金融监管中也没有办法良好的合作,并且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本身就弱,使得最终金融管理建设始终见不到成效。还有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中仅重视自己地区的经济利益,导致了政策落实的失衡,使得金融管理及资源配置受到了极大的干扰。
2.2主体权责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开展中需要强化
现代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都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其实际的发展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在进行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其设立的部门名称也是各种各样,实际所具有的权利、职能也存在重叠现象,导致一个问题多个部门插手的状况。现代地方金融机构主要进行产业未来发展规划、服务管理等工作,导致了职能错位以及交叉管理乱象频发。其设立的各种管理部门将地方金融管理的权责进行了彻底的拆解,导致地方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配置,促使城市商业银行、省国资委等众多部门一旦面临某些事情时,不是一起插手就是决口不问,一旦发生问题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直接导致了地方金融管理整体效率的下滑,使当地的金融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持,直接对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环境造成了破坏。
2.3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为了能够拉动地方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地方政府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基于对地方金融业进行发展。一旦对准入把关的标准设定的过高,就会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满足地方金融的发展需求,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及发展名存实亡。为了能够有效的强化对地方金融的管理能力,中央一般会采用一刀切的战术,致使多数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执行地方自己制定的金融规划方案,制约了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由于我国各地省市的金融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必须结合其实际的发展状况进行金融监管权力的适当下放,允许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力,允许其部分创新金融监管方案的实施。
3对如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
3.1树立地方正确金融发展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合理引导
首先应该为地方金融业发展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将其作为金融工作开展的核心依据,依托合理的引导进行地方金融行业的建设。有效的将地方现有的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利用,将会直接对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显著的影响,同时该影响也是对地方金融行为发展是否有效进行衡量的一个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金融管理与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对现有的金融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构建。其次,为了能够对地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引导,中央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的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权责统一。中央还应该积极的对地方金融管理的预算工作进行干预,完善其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对其金融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竞争实力,使中央的金融管理职能能够快速的过渡到地方手中。
3.2针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确定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往往要面临复杂多变的问题环境,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地方对金融系统管理的能力,就必须对地方与中央在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中央必须对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使地方金融管理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使地方与中央明确双边的界限,提高金融管理的协同性。中央政府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八字原则,将中央专业化金融管理模式与地方性的协调管理模式相融合。例如,在进行某项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地方必须积极的展开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而中央应该在金融管理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的对地方反馈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面对我国金融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主管负责制,对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对地方未来的金融发展方向进行合理的规划,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科学改革,协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状况进行管理等,从而进一步降低地方金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对金融风险处置的能力,提高地方金融发展的稳定性。
3.3在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对监管主体进行统一,具体做法是在地方的各个市县等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的金融业发展状况进行相关规定的制定,对部门的职能以及监管工作的范围进行确定,确保协调机制充分的对地方金融业进行监管。不过就当前的监管现状来看,地方省市还是有必要在统计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监管的。面对存在差异的地方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状况进行分类,基于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对地方金融发展的风险状况进行控制,通过动态金融监管权力下放的方式,使地方政府获得更为有效的监管权力。
4结语
历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点回顾
据梳理,最早的一次全国金融会议于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召开。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内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高企,中国国有银行体系被市场广泛认为已陷入技术性破产。数据显示,截至1996年6月底,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8400亿元,占比达24.75%。第一次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会后,国务院陆续出台诸多改革措施: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同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随之展开,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K径砸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2002年2月5日至7日,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下阶段金融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在银行改革方面,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在金融监管方面,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2007年1月19日至20日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在此次会议上得到明确。时任国务院总理在此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央行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在此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此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此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此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在外汇储备领域,会议表示要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在资本市场领域,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在监管体制上,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此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最近一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于2012年1月6日至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是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是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是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是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在2009 年“四万亿”刺激政策实施后,政府融资平台大量成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积累。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在2012年提出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至今,相应风险已经得到较好控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称,地方债风险化解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负债的管理,按新《预算法》及43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应剥离融资功能,不再新增政府债务;二是摸清存量债务,通过债务置换将银行、信托贷款置换为低利率的地方债,大大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面临压力,目前地方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快速发展,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政府债务和商业化融资间的界限有所模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关注。”陈道富表示。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金融业混业发展加速,但监管体制仍主要是分业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目前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Y连接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等在中国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大势所趋,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这对现行分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其次,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再次,分业监管易导致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同时,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很难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2015年发生的股市波动,2016年险资大肆举牌上市公司事件,都说明目前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和各监管部门协调性很差。”陈道富也指出,“这些年金融交叉、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机构、业务、交易结构、资金都在融合,虽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是通过各种通道业务、平台合作等不断绕开监管。”国研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更是直言:“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最大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
事实上,在近两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改革要点就已被列入。“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这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而在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则再次表示“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曹凤岐指出,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非常必要”。
在此背景下,市场预期如若今年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是重要议题。“现在关注点都在金融监管上,金融监管肯定会涉及,包括宏观调控的协调。”陈道富表示。
对于如何调整监管框架,曹凤岐说:“目前基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恢复由央行‘大一统’监管的格局。即撤销‘三会’合并到央行中去,由央行进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意见是合并‘三会’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共同监管,即‘双峰’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合并‘三会’,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金监会的作用,建议在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一是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将原来‘一行三会’的宏观与微观审慎性监管职责转到该委员会,该委员会更多的负责起宏观审慎性监管职能。二是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该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查,对投资者进行提示与告知,协助投资者投诉的仲裁甚至诉讼。三是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原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有一个金融稳定局,可考虑将其合并到金融稳定委员会中,负责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同时制订金融监管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中央银行仍然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与金融调控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分工协作,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表示,“双峰监管”可能比较适合我国未来经济、金融发展。一方面通过宏观审慎体系,央行加上银监会管理的一些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确保货币政策供应目标、传导渠道能够实现;另外将“一行三会”针对微观监管部分,强化成一体,共同在这些部门中去协调处理以前出现的监管盲点。
防风险有望成为重要议题
除金融监管外,多位受访人士认为防风险也将成为重要议题。“宏观层面,风险肯定是最核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杨涛称,“这涉及如银行体系潜在风险、资本市场潜在风险、地方债风险等诸多方面。”除此之外,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金融如何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去杠杆、货币政策有效性及利率传导机制、金融对外开放均可能成为会议内容。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曹文炼2016年9月表示,“十三五”时期和即将召开的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关注的焦点,可能是研究如何深入参与和推动全球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全球金融治理的改革完善。
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
一、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模糊——监管无的放矢
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这对三个最高监管当局而言,目标似乎很明确,而对省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只明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之责”,但对如何保平安,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假如不平安,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金融监管工作究竟应管什么,怎么管?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在现实中很少有人能说得清、道得明。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监管工作无的放矢、事倍功半,极大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行动迟缓——举措后发制人
我国目前的监管大多是等问题出来以后,再去介入,后发制人,有些事后已无法弥补,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一是监管的思想滞后。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办法来稿监管;二是缺乏创新的理念。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是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发挥事后查处的功能。现在虽强调风险性监管,但被监管对象主要是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总行一级法人体制,使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的各级分支行也无法对被监管机构总行以下的分支机构实施风险监管;三是依法监管的观念不强;四是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不充分、及时,对风险和危机的认识及行动滞后,做“事后诸葛亮”。
(三)素质偏低——难担监管重任
一是知识准备不足,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监管当局总部人员学历高,但不了解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实情,省级以下监管人员了解实情,但学历层次低,综合素质差,难以适应艰巨复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业知识缺乏,缺少在一线工作锻炼的实践机会,不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特别是一些创新业务不熟悉,难以得心应手的开展工作;三是既懂机知识又懂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四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人员缺乏一大批既熟悉外汇业务和国际金融惯例、外语外汇人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无法深入;五是近几年相对僵化的人事制度,仍未摆脱传统落后体制的衣钵,使分支行人员不能进不能出,结构得不到调整,监管人员老化,青黄不接、适合监管的人才明显奇缺,难以适应监管新形势的要求。
(四)手段落后——监管收效欠佳
一是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大量运用行政手段,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主要依据几部金融法和一些行政规章或业务规范,检查、罚款几乎是基层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这种对事不对人的方式很难起到作用;二是计算机技术已普及,但监管工作仍停留在手工阶段,以手工为主,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的技术的推广;三是监管方式落后。目前主要是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基本是哪里出了问题就监管到哪里,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性,而非现场检查,也只是收收报表、写写,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很少;四是监管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国一些银行已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货币和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战,网络银行可以在瞬间将资金从地球的一端转划到另一端,突破了业务的地域限制,但人民银行还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证监会到现在为止没有对沪深证交所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系统,监督所依据的是散户所使用的“钱龙”等普通商业软件。
(五)法规滞后——政策标准不一
一是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检查、评价和管理,还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直接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各金融的财务制度、报表格式和科目到现在仍未统一;我国信托业已发展近20年,但直到2001年1月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才出台,使我国对信托业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始终强调对金融机构要统一法人监管,但由于体制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都是以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为对象,除2000年两次真实性检查外,总行和大区分行统一开展的监管行动较少,并未真正实施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统一法人监管。而人行各分支行开展的一些监管工作各自为政,由于总行无统一的监管标准,加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同一类问题执行的标准不一;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几年虽然颁布了几部金融大法和一些监管规章,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对金融业监管的要求,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三是各项新业务不断推出,而现有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规定跟不上业务的发展需要,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四是对市场准入退出、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等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缺乏监督——存在道德风险
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新体制运行后,将日常监管和稽核再监督融为一体,由内部同一监管部门操作,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加上监管机构内设内审部门对监管进行再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在实际运行中根本无法操作,形同虚设。由于监管责任不明和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造成了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运作。
一是地方保护。我国人民银行体制虽进行了改革,但只改变了一级分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作为监管第一线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仍按行政区划设置,他们的利益同地方联在一起,导致在监管上敷衍了事、降低标准、违规不查、违法不究,暴露后想方设法搪塞护短、开脱责任。
二是宽容态度。1.一些基层行处的领导为应付地方政府及各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关系,在金融监管执法力度上较软弱,不愿得罪人,致使上级行的监管指令被层层打折扣,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2.监管人员明明发现问题、找到漏洞,碍于倩面和考虑到对自己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3.面上检查多,有针对性的检查少;检查多,处理少、手段软;对被查机构的存在问题处罚多,对人的处理少。
三是作风漂浮。部分监管人员到被监管部门工作,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作风漂浮,发现不了问题,拍屁股走路;少数基层监管机构自身行为不正,在监管过程中对同一问题分彼此、论亲疏,不能一视同仁,在被监管机构中失去了权威性;一些人以监管者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到被监管机构指手划脚。
四是谋取私利。一些监管人员在监管中为谋个人晋升等私利,是非界限不清,滥用权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搪塞,对事业极不负责,导致由于监管失职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监管的道德风险,长期以往导致在监管中阿谀奉承的“老好人”左右逢源,而踏实肯干、对事业负责、讲究原则的人成了不合的“另类人”。
(七)体制壁垒——形成效率损失
1995年以来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更进一步明确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种体制为解决金融秩序混乱起到积极作用,但也造成了明显的效率损失。
一是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以后,对省以下证券保险机构的监管,可以说是“证监会、保监会顾不上,人民银行又不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是与西方相比,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使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业务被局限在以存贷款为主的狭小范围内,人为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割断联系,不仅不适应现实经济和金融的需求,也造成了明显的效率损失。以银行为例,我国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存贷利差,随着七次降息,利润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无法消化既存的大量不良资产,使银行的发展空间逾加狭小。随着加入WTO和国际经济全球化,这种监管体制的弱势将更加明显。全能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后,受分业经营严格束缚的我国银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会受到本国人为壁垒束缚和不公平待遇;
三是分业监管导致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重复监管。
(八)范围局限——监管狭窄
一是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风险监管还只是处于摸索阶段;二是国家对三个临管机构监管的职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除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部门以外,还有审计署、财政部、国家和地方税务局以及司法部门,最近国务院又对各个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使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受到局限,由于监管部门较多,导致“不该管的大家都在管、都要管,该管的管不了、管不好”;三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职能分工太细,导致监管上“拉二胡,自顾自”和重复监管,难以从整体上对一个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体系的改革滞后于改革。表现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比较高,各种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非公有制成份比重越来越大,而我国金融业仍基本上是国有垄断,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缓慢,民营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相对缓慢;
二是被监管机构仍无法摆脱行政干预。央行等监管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但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仍按行政区划设置,仍无法摆脱众多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三是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职能的时间还比较短,省级以下机构还未健全,没有什么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监管的水平离国际标准尚远:
四是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不强。人总行第三个监管部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特别是其分支机构还未能摆脱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行政干预,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不强;
五是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体制仍然不顺。1998年底,人民银行进行了体制改革,成立了九个大区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但省以下的机构仍按行政区划设置,与大区行跨行政区设立的体制不配套。近两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有一定缺限:1.省级分行撤销后,大区行一时难以承担面广量大的大区内的监管工作,更多的是疲于应付;2.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监管办的职能定位比较尴尬。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厅级建制,职能是对省会中心城市进行金融监管,没有对全省监管的职能,无法为大区行代行对全省的一些金融事务进行协调,大区行又鞭长莫及。而监管办职能只是受大区行委托进行现场检查;3.将县支行定位在主要对信用社的监管上,使县支不少人员由于工作量小而无所事事。
六是金融监管处于体制转轨特殊时期。我国金融监管大环境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磨合期。
三、对策建议
(一)应对世贸改革监管体制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日趋逼近,客观上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我国金融的监管体制也必须打破“渐近式改革”的常规,在五年过渡期内,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要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建议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是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将三个监管机构统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证监会和保监会隶属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统一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全面情况,制订并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独立于政府和人民银行,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成立独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独立,在交差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
2.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体制。
一是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市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支行。
二是市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撤销现有的中心支行,仿设立大区行的模式,重新按区域设置中心支行,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削减三分之一。为解决县支行撤销后的监管问题,按区域设置的市中心支行要成立金融监管110服务中心,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迅速出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三是撤销大区行派驻各省监管办。将监管办与大区行合并,原监管办所承担的现场检查职能,由大区行统一组织,这样不仅可以充实大区行的人员,也可理顺大区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四是重新定位省会城市中支职能。剥离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其只负责对省会城市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改革,使央行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体制,可以大大减少人员数量,杜绝人浮于事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形成、高效、稳定的央行监管组织框架。
(二)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国务院派驻的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3.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机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构建独立金融司法体系
一是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金融保险财务制度”,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准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
三是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
四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
五是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信用观念的弱化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的主要根源,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司法部门片面考虑地方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暗中支持企业以改制为名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金融部门巨额债权被悬空,同时也掩盖了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无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司法体系,银行对这种逃废行为只能愤而视之,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对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人为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金融法院,专门授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受中国金融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双管,中央设最高院、大区设中院、省一级设初院,并分别按专业设立不同的部门。组建后的金融法院主要工作对原地方司法部门审理、裁决不公的金融案件进行重审纠正,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通过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四)完善金融监管约束机制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有效和权威,要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制定《金融监管工作条例》量化监管、细化指标、规范操作规程,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
一是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规定。包括:学历、职称、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年限,具备条件的要通过人总行监管人员资格,确定任期。
二是明确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明确总行与大区行、上级行与下级行、各级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行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监管人员的不同职责、权力、义务及监管标准,并制定监管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效率与安全是必须要做出强调的问题。但是从当前地方金融管理实践工作来看,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关系的处理中存在两种亟待修正的倾向。首先是为了提高金融管理效率而轻视金融监管工作。在金融管理效率的提升中,创新是十分重要的动力。虽然地方金融管理为了实现管理效率的提升而追求创新并没有错,但是如果过度重视效率而推崇创新至上,那么就容易产生金融危机现象。换而言之,如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竞争持有完全放任的态度,则很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紊乱以及金融体系的动荡,并最终让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毫无效率可言。在金融危机产生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在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方面达成共识。只有兼顾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才能够缩小金融监管效率与安全之间的不适应性。所以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为出发点的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当重视在制度方面实现平等的竞争,同时要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强化监管。另一种倾向表现为为了提高地方金融管理安全性而对金融市场开展过度监管。良好的金融安全状态能够确保地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且能够预防和抵制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从而确保地方金融得以健康的发展。从确保地方金融市场安全的策略方面来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需要指导市场经营者制定审慎经营制度,如保险赔付的构建、客户资金分户的管理等。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从而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虽然这些监管措施能够有效确保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安全性,但是如果过度重视监管也会制约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从而让金融投资者无法获利,这种作用即是金融监管的“金融抑制”作用。然而事实上,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的效率与安全并不存在绝对的冲突。为了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均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开展适度的监管,从而确保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综上所述,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无论是过分追求效率还是过分追求安全,都会导致金融资源配置难以实现最优化的问题,只有确保监管力度的适度性,才能够让地方金融管理使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这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能够对金融管理效率和金融管理安全作出科学的衡量,并在确保金融市场竞争有效性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做出有效控制。
2完善地方金融各项管理机制
当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需要重视通过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度不良资产市场的健全、地方政府自我约束能力的提升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完善。从管理机制的完善来看,地方政府部门要强调监管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信用制度等内容的完善。从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方面来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首先要重视对监管主体缺失这一问题的解决。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正确的定位,为了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地方政府也应当处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需要具备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在监管权力的独立方面,同时也应当体现在责任承担的独立方面;其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金融监管方式作出变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地方金融市场情况作出精确的调研和判断,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制定有效的预警机制与应急策略,从而有效避免金融危机的产生与扩大。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面来看,由于地方金融机构相对于国家金融机构而言具有更小的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者容易因受到金融市场负面消息的影响而产生集中挤兑现象,并由这种现象产生支付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首先应当以提升投资者信息为出发点来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在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提升金融机构的信誉度与市场形象。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实践中,地方政府需要对自身职责做出明确,即在资金设置方面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并按照设定的比例由地方政府和存款结构来共同承担相应资金。从信用制度的完善方面来看,良好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是确保地方金融资产不受侵害以及确保金融市场信用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所以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践中,要重视信用等级系统建设,并在开展信用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惩治措施。在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地方政府有必要发挥领导与协调的作用,通过组织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之间开展信息共享来为信用机制的完善保障。在此基础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不仅能够对自然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情况作出了解,同时也能对金融市场中的失信行为做出控制,从而避免地方金融机构因为恶意逃废债务而承担过大损失。
3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制衡
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制衡目的在于对地方金融管理权力模式做出变革。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如果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紧紧以中央或者地方为唯一主体来开展,则十分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的产生。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那样,人所具有的欲望会让人具有权力的同时变为一头野兽,即便是多美优秀的人物,其情感都会受到欲望的影响甚至腐蚀。因此,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引入制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中,权力制衡一直被当做避免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并且这种手段在社会发展过程与国家权力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同样涉及到了管理权力问题,并且无论是由何种部门或者哪个个体来开展管理工作,都难以排除产生权力滥用现象的可能性。从地方金融管理所具有的实质来看,权力分配是最为核心的内容,而地方金融管理权力的分化则是为了实现权力的制衡。当前国外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许多内容都具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如美国在金融管理工作方面所使用的双重多线体制就具有明显的分工与专业化优势,这种模式不仅是美国在联邦制度中所作出的重要要求,同时也是在金融管理以及金融危机中进行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并通过不断修正来完成的。由于这种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监管权利比较分散,并且具有着多个不同的金融管理主体,所以能够形成制约局面,从而有效提升金融监管成效。在金融管理实践中,美国的各个监管主体可以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合作,同时在工作内容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重叠,这对于更好地发现金融管理问题具有着重要意义。另外,由于不同的金融管理机构能够开展相互的监督与制约,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权力滥用问题的产生。当然,美国所施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便是有再多的优点,也仅仅能够适应美国本土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这要求我国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认识到国情与金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在对美国金融管理体制作出借鉴的基础上避免对美国的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照搬。从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开展的实践来看,权力的分配更加强调上下级之间所具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让我国上下级之间制衡的实现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但是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不仅要认识到横向分权与制衡的重要性,同时要认识到实现纵向分权与制衡的必要性,因此,在上下级之间开展有效的权力分配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地方与中央在政治地位、权力范围等多个方面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地方对中央的制衡属于弱势对强势的制衡,但是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并不会对制衡效用的有效性产生过大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制衡效用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制衡关系的形成与维持,而并不完全取决于政治地位与权力范围。并且,无论是在人事管理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也不会因为制约效用而产生报复现象。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给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重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并且不仅要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同时要重视地方对中央的制衡,只有如此,地方金融管理单位才能够在监督工作与自省工作中提升地方金融管理成效。
4结语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金融 有效性 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在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之后,已经在市场准许进入方面开始放松管制手段,并逐渐地落实国民待遇的实行。这样将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的竞争环境变得干净、公平,对于金融业的整体经营效率的提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的金融大背景是金融开放,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重点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怎样营造一个公平的、健康的金融环境并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以增强防范本国的金融风险以及抵御外来金融风险的冲击的能力。
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金融业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朋,但是同时作为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业,金融体系又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脆弱的缺点,随着金融风险的日趋累积和膨胀,爆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大增加。如今的金融大环境是要走金融全球化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唯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临管体制,才能保证我国金融业的高效、快速、安全地发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状况简介
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它以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相结合为特征,这也是中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者进行分业监管,监管对象分别为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2003年分离之后,我国中央银行决定把对商业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交由银监会负责。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监管对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外汇市场、各类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短期货币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非存款货币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货币银行和保险业等等。
二、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及不足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及不足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够具体
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和确定金融监管目标将会直接决定或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并且对具体监管制度和政策的指定与实施也起主导作用。监管目标的明确性程度也是上文有效性评价标准的第一项。截至到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目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从一定程度上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都在法律方面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显得过于抽象和宏观。制定好了金融监管的目标,就要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并确保其被严格执行,因此简答不具体的目标通常不能具体实施而可能造成目标自身被忽视。
(二)金融监管控制力度不够,自控性较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目前的控制模式过于集中,所有权力由金融监管机构单独控制,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的力度不够。长此以往,很可能出现监管越位的现象,甚至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行政干预,并且很容易就形成监管的依赖性,即完全不存在自我控制而只依赖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现实中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对于形成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自我控制不仅能有效地防御风险,避免因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原因而酝酿出金融风险,而且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的正常运行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信息不透明,公开制度不合理
信息公开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向社会大众该金融机构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安全性,并从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它信息公开会大大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从而加强了来自市场方面的制约,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利益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公开经营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四)金融监管立法不完备
我国目前对金融监管的立法依然不够完备。虽然此前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此前的立法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而非实际的可操作的问题,监管的内容也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相对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讲比较滞后,因为金融业处在不断创新的进程当中,原有的立法不能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做出相应的规定。另外,现行的大量的行政法与金融监管的基本法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和冲突。
三、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针对以上缺点和不足,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总共分为四点:
(一)强化监管目标的具体化实现
我国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确定金融监管的目标,最好能将目标量化,比如可以制定多层次的目标监管体系,这些目标可以分为对外的目标和对内的目标,近期的目标和长远的目标、简单的目标和具体的目标等,并尽量做到使监管目标透明化,最好能让市场参与者和一些社会大众参与监督,让他们多多关注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进度和形式,从而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
(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为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控制,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体系。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整合监管委员会,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都纳入其中,中央银行的负责人也参与其中进行管理,该整合委员会从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力,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运用法律手段调解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与冲突。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执行力度。
(三)培养优秀监管人员.加强信息透明度
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优秀监管人员。只有优秀的监管人员才能使金融监管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另外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例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让公众参与监督,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建设和改进
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必须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的金融领域也对世界全面开放,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方面的理论基础,从一些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当中学到立法对策。另外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明确具体的分配,各方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帮助,消除一些监管不足和相互重叠的现象,力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相对稳定和正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四、总结
总之,随着金融深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业务正变得越来越复杂,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不断加大,中国金融业将面临不少挑战。中国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在发现问题之后,要积极地为解决问题寻找途径和方法,以达到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与金融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目的,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地运行。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现在发现问题并对症下药及时改正还为时不晚。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使得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一风险、挑战、行动纲领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体制;立法完善
一、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上实现了银行监管领域的有法可依,形成了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框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构成。但在法律施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有诸多不健全的地方:首先是在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当中,规章的比例较高,法律层次低,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单一且重复的现象;其次,多数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原则性条款过多,缺乏实际操作性,实施效果差;第三,绝大部分银行监管法律法规都将监管内容局限在具体的银行业务上,缺少宏观监管的内容,监管理念也无从体现。
(二)银行监管体制不完善
1.分业监管体制下缺乏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系统性风险监管者。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缺乏对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顾名思义,是相较于注重个体金融机构安全与稳定的微观审慎监管的注重整体金融系统稳定的监管模式。后危机时代,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已然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不管是美国于2010年7月批准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还是《巴塞尔协议Ⅲ》,均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点内容。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各个分业监管机构注重的都是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而非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在“一行三会”的架构之上缺乏一个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实体性机构,同时也没有一个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够真正包涵经济、金融体系,更缺少一个把握全局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者。
2.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是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共同组成的会际联席会议机制。从实践操作上看,该机制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协调作用:第一,该机制是批准设立的临时性的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从而缺乏强制性以及权威性,该联席会议所出具的决议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第二,该联席制度是2003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下来的,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联席会议的三方都为平级部门,一旦三方针对某些具体的政策问题产生纠纷和争论,联席会议很难起到协调的作用,因此该制度定纷止争的能力十分薄弱;第三、在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上,《备忘录》中规定依据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业务的性质来具体划分具体其属于哪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至于该由哪个机构进行划分,以及如何划分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造成诸多难题,也导致该联席会议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3.银行监管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危机之后,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其法案冠名,足见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与监管改革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立法的核心领域之一,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少有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央行、银监会在其内部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也是新近刚刚成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仍在制定当中,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更是遥不可及。
(三)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监管体制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它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国际金融动荡已成常态,国际金融危机频发。此次金融危机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与金融全球化不无关系,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缺失则是蔓延的关键因素,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共同抵御金融系统性风险,已势在必行。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立法的对策
(一)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行业已经逐步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必将会不断改革和变化,针对上述我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诸多不健全和漏洞之处,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机构要不断加强银行金融立法,完善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当前的银行监管法律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模糊之处,可以考虑逐步补充、废除、修改、解释现行银行监管法律中与国际惯例不符的地方,消除现行银行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之处,对现存的、涉及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进行细致梳理,使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规范化、系统化。对银行监管立法进行整体规划,明确界定并区分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银行业监管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既要明确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与宗旨,又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将银行监管的市场准入、退出等制度包括进法律规制的范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填补我国现有银行监管立法的空白。另外,要加强我国银行监管立法的实用性,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操作性规定的比重,要将立法范围从之前仅仅限定在业务领域扩大到整体银行监管的宏观领域,强调对银行业的整体宏观审慎监管。
(二)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后危机时代,我们应该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将中央银行定位为预防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卫道士,不断扩展其金融监管的权利范围。我国作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央银行理应发挥更为核心的作用,要令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回归到人民银行,以实现对国内国际主要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操作上,一方面,银监会虽然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但和外汇储备管理局一样,银监会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从而有效协调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级别,以保证央行对其它监管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有足够的权威。银监会回归中国人民银行绝不是所谓的“开倒车”行为,其是与后危机时代各国改革趋势相一致的行为,美国《多德-弗兰克法》赋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比之前更多的金融监管权力,它的监管范围从商业银行扩展到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显著提高美联储预防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起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器的作用。银监会回归中国人民银行,并适当提高央行的行政级别,可以有效化解当前银行监管重叠且协调机构不健全的状况。银监会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部分,可以不断降低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信息沟通、政策协调、行动联动等行政成本;适当提升人民银行的行政级别,即使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能对保监会和证监会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保障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职能和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另外中国人民可以作为总协调人,组织各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沟通,这能有效避免当前虚化的联席会议制度的弊端,真正发挥协调机制的实效。
充分发挥央行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一个独立于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显得尤为必要。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虽同为监管机构的实施目标,但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当两个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监管者往往更多的考虑的是系统性风险和短期利润,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此,目前在“一行三会”下分别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做法似乎难以达到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因此,成立一个超然于三会任何一个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也应是题中之义。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监管体制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G20集团在2008年和2009年连续在两国三地召开三次峰会,共同商讨全球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问题。峰会就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达成了一定共识,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此外,美国、英国等欧美发达国家也纷纷出台金融改革方案力求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国际金融改革的新动向,国务院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调整银行监管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与G20等国际金融监管国际组织展开更为有效的合作,强化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确保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首先,要不断推进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互相尊重国家金融业的前提下,建立银行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反馈制度,针对突发的重大系统性风险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该和各国一起共同着手建立全球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披露本国发现的系统性风险,以确保全球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此外,我国还应该重点培养一批具备银行监管能力的国际化人才,结合国内国际的最新趋势,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模式,真正做到对银行体系的有效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率。
第二,要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中,增加中国影响力。可以预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秩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相配套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也将应运而生。鉴于此,中国理应及早并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成立过程中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最大程度的保障中国的金融利益。现阶段,我国应该不断加强与IMF、世界银行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的合作,携手完善国际银行机构监管架构,提升国际银行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增强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我国还应加强与G20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成立长效的制度化的对话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使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有效化,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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