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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根源

时间:2023-09-26 09:36:56

导语:在社会经济根源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会经济根源

第1篇

关键词:格式合同 成本收益 交易成本 完善

一、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

在较多阐述格式合同产生根源的文章中,大多谈到格式合同由规模经济和垄断市场的出现而大量产生。

一方面,格式合同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经济是决定一切的基础。格式合同的成长与壮大,与其他许多社会现象一样,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19世纪中叶以后,自由经济制度蓬勃发展,资本的渐趋集中和大规模生产的日益形成,导致了产品的规格化和销售的系统化,造成生产与消费严重分化、对立。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日益发达,这些企业面对的是为数众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相互之间进行的是频繁重复、内容固定的各种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普通的订约方式,通过对合同条款反复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不实际。简化契约订立程序,成了企业与消费者的共同愿望。于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机高效运转的需要,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一种毋须交易双方反复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垄断的出现与垄断势力的日益膨胀,是格式合同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根源。格式合同的产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在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又来源于格式合同使用者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格式合同的出现是与大规模企业的产生密切相关。残酷的竞争,使许多企业被无情地淘汰,而实力相对雄厚的少数者则在这一角逐中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取得优于其他同类企业的地位。垄断的形成使企业之间纯粹的竞争日渐衰落。垄断行业中通过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节省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契约的交易成本而提高了效率,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一般认为,格式合同首先出现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其后银行、保险、制造、出版、纺织各业逐一效仿。我们知道,公用事业从其产生起就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经营公用事业的公司总是独占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市场,某些行业如铁路、邮电等还是国家垄断经营。

笔者认为,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减少由于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也是格式合同产生并且仍活跃与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原因。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性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相区别。由于科技的发展,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了解特定领域内标的物的真实、全面的信息,缺乏关于合同的重要信息。信息的缺乏会增加交易成本,减少商品流通,延缓经济发展。而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专业知识又是不现实和不理智。一般而言,当获取信息成本超过获悉信息后的预期收益时,信息不灵通的状态就是理性。格式合同恰恰可以弥补当事人对特定领域内的信息不足。格式合同一般都是组织专门人员经过周密研究后制定的,有的合同(如公共事业类)是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专门制定,其条款细致全面,内容具体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纠纷处理等事项规定协调一致,克服了单个人与之签订合同时内容不确定的缺陷,并弥补了相对人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格式合同自其产生之日就存在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正义的矛盾。法律的诸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收益

格式合同自其问世以来,就遭到传统民商法的抨击,但仍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交换领域站稳脚跟,并且迅速发展,以致成为许多领域(如公用事业)交换形式的主流。这一状况是由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别种合同类型的特质所决定的。但这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格式合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并不是格式合同本身,传统的契约自由和公正原则也不是没有缺陷。正如梁慧星指出:“向来为人们所崇尚的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不平等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特定领域中消费者因对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和契约自由。因此,契约自由及其与公正的因果关系的理念是法学家们设计的一种预想模式,“是一种理想公正,它与现实社会中的事实公正是永远也不可能完全重合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格式合同所具有的优越性更为突出和广泛。

首先,格式合同的采用对于相对人来说,可以避免交易谈判的麻烦,简化手续,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离不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耗时间这两个因素,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背景的日渐复杂,缔结合同本身不再是没有代价的了。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所涉及到的社会背景与法律问题使得谈判必须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以及翻译的高价服务,快速的交通与通信也必不可少,这一切所需的费用实际上都是交易成本。在大量激增和日益频繁的交易类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者,如与个别相对人逐一逐点磋商合同内容,其缔约成本将会很高,此点毋庸置疑。

其次,格式合同有利于事先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风险分担、预估生产成本。格式合同一般出自熟悉相关的行家之手,他们能够较详尽地预见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中对合同上负担及风险的分配作出相应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可以以此类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如动产出卖人以格式合同条款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至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限制风险的范围(如预售房屋之出卖人在其格式合同中规定:“出售房屋之精确面积以地政机关复丈结果为准,若复丈结果与本契约书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2%以内者,互不增减价金总额”),甚至移转风险予他方当事人,同时预估多项风险发生的几率,以预先精确计算成本、利息、危险负担、付款期限、统计耗损等,从而形成合理的生产成本,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

再次,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避免讼争,以利商业的稳定。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且格式合同因其标准而确定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因其形式上的固定而呈现一种强制的平等,对格式合同不加拒绝的所有被要约人都平等无差别地按照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政治资历、行政级别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政策调控。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调控的市场经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协商性以及要约的长期性,使国家进行政策控制成为必要,否则,将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酿成社会公害,妨害国家长远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

格式合同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但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了契约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契约必须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 而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方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相对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由于双方地位悬殊,格式合同使用人受利益之驱动常使格式合同以追求一己之最大利益为目标,常常制定出不公平条款。虽然,从经济分析的方式可以印证在特定场合格式合同是最有效率的。

格式合同还是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达到利己之目的,用一些隐含的语言、强制性条款、不当免责条款,以此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将风险转嫁给相对人,任意掠夺相对人的利益,使得合同对对方不利。

三、从交易成本看格式合同的规制

交易成本的节约是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笔者试从其根源来探讨规制格式合同的问题。合适的法律规制应当于交易成本水平相适应,法律规则应尽量减少各方的交易成本使之达到均衡。从格式合同的发展来看,它产生于长期以来的商业贸易惯例的积淀。它的出现使交易谈判的内容相对固定化和程式化,减少了一对一方式谈判的风险和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是有效率的。 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差异,造成一方当事人经济弱势地位,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提供方订立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效率”可能无偿地牺牲相对人的利益,导致相对人的交易成本增加,最终造成社会总成本的增加。因此,格式合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以减少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在构筑和完善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规制的过程中,突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平规则原则和引进竞争限制垄断原则。

(一)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平规则原则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成“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我们应该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上的差异,对弱者加以保护;我们的法律应该在发现和权衡契约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弱者的保护体现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实现对处于各种社会层次的人作为其本身能得到广泛的保护。

(二)引进竞争、限制垄断原则

法律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等主张通过市场竞争解决这一问题,即只要市场是竞争的市场,不是垄断的市场,买方为了吸引顾客和在竞争中占优势,就必然提出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他竞争者竞相仿效,就会使价格趋于成本,风险责任的确定有利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的自由竞争度有关,自由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最好的办法,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运用国家干预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对垄断进行限制,丰富市场中消费者的选择对象,满足消费者的选择权,从格式条款的源头上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加以化解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杜军.《格式合同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第2篇

【关  键  词】经济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价值

随着改变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对经济法的研究亦须进一步深化。笔者拟就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略述拙见,求教于专家和同仁。

一、经济法的基石范畴

任何一门学科,均为范畴逻辑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畴体系。其中作为逻辑起点,规定并贯穿着整个体系衍生的,则为基石范畴。它在体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个。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就是狭义上的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广义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狭义上则指社会物质利益,也就是社会经济利益,既蕴含现实利益,也蕴含将来利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它蕴含着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笔者之所以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就是因为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创造并发展了经济法。历史已经证明,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需求,主要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这种需求总是体现为上层建筑对某种关系保护的需要,总是以某种利益的形式出现。因此,法律的实质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体系”可视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缩影。不同时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决定着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经济的发展,强调平等自由,要求保护个人(商人)利益,于是产生了以自由协调方式调整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商)法;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的需求,产生了以命令强制方式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进入20世纪,正是由于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紧张冲突,社会利益保护益愈迫切,经济法、社会法才应运而生。而二者的区别又在于社会法保护的是全方位的广义社会利益,经济法保护的是狭义社会利益,具有鲜明“经济性”,而且主要在经济运行中发生效力。由上可见,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之间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并蕴涵着经济法的内在基本矛盾(即国家介入与社会自治的对立耦合),揭示着经济法的深层本质(即社会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释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对经济法必然性(即产生发展规律)、应然性(即价值理念)和实然性(即规则制度安排)的整套逻辑贯穿(后面阐述),因而是经济法范畴的起始和核心。

二、经济法的性质

公私法的划分本是西方理论,前苏联和我国曾一度否认或回避,但在近现代社会,这种划分是合乎客观实际的。私法、公法的实质区别就在于其分别保障个体合法权益的实现与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关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为国内法学界所公认,但对经济法的属性却颇有争论。有的称之为“公法”,有的称之为“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笔者也曾持这种观点),有的称之为“社会法”,等等。笔者通过反思,以为经济法应是与上述称谓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机融合的新法域。这一性质,可通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赋予的经济法的内涵、使命,社会经济利益促就机制矛盾运动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内容属性的剖析来说明。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了经济法“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内涵。即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促就社会利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赢得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牺牲较小的自由去争取更大的自由,以“不自由”、“不利益”的方式去光大真正的自由和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当然,这是一种类似“帕累托效率”的理性状态,但经济法的使命就在于不懈地迫近这一状态。历史经验与理论逻辑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确能既利己,又利他,使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隐存其中,并自发促就。换言之,社会自治机制在商品经济时期确能实现社会与个体的相对和谐。但在以高度社会化生产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体私利无限膨胀的天性,势必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同时,市场本身存在着天然缺陷(如公共产品缺陷、信息不对称、贫富两极分化、通货膨胀、经济危机、对宏观经济作用有限、自我调节恢复作用有限等),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受到严重损害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恢复经济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平衡的格局。这就需要依赖外力强行推进,对自由放任的社会自治机制予以修正。而修正的主体只能由“超社会”的最权威组织——国家(或国家联合体)来充当,社会外力只能以国家公权力来体现,国家成为与市场相对的重要一级,“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经济法的诞生。可见,经济法是地地道道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国家只是以社会及其整体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出现的,所谓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以国家经济生活为本体的公法”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解。正因为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界定,以防范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经济法又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权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经济法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管理中,既承接了公私法传统理论的精华,如恪守“诚实信用”、“严格责任”和“控权规则”,又对其进行着超越性的变造,如实行“双重限权”、“综合规制”、“加重责任”,从而完成了横跨两大法域的嬗变,成为既不“公”,又不“私”,而是公私有机融合的高层次法部门,显示出高屋建瓴的宏大气魄。

诚然,20世纪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有力推动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进程,如私法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权利不得滥用等社会性规则,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进行了社会性修正;公法中也大大拓宽调整范围并大量充实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弹性调整手段,但民商法、行政法的基本属性却依然未变。而经济法、社会法却是本世纪法律体系适应社会本位思潮的两大创新。而且经济法又不同于以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它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协调整个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第3篇

关键词:政府信用危机根源理论体制

作为维系社会共享价值、稳定社会期望模式的复杂机制,“信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古老议题。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就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来看,政府信用也面临着危机。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并从根源上解决政府信用危机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政府信用危机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理论根源

政府信用理论虽然没有被系统、完整地提出过,但是其它理论学派却给这一理论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委托—理论被广大学者认为是政府信任的理论基础之一,而委托—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也恰恰是政府信用危机的理论根源。公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是委托人,政府是公众委托的人,政府根据公众的授权采取行动完成委托的公共事务。而委托人要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就需要了解人本身以及客观环境的完全信息,了解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限制人的机会主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信息的天然垄断性,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专业,这些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公众对政府监督约束困难。在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人的关系可能完全颠倒过来,人由于掌握着公共权力而成为管理者。这样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出现反客为主漠视委托人意愿的现象,使公众的意愿和利益得不到回应,公众也就无法再信任政府。

体制根源

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尽管政府行为的失信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即政府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能满意的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受封建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某些管理者超越公众给予的委托权力。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争夺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约束、监督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力度,监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行政监督中监督主体过多、监督无力和监督职能不明确以及缺乏独立性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导致权力机关监督几乎流于形式。

三是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政府决策危害了公共利益时,应对主要的政府责任人给予一定的惩罚,让失信的行为和失信的责任、后果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人员的权责主体很难划分明确,即使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则,当面对行政责任问题时,无力追究或者是不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行政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对于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机制不健全,过于看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略了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也作为一个考核标准。

能力根源

(一)财政能力有限

政府的存在和运作需要庞大的财政开支,如果财政能力弱小就会限制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而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得政府的政策执行缺乏物质保障,政策执行不力。财力的缺乏也会导致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滞后,像教育、卫生、医疗、水电、交通等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二)行政运作的能力低效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各级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几经调整、精简,但至今仍存在机构臃肿、行政低效的局面。在同样的财政能力条件下,一个运作能力强、可以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机构,毫无疑问会比一个低效能的行政管理机构更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令公众满意和信任。

(三)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较弱

在制度经济学中,意识形态是非正式制度安排最主要的内容。价值观念、社会道德、风俗习性等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正确的理念引导正确的行为,而错误的理念也常常导致错误的行政行为。政府危机表面上看是行政行为失范,但是从深层次上看是由于价值思想观念引起的。对于政府来说,通过意识形态来调整和改变公众的价值偏好,使其意识形态能为公众接受,政府就会有很强的威信,就会得到人们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的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很弱,就很难使得政府的意识为大众接受。

(四)制度能力的短缺

提供制度规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功能和职责,政府根据社会需要设计和组织实施新的制度安排,来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根据制度来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置合法的空间,来构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制度同样也是“经济人”行为选择的一个约束。制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信任生成机制,由于一些政府无法维护制度的权威性,无法有效的执行制度,才会直接动摇公众对政府权威的信任。

利益根源

一是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政府行为的主体是同样具有个人私利的政府官员,当然也不可能完全超脱于现实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之外。在可能的条件下,他们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更加注重追求自身利益,而这些行为目标并不是总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吻合。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来自于对社会现实生活的切身体验,来自于同政府行政官员打交道的感知和评判。当公众感受不到公正时,也就会动摇和瓦解他们对政府的信任。

二是政府机构也有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政府机构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这些利益确实的存在着。随着政府机构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自不断提高,其自利性的行为取向也越来越趋于强化,甚至会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所左右。

三是地方政府机构利益。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为了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运作,人为割裂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当地方政府为了利益争夺运用种种技巧和策略博弈时,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用也就逐渐丧失了。

行为根源

(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介入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引导市场的宏观走向、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处于主导作用。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行政思维定势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行政官员角色错位介入本不应该介入的微观经济活动领域。政府角色错位不但不会发挥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而且只会成为信用体系的破坏者。

(二)政府行为不符合实际民意需要

有些地方领导在决策方面背离集体决策的原则,不走群众路线,不从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功绩来制定某些脱离实际的政策,不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没有任何的价值和效益,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政策不予以合作,对政府也更加的不信任。

(三)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和政策的不稳定性

树立良好的公信力要求地方政府在制订出台政策时必须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政策出台后也必须持之以恒的加以贯彻执行。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估机制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诱导、驱使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绩效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政府的政策不再是稳定和连续的,使人们对未来缺乏信心和稳定的预期,从而降低了企业或个人讲信用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信用。

(四)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低

国家法律是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关键,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了约150年的时间建立了相当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使得在市场经济下信用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更是一种法律要求。我国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导致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

(五)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

我国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程度较低,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公众也没有任何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缺乏一种信任的基础,即使政府政策努力追求合理,也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完备,并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信用体系。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政府信用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受文化传统、小农经济传统的影响和社会信用保障的缺乏,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安贺新.关于我国政府信用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

2.唐丽萍.关于开展诚信建设的思考[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

第4篇

关键词 生态旅游经济;自然生态;社会经济;关系;二重性

中图分类号 F5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9)06-0126-05

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的二重性既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生产、生活、供给、接纳、控制和缓冲等各种错综复杂的自然生态关系,也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竞争、共生、隶属、协同、互补等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两者能否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直接决定生态旅游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1 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二重性的实践表现

1.1 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二重性的具体形式

1.1.1 自然生态关系

生态旅游经济中的自然生态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生态旅游提供者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旅游提供者是自然生态的开发利用者和保护者――生态旅游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取建立在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上;生态旅游企业经济利益的持续有赖于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保护。自然生态是生态旅游企业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现实约束――生态旅游资源的价值为生态旅游企业提供了经济前提;生态旅游企业的经济发展必须在生态的承受范围之内。第二,生态旅游社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旅游社区是生态旅游资源的有机构成部分――生态旅游社区是“活的自然”,生态旅游社区是“人化的自然”;自然生态是生态旅游社区生存、生活和生产的基础――自然生态为生态旅游社区提供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生态为生态旅游社区创造生活的基本环境;自然生态为生态旅游社区提供生产的物质资料,社区与生态的和谐关系有赖于经济利益关系的合理化。第三,生态旅游者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旅游者是自然生态的体验者、参与者和爱护者――生态旅游者通过生态旅游活动获得对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的体验,放松身心,回归自然,求得人的发展;生态旅游者的活动给自然生态带来多重影响;生态旅游者是负责任的旅游者,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然生态是生态旅游者的欣赏客体和承载基础――生态旅游资源的自然风光和人文价值是吸引生态旅游者的源动力;生态旅游环境的承载力决定了生态旅游者的规模要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生态旅游资源的脆弱性要求生态旅游者严格约束自身的旅游行为。第四,生态旅游管理者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旅游管理者要有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约束生态旅游经济各微观主体的行为,维护生态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开发经营中破坏生态的行为,制定有利于生态旅游发展的政策,加大对生态旅游建设的投入,尤其是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旅游资源保护的资金投入。

1.1.2 社会经济关系

生态旅游经济中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现在:第一,生态旅游提供者与旅游者之间是互相促进的依存关系,生态旅游者需要借助于生态旅游提供者的生产过程得以完成生态旅游活动,他们选择理想的生态旅游景区实现生态体验,借助旅行社安排合理的生态旅游行程,依靠酒店、交通等服务企业提供生态旅游服务。生态旅游提供者通过生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获得生态旅游客源获取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者是促使生态旅游产品的价值得到市场实现的重要环节,没有生态旅游者的认可,生态旅游产品的价值无法体现,生态旅游提供者也不能获得收益。第二,生态旅游提供者是生态旅游社区发展的扶持者,他们帮助生态旅游社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经济支持改善社区的落后状态,还要重视社区对生态旅游经济活动的参与和分享。生态旅游社区是生态旅游提供者的社会基础,社区为生态旅游提供者的经营提供劳动力,对生态旅游提供者的经营活动有参与权,社区的支持是生态旅游企业经营得以持续的重要条件。在生态旅游提供者与社区之间,是互相支持的合作关系。第三,生态旅游提供者之间的良性竞争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生态旅游市场秩序,但是一拥而上的“生态”字眼使得生态旅游市场理性缺失,生态旅游提供者们在生态旅游经济的浮华面前纷纷最大化的放大了自身的经济目标,使自己成为社会经济系统中孤立的经济个体,切断了自己与自然生态的天然联系,盲目竞争、产品趋同、低价揽客的现象在市场上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生态旅游者的正当权益,从长远看,对自身的发展也极为不利。第四,生态旅游者与生态旅游社区之间是各取所需的和谐关系。生态旅游社区是生态旅游者了解当地文化和接受生态教育的重要渠道,生态旅游者的旅游行为对生态旅游社区的生态有多重影响,既给当地社区带来新的知识,而其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又对社区文化造成冲击。第五,员工与生态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员工是企业的人力资本和能动因素;企业是促成员工身心全面发展的平台。员工与生态旅游者之间的关系:员工直接与生态旅游者接触,为生态旅游者提供服务,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旅游者的体验水平和所接受的生态教育。此外,生态旅游管理者应该约束和规范生态旅游提供者的行为,积极扶持社区的发展,调查生态旅游市场,了解生态旅游者的需求。

1.2 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二重性的现实背离

在生态危机背后隐藏的实际是严重失衡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生态与经济之间的关系都逐渐偏离了其本来面貌,经济关系凌驾于其他关系之上,成为驱动生态旅游经济发展的唯一要素,经济关系越来越强势,其他关系越来越弱化,生态旅游经济难以为继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

当地政府与旅游经营者功能角色错位导致旅游发展失控,政府对外来企业欠约束潜伏着经济漏损与依附,因此,必须加强政府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当地政府与社区居民在社区参与上缺乏有效的策略,社区参与在实践中变形,教育与规划管理不力导致社区参与非内涵发展;政府对生态旅游市场缺乏研究导致生态旅游地盲目开发,发展理念无法体现生态旅游者的真正需要;旅游经营者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合作程度有限,经济漏损难免发生,两者利益分配失衡孕育旅游地发展危机;旅游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盲目扩大市场规模导致产品供给违背生态原则;游客数量控制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关系无法协调;生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之间因为价值取向的不同而矛盾重重,当地居民对游客的态度随既得利益而变化。这

些关系还只是对社会经济系统内的利益关系的描述,如果再加上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关联,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需要面对和处理的关系将更为复杂。

生态危机的出现其实说明了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的危机,说明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中自然生态关系与社会经济关系出现了割裂与背离,人类将生态旅游经济系统视为一个孤立的经济循环,切断了其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联系,在封闭的经济系统内寻求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导致这一切的现实根源也正是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的不协调、不和谐、不可持续。

可见,利益关系的冲突,正在使生态旅游经济越来越多地出现不和谐的现象,突破利益关系制约的瓶颈,重建和谐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正是解决生态危机的着眼点。

2 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二重性的本质回归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正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不可持续发展危机的经济根源。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存在物,也是生态存在物,是自然生态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的统一。生态旅游经济复合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生态经济人的假设上,促进个人与社会、微观与宏观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相统一与最优化,在代内公平中,切实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并不使后代人福利减少。

2.1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的二重性

2.1.1 生态消费者和社会消费者的统一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首先是生态意义上的消费者,需要和自然环境的无生命物质以及自然界的其他生物进行物质能量交换,获取营养和能量,保持自己同自然环境的生态循环;无论是生态旅游提供者还是社区与旅游者,都需直接从生态系统摄取必要的物质能量,维持生命的自然生态消费。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也是社会意义上的消费者,即通过经济系统,向自然界间接的索取物质能量,满足自身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消费。生态旅游提供者通过消费生态旅游资源加工生态旅游产品,并在市场上组织销售;生态旅游社区通过消费自然生态,提供相关服务,完善生态旅游产品的功能;生态旅游者通过消费自然生态,获得生态体验。他们以资本、技术、劳动和货币等不同形式消费自然生态,参与生态旅游经济链的各个环节,实现生态旅游产品的市场价值,通过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的两种消费是统一的,只有通过这两种消费才能再生产自己的身体和劳动力,使生命得以存在和延续,也使包括自然生态再生产在内的整个社会再生产运动得以连续不断地进行下去。两种消费的统一,在于两者互为中介:社会经济的消费以自然生态的消费为中介,自然生态的消费又以社会经济的消费为中介。因为两种消费互为中介,所以生态旅游经济的消费规模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毫无止境的。

2.1.2 生态生产者和社会生产者的统一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是社会的生产者,通过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调节经济系统的发展,协调社会经济系统内部人与社会相互发展的关系,通过生态旅游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创造就业机会,改善生活水平,带动社会文明进步,实现改变和发展社会的目的。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也是自然的生产者,生态旅游经济对自然生态的强烈依赖要求人们促进良性自然生产和健全生态条件生产,通过这种生产调节生态系统的发展,协调自然界内部和人与自然相互发展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通过资金投入、技术手段和制度创新来建设自然、创造自然财富,实现改变和发展自然的目的。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是社会生产者和生态生产者的统一,符合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是现代生态经济系统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社会生产以生态生产为前提,也为生态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人不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主体作用,在自然生态进化中也具有主导作用,这样才能使生态生产和社会生产都保持良性循环。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也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人不能只以消费者自居,任意掠夺自然资源,拼命消费自然环境,生态旅游经济创造财富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生态旅游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所以,在生态瓶颈制约日益明显的今天,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更要承担作为自然生产者的责任,建设自然和美化自然,使生态资本的总量不致减少。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与经济的协调,不仅有赖于生态经济行为主体的社会经济生产,还要借助于生态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然生态生产,这两种生产行为是相互促进的。

2.1.3 自然的调控者与共同进化者的统一

在改变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人无论是作为自然存在物还是社会存在物,都不是单纯的、被动的消费者,而是对自然生态的建设和调控具有能动性。人对自然的“合理调节”与“共同控制”,目的是克服与防止人与自然的异化关系,克服与防止自然的异化,达到有效保护、全面建设自然、使其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统一,实现共同生息与共同进化,实现人与自然公平的互奉关系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人作为生态经济复合系统的组织者和受托管理人,与自然界是共存共荣的伙伴,通过自觉的有效的调控,建立起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新型协调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与全面发展[2]。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呵护,既是生态系统价值品位的提升,也是经济行为主体伦理观念和道德实践的质的飞跃,人类尊敬、顺应、热爱自然,改变对旅游资源单方面的掠夺和利用,以呵护生态、珍爱环境、节约资源为原则,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亲相爱、高度和谐;通过呵护环境、珍爱自然、尊重生态,追求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有效避免由于人为的生态破坏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和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促成人与人的地域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和谐。

生态旅游经济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这种全面发展是建立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基础之上的。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既以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来直接满足人的物质生理性需要,也以完美如初、甚至比原初更为美好的生态景观来供人审美欣赏,满足人的精神心理性需求,使人们心境得以调适,心情得以愉悦,心灵得以净化,襟怀得以开朗,情操得以陶冶,境界得以升华,从而促进心理健康,促进人性的丰富、人格的完善,促进身与心的和谐[3]。

2.2 生态旅游经济过程的二重性

2.2.1 生态旅游产品是自然生态与经济社会的统一体

生态旅游产品中凝结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其价值源泉,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生态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劳动和自然物质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有目的的特殊的劳动活动为中介的特殊的自然物质,为满足某种特殊的人的需要服务的。构成生态旅游产品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就是自然生态因素。

生态旅游产品的交换虽然是按照价值来进行的,可以不考虑其使用价值,或者说只需要考虑其社会规定性方面而不考虑其自然规定性。然而,没有这种自然生态关系,就没有使用价值,价值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生态旅游产品就不能成其为商品。如果只强调生态旅游产品的自然生态关系,而看不到它的社会经济关系,生态旅游产品的价值就无法实现。

2.2.2 生产生态旅游产品的劳动兼具自然生态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

生态旅游产品在市场上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态,随着生态旅游经济的发展,推出的生态旅游产品类型还在不断增加,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具体劳动是生态旅游产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是抽象劳动的自然基础,反映着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是劳动的自然生态属性。不同的具体劳动创造不同的使用价值,是不同质的。抽象劳动是生态旅游产品价值的源泉和创造者,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的社会经济属性;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同质异量的。生产生态旅游产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兼具自然生态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

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反映了商品生产社会所特有的生产关系,是在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抽象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它与具体劳动体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关系的有机统一,说明了生产生态旅游产品的劳动的生态经济实质。

2.2.3 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是自然生态过程与社会经济过程的内在统一

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需要依靠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因素对于生态旅游产品的价值形成具有强大作用,说明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首先是一个自然过程。与此同时,生态旅游产品还需要在一定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下,从事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完成对“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要素的生产,这又是一个社会经济过程。

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仅需要自然物质与自然物质之间的物质变换,也需要自然物质和经济物质之间的物质变换;不仅是单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形成与增殖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物质改变的自然生态过程,也有价值形成、增殖的社会经济过程;既是经济物质不断形成和增加的自然过程,又是价值不断形成和增殖的过程。

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作为改变自然物质的过程,是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基础的自然生产过程;作为价值形成与增殖的过程,是以人与人关系为基础的一定社会经济形式的生产过程。所以,生态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是自然生态过程和社会经济过程交织在一起的生态经济过程。

3 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二重性的协调统一

变形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代表了生态旅游经济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关系,在对失调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继续修正的基础上,变革传统经济学的发展观,以生态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为平台,可以还原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的理想状态,即人与自然和谐、生态与经济协调、自然生态关系与社会经济关系统一的理想状态。为代表的生态旅游经济利益主体构成社会经济系统,他们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生态关系以及自身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生态经济关系。

可以清晰地看到,生态旅游提供者、社区、政府和旅游者等利益主体他们既存在于自然生态系统中,又生活于社会经济系统中;他们既与自然生态发生着开发、利用、保护、投入、储存等关系,又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彼此之间发生着合作、竞争、参与、分享、互补等关系;他们既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也是自然生态关系的主体;交错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形成了生态旅游经济关系,割裂其中任何一种关系,生态旅游经济关系链条都有可能断裂失衡,甚至威胁到生态旅游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和谐统一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是消除生态危机的途径,是生态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充分的认识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的二重性,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协调的生态旅游经济关系基础上重新构建生态旅游经济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刘雪梅,保继刚.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剖析国内外生态旅游实践的变形[J].生态学杂志,2005,(3):348~353.[Liu Xuemei,Bao Jigang.Analasis on Unqualified Ecotourism Practice: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takeholders[J].Chinese Journal of Ecology,2005,(3):348~353.]

[2]刘思华.生态经济学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80.[Liu Sihua. Principles of Ecology Marxism Economics[M].Beijing:People Press, 2006:180.]

[3]叶太平.生态经济的“和谐效应”[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132~135.[Ye Taiping. “Harmonious Effect” of Ecology Economy [J].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2006,(12):132~135.]

[4]胡军,蔡学英.“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70~72.[Hu Jun, Cai Xueying.The Unity of the Economic Man and the Ecological Man[J].Social Science of Xiangtan University,2002,(5):70~72.]

[5]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John Bellamy Foster.Ecology Against Capitalism[M].Shanghai: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2006.]

第5篇

关键词:保险生态;理论演进;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7-0038-05

2007年“两会”,金融生态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在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关键”。作为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发展无疑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然而,相对于金融生态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来说,有关保险生态的探讨至今零星可数,成体系的理论追溯与范式构建更为罕见。与此同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整体上的不成熟又不可避免的滋生了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行业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经营、发展的效益和质量。而对于问题产生的根源,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尚存在较大偏差,缺乏相对客观、量化的指导依据,亟待从理论和实证上对其展开切中要害、科学理性的探讨。从生态学的原理和角度认识保险业的本质特征与属性,有利于更加深入的理解保险业发展的自然规律。本文尝试对我国保险生态的理论根源和演进过程展开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探讨,并对我国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述,以期为后续的应用分析和行业实践指导提供相对科学的理论支撑。

一、保险生态的理论渊源——生态经济学

应该说,保险生态的提出直接的来源是人们对于金融生态的探讨①,二者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外文文献中并未有直接与之对应的词汇,然而,国外相关学科的发展的确为我国保险生态的研究提供了逻辑起点,并不断为其拓展和深化提供新的路径。与金融生态类似,保险生态的理论根源为生态经济学。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E.Haeckle初次对生态学进行了定义,从此揭开了生态学发展的序幕,人类开始关注有机体与其非生物环境以及有机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此后,生态学基本原理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提出了生态系统的概念,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系统的认识不断深入,今天,对生态系统的普遍理解是: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由生物群落与其环境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组成要素间借助物种流动、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传递和价值流动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形成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复合体。在此基础上,E.P.Odum(1958)等生态学家不断拓展生态学新的内涵,生态系统研究逐渐成为现代生态学主流。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学家们开始对人类经典经济增长方式进行全面反思。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 Boulding发表了题为《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重要论文,开创性的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和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Boulding认为,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是“增长型”的,而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是“稳定型”的,因此,在生态经济系统中,不断增长的经济系统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止境性,与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对资源供给的局限性之间,就必然构成一个贯穿始终的矛盾。围绕这个矛盾,就必然要推陈出新,走向更加理性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既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不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生态平衡模式,而是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生态经济学的出现超越了传统经济学独立考察经济系统内在规律的研究局限,通过生态学和经济学的有机结合,围绕人类经济活动和自然生态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探索生态经济复合系统运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其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而从该理论的发展历程和热点趋势来看,生态经济学的本质内涵和研究对象由最初的广泛意义上的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关系”研究逐渐转向重点关注生态基础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生态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即认为经济系统是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功能结构和演化过程与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一论断确立了生态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用生态学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1]。由此可见,生态经济学为保险生态从生态学的视角研究保险系统提供了研究依据和研究基础,为世界经济“生态化”背景下探讨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

第6篇

据史料记载在1963年~1973年英国管治香港期间,曾经有一段非常黑暗的时期。当时警队贪污受贿是公开的秘密,甚至是警员们不得不参与的日常工作。据影片旁白介绍,单单在1963至1973年的10年间,香港警员贪污的金额达到当时的100亿港元,这一数字相当于2009年的5000亿港元之巨。

难怪影片起名为金钱帝国,就是指当时的香港警界已经形成了一个帝国为黑金所利诱并控制。作为整个贪污帝国的统领香港总探长对黑白两道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控制和掌握。

影片导演王晶一直比较注重娱乐性,本片的取材背景和情节设计大都是为票房设计的,虽说影片中的各个角色在现实中都有原型,但是艺术加工的成分还是比较明显。跟大多数警匪黑帮片不同的是,本片剧情基本都是在靠对白和旁白来表现,并通过一些小剧情来展现当时警界的黑幕,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琐碎桥段很难体现当时关于整个贪污集团与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冲突关系,也不能体现集体贪污现象对整个社会经济领域的深刻危害,没有放在一个大时代的背景上来说明问题不能不说是影片的一点缺憾。

《金钱帝国》是以当时香港华人总探长权力无限膨胀的时候,香港成立廉政公署来恢复香港政府和警界的严肃清白。通过一场你死我活旷日持久的反贪战争,最终正义战胜了邪恶,影片以比较美好的结局收场。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的整体改革无疑为香港警察队伍建设提供很好的前景,但是“金钱帝国”的罪恶根源究竟是什么影片并没有给出答案,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深刻思考。

看完影片不由想起了英国新闻记者和历史学家米沙?格兰尼写的一本书:《超级黑帮:揭秘全球地下经济》。毕业于英国的布里斯托大学和布拉格的查尔斯大学的米沙也是《卫报》和英国广播公司驻中欧的记者,他记录了上世纪东欧国家的剧变和前南斯拉夫的战争。他曾获得过多个新闻领域的重要奖项,包括广播业杰出贡献索尼金奖,并经常担任美国和欧洲政府在主要政策问题上的顾问。

在《超级黑帮》这本书中他谈到了因为各种地下交易而构成的所谓“影子经济”,并从其视角和多方位进行了全面的披露与描述。该书一开始以一起发生在英格兰股票经纪人圈内骇人听闻和令人费解的谋杀案触发并讲述许多恐怖稀奇和幽默的故事,为不为人知的影子经济描绘了一幅全面的画面。据米沙评估,全球影子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增长,现在已经占全球GDP的近20%左右。

《超级黑帮》的诱人之处在于其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全球范围内犯罪、政治和经济的关系,并说明这种关系自上个世纪80年代全球化以来就逐渐变得相互交织和相互依赖,其形式也与以往全然不同。

第7篇

其实,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定向降准”措施力度,对解读当前中国货币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国内经济增长下行、房地产市场面临着周期性调整、不少企业面临着信用违约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定向降准”也就意味着央行在短期内仍然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去杠杆化”的政策取向不会改变,更不会如2008年下半年那样让货币政策突然逆转,以此来刺激经济增长。因为,当年的过度刺激货币政策不仅有点仓促决策,而且这些决策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后遗症也难以估算。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比如影子银行泛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盛行、房地产泡沫巨大等,都是当前信贷过度扩张的结果。因此,当前的货币政策不仅要保住系统性风险及区域性风险不发生的底线,也得为化解既有的金融风险创造条件。而央行的货币政策以静制动是最好的方式。

其次,“定向降准”也意味着在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及社会融资规模过度增长的情况下,又得采取差异化的货币政策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要支持农业及小微企业、弱势产业的发展。因为,在早几年,尽管信贷规模与社会融资规模增长越来越快,但是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并没有流入弱势行业及中小企业。而这些弱势行业及中小企业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也是社会经济最有活力的地方,它对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贡献最大。如果政府采取优惠的金融政策来解决这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降低这些行业及企业融资成本,对整个国内微观经济搞活是大有裨益的。

同时,这也是国内金融市场秩序化的一个方面。因为,早几年国内银行间同业市场之所以爆炸式的增长,也是与不少中小银行及金融机构过度利用这个市场有关。国内不少中小银行的可贷资金不足,不得不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借短贷长,市场出现了严重的期限错配。而市场一旦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导致同业市场震荡。2013年的“钱荒事件”很大程度就与这些行为有关。而采取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要促使更多的中小银行及金融机构面向实体经济,同时也降低了这些金融机构再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之风险。

现在问题是,这种差异化的“定向降准”能否真正解决国内农业及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吗?如果不能,这些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如何来化解?

可以说,加大“定向降准”政策措施,当然对农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是有一定作用的,但这种作用只是相当这种政策不推出的情况下而言。如果剔除了这种相对性,这种定向政策所起到的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因为,无论是国内农业还是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融资难及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既有国内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问题,也有这些弱势企业本身性质问题,而后者则是世界上的一个普遍问题,只不过,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得到解决的程度不同而已。

第8篇

[关键词]“价格革命”;货币数量论;农本到重商;人口增长

16世纪欧洲爆发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因其涉及到几乎所有欧洲国家,持续时间达一个世纪之久,物价上涨幅度又高达几倍,故称“价格革命”。据统计,到1600年,全西欧总价格水平比1500年高出20O~300%,其中西班牙上涨幅度最高,平均达到4倍。法国、英国、德国、荷兰则平均上涨两倍到两倍半[1]。

一、货币数量理论的缺陷

对于西欧“价格革命”的动因,学界过去往往侧重美洲进口金银的影响,即货币数量理论。美国历史学家汉密尔顿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以大量数据资料论证了美洲白银输入对于西班牙和欧洲的影响,认为美洲金银是西班牙“价格革命”的主要原因,从而使货币数量论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解释模式。[2]这种理论影响深远,在吴于廑、齐世荣主编的世界史教材中,也单纯地将“价格革命”的动因归为美洲进口金银的影响,“美洲白银的大量涌进欧洲,引起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称为‘价格革命’”[3]。所以有必要对货币数量理论进行探讨,以明晰其理论上的缺陷。

首先,货币数量说认为商品价格的高低是由货币数量的多少决定的,即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而政治经济学已明确地阐明了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况且在以金属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条件下,货币有充当储藏手段的职能,它可在一定程度上调节货币流通量,保持物价相对稳定,所以不能认为货币数量可左右一切。

其次,汉密尔顿的研究主要是以西班牙作为研究对象,缺乏普遍意义。西班牙有其特殊性,由于种种原因,出现财政危机,使得贵金属货币处于短缺状态,据史料载,“西班牙比任何国家得到的贵金属都多,但在国内商业流通方面却缺少黄金,一直苦于货币不足。”[4]西班牙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反映出欧洲价格上涨的整体性特征。

再次,将美洲金银的流入看作16世纪西欧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当时的史实。西欧物价的涨落与金银输入的时间和数量并不一致,西欧在16世纪前半期上涨率最高,但金银流入西欧是从16世纪中叶才开始扩大。而且据资料显示,“尽管18世纪美洲金银仍源源不断地输往西欧,但这个时期西欧的物价却并未随之持续上涨。不但如此,在西班牙,金银输入量最大的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物价反而稳定下来。”[5]

此外,16世纪西欧还存在着一些对美洲金银流入起抵消作用的因素:其一,中世纪后期,西欧金属货币一直处于缺乏状态,诺大的西欧市场对贵金属理应有较强的吸纳能力;其二,新航路开辟后,东西方交往扩大,为购买东方的胡椒、香料等产品,西欧金银的输出迅速增加,对市场上金银的饱和也会起到消解作用。

综上所述,把“价格革命”的动因单纯看作美洲金银的输入是缺乏说服力的。“价格革命”无疑与美洲白银输入欧洲有关,但它不是根本原因,而只是加剧了欧洲通货膨胀的严重性。因此有必要突破货币数量理论的局限,将西欧“价格革命”的原因置于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中去。

二、“价格革命”产生的时代背景

15、16世纪是西欧社会经济剧烈变动的时代。随着西欧庄园制和农奴制的瓦解,商品经济开始发展。这种变革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其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这一变动的结果与16世纪的物价上涨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圈地运动的盛行使得养羊业侵占了大量的农业,改变了种植业和畜牧业的比重,粮食种植规模大大缩减,从而导致粮食供应紧张程度加剧,使粮价上涨日益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大,生产成本较高,使得农产品价值难以迅速下降。而耕地向牧场的转化,更加剧了粮食价格的上涨趋势。因此,“随着自足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农产品价格多呈上升趋势。”[4]

其二,社会经济领域的变化还促进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商业不再被认为是贱业,商人地位逐步提高。16世纪西欧各国普遍推行重商主义政策,鼓励工商业的发展,人为地扩大了国内货币储备,推动了物价的上涨。而物价上涨“归根结底是根源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系列的比例关系的建立,是由于旧的社会生产和供给机制不适应新的经济模式引起的”[6]。

三、“价格革命”发生的多因论

西欧社会由农本向重商的转变,商品经济的发达为“价格革命”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但不可否认,“价格革命”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首先,自然气候因素起到一定的客观作用。

16世纪的物价上涨主要是由粮食价格飞涨引起的,这与欧洲许多地方农业收成欠佳,纷纷改耕为牧有很大关系。古贝尔在对17世纪博韦地区的研究中,发现每隔30年就会出现一次粮食歉收(1597、1630、1661、1691、1725),并且将其与太阳活动周期,即太阳黑子周期及耀斑联系在一起,认为农业生产的波动性与自然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2]。1450到1750年,英格兰的总价格指数从100上涨到600。在法国,从1500到1592年,价格增长了十倍。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气候不佳导致的粮食歉收有很大关系。

其次,人口增长也对需求和价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欧洲各国在十四、十五世纪都经历了瘟疫与战争的劫难,人口或停滞或下降。十五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人口增长。据里格利带领的剑桥人口小组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16世纪,人口自然增长一直处于上升状态。康沃尔指出,“英国1430年人口为210万,在16世纪20年代上半叶为230万,而此后进入高速的增长期,到1545年达到280万,16世纪中期短暂的降低之后,到1603年达到了375万,在80年的时间内增长了63%”[2]。

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食品短缺的情形益发严重。加之土地兼并,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农业生产者被迫脱离土地,转变为城市的无地劳工。非农人口增加,粮食的市场需求也随之增长。在此推力下,小麦的价格在16世纪上半叶急剧上升,“洛林的小麦价格从1540年的144格罗索上升到1575年的300格罗索,增长了两倍”[2]。这说明在生存必需品有限的条件下,日益增长的人口必然会推动价格的上涨。在这个意义上,或可以说人口增长是“价格革命”的重要助力。

毋庸置疑,“价格革命”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西欧社会由农本向重商的转变,商品经济的发达是“价格革命”最深刻的根源。美洲金银的大量涌入、气候、人口增长、粮食供应等因素则对“价格革命”的产生起了催化剂作用。历史从来没有“述而不作”的,在回答“西欧价格革命发生的动因”这类问题时,单一的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探析一种历史现象的原因必须着眼于多因论,把它置于大的历史背景中并综合考察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才有可能得出一个尽可能客观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中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4页

[2]朱明:《16世纪西欧“价格革命”新探》,《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

[3]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4]姚凯:《“价格革命”原因质疑》,《世界历史》1987年第3期。

第9篇

关键词:外部性;经济法实施;内在化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52-02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经济法主体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将静态经济法规范转化为动态经济法规范,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以期实现预定的经济法目标的活动。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活动。它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经济法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但是,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给他人带来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此即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

二、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分析

(一)外部性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源于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的概念――“外部经济”。对“外部性”的定义,从其产生主体角度,“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1]263。从其接受主体角度,“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2]。该概念及相关理论为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显著外部效应提供了理论分析依据。

从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进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考查视角看,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而导致的利益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法实施主体在其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法实施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3]。

(二)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

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指行为主体在具体运用和实现经济法时产生的外部性。法的实施,通常有公共法律实施和私人法律实施两种机制[4],经济法的实施,也不例外。因此,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包括公共实施的外部性和私人实施的外部性。经济法公共实施的外部性,是指经济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经济法时,对他人产生的额外成本或收益。经济法私人实施的外部性,指私人可对与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垄断、偷税、环境污染等提出的公益诉讼,使某个人的行为能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而产生的外部性。

(三)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根源

1.根源于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所具有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与经济性。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具有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与经济性的特性。公益概念的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这主要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公共利益之经济性,是指经济法保护公共利益以实现经济上的正义,它使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建构性、易变性、关联性等其他部门法所不曾具有的特征。

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上述特征,成为经济法实施外部性产生的根源之一。首先,经济法上公共利益之经济性,使经济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为一种经济活动。一方面,经济法的实施是一种不断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能节约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对社会经济的增长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经济法的实施,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具有紧密联系,这种联系强化了具有“经济人”特性的经济法实施者同利益集团间的联系。由于经济法的建构性、多变性、关联性等特征,使经济法的内容成为可选择的,并且是可以改变的。这种选择或改变,会直接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市场主体往往把影响经济法的实施作为实现自己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次,由于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公众对于公共利益的促进与保护常常缺乏足够的热情。他们总希望别人能出面维护公共利益,自己能坐享其成。当需要有人为实现公共利益时,或当公共利益受损时,既没有人主动去实现公共利益,也没有人去阻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根源于经济法的公共利益本位。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共利益也逐步成为一种现实利益。虽然民商法也能在保护与促进公共利益方面起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属于个体利益本位法。民商法只能规定私法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并不能给私法强加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其对公共利益的促进与保护始终是从属的、消极的。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公共利益在人类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增长,及民商法在促进与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并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这使得经济法成为公共利益本位法。

3.根源于经济法的实体上和程序上规定的不完善。实体是程序的基础,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实体法作用的发挥,除了要完善本身的制度建设以外,还需要程序法的保障,才能达到所设目的。由于我国经济法实体上和程序上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造成了经济法实施的混乱,使得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发生,实施成本提高。

三、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解决

(一)经济法实施外部性之内在化

“不论采取什么特殊办法,对付外部经济一般的药方是,外部经济效果必须用某种办法使之内在化。”[5]

“在古代社会,刑事(实际上包括所有其他的)法律实施几乎全部是由私人来进行的。但私人法律实施可能导致私人诉讼竞争等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因而当代法律制度中出现了公共法律实施和私人法律实施的混合。”[4]779-780可见,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内在化,既应完善公共实施制度,也应完善私人实施制度,要实现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有机结合。

1.经济法公共实施制度的完善。经济法主要由公共机构实施,因此,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内在化,应重点完善公共实施制度。现行许多法律制度都具有使经济法实施外部性内在化的功能。但这些制度也存在许多缺陷,使其内在化功能尚难充分发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如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没有规定对行政不作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在赔偿请求人上,没有规定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这些缺陷极大地限制了行政赔偿这一制度的外部性内在化功能,对此应建立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制度,将受经济执法行为影响的第三人纳入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等。

2.经济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了建立与完善经济法私人实施制度,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许多公益诉讼案例。这表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但公益诉讼制度本身也具有外部效应,因此,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处理好鼓励公民提出公益诉讼与防止滥用公益诉讼的关系。既要给公益诉讼当事人以适当的奖励,又要对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二)经济法实施外部性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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