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6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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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患者的行为。通过开展全省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执法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通过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在辖区内基本消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环境;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曝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就医。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和媒体类别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医疗广告的行为和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必须在7月31日全部停止,7月31日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监测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将严格进行查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主动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坚决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和非法行医行为,通报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情况并及时移送违法案件。
(三)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医疗广告的巡查和公示制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及证明文号可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医疗广告监管”栏目中查询),发现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者、者进行处罚。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及其他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依法查处,同时做好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当地医疗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并落实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及对违法医疗广告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严密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做到不留死角,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将违法虚假医疗广告较多(或屡次违法医疗广告)以及有关部门曾经通报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要组织监督人员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监测覆盖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监测公示到位。
(三)严格监管,及时移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通报》要求,再接再厉,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公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医疗广告违法案件,自觉抵制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自觉依法执业。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了使医疗安全工作更加深入有效扎实的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
二、工作任务:按照统一安排部署,从2月20日开始开展医疗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以抓质量、抓服务、上水平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搞好医院的评价和监管,紧紧围绕“基础质量达标”活动(即医疗规范执业达标、临床合理用药达标,全员基础技能培训达标,病历书写质量达标、临床检验质量达标),促进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以推进医院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落实各项医疗安全工作任务。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落实好加强医疗安全工作。要按照《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十条意见》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和改善对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促进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一是要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工作负责原则,对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医疗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是要严格卫生院技术、人员、设备准入管理;
三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设置、适度控制医疗机构规模,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是要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医疗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层层落实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七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强化业务管理和医疗核心制度落实;
八是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管理,提高全员感染控制意识和技能;
九是要切实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逐步建立起主动、合作型医患关系;
十是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责任管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防范、自我防护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的原则。
2、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的原则。
4、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的原则。
5、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方便参合群众的原则。
6、科学简化流程,规范运行,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2)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指导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4)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安全管理。
(6)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1)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运作。
(2)监督县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
3、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3)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关系,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5)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4、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支付工作。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负责合作医疗各类财会、统计报表的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与。
(4)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5)负责病人到县外就诊、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6)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
(7)协助查处各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引导、扶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3)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4)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2)负责参合人员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及统计报表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3)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
(4)办理合作医疗其它日常工作。
7、村级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筹集工作。
8、定点医疗机构
(1)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办法》,严格履行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署的《协议》内容,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诚信便捷的医疗服务。
(3)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时办理参合人员的费用结算。
(4)接受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及监督。
(5)定期公示对农民的补偿费用,落实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
9、其他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合作医疗经办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2)有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方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5)有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的权利。
(6)有对合作医疗管理的知情权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2、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配套10元,参合个人缴纳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启动前交费,中途不入也不退,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缴费办法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并及时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12月20日,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涉农补贴的农户在签订协议后可从涉农资金中代扣,无法由涉农资金代扣的农户可另行交费。不断探索推行科学规范的筹资机制。
2、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比例配套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参合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其他各种扶持资金可直接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与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收入户与支出户分设。除07年度家庭账户滚存基金用于门诊支付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和持证生育人员的定额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行为管理制度、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等制度。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八、补偿模式与补偿办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及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及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补偿模式为大病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病补偿。*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结余滚存,超支不补,用完为止。从*年开始不再设立家庭帐户。争取到2010年实行门诊统筹。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分级、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转诊转院分别计算。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5000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
2、县外非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5个百分点。在县外非协议私立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3、保底补偿。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生育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票,正常分娩按200元标准补偿,剖宫产按300元标准补偿;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二)非住院补偿
1、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病种数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凭发票、病历和相应的诊断依据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健康体检。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安排对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3、二次补偿。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0%时,可以开展二次补偿。
(三)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89号)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九、不予补偿的范围
1、因公伤、违反计划生育、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酒精中毒、酒后闹事、封建迷信或活动,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美容矫形手术、按摩、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3、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自购药品、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等。
4、特殊检查和治疗,如器官移植和基因诊断等。
5、结扎、引产、人流、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6、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家庭病床等费用。
8、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11、县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不尽事项,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及补偿程序
1、门诊程序
参合人员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现金结帐,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从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用完为止。由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审核办理补偿。
2、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选择全县范围内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医生出具入院通知单,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住院手续。缴足押金,治疗终结后,本人或家属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结清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持有关材料到设在该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窗口,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
3、转诊、转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院的,应经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必须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到外地就诊。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携带合作医疗就诊证、正式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4、异地急诊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外出(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异地急诊住院书面审批。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凭《异地急诊住院审批表》、救治医院急诊病历、有效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等,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5、慢性病门诊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经本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诊断专家委员会鉴定,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
十一、费用结算
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实行现场补偿的方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医药费用。提倡与县外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垫付结算。治疗终结的医药费用,跨结算年度二个月,不予结算。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2、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续签协议,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3、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搞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切实提供质优价廉、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合作医疗处方、结算表、费用清单等医疗单据。
6、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就诊资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管理。
十三、违规责任
1、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构,对直接责任人除追回补偿的医药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服务待遇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将本人合作医疗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3)开虚假医疗收据,冒领医药补偿费的。
(4)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5)不严格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报销纠纷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责任单位按违规发生费用金额的3—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变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时,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有关说明
1、本方案追溯至*年1月1日起生效。*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通过集中询价采购有明显的降幅,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绝大部份药品来自集中询价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和行为,有效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利益关系,进一步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供应商数量低限原则。邀请报价的药品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个。
(三)一次性报价原则。每一个药品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
(四)最低价原则。在药品同质条件下,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主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领导药品询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由杨徽建同志兼任主任,负责联系、协调、组织药品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及职责如下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对药品集中询价采购进行全程监督以及供销合同的履约和询价药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相关投诉。
(三)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管理委员会,由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负责制定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推选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督促药品供应商和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购销合同;向社会公布询价采购结果和价格信息。
(四)成立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每次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应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管理委员会推选产生,由各成员单位院长轮流参与。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询价采购目录;确定需采购药品品种、生产企业、规格、数量、供应(配送)方式;审查药品供应商资质、信誉和供货能力,确定参与询价采购的药品供应商;主持召开药品询价采购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四、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范围、形式及程序
(一)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范围
1、全县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询价采购范围。
(二)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形式
1、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主体。
2、原则上选择3家以上,能满足80%药品目录的药品供应企业作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3、采取集中询价方式,采取最低价中标方式。最低报价的药品供应企业全部实行药品配送。
4、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周期原则上为半年,每半年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企业实行淘汰。
5、对药品供应企业提供的药品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
(三)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程序
1、根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结合本县基本用药情况确定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品种,制定采购目录。
2、调查集中询价采购药品品种的市场价格,制定采购药品最高限价。
3、确定药品供应配送企业。药品供应配送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药品供应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二是经营品种规格齐全,一般不低于用药目录的80%;三是有较好的诚信记录,过去三年内无经营假劣药品、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四是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履行药品配送的各项规定和义务;五是提供的同质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为当地药店提供的药品价格。
4、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函。询价采购函应包括本轮询价采购药品目录,询价采购周期和时间,询价采购标书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及要求,回函时间、地点,询价时间,采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询价采购函应在采购工作开始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发给3家以上的询价采购药品供应商,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
5、接收药品供应商报价函。药品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报价函,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
6、召开药品询价采购会。询价工作应在纪检、监察、审计、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各参加询价采购的药品供应商按照采购目录逐一报价;每种药品必须同时有3个以上药品供应商报价,否则进行第二次询价,第二次仍未能采购的药品实行议价,所议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第一、二次询价时的最低报价。
7、确定成交药品供应商。询价采购工作小组要对供应商进行各项条件的全面审查。确定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的基本原则是符合药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报价最低且原则上不超过最高限价。
8、签订购销合同。由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分别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得包办或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供应配送机构。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2010年参合人数不低于2009年度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653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1)。
(二)2009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参合筹资对象(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
三、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二)筹资标准2010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四、参合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乡卫生院,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各村委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农业人口数,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民政、计生部门资助人数,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
(四)规范缴费工作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标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规范》(普卫办〔2009〕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并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相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㈠低点起步,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乡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
㈡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市乡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㈢市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㈣保证比例,健全体系。全乡农业人口投保率达80%以上,村覆盖率达100%。逐步完善以村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三、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市乡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补助,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份由市、乡政府负责解决。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四、补偿标准
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补偿核销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真正把群众受益放在首位。在补偿机制上,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共同承担原则。
农民医药费补偿标准:全年住院费用1000元起报,1000到5000元段按10%标准补偿;5000元到10000元段按20%标准补偿;10000元以上按30%标准补偿,全年个人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
门诊特殊病种限定为恶性肿瘤、精神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的后续治疗、尿毒症等五大病种,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不设起报线,统一按20%标准补偿,全年每人累计最高补偿5000元。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3年由所在地的卫生院安排一次常规性的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检成本费用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如年末合作医疗基金有较大节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节余资金用于对一些特大额医疗费用农民的医疗补助,最后的节余资金作为风险金储备并入下一年度使用。
视基金的收支情况,必要时可对大病医疗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
五、组织与管理
㈠组织机构
*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作为我乡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负责并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合作医疗证卡的发放,宣传引导和报销补偿农民的初步审核等工作。要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的发展,逐步完善自己,最终成为农民信任、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浙卫发[2004]23号)的规范合作医疗业务机构。
各村要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确定专职联络员,定期汇总本村参保农民的补偿核销有关材料,定期送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最大限度的方便参保农民,使其不用出乡就可及时拿到补偿金。
㈡监督管理
大刀阔斧地重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体制性因素已经构成了医疗卫生改革与医疗保障制度顺利推进的重大障碍。因此,借鉴成都等地的实践经验,应当将深化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摆到重要位置并优先推进,以为整个医改扫清障碍。
赋予国务院医改办对整个医改进行顶层设计的独立权力。由于医改事实上涉及到发改委、财政、卫生、人社、民政、药品等多个部门,而这种部门分割又很自然地形成了部门利益,进而驱使一些部门只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顾医改规律,这就需要有超越部门之上的机构来进行顶层设计。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这类机构不复存在的条件下,现行的国务院医改办无疑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为此,建议国务院赋予医改办独立进行制度设计的权力,并对制度设计承担责任。只有如此,才能摆脱目前难以深化改革的体制性困境。
尽快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疗保险事务的责权,并实现问责制。基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要求和风险分散的大数法则,加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先行与经验,以及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亦由该部门管理,而我国城市化进程又在加快,至少在卫生部门与公立医院未全面脱钩的情形下,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无疑是最佳选择。况且,成都、杭州等许多地区实行由该部门统一管理的实践已经证明是成功的,它们的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建立独立的医院管理机构。公立医院改革难以推进,根本原因在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公立医院的“父子关系”。因此,应当成立独立的医院管理机构,专司公立医院改革和促进民办医疗服务系统发展的重任,同样推行问责制。
督促卫生部门切实抓好卫生事业总体规划,切实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并做好全国与各地方的卫生事业规划。
只有这样调整,才能减少改革中的部门掣肘,让相关部门集中精力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为行政问责制提供具体依据。
上述改革只是过渡办法,在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后,可以考虑设置大卫生部,统一管理整个医疗卫生事业。但现阶段若没有这样的职责重组,体制改革将阻力重重。
尽快打造公、私并重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攸关城乡居民的疾病医疗与健康保障问题,其服务的可及性与质量取决于合理布局、适度竞争和最大可能地调动社会与市场资源。因此,必须打破公立医院垄断的格局,尽快打造公立医疗服务系统与私立或社会医疗服务系统并行并相互竞争的新型体系。为此,建议如下:
尽快启动公立医院改革。内容包括:一是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可以保留约50%左右的公立医院,其他通过改制转为民有民营,自然形成竞争格局,并在竞争中优化布局。二是切实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确保公立医院的运行有保障,执业医生有较高的收入,完全切断医药合谋利益的链条,让医院与医生不再靠药品、检验谋取自身利益。三是完善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医院的管理模式进行重组,赋予其真正自主的业务经营权。
大力发展私立或社会办医疗卫生服务事业。我国已经拥有丰厚的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为建立一个发达的私立或社会办的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奠定了物质基础。而全民医疗服务的需求既需要其与公立医院一起满足,更需要其满足个体性及超越基本需求之上的需求。因此,政府应当像当年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一样,采取专项扶持政策,为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投入医疗卫生服务系统提供包括财税优惠、设施建造、金融支持等政策扶持。最终让私立或社会办医疗卫生服务系统成为至少与公立医院并重、并行的系统。
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上下大功夫。通过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可以缓解城乡居民“看病贵”的难题,而能否解决其“看病难”的问题则取决于建设健全、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因此,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重心在乡镇街道与城乡社区,也包括鼓励一些单位自办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只有打造发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才能有效地满足城乡居民的疾病医疗与卫生保健需求。它可以与公共卫生事业的实施紧密地结合起来,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的首诊制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还能够解决长期困扰并恶化医患关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强基层就是固根本,值得下大功夫。
积极推进城市家庭医生试点。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先富起来的人口规模日益壮大,高收入家庭与中产阶层期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家庭医生的需求会持续攀升。因此,应当尽快试行家庭医生制度,可以从公立医院的退休医生开始,也可以从个体执业的医生开始。
全方位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在三大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全民的背景下,公平性不足与效率不高是困扰其未来发展的两大原因,而按照城乡统筹原则进行制度整合,无疑是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尽快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农村合作医疗独立经办的做法,将一切医疗保险业务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这是制度整合的基础,也是杜绝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重复参保、公共资源浪费与经办效率低下等缺陷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当借鉴杭州、成都等地的实践经验,将各地根据城乡分割设置的不同经办机构统一到一个机构,统一管理与运行规程,对全体参保人负责。
停止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验。当前个别地方推行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做法是一种错误的取向,因为保险公司的职责是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实现自己的逐利目标,而不可能扮演公益角色并承担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新型合作医疗,国际上也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这样做过。在我国以往30年的社保改革历程中,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商业保险经办、到救灾保险改革的夭折,再到上世纪末个别地方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当地人口计生委合作举办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养老保险试验的失败,都揭示了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而非公益机构。虽然当时也在个别地方短期内取得过成效,但最终无一例外地以失败而告终,导致数以百万计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养老金等等,也影响了那些介入社会保险领域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留下的是异常深刻的教训。如果忘记商业保险的本源职责与历史教训,其后果必定是数败俱伤:一是医保制度因保险公司介入而进一步陷入混乱经办局面;二是这一做法将构成医保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障碍;三是必定损害商业性医疗保险自身的发展;四是现有的重复参保、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等弊端无一能够得到矫治。因此,应当尽快纠正个别地方的做法,让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经办统一到一个公益的机构来实施。
尽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由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组合的筹资机制,其医疗保障待遇应当统一,医疗服务系统同样面对当地城乡居民,将两个制度并轨已经水到渠成。目前的阻碍仅仅是部门分割下的部门利益,不能让部门利益损害制度健康发展,更不能允许部门利益损害城乡居民的医保权益。现在是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整合成居民医疗保险的时候了。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还应当明确鼓励将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起来,因为全民医疗保险是这一制度的必然发展方向。
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与责任承担比例。包括:一是逐渐将医疗保险费由雇主或政府与参保人平等分担,即应当让参保人承担与雇主或政府同等的缴费义务,以确保医保的财务稳定。二是除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外,制度整合后退休的老年人应当缴费,这样就让城乡居民终身缴费的制度安排向职工扩展,它不仅能够扩充基金的来源,也为老年人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三是最终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四是医疗保险基金以追求年度平衡为目标,目前的基金结余过多现象必须改变。
全力推进疾病医疗首诊制。改变目前各地定点医院制,代之以固定的首诊制。因为定点医院虽然扩大了参保人的就医选择权,但参保人往往并不明了自己的真实医疗需求,而只能盲目的选择大医院、好医院、好医生等。因此,基于医患之间信息对称的要求和确保参保人就医的有效性,尽快以首诊制替代定点制刻不容缓。这种首诊制还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发展,否则,当前畸形的医疗需求与布局将无从改变。
以提高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水平为追求目标,同时改革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尽管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报销水平确实在持续上升,但因保障范围外的就医支出及范围内的比例分担依然沉重,而医药价格虚高不降,结果城乡居民的实际医疗支出并未有太多减轻。因此,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自负额,提高实际补偿水平,才是切实解除全民疾病后顾之忧的根本,它应当成为下一步的方向。
深化药品供应体系的改革
药品价格问题之根源并不在于“药”,而在于使用药品的“医”。由于医院医生技术的垄断性,具有医药价格再创造的能力,完全足以抵消单纯药品降价的政策效力。医改的重点,必须着眼于医疗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实现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有效竞争。药品供给体系改革,在整个医改中属于从属性地位,必须配合改革重点协同推进,否则又将重蹈此前单兵突进、收效甚微的覆辙。
首先,医药分离应当尽快付诸实施,不可再拖延。其次,要改进基本药物制度。在确立基本目录的同时,让地方有适当的弹性,对中医药全面放开。同时,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促进机制,建立基本药物临床使用促进机制,大力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再次,应公开招标采购,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推行统一采购的前提下,必须彻底纠正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畸形现象,将统一采购完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贪污、受贿者依法处置,彻底整治医药流通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最后,要对高精尖医疗械具实行规划定点管制。针对各地滥用高精尖医用仪器设施的现象,政府有必要制定合理的定点配置规划,合理采购此类设施,以此达到节约公共资源、杜绝滥用检验的现象。
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建设
我国的医改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目标是明确的,方向也日益清晰。但因政策的弹性太大,规范性不足,急切需要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因此,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法规刻不容缓。在立法进程较慢的条件下,建议先行制定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尽快制定《医疗保险条例》。以《社会保险法》为基本依据,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条例》已属必要。在立法中,不能屈从现行制度分割的格局,而必须从统筹城乡、整合制度的角度出发,为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法制依据。
第二,尽快制定《医疗救助条例》。医疗救助的功能正在不断扩大,但缺乏相应的法制规范,它同样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资金来源、救助对象及救助程序等。
第三,尽快制定《药品专卖条例》。药品是特殊商品,当前各地所谓招标采购出现的中标价格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的畸形现象,表明基本药物的采购不能完全市场化,可以考虑建立计划供应体制,以降低流通成本。建议制定《药品专卖条例》,设立专卖机构,专事基本药物的经销,以便彻底根治药品流通中的无序、混乱格局,使之纳入有序、公益的轨道。
第四,尽快制定《医院管理条例》。医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但它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其他事业单位,未来的医院既有公立医院,也有私立医院,从而需要专门的管理法规规范。因此,国务院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医院的设立、监管与运行,为医院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李晶,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高级中学学生,住宜昌市东山大道东湖小区28栋2单元602室。
委托人刘钢、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汪德柱,该院院长。
委托人姜兴魁、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德柱,该中心主任。
委托人姜兴魁、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晶因与被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晶诉称:原告看到葛洲坝妇幼保健院关于OK镜的广告,于是在交了3050元预订金后,到该院配戴了一副OK镜。配戴之后原告即发现眼睛产生不适,被迫先后在宜昌、武汉、北京的医院做了两次角膜移植手术。原告因此停学一年。其后原告与第二被告达成协议,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原告左眼经法医鉴定,遗有左眼角膜术后改变,构成了十级伤残。由于原告的损失现已远远大于3万元,原协议显失公平,不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实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一被告并无独立的人事、财产权,其人事、财产权全部属于第二被告。故诉请:1、判令撤销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协议;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30.45元;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以后因此而发生的治疗费用;5、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愿意共同对该案承担责任,同时答辩称:1、我单位提供的OK镜,产品质量是合格的;2、我们没有对OK镜作虚假的宣传,对OK镜的宣传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不存在所谓的违法宣传行为;3、我单位下属东山门诊有眼科这个诊疗范围;4、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称:因原告诉至法院,故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原告李晶针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辩称被告仅支付2.8万元,而不是3万元,并表示愿意返还2.8万元。
审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5日,第一被告在宜昌日报做广告称,该院为宜昌地区首家拥有减去近视1000度以下各种型号的美国角膜OK镜及能阻止近视发展2000底以下各种型号隐形眼镜的医院;同年3月,第一被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东山大道门诊部的户外广告上有以下内容:近视弱视防治专科;伟博视力,治疗近视新概念;伟博减近视隐形眼镜是美国眼科专家与美国航天材料专家,合作研究制成的高透氧的氟硅胶,采用特殊设计制作的硬性角膜矫形接触镜,引进美国的该镜片与配戴技术,根据每位患者的临床数据为每位患者进行特制;戴该镜片一周内降低300度近视,二周内降低500度以下的近视,成功率95%以上角膜矫形接触镜的适用范围: 500度以下的近视,300度以下的散光;对1000度以内的近视,也可降低400度至500度,3月19日,原告到该门诊部咨询并诊治,门诊部医生对原告检查视力,经检验原告的视力为左眼650度,右眼550度,医生称可以OK镜,原告即预订了一副3050元的OK镜,3月27日,原告到该门诊部签订了《减近视镜片配戴同意书》,同时配戴了OK镜。配镜后原告即感觉左眼不适,后来情况变得比较严重,7月10日因此到葛洲坝中心医院就诊,经检查为角膜炎。8月1日宜昌市中心医院收住院,8月4日转入葛洲坝中心医院,治疗一个月未见好转,出院后原告转武汉、北京治疗眼病,于9月22日入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最终确诊为角膜损伤引起的左眼棘阿米巴性角膜炎。由于病灶形成时间长且已很深,药物治疗不能消除病灶,原告被迫于9月30日在北京普仁医院做了板层角膜移植手术,同时检查李晶的左眼下降为1000度。2001年1月4日,第二被告将配镜费用3050元退还给原告。同年1月1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原告如再追究,应将3万元退还第二被告。协议签订后,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8万元,尚有2000元未予支付。2001年4月18日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做了穿透性角膜移植手术。2001年7月18日,原告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配戴OK镜发生左眼角膜感染的残疾进行评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晶配戴OK镜发生左眼棘阿米巴性角膜溃疡,经行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左眼角膜移植术后改变,其残疾程度为十级。原告李晶自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休学一年。
同时查明,原告举出没有眼科诊疗范围的第一被告东山大道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针对原告举证,举出葛洲坝集团东山门诊部有五官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葛洲坝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卫生处将葛洲坝集团东山门诊部异动到第一被告东山大道门诊部的文件;被告同时举出的如下证据:武汉伟博公司向美国瑞视士光学中心的订货单;第二被告向武汉伟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订货以及送货单等,由于武汉伟博公司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无法质证。
以上事实,有被告所作的宜昌日报广告、户外广告、《减近视镜片配戴同意书》、原告在各家医院的诊断材料、医药费单据、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及欠条、鉴定结论、被告下属门诊部的营业执照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证明。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在本案中,原告已就其在配验OK镜之后的损害后果进行了举证,法医鉴定结论及宜昌市中心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北京普仁医院等的诊断证明、出院总结均可证明其左眼角膜溃疡这一损害后果。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的鉴定报告证明原告的左眼角膜溃疡已构成十级伤残,故对原告配戴OK镜后的损害后果,应当予以确认;2、被告对原告举出的关于第一被告东山大道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予否认,同时举出葛洲坝集团东山门诊部有眼科的证据,并认为该诊疗范围已经有关上级单位同意异动的第一被告东山大道门诊部,我院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动,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可认定被告没有眼科的诊疗范围,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3、被告在宣传中称可以减去近视1000度以下各种型号的美国角膜OK镜及能阻止近视发展2000度以下各种型号隐形眼镜,实际情况是OK镜的适用范围为500度以下的近视,而原告配镜当时左眼近视程度为650度,不适宜戴OK镜,因此被告带有欺诈性质,故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比较明显;4、对于本案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由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被告未能举证;5、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带有欺诈性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返还的规定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6、关于后期治疗费用,因原告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7、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左眼配镜前650度,发生损害后下降为1000度,且两次动手术,休学长达一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和学业,故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综上所述,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原告向被告返还2.8万元的补偿费及3050元的配戴费。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以下费用:双倍配镜费6010元;挂号费、医疗费2048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天按两人每人每天15元计2100元;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实际损失计算(原告母亲5191.1元,原告父亲980元)为6171.1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11元/天计算20年乘以10%为8030元;交通费6955元;鉴定费600元及损害后的配镜费1008元,以上共计51363.62元。
上述两相冲抵,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0313.6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
五、第一、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本诉诉讼费5875元,其中由原告承担3000元予以免交,由被告承担的2875元在执行时一并支付;反诉诉讼费1450元由被告负担。
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上诉称:本单位提供的OK镜是合格产品,对OK镜的宣传没有欺诈性,其下属单位东山门诊部有眼科诊疗范围,被上诉人的损害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二审依法对原审进行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李晶表示服从原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的相同。上诉人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撤销李晶与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于2001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偿协议。(2)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与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李晶赔偿金40000元(此款属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及李晶应返还的3050元配镜费外的费用)。(3)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25元由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共同负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关键词】支气管炎;药物经济学;成本-效果分析
支气管炎是北方冬季的高发疾病,2006~2007年我院对支气管炎病调查,为指导和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节约卫生资源,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本文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通过药物治疗方案评估方法-PULA评估模式选择3组治疗方案,运用药物经济学的成本-效果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寻找达到某治疗效果时费用最低的药物治疗方案,为制定有效、经济的临床治疗方案提供参考。
1 患者选择
选择本院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门诊支气管炎患者80例,年龄18~56岁,平均32岁,男35例,女45例,按随机分配原则进行分组选择治疗方案,A组28例,B组25例,C组27例。电话随访和复诊结合,1个疗程(7 d)后评价。
2 药品及治疗方案
2.1 治疗药品 头孢拉定分散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 类,国药准字H20000736,规格:0.25 g/片,24片/盒),罗红霉素胶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国药准字H10970291,规格:0.15 g/粒,12粒/盒),洛美沙星分散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国药准字H20040395,规格:0.1 g/片,24片/盒),急支糖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国药准字Z50020615,规格:200 ml/瓶),必嗽平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国药准字H31020475,规格:8 mg/片),复方甘草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国药准字H35021104,规格:100片/瓶),右美沙芬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国药准字H44025297,规格:15 mg/片,12片/盒)。
2.2 治疗方案 分成3组:A组:头孢拉定分散片(2片/次,4次/d)+ 急支糖浆(20 ml/次,3次/d):B组:罗红霉素胶囊(1粒/次,2次/d)+ 盐酸溴已新片(2片/次,3次/d):C组:洛美沙星分散片(3片/次,2次/d)+复方甘草片(4片/次,3 次/d)+右美沙芬片(1片/次,3次/d)。
3 疗效标准
3.1 观察项目 记录患者体征和症状,进行血生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片、心电图及痰涂片、痰培养和体外药敏试验。
3.2 标准 根据卫生部1993年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研究 指导原则”[1]进行四级评定。痊愈: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病原学检查4项均恢复正常;显效:病情明显好转,但上述 4项有一项未完全恢复正常;进步:用药后病情有所好转,但不够明显;无效:用药72 h后病情无明显进步或恶化。痊愈和显效合计为有效,以此计算有效率。
4 药物经济学分析
4.1 成本确定 药物经济学的成本是指某一特定方案或药物治疗所消耗的资源价值,成本用货币单位表示[2]。药物经济学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因本文中接受治疗的患者都是门诊患者,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较难确定,故只计算直接成本。直接成本=药品费 + 挂号费 + 治疗费 + 检验费。其中除药品费用外,其他费用基本一致,故本研究仅计算药品费用。以 2006 年12月份公示的、沈阳市招标药品零售价:头孢拉定分散片16.89元/盒,罗红霉素胶囊27.6 元/盒,洛美沙星分散片35.63元/盒,急支糖浆11.54元/瓶,盐酸溴已新片 0.009元/片,复方甘草片0.058元/片,右美沙芬片 2.01元/盒。计算1个疗程药品费用为:A组:63.64元,B组:32.58元,C组:70.74元。
4.2 成本效果分析 成本-效果分析是药物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方法,目的是寻找达到某一治疗效果时费用最低的治疗方案[3]。 而成本-效果比(C/E)将成本与效果联系起来,采用单位效果所花费的成本表示。
5 结果
5.1 治疗效果 疗程结束后,根据疗效标准进行评估,结果见表1。
5.2 成本-效果分析 根据药物经济学成本-效果分析的方法,对3种治疗方案进行分析,结果见表 2。
5.3 敏感度分析 药物经济学分析必须考虑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在研究过程中,由于经济分析数据存在着不确定性,使得研究结果与真实情况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故需要进行敏感度分析[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降低药价、提高劳动价值已成必然。本文将药品费下调10%,进行敏感度分析,结果见表3。
6 讨论
支气管炎是临床常见病和多发病,起病较急,全身症状多轻微,轻度畏寒、发热、头痛及全身酸痛,3~5 d可消退。呼吸道症状常见有鼻塞、喷嚏、流涕、咽痛、声嘶,主要为咳嗽,刺激性干咳伴少许黏痰,1~2 d可转为黏液脓性痰,重者终日咳嗽,常持续数周,有时可有气急、胸闷、胸痛等。本文研究结果:A、B、C 3组治疗方案总有效率分别为 78.5%、96.0%、88.8%(见表1),成本-效果分析比分别为0.78、0.34、0.76(见表2),B组的成本-效果分析比最小。根据《沈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由患者自付费用的比例分别为20%、40%,计算出3组治疗方案自付费用:A、B、C 3组分别为17.58元、12.96元、27.32元(见表2)。由此可以计算出A、B、C 3组治疗方案自付费用部分成本-效果分析比分别为0.21、0.14、0.30(见表2)。综上所述,B组为治疗支气管炎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新药(西药)临床指导原则汇编,1993:2.
2 刘自林,刘青云,胡保诚.医院药学分册.安徽科技出版社,20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