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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反哺农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36-03
1工业反哺农业的理论及必要性
2005年我国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在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反哺理论的实质是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和产业发展政策,依靠工业发展的物质和技术积累来支援农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业界人士经常引用以下几个指标数据判别经济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农业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的份额,工业与农业的产值份额比例,城市化率,人均GDP等等。其中反哺初始阶段应开始于:(1)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农业份额已降低到15%以下;(2)工业份额是农业份额的3倍以上。统计表明,2003年中国农业占GDP的份额约为14.6%,工业总产值116898.4亿元,农业总产值17092.1亿元,二者的比值约为6.84,以此可以判断中国在2003年就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初始阶段。
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以及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是农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的一个根本性战略调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工业从农业无偿取得资源的积累,表现为资源从农业向非农业流动以及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当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自身积累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进而应适时推进由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长速度接近每4年就增长一倍。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哺”能力。所以,我们要顺应以工哺农、以城促乡的趋势,积极改革各项政策,推进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
2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从逐步取消农业税到在农业生产资料、农机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多个方面给予优惠,初步实现了农村富裕、农业增产、农民减负的目标,这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抵扣率为13%。但农产品经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未实现增值,也要按17%缴纳增值税,额外增加4个百分点。这就必然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企业,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的利益。同时,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金是由消费者负担,因而这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另外,农民作为农业的生产者,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从事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等,均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农民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因此为生产农产品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只能自己负担。
2.2城乡二元税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拉大了城乡差距,使农民增收难。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税收制度上也相应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体的农业税制和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工商税制的二元税制。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从流转税分析,在农业税取消以前,农业税税负为8.4%,农产品的流转额税负高达21%,比现行的增值税制中销售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高出4个百分点,如果再考虑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等因素,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实际流转税负更高。
2.3缺乏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城市的带动。工业反哺农业,并不是生产要素的单方向流动,必须有劳动力和资金在城乡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但目前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这种交流和互动,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失地农民,还享受不到城镇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待遇。同样,城镇居民或企业到农村进行投资,特别是到农村投资基础设施、从事文化教育和农村医疗事业等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
2.4税收政策从整体上未形成合力。现行的对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一些地方小税种。虽然目前对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统筹考虑,一些政策也是先后出台的,缺乏配套措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较差。国家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减、免、退”政策的初衷是减轻农民负担、照顾农民利益,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生产资料价格并没有降下来,反而是“水涨船高”,农民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甚至抵消了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成了农民减收的因素。②对收购农产品的抵扣退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实惠。尽管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还对部分龙头加工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这些企业并没有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仍然压级压价收购。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获得出口退税后,也没有将税款退还给农民。因而,支持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还需要从整体上明确思路和政策目标,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3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改革增值税制度,鼓励农业生产。以减轻农业生产者和涉农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目的,调整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解决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应降为13%;对农产品加工型的龙头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提升农业附加值。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增值税负担。改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当前,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农民投入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不作扣除。我们应当借鉴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零税率的做法,即不仅不征税,而且允许农民向税务机关就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3.2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对特殊农产品实行消费税的二次调节,主要是指那些国家限制生产、对环境有害的农产品和高档奢侈品。全面建立农业企业所得税制和农村个人所得税制,对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国有农场、集体农场生产组织和股份制农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伙农庄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农业生产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家庭农场、单个农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扣除。
3.3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参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实行3-5年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同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例如对增值税可以实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政策等。积极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形成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格局。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产业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可以满足这些企业的货源,从而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带动农业的企业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因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作为一个带有方向性的战略重点来部署,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经济战略。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有效地落实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4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比照给予吸纳下岗人员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自谋出路者,也可以比照给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以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对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免费或具有公益性职业技术培训的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绐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农民就业服务,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的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个人、家庭或合伙人,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在农村从事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予以营业税或所得税优惠,以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要,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服务产业予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交通运输、通讯、有线电视、电力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
3.5进一步减少流转税的逆向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可按不同行业分设不同的起征点,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比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来设立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如普通药品、粮食粗加工品(米、面、油)、婴幼儿食品、老年用品、低档服装等的生产和销售减免流转税。对于大众性消费的服务项目和娱乐项目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服务项目,予以免税或实行低税率。除保留对高尔夫球等高档娱乐项目课征较高的营业税以外,应大幅降低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使这些服务项目价格下降,也有利于相对提高包括农民在内的低收入阶层收入,同时也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并促使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成本。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应该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卢昆、郑风田、宫生文,《现阶段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实施探析》,《社会科学家》2003年3月第2期
[3]胡世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社会经济分析》,《农村经济》2007年第2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生产者 纳税筹划 会计核算制度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社员互助为主,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全体社员利益最大化,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合作社作为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但在合作社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合作社财税问题。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有现有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分税种中。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2008]81号),明确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生产者”身份,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税问题影响该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益分配等,也是影响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正确对待合作社财税问题成为促进合作社积极发展的关键。本文将以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萍乡市、宜春市、抚州市等地合作社所涉及的财税问题为例,以降低合作社税负为目的,探讨如何解决合作社在发展中碰到的财税问题。
二、专业合作社税制现状
(一)专业合作社购进或销售货物相关税制 2008年《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此外,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而《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由此可知,对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的以上农业生产资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交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饲料应区别对待:若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规定的饲料,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如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也可同其他类型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详见表(1)。增值税对合作社购进货物无特殊规定,但在有些情况下,外购货物可能不承担增值税或关税:如(1)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进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3)对于直接用于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以暂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4)直接向非成员的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于合作社在我国境内购入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业运输车,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进入车辆成本。农业运输车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对于合作社购销业务中涉及印花税问题,可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通知》规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合作社》第二条指出,合作社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物资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免征营业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可免征营业税。
三、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调研
(一)税务部门尽量落实合作社优惠 首先,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国家政策指导,扶植合作社发展。如专门指导合作社准备相关手续,实行办证一条龙服务并主动及时上门检验基地等;提醒合作社为他人代开或代开其它品种会遭受处罚;为合作社销售产品免费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一月结一次。赣州市税务局做法合理规范,为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统一印制“江西省赣州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 领取发票要交工本费6.3元/本;合作社如不方便可采用电话申报纳税。其次,税务部门积极实施合作社优惠政策,使税收减免政策得到落实。许多国税局和地税局免收相关的税务登记工本费;从事农业生产及服务所得收入,在产量核定范围内一律免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根据此次调研,上犹县、上高县等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真正处于零税负的状态下经营。
(二)农经管理站发挥税务协调职能 农经管理站对合作社涉税(费)业务做了大量协调工作。首先,农经管理站帮助合作社了解税收。在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的统一组织下,举办多次省、市、县级培训课程,帮助合作社了解业务核算,重点系统介绍税务知识,提醒合作社有权利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树立正确纳税观念,避免偷税漏税行为。为解决合作社实际问题,省农业厅农经处领导带领专家,多次深入到各市县的合作社,专门针对他们的业务进行指导,强调合作社会计核算要区分是否是销售农产品,自产,劳务免税,是否与成员进行交易等。其次,各地农经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经常到所属地区合作社了解他们的生产及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协调。如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及税务机关,协调帮助农民顺利注册成立合作社,并享受税收减免。赣州上犹县部分果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提供会计报表反映合作社应税与非应税业务,按月定额缴纳100元企业所得税,农经管理站帮助合作社尽快完善财务核算制度,最终以查账征收方式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广昌县富发苗鸭合作社在经管人员的帮助下,通过查找合作优惠的相关资料,使得合作社每度0.99元的商业用电变成0.66元的农业用电;豁免每户300元的工商管理费;全免每年20000元的检疫费用。
(三)专业合作社积极完善自身管理与核算 首先,合作社积极完善自身财务核算。合作社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受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等影响,财务核算基础比较薄弱,不仅影响了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因此,合作社多次积极主动派人参加省市农经处组织的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知识的培训,甚至社长亲自参加学习;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纳入到合作社章程中;通过专门设置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完整账簿核算。其次,严格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税收优惠,如税务登记时提供“验资报告”和“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等;保存各种原始凭证;区分产品、业务类型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开具发票;按期零申报纳税;提供税务机关要求交纳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问题
(一)国家税收管理不足 (1)存在扩大税源的作法。部分税务机关只注重合作社的经济行为产生税收效应,未看到合作社的发展是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实施的一种鼓励保护政策。首先,税务人员政策执行力不足。部分税务人员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鼓励成立合作社,提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但据了解鄱阳益民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07年办证时,按万分之五交了1000元左右的印花税;进贤质量监督局收取了统一代码证技术服务费60元/家。其次,各地税务机关税收裁量力度不一致。由于对合作社保护意识不同,对各地合作社一些可收可不收,可多收也可少收的税收缴纳情况有差异。如南昌县合作社均无缴纳所得税,吉水县国税局从2009年开始对吉水县八渡镇的合作社采用统一每个季度定额征收300元企业所得税;又如赣州市可免费领取或代开销售发票;吉安县横江葡萄专业合作社2007年领用免税发票需要交纳2000元押金。最后,税务部门在执法中不考虑合作社农业生产的特性,做出不利于合作社的行为。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周期性,但税务机关仍会统一要求合作社每月或每季申报纳税,因此对于生产周期长的农产品的合作社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如养猪合作社。(2)合作社税收管理立法及执法制度存在漏洞。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一方面制度界定不明确,如未明确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两次盈余分配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可以免所得税;合作社拥有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工、养殖渔船车船税是减还是免。另一方面优惠政策本身的复杂性和歧义性。由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与政策的复杂性叠加在一起,使得合作社涉税核算更加复杂,可操作性不强,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对于同一合作社同一经营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税种。如萍乡市芦溪县武功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蔬菜直接出售,免流转税和所得税;收购成员蔬菜经所属的蔬菜加工厂简单加工后出售,税务机关认定是一种购销行为,需交流转税和所得税。其次,合作社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至今合作社税收征管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致使税收管理无章可循。根据调研发现许多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1)合作社各种缴税通知书上填写的单位为: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称呼;(2)免税资料的审批或备案,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手续繁简不一;(3)税款包租处理,如吉水县国税局从09年开始对吉水县八渡镇的合作社采用统一每个季度定额征收300元企业所得税;(4)在发票领购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没有明确界定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领购发票的手续及费用各地也不一致;
(二)职能部门给合作社带来“被动税负” 由于与协助合作社相关制度尚未配套完善,导致合作社在接受各国家职能部门“帮助”的同时发生了应纳税行为。青原区新圩镇炉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10年获得农业局拨款48000元,但为提供农业局所认可的收据,向青原区地税局索要发票时,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720元。很多合作社都遇到收到县以上财政补助如何提供收款依据的问题。如果农业厅或县财政选择实物补助,合作社的收据有效,财政部门愿意用银行的付款通知书做账,地税局可认定这项补助是免税的等等,合作社都可以减少这720元的税费支出。因此要解决合作社涉税问题,还需要国家从合作社利益出发,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专业合作社自身涉税业务筹划不足 多数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无法正确落实优惠政策。在这次调研中,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带来很大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有很大风险,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得不到真正保障。目前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对纳税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及筹划,如税务机关要交,就能拖欠多久就拖欠多久;实在拖不了,税务机关说交多少就交多少;这些纳税意识不利于合作社合理安排自己业务实现税费的节约,合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五、专业合作社税务完善政策建议
(一)完善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体制 (1)税务部门应树立“放水养鱼”意识。湖北长阳县合作社与国税局因一个政策文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引发社会多方反响,湖北省农业厅合作办主任张清林倡议,对合作社各级各部门应“放水养鱼”,而不是将其掐死在“襁褓”中。围绕这种思路可以建议国税部门出台更多实在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扩大合作社税收优惠范围,如明确规定合作社拥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免缴纳房产税;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两次盈余分配免个人所得税;对合作社购入农业用车辆免车辆购置税;对合作社通过加工厂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生产出的产品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通过再加工提高农产品经济附加值为自己创造财富。各地税务部门也应尽量从保护合作社利益角度出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合作社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程序和系统设定,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如规定合作社销售可开具省级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免税发票;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使政策清晰明了、简便易行,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可将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围绕这个单位整体细化或补充相关政策,如补充合作社为成员代购代销所得免征所得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企业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的界限的划分,让合作社享受到应享受到优惠;税收手续需要简化,减轻合作社报税的工作,还可以考虑结合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作为纳税期限。
(二)降低专业合作社“被动税负” 目前针对合作社经营行为,法律和政策只规定了方向,各部门只有从“扶持合作社做强”的立法精神出发,法律和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落实。税务机关有义务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合作社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真正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农业厅加大宣传正确纳税意识,并进行专门农业方面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纳税遵从度;统一印刷合作社合法收据,可借鉴赣州市农民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县财政或农业厅重新考虑对合作社的项目扶助模式,如给予实物扶助,而且扩广扶持面;在国家支持下,出台农业自然灾害险;扶植同地区同行业合作社组织力量强大,如成立行业协会等组织,成为合作社互助渠道,代表农民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专业合作社强化自身纳税管理 (1)合作社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帐,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保证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2)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在熟悉遵循税收法规制度前提下,合作社可通过站在战略角度对自身业务统筹安排,如重新设立新的组织;选择生产行为,只生产销售能享受免税优惠的产品或劳务,达到节税目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支持政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YJC790290)及江西省农业厅科技支撑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NY20102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岳、王春晓:《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政策浅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第12期。
[2]张倩:《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问题探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第4期。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社员证。
退社程序:退出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书理事会讨论,如退出人符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退出后不会危害本组织利益的,理事会即可批准,否则提交社员大会表决批准通知退出人办理退出手续。
二、合作社登记、办证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合作社登记指导上,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公示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规范登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当场办理登记。在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上,对于合作社都是免费的。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免收办证费用,严禁借机乱收费。
有关文件:《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合作社可享受12种税收优惠政策,多为经营活动免税方面。
1.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9.对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1.本社农民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有关文件: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中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
四、政府有什么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
对于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其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将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倾斜,随着财力的增强要稳步增加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种涉农项目要向农民合作社联社倾斜,优先委托农民合作社联社承担和实施。
[关键词]税收优惠 龙头企业 影响
就各国的情况来看,尽管各国税制有所不同,但是都制定了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对涉农类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都是保护本国农业、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概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政府的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龙头企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促进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增强。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制定出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这些税收优惠适应了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部分利润低、科技投入较大、一些设备常需从国外进口的特点,被称之为龙头企业“量身定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国家税式支出制度的安排,给予龙头企业各种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以次来减轻龙头企业的负担,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政策措施。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涉农类的龙头企业在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一些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就显得更为灵活和快速。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方面更具特殊效应。
龙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各种优惠政策,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和对一般企业的影响其在作用原理上是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会触及到龙头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龙头企业的资本融资、投资、劳动力投入、产品营销和企业内部管理等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通过投资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实力不断增强,通过与农民连接成的各种形式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民的致富增收。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生产活动的影响
按劳动价值论来解释,税收作为价值体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由于价值必须通过价格来实现,因此商品的价格中必然包含税收的价值而不论什么税种。龙头企业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是由生产成本、纳税、税后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主要通过税收减免额度的大小来影响所获得税后利润,从而影响龙头企业的商品生产数量。此外,税收优惠还对龙头企业的生产结构也必然存在着影响。如果生产不同商品的税收优惠额度不一样,在价格即定和生产要素流动性可能的条件下,就会促使生产者减少高税赋产品的生产而增加低税赋产品的生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龙头企业产品的生产数量和结构。
2.税收优惠对龙头企业投资行为影响
企业的投资行为取决于投资的收益与成本,龙头企业增加投资,直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那么,投资行为满足下列关系式:
Ct= Pt×MPKt (1)
在t期中,Pt表示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位价格,MPKt表示资本的边际产出水平,Ct表示资本使用成本。
税收可以增加资本使用成本。因此在t期中,假定资本的获取价格为Pkt,资本使用成本包括该项资金的使用价值(Pkt 与利率rt的乘积)和资本的折旧(Pkt 与折旧率ηt的乘积)和税收额度(税基Yt和税率T的乘积)三部分组成。
因此,在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如(2)式表示:
Ct=PKt(rt+ηt)+YtT (2)
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优惠的税率T*(T>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YtT* (3)
考虑税基的抵扣,新的税基为Yt*(Yt> Y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Y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 Yt* T (4)
因此,根据(3)、(4)式,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资本使用成本会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增加而降低,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降低而增加。
下面用弹性资本存量调整法来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技术,可以得到第t年的预期的资本存量Kt,即:
Kt=α(PtQt/Ct) (5)
在(4)式中,α代表产出对资本的弹性,Pt表示产品的价格,Qt表示第t年的产量。龙头企业是将各期预期资本存量的变化作为增加投资的决策。此外,每年提取的折旧就也相当于对现有资本的重置,也包括在投资需求模型中。因此,龙头企业的总投资就包括现有资本的重置和各期中预期资本存量变化值的加权平均。假设龙头在时期t内将进行n次资本存量预测,则第t期的总投资It为: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引 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减小税基额度
税基式筹划是指通过缩小税基的形式来获取税收负担减轻的方法。一般来说,税额的大小和税基是相互成比率的。税基小纳税负担就轻,因此,农产品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筹划方式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基,以便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降低适用税率
税率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税率的降低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纳税负担程度和税率的大小呈现了正向关系。因此,农产品需要根据税额的不同而进行税务筹划。税率低,应纳税额就少,税后利益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农产品需要根据不同的税负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企业经加工后销售,售价分别为55000元、56500元(均为含税价格),按55000元(毛利率为10%)销售,进项税额为: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55000/(1+13%)x13%=6327.4,应纳税增值税额为:6327.4-6500=-172.6(元),增值税为负税率;按56500元(毛利率为13%)销售,进项税额为: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56500/(1+13%)x13%=6500,应纳税增值税额为:6500-6500=0(元),增值税为零税率。
3、减少应纳税额
税额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减少税收负担的形式来获得税收减免。例如,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中,假设一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是1万元,如果在进行销售活动中,开具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对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是10000xl3%=1300(元),而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下,为10000/(1+13%)x13%=1150(元),从以上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就更倾向于幵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销售活动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购买方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进而可以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
二、农产品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纳税,悉心筹划
首先,农产品开展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农产品的税务筹划可能会变成偷漏税,进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其次,农产品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纳税实际状况,对现有的纳税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再次,农产品也要充分的去了解国家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在满足国家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
2、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农产品需要根据这些变化来积极的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调整,优化企业纳税环境,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能力。要积极的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规定选择对企业税务筹划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进行方案选择的时候,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纳税筹划问题,不是企业税负越低就是越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要加强机会成本管理的意识,将因为改变方案而可能增加的费用和放弃的收益进行比对。小的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再次,不能仅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少缴纳税款,要拓展税务筹划的视野,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争取获取延长纳税期或者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仅可以使企业减少税款缴纳中的资金压力,更能获取资金的时间成本,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益。
3、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素质
农产品税务筹划最终还是人来决定的,所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非常重要。首先,要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培养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要诚实守信,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灵魂,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税务筹划,而不能把税务筹划当成偷税漏税的工具。其次,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要组织人员到高校,或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进而提高企业会计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税务筹划是在农产品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用于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农产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具体操作按照以下四种形式:
三、结语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抓住了解决“三农”问题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虽然重要,但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必须加大政府财政支农的力度,建立长效的财政支农机制。
一是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加大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保障。为此,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具体说:一是提高农业财政资金投入比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确保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提高农业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每年应从新增财力中拿出一定份额用于农业。同时,谋划一批农业项目,加大国债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至少从发行的国债数量中拿出25%投资于农业,扩大农业利用国债资金的规模。二是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加大“绿箱”支出,农业财政投资要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骨干品种及优势产业带(区)发展、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科研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特别是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科研费用支出,支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要把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0.17%~0.25%提高到0.5%以上,以后逐渐达到1%以上。要在科学划分农业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对应由国家必保的农业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级农口事业单位和项目给以经费上的切实保证。应重点支持一批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生物工程基础项目的研究,组织联合攻关。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村公共领域的事业建设纳入政府支持范畴,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文体设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系。
二是完善农业生产补贴体系。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关键是要提高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力,这就内在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补贴体系。针对传统的农产品间接补贴的主要弊端,2003年以来,我国进行了农业生产补贴制度的改革,由向流通领域补贴转向直接向农民补贴。这种直接补贴方式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现在的问题是补贴的水平还比较低,补贴的结构还不合理,补贴还没有完全落实到农户手里。因此,要提高对农业补贴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补贴体系,抓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机遇,调整农业补贴方向,将农业补贴的重点从保障农产品生产供给型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型以完善直接补贴。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直接补贴,这是使目前属于“黄箱”性质的补贴转为“绿箱”政策的一条可行的途径。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要体现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补贴的重点是粮食主产区,补贴的范围是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补贴,补贴的依据是种粮面积和粮食商品量,补贴的渠道是通过财政部门一次性核算到农户,可直接抵扣应上交的税费。对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应逐步实施大宗农产品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速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直接补贴真正到位,要建立完善补贴发放监督和惩罚制度,加强对补贴金发放的监管,对于挪用、套用、贪污补贴金的当事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有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税收制度。必须按照建立现代税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取消农业税,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府已经明确宣布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开始每年降低农业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最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现在有20多个省市宣布2005年取消农业税,今后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实施有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抵扣率提高到13%,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利用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给予财政补贴;对于面向国际市场的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实行税收优惠;国家应对照世贸组织《农业协议》的要求,尽快调整农产品出口税费政策,适当提高出口农产品退税率,并且及时退税,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进口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种子等生产资料实行减免税政策,免征出口农产品税费;减免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等费用。版权所有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1.增值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所收到的与中心、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予以申报处理。
3.所得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属于可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直至为零;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获得的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应按规定并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并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收储企业在购、销、调、存等各个储备粮油环节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作为纳税调减项予以申报处理。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和经营基层单位,中储粮旗下的各直属库按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国家不宜对各级粮食收储企业加以较重的税负,而应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其储备粮企业的发展。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粮改以来,各地大多数粮食收储企业每年均可实现一定的利润,但该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账面数字,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并非企业自身开展经营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使年均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利于账面利润的增加;再如,国家所给予的较为宽松的补贴政策掩盖了轮换价格风险,使各粮食收储企业不至于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因此可见,为了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各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储备粮库都是在1998年粮改之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其在当时设备先进、机械化程度较高、仓储条件较为优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仓房、新设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维护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从而将使利润水平出现较大下滑。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储备粮库之前,各粮食收储企业仍需承担上述大额维护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税负。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