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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人员管理

时间:2023-09-26 09: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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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人员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

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的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各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部门接收。*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部门报告,由*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lO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关键词] 名人故居;流动展览;展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 K8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106-2

名人故居是名人生前生活居住过的地方。名人风范、德行情操曾影响过一代或几代人。后人为了纪念他们,更为了解学习其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下的人文精神”,便将其具有象征意义的生前居所辟出,内置与其人有关的物事供人们缅怀、观瞻。如此留存下去,它便成了历史演进过程中的思古之去处,并将其文化与精神吸收融合完善丰富后传承沿袭。名人故居大多担负着解读地方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的使命,参观名人故居可以满足观众对历史、对文化的探求,也能作为乡土教育的基地,学校组织学生到名人故居进行一堂生动的人文课,既直观又有趣味。

然而,由于名人故居的受众群比较稳定,如果不是位于旅游区,它长年面对的观众就是本地区的居民。因此,一个新的基本陈列推出后,在一个时期内,可能会受到社会的重视,吸引观众的目光。但是,新鲜一时,过后或许就是长久的沉寂,甚至是门可罗雀,工作人员面对冷清的展厅,其工作热情、激情也将出现变化;久而久之,就成为领导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成为有名有姓但被社会文化生活淡漠的角落。依靠一个几年不变化的基本陈列,它很难将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发挥出来;只有不断地推出有时代气息、有质量、有品味的临时性流动展览,勇敢地走出去,才能充分调动自身的各种积极因素,不仅能把不熟悉我们的观众接受我们,更能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使得名人故居的社会功能不仅被唤醒了,而且露出新的充满生机的气象。而在推出流动展览的工作中,展品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近年来,我们在承担或者举办流动展览的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我们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是办展前的考察与承办方的沟通工作。展前考察,是保证文物安全及展览成功的第一步。与合作方草签办展协议后,都要派出考察小组前往展览举办地进行考察,主要包括合作方资质、场地状况、展具情况等内容,而其中对安保工作的考察主要包括:1.对合作方资质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对方是否具有举办展览的实力,其可信度如何,并且,要确定对方必须是从事与文化有关的合法业务的法人单位。2.对场地安全状况的考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符合一级风险的陈列室,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探测器等必要设施。3.根据展品的级别,还应请当地公安部门参与。根据展品的级别和举办地的情况,还应该建议合作方把当地的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请到一起,向他们通报举办展览的相关情况,以得到他们的重视和支持。4.确定展品运输方式及路线。在考察中,还要确定展品的运输采取什么方式,是铁路、公路,还是水运、航运;铁路运输要考虑是否是终点、中途停车时间多少,卸车时间是否够用,尤其是公路运输就更要详细了,要了解用什么运输工具、什么人押运,火车站、公路治安状况以及路况等等。

其次,是展品的提取与包装。不同质地的藏品是需要不同的保管设备和条件的,如果将各类藏品混杂在一起存放,不仅对其寿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更不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库房文物管理应做到起码的安全收藏,档案的齐全、提取的便捷、整洁而有序。在提取之后,对每件展品的包装及装运工作,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这既需要有认真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程序,同时也要有娴熟的包装技术和丰富的包装经验,才能保证文物在运输当中不出问题。在装箱时,要遵循先大后小,上轻下重的原则,即较重及不怕压的文物放在最下面,易损怕压的文物放置在上面,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做好展品包装,是运输前最重要的工作,如包装不好,在运输过程中会增加损坏的几率。

第三,利用合理的展览设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展品的安全。展览的设计工作在流动的临时性展览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设计的时候应该通悉如何利用场地和空间来巧妙地展示展品的多角度信息。并且,还应该合理的利用场地和展品的关系,在突出展品信息的同时,保障展品的展放安全性。比如:大件展品的巧妙安置,如果空间和地方有限则需要设计时的理念指导,尽量使其摆放的位置更加合理到位和美观,并安放准确。这需要调动工作人员的全部智慧和才华,将视觉和空间有机地在现场结合在一起,方能创造出理想的展示环境和艺术效果,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展品的展放安全。

第四,展品的运输安全是展品安全中的关键环节。展品的运输是贯穿整个展览的重要环节之一,每次展览都包括展品出馆和回馆两次运输。从展品出库一直到举办地,押运人员一步也不能离开文物。如果是航空和铁路运输,一般情况下,要在飞机(火车)出发前3―4个小时把展品运抵站点办理托运手续。在展品箱的装卸过程中要提醒装卸工人轻抬轻放,注意安全;尤其是铁路运输的时候,往行李车上搬运展品箱时就更应注意,因为要装的托运物品很多,时间又紧,要求装车人员最好不在箱子上压放东西,实在要放也尽量放些轻的物品,以防压坏展品箱。展品到达展览地站点后,根据事先的安排,由承办方派武警或保卫人员接站,将展品押运到展地。上述程序相互衔接,保证了展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与航空和铁路运输相比,公路运输安全系数就小多了。但有时受条件的限制,只好采取公路长途运输。公路长途运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有:根据路况控制车速,派好押运人员,交通工具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驾驶员技术熟练,遇有紧急情况果断处理。总之,要把公路运输的困难和危险程度考虑得详细些,以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展品的布展安全同样是不容忽视的环节。临时性流动展览中的现场布展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展品运抵举办地后,只要打开展品箱,就要把所有展品全部展放出来,点交给对方,才算结束。另一方面,由于临时展览筹展时间都比较紧促,现场人员比较杂乱,有时施工与布展要同时进行,给展品安全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巡展组人员的安全责任非常重大,需要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搞好布展期间的安保工作。保卫人员除了做好警戒工作外,还要帮助其他同志布展;展品点交结束后,需要与合作方商讨展览开幕后的安保问题。所以,展览过程中,保卫人员的责任更为重大。

第六,布展人员的及时到位,及时地检查,及时地发现问题的隐患。一个展览的有序实施,最为重要的是参与布展的有关人员一定要及时到位,各负其责。尤其在展品尚未进入展室时,布展人员应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展品运来就要及时核查文物运输过程中有无损坏的现象,如果发现问题就要马上提出,并做好记录,分清责任一方,才能展放出来,同时校对展品的中英文说明牌。需要展柜的,应该在展柜上锁后即进行拍照和录像存档,以便日后展品使用(提取摄影和临时借用或复制)后恢复其原有状态。

我们的展品不是放到展室就万事大吉了,在开放期间,库物管理人员,展览设计人员,展览传播人员都要经常有意识地到展室进行展品的检查,及时发现在展出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例如:纸质品的卷翘、变色;金属质地品的退色;陶制品的开裂;等等。若发现一切隐患都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理手段,确保展品在展室的安全。

时至今日,国内外的文物交流活动日益增多,文化产业的发展有了全新的起点,各种禁锢都将会打破。流动性的临时展览的安全性问题,是我们以往研究工作中的弱项。而针对名人故居举办这样的流动展览中的安全性问题,也是关注很少,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学习,才能使我们的名人故居最充分地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功能和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宏均.中国博物馆学基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2]丁言斌.博物馆藏品征集、保护、陈列艺术及内部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银声音像出版社,2005.

第4篇

【关键词】铁路冷藏运输; 冷藏集装箱; 现状 ; 建议

随着高速铁路的相继建成营运、既有线运能的逐步释放,铁路冷链运输充分利用公路运输受长途运输和安全等情况局限、航空运输受运量和高成本等因素局限的竞争优势,发挥铁路特货长距离、全方位、大运量、安全高效的运输“特色”。 2003年,中铁特种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对铁路冷藏车加强管理,一度使铁路鲜活易腐货物运量有所回升。根据铁道部统计中心《2011年铁道统计公报》统计:2011年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完成393263万吨,比上年增加28992万吨、增长8.0%。其中,集装箱运量完成9351万吨,比上年增运739万吨、增长8.6%。

1.我国铁路冷藏运输发展新动向

1.1中国铁路冷藏运输逐步转向高效率、低成本的冷藏集装箱运输时代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负责铁路机械式冷藏集装箱(以下简称冷藏箱)的研发和运营, 2009年11月13日,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郑州东站举行了铁路冷藏集装箱首发仪式,2010年总箱量已达到500。由铁龙公司负责组织鲜活易腐货物和其他适箱货源,以铁龙公司为托运人已在郑州、成都、重庆、广州、昆明、上海、乌鲁木齐、库尔勒、哈尔滨、沈阳11个城市开通铁路冷藏箱办理站,提供各办理站间的冷链运输服务,并由其在发、到站负责包括柴油充装、箱体预冷、冷藏箱堆场插电、参数设置和检查等技术服务工作。铁龙公司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开通更多的铁路冷藏箱办理站,并建设第三方冷库,开展城市配送等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冷链物流服务。

1.2 铁路冷藏箱冷链运输物流首次实现全过程透明化和可追溯

中铁铁龙引入的制冷机组在国内铁路首次运行,建立了24小时信息监控服务中心,监控人员可及时通过双向通讯远程控制功能,可以检测到冷藏箱运行位置、冷机制冷状态、出风回风温度、箱中部尾部温度等多项指标。第一时间调整冷机制冷状态及冷机设定温度,有效保证了货品运输品质。铁龙冷藏箱加入了智能化和物联网设计内容,通过互联网、GPRS、传感器等先进科技的应用,实现了冷藏箱的信息无线传输和数据实时监测的功能。只要经过中铁铁龙的授权,客户可实时查看货物位置、温控等情况,真正实现冷链运输物流全过程透明化和可追溯性,确保冷链物流的安全。

1.3尝试采用海铁联运和公铁联运开展冷藏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方面,据德鲁里航运咨询中心预计,到2012年,全球共有6500万吨冷藏食品和其他产品需要食品冷藏链服务。其中,大约2200万吨需要食品冷藏船、3600万吨需要食品冷藏集装箱从产地运送到世界各地,该中心提供的数据,2000年全球公路、铁路和水运冷藏货物总量为1.14亿吨,2007年为1.52亿吨,2015年预计将达2.15亿吨。随着节能环保问题日益受到重视、铁路设施建设日趋完善、运营效率逐步提高,铁路冷藏集装箱运输将在冷藏集装箱运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未来冷藏集装箱多式联运主要是海铁联运和公铁联运。

1.4利用机械冷藏车开展往返“五定”班列,解决海南瓜果保鲜和运输难题

南惠民农产品出口配送有限公司采用华南农业大学合作提供的果蔬储运物理保鲜技术,采用“基地出口备案+产地保鲜预冷加工处理+铁路冷藏运输+市场冷库储备调剂经营”的全程冷链的方式,并在机械保温车列全程安排2名技术人员随车监控保鲜温度, 2009年11月5日,首批经新疆出口哈萨克斯坦120吨的香蕉、木瓜等海南瓜果在粤海铁路海口南站被装上火车,启程运往中亚。

由广铁(集团)公司粤海铁路有限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果蔬保鲜加工有限公司联合在海南开运的海南农产品隔日往返“五定”班列,满载着东方、乐东等地所产的700多吨香蕉,经由4组机械冷藏车的长途运输,不足一周时间将保质保量先后运抵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地。

2铁路冷藏运输存在的问题

2.1货源分流,公路冷藏运输抢占市场主体

公路运输相对灵活、时效性强,因此在短途货物集散运转上,公路冷藏运输比铁路运输具有更大优势,尤其在可以实现“门到门”的运输中。目前南方的冷藏市场几乎全部由公路运输垄断,许多长距离、高附加值赶市场的水果、蔬菜公路运输量也很大。果品、蔬菜等易腐货物的运输约3/4被公路挤占,短途运输几乎全部被公路包揽。而在铁路冷藏运输当中,易腐货物一直和普通货物一样运到期限以250km/天计算,极不适应易腐货物的快运要求,早已无法满足当今货主抢时间争市场的经营需求,造成这种局面跟铁路冷藏运输的管理体制落后有很大关系。

2.2冷藏运输设备不适应市场要求,使用率不高

我国铁路冷藏运输一直以冷藏车为运工具,主要车型有机冷车、冰冷车和冷板车等三种,共8000辆左右。随着易腐货物运输市场的变化,大宗货源量减少,机冷车的运用受到了制约,车辆运用效率大幅度下降。目前包括中铁特运在内的多家铁路运输公司已经淘汰了冰冷车的使用。 铁路目前尚未完全解决冷藏集装箱始发、中转、接运的设备设施,以及运输的中途供电问题,使冷藏集装箱无法在铁路冷藏运输中充分发挥作用,也使国际冷藏运输集装箱的接运受到影响。

2.3运价缺乏灵活性,内部比价不尽合理

冷藏车与棚、敞车运输易腐货物特别是运输蔬莱的运价差价较大,一、四季度南菜装运期间,托运人宁肯使用棚、敞车加土保温办法,也不愿意使用冷藏车。

由于易腐货物受季节性、运输质量、时效性影响大,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运输质量和运输期限下,市场价格相差较大,而铁路运价相对固定,形成旺季不能提价增收,淡季价高赶走货源的局面,不利于拓展易腐货物运输市场。铁路冷藏运输不同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的运价一般都由铁道部规定,企业自身无法随意调整运价。

2.4铁路冷藏运输管理体制不适应现代物流需求

当前,我国铁路冷藏运输的管理体制仍沿用的是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按专业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冷藏车的造、修、用、管和投资建设等分属不同部门,冷藏运输的运输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清晰。其在财务制度上又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造成投入与产出分离,工效分离。

3.我国铁路发展冷链物流的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合理规划,让铁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的概念。

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等几大部委之间要相互协调,确定统一的冷链行业标准,确保各种冷藏运输方式和谐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具体扶持政策。现代物流的发展,必然促使铁路部门和冷藏运输公司加快运输组织方式改革,实现铁路货运的规模化、集约化。运用供应链管理理念,发挥连接生产、销售的功能。通过组织包括短途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为客户提供运输过程一条龙服务。

2、找准铁路冷藏运输发展定位

铁路冷藏运输大力发展深冷货物中长途运输,大宗货物、低附加值货物的长距离运输,以及时效性要求不高但注重安全性的货物运输。其中深冷的水产品、冷饮、速冷食品、乳制品、水果、花卉等易腐货物都是铁路冷藏运输市场目标。需要通过低温冷藏容器进行高品质运输的科学研究、工业技术、生物技术的医药品、化学品等也可考虑作为今后铁路冷链物流服务的货源之一。

3、改进冷藏运输装备,提高运输组织效率

高速铁路相继建成营运,逐步释放既有线运能。应大力发展适应冷藏快运业务的快递冷藏车,货物品类多样化及长距离运输的冷藏集装箱,以及满足小批量货物运输的单节及小组份机冷车。适度开发气调保鲜车运输高档货物。不断增加冷藏集装箱五定班列,满足大量点对点的需求,加快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改进冷藏货物运输业务流程,市场化要求合理组织车流,提高作业标准化和规范化,较大提升运输效率,大幅下降运输成本,从而使得铁路冷藏箱运输在门到门服务、运输品质、运输成本等方面均拥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4、建立全程冷链物流服务配套的设施

以铁路冷藏运输为平台,延伸发展两端的冷链环节,是一种比较实际有效的冷藏链发展方式,在水果蔬菜的主要发运地的车站建立装配性预冷库。可以考虑改造利用机保段一些线路富余设备能力和场地设施有,修建冷库加工处理场,还可进行仓贮、批发、转运、零售配送等业务。

5、加强铁路冷藏运输人才培养

现在冷藏箱物流最缺的就是能够把握政策、对市场能做出准确判断的策划人才。发挥协会的协调作用。开展校企、协会三方共同合作培养冷链物流综合人才。同时可利用铁路机保段懂得制冷及保鲜技术的人力资源,还有制冷设备设施使用和维修力量等,有条件开展相关冷藏服务人员培训业务。

本文系2010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资助课题《长株潭城市群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与对策研究》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编号:10C0236)。

参考文献:

[1]谢如鹤,王全乐,秦保柏,崔红.论我国铁路冷藏运输装备的发展[A].中国制冷学会2005年制冷空调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5年

[2]宗岩.我国铁路冷藏运输现状及发展建议[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年05期

[3]周俊.我国铁路冷藏集装箱运输发展及运营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

第5篇

货物丢失的三个典型案例

随着物流车辆的急剧扩展和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业务管理跟不上经济发展要求,服务质量存在着严重缺失,主要表现在物流运作过程中的货物丢失、损坏、不合理损耗、不按时送达等方面,尤其是货物丢失已成为物流行业的顽疾,导致许多客户诉诸法律,经济纠纷不断,令业内人士大伤脑筋。究其原因,主要源自三个方面:一是一些从业人员监守自盗、偷拿商品;二是犯罪分子伺机作案、骗取财物;三是物流企业疏于管理、存在漏洞。我们将这些称作物流的灰色地带,例举如下有代表性的三个案例与大家研究探讨。

司机偷货防不胜防

河北一家油脂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船散装大豆,海运至天津塘沽港,再从港口由汽车运至100多公里外的公司驻地,这家公司为了保全货物,选择了一家具备较高经营资质的正规运输企业,要求必须是箱式车运输。装车和卸车时采取空、重车两次过磅计量,并在装、卸车现场设专人监管。即便如此,一些司机还是想办法偷了车上的豆子。这些司机在油箱上做文章,车上有两个油箱,其中一个油箱每次装车前事先加满了水(约180公斤),空车过磅后在港区的空旷地点将水放掉再去装货。重车过磅时,总重量减去空车重量便是黄豆的重量。这样,司机用180公斤的水换成了黄豆。相同的做法是,有的司机在驾驶室里放置一个盛水的塑料桶,办法同上。司机用水换得的黄豆在送货途中伺机出售,一般是将豆子卖给公路边的村民或饭店。这个案子后来因为司机卖豆子时发生了纠纷,被村民告发,公安机关在港区和沿路跟踪侦查得到证据,就对当事司机和这家运输企业实施了处罚,而油脂公司也与这家运输企业解除了合作协议。

坏人作案骗取财物

刘先生在广州白云区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专营广州至北方的配货业务。2008年3月,他受理了一笔由广州至天津的电视机运输业务。当时托运方报价的货物价值34万元。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挂天津牌照的中型货车上门寻找回北方的货,说是着急回家,运费价格好谈。刘先生检查了二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按照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车属单位天津某货运公司进行了电话确认。之后,刘先生与他们签订了运输合同,并通报给了天津的收货方。当日,两名男子把电视机装车后离去。几天后,天津收货方来电话说对方未见到货。刘先生马上与两名男子联系,发现他们的手机已停机。刘先生立刻拿着运输合同和二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当即指派专案民警赶赴天津调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发现这两人所使用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全是伪造的,二人留下的某货运公司电话是一家公用电话,当时接电话的人是他们的“托”。此案至今未破,刘先生只得按托运方提供的价格进行了赔偿。

证据不足货主败诉

李某从事石家庄至唐山的物流专线业务,在石家庄南三条附近设立了收货点,因场地所限,收货、验货地点设在了立交桥下面。2009年8月,一家客户托运了三件货物,并交纳运费210元。谁知,在运输过程中,其中两件丢失。案发后,虽经报案,但至今尚未侦破。这家客户称,丢失的两件货物是裘皮大衣,并列出了价格清单,总共价值16万元。这家客户认为,李某运丢货物,应全额赔偿。但李某称,双方在办理托运业务时,对方仅说是服装,托运单上写的也是服装。并未注明里面是贵重物品,更没说是价值16万元的裘皮大衣,否则他也不能只收210元运费。即使赔偿,也不能按客户所提供的价赔偿,应按照普通服装价格或按所收运费的10倍赔偿。法庭审理时,这家客户所举证据不足,没法证明丢失的贵重物品是裘皮大衣,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这家客户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及预防办法

以上案例分别涉及物流企业的从业人员、犯罪分子和托运人三个不同的群体,笔者就以上情况及预防办法略谈一二,并将北京和众奥顺达物流公司的一些应对做法推荐给大家,希望能够相互借鉴。

司机不良行为探源

一是有些司机身上遗留着偷、吃、拿、要的劣根性,个别人甚至将一些非法所得列为“收入”的一部分,运什么就捣鼓什么。尤其是在物流市场比较混乱、社会劳动分配较为悬殊的情况下,司机偷盗货物屡见不鲜;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多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三是一些物流企业管理跟不上,挂上牌子就营业,买了车就运营,招聘来司机就上路,对从业人员缺少职业道德教育和岗前培训;四是个别雇工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几个月、或半年发一次。有的薪酬待遇太低,驾驶员感到劳动付出和个人收益不相符,一些人事实上属于逼良为,严酷的生存环境导致他们偷拿车上的货物。

如何防范配货诈骗

一是托运人办理货运业务时,应与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正规物流企业合作;二是对陌生车辆一定要使用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对司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当其身份与公安部身份核查结果一致时才能合作;三是尽可能与能提供货运跟踪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合作,对货物位置及状态进行及时跟踪,并能对物流服务方的诚信及服务作出公开评价,以维护自身利益。

如何防止货物丢失

一是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收货人等有关情况,约定货物出现丢失、缺损等意外情况的相关责任和赔偿额度。二是托运贵重物品要主动参保,一旦发生货损货差,可通过保价赔付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运。三是物流企业应具备比较完备的仓储设施和独立的作业场地。

打造可信赖的物流企业形象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为了与货运物流的“灰色地带”划清接线,和众物流非常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创建了“和众就是一支军队、和众就是一所学校、和众就是一个家庭”的企业核心文化理念,同时树立了“安全迅速、准确无误、优质服务、用户第一”的服务宗旨。采取了入职培训、岗前培训、专业培训等一系列培训办法,教育员工热爱国家、忠诚企业、遵纪守法、服务社会。和众物流还定期进行“我的企业我的家”的思想汇报和经验交流活动。持之以恒的员工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员工队伍中涌现出一批以司机王立刚(北京市劳模)为代表的先进人物。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只有可靠的团队才能避免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

关注员工切身利益

和众物流坚持对员工“严管理、深关爱”准则,不断调整、上浮员工工资并保证按时发放,员工的个人收入始终保持在北京地区同行业的中上水平。和众物流为员工创造了温馨的工作、居住、就餐、娱乐环境,按时为员工进行体检,为员工上足、上齐了各种劳动保险。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就会热爱岗位,公司从未发生过员工侵占客户商品的不良行为,保持了多年的客户零投诉记录。

规范业务管理流程

整个货运物流业务流程涉及清点、验货、卸车、扫码、入库、对单、登记、装车、配送等十几个环节,和众物流做到了各个环节衔接顺畅。并根据货物种类、性质和流向,分库、分区、分档存放,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整个业务流程实现了“安全迅速、准确无误”。规范的管理流程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完善物流信息网络

第6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风险控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能源业、化工业等一些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行业也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用量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运输量的也不断增加,公路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危险品运输事故也随之增加。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等特点,具有不稳定的特殊理化性质,因此其事故远不同于一般的运输事故,其具有风险更大,危害后果更严重的特点,由危险货物引发的爆炸、火灾、中毒、泄露等事故,发生后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高额财产损失、水源及土壤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问题是当今企业及社会普遍关注亟待解决的难题。今年11月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下发,其中对于具体的运输环节也做了强调和相关的工作布置。为了更加有效的对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加以控制,以确保运输安全,本文分别从人员、机器、环境及管理四个方面对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

1作业人员风险控制

为了避免由于人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必须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意识,要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驾驶车辆,让其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勇于承担起个人小家庭及企业大家庭的责任。1.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驾驶技能驾驶员是油品运输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操作水平的高低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决定事故发生的概率,企业必须从加强驾驶员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降低行车风险。1.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企业相关领导层应加强本行业从业人员交通法规学习和培训,强化相关知识、应急预案、以往事故特点等的学习,有效改善司机和押运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践行“安全比天大”的信念行车。1.3增设相关考试,提高从业门槛政府主管部门增设该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提高从业门滥,经培训考试分数达到及格分数线才可以从事该高危险行业的相关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相关作业人员的全员素质。1.4合理调节情绪,保持心情愉悦加强员工情绪疏导工作,保证良好工作心态,积极的情绪往往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更加有效,最终的结果也更加令人满意。1.5严格把控驾驶作业时长,防止疲劳导致事故驾驶员应当在凌晨2时至6时将车停靠在服务区进行休息,避免夜间行车;中午应适当休息1小时,避免产生困倦;单人一次性开车作业时间应控制在4个小时以内,长途运输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2车辆及设备的风险控制

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装卸设施装备等都是保证安全作业的必备条件,也是重要因素。随着时间增长,运输车辆、设备等都会出现老化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对其进行有效控制,避免事故发生。作业车辆及设施上与安全紧密相关的装置、附件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按照《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防静电装置,排气管装隔热装置,灭火器等防护措施都必须按规定进行配备。驾驶员对自己驾驶车辆的状况相对最了解,因此对车辆的检查也更加重要。一方面驾驶员应对车辆做好日常检查,即出车之前自我检查,确保不带病出车,同时检查车辆的基本情况(例如:对罐口阀门的紧固程度、车胎胎压、接地带的情况进行查验);行驶途中检查,保证出现故障及时排除;车辆归队后检查,确保车辆健康,不留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应按照车辆设备技术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各个部件的正常工作;最后应该定期检测车辆等作业设备,使汽车等作业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始终保持在一级标准。

3气象因素及道路设施的风险控制

3.1气象风险

降低由于气象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建立在对运输途中天气情况的掌握的基础上,在车辆出发前做好相应预案,根据最新气象预报,及时安排车辆调度,做好提前防范,确保运输安全。通过天气预报可以有效预知各地区天气情况,在出车之前,如果行驶区域天气状况不好,可取消相关的运输任务;如果运输车辆处在运输途中,遇到了突发天气状况,可选择相关的避险方式进行避险,例如降低行车速度、确保安全行车距离、安全地带停车等待、服务区避险休息等方法。3.2道路因素3.2.1运输道路选择,确保行车安全为了尽可能保证危险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选择同行道路时应选择路况较好的道路进行通行,最好为高速公路,最差为四级公路。3.2.2运输线路勘察,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新增运输路线时,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道路情况进行实地勘察,重点是运输路线状况、地理环境等,还要考虑路段的交通标识情况、是否有禁行限制等因素。结合此路段之前发生的相关事故案例及实地勘察情况,对通行路段进行风险识别,制作有风险标记的地图和控制措施卡片,分发驾驶人员。

4管理因素的风险控制

第7篇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安全技术

1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过程实际上就是将液化石油气从气源场地安全的运送到供应基地的过程,常见的储运方式有公路汽车运输、铁路槽车运输、管道运输以及水路槽船运输等方式。在选择储运方式时,我们必须充分的分析运输的距离、交通的条件以及供应基地的实际情况等内容,同时还可适当的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这样才能确定最为合理的储运方式。

1.1 公路运输

汽车槽车是这种储运方式的常用运输工具,其主要的优点有方便调度、运输量可随时调整以及运送灵活,但缺点是运送的成本较高,因此,这种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更适合于中小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输,对于大型的供应基地来说,建议公路运输可以作为辅助的运输工具,同时槽车也是可以作为活动储罐来使用的。现阶段,在我国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主要有活动槽车、固定槽车和半拖式槽车三种,在对汽车槽车进行管理、制造、设计以及验收等工作时,必须严格的遵循我国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1.2 铁路运输

火车槽车是这种储运方式最主要的运输工具,其主要的优点为运送成本低、灵活性高并且装载量大,但是与汽车运输和管道运输这两种方式相比,对其进行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就有很大难度,并且铁路专用线路建设以及铁路接轨等因素对其也是有限制作用的,因此,这种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较为适用于运输量大并且运送距离较远的供应基地。

1.3 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这种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在运输成本、运输量以及运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等方面都是有着明显的优势的,而这种储运方式的唯一缺点就是一次性的投资成本较高,要消耗大量的管材和金属。当运输距离不远并且运输量不大时,也是可以采用这种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的。

1.4 水路运输

采用水路槽车储运液化石油气这种方法通常比较适用于水路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区域,一般我们将水路运输分为河运和海运两种方式,在液化石油气的国际贸易中,海运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其运输量很大,有时可达到数万吨,低温常压槽船是海运液化石油气海运时的主要工具,其运输的设备以及安全保护的技术都是较为成熟的。而对于液化石油气河运这种储运的方式,其常用的工具为常温压力式槽船,与海运的操作相比,其运输量只能达到百吨或是几千吨,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成本,建议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应大力的发展海运和河运这两种运输方式。

2 液化石油气储运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分析

2.1 爆炸危险

在常温常压的条件下,气体和液体的液化石油气在容器的内部和外部是始终处于两相平衡的状态的,一般情况下,容器的气相压力应不小于980千帕。而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区的温度情况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公路交通的发展水平也不同,经常会发生车辆的交通事故。所以,在长时间的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过程中,汽车难免会遇到受热、撞击以及震动的问题,这样就可能会出现爆炸的危险。如果在管道、汽车以及钢瓶等设备中有液化石油气泄漏了,也可能发生爆炸事故。

2.2 着火危险

液化石油的储运设备主要有输气管道、钢瓶以及槽车储罐等设备,在其长期使用或是人为操作错误或是没有定期的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其性能就无法得到保证,通常就会有气体泄漏出来。这部分泄漏出来的气体在空气中一旦遇到明火、电火花或是汽车排气筒喷出的火星,就有着火的危险。

2.3 液化石油气储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对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以及押运人员等工作人员都没有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工作,所以在储运的过程中就经常会出现疲劳驾驶、操作错误以及违章装卸的现象,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爆炸事故以及翻车泄漏等问题的发生;(2)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体制不完善。对于超载、混载以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在工作八小时以外的交通管理工作做的十分不到位,并且由于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工作都是在晚上或是清晨进行的,这也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对异地运输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绝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都涉及大吨位、长距离以及异地运输;(3)没有对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时应严格的遵守规定,发现质量不过关的槽罐车和钢瓶等设备应立即销毁,一旦继续使用了就会出现重大的泄漏和爆炸事故,另外,还要严禁超载行为的出现,这也是我国液化石油气储运工作中的最大的安全隐患。

3 液化石油气储运过程中的安全技术

3.1 管道输送的防火安全技术

作为输送远距离的液化石油气的最常用工具,管道系统是由管道、计量站、起点泵站、起点储罐、中间泵站以及终点储罐等设备共同组成的,安装设备时必须严格的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管道的材料建议选择无缝钢管。连接管道时应选择焊接的方式,并且配以法兰连接,从而为检查提供方便。而管道系统是绝对不可以穿越有腐蚀性液体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也不能够穿越有液化石油气设施的建筑物,其与各建筑物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输送管道的埋地深度应大于0.6m,当管道需要与公路和铁路交叉时,应在公路和铁路的下面穿越,同时应设置保护套管,并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安全高度。管道需要与湖泊和河海交叉时,应选择河底穿越或是架空穿越的方式。

3.2 液化石油气储运的防火安全技术

在选择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地址时,建议选择城市的边缘地区,应选择散发火花和明火的侧风向和下风向,在其周围应用不可燃材料建立一道高度超过2m的实体墙,在辅助区内设置办公室、配电室、修理室和值班室等场所,在生产区内设置烃泵室、储罐区、附属气瓶库以及压缩机室等场所,布置相应的设备以及站内的建筑物是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的规范要求。单独布置烃泵室、附属气瓶库和压缩机室等场所,防火间距要大于13m,为保证储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要定期的对储罐进行养修和维护。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液化石油气的储运方式、液化石油气储运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分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运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在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科学生产高速发展的今天,液化石油气等化工产品的储运安全对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都是有着重要的影响的,同时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石油液化气的储运过程中,应注重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从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郭海鹏.浅谈液化汽船液货储运安全风险评估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4.

第8篇

一、深刻认识新《水条》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占地少、运量大、成本低、能耗低、污染小等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尤其在煤炭、矿石、粮食、原油、原材料等大宗货物运输中占有独特优势。近年来, 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水路货物运输发展较快,2002年以来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上。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完成货运量36.2亿吨,货运周转量26068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从1987年的7.7%和13.0%,提高到2011年的9.8%和16.4%。

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法规支撑,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新《水条》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1987年的《水条》虽然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毕竟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出台的。原《水条》实施25年来,国家整体经济水平、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水路运输业的组织规模、运行方式、发展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水条》的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水路运输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为此,部从2002年开始就着手研究起草新《水条》,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启动了新《水条》的全面修订工作。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次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新《水条》的审核修改。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促进了新《水条》的出台。

修订后的新《水条》,总结了我国水路运输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水路运输改革发展的创新成果,构建了新的法律制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发展环境,引导行业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推进国内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水路运输行业的稳步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水路运输面临着行业结构调整和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因为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等原因,目前水路运输业遇到较大困难和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引导,寻求政策支持,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为此,我们要以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行业发展动力,协调处理好发展与效益、发展与安全、发展与环保等多方面关系。以法治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以良好市场引导结构调整,以科学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优质服务促进良性竞争。努力促进水运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推动水运强国战略的实现。

二、准确把握新《水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涵

新《水条》在总结和梳理水路运输发展内在要求、分析和解决水路运输突出矛盾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和引导水路运输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与原《水条》相比,新《水条》着重从六个方面强化了制度建设:

一是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水运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市场经营主体散、小、乱、差的基本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强宏观引导,促进产业转型。新《条例》规定,“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对个体运输户从事水路运输的范围和吨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同时,新《水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支持采用先进设备技术,鼓励实施新的船型标准的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船舶,可以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这些规定,对于优化水路运力结构、节约能源、保护水环境、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水路运输实现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相互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是维护市场秩序,鼓励诚信经营。改革开放以来,水路运输市场日趋活跃,在繁荣发展的同时,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损害了其他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从市场准入、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入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行为规范、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并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的形成。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发展。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水路运输量的增长和运输货种特别是危险品及船舶数量的增加,水路运输的航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新《水条》围绕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明确要求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运输企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海务、机务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岗位,承担着航运安全、船舶维修管理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安全管理工作,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安全。新《水条》总结了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目前,在一些新组建的水路运输企业中普遍存在船员紧缺的现象,特别是民营水路运输企业多无自有船员,通常由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或临时招募船员。船员流动性强,船员对水路运输企业归属感差,不利于水路运输安全。因此,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有一定比例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与企业建立稳定关系的自有高级船员队伍,这样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主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同时,新《水条》还规定了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从而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赔付能力,并促进水路运输经营者加大企业的安全投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四是推进节能减排,引导转型升级。水路运输本身具有节能减排的优势。据测算,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路运输能源消耗为铁路的50%、公路的40%;二氧化碳排放为铁路的33%、公路的7%;《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规定,国家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意义重大,明确了国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先进船型和技术,推进节能减排。近年来,部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先后实施了船型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正在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通过能源强度指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船舶与航道、港口协调发展,全面提高船舶安全、环保、节能和技术经济水平,促进水路运输现代化。

五是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依法行政。原《水条》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较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均须经过审批。同时一些规定内容计划经济色彩较重,如,由政府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港口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服务等。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除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要经过许可外,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采用备案管理。细化了许可条件,简化了许可程序,取消了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等内容,能够交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同时,考虑到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市场波动性强且市场反映具一定滞后性等特点,新《水条》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这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避免阶段性的投资过度、恶性竞争,有利于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新《水条》同时明确了管理责任,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实施水路运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实现了权责统一。为水路运输行业监管提供了办法、措施和激励惩罚依据。

六是建立应急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应急运输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承担应急运输义务和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同时,新《水条》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紧急运输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职责。

三、切实抓好新《水条》贯彻实施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路运输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发展轨道。交通运输行业要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水条》,将新《水条》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一)切实抓好新《水条》的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新《水条》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省交通运输厅要对这项工作牵头负总责,精心部署,科学组织。部同时将下发新《水条》的宣贯通知,各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新《水条》的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要组织好新《水条》的学习培训,部将组织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好不同层面人员的培训,使全系统理解好、执行好这部行政法规。

在明年1月1日新《水条》正式实施前,要利用多种形式集中向全社会、全系统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部行政法规真正深入人心,为新《水条》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并自觉执行新《水条》。同时,也应当积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新《水条》,使他们熟悉和了解新《水条》,从财政、税收、资金、技术、政策等多方面支持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将新《水条》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形成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共识和外部环境,凝聚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合力,推动水运安全发展、高效发展、科学发展。

(二)认真落实新《水条》各项制度

新《水条》明确划定了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水路运输管理上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各项义务。这是新《水条》的重点内容,也是新《水条》的亮点之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制度,严格履行好法定职责。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我国经济较快发展的总体态势不会变,全社会对于国内水路运输业率先发展的要求不会变。但是,也应当看到,经济周期的复杂性和水路运输业反应的滞后性,行业快速发展与安全、环保、节能的压力,行业竞争加剧与整体竞争力不强,市场经营行为多样化与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等矛盾客观存在。为此,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新《水条》赋予的职权,切实履行好每一项职责,落实好每一项法律制度。重点是:一是要研究和把握航运经济发展规律,通过加强市场监测与分析、强化宏观调控、完善产业政策、规范行业行为等手段,推动水路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尤其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和研判市场形势,尊重航运经济发展规律,把重点放在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优化运力结构等的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上来,确保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突出服务理念。新《水条》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水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涉及到水路运输业户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滥用权、乱执法,新《水条》确定了“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通过制度设计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规范执法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严格监管,认真履职,另一方面,更要突出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只考虑自己方便,要多作换位思考,通过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公开、网上办理及执法责任制等,提高水路运输行政办事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利民、便民,使新《水条》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水平的立法理念落在实处。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新《水条》赋予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要认识到这一方面明确了执法权,另一方面更是加大了责任。新《水条》的许多制度都需要通过我们的执法行为予以具体落实。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培养好、管理好这支队伍。要以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的素质培养,加强执法形象建设,使水路运输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执法风纪和执法水平上得到普遍提升,提高水路运输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满意度。

(三)抓紧制定新《水条》配套制度

制定、修订配套规章,健全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新《水条》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水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研究新《水条》配套规章的框架布局,对原有的相关规章和需要新制定的规章进行统筹考虑,使配套规章做到相互衔接、合理有序,完善水路运输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如,根据新《水条》的授权,抓紧制定水路运输经营审批的管理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具体管理办法以及船舶更新改造和强制报废的资金补贴和补偿办法等;二是全面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抓紧认真清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对与新《水条》规定或立法精神不相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各地也要对现行相关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积极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汇报并提出立、改、废的建议,抓紧修订或者废止与新《水条》相抵触的内容;三是对新《水条》的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评价。部和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跟踪新《水条》的实施情况,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新《水条》的反映及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9篇

【关键词】快递业 发展 问题研究

一、我国快递业发展现状

(一)发展迅速,规模大。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快递产业从无到有,并获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成为 21 世纪的朝阳产业和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统计,2012年全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56.9亿件,同比增长54.8%;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055.3亿元,同比增长39.2%,两个增长指标分别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速的6倍和3.5倍,说明快递业正处在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目前,我国快递行业成长为增长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新兴战略业,市场规模排名世界第三位,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超过 6800 家,快递网络营业网点达到 6.4 万处,快递从业人员已经超过 70 万人。

(二)多元竞争格局形成。

快递服务业已形成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多元共存、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快递业内存在着四股力量:一是外资快递企业,主要是联邦快递(FedEx)、联合包裹(UPS)、敦豪(DHL)、天地快运(TNT)、高保物流(GLEX)等,这类企业具有丰富的经验、雄厚的资金以及发达的全球网络。二是国有快递企业,包括中国邮政(EMS)、民航快递(CAE)、中铁快运(CRE)等,这类企业依靠其背景优势和完善的国内网络而在国内快递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三是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包括顺丰速运、宅急送、申通快递、韵达快递等,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在局部市场站稳脚跟后,已逐步向全国扩张。四是小型民营快递企业,这类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但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经营特定区域的同城快递和省内快递业务。

(三)发展空间潜力大。

从目前的快递业务量结构来看,当前中国快递企业集中在异地快递业务,特别是三大经济区域内跨城市快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只占极小比重,大部分的国际快递业务都由四大跨国快递巨头把控。且当前国内快递市场尚未进行市场细分,对快递服务的内容和类别没有规范的分类,快递业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快递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信息技术促进了快递的发展。

近几年来,宽带业务迅速增长使得互联网上网人数急剧上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实物配送提供了主要途径,成为商家与客户之间的纽带。显然,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信息系统和物流技术的应用为快递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支撑平台。自 2007 年开始,我国网络购物用户数一直高位增长,2008-2010 年增长率均达到 50%左右的水平,用户年增长的绝对数量也在持续增大。2011年,网上购物渗透率仍在提升,但网上购物用户年增长率却下滑至 20.8%,新增用户绝对数下降为 3344 万人,与 2010 年相比减少 1907 万。在网民网络购物使用深度增加的同时,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速已有所放缓,现在网上购物占快递业务量约60%以上。

(二)交通运输便捷了快递发展。

快递的特点是快捷便利,对交通运输能力的要求非常高。一个国家的航空、航海、铁路、公路的完善程度和交通便利程度对快递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这些基础设施发达了,才能保证快递业务的“准时”、“安全”和“高效”。按照国内快递业务量来划分,同城快递和异地快递主要是通过公路和铁路来运输,国际快递主要是通过航空来运输。从快递业务结构角度来看,国内同城、异地、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业务量分别占全部快递业务量的 22.3%、74.2%和 3.5%,特别是异地快递业务量占有总业务量的 74.2%。显然,由于异地快递业务量主要依靠高速公路运输方式,2005-2009 年高速公路线路长度增加速度 58.78%,远远高于公路里程的增长速度,其对快递业异地业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公路货物周转与异地和同城的业务增长呈现一定的正相关联系。

(三)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快递发展。

我国快递业发展较快,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推进。任何产业的发展有了国家的坚强后盾,在发展的过程中才会更加的规范,才能朝着良吐的方向发展,服务业尤其突出。人们在消费产品的过程中凭借主观感受对消费过程的满意度给予评价,故快递业的服务质量就显得及其重要。但在快递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致使快递服务质量随着快递业需求量直线上涨的情况下直线下滑。其次,修订后的新《邮政法》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快递业务,更为详细的注解是发票合同、企业标书等商业信函似乎都包含在禁止范围。而企业标书、发票等物品重量轻、成本低,限时性高,能让快递企业获得高利润,是谁都不愿意放弃的一块大蛋糕。

三、我国快递发展面临的难题

(一)缺乏现代快递概念。

很多企业对现代快递概念模糊,缺乏足够的认识,普遍认为快递和自己企业没有太大关系,导致对快递需求不足。有的企业尽管对快递的特点及意义有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国内快递公司的价格、速度、信息系统等没有竞争力,影响了企业利用快递的热情。同时,一些运输企业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认为要从事现代物流就必须有现代化的仓库、车辆设备,而不是从现有条件出发,考虑如何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物流管理权限被分别划分成若干个不同的部门:铁道、民航、经贸等不同政府部门,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管理。运输体系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地分割了,物流体系内各部门间缺乏直接的横向联系。这不仅大大降低了运输效率,而且导致物流资源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些状况阻碍着国有三大快递公司邮政快递、铁路快递、民航快递之间的互相合作与资源共享,严重制约着快递产业的社会化进程。

(二)基础设备及信息落后。

在快递行业发展之初入行门槛很低,有很多小快递企业几间办公室、几台电脑、一个仓库就成立了一家快递公司。由于这些小快递企业缺乏资金支持,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投入很少,几乎没有任何先进技术设备,更谈不上 IT设备支持和规模化运作。即使在很多较大型快递企业,也只是在少数大型运转中心配备先进技术设备,到了二级、三级城市中,也因为成本和资金等问题没有任何高技术设备。因此,从我国快递企业整体水平来看,技术水平还是相当低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提高。由于我国快递业起步比较晚,发展水平低,在信息技术的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在发达国家己普遍使用的一些技术设备在我国还很少见。今后我国快递业应该有意识、有重点地去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技术和设备,如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识别技术、自动机械技术、自动跟踪技术等,从而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信息化程度,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行业内竞争激烈混乱。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快递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随之快递企业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据统计,仅上海地区的大小快递公司就有 3000 多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由于我国快递业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行业缺乏自律,无序竞争的状态已经屡见不鲜,有不少快递企业根本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非法快递在价格方面与正规公司相比有很大的优势,使得快递服务市场出现价格混乱,价格战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快递市场的正常秩序。由于价格与价值规律不符,服务质量很难得不到保证,丢失快件、错发件、损件等服务质量问题经常发生,因此而引起与消费者不断的纠纷。另外,快递业自身具有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涉及到空运、铁路、水运、陆运、邮政、海关、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利益和监管问题,在我国物流业一个统一的行业组织的产生显得迫在眉睫。

四、 促进快递业良性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规范快递市场竞争秩序。

为保证货物快递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严格规范国内货物快递市场。货物快递行业对服务时间和质量要求高,服务范围覆盖广,服务对象众多,托运货物价值较高,因此,快运快递企业的信息网络化程度,配送站点密集度、运营组织化程度、从业人员素质、企业的资金实力等,对企业的信誉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将产生直接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快递企业才能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我国的货物快递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由于各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尚未建立,大量不具备营业条件或资金势力的经营主体或个体人员纷纷进入货物快递业,一些机构或人员甚至冒用知名快运企业的名称或招牌招揽货物,不仅对快递快运行业的健康发展与正规快运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给托运人造成大量经济损失。建议国家明确货物快运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工商、物价、运输等相关部门,制定行业管理规定,明确经营者的从业条件与经营范围的同时,严格时常市场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以切实维护正规快递企业和广大客户的利益。

(二)提高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

信息化技术水平是现代化快递的生命线,体现了快递企业现代化的程度,能有效地对快递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进行有机结合,在现代化快递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筑一个经济实用、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台,可以形成快递企业内部的“高速公路”,从而实现供应商、销售商、物流企业的信息共享,架起快递企业与客户资源、供应链资源和计算机网络的桥梁,保证商流、物流、资金流的顺畅,推动以快递为表现形式的现代物流的发展。为此,快递公司必须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先进的通讯系统、网络GPS条形码技术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系统软件。让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成为快递企业发展现代物流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撑点。

(三)提高人员素质与服务质量。

快递业要想真正的发展壮大,不能光靠外力,借助于外部因素。要发展就要有长远眼光,要敢于投入现代化的物流装备技术,同时要善于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既重视硬件发展,同时又重视软件建设,把提高人员素质和开展规范化作业培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应该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提高企业信誉做起。通过禁止野蛮装卸、简化货损理赔程序、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在途货品的时刻追踪,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另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快速的处理,同时做好售后服务。在现代企业发展来看,一个企业良好的售后服务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快递业的快速发展,既能便捷人们的生活,同时促进经济的腾飞。不论个人或机构对快递业的需求正在急剧扩大,我国快递业市场潜力巨大,要尽快发展国内的快递市场,扶持我国快递企业,在法律、政策、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提高其竞争力,借鉴国外经验,并制定更加有效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促进我国快递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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