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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责任风险;研究
前言: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者所承担的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是约束相关行为人的规范标准。在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违法监理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由甲方雇佣,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完成建筑工程的监督作用,促使甲方和乙方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管理以及甲乙方的工作协调都靠工程监理来完成。因此,工程监理在建设施工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建设施工中,工程监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都有明文规定,一旦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从而弄虚作假、从中作梗,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予以追究责任,处以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工程监理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个人。如果监理单位没有经过任何批准而擅自开业或者转让监理业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监理工程师如果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出卖、转让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理业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承担法律后果的是监理人员,刑事责任是对监理人员可最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在工程建筑施工中,如果一旦出现重大过失,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工程监理师,而不是监理单位。
我国《建筑法》规定,如果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中,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由于工程监理的疏忽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等,就是构成犯罪,监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在监管过程中,监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而仍然为之,则工程监理就已经造成了多种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如果工程监理因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过失犯罪,相应的惩罚也会减轻,甚至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2]。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监理单位违反了《民法》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赔偿性。
在工程建设中,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会签订劳动合同,甲方雇佣监理单位去监督施工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对建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建筑法》中规定,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没有定期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进展和质量,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监理单位需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监理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具有委托性,且专业技术要强,并且承担的责任较大,因此,其工作的责任风险也较大。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是包括三个方面,即越权行为风险、失职行为风险以及无意行为风险。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职责过程中超出了业务委托的工作范围则属于越权行为风险。如果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一旦造成了工程上是损失,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失职风险主要指工程监理师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了相关的损失,如没有定期检查和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失职责任。
无意行为风险是指监理师主观上并没有刻意去破坏或未能履行相关的规定而是无意造成的损失。如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隐患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
(二)技术责任风险
工程监理师为建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因此在工程建筑过程中需严格监督工程质量以及各项指标。但是很多工程监理师由于专业的限制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在工程验收环节中,工程监理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抽查,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必须要达到合格的标准。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但是也有可能会受到各种技术和资源而带来的风险。有些质量问题需要时间和诱因才会被发现,工程监理师在检验的环节并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而且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监理师也不能完全细致、全面的对其进行检验,因此也存在相关的技术风险。
(三)管理风险
要想保证工程能够如期、高效的完成,离不开工程监理的良好管理。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和检查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还应协调各个部门,合理分工,明确管理目标,这样才能良好的进行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约束机制风险,人员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各个机构也应构建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整个管理体系中,总监是落实各项职责和制度的中心,但是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很多监理单位并不能一直在监理单位的本部,总监也不能时时在各个监理单位进行指挥,因此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工程监理师应聘请高素质、技能强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高效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人员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很多人员都是临时聘请,这样就增加了人员的管理难度。
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因此,对于业主的各项要求都要尽善尽美的去完成。但是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任务而处处避让业主,使得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这样一来,一旦责任大于利益,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有着较大的合同风险[5]。
结束语: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一项复杂的、高风险的工种,由于其工作性质特殊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作为一个良好的监理单位以及一名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着全面、清晰的认识,这样在履行监理义务时,能够认真负责,高效的规避风险,让工程能够如期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1(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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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峰,林锐,韩丹.浅谈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J].风险责任和管理,2011,(3):55-57.
(一)资源技术风险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即使监理工程师在行为方面并不存在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资源以及技术的发展也可能给监理工作带来的风险。如,在施工过程中的缓凝土工程监理中,工程师已经按照常规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并且没有发现问题,但是其中的隐患也有可能存在,这些问题一般难以在施工中及时发现和排除,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并不现象,但是在一定的诱因下,这些问题会暴露出来,而对于这些问题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技术进行监理则很难发现问题。同时,由于资源、技术、财力、物理等方面的制约,监理工程师难以对工程中的所有分部分项与缓解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所以,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这种责任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为了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在管理过程中确保管理目标的明确性、管理机构的合理性、职责分工的细致性以及约束知己的有效性。如果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即便是拥有具备较高素质的监理人才,监理工作中也仍旧需要面临众多风险,而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监理机构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约束机制欠缺。在工程监理中,工程监理机构与单位本部之间原理,而总监则在日常监理工作中代表单位与工程各方利益主体进行沟通,所以总监的行为对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产生着直接影响。为了取得良好的监理效果,监理单位需要想监理机构放权并支持总监工作,但是如果缺乏对监理机构以及总监的监督与管理,则监理工作成效将难以保证;其次,监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明确分工和有效的沟通渠道,如果在监理机构中总监不能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则监理风险则不可避免。
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责任风险防范
为了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作出有效控制,监理工程师需要对自身的风险意识进行强化,通过提高自身对风险的防范与警觉来控制和减少责任风险。
(一)对监理合同进行严格履行是对监理行为风险作出防范的基础
合同意识是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树立的基本意识之一,这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工作中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并心中有数,在清醒认识到自身义务与职责的同时不仅要对自身的义务与职责进行严格的贯彻,同时要重视在自身义务范围和职责范围之中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将合同作为问题处理的依据。在业主委托范围中,监理工程师要对合同赋予的权利进行正确行使,通过对所需技能的充分掌握与利用来勤勉、谨慎的提供监理服务。
(二)强化自身的专业技能是对监理责任风险进行防范的保障
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提供优秀监理服务的基础条件,努力学习并提升专业技能也是工程监理职位对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如果忽略学习并墨守陈规而仅仅以经验为依据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将难以适应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要求,同时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也难以避免,所以监理工程师不能满足与自身技能的现状,而应当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来提升自身技术功底并锻炼自身协调组织能力,从而对因技术不足所引发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三)提高监理机构管理水平
关键字: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作用
引 言:工程监理单位是业主方聘请的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工程建立来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施工也越来越多,工程建立最为建筑施工的主体单位的地位越来越明显,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需求,工程监理体制改革是在必行。
1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能
在我国目前的建设行业中,工程监理主要承担着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督的作用,详细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监理有责任根据项目工程的承包合同以及施工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工程的整体监督;
1.2 建设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都要经过监理的签字才能够使用,以保证设备、材料能够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标准。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备有专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整体进度进行把控,工程监理签字之后才能够进行项目工程验收、拨款等;
1.3 工程监理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巡视、全程监督等方式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1.4 工程监理有责任和义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查,并且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对安全技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5 工程项目出现问题时工程监理要及时的主持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建设工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工程监理的工作能够有效的提升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达到其预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指导全部施工过程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设备、材料的选购过程当中,工程监理有责任和义务对施工计划进行安排,而且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的人员配备、材料选购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于施工单位所选用的不符合设计和使用标准的材料,工程监理要及时控制,并下达整改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证书,对于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要提供设备的试验报告。对于建设工程的主体钢筋结构等进行实地勘测,并且进行连接状况进行检测,保证施工质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之前要对整个施工过程做好安全技术措施,而且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排进行工期统筹。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的施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浅谈,及时的验收完工项目。对于一些隐蔽性工程,为了能够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工程监理要对其进行重点监察,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则要通过分项监察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进行评定,只有在建设工程满足原定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才可签字验收。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之后还要再次进行自查式验收,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2.2 实现动态化的施工过程管理
工程监理在施工监督的过程当中,要保证其了解工程施工的图纸、规范以及施工内容,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建设工程的动态化管理,及时的发现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工程监理在履行职责之前首先要对工程图纸进行了解,找出建设工程项目的重点施工部位,在施工过程中掌握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根据现场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使出,并且做好监理记录,保证问题能够及时的解决。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标准等守则进行,多思考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很好的协调业主以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其及时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整个施工过程要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挖掘开始,一直到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之后的工程验收都要全程参与。
2.3 加强工程验收审核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时,要认真、仔细的审查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以及建设工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方案,通过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交流来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且最大限度的降低建设工程项目的损失。
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对一些施工难度比较大和施工工艺要求比较高的部位进行审查,从而有效的降低建设工程项目后期验收的不合格率,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在既定的工期内完成。例如在建筑的横梁、主体柱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建筑施工标准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避免施工单位出现偷工减料等行为的发生。对于存在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根据相关专业专家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处理措施,保证施工与监理工作之间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为建设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发挥自身价值。
3 工程监理的工作有待提高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3.1 监理单位不正规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发展起步比较晚,而工程监理这中监理机构的发展更是在前几年才出现,因此很多监理单位都不够正规,这就导致工程监理在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而且监理单位比较少,导致很多建设工程找不到合适的工程监理单位。由于建设工程的成本不断提升,很多监理单位为了从中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而才起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利用转包、挂靠等方式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这样就很难保证工程监理发挥其原本应该具有的作用。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不注重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而聘请一些价格比较低廉的资质不全分单位进行监理,这对我国监理市场的发展影响是极为不利的,严重的打击了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3.2 监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发展比较快,所以需要大量的工程监理人才,很多专业素质不强的人抓住这一缺点进入工程监理的行列,这样就很难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能够达到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因此提升监理人员素质势在必行。
3.3 监理工作不够完善
很多建设工程项目为了赶工期,在施工之前业主单位才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以应对上级审查。这种方式导致工程监理单位在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了解的前提下便开始进行监理,从而很难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也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工程监理不能够发挥其设立价值和作用,形同虚设的工程监理普遍存在。
4 结束语
在本文中笔者就如何发挥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工程监理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以及投资等方面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重视工程建立的作用。通过不断的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来提升监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为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增砖添瓦。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业主;项目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
【Abstract】The owner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market economy, the behavior standards in accordance with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Daniel norms,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unit management, supervision uni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i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un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project of the contract, supervise project participants to fulfill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roject schedule, quality, safety, investment objectives such as management, ensure project for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the overall objectives.
【Key words】Owner; Project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工程业主既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又是工程项目的决策者和工程项目实施的主持者,它对工程项目管理集中反映各投资方对工程项目的利益要求,即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期望,努力控制项目投资在可接受范围内,保证工程项目功能和质量达到设计标准。业主还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中心,业主与工程项目之间利害关系是其它参与者所不能比拟的,它对项目管理的成败负有全面责任。那么,业主如何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呢?下面笔者就工程施工阶段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谈几点想法:
1. 规范自身行为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业主对工程管理习惯于一家说了算,合同意识差,随意大。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业主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投资风险全盘转嫁给他人,对工程量计量与单价随意“打拆”。业主的这些行为,使得监理单位无法顺利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步入进退两难境地,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工程效益明显下降,无法实现工程预期目标。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各个领域与多个专业,业主又由于自身时间、精力和专业等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将全部管理工作由自己来完成。因此,业主应通过委托协议和合同,把工程项目的任务和管理职责以及各项风险分解到项目实施单位,自己进行总体协调和控制,保证项目如期按质建成,并尽可能节省投资;授权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为项目服务,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间接管理施工单位,为工程项目提供施工条件,按程序及时支付工程款,保障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业主对工程监理的管理主要是选择好的监理单位,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审核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审查项目监理规划,检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监理单位的选择。业主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重点从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各类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数量,考察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是否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监理同类工程的经历,了解监理单位的社会信誉和监理业绩等方面选择监理单位。好的监理单位,将对工程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审核。业主应考核总监理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审查其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审核监理单位是否按工程特点、项目的总体目标及要求设置监理机构,了解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和职称结构是否合理,监理机构能否根据工程建设强度、复杂程度、业务水平、职能分工等配置人员数量。完善的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才能较好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规划的审查。业主重点审查项目总体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控制措施是否得当,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组织协调方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监理工作流程是否合理。监理规划是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业主确定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业主检查项目监理对工程实际进度的控制是否在进度目标范围内,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工程投资控制是否在满足进度和质量前提下,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业主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就是为了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期望。
3.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委托监理单位来实施,业主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条件,对施工单位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条件的提供。业主为施工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解决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向施工单位交待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协调各方之间关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按合同规定支付各项款项,处理好工程项目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冲突,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施工环境。
日常工作的管理。业主已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日常工作不在委托范围,业主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制度,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遵守政府有关对施工场地、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情况。把日常管理工作当作施工阶级的管理理论看待,实现工程项目效益。
关键词:公路工程 工程监理 工程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3(a)-0154-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地公路工程项目日益增多,而公路工程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做好施工工作。众所周知,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涉及面较大、环节众多,且十分繁琐、复杂,现场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高低会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整体建设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也会关系到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成本,意义重大,而良好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又离不开监理工作作为支撑。由此可见,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对于公路工程建设而言都极为重要。文章就公路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进行探讨。
1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含义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在业主的委托下,基于政府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对整个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第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第三,协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了工程监理工作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从而确保了工程监理工作能够规范、合法地实施,使之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而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决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撰写相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蟾妫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可行性都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来为建设单位的决策提供相关的依据。第二阶段是以施工为主,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系列的管理服务,如采购、设计、施工、招标等,并且还要负责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予以控制和管理。
2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公路工程建设现场施工中的作用
公路工程建设现场是广大施工人员直接从事施工活动的主要场所,现场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与施工成本的高低、工程质量的优劣、施工进度的快慢等都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大量的生产实践表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若能够重视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那么就可有效提高其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水平,并且获得较佳的经济效益。值得注意的是,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着较多的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露天作业、高空作业等,只有有效地加强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才可大幅度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3 公路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差距及原因
3.1 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定位及政策不符合推行监理制度的初衷
推行监理制度的本意在于对现有的建设管理模式进行改革,逐步推广应用现代化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从目前来看,项目法人通常都不愿意将合同管理权、进度控制、投资放给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仅仅只负责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形成了弱化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理”模式,原有的项目管理模式只是简单地改变了部分形式和内容,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朝着项目管理单位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3.2 政出多门,条块分割
从目前来看,工程监理单位很难涉及到全面的项目管理中,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将工程项目管理分为了若干个板块,让工程监理单位无所适从。众所周知,公路工程项目通常会涉及到采购招标、设备制造监理、设计监理、审价、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等多个阶段,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不利于工程监理单位工作的开展。
3.3 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建设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
从目前来看,有相当数量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营形式多样,企业素质良莠不齐,既有低价抢业务的,又有出租资质的,还有挂靠其他单位的,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很多业主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工程监理单位仅仅只承担了极为有限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再加上专业人才缺乏,尤其是缺乏企业管理、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方面的人才,导致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建设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
4 工程监理单位转变为项目管理单位的问题及措施
4.1 工程监理单位创造条件发展为项目管理单位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应用,可较好地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质量。基于自身定位来看,工程监理单位本就应该是一个专门为业主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工程监理单位的这个定位基本都没有得到全面的提高。《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颁布为工程监理单位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指出了方向。
4.2 关于项目管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方面,项目管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涵盖了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项目管理单位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项目管理,而这个“项目管理”实际也就是定位在业主方的项目管理范围。项目管理单位的可服务范围极为广阔。工程监理单位若要转变为项目管理单位,那么就需要不断努力、开拓创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第一,人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出中长期的人力资源计划:一方面要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为承接EPC交钥匙工程等大型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做好准备;另外一方面,要基于开拓型、外向型、复合型的要求来对本单位现有人才进行培养和锻炼。第二,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形成强强联盟,取其长处,积累经验。第三,工程监理单位要注意与业主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向其展示本单位的实力,主动向业主介绍项目管理的内容、过程,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结果的高效性。第四,建立完善的资料信息库,包括项目管理的相关资料、文件,国内外优秀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国际上各类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合同范本、内容、模式等。
5 结语
总之,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紧紧抓住现在良好的契机,不断开拓创新,努力转变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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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新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建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房建施工单位;建设项目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33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1.171
在当前城市化背景下,中国的建设项目正在加快发展步伐。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时下,国内房建工程监理工作还处于生长发育的初期阶段,与西方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同样也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设计阶段、现场管理、项目实施监督和参与管理,实质上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只是形式,有的甚至只有在施工阶段现场给予了监理,国内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的路还很长,发育还不完善,由于建筑领域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监理部门应运而生,因此出现不同的资费标准。这种差异程度导致乱收费现象普遍发生。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获得项目、恶意竞价、破坏监管收费标准、恶意竞争,这种不考虑监督成本的恶意竞争。在制度转型期的新形势下,仍有许多问题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发展与完善。
1 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漏洞
1.1 我国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机制还不健全,仍然缺乏真正的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市场条件下,没有健康的施工监理委托系y和综合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管控,尤其是缺乏法律约束。对房建建设市场政府缺少严肃和严格的监管,造成施工监理的可靠性不足。而许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既得利益,没有根据实际监督的结果对施工存在的问题给予处理,甚至伪造监理监督报告。此外,市场没有建设监理资质评价体系,许多成员不具备建设工程监理专业能力,甚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都不具备,更没有专业的技能培训,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知识匮乏,导致房建工程没有质量保障。
1.2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不严
目前,一些建设监理部门把赢得利益作为主要部门的主要任务。为了赚钱,国内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只在一个非常低的预算条件下运行,极大地降低了工作监督的力度。对房建工程的监督只是走形式,没有真正监管到位,这反过来又导致质量监督工作大大降低,从而影响整个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大多数监管部门同时存在对建设工程监督实施事后监督的监理形式。监理的工程几个项目有时同时进行,造成对某些房建工程的监理甚至只是名义上的监理,没有尽到监理的义务和责任。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也严重地影响房建工程质量。
1.3 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
时下,我国施工工程监理队伍其监督能力与水平普遍不高,许多监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理知识,充其量只是对主管的工程监理部分可以完成一些常见的监理业务,但缺乏解决方案和技术,根本无法解决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等问题,对工程涉及到新的建设项目以及新设备和新材料缺乏了解,故无法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高效的质量与程序监督。部分监理单位与人员由于缺乏对宪法和法律基础的理解,无法用经济与法律手段对房建项目进行正常监管。在我国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环境下,施工监理质量的可靠性大打折扣,根本无法确保房建工程监理质量。
1.4 我国房建市场管理机制问题较多
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组织,这主要是基于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其技术服务的补偿原则上本应该给予高价,对监理人员给予高薪。但部分建设单位不注重监理单位的内部因素,而只是把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交给投标单位,打击了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也削减了监理人员的待遇,这定然造成市场监管的不正当的竞争与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与人员就不可能有更好的工作质量。更令人痛心的是,部分监理单位对项目业主直接下订单,甚至要求建设单位加快工程进度。这种不科学的安排不仅使合同期的监理工程师控制不好监理秩序,也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理质量。
2 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公信力为核心的工程监理体系
要想使监管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公信力水平低的监管单位不能被社会接受。目前,中国已加入WTO,为拓展更广阔的生存、发展舞台,国内监理企业与国际接轨属于必然趋势,而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信誉的竞争的最终结果,国内监理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监理公信力,提升房建工程监理的品质与质量,才能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公信力为核心的工程监理体系,为监理事业走出国门奠定柱础。
2.2 工程监理要给予标准、规范化管理
工程监理要给予标准、规范化管理要就必须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完成三个方面的监管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纳入规范化的管理和控制,使监理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予以统一管理、统一要求与标准,并给予一定的定性与定量标准。国内目前的监理工作充其量只是做到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的控制,但由于许多监理单位对监管人员有制定责任和监理的时间控制,其工作责任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要使业主、施工、三方监理相互沟通,共同管理工程的管理质量、监督水平与监理质量,并严格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志,积极沟通协调施工方和业主方的不同意见与建议,才能确保监理的品质与质量。
2.3 增强监理单位和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一,建议政府主管房建的管理监理单位的资质予以严格审查。包括监理人员的素质、房建知识结构和专业的监理能力、监理技术以及其监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进行科学管理,并实行监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制度;第二,对监理工程师给予业务与责任心培训与涵养,特别是进行必要的业绩考核管理。同时要注重对监理人员的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培养,使其真正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第三,监理单位要督促员工加强经验积累,注意对项目中常见问题的总结。熟悉过程每道工程、工序施工质量中通常出现的问题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工艺特点,并对监理人员对所担负工程监理任务给予严格检查,确保监理工作落实到施工工程的全部过程中;第四,督导监理工作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监理人员给予职业道德教育。监理单位要想方设法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谨防监理单位与其监理工作者与承包商合伙欺诈,一起欺骗业主的恶劣行径出现。
2.4 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质量
监理单位需要安排合适的人员对现场施工原材料质量给予严格审核,确保达到房建工程的质量标准,确保房建施工过程能可靠进行。例如,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混凝土和其他广泛使用的不可缺少的建筑材料给予科学检验,对其进行仿真模拟,先给予小规模的使用。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工程材料、制定新的施工标准。这样方能有效能地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出现。由于人们对自身财产条件的日益重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材料质量的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只有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监督管理,才能确保房建工程的建设质量,才会起到监理工作重大的监管、督导作用。
3 结语
房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非常重要,倘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水平不过关就会导致其不可逆转的损失。基于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多学科交叉且又技术密集,是高智能型企业组织,是新兴的产业,它为提高房建的工程质量起到居功至伟的监督作用,因此对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给予重视,此事体大,不能不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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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理工作的要求是高技术、高智能,所以我国监理工作要求具有高学历并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由于目前的建设工程一般都是较大规模,并且施工过程中要求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材料等,这些都要求监理人员不能只靠单一的技能,而是要具备新型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并不能达到这些要求,他们大多缺乏管理与技术的综合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监理行业的前进,降低了其竞争力。
监理行业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合同。在这种背景下,监理单位往往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而且在工程建设中,这种忽略监理的现象存在较为普遍。许多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重视不够,对其认识只停在表面,认为可以控制着监理单位的行为,不能够对监理单位的权利责任做到正确的认识,从而使监理单位丧失独立性,进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进行。
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具有局限性由于我国的工程监理机制规定,监理单位不能服务于施工单位,而只能服务于建设单位。从这看来,我国的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不免太过单一,这同时也说明了我国监理行业同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在过去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工程监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理的作用,而只是停留在施工的水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之后,监理企业并没有深入了解工程项目就开始工作。当遇到一些规模较大、高难度的项目时,将会阻碍监理工作的进行。
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1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市场调节作用
我国加入WTO之后,工程单位受任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与全过程的管理,这将是其发展的趋势。所以,我国的工程监理要根据市场需求,充分起到市场调节的功能,同时优化监理企业的结构配置,力求做到全方位以及全过程的监理。同时我们要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监理市场的规范,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监理市场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此外,在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要严格规范监理程序,形成一套合理的委托机制,抑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真正实现我国监理工作的招投标体制的公平性,促进市场化的工程监理的形成。
2促使国际化工程监理的形成
我们要将创新意识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始终,积极地为工程监理开展广阔的国际市场。工程监理的高技术、高智能要求每一个监理项目都要形成自己的特色,监理企业应该在之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不同项目特殊之处,进行分层次的监理各个项目。
同时,监理企业应总结一套监理方案,形成适合自己一套创新监理模式,以此来接轨国际市场。现阶段,我国的工程监理要不断扩大范围、拓宽服务对象以及组织模式,逐步完善工程监理机制。
3正确理解监理行业
社会各界应当对工程监理做到充分地认识,并明确其重要性。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地管理工程项目,不仅能够提高工程建设中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还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工程投资效益。经过实践证明,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而且还能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同时也能够缩短工程日期。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情况而言,实施工程监理能够极大地推动建筑工程行业未来的发展。
监理企业中的监理人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理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监理单位的组织建设进行有效地规范,以此来保障监理工作的进行。明确监理企业人员的分工,明确他们的责任权利,以便不同层次的人员能够聚在一起更好地完成监理工作。此外,由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较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取费率较低。为了降低我国监理行业高素质人才的流失,政府部门要加快改革,采取相应措施,尽早提高监理行业的取费率,使我国监理行业得到稳定的长远发展。
4加强教育、培训监理行业
由于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监理行业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因此需要迫切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同时,随着不断更新的工程技术要求,不断扩大的监理队伍,以及不断加大的竞争,这些都要求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因为监理人员素质水平将会决定监理企业水平,因此,只有通过培养,才能为企业输送大量素质水平高的监理人员,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理企业的监理水平以及其竞争力,才能构建一套监理模式,并且使其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同时这也可以提高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知名度,增强其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结语
关键词: 工程监理;监理责任;对策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supervision industry in China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hopes that it is beneficial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二十余年以来,其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工程监理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服务面过于狭窄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集中于质量和安全的监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监理相去甚
远。
(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监理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相对匮乏,不能适应建筑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的需求,并且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不能够对建筑实施全方位的控制,以致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
制。
除专业技能相对欠缺之外,有的监理人员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常利用监理的地位和权限,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与承包商串通一气,致业主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不顾,谋取个人私利,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三)建设单位干预较多,监理单位地位尴尬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对监理单位干预较多。有的甚至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使监理单位无法真正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有的甚至使监理单位沦
为摆设,难以高效率地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十分尴尬。
(四)监理单位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监理职责
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本性使然,无可厚非。但是追求效益的目标不应与其担当的职责相悖。实践中,一些监理单位为追求经效益,让一人担任多个建设项目监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建设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的旁站监理流于形式。还有的监理单位为赚取所谓的管理费,忽略其监理职责,甚至将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或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企业,这些势必会对工程建设和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二、解决工程监理中现存问题的对策
(一)多渠道并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1、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工程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同时应兼具法律、管理、经济等知识,才能对建筑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因此,从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而言,监理人员应保持其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时俱进,在为客户提供服
务时才能娴熟地运用其技能,做到游刃有余。
2、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理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为保证每位监理人员都能掌握建设工程所需的最新专业知识,应要求每位监理人员每年必须保证不少于一定时间的学习,至于学习的方式不应过于限制,无
论其是参加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还是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皆可。
3、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是社会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时刻恪守职业道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业主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使每位监理人员严格自律,并定期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落
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提高监理人员入职门槛
我国对于监理人员的入职工作经验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在主管机关进行短期上岗培训后,即可从事监理工作。其缺乏完整的业务能力培训,难以适应现实监理工作的要求。在欧美国家,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认定程序,一般要经过学习(3~5年)、实习(3
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其中法国对此要求更为严格,监理工程师入职至少要有十年以上工程经历。由此可见,实践工作经验对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提高监理人员入职门槛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欧美国家监理工程师的认定程序可资借鉴,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时,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完善相关监理立法
1、进一步明晰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可见,监理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其目的是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单位服务,帮助建设单位管理好工程项目。其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但因监理单位兼具有法定的监理职责,因此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行使监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约束,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监理单位依法作出的监理行为具有执行力。必要时可以对严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苛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明确界定监理责任的内涵
现行的《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理责任的内涵并未明确规定,以致对监理责任的界定存在困惑。实践中,往往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将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理单位和人员,使监理责任的界定走向极端。如此扩大监理责任范围,不仅加大了监理人员的执业风险,也违背了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的初衷,最终必将损害建设管理效率。因此,有必要明晰监理责任的内涵,做到责权利相一致。
(四)积极拓展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从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这加剧了监理单位的过度竞争,导致监理单位为招揽业务而降低服务质量,对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利。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或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监理单位拓宽业务范围;另一方
面,监理单位也应拓展业务领域,克服单一业务带来的弊端,积极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目标总控制、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投入运营以及项目的后评估等范围。
三、结语
监理是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的监理行业只有顺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不断拓展和延伸服务范围,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监理水平,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庆彬、李爽、王跃:《略论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接轨》,《黑龙
江科技信息》[J],2008 年 06 期。
2、张文成:《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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