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0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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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
一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的重要性
(一)基于群体效应的法律教育认知培养重要性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教育教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及各地区的高职院校中都有少数民族学生的身影。另外,我国也十分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高职教育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目标带领下,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所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高职学生需要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且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弱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各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二)从少数民族高职生素质角度上来看
良好的法律认知是提高和培养少数民族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到了将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高职阶段教育教学的重点,高职院校要围绕着培养具有良好品德和法律认知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接班人来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毕业后将踏入少数民族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岗位上去,牢固的技能和优秀的法律知识是保障学生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的基础,确保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建设需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群众基础保障。
(三)从高职院校人才教育角度上来看
少数民族学生作为目前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保障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我国的教育教学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教化教育和德育教育,这是我国汉族历史文化和汉族人文环境所造价的教育理念。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其与汉族文化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少数民族的自身思想和德育观念也与传统汉族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就目前的民族共荣的理念下,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德育观念上需要进行交融和结合,要树立正确的德育教育理念来培养新一代的人才,而高职教育教学中的德育教育就是帮助少数民族学生了解和接纳民族共荣下的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因此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时效性和现实意义上来看都比较强。
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现存的问题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以课堂教育为主,教师主导课堂学生被动接受模式是目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法律教育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学习需求,及难以满足社会对高职人才的专业化要求。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表现上来看,其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质培养的基础阶段,即处在法律知识的吸收和掌握的层面,但在这一层面上,我国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培养都没有取得较好的培养效果。从法律信仰和法治认知教育方面上来看,少数民族学生对民族本身的宗法的追崇度较高,以至于法律信仰主要围绕着其民族宗法来进行养成和建设,这就导致了目前的法律教育所传输的信仰理念属于外来信仰模式,很难自发地让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掌握和了解,并很难有效进行法治认知的渗透和法律素养的培养。
三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策略
(一)注重普法课程建设,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认知
要想培养起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就需要在进行普法课程建设的时候遵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们的身心发展规律,采用校内外普法课程结合的教育模式,以知识和事实的有机结合来实现法律观念的传导。例如,教师在课上进行普法知识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例教学模式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普法的内容和应用。同时以法案结合的形式让少数民族学生们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和什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并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们自觉地进行行为的规范,做到守法和懂法。此外,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需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价值明确,要让学生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无权则无义务。要让少数民族学生们认识到,要想获得相应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反之,亦是如此。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学习法律的时候还需要深刻地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自己在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还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德同步教育
法律与道德从根本上来看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融合德育教育来进行开展。要通过德育教育来辅助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形成较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帮助其构建有效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避免学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误入歧途。在进行少数民族法德同步教育的时候还需要做好对学生的引导工作开展,要通过教师的有效引导和思想道德教育来让其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并学会是非明辨,理论德育观念,形成法律与道德良性建设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人才培养机制。
(三)注重心理教育引导,构建学法心理基础
近年来我国高智商和高素质人群犯罪率正在逐日提升,尤其是高职、大学阶段的人群为犯案多发人群,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高职学生和大学阶段学生的法律观念匮乏及法律意识薄弱,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更是存在法律心理匮乏的问题。基于此,高职院校在进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教育教学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对高职学生学法心理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而言,其普遍存在意志力薄弱和情绪不稳定等心理问题,因此高职院校需要注重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工作开展,帮助其克服不良的情绪所带来的影响。此外,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高职院校的人际交往、生活学习上都会存在一些无所适从的表现问题,并且其还要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极易产生心理障碍问题,并产生法律学习的抵触情绪,基于此,高校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辅导课程和部门建设,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正确地看待学习和生活,正确处理和释放压力。
(四)注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维权意识建设
少数民族职校生证据意识薄弱的关键在于我国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注重人际关系和人际关系,学生彼此借钱,由于情况,不要借记便条。如果对方因各种原因不付钱,那么原因不明。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生活中收集证据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保护证据的意识。证据收集不仅更重要,保存也很重要。如果只收藏不注意保存,那么收藏的意义就不会体现出来。当一个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人们就无法获得正义。保留各种借记通知单,电话记录中的金融交易,银行转账凭单等,这些都是自我利益的证据,如果丢失了,就有可能失去诉讼权益和机会。因此,加强保留证据意识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学生必须采用合法渠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学生应该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有意识地守法、用法、遵法。
一、“民转刑”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民转刑”案件22件38人。故意伤害案14件23人。其中因“欠债不还”引发2件11人;邻里纠纷引发6件6人;“酒后口角”临时起意引发5件5人;“第三者”插足引发故意伤害1件1人。非法拘禁案3件10人。其中因感情纠葛引发2件5人;因“欠债不还”引发1件5人。放火案3件3人。其中感情纠葛引发2件2人,“不服城管”引发1件1人。故意杀人案2件2人。其中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服继而将仇恨转至法官,杀害法官引发1件1人;同学矛盾引发1件1人。
二、“民转刑”案件类型
(一)家庭问题产生的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富裕了,但精神生活相对空虚。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的事件愈演愈烈,夫妻感情不和、第三者插足、非法同居、谈恋爱不成、继承问题、离婚导致抚养问题等“因情”引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女性犯罪较突出。
(二)邻里矛盾产生的纠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利益主体分化,农民个体利益逐步突出,一些农民遇到矛盾纠纷,不找政府解决,往往是采取过激行动,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经济利益导致的纠纷。突出体现在因借钱索债遇到困难,萌生报复念头,从而伤害他人,也有些债权人利用非法的手段比如非法拘禁追讨债务。
(四)道德缺失引发的纠纷。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受所处社会环境、风气等影响,人们的是非标准、价值观发生变化,一些丑陋现象抬头,往往因喝酒、娱乐、出口成“脏”、斤斤计较等生活琐事产生伤害。
三、“民转刑”案件特点
(一)案件突发,诱因简单。“民转刑”案件多属偶发性犯罪,也有矛盾存在已久情况,但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杀人、伤害等动机和预谋,有的当事人因一句话、一棵树引起纠纷,有的当事人为水流、通道、采光、通风等问题引发纠纷,先是争吵、谩骂、恶语相伤,继而拳脚相加,持械行凶,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人命。
(二)涉及人员多,导致。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呼亲唤友,全家出动,形成户斗、族斗,甚至地方性械斗,成为导致多人受伤的。
(三)犯罪主体呈现“两低一高”态势。在“民转刑”案件中,作案人员一般年龄低,90%为40岁以下青、壮年;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毕业;男性比例高,占到80%以上。
(四)案件可大可小,具可转化性。可大可小体现在纠纷的细小和繁琐,当事人双方往往是熟络人,犯罪往往在一念之间,而原因却是愤懑积压已久。倘若能够及时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初,犯罪便无从发生。
四、“民转刑”案件的成因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情况,引发的原因如下:
(一)道德教育缺失。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了经济和文化的不协调发展,特别是忽视了人的自身建设。部分人利己主义盛行,心理浮躁、斤斤计较。个别人员心理偏执,出现纠纷不是找有关部门调解,而是武力相向自行解决。
(二)法制教育滞后。特别是社会底层群体,由于文化水平低,接受法律知识的能力差,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够,即使发生问题寻求法律渠道处理的很少。而发生问题之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也很差。还有的“民转刑”案件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有的受害人得理不让人,胡搅蛮缠,往往使小矛盾激化成了大矛盾,进而导致故意伤害等案件的发生。
(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力。个别单位、部门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即使制定了应急预案,运行机制也不健全。还有一些基层调解组织,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对发现的民事纠纷不是积极调解,放任扩大结果的发生,或认为司法部门都解决不了,自己更没有约束力,既然不能达到双方满意,就干脆直接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客观原因导致司法不及时。当前司法部门因人员、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对民事案件做出处理,或做出处理也难于执行到位,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丧失信心,因此出现纠纷也不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关于“民转刑”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民转刑”案件,在处理纠纷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注意将纯属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伤害犯罪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引发的伤害犯罪区分开来。要注意把有预谋、有准备的加害与因琐事矛盾而一时激愤而引发加害进行区别。要注意嫌疑人行为与责任关联的审查,防止因果关系脱节而引发案件质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既要查明是否构成犯罪,又要把握有无逮捕必要,能否进行刑事和解,能否暂缓。
(二)做好对轻伤害的调解工作。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尽其所能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双方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执法人员应当尽量消除以办案数量来衡量工作绩效的观念,努力把由于民事纠纷有可能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引导到以民事方式去解决。
(三)坚决打击恶性刑事案件。对“民转刑”案件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恶性案件,要坚决依法打击,同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六、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给予基层调解组织以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经费上的保障。民事纠纷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小事,特别在农村,村民之间、邻里之间常发生小纠纷、小矛盾,作为基层组织,发挥基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使纠纷、矛盾得到及时解决,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普法宣传。针对不同层次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小区、乡、村,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把法律、道德和心理学教育纳入学生课堂,注重对留守儿童、问题少年的生活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困难帮扶,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四级情报信息网络,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排查化解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矛盾纠纷报告制,把排查化解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调处,实现“小纠纷、大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