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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事实

时间:2023-09-27 09:37:21

导语:在教育法律事实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教育法律事实

第1篇

论文摘要: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体育教师、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在伤害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处理,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前言

在学校体育中,由于体育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

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逐步步人法制化轨道,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学校体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范围及其责任认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损伤与伤害事故,而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判断有责任与无责任的界线。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与空间范围,但在认定责任时必须从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规定性和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上明确,这是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

从法律关系上看,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关系在过去比较模糊,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监护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关系都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学校不可能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教师法》、《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这里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职责关系。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学校与学生没有监护关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加以确定,适用过错原则。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免责,《办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涉及赔偿责任。

1.职务资任。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办法》第2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而,在体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内外体育活动中,要重视常规管理和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2.个人资任。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如果私自违规组织体育活动,一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精神,组织人就成为主要责任人,这是我们应特别注意的。 3.伤害事故的赔偿。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有限责任,以适当为原则。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赔付责任。《教育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承担起一定的赔付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应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校体育伤害的预防,处理好体育伤害事故,是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1.重视体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应从两方面认识,一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基本安全技能的传授,让学生了解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体育各项目恃点、保护与自我保护方法等,强调安全第一,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二是教师要加强自我安全教育,掌握体育相关的安全知识,善于预见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三是对学校体育设施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把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2.加强体育工作的管理,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1)加强体育基本常规的要求。由于体育活动和教学是在较大空间范围和动态中进行的,其挠动因素多,这就需要在活动前对学生作出严格的常规要求,这是防范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职责的体现。

(2)主动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通过询问、观察、从旁了解学生,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和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的,教师应给予恰当处理,以防意外。

(3)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而教师私自组织比赛或带队外出交流,教师的责任就很大。

3.妥善地处理伤害事故

第2篇

【关键词】商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功能性

民商是否应该分立只存在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把私法分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财产法、信托法、家庭法等部分,而不是简单的进行民商区分。由此大概可看出商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区别在大陆法系根本上来说是学理问题,在实践中似乎是否区分并不必要。民商的分立与统一其实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因此不是立法技术与体制问题,而是历史沿革问题。作为民商法的核心组成,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比较可以让我们一目了然其实在性质。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比较

法律主体是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组织。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行为上确定商主体主要有:(1)主观主义,即商人主义形式主义。这种立法首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2)客观主义,即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这种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认为商事主体。(3)折中主义,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的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额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根据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范围显然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则具有特殊性与限定性,这种差别的原因是由于其内在精神导致的,具体将在下文论述。

二、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比较

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的关键,而私法自治则构成了私法的核心,因此私法自治是私法中的灵魂因素。私法自治即当事人允许自己控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承认任意主义调整方式的正当性, 最终实现当事人自行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商法由于是私法中的特别法,无可置疑意思表示也贯穿商事法律行为其中,但是商事法律行为更加关注效率的提升,这也体现出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

首先,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不约而同地强调商行为的营业性、持续性、公开性和职业性,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 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 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如票据法,如果债务人通过签发票据履行债务, 就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 而只能产生普通债券文书效力。再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120条规定,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 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据此, 即使投资者系基于受胁迫或者受欺诈而买卖证券, 即使该等买卖背离了投资者的真实意思, 即使该等买卖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也不得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否认交易的有效性。在私法领域中, 商法规范明显地提升了外观法理和形式主义的地位。

三、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性区分

对于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功能性的区分,我们从两种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特点即可管中窥豹。如商法: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另外商法还有发展性、持续性、职业性等特点。

同样如果我们看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特点,其内容为: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由上可大概看出功能性是商行为的基本特质, 民法作为理性主义的法律, 它慢待了交易的整体性, 但间接地发挥了规范商事交易的作用。商法作为经验主义的功能性法律, 远离了法律关系学说的支配,偏重于实证地规范社会现象。

四、结语

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争论其目的在于立法是否应该民商合一或分立,虽然民事法律精神贯穿商法,但由于商事活动发展过快,新的商事行为模式过于繁复,如果把民法与商法合一显然不适合时代的发展,因此抛开原则的基本一致与本质的相通,从实用性的角度出发,民商事法律分立显然利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中孚,曾宪义,王利明.商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叶林.商行为的性质[J]清华法学,2008,12(4).

[3]任尔昕,王慧.商事行为独立性: 质疑与回应[J].河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48(2).

[4]姜秋芳.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11).

第3篇

一(略)(一)(略)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培养的欠缺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主要属于理性思维,其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而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思维结构(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站在立法者立场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站在司法者立场上的针对个案生成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从法律出发,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③民事法律思维,同样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④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我国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采用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首先,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概括归纳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和民事行为;民法分则分别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民法总则与分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静态的法律关系网络;其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将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实现这种变动,民法学中缔造了一种处理实例的思维方法:“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作为出发点。这种分析方法适合实务需要;同时,其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以请求权方法去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更能用体系性的思维去领会民法知识性内容与思维方式,形成法律的思维能力,进而运用这种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去解决争议。⑤然而现有的民法教学模式,主要为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能够较好的建立法律思维结构,但无法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方法,也不利于培养学生通过法律思维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欠缺请求权分析方法的培养,学生局限于死记硬背民法知识,无法领会民法的精神实质,遇到案例往往无从下手。基于此,法学教育界也在进行积极探讨,尝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来弥补“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其中包括了“案例教学法”,“法律实习”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模式。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法律院系已尝试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以弥补现有法律思维培养的不足。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相关培养方式的比较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⑥与其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方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优势。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所提倡并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讲授与学习的最适合的方式,是它塑造了教师与学生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观念”⑦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得到重视,但该教学模式在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仍存在需要互补、改善的地方,比如: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体例的支撑,教学中较难通过案例汇编来传授大陆法系偏向体系化和理论化的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仍是通过虚拟真实案例情景,通过教师编制出来的案例素材进行讲授,这就导致学生与真实司法实践的脱节。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其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学生需要对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利用已有法律知识,通过分析归纳并找出其中的线索来解决问题。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导,教师为指导者、辅助人和监督者,教师采用比如提问式、对谈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教学方式,更加突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这种教学模式,尤其在学生职业法律思维,即“像律师或者法官那样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培养方面具有案例教学法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1.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法律实习的比较我国各个法律院系均安排有学生的法律实习,然而法律实习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疏离感,但是实质上这些活动并不能称之为课程,因为它根本就不贯彻方法指导问题,只是学生到一个实习单位进行自我体验而已。⑧与法律实习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其系统的教学安排,学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者而非辅助人。因此,如果说法律实习能够带给学生法律实际工作环境的初步体验;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把学生置于法律人的地位,在教师的带领下让学生以“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2.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的比较。模拟法庭根据教学需求,有针对性的选取假设的案件,通过由一部分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等不同角色,其余学生进行观看,以期训练学生多方位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加生动地理解在课堂所学的相关法条。但由于案件是假设化的,无法给予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同时,模拟法庭的使用,仅是对专业课程的辅助,无法像诊所式法律教育那样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全面的学习。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在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实践

第4篇

关键词医学院校法律教育当代医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论文百事通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论文百事通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新晨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1]王安富,等.医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

第5篇

“诊所式”法律教育;职业教育;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633.2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2-0057-02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实践性和职业教育为主要特性,能够适应当今院校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应将这一模式引入到高校法学教育中,并在重新定位中国法学教育目的、健全法律系学生实用技能训练机制、健全法律系学生技能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机制,完善法律教育实践能力训练的管理制度等五个方面深入研究和建设切合中国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1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突出特征

诊所式法律教育,顾名思义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进行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使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需要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面临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并亲自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缩小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诊所课堂上,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关系,大家共同为一个目标而努力:使学生由一个被动的理论接受者转变成一个主动的、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办案者。在课堂上,教师是根据学生案件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不是按预先设计的标准大纲来展开教学,因为有较强的针对性,所以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热情。教师通过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合作式、反馈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的灵活运用,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准律师”身份,主动投身到职业技能的训练中。这种开放式的教学真正体现了“从实践中学习”的教育特色。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真实的案件法律诊所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场所,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建立起各种类型的诊所。在诊所中,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直接委托人的案件,通过了解事实、收集证据、运用理论知识,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学习做一个律师应完成的全部工作。与现实的接触,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解,而且提高了学生的判断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实践是最好的教师,学生只有亲身体验律师角色,才能充分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

2诊所式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作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教学重心,教学内容不仅包括相关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更是包括社会交往能力的锻炼。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在真实的具体案例中解决问题并磨练技能。“法律诊所”教育案件材料具有真实性,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可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的处理,实现教学方法上的互动性,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能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因此“诊所式教学”及其衍生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其功能的重要前提。诊所式法学教育重实践的特质使得学校在挑选老师时的标准也不同于以往任何时候,它要求教师不仅在理论方面对基础法学有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要有扎实的诊所式教育专业知识和长期的法律实践经历,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法律职业责任感,同时也需要具备法学外领域的知识,所以针对时下中国此类高层次法学教育人才缺乏的情况,高校可以邀请资深的律师或职业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来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因为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作为学生锻炼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的实习单位只是简单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一个平台,根本不认可也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对安排来实习的法律系学生不屑一顾,使得实习最终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此,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制定法律诊所章程、办案工作流程、导师负责制、法律诊所和高校定期交流制等等,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律系学生实习制度。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为坚实的基础才有可能提高法律实习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有效地磨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并解除当事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

3法律教育中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

第6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D9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25701

1 传统的法学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 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 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第7篇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医事法学;实践教学

医事法学是一个新兴的法学教育门类,目前大多设置于医学院校,以培养精法懂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能够利用医学专业知识解决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各种法律纠纷。相对于传统法学专业,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决定了其特色更加鲜明、实践性更强。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它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学生的形式来培养法学生,倡导在实战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通过设置“法律诊所”,将学生置于“诊所”内,在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诊断”案情并开具“处方”[1]。诊所式法律教育正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并逐步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趋势。本文主要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1在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1.1.1培养医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医学和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事法学专业旨在培养精法懂医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以解决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这一目标仅靠课堂讲授是无法完成的,学生必须开展大量的实践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将掌握的医学法学知识应用到医事法律实务中,加深对枯燥的医事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通过实战训练,锻炼调查取证、医患沟通、书写医法融合的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能力,从而为培养高素质的医法兼通的复合型人才提供保证。1.1.2丰富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目前,各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都有固定的实践教学体系,如医学见习、法学实习、假期实践、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观摩审判等,但实践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存在医学见习程序化、法学实习和假期实践形式化、案例教学简单化、模拟法庭虚置化、观摩审判非对口化等问题[2]。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丰富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将医事法律诊所与医学见习、法学实习相融合,丰富实践教学手段,增加教学趣味性。此外,诊所式法律教育既能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又能在实践中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与自信心,提高就业竞争力,使其能够尽早融入社会。1.1.3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医事法学诊所式教育可避免一般法律人才医学知识欠缺的弊端,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服务合理化建议、为医患双方进行医疗公证等,提前介入医疗服务,有利于改善医疗环境,预防医患纠纷,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2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

1.2.1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医学教育理念的天然适应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与医学教育理念相契合,可将其应用于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被很多法学院采纳,纽约大学、哈佛大学等高校更是设立了专门的医事法律诊所,并在诊所运行方面取得了成功。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都天然地适应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3]。1.2.2国内外经验已较为成熟目前,美国95%的法学院积极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4]。如前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全球推广开来,中欧和东欧一些国家甚至用其完全代替法学毕业实习。国内多年的运作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日趋合理。1.2.3医学院校具备丰富的教学资源医学院校实习资源丰富,以滨州医学院为例,我校在省内外拥有八十多所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由于医院业务量较大,因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靠的案源保障。同时,医学院校具备丰富的医学、法学人才资源,在学校统筹安排下,完全可以为学生提供双重专业指导,从而培养出医法兼备的应用型人才。

2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后的困境,国内不少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集中于案源不足、经费有限、诊所地位不明确、学生多而教师、诊所建设投入不足等方面[5]。此外,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旦移植到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其他问题。

2.1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教育理念的差异

就两大法系而言,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所以前者的法学教育以案例为主,注重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后者的法学教育以法条为主,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强调精英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更加适合这种法律文化传统;而大陆法系强调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侧重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法条的解读,忽视对职业技能的锻炼与培养。因此,如果要在医事法学专业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必然要进行本土化改造。

2.2医事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需要厘清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对外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此举既可以为诊所增加案源,为学生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又可为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而医事法律诊所对医疗弱势群体的援助意义更大。但医事法律诊所毕竟不是官方援助机构,其法律地位有待明确,学生以何种身份和形式在医疗纠纷中开展援助?医事法律诊所的责任承担机制如何确定?医事法律诊所与其他援助组织的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亟待厘清。

2.3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在驱动力不足

传统法律诊所的成员多是大三学生,他们承担着就业、考研、考公务员和司法考试压力。相比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医事法学专业学生还承担着较大的课程压力,大学四年既要学习法学课程,又要学习医学课程和医法交叉课程,还要参加医学见习与法学实习,面对当事人不信任的目光和社会现实的丑陋,他们经受着身体和心灵的双重考验。与传统法律诊所一样,医事法律诊所也面临师资缺乏问题,尤其是缺乏医法兼备、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高校的职称晋升、奖励、荣誉等都与科研成果挂钩,而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耗费指导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教师更愿意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科研工作中,而不愿费时费力地开展实践教学研究。

3解决途径

3.1协调法律文化冲突,积极转变医事法学教育理念

在我国群众总体法治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强调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的传统法学教育理念有其存在的社会根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我国现有法学教育应相互衔接,取长补短,而不是一味地否定传统[6]。传统法学教育应融入新的职业教育理念。医事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医法兼备的能够处理医疗领域各类法律问题的复合型人才,应用性和实践性强,有必要转变观念,树立医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务的医事法律精英。

3.2转变思路,明确学生在案件处理中的地位

一直以来,学生因不具备律师身份而无法行使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权利,这也是很多高校不开设刑事类法律诊所,仅开设民事类法律诊所的原因。医事法律诊所的学生以公民身份担任民事诉讼人,从而开展医事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弱势群体出庭应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学生作为人出庭已无可能。我们改变学生处理案件的方式,学生可不必独立完成刑事辩护、民事出庭应诉等重要工作,而是作为指导教师的助手,通过调查取证、查阅卷宗、准备出庭材料等工作发挥辅助作用,这样一来,刑事类法律诊所工作的开展也不成问题。此举既符合学生实际能力水平,又能确保教师全程指导,取得诊所式法律教育效果。

3.3调动师生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积极性

如前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指导教师和学生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师生的参与积极性直接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败。但现实情况是医事法学专业学生课程压力大,医法兼备的指导教师数量少、积极性不高。因此,为保证诊所式法律教育顺利开展,可采取多种激励措施。例如,针对学生,可采取减少医事法学专业课时、融合课程内容、给予参加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一定的学分和奖励、把医学见习安排在假期进行、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替代法学实习、拿出一部分办案经费作为学生的劳务补贴、与当事人签订案件风险协议降低学生的诉讼风险等;针对指导教师,可采取改革教师评价体系、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量折算成教学课时、减少科研工作量、与职称评定和业绩考核挂钩、从诊所收入中提成作为教师奖励、外聘专家以缓解教师压力等。

参考文献:

[1]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马韶青.卫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析[J].卫生职业教育,2011,29(18):72-74.

[3]张靖.卫生法教学方式改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2015(9):172-175.

[4]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45-55.

[5]毛清芳.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职业教育中的运用[J].卫生职业教育,2009,27(1):70-71.

第8篇

xxxx年5月23日,我参加了县教育局组织的《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学习。聆听了韩小雨副处长的精彩讲座,使我受益匪浅,对教育法律法规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作为一名教师,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老师必修的一门功课。教师既是知识种子的传播者,又是文明之树的培育者,既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又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开拓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师德是立教之本,正因为教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和教师使命具有的特定性,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水准高于其他行业。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源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是莘莘学子人生可靠的引路人。教师的道德、人品表现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其一生。所以,教师的师德不只是个人的问题,同时,一个教师只有有良好的师德,才能认真对待教学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因此,教师以德立教以身示教,与时代同步,锻造不朽师魂!

从事教育就必须为教育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就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那就是,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在工作中,我都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从不得敷衍塞责。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而教书育人有其自身的规律。为此,我一方面想尽一切办法上好课,尽可能引导学生掌握和理解要学习的知识。另一方面,努力参加各种培训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加强和外界交流,通过交流来学习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我还针对学生实际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根据学生实际因材施教,让所有的学生都有所得。我一直坚持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尽自己的力量去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从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为学生的学习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但又要严格指出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习惯,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爱。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好依法执教,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师。

第9篇

关键词:法律教学 法学教育改革 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185-01

在教学机构尤其是高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和法学教育改革中,要做好重点的分析。找到重点之后要针对现今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在教学改革中要做好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三大方面的准备和改革工作。还要在这之中融入更多实践性的内容,做好与社会之间的融合,做好理论与实际的融合,培养专业的、实操性强的法律执业者。

一、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探究

(一)法庭模拟教学

法律的实践性通常都表现在法庭之中,在法庭上,无论是对于法官、陪审团、律师来说,都需要完备的法律理论知识作为基础的支撑。在法庭上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作用。为学生提供法庭模拟的教学条件在高职学生以后的法律生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很多学校,虽然已经越来越重视法庭模拟教学这个实践性的法律教学手段,但是学校只是为学生偶尔或者定期提供法庭模拟,并没有把法庭模拟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常规课程来进行设置。学校在能够合理设置法庭模拟的课程时间之外,在法庭模拟的课程之中,要让学生站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不同角度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也要让学生亲自写法律文书,进行辩护,从而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接触真实案件

法庭模拟,确实能够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更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到案件中来,才能够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能力。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件,依靠一些法律组织或者维权中心,又或者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方式,让学生从真实的案件中不断运用曾经学过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还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法律知识的不足之处,明确未来学习的重点。

(三)培训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

证据是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证据多少,证据可信性,证据保护,都在法律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有的时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学生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人,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都要在学校进行培训。对学生进行证据培训工作时,可以依据刑事和民事两大类进行教学的工作,学校还可以开设证据教学的实验室,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的过程,提升学生的操作能力。

二、反思教学目标

通常学校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高分的人才,认为分数才是衡量一个人能力高低的标准。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种教学目标也要进行改变,尤其是在法律教学之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现今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下,要对法学教育中的教学目标进行反思的同时也要做到改革。就是要改变以前分数至上的教学目标,将教学目标转换为培养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都较强的法律职业人员。学校教学目标的转变对于培养更加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改革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学工作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学校教师向学生传递的知识内容。法学教育中,教师最看重的是学生对于法律条例的理解,教师给学生提供了很完善的学习理论知识的时间却忽视了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运用。所以在教学内容的改革上,要将实践课程放到与理论知识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教学内容的结合。

四、提升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改革,也是教学模式的改革。传统的学校法学教学之中,虽然学生进行了知识的学习,但是学生没有进入到角色之中,学生无法体会到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以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一改以往“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改革就要改变这一缺点,为学生提供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加强师生之间的教学互动,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想要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难点,学生也能够对学习情况与教师进行反馈。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案例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之下,学生要自己进行案件的分析理解和辩护,不仅锻炼了口才,更锻炼了逻辑思维能力。

五、结语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非常漫长,在现今发展形势下,法律教学改革愈加重要,无论是普通学校或是高职学校,都要做好教学目标、内容、方法的改革。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在毕业之后更加快速和高质地融入到法律实践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