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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治校;师范院校;法律素质;培养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3-0006-01
师范院校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大量优秀的人民教师,人民教师的综合素质以及法律意识将直接对下一代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特别是针对我国广大的师范院校。在师范院校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以及法律水平,有助于这些未来的教师将依法治国以及法制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思想内涵传递给学生,为我国的法治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师范院校在教育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的方法以及策略。
1.师范院校学生进行教育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
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在各大高校也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高校进行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较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师范院校教育工作者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国家教育部门在针对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调查中发现,高校教师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调查结果显示,曾经通读过我国现行宪法的教师不到教师队伍的20%。很多教师对现行法律的了解处于初级阶段,这就说明我国高校老师的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足,就会直接影响到教师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播,使得老师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不足,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不够充分。这样一来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会在无意中给学生进行错误的引导,促使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得到正确认识,使得师范院校学生的法治问题更加严重,不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1.2 范院校师生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我国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在全民中间形成一种广泛而又深刻的法制观念,并对现行法律保持高度信念。可以这么说,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效果与进程。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众多师生却不具有强烈的法治观念,他们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认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法律知识在现实中没有太大的用处。高校老师对也把主要精力放在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上,没有注重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学。法制观念淡薄使得高校进行法律素质培养面临较大的困难。
1.3 师范院校师生的法律能力相对弱小。法律能力指的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知晓各种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的能力。法律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人的个人素质,对于社会的进步以及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广大师范院校的学生由于生活范围相对狭窄,难以遇到各种侵犯自己权利的事件,因此很多学生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生的法律能力相对弱小,进而影响到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使得学生无法形成对法律的真正认知,无法熊内心深处真正认同法律。
2.培养师范院校学生教育法律素质的方法和策略
2.1 加强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制度建设,提高法律教育的效率。在师范院校进行法律素质培养,首先需要把法律教育进行科学化和制度化,在常规教学课程以外,要根据学校教师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教学时间,并将法律学习纳入到具体的教学成绩评定过程中。通过将法律教育规范化提高法律教育的效率和质量。还要根据学生的法律水平安排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针对学生存在误区或者相对薄弱的环节进行强化教学,帮助学生树立健全的法律知识。此外还要对学校的各种管理实践方法进行调整,促使各项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顺利进行,保证各项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老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准确把握学生的特点和薄弱之处,为学生提供对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保证学生得到专业教育的同时不断提升法律素质。
2.2 全面优化提高师范院校师生的法律知识结构。师范院校进行法律知识教学,需要根据学生不同专业的特点进行,找准法律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之间的结合点,促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同时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当前的大小法律知识教学一般采用法学概论,但是在学习法学概论的基础上老师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拓展,可以根据学生专业知识中的某一点展开,针对师范院校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进行重点教学,并为学生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掌握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促使学生进行深入思考,把自己在具体情况下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方式作为重点考察对象,不断激发学生对相关问题中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思考和掌握。在学习师范学生必须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外,还要为学生介绍基础的民法、刑法知识,帮助学生学习掌握相关的民法、刑法知识,进而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2.3 在教学活动中融入法律素质教学。师范学校的学生不但要自己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形成一定的法律能力,还要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有效传递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针对师范学校的法律教学,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融入具体的法律知识教学。师范学校为学生准备了基础的教学内容包括《教学方法》、《教师职业技能》等,这些教学方法的课程中包含多种具体案例,老师在为学生解读具体案例的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学生学习掌握其中的法律知识,促使学生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有效运用对应的法律知识,并未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介绍与传播,不断提升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掌握,提高全民的法律水平,为实施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基础。比如老师可以把当前不少学校中存在的乱收费现象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对事件中的学生、家属、学校三者之间的责任、关系等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还可以在班级范围内举办辩论赛,将学生分为两组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辩论,要求学生引用具体的法律内容支持自己的观点,通过辩论,可以帮助学生对某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认识,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有助于深化落实我国的依法治国以及科学发展观,有助于建设民主和谐社会。师范学校的法律知识教学要根据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找准法律教学与专业学习之间的结合点,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升师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能力,进而有效实现法制教育,为促进我国深化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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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教师常常要面对几十名性格、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差异很大的学生。而教师的评价体系又以教学质量为基础,因此,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某些老师为了盲目地追求教学质量,常常忽视了学生的相关合法权利,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正确应用法律,用好法律,既能保障课堂教学活动的质量又能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既是教师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如何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对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除了要学习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外,还应认真、仔细地学习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正确提高的前提。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师资培训机构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规。在学习的过程中要避免单纯地说教,这就要求普法教材的编写必须融进相关案例,使教师从具体的案例中感受到:这样做是错的,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二、加大对学生及家长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必须对学生及其家长也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只有教师、学生、家长都熟知相关的教育法律,并用相关的教育法律约束自己,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才能使依法治教真正落到实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种种的侵权行为。
因此,学校要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将普法教育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利用家长会的机会对学生家长也进行普法教育。让学生、家长、教师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真正做到依法执教。
三、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在学校内部形成依法治教的氛围。要重视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以避免随意性。
在教育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现象,相关部门、学校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治与人治相对,意指国家采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法治不仅包含着法律和制度,还包含着思想、意识和理念。前者是显性的,后者是隐性的。隐性的“法治”决定着法律和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能否获取普遍的服从。
1.逻辑关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为命”
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部分,隶属于德治。故此,我们上升到概念层面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理解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亟须法治的必然性。其一,从内涵上看,法治与德治的价值互蕴。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德与法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只有体现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这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必须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内核,譬如体现人们对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否则它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法”。道德的标准也是一样,多元化的道德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民主与平等的意涵,方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其二,就社会目的而言,都是维护社会统治。“法治”与“德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两者皆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其三,从调节机制来说,两者互成“补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道德情感,通过道德谴责来惩罚道德失范行为,是一种“软调节”;后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法律来约束或制裁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一种“硬调节”。其四,从法治建设对“德治”的作用来看,“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学前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受到法治的影响。因此,用“法治”来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从逻辑关系层面上来说是行得通的。
2.实践诉求:幼儿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法治的介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师正处于新旧道德交替的历史嬗变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调节本身的非强迫性,一些幼儿教师严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包括常见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渐行渐远的“喂药”事件和偶有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等。对此,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说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像是一个宣言和原则,对于这些违法的教师太宽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无法处置,难以量刑,当事人仅仅被拘留和罚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对于这些不止一次殴打、伤害孩子的教师,我们不仅要让他们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很显然,由于“法治”在幼儿园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儿教师为所欲为,即使获得相应的惩罚,当事人受到了教训,也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硬的威慑力,幼儿教师在内心深处欠缺“法律的威严性”。故此,我们必须在加强幼儿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规范和引导幼儿教育实践。
3.现实困境:法治建设在幼教领域的“搁浅”
宏观层面,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师德建设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内容上看较为全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有效性和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缺乏有关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指向性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实践的宽度,但无法为专业、特殊的幼儿教师群体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行为标准依据,从而难以约束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有关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处于中空地段,不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无法可依,还使学前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观层面,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师德建设缺乏内在的约束力。法律意识在内容上包含“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现实中,一些幼儿教师在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其一,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儿教师为吸引家长以便获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园的儿童生活及活动的照片作为宣传的噱头,丝毫不知道这已经侵犯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儿童享有的“肖像权”。其二,对法的情感“疏离”。这主要表现为幼儿教师在工作中仅仅将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儿园工作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等类似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学中,由于环境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幼儿教师(特别是新手幼师)自身情绪自控性较低,屡屡曝出幼儿教师体罚、虐待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当教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后,教师对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时,不能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二、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对策探寻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服从。从法治的外延出发,基于其与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系,可以从三方面探寻可行之策。
1.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先决条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会各界就一直为制定《学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开始,庞丽娟教授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该提案才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协大会。2003年,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同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201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加快立法工作进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综上可知,从学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现今,大约经历16年,其立法进程是缓慢而艰辛的。而在此之前,《义务教育法》(198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继颁布与施行,而学前教育至今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使其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提高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需要”。在推进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前教育立法以《宪法》《教育法》以及《教师法》为直接立法依据,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第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地位,对幼儿教师的师德行为给予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并界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条例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2.构建有效的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内化外在约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巩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设上无论是外在伦理关系的调节还是内在道德自律的巩固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宣誓作为一项仪式,具有“证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体;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职业宣誓制度,可以为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国医生、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职业中已相继建立职业宣誓制度。幼儿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实践证明,宣誓对教师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可以内隐地强化教师的角色认知;有利于教师职业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来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激励。更重要的是,构建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实到实处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诚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上所写:“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诠释了宣誓能够促进法律的普遍服从达到内化的作用。构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须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对教师宣誓制度予以确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约,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应的地位,则易造成宣誓活动流于形式。因此,须从宣誓的主体(幼儿教师)、宣誓的对象(宪法等法律或国家)、宣誓的时间(入职时和教师节)、宣誓的内容、宣誓的仪式(奏国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实的规定。其次,重构新时代的教师誓词。鉴于“追寻职业道德的源泉,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重构教师职业誓词,是时展的要求”,因此,幼儿教师的誓词应当主要包括: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信念坚守和献身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职业态度及职业精神;教师对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他人(领导、同事、学生家长)的承诺;宣誓者对本人的严格要求(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教育者的条件)和对教师实际生活(教师在其中所能体会到的甘与苦)的接受与承诺。其次,明确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据具体的宣誓大会而定,但笔者要强调两点:一要有视、音频等记录,为幼儿教师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监督;二应有其他非教育部门人员到场,以督促活动的进程。最后,要为宣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倡导依法执教
职业素养包括显性职业素养和隐性职业素养。显性职业素养包含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职业作风和职业意识等方面。隐性职业素养包括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作风和职业态度等方面。医学生的职业素养则包括:专业知识、临床技能、人文素质、医德修养。其中,专业知识、临床技能为显性的职业素养,人文素质以及医德修养为隐性的职业素养。医学生隐性职业素养是从事医学活动的基本条件,故加强医学生隐性职业素养教育,将其贯穿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是未来医学生素质教育的新趋势。临床实习是医学生从学校到医院、从课堂到病房、从书本到病人、从学生到医生的转变,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实习期间对他们进行隐性职业素养的培养,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救死扶伤的精神及高尚的道德品质,为今后养成以人为本的职业素养,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实习阶段隐性职业素养培养方法
(一)岗前培训
学生在校接受的主要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当进入临床实习后,很多学生表现出束手无策,此时,必要的岗前培训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良好职业素养的形成是从进入临床实习开始的。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实习生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医德医风教育
要使医学生完成从一个医学生到实习医生的转变,首先要进行医德医风教育,使其深刻领悟到,“救死扶伤”的内涵,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意识。为医者,必怀仁者之心,善待生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伸出友爱之手;为医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维护医学神圣,守护医生的职业尊严。通过多媒体授课,提出明确的医德医风规范要求,让学生充分认识医德医风的基础、重点、方向和核心;组织实习生观看医务工作者先进事迹的视频资料,讨论观后感,让学生感受到先进医务工作者的高尚情操,进一步增强自己为医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以严谨的态度进入临床工作,为今后成为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奠定基础。
(2)法律意识的教育
随着患者及其家属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医患矛盾激化,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使医学生全面掌握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培养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临床实习阶段,首先要提高实习医院对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为相关课程的安排及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其次,加强师资力量的培训,提高临床教师法律意识,只有带教教师法律水平不断提高,才能满足医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需求,让医学生在执业准入前,就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准备。再次,改善教学形式及教学方法,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探讨、学生辩论、角色扮演等,使实习生熟知患者的主要权利,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
(3)医患沟通技巧教育
一名合格医务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因此,在医学生临床实习阶段将培养学生医患沟通能力作为主要的临床技能之一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教育,对保障学生将来的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医患的信任感,减少医疗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开展医患沟通技巧教学,使医学生注重自身医患沟通技巧的培养,学习运用成熟的医患沟通经验来充实自己的实践技能。带教老师在教学中,结合在各类突发事件和医疗纠纷中有关医患沟通内容的典型案例,对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进行重点剖析讲解,同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模拟医患双方展开辩论和中心发言,帮助学生提高沟通能力,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也是防范日后执业生涯中医疗纠纷发生的需要。
(4)人文的教育
现代医学模式已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种医学模式从生物、心理、社会全面综合的水平上认识人的健康和疾病,反映了医学技术的进步,从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对人的尊重,对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临床带教老师要努力提高自身人文知识、人文素养,遵循人文素质教学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讲授医学专业知识的同时,灌输人文知识,进行人文精神教育,这样有利于学生在接受专业知识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的同时,思想上得到直接的熏陶,人文素养也得到一定的升华。教学医院应定期举办医学科学和医学人文精神专题讲座,使学生将医学人文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患者。
(5)礼仪修养的教育
礼仪修养是医患双方赢得尊重和爱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最佳形式。良好的礼仪修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病人的痛苦,对医疗护理质量的提高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将理论培训和情景模拟表演相结合,对实习生进行礼仪培训,可让医学生遵守礼仪规范,提高他们的道德情操、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并给患者以良好的印象,增强患者的信任感,对防止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发生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临床带教
带教老师在实习生实习生活中扮演着“授人以渔”的角色,其言传身教对实习生的影响不可忽视。选派医德高尚、医术高明的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带教老师,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临床带教老师应该“以身做则”,要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以德育人,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培养正确的医护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让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良好的医德,言传身教,让实习生接受高尚医德的熏陶。
(三)考核评价
考察和评价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态度、社会适应能力等隐性职业素养是考核医学生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建立针对医学生隐性职业素养培养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带教教师评价、病人评价、护士评价了解和判断学生社会交际能力、沟通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协作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分,将考核的原则、内容、方法等加以科学化和合理化,并不断加以总结、修改和补充,使考核评价机制在隐性职业素养教育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三结语
关键词:农村教师群体 生存状态 对策
“十七大”和“两会”强调关注“三农”问题,提出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对农村教育的支持,使农村教育成为备受关注的领域。农村教师又是农村中小学教育的主力军,是农村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因而,农村教师问题引起了全国的高度重视,农村教师群体的生存状态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农村教师的生存状态指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农村教师群体所处的物质精神环境。农村教师的生存状态影响着农村教师的工作状态和教育效果,从而影响着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的发展。重视农村教师的生存状态,是农村教育质量提高和农村教育发展的保证,也是当今时展和“以人为本”的重要诉求。
一、目前我国农村教师的生存状态
近几年,教师的收入有所增加,但那也主要惠及大城市重点学校的教师。绝大部分教师的生活还是清贫的。和城市教师比起来,农村教师们的条件和待遇,不是用一个“差”字可以概括的。他们展示的是一幅脆弱而艰辛的生存图景。
1.教学工作方面
农村小学大都实行包班制,一人包揽任教该班开设的各门课程,致使农村教师工作负荷加重。经实际调查,农村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作时间高达240小时以上,远远超过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的标准(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不仅如此,农村学校的文化生活内容还非常单调,没有提供给教师健康娱乐、体育活动的设施,也没有组织过教师娱乐活动。
很多农村小学教育教学设施缺乏、落后,造成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由于信息渠道不畅,一些边远农村小学几乎没有什么教育科研活动。这些都使得农村教师在长年的教学过程中,安于现状,墨守成规,工作无创新。
当地政府和学校领导对教师的关心不够,不能很好地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据调查,他们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也不客观,教师对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年终考核评价很不满意。
2.生活方面
农村教师的经济收入低,村小教师除了工资,没有任何奖金、福利,教师的工资、医疗、保险、养老等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一些地方随意取消教师公费医疗,有的教师从没享受过公费医疗待遇,有病不能及时医治。而且,农村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高教育等,其培训、差旅等费用平均占教师月工资的8%至10%。若加上个别地方的乱摊派、乱集资,农村教师经济状况就更窘困了。这使得农村教师的物质生活水平低,许多教师家庭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上有老下有小,生老病死捉襟见肘,买房添置家用物品心有余而力不足。
农村学校校舍建设、教师的住宿条件一般比县城学校差。在村小,因为校舍紧、危房多,连给教师一间宿舍的条件也无法满足。在解决住房、夫妻分居和子女就学等生活问题上,领导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比较有限的。
3.专业发展方面
农村教师的师资结构不太合理,这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普遍现象,一些“杂课”(如音乐、美术)是由主课专任教师兼职的。
教师因学校经费紧张、地处偏僻而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学科前沿知识方面的各种信息、资料,同时也无法向专家咨询和寻求帮助;农村教师因工作量大、教学任务重,很少有机会参加脱产进修或短期面授,培训机会有限;再加上农村学校教育资源匮乏,设备有限。从而使农村教师的教学思想、观念落后,业务水平不够高,科研方法缺乏。
二、农村教师生存状态不佳的原因分析
1.教师工资待遇低
国家的财政投入不足。至今,我国教育投入所占GDP的比例还只有3.3% ,低于1985年的世界平均水平5.2%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4.5%,农村教育的投人比例更低,致使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很低。工资低,工作量大,收入与付出严重不平衡,导致农村教师自我评价降低、心理失衡和经济压力加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小学代课教师的工资问题。由于农村小学教师缺额严重,为缓解教师大量短缺问题,同时为减少财政支出,代课教师大量存在。代课教师的月工资只有200元左右,这一工资水平尚未达到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在各项生活费用相对低廉的贫困地区也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工资问题不仅给教师的生活和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还导致优秀教师大量流失,农村教师群体素质下降,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2.教师管理体制不完善
大多数地方政府官员喜好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把基础性、长期性、见效慢的教育抛掷脑后。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总是冷落学校,忽视学校的发展。很多农村学校被安排不大懂行、不太关心教育的人来领导,致使农村教育变了形、走了样。
教师培训体制也存在问题。传统的、单一的培训内容不适应农村复杂的教育需要。许多学校校本培训和选送培训不到位,校内专业引领不足,校外培训机构力量薄弱,缺乏质量保障。通常,教师不能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因而缺乏危机感与压力,难以产生自我发展与完善的动力。
农村教师因地位低、收入差而离心倾向严重。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大都向往城市,不愿回农村,就连在编教师也人心浮动,一心向往城镇。
3.法律隐性缺位
目前,唯一保障教师权益的一部法律是《教师法》。但是《教师法》的内容过于宏观,措施力度较软。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优先优惠”、“提供方便”,是不错。但如何“优先优惠”、“提供方便”没有进一步界定。于是执法者可以敷衍塞责,甚至干脆什么都不做。
三、提高农村教师生存质量的对策
针对农村教师群体生存状态不佳的原因,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建立和健全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建立和健全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对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的、合格的师资到农村任教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标准,改善教学条件。
客观地说,由于受经济和地理环境的制约,解决与农村教师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仅靠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还不够,还需要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
2.完善有关教师的法规制度,提升领导的教师管理素养
让《教师法》成为一部“硬”法,彻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针对《教师法》中存在的缺乏可行性规则的问题,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具体保障规则,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防止制度流于形式。还应尽快修改或废除那些旧的、不合理的关于教师维权的法规规章,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只有修改废除这些规定,才能保障农村教师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教师生存状态的改善与领导素养提升密切相关。提升领导的管理素养,一方面,扫除观念障碍,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给教师提供更多人文关怀。如采取制度规范、评价考核的办法督促、激励、满足教师的专业学习;关注、引领、认同教师的心理需求,体贴、关心并切实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定期组织管理者学习管理学理论和最新的管理信息,开展各种研讨活动,构建学习型团队,不断提高管理者的领导水平。
3.增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
首先要加大培训教师的投入力度,不仅给教师提供发展的平台,而且给他们提供“助跑器”,让教师们不断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同时,对城市对口支援、接待农村教师进修学习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要求与激励政策。要选择优质学校作为农村教师学习交流的基地,选择优秀师资“传帮带”农村教师。以确保农村教师真正接受到优质、高效的学习培训。
要尽快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城市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不仅能够帮助和带动当地教师提高教育素质与教学能力,而且能够显著提升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直接有力地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应尽快完善城市教师到农村,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的薄弱校和缺编校支教的制度,支教时间应在1年以上,并将教师支教作为其晋升职称和职务、参评优秀教师与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以国家层面的制度化的政策,使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效的实施和稳定的开展。
4.农村教师摆脱依赖与等待,积极进行自我提升
农村教师的发展,固然需要国家、社会的支持,需要优质教育资源的强势注入,但断然离不开教师的自我奋斗。面对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现实,农村教师不能一味地依赖和等待,必须积极进行自我提升。
农村教师需要理性应对生存困境,摆脱农村教师常有的自怜与自卑,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起终身学习的意识,做好扎根农村的思想准备。还要做积极的学习者,多读书、多借鉴、多实践。经常地进行教学反思,逐步提高自己科学的教学思想与教育理念,进而提升自己的教学价值。另外,还要掌握心理调控方法,保持良好心态,提高心理承受力,并不断寻找工作乐趣。遇到困难时,要主动寻求帮助,依靠外在力量摆脱心理困惑,解除心理危机。
总之,加快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改善800万乡村教师的生存状态,是确保我国广大农村教育发展的基础,也是千百万农村孩子的前途命运所系。所以,需要更多的人关注农村教育,关注农村教师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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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小学领导体制是校长负责制,这就决定了校长在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职责。因此,校长的法律素养以及依法治校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学校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科学、有序地发展。
校长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法律知识,应是校长履行职责、制定学校制度时,体现的法律精神要素,属于法律的理念、意识层面。具备法律素养的校长,能够跳出现有的学校管理思维与传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剖析与处置学校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影响学校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依法治校不是让校长死守着法来应对学校的问题,而是具有一种法的思想观念,引导学校的管理方向,同时形成一种管理的艺术。
校长在依法治校中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呢?校长应认识到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内容是校长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在切实把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所指示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善于从学校的实际工作出发,把教育方针所指示的总的培养目标转化为学校管理的具体目标,并取得全体师生的普遍认同。另外,在制定办学目标与发展规划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所在的学校历来重视学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将“依法治理、民主办学、特色立校”作为学校发展的三项基本原则,写进了《鱼洞二小章程》,确保学校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我们建立“大法规”与“小制度”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让全体教职工知法守法。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是必须遵守的教育“大法”,我们将法律考试、法制学习与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相结合,大力宣传和强化国家“大法”,同时依据这些“大法”,制定和完善《鱼洞二小管理制度汇编》,收录了学校204个管理制度,形成自己的管理体系,并与学校的办学理念相结合,形成制度文化。
一、爱岗敬业
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爱心是师德素养的重要表现。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我们所教育的对象是一群身有残疾的特殊孩子有的孩子行为控制能力差,经常弄坏东西,乱跑乱叫,所以我们要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注重培养他们的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一、工作目标
建设一只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心理健康、无私奉献、业务精良、勤于育人、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二、主要工作
1、加强领导,将师德建设工作摆在重要工作日程,狠抓教师师德素质的提高,克服重教学,忽视对教师师德教育,把师德工作贯穿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始终,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2、加强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增强法制观念,做到讲座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3、加大师德培训力度,增强教师的爱岗敬业、爱护学生、钻研业务、为人师教、廉洁从教、尊重家长的意识,提高师德素养。
4、抓好理论学习,坚持自学与例会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学习纪律,每次学习要有明确的主题,专题学习有主讲人。
5、抓好典型示范,榜样激励,以点带面工作,专题教育主题系列教育活动。
6、坚持自我教育,根据自身师德状况修改师德修养计划,正确认识自己,增强自我调控能力,从而培养健康的个性品质。
三、具体措施
1、完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督查小组、考核小组。
2、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继续开展教师评议活动,加强师德档案的管理,学校制度师德修养要求,每位教职工设定师德奋斗目标,保证师德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3、本年度进行有针对性,师德讲座、培训、法律讲座等,建立师德专栏,宣传师德先进事迹,继续开展师德评议与一查三摆活动。
4、开展以“我爱教师这一行”为主题的师德演讲会,教师节召开师德先进事迹报告会。
5、坚持教师师德宣誓活动与师德承诺制度,做到一切以学生发展为本,依法制教,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