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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时间:2023-09-27 09:37:30

导语: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1篇

提高综合抗灾能力,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目标是通过开展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使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陷、洪涝、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用三年时间,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年开始。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库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抗灾能力。对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要拆除或重建,对局部出现安全隐患的C级校舍,要进行改造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土木结构校舍和闲置的其他教辅用房以及无维修改造和使用价值的校舍应全部拆除,不再利用,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

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特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范围覆盖宜昌辖区内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三、工作安排

一是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各县市区应对本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对每一栋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的鉴定费用由财政追加当年预算解决。

二是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根据校点布局的需要实施校舍安全工程。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明细台帐,对应纳入安全工程实施范围的校舍,要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结合校点布局和正在实施的寄宿制学校项目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项目工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三是按照规划分类分步实施。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分步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各县市区对已纳入安全工程实施范围的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也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限期拆除;需要重建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按程序申报立项后新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后实行避险迁移,重新选址建设;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应撤销的校点或应废弃的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对达不到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的校舍,要通过维修改造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四是新建校舍要严格按标准建设。选址要避开有隐患的库坝、蓄水池、河床边、滑坡体等危险区域,新建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中小学建设标准建设。抗震设防应按高于当地一个抗震烈度标准建设。

五是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区于月底完成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并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月底前完成和上报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月底前完成年度校舍维修改造任务,工程量应不少于规划总量的三分之一。

四、工程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校舍安全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

不具备资质等级的不得参予中介服务。凡参予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决算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等级和证书、备案证明。

不得超预算、超规模建设,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额度。造成新的债务。要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五、资金筹措

县市区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补助。年中央已安排专项资金80亿元,省政府还将通过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和发行政府债券落实工程所需资金。各县市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切实管好用好中央、省补助资金外,应通过调整预算加大投入,安排一定额度配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同时,也可将已实施的初中改造项目资金、新农村卫生新校园项目资金,义务教育新机制校舍维修资金,税费改革固定转移支付中10%校舍维修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由投资方和办学单位负责,民办中小学和非政府办其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造资金。各县市区应加强指导和支持,并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资金实行分帐核算,要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制度。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全市城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44号)要求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幅度不小于50%

六、组织领导

省政府统一组织,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水利局、审计局、物价局、安监局、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支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教育局,市政府成立宜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从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建委、房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设三个专业组,即协调与规划组:由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市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任组长;技术指导组:由建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支队、房管局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市建委有关科室负责人任组长;监督检查组:由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安监局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市监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任组长。

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制定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本级和指导县市区做好校舍的排查、检测及鉴定工作。统筹安排工程资金,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减免相关费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按要求向省报送工程实施情况。

主要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认真搞好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建立校舍安全档案,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校舍加固改造方案和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确保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部门职责

争取上级教育部门对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的指导和支持;将全市校舍安全工程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市教育局负责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工程规划;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市本级资金筹措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对工程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建立全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安全工程的进展情况,实现全省中小学校舍等有关信息的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的实施。

做好中央和省投资的争取工作;将“工程”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商教育部门提出市本级投资分配建议,市发改委负责向上级发改委汇报。上报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关政策支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管,加快立项和审批;指导、督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做好工程实施的相关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做好中央、省级资金争取工作;将市级配套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会同教育局提出国家和省级资金分配建议,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和校舍鉴定所需费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监督落实建设工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指导、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和管理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市建委负责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为校舍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督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建议措施;协助需征地的项目学校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市国土局负责为工程实施中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根据专业技术单位提供的相关地质安全评估报告。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做好工程实施的相关工作。

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宣传防汛、防台、排涝、防洪知识,市水利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防汛指挥部关于水情、旱情、汛情相关信息。提高中小学生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县市区水利防汛部门做好工程实施的相关工作。

指导校舍建设的选址和场址安全性评估,市地震局负责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培训与演练;指导、督促各地地震部门为工程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并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检查和验收;协助中小学校普及消防知识,市消防支队负责督促学校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提高中小学生防火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各地消防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工程的实施。

协调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的地方及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案件;指导、督促县市区监察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工程的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指导、督促县市区审计部门对工程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与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依法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使综合监督管理。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44号)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查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的违规收费行为。

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学校执行防雷避雷标准,市气象局负责根据工程需求提供最新的雨情、雷情等气象信息。中小学普及防雷避雷知识,提高中小学避险自救能力;督促、指导县市区气象部门为工程的实施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

出具书面安全鉴定报告,市房管局负责市本级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房屋安全鉴定。减免相关鉴定费用;指导、督促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八、监督检查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筑消火栓的布置方式

(1)消火栓设在楼梯间半层平台处,立管设在墙角,消防箱采用暗设或半明半暗。

(2)消火栓设在入户平台处,消防立管设在入户平台或管道井内,消防箱暗设较美观。

(3)底层为杂物间、商业网点、自行车停放处、汽车库等的住宅楼,该部分也应设置消火栓。因住宅底层入口处一般设有防盗门,故设计时应注意楼梯间半层平台的消火栓不能计入底层公建用房的消火栓数量。

二、电梯前室或防烟楼梯间消火栓的布置

笔者认为“电梯前室消火栓完全可以做普通消火栓使用”这个提法确实不妥,关键是防火门70mm左右缝隙防排烟问题没有解决好。不过消防电梯前室是一个过渡缓冲地带,即使正压风量不足,少量烟火进入问题不大。全国规范组专家意见:住宅可以计入(消火栓设在住宅套内明显不妥),公共建筑不能计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条文解释: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堡,为方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强制性条文,条文解释: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物内进行扑救的重要设施,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通路,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有消火栓)。

有人将防护场所需设置的消火栓设在防烟楼梯间内。防烟楼梯间主要作用是火灾时供人员疏散,与防护场所采用防火门相连,火灾时防火门紧闭,可供人员疏散又可挡住烟气,故防火门处一点缝隙也不可有。若将消火栓设在防烟楼梯间内,防护场所失火,消防水龙带得穿过防火门才可到达防护场所救火,防火门则关不严,防烟楼梯间会充满烟气,失去其安全可靠性。故防护场所的消火栓应设在防护区内,不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内,否则将失去其灭火作用。对于楼梯间需要区别对待,敞开楼梯间完全可以设消火栓;而封闭楼梯间不同于前室,处理不好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封闭楼梯间内不能设置消火栓。

三、按防火分区布置消火栓

若建筑物每层面积较大,则每层平面要分成若干个防火分区。一般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墙加防火门等分隔形成若干个防火分区。因为火灾时相邻的防火卷帘落下至底,起防火墙的作用,消防水龙带根本无法从该处通过,而防火门需紧闭,也不允许消防水龙带通过。应按防火分区来设置消火栓,也就是说消火栓不可跨防火分区使用(无论是平面分区还是竖向分区)。笔者认为不管高层还是多层,应该统一按照同层同一防火分区的分布原则来布置消火栓。

四、商业网点、连家店等消火栓的布置

对于商业网点要紧扣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充分认识其消防给水布置的特殊性,尽量做到经济合理。带商业网点的住宅,其消防要求执行住宅标准,是与商住楼区别对待的。对于商业网点,因开间较小,如在二层布置消火栓,施救操作空间有限。宜在底层外墙或其他公共部分设置消火栓箱,其布置仍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在底层外墙的消火栓,还要注意防盗防冻问题;对于开间特别小,每个分割单元总面积也特别小的,无公共外墙可利用,无法布置消火栓,可以考虑合理布置几个共用室外消火栓,或在公共部位仅设置室内消火栓栓口。

五、屋顶消火栓的布置

屋顶应设置试验消火栓。有的工程在屋顶上还设有热交换站、音像控制室、锅炉房、实验室等,仅设一个试验消火栓是不够的。这种情形下,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屋顶消火栓的布置也应保证该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六、消防卷盘的布置

从《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要求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消防卷盘。《高规》第7.4.9规定“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主要用于扑灭初期火灾,只供本楼人员使用,故无需按消火栓布置要求来设置消防卷盘,消防电梯前室可不增设消防卷盘。这样既可节省投资,也可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七、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高规》第7.4.2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笔者认为除规范允许的住宅类型以外,尽量不要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特别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不可使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如果必须要用,但也要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八、超薄型消火栓箱与旋转型室内消火栓

目前建筑物结构墙体越做越薄,安装在墙体上的消火栓箱也应随之减薄,而目前市场上的消火栓箱箱体普遍较厚,已不能满足设计、安装需要,也与室内装饰不协调,有碍观瞻。旋转型消火栓的连接底座可以相对栓体转动,在安装消火栓时只需旋转底座,而不必使消火栓体在箱内旋转,减少了消火栓与箱背面之间的距离。不用时可将消火栓出水口转向侧面,使用时消火栓出水口向外转动,方便水带连接,或随水带牵引方向转动,避免水带产生死褶,水流顺畅通过。这样消火栓箱体可以减薄至140~160mm,大大减小了箱体厚度。由于消火栓出水口可以在水平360°任意转动,箱体可以做成前后开门,在墙面的任意一侧都能方便地连接水带,消火栓辐射面积扩大,可减少消火栓箱的设置数量。如果墙体厚度是200mm,采用底进口安装形式,普通箱体厚度至少要240mm,明装在走廊里,整个箱体凸出墙面,容易引起磕碰;暗装时,箱体装在墙体内,箱体要凸出墙面40mm,给消火栓箱周围空间使用带来不便。若使用160mm厚超薄消火栓箱,较普通箱体厚度减薄了1/3,暗装时,箱体背面还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处理。超薄型消火栓箱、旋转型消火栓具有减少安装空间和操作方便、灵活可靠等优点,因此具有广阔前景。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事故树分析法;火灾先期控制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建筑工程产业的蓬勃发展,全国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表明我国建筑工程产业正步入一个快速发展的上升周期。在这种经济发展和需求作用的刺激下,全国建设工程项目层出不穷,但是其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2009年2月北京市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园区文化中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6383亿元,1名消防员牺牲、6名消防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2010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死亡58人、71人受伤等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场景,表明建设工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因此,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防火对策,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减少火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摆在当前的迫切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普遍具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建筑施工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多;施工用电设备多、功率大,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防火布局不合理;施工现场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明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特点。存在上述火灾隐患因素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旦起火,人员疏散不及时,容易引起混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总体上可分为静态火灾隐患和动态火灾隐患两个方面。

1.1静态火灾隐患

静态火灾隐患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建设后存在的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仓库、厨房、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间距不合理,临时消防设施未设置等先天性不足造成的影响消防安全的隐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静态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许多建设工程项目的临时用房采用竹架、油毛毡或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这些搭建材料燃烧性能达不到不燃性要求,增加了火灾荷载,燃烧之后导致火势快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极易导致火灾的扩大和人员伤亡。

(2)仓库、厨房、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间距不合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受施工地域等因素影响,现场设置的仓库、厨房、宿舍、办公用房等防火间距不足,甚至设置在同一栋临时建筑内,未能分开设置,火灾危险性大的临时用房一旦发生火灾,在热辐射和热传导的作用下,将直接火烧连营。

(3)施工现场未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发生初期,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是早期抑制、扑灭火灾以及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有效措施,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灭火与疏散措施未落实到位。

(4)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位置、安全疏散距离不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明显,设置间距不符合要求,降低疏散能力和效力;设置疏散的人流路线相互交叉,疏散时容易发生冲突,引起堵塞和意外伤亡。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路系统配置不合理,用电设备多、耗电量大、连接电气线路复杂多样,极易引发电气火灾。如施工现场使用的照明碘钨灯,碘钨灯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施工现场存在的纸皮、木板、防护网等可燃物品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大多数临时用房内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倘若安装、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电气线路过载、短路,极易引发电气火灾。

1.2动态火灾隐患

动态火灾隐患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等原因造成火灾情况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人员无法安全疏散,致使火势蔓延扩大,人员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安全因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动态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施工单位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疏于对火灾隐患的自查自纠,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始终处于被动防火的不利局面。

(2)随着工程施工进程和进度的加快,施工现场堆放大量的木模板、架料、防水保温材料、树脂防腐材料、B2、B3级装修装饰材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和油漆及其稀释剂、焊接或气割用的氧气、乙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些物质极大地增加了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且危险性高,如这些易燃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超量进场且存放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旦遇火源起火后必将引起火灾事故,甚至是爆燃和爆炸事故。

(3)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电焊焊接、乙炔气割、金属切割等动用明火作业。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未按程序提出动火作业前申请和审批,未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未确定灭火救援措施等,这些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的因素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各级施工单位只顾施工进度和经济利益,对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致使临时消防设施因为维护不当、长期失修,无法正常使用。没有针对施工现场建筑结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灭火及人员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现场管理人员和民工对疏散路线的设置和引导不熟悉,难以在火灾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进行快速有效疏散。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民工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并且没有经过系统的消防培训,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有的甚至不知道火灾报警电话,不会使用灭火器、临时消防栓等常用灭火设备扑救初期小火灾,往往导致小火酿成大灾。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可以运用先期控制达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的先期控制

火灾的先期控制是指在火灾发生前运用科学的方法预测、分析火灾发生的关键因素、发展途径和危害程度,进而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实现遏制火灾发生的安全目标。

2.1事故树分析法在火灾先期控制中的应用

事故树分析法是一种表示导致灾害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因果及逻辑关系,适用于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既可定性地分析系统的火灾系统性,也可定量地研究火灾发生的原因和进行火灾预测,其分析结果为判断灾害的发生途径及引起灾害的关键因素提供一种最形象、最简洁的表达形式和定性、定量数据。因此,利用事故树分析法来研究引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的关键因素和发展途径,针对关键因素和发展途径制定控制措施实现此类场所火灾的先期控制。上图(图2-1)为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树图,依此事故树对其火灾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

2.1.1火灾发展途径分析

通过布尔代数化简事故树:

T=T1T2

= T3T4T2

=(X1+ X2)(X3+X4)(X5+X6+X7)

= X1 X3 X5+ X1 X3 X6+ X1 X3 X7+ X1 X4 X5+ X1 X4 X6+ X1 X4 X7+ X2 X3 X5+ X2 X3 X6+ X2 X3 X7+ X2 X4 X5+ X2 X4 X6+ X2 X4 X7

由布尔代数化简式可知:{ X1,X3,X5}、{ X1,X3,X6}、{ X1,X3,X7}、{ X1,X4,X5}、{ X1,X4,X6}、{ X1,X4,X7}、{ X2,X3,X5}、{ X2,X3,X6}、{ X2,X3,X7}、{ X2,X4,X5}、{ X2,X4,X6}、{ X2,X4,X7}为引起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最小割集,即导致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基本途径有以上12条。

2.1.2最小割集结构重要度系数分析火灾关键因素

根据最小割集排列的基本原则:(1)当最小割集中的基本事件个数不等时,基本事件少的割集中的基本事件比基本事件多的割集中的基本事件结构重要系数大。(2)当最小割集中基本事件个数相等时,重复在各最小割集中出现的基本事件,比只在一个最小割集中出现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系数大;重复次数多的比重复次数少的结构重要系数大。(3)在基本事件少的最小割集中出现次数少的事件与在多事件最小割集中出现次数多的事件相比较,一般来说,前者的结构重要系数大于后者。排列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系数顺序如下:

I(1)=I(2)=I(3)=I(4)>I(5)=I(6)=I(7)

从以上结果可知:X1,X2,X3,X4为4个最重要基本事件,即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或使用易燃可燃的装修材料和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用火用电不慎和违规动火作业、人为纵火是导致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关键因素。

2.1.3最小径集分析引起火灾关键因素

通过布尔代数化简成功树

T′=T1′+T2′

=(T3′+T4′)+X5′X6′X7′

= X1′X2′+X3′X4′+ X5′X6′X7′

所以成功树的最小割集为:{X1′,X2′}、{X3′,X4′}、{X5′,X6′,X7′},将成功树的最小割集对偶置换可得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树的最小径集为:{X1,X2}、{X3,X4}、{X5,X6,X7},这3组最小径集中任一组所包含的基本事件都不发生,则顶上事件不会发生,也就是说要从减少可燃物,控制点火源,临时消防设施的完善、管理、维护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民工消防安全技能和意识着手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2依据事故树分析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根据事故树得出的定性分析结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控制措施:

2.2.1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或使用易燃可燃的装修材料和临时用房建筑构件

(1)施工现场使用的储装氧气、乙炔、氢气等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油漆及其稀释剂、焊接或气割用的氧气、乙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明火,库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装修材料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好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之间的矛盾,在满足规范对选材要求的基础上,在考虑美观装饰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倡导采用无烟、不燃性的新型装修装饰材料。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仓库、厨房、宿舍、办公用房、变配电房、发电机房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用房所采用的建筑构件其燃烧性能等级应达到A级,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和竹木材料搭建上述临时用房。

2.2.2严格控制用火用电不慎和违规动火作业

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不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和掉落引发火灾。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尽量不用老化电线,线路实际使用电流荷载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避免引发电气火灾。

2.2.3临时消防设施的完善、管理、维护以及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民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意识

(1)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明确规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消防工作网络。

(2)加强临时消防设施的完善、管理和维护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标准设置临时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动态即时检查;落实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每月全面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民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讲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报火警的程序方法以及扑灭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消防部门工作的难点,特别是在国民经济和建筑工程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形势日趋复杂和严峻。如何赶上时展的步伐,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还需要各级消防部门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对策探讨,运用新的防火技术,建立完整的科学火灾评估体系,寻求及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切实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政治部:《工业企业防火工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问题;针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消防安全管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高层建筑成为建筑工程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造成建筑工程是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埋下安全隐患,甚至会发生安全事故,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以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2建筑项目工程中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施工建设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如《建设法》、合同法》、《城市规划法》以及消防法》等,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避免相关工程施工问题和使用问题的发生,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不到位

公安消防机构是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审核机构,由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方法相对单一,使建筑消防施工成为单独的施工环节,严重影响着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消防工程施工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部分,简单的审核工作会使消防工程的设计工作与整个建筑工程脱节,难以保证工程的有效性,同时,建设工程的审核实行的是终身责任制,消防设计任务繁重,很难保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质量。

2.2公安消防机构动态管理不到位

建筑项目施工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有效管理,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审核与抽查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监督深度与检查力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对于施工监理企业来说,过于重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消防管理的施工环节的疏忽,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消防工程的工程质量。

2.3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重滑坡,为了能够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受政府的约束力相对减弱,企业开始实行自主管理,使建筑单位的消防意识逐渐淡薄,同时,大部分的企业管理人员没有接受相对正规的消防培训,对消防知识的了解少之又少,更不能预防、发现与解决火灾隐患,在火灾发生时,不能够冷静的对待和解决火灾隐患。农民工是建筑工程中人群最广的群体,这部分人的素质普遍较低,消防意识和消防知识相对匮乏,施工单位不能对其进行专业的消防知识培训,导致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经常出现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事,甚至会出现更加重大的事故。

2.4消防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职责不明确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中,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进行控制,不能形成严格的施工消防管理模式,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对自身的职责、任务分配、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在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的过程中,将建设重点放在节省费用或者缩短建设工期等方面,忽视消防设计与消防质量,不按照消防技术的标准进行设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没有制定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施工现场缺乏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烟雾感应器及报警设施,施工现场的障碍物和杂物非常多,发生火灾时不能够及时逃脱或者进行财产补救。

2.5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损坏与丢失现象

部分施工建筑项目中,为了降低工程成本,违反国家对消防器材的法律规定,选用质量较差或者不过关的材料应用在建筑施工中,消防器材的优劣很难辨别,但是火灾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消防结果,劣质的消防器材不仅会起不到灭火的作用,还会影响消防人员的正常工作,耽误灭火的最佳时间,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2.6建筑工地的易燃易爆物较多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工棚、摆放材料的仓库、管理人员的办公室、食堂及宿舍等建筑的面积相对较小,一旦发生火灾,会火烧连营,造成一连串的损失,摆放材料的仓库存有大量的木材、板材及油料等物品,施工期间还会用到电焊、沥青等,这些现象都为建筑工程埋下安全隐患。

3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针对措施

怎样才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建筑工地的不安全因素,需要对当地的消防设备进行检测与检查调研,科学的管理方法是建设项目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企业不能照抄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在建设消防管理中,很多的缺点和漏洞都会显现出来,不及时的解决,将会影响整个建设工程单位的发展与行业的整体进步,问了及时的解决工程消防漏洞,必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以下是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实施对策:

3.1大力宣传消防知识,普及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新的《消防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大反响,消防监督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将教方法进行大力的宣传,保证全社会掌握消防法的相关信息和法规,进一步加大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提高消防水平。

3.2加强消防管理人才的素质培养

通过实践证明,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管理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责任心较强,建筑企业的消防管理情况就会较好,发生火灾的几率相对减少,反之,如果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责任心较差,对消防法的理解和认识一无所知,不了解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状况,会造成消防安全管理的混乱。

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各行业进行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尤其是建筑工地的临时工,更应该加强对其消防知识的教育,建立完善的消防规章制度,建立施工队伍的电子档案,为以后资料的检阅与审查做准备,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警惕性,消防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学历,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能够从事消防管理工作。

3.3施工现场要进行不同的作业区域划分

施工现场的各区域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防火间距范围内不可放易燃易爆的物品,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用火的管理,不准接拉临时电线,用电设备的增加要在不超出防火范围内进行,作业结束后,要及时的进行现场杂物处理,施工区、生活区以及材料区要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同时保持道路之间畅通无阻。

3.4加强消防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保证验收工作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对建设消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好档案的存档,充分的履行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4结语

我国建筑工程虽然在近几年有所发展,但是建设消防工程管理工作还需要经过长期的完善与管理,才能够降低防火引发的事故,施工单位要重视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项目完成后,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总结,不断完善和更新监督模式和审查方法,保证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方法与时俱进,提高消防的管理质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祖立柱.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

[2]毋喜滔,赵菊敏.浅谈高层住宅消防管理[J].《科技信息》.2011(17).

第5篇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组织,职责任务复杂、多样,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绩效目标一般涉及到科学、效率、服务质量、社会效果和公众的满意程度等。笔者根据消防工作的职能,认为消防工作绩效目标包括责任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方面,并以此来确立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责任目标是指那些能够直接客观反映公安消防机构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的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消防监督和灭火与救援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两大责任目标。因此,笔者将其责任目标分为两个方面来阐述:(1)消防监督。根据《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可通过以下指标反映:火灾隐患整改率、消防行政处罚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率、火灾事故处理率、执法规范化水平。(2)灭火与救援。灭火与救援是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虽然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因素很多,如消防装备的配备和质量、执勤战备水平等,但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的高低能够集中体现这些因素的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灭火救援职责的能力。因此,为了能够直接客观反映消防部门灭火与救援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主要通过火灾扑救成功率和应急救援救助率2个指标来反映。

社会目标是指能够客观反映消防工作社会效益的指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利益并及时获取公众对消防部门所提供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消防工作的社会目标主要由公共服务和消防安全状况反映。(1)公共服务。消防部门除了具有对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行为的监督职能之外,更多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如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对社会进行消防宣传与教育、为社会消防工作提供咨询与指导服务等都属于公共服务。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对象,即社会单位和公众。因此,公众和单位的防灾自救能力以及公众对消防部门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集中体现了消防部门公共服务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指标来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公众对消防部门的满意度、公众的安全意识、公众消防知识知晓率、单位消防安全水平。(2)社会消防安全状况。社会消防安全状况从一方面反映了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可以通过该地区的整体火灾情况来衡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反映消防安全状况:火灾死伤率、火灾发生率、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率。责任目标与社会目标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消防部门职能的发挥情况,其评价指标是对消防工作绩效全方位的评价标准。在确定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目标层时,应该将责任目标和社会目标化为一个整体目标去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此外,由于消防工作的投入,如消防经费、消防基础设施、后勤装备等,主要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而且它所产生的影响都能在消防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中集中体现,所以在构建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对消防工作的投入不做过多考虑。

指标体系的具体构建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是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的中心环节,为保证绩效评价指标的有效性,笔者在全面分析消防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从消防工作的责任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层面出发,分析总结并撰写了如表1所示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将消防工作绩效作为目标层即一级指标,下设4个二级指标,每类二级指标包括若干个三级指标,共有15个三级指标。火灾隐患整改率C1指消防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督办的工作完成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职责的情况,从一方面反映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水平。该指标可以由整改的火灾隐患数量与发现火灾隐患数量的比值来衡量。整改的火灾隐患数量是指消防部门督促单位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数量;发现火灾隐患数量指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或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数量。行政处罚率C2指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可由给予行政处罚的数量与发现违法行为数量的比值来衡量。发现违法行为数量指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或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过程中,认定应当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数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C3指消防部门对依法纳入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工作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可以由完成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数量与受理数量的比值来衡量。建设工程指依据《消防法》纳入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率C4指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情况。可由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数量与备案数量的比值来衡量。火灾事故处理率C5指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情况。可由火灾事故处理数量和应当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数量的比值来衡量。这里,应当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数量是指消防部门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应当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数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2)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3)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执法规范化水平C6指消防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监督工作。该指标数据可以通过上级消防部门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得出。一般监督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报告工作、执法检查、审查等,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项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有关消防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涉案情况,有关消防执法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的情况。

火灾扑救成功率C7指消防部门成功扑救火灾的能力,从一方面反映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水平。可由消防部门成功扑救火灾数量与参与火灾扑救总数的比值来衡量。火灾扑救成功指消防部门通过及时的火情侦查、科学的战斗部署,采取正确的战术措施,合理协调控制灭火行动,将火灾及时扑灭或成功控制住火势,防止了火灾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了社会的恐慌。应急救援救助率C8指消防部门成功处置(成功处置即成功消除事故危险源或成功救出被困人员)应急救援事故的情况,反映消防部门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情况。C8=应急救援处置成功次数/(参与应急救援总数×应急救援装备完备度)。由于应急救援活动受救援装备的影响较大,缺少某种救援装备可能将直接导致救援的失败。#p#分页标题#e#

而我国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均衡,各地的应急救援装备差异较大。所以在衡量应急救援救助能力时,考虑了应急救援装备的因素。应急救援装备完备度指消防部门按国家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完备程度。例如,某消防大队配备了按国家规定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80%,其完备度即为0.8。公众对消防部门的满意度C9指公众对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的效果,从而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该指标是一项主观性指标,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C10指个人消防安全动机和行为达到自觉的程度,反映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培训工作成效,从侧面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作为一项主观性指标,其数据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公众消防知识知晓率C11指公众对消防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消防安全常识指有关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如在火灾后应该及时报警,火灾发生时不能乘坐普通电梯而要走疏散通道等等。该指标反映了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培训工作成效,从侧面反映消防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此指标也是一项主观性指标,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

单位消防安全水平C12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达到消防安全的程度。根据公安部61号令,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防火检查和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方面。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的高低是一个总体评价,不光通过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来判断,还需要通过单位是否真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来判断。如,一家超市虽然有每日防火巡查的记录,但是并没有真正巡查过,这样的单位消防安全水平肯定较低。单位的消防安全水映了消防部门的监督服务水平。该指标可通过专家的评估打分取得,其数据应建立在单位消防安全情况抽查的基础上。火灾死伤率C13(逆指标)指辖区每百万人口火灾死伤率。C13=1-火灾死伤人数(人)/辖区人口数量(百万人)×100%。火灾发生率C14(逆指标)指辖区每十万人口火灾发生率。C14=1-火灾起数/辖区人口数量(十万人)×100%。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率C15(逆指标)指辖区每亿元国民生产总值火灾损失率,C15=1-火灾直接损失(万元)/辖区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亿元)×100%。

第6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侯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编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县政府是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由县消防大队牵头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各乡镇(街道)也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消防专项规划,并与全县消防专项规划保持一致。县建设局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及时通知县消防大队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同时县建设局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征求县消防大队意见和建议。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整改。

(二)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县政府、乡镇(街道)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城市交通隧道、地铁、港口的建设或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县政府将建立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县政府将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年将配备1部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相适应的举高类消防车辆。

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各类大型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大型物资仓库(基地)和港口、城市交通隧道的主管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要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性,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大型化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专职队应配备大功率泡沫消防车,泡沫液储备量不少于灭火用量的2倍;大型电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干粉消防车;港口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消防拖船;城市交通隧道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照明车和大功率排烟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全面排查、责令停产,并责令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商住楼)、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气象局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县政府督促落实。

(五)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

各乡镇(街道)和建设、国土、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提请县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

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

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并组织演练。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

(三)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市乡镇长(街道主任)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近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乡镇(街道)要分别组织县、乡镇(街道)编制“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供电企业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

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部门等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四)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

第7篇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办传[2013]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增强我镇广大干群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我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以卜涛镇长为组长,刘盛林、吴培松同志为副组长,派出所、交管站、中心学校、卫生院、民政所、工商所、城管中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一)排查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密集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城乡个体经营门面。

排查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是否达标;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有无违规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是否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是否符合城乡消防安全部局要求;城镇燃气的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储罐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漏气报警、切断设备是否配备到位并性能功能良好;建筑物之间、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或消防竣工验收;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有无芯材达不到燃烧性能的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现象;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了消防安全培训。

4、城乡个体经营门面:是否采用易可燃材料进行分隔;是否搭建阁楼存放物品或居住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常规消防设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是坚决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需要。各村(社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细想,迅速行动,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摆在当前工作十分突出的位置,村(社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抓落实,全力以赴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迅速掀起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大培训的。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对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对排查的建筑、场所和单位,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强化责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在“查和改”.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分解任务,明晰责任,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单位场所查到位,死角死面走到位,执法手段用到位,督促整改跟到位,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各村(社区)、各单位要结合消防安全大排查,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全社会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消防安全宣传,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及时把工作情况上报镇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7月1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8月1日前,汇总上报《消防安全自查报告表》;8月起,每周报送一次《颍上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情况统计表》;10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第8篇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 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 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1.4 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5 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6 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1.7 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8 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第9篇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建议推广《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并便捷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