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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时间:2023-09-27 09:37:36

导语:在知识产权法律培训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

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定位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其它服务。基于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任务,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务特点,扩大法律援助队伍。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规范

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看到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因为他能为我们提供正面的东西,进而推动事物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只是一种义务,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法律意识却是需要在一个特定是时间段,由环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变渐渐成型,慢慢朝一个方向发展。在高校校园的环境里,正是培养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时机。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应当从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提升为全国所有非知识产权专业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选课程以至必修课程。并要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的焦点、热点问题,组织国内外专家作专题报告。例如,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面向同济大学全校本科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有: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科技法;面向法律系开设的课程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面向艺术设计系开设的课程是专利法;面向土木工程学院开设的课程是知识产权法;面向继续教育学院开设的课程是知识产权法。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一)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不仅仅只是开展教学工作的顺畅和高效与师生的文明礼仪谦让,同时也应该是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塑造了人的内心和谐文明,以人为本,注重了个人对整体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学生是校园整体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校园存在的前提,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而我们不断加强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必然要努力加快他们的申请专利。所以,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时代要求下,我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力度和关注程度,必然影响着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成就,是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各高校都致力于发展自身的校园和谐文明环境,大力的开展和鼓励学生们参加各种促进校园和谐文明进步的活动,并在各高校之间加强交流,借鉴重要经验措施,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注重发展自身的校园氛围,把学生作为展示自身成果的重要环节。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在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的重要性,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更是其重中之重。

(二)高校人才培养精髓的重要体现

高校不仅仅是技能的培养,更是其素质的塑造。一个技能过硬素质平庸的人才,固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却无法将他的贡献不断扩大和发展,而一个技能过硬素质优秀的人才,必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无限的推力和不断创造更多的价值。无论大学给了他们多么高超的学识和技能,倘若他们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树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为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应该注重对人才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努力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类型,而不是目光短浅,只是现实需求。树立全新的人才理念,在有技能的基础上,加上有素质,在培养过程的开拓新思路,重视全方位的培养塑造,体现所培养人才的全新的精髓实质。

高校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下,知识产权保护是势在必行,当前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当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地诉诸于法律途径,使得自己的成果反而成为了他人的,特别像一些发明专利,可能是花了很长时间才得到的成果,遭到他人剽窃。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张名片

一个有着优秀的人,必然是有着正确职业素养和人生观、价值观的人,高校所培养的未来职业人,如果是一个有着法律保护意识的人,必然受到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肯定和青睐,是打造院校品牌、打响院校名气的直接途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构建,不是单纯的仅仅为了名声,而是以此为契机,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我们无法短期的眼光去评价,而应当是以更长远的眼光去等待,它的价值一定是巨大的,对一个院校的发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在高校的相关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落后,由此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落实好,高校应该把这个问题专门部门来进行管理,特别是针对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一些专利发明,技术资料,教学资源等等,可以说当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都显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资产价值取向,使得经济价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从而引起高校对自身的利益权利保护不够;其次,高校在宣传方面做的不够,一些教职工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还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体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这给他们维权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知晓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能力缺失,特别是科技人才的专利文献不能将自己的知识文献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起到专利和知识经济结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内容老套、滞后,缺乏时代性。并且知识产权内容界定不清,内容设置与法律保护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不能与时代相结合,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内容达不到理想状态。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视,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处管理,但管理特别零散,不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转让时,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是由本人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技术合同,还是院系领导,这些问题高校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责任的人。

(三)缺乏统一的、操作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

不少教师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长时间才完成的专著、论文和发明专门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的情况下进行盗取和剽窃,有教师甚至认为打官司比较麻烦,就不去追究,这样就助长他人不正之风。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念、制度安排等异质性因素导致学校在对科研成果、技术进行评估时,致使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所以,我认为当代高校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缺失行为的发生可以从这种社会转型特殊时期普遍存在的社会失范上寻找原因,即是学校、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缺乏合力。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知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集成并向更广大的范围传播和转化,知识财富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详细而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确定产权的归属,有效地解决纠纷。

处于时代前列,参与世界竞争的我国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我国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过并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这需要高校要在广大教职工、学生之间进行宣传、培训,让增强他们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高校可进行一系列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讲座,聘请国内外在这方面有很多建树的学者进行讲学,真正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让教职工和学生能够真正了解维权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营造一种和谐、诚信、尊重知识、依法维权的氛围。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要无时无刻不渗透到高校学术和教学中。

(二)加强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高校要起着主导地位,高校要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转让等相关部门,让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不能出现流失,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利益,鼓励他们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让他们签订承诺书,以属于高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不能私自进行转让和交易,要重视自身合法的权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进行私下交易,在没有经过著作者,专利拥有者,技术持有者的同意而进行无偿地卖给他人,造成不必要地流失和对知识产权拥有者本人的不尊重。因此,高校除了建立相关部门外,还要引入监督机制,让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3篇

【关键词】法律移植;知识产权意识;企业意识;公众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12-02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移植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得以在短期内速成,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演变

中国拥有知识产权的绝对数量还是很少,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受制于人,如在技术引进中受制于发达国家的“专利池”保护,严重阻碍了中国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企业并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可以说一点保护意识都没有。我国企业为当初对知识产权的淡漠付出沉重的代价,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的作用已突现出来,今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不断增多,而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将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最高级形式。

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滞后,导致在国际社会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为了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适应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不断上升的地位和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必须在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中寻求自己的话语权,吸收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过程中的只一味地迎合,造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薄弱的教训,改变只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而不重视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及知识产权整体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我国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相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强烈,甚至仅仅停留在官方层面上。中国的“山寨”遍布大街小巷,甚至当外国电影还未登陆时,各种“枪版”、“破解版”已经被贴在了各大网站上了。

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历史上既没有制度传承,也缺乏文化土壤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中世纪末期“封建特许权”至资本主义初期“私人财产权”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政治、经济、科技、思想诸方面的发展与变化,构成了这一新兴法律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愈见深厚,其消极精神因素的沿袭就愈见顽固。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知识产权法,移植于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

文化与法律相伴而生。文化是不可小看的“软”力量,好的文化可以加速事业的成功,不好的文化可以令事业毁于一旦。知识产权法律是知识产权文化的物化凝结,而知识产权文化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思想基础。受千百年来受儒家“轻利取义”思想的影响,知识分子的任何自我保护意识,都会被贴上敝扫自珍的标签,儒家理性的追求目标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身、家、国、天下的融合,而不是凭借对工具理性的掌握,调整、评判主与客、灵与肉、人与自然、人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理性支配下,人们在自己的知识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尚和谐、求无讼,不敢提出权利的主张。但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这同儒家思想“大同”显然是相背离的。同时知识产权又是具有时效性的,超过一定时间,必须供全民享有,而我国特有的“秘方”,“家传”更是我们所提到的知识产权的意义相背离,知识产权制度是从外部移植过来的私权制度,作为受体的中国文化体系接纳的并不好,而我国又是一个制国家,民众在权力上的维权意识不足,也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以引起民众的注义,知识产权法律移植成败关键取决于我国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程度为知识产权文化营造的社会氛围质量以及民众知识产权理念的启蒙程度和引导进程可以说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移植时间不长,本土化过程刚刚开始,这些主要是凭借政府的公共力量推动和知识精英的思想先导活动进行的,大多数民众对法律移植的关注是松散的,且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关注来间接地对法律移植作出反映。具言之,即是公众普遍抱有对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容忍态度以及大量存在着侵权复制品的消费群体。这说明,在本土化进程中,物化法律规范已经建立,但活的法律信仰尚未形成。

二、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认识到法律移植本土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开始着力于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制度主体上是移植西方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及思想,在历经三十多年的建设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在几十年的实践里面法律移植占据主要成分,在知识产权制度引进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其的接纳程度以及我国民众的可接受性,也忽视了我国历史上缺少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传统,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形成了一个极大的落差。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了解所移植的法律其原先的生长土壤和社会环境,进而在本国努力创造出适宜其生长的土壤,同时对之加以适当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与本土资源结合,否则单纯的移植法律规定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导致事与愿违。

(二)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加强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注重文化的作用作为精神现象,文化具有传播性、继承性、渗透性、排他性、习惯性(稳定性)、渐进性(演变性)等主要性质。各国的传统文化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各种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并存。在文化冲突继续存在的同时,全球文化融合成为一种大趋势。但是需要注意到文化的排斥性,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移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重构以争取公正合理之外部环境的同时,着力建设适宜其制度运行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社会基础,尤其是培育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文化观念。

(三)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要在制度建设上扎扎实实地取得进展。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形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产业。我们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特点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关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航天、生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其权利人都有权将其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买卖,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助,获取损害赔偿。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还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1.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特殊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类最尖端的技术,具有关键性作用。高新技术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并涉及生物、新材料、自动化、航天、海洋科学等前沿科学技术,是人类最尖端的技术,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泛,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乃至合同问题,因此需要多方面协作才能取得成效。

1.2 高新技术的开发途径和应用成效特殊

高新技术开发比较复杂,往往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等多方联合开发;高新技术的应用成效显著,高产出,高回报率,企业可获得高额利润;高新技术投资高,成效大,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因此,保护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取胜的法宝。

1.3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诉讼管辖特殊

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快,周期短,其保护期限特殊,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权、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的具体保护期限,但是高新技术发展迅速,周期较短,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来说,20年保护期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诉讼管辖也不同于传统产业知识产权的管辖,由于涉及到最前沿的科技知识,需要专业更强、素质更高的法院来管辖,一般需要指定的中级法院或中级以上的法院来管辖。

2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尽管发展较快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因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充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

2.1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的宏观审视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许多问题,从宏观视角看,问题主要表现在:①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落后于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从国际形势看,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落后,跟不上发达国家的潮流。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严峻的知识产权考验,出口产品不断遭受外国知识产权的阻击。经常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之中,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②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体制不健全。从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总体发展状况看,知识产权法体系贫弱,未形成严密的体系;法制不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缺陷;体制不配套,没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保护体制等等。

2.2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的微观透析

从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来看,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落后,保护意识淡薄。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落后,重视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不重视专利保护,有了科技创新成果不及时申请专利。企业经营者保护意识差,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常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陷入繁杂的纠纷中,耗费人力物力;不重视保护本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淡薄,以致创新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②高新技术企业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高新技术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IBM、日本的三菱公司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利用制度等处于缺失或松散状况;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即使有,专业水平也不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素质低,以致造成知识产权在企业中没起到核心作用,甚至抑制了企业发展。

3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3.1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对策

3.1.1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全社会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的观念、意识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首先,各级政府要积极联合媒体,通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召开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闻会,组织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及学术交流,使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大众了解国际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动态。其次,我国应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使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掌握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国际运行规则,并熟悉国际上典型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3.1.2 构建知识产权法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要做好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根本的是使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给知识产权以系统的法律保障。①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机关应根据知识产权侵权和司法保护的特点,制定并完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法制完备,有法可依,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障。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制度是由概念系统、规则体系、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共同构成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的概念系统、规则系统以及实施、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共同构成的。因此,建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相应的组织系统和设施系统,才能更好的保护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

3.1.3 政府要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向企业提供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国际知识产

权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利益。

3.1.4 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创建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功能等。在充分发挥现有知识产权专项举报投诉机制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电话和互联网举报投诉窗口。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投入,扩大服务功能,使之成为举报投诉、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沟通权利人、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平台。

3.1.5 统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我国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的运行规则。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迅速,但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措施差异较大,标准不一,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复杂。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公正性,减少纷争,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必要统一标准,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现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游戏规则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我们必须在积极参与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去,否则我们也就只有靠边站。

3.1.6 政府要加大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道德约束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学校、网络、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知识及其保护,使人们充分认识、了解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并将这种认识逐步内化为人们的内心准则,强化为道德舆论,形成以侵犯知识产权为耻、保护知识产权为荣的社会氛围。从而从道德层面形成人人尊重、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和谐的、健康的社会大环境。

3.2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微观策略

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角度来讲,企业应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发展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策略,保护本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争取市场主动权,为国家、企业谋利。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实施以下微观策略。

3.2.1 依法治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提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治理企业,运用法律和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制度的框架和法律之下,减少个人因素,如能力信息不对称甚至个人私利而做出有损企业知识产权的事来。

3.2.2 科学管理,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能,其职能包括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处理企业内外知识产权业务、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保护和教育培训等方面。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通过科学的管理,鼓励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技术、知识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5篇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

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第6篇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在人民大学举办

7月7日,“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在人民大学举办。在座谈会上,30余名专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基本上都持赞成态度,期望此举能破解审判标准不一、地方保护主义等难题。但参加会议的法学界人士也表示,对于法院设立的框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需要继续探索。

第五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召开

日前,第五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越南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率团出席本次会议。会议通报了双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进展,讨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2014年至2015年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云专利审查系统作了专题介绍。

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研讨会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

7月6日,“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研究”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围绕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相关条款的完善展开讨论,并就创新著作权授权机制提出建议,使其既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又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产业需要。专家认为,网络时代的特点是海量使用作品。如果海量使用作品仍然只能点对点地授权使用,明显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以网络转载能否和报刊转载一样适用法定许可为例,虽然目前送审稿中并未将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但学者大多认为,互联网已是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应和传统媒体一样在转载方面获得同等待遇。不过前提是,网络转载若要获得法定许可,首先要有相应措施保障网站作为使用者能切实承担起支付报酬等法定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与会人员还就如何建立一种符合逻辑而又符合产业实际需要的著作权授权机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PIAC 2014聚焦专利运用与经济发展的融合

2014年中国专利信息年会(PIAC)将于今年9月11~12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办。据主办方介绍,本届年会将围绕“专利运用与经济发展的融合”这一主题设置六个分论坛。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专利运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专利问题;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专利权保护;培训环节。

6月28日,第四届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联谊会暨运用金融手段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论坛在上海举办。

6月28日,首届金融法治国际论坛在上海举行。两场论坛将金融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相互融合,并分享和探讨最新最准确的金融与知识产权服务信息。

7月3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湖北武汉召开。

7月8日,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预备会在广州举行。

7月9日,2014年中国品牌文化管理年会暨中国中小企业品牌发展论坛在京举办。大会了《2014中国中小企业品牌现状调查报告》和2013年中国品牌文化管理报告和最新成果。

7月10日,济南市知识产权局与山东政法学院举行实践教学基地签约仪式。

7月15日,“首届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在京召开,现场并了《中国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3)》。

7月15日,第十届韩中著作权研讨会在韩国釜山召开。

7月16日, 2014中国数字出版年会的“净化网络环境,打击侵权盗版”高端主题论坛上的《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中指出,网络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数量占到整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一半以上。

第7篇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建议

前言

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为此,要发挥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作用,归根到底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现今,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可以说,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从系统上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绝不仅仅是行政执保护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都是体现在级别较低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当中。法理学当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规、规章却很多,从而影响了法在实践当中的适用。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当前我国不但没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对同一客体的保护有些也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而完善的法律,这些都致使知识产权的滥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这些数据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还反映了中国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容知之甚少,这大幅度遏制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3.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局面,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行政裁决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选择,但是实践当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作性却不高。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做法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4.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

此外,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这严重遏制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所以,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效率,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二、对改进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重视内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础上,注重我国知识产权自组织性的不断完善。这里就对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同时要颁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提高立法层级,从而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有力依据,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系统。这就需要建立权威且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最好能适当的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便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第四,加强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途径,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束语

总的来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基础上,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并大力培养知识产权的高素质人才,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洁.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

[2]叶长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4).

第8篇

今年向市编委打报告申请,经科技局领导多方努力,市编委于20__年3月20日正式下文批准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名,人员从科技开发中心调整3名,科技情报所调整2名。4月份科技局下文从科技开发中心调整王成武(大专)、阿米娜(工程师)、女、布海里切姆(工程师)、女、科技情报所金祖强(大专)等四位同志到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结构两名汉族、两名民族。科技局党组分工,科技局副局长兼纪检组长彭烈庆同志兼知识产权局长。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今年与市整规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药监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开展“3&am#8226;15”、“4&am#8226;26”大型的宣传活动;

“3.15”期间,自治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整规办、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共同开展了消费者权益日打假活动,全市共7个执法单位和12个企事业单位参加了此次活动,知识产权局和各职能部门在广场设立了宣传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知识产权局发放了《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为题的“给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一封信”宣传材料20__余份,为广大市民作了广泛的宣传咨询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局、整规办联合在人民广场举办了“4&am#8226;26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大型宣传活动,并动员电信、移动等部分企业参加,各有关单位共发放专利法、知识产权问答、假药识别方法、商标权基本知识等宣传材料万余份,悬挂横幅20余条,文秘站网并举办了保护知识产权黑板报展览,有效地提高了全市各族人民的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击盗版侵权、打击假冒专利等保护意识。

今年4月21日自治市政府副市长鲍广途同志作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电视讲话。4月24日至25日自治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市师范学校、市二中等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校园展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展板20块,悬挂宣传横幅10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余份,丰富了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4月26日,自治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党委宣传部、整规办、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公安局在人民广场举办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共发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知识问答、假药识别方法、商标权基本知识、食品质量安全等宣传材料2万余份、悬挂横幅17条,知识产权宣传展板20块,出动宣传车3辆在阿图什市主要街道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市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有效地提高了全市各族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击盗版侵权、打击假冒专利等保护意识。

今年为市政府网提供了知识产权一些基本常识在网上已登载,只要点产权就能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基本 知识,为__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知识提供了方便。

自治市知识产权局编辑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知识问答、专利申请事项等宣传材料。

今年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上报的信息已采用三条,实现了零的突破。

二是知识产权培训:

今年4月初,组织知识产权局全体职工到喀什知识产权局学习参观、交流经验,提高业务人员的知识产权宣传服务咨询水平和工作能力。知识产权局还多次举办了业务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了总书记、总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上的讲话及在经济大讲堂上的报告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今年安排四人次参加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学习班,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今后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由于我市财政困难,对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较少,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难以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由于自治市知识产权局人员专利行政执法不熟悉,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影响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三是知识产权局业务人员过去不是专门学法律的,现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困难比较多。四是由于经费问题,无法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五是由于努力不够,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还没有成立起来,六是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工资还没有调整到知识产权局。编辑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资料因无经费没有印刷,给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带来一些困难。

四、20__年工作计划:

1、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积极主动的向市政府申请,争取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继续开展每年4&am#8226;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并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纳入市党校领导干部培训范围,提高领导干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全市人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3、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帮助企业和个人的创新专利申请,为发明人争取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扶持,提高全市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利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5、积极会同整规办、工商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盗版侵权制品、假冒专利、以及进出口侵权货物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执法活动。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局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责任分解,工作安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使知识产权局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7、准备编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知识问答、专利申请事项、知识产权局管理制度汇编。

第9篇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无形资产意识不强。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只注重有形资产。在专利方面,企业对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时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申报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商品化低。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10%。在商标方面,一些企业在合资、转资过程中,不注重商标价值的评估,甚至是不作评估,将自己的商标资产拱手相送,或是作价过低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许多企业管理者、科技人员知识法律观念不强,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智力成果,导致了企业许多无形资产不应有的损失。如在商标方面,由于不及时注册,造成被他人抢先注册,有些已注册商标由于没有及时进行续展注册而失去商标专用权;企业疏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一些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跳槽”而带走,这不仅造成原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而且也抢夺了原企业的销售市场。

2.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在高科技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外国企业拥有和控制着大量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使中国企业可以进行研究开发的领域越来越小,技术创新难度越来越大,对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经济发达的珠三角企业也存在这样的现象。这些年来,中国企业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成本优势在国外大出风头。然而,这种优势如今已经受到了各种贸易壁垒的严峻挑战,在诸多贸易壁垒中,占大头的是知识产权,从大陆出口的各类DVD开始,到彩电、数码相机,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了许多跨国纠纷。有评论者指出,专利已成为外国企业削弱我国产品竞争力、阻碍我国扩大产品出口市场的主要障碍。

3.缺乏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难以令人满意。科技发明创造需要大的投入和艰苦的努力,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科技人员对科技创新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不重视,从整体上看,企业科技开发力量不够,也自然影响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近几年来,国外企业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的相关专业人员开始抢手,与此同时,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又拥有实战经验的人才极度缺乏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据先前的媒体报道称,我国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供需比仅为1:50,而除了数量上的紧缺外,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也难以令人满意。

二、改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建议

1.改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环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激励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介市场机构体系及公民自身知识产权意识的影响。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做机制都还不够完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需要改善必须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在企业内部,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如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对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等。

2.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虽然加入WTO前后我国已经数次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立法。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不合理性,仍有一定的缺陷。例如,专利审批时间较长,导致企业往往因担心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愿申请,往往也会使得申请专利的技术丧失新颖性和先进性,打击了发明的积极性。

3.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需要有完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有强有力的执法。如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不能做到审理及时,裁断正确,权利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侵权活动就会更加蔓延,这将大大影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用法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4.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同样也十分重要。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数量不足,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运营过程尚不规范,这一点应该得到全面的改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制度,可设立以理工科本科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双学位班、扩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另一方面,企业可选派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干部到高校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培训班接受培训,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