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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销售

时间:2023-09-27 0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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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销售

第1篇

关键词:农产品 批发市场 流通效率 提升路径

批发市场建设与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关联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必然性

在我国现行农产品流通体系下,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批发市场以及贩销大户构成了主要的农产品产销中间渠道(见图1),批发市场能够超越其他渠道成为最主要的城乡贸易结合点,具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

1.批发市场渠道相对其他渠道更能迎合农民需求,符合现阶段农村基础条件。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贩销大户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约束性非常脆弱,而农民合作组织不具备完善的法人机制,较低的知识储备和信息接收水平也使其不能及时对农产品市场变化做出反应,因此,具有信息统一、市场价格中心、产品集散配送以及辐射范围较广等特点的批发市场占据了农产品流通渠道7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农民交易农产品的首要选择。

2.批发市场能有效应对农产品流通季节性、分散性以及农产品自身的易变质特性。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最为显著的国民经济部门,季节变化导致的温度、降水差异使得农产品流通也具有显著的季节分化特征,表现为淡季和旺季市场上农产品的结构和数量差异,农产品流通渠道必须能及时按季做出调整。此外,以小农生产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域上的高分散性,因此,客观上要求农产品流通采取“汇小成大”的集中交易形式,批发市场的集中、灵活经营特征符合农产品流通的季节差异要求和地域分散特征。

从农产品自身属性来看,较短的产品新鲜度保持期是农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主要特征,蔬菜瓜果类产品具有易腐败和不易保存的特点,因此流通环节要尽可能少,流通时间要短,并且严格控制流通成本。目前,我国控制农产品流通时间和新鲜度的主要手段为冷链物流,然而冷链物流较高的成本和较小的应用范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流通的时间和新鲜度矛盾,只有通过建立具备集散功能的多层级批发市场才能有效解决农产品贮藏问题,减少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

(二)批发环节与流通效率的联系

批发环节是农产品产销的中间环节,因此,理论上去掉批发这个中间环节可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缩短流通时间,提升流通效率。然而,这种推导过程与实践经验并不相符,实践中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升不但不能忽略批发环节,而且还要求批发环节数量有所增加,原理如表1所示。

在表1中,当农产品市场上存在A数量的生产商(农户),B数量的零售商,不存在批发商,则生产商与零售商合计交易次数为A*B次;生产商和零售商数量不变,批发商最少为1家时,生产商和零售商合计交易次数为A+B次。假设单次流通成本相同,以双边交易总流通成本作为考察对象,在A>2且B>2的情况下,加入批发商使得总交易次数大幅减少,即A+B

显然,A>2且B>2符合市场中的实际情况,批发环节能够克服农产品集散矛盾,过少的批发环节数量不能满易者众多条件下的特定地域农产品流通需求,而在全国农产品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农产品的跨地区流动更需要批发环节的支持。我国农产品交易的两端即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特征,因此规模适中且运行完备的批发环节是控制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提升流通效率的关键,保持和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符合国情,同时也是顺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表现。

高流通效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原则

(一)不能脱离法制轨道而提升农产品批发流通效率

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形式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进行规制是确保流通体系健康、平稳发展的基础,脱离法制轨道而片面提升流通效率是损害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行为。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商务部先后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规范》、《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指导文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某些部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要求的现象,使得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法律框架得以明确。

(二)不能脱离批发市场的公益性质而提升流通效率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都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场所,政府不仅出资,而且还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反观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不具有公益性质,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多是监督和审查,批发市场经营者和政府都对其设立种类繁多的费用和税种,这样不仅推高了农产品的流通交易成本,而且也导致农产品批发价格呈现出较大的波幅,这部分成本最终由农户和消费者承担,社会福利水平受损。因此,不能脱离公益性质来建设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公益性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图2给出了我国2013年1月至11月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月度走势,定基指数以2000年为100计算。可以发现,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最高的月份值(2月,212.6)与最低月份值(3月,197.1)之间相差15.5个基准点,而5月份(199.1)与6月份(199.7)之间只相差0.6个基准点,农产品批发价格波幅差接近26倍,这样剧烈的农产品价格波动显然不利于全社会物价的稳定,同时也是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低下的最直观反映,从解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流通效率入手来稳定社会物价刻不容缓。

(三)不能混淆批发市场流通效率中的规模经济概念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的确需要依靠规模经济,然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展规模经济的措施多为扩大市场容积,吸引更多商家进驻,而并没有注意到市场中单个主体的经营规模,微观经济单元的规模不经济不能支撑对于市场整体流通成本的有效控制。因此,对于规模经济概念宏观和微观部分的混淆使得单纯扩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容量的经济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只有衔接单个经济主体的规模经营能力与市场辐射能力,农产品批发市场才能真正向规模经济要流通效率。

(四)不能脱离物流而单纯从市场角度提升流通效率

农产品流通包括市场和运输两个环节,从批发市场环节入手来提升流通效率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农产品进出市场离不开现代物流业的支持,物流与批发市场衔接程度的好坏、物流业务活动自身的效率都决定着农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因此,无论是批发市场主体还是物流主体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筹划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事实上,农产品供应链是涵盖生产资料供应、生产、采购、配送、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加工、分销以及信息处理等多种流程的集合,流通效率的提升需要依靠各个流程环节的密切合作。

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的提升路径

(一)重新定位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的职能角色,突出市场公益特性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以营利为特性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得其发展目标与调节全社会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公益目的背道而驰,经营者盲目投资,对入驻商家乱收费,与政府税收一道推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因此,建立具有高效流通体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要转变政府角色,为市场注入公益色彩,这一点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例如,韩国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全资设立超过全国60%的农资批发市场,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则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和规划后才可以建立,注重公益的特性都提升了所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

(二)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宏观与微观规模经济结合发展的原则出发,传统市场内“一手钱、一手货”形式的交易已经对流通效率的进一步提升造成了限制,同时也排除了批发市场组织形式创新的可能,商家疲于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也失去了多样化选择,因此,在实体店铺以外设立B2B、B2C、C2C的线上交易平台将极大改观农产品批发行业现状,市场内商铺的农产品库存压力将极大减轻,在更大范围内交易农产品将激活流通体系,实现市场内商铺规模经济与市场规模经济的纳什均衡。

(三)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产、供、销一体化组织,获得整体性流通优势

我国政府认识到建立现代流通业和发展三农经济的必要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从而为农产品批发契约机制设立了基础。从获得整体性流通优势出发,批发市场完全可以作为一体化产、供、销组织的核心,取代农民合作组织和贩销大户,以更加标准化和具有现代商业法律特征的经济合同形式来将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零售商等组织在一起,统一协调农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淘汰各自为政的传统农产品流通形式,消除不同经济单位之间的信息障碍,保证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及时性,促进农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

(四)协调市场管理与冷链物流之间的关系,平衡提升流通效率的成本和产出

农产品冷链物流使得农产品从生产、加工、仓储到消费前的各个环节都处于规定温度下,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及时送达率,然而目前阶段其不具备大规模推广的主要原因就是成本过高,并且增加的冷藏成本最终落实到消费环节,其“高额流通成本-优良产品质量-迅捷流通速度”的特点使得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时间-成本-新鲜度”边界难以拟合,因此,从物流角度筹划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必须协调物流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寻找二者的最佳契合点,以经济型物流配合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

参考文献:

1.许军.我国农产品流通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应对思路[J].经济纵横,2013(3)

2.黄捷.论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模式创新[J].商业时代,2013(11)

3.王丽颖.我国发展现代农产品物流体系的对策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2(1)

4.邱淑英.基于农村经济发展新思路中电子商务的应用研究[J].企业导报,2012(2)

5.俞菊生.上海都市现代农产品市场渠道拓展的研究进展[J].中国农学通报,2013(2)

6.黄捷.论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模式创新[J].商业时代,2013(11)

第2篇

关键词 链态 主体竞争力 农产品 流通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Improve the "Chain State" Competitiveness,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the Circul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XU Mingsheng

(Hyde on the Public Record Element Software Development Co., Ltd., Shanghai 200135)

Abstract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rural development, to revitalize rural elements, accelerat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rural resources and the promotion of farmers' income growth in important ways. In this paper, to improve the "chain state" of the main competitive edge as the starting point, build a modern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system,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and society.

Key words chain state; main competitiveness;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ilation

1 “链态”介绍

“链态”①指果蔬农产品产销经营者之间建立的供销关系的型式分类,是农产品的全流通过程。我国果蔬类农产品流通存在多种渠道,中商商业发展规划院等农产品流通研究机构将其主要归为五类“链态”。按照果蔬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自然链、中介链、定向链、直采链和一体链。

自然链:“农户-农村经纪人―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集贸)市场―消费者”;

中介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 ―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超市―消费者”;

定向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采购供应商―超市”;

直采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连锁超市”;

一体链:“生产基地―连锁集团――连锁超市”。

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分析,果蔬农产品按“链态”的比重划分,自然链和中介链占果蔬销售比重的73%以上,定向链约占12%,直采链约占2%,一体链约占5%(如图1所示),由此可见,我国的果蔬农产品的供销关系依然以自然链和中介链为主,农产品流通方式较落后。

2 “链态”主体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蔬菜产量约6.41亿吨,销售量约为5.48亿吨;水果产量1.14亿吨,销售量1.02亿吨,果蔬主要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直采、加工企业收购、大型连锁集团一体化采购、农贸市场采购等渠道进行流通。其中:经由批发市场流通的比重约占总量的73%,大型超市定向直采的约占2%,大型连锁集团一体化采购的约占4%左右,经由初级农贸市场销售的约占7%,其他如机关、学校、军队等采购约占14%左右(如图2所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集)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村经纪人、连锁集团是“链态”中的农产品流通主体。

2.1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批发市场是销售流通中的重要角色。据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约415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果蔬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以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成都等大城市为例,有70%以上的果蔬农产品是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流通的。从果蔬农产品的供应结构看,大城市已形成果蔬农产品的大市场、大流通。

2.2 农(集)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中不可或缺的执行者

我国农(集)贸市场现有90000家,其中:建在农村的有 60000家,分布在城市内有30000家。农(集)贸市场主要体现的是交易、服务和物流功能。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集)贸市场年交易额达1.5万亿元左右。在我国的中小城市中,农(集)贸市场的集散能力比较强,成为果蔬农产品不可或缺的执行者。

2.3 大型连锁超市是农产品流通的新兴力量

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经由超市销售果蔬类农产品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2000年超市经营农产品的份额在大城市的农产品销售中已占到20%以上,2003年全国74万家超市销售水果、蔬菜、肉类等生鲜农产品1250亿元,占销售总额的27%。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大型连锁超市已成为消费者放心的“菜篮子”,特别是“农超对接”工程开展以来,其在稳定价格、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4 农村经纪人是农产品流通的催化剂

近年来,农村经纪人发展迅猛,其数量已近千万,以苏果超市为代表的大型连锁零售商,在进行产地采购时, 70%以上是通过产地经纪人直接或间接进行采购的,这也是目前国内开展产地果蔬采购进货的普遍模式。实践证明农村经纪人的活跃程度与当地果蔬农产品流通效率成正比,是农产品流通的催化剂。

2.5 连锁集团是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倡导者

连锁集团通过建立果蔬生产基地进行“直采”的模式(即直采型或一体链型)正在不断发展和壮大。根据相关部门统计, 2009年家乐福与166个农民合作社的5万中国农民加入了家乐福“农民直供”项目,每天有超过35种农产品“零费用”进场销售,“直采”模式降低了30%的流通成本,增加了农民50%的收入。

3 提高“链态”主体竞争力的对策与建议

3.1 积极强化政策的引导作用

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农产品流通建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针对果蔬等鲜活农产品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植政策,如“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等工程。国家已分批分次的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链态”主体展开了全面的扶持和资助,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和参与工程,强化政策的引导作用,在示范中不断提高“链态”主体的竞争力。

3.2 加强“链态”主体的信息化建设

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经纪人的信息化水平。调研发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化水平一般,软件也主要以ERP等为主,业务规范和管理软件较少,提高流通效率、规范交易、分析果蔬农产品数据的软件更少,亟待提高其软硬件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

调研发现,很多连锁集团、大型超市的内部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但与供货商等的外部联系依却仍停留在纸质单据上,没有统一平台,亟需建立农产品流通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机具,提高果蔬农产品的流通效率。

3.3 “链态”主体应统一协调各参与者的利益

各条“链态”能否有效运作,取决于链条上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建立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调研发现,“链态”中的参与者都属于独立的法人,由于其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造成同一“同一链态”的利益冲突,“链态”主体应协调各参与方的利益,从单纯的竞争关系发展为竞争―合作―协调关系。“链态”主体的协调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的协调,包括信息的搜集、加工和整理;二是物流的协调,包括农产品的贮藏、包装、运输等。“链态”主体的协调性制约着“链态”竞争力,因此,一定要加强其统一协调能力。

本文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流通支持系统研究与开发”(2009BADB6B03)部分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刘普合,申冬华,王勇.从“链态”看我国果蔬农产品流通渠道.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11).

参考文献

[1] 刘普合,申冬华,王勇.从“链态”看我国果蔬农产品流通渠道.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11).

[2]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报告.北京:国际农产品流通发展研究会.

第3篇

加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事关新世纪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福建省作为沿海省份,其地理位置及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地位,要求其必然要重视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分析了当前福建农产品营销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构建现代农业营销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福建;农产品;营销体系

1 当前福建农产品营销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

(1)营销市场功能齐全的大市场仍缺乏。

“目前福建1100多个乡镇市场中,露天、马路边市场占52.1%,有的甚至没有固定位置,水电供应紧张,仓储设施不足,交通通讯手段落后。”到2005年,福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平均年成效额3089万元,比同期工业品综合市场平均3.18亿元少68.9%。目前全国规模较大、功能较齐全的市场有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的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广州的花卉市场等,但绝大部分市场是从生产、加工到市场销售均存在参与个体和组织众多、规模小、层次低、离散性强、辐射面窄、联合性差,社会组织化程度弱等问题。

(2)市场主体结构呈“多段众元式”畸形状态。

以蔬菜流通过程为例:国家(上地所有者)――菜农(生产者)――产地中间商一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者,要经过五六个环节,存在多重中介主体。

(3)农产品流通市场领域以政府组织和农民个体为主。

一方面政府行政经营,市场化程度低;另一方面在流通领域形成了一个由农民组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贩卖大军,层次低,致使市场发育不良。农产品销售反映到生产上是多了砍、少了赶,产品质量下降,市场波动大。

(4)市场营销手段滞后。

福建农产品销售以集贸批发市场直销为主,约占农产品商品量的80%以上,配送,期货交易等比例小。农产品加工比重小,约占其商品产值33%,品牌销售为起步阶段。

2 构建现代农业营销体系的具体措施

2.1 高起点规划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福建已初步形成农产品产销衔接的市场体系,如福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厦门同安的蔬菜市场、漳州的天香蕉市场、永春、长泰的芦柑市场、安溪的茶叶市场、古田的白木耳市场、宁德的黄鱼市场、莆田的批把市场、东山的芦笋市场、拓荣的药材市场等各具区域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但档次仍较低,与国际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水平比仍有很大差距。我们应根据我国国情、福建省的实际发展水平,经过多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实践,并借鉴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高起点规划建设。今后福建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需把握以下3点:

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农产品营销体系的建设实行分级规划与管理,省一级负责规划全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扶持建设具有全省性或区域性影响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期货市场,制定品牌绿色标准营销战略;地市负责规划本地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扶持建设地区中小型批发市场及大型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健全产销协会体系:县以下负责规划当地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扶持建设集贸市场,抓好产销大户培育。二是重点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布局建设。目前,从福建整个农产品市场体系来看,产地批发市场是最薄弱的环节,如南平市的粮食,笋竹,宁德拓荣的药材,古田、屏南、寿宁的食用菌、蔬菜等。应按照“十纲要”的要求,把产地批发市场作为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三是坚持以改建扩建为主,新建为辅。新市场在培育人气,要把生意做活做大,是个艰巨复杂的过程,风险较大。而在原有市场基础上扩建既可投资少,又风险小。

2.2 加速农产品市场营销信息网络建设

根据现代国际市场服务功能的要求,加强对批发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通讯、信息网络、电脑结算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等:进一步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整顿市场秩序。日本、美国、韩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农产品市场营销信息网络是由中央政府出资、国家农业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公众信息网,它收集、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当日交易信息,无偿为广大生产者、营销者、消费者、有关研究部门和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信息网的有效运行,强化了农产品流通各环节之间、各地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对于促进全省、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的形成与发展,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建立大市场、大流通格局,都具有特殊的凝聚和粘合作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应作为国家扶持的一个重点,可作为数字福建的子系统来建设。

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卖中应大力推广电脑统一结算。这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活动,革除现金对手交易不安全、扯皮纠纷、偷税漏税、滋生腐败等诸多弊端,从根本上杜绝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假币流通,提高交易效率,提升市场管理的层次。

2.3 壮大各类市场主体营销规模

一是根据目前福建省农民个体或联户运销商和各类合作组织已成为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生力军,但营销规模小,流通环节多、成本高,损失浪费大等实际情况,在进一步增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流通功能的同时,着重引导农民和各类农产品产销协会合作组织在自愿互惠基础上组成规模较大、关系密切的运销联合与合作,通过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产品营销规模化、系列化、集约化,提高流通效率。二是大力培育、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民产销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或代购代销,促进产销衔接。三是加大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转变经营机制,增强自身素质,加强国有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网点动作功能,增强其参与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活力与能力。四是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与工商企业、外贸企业、供销社的经济联合,优势互补,联手闯市场、增效益。五是以全省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载体,鼓励合作兼并,大力培育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商、中间批发商等商人组织,以方便农民出售农产品,变分散小批量上市为集中的大批量交易。

2.4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通过龙头企业上联农户、下联市场,将产前、产中、产后有机地联结在一起,与广大农户结成较为紧密的共同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户组织化程度,降低了农户在生产中的自然和市场风险。事实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农产品的营销,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目前福建各地围绕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应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应立足农业求发展,继续发展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适时引导其向紧密型方向发展。切实加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基地建设,扩大其覆盖面,使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成为一方农产品市场营销流通中的“航空母舰”。

应充分发挥福建省7家国家级、100家省级龙头企业及各地市的龙头企业在营销活动中的辐射、示范及对农户的保护、带动作用。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绿色标准名牌营销战略,提高农产品加工精度与深度,用优质品牌开拓和占领市场。

2.5 兼并整合发展优势农产品批发市场

为了更好说明问题,我们先对目前福建各类市场经济效益进行比较分折。

从以上各类企业综合分折我们可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负债率较低,销售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较高,因此我们现阶段应重点抓好这3种形式批发企业市场建设。具体说:

一是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沿海城市的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整合、外引内联,深化改革,优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3种企业市场组织形式。努力将市场做大、做强,以降低成本,发挥市场对一方经济的带动效应。可以将一个大、中城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整合为一个市场法人,一下属系列化的专业市场。龙岩、宁德、三明、南平等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也一样进行整合,推行大市场、大法人的形式。

二是抓优势批发企业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这类企业市场应是市场诚信的模范,构建童叟无欺的诚信大厦。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三是推广绿色销售。目前市场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直接危及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是广大消费者最为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件事。解决这个问题,重点应从生产环节抓起,把住“源头”,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监督;另一方面,应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和消费安全,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集贸市场都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配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技术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或允许进入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销售。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责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是依托市场发展期货、网上交易,培育一大批农产品营销投机商,为农户生产减少远期风险。

3 构建现代农业营销体系的组织政策保证

3.1 完善政府支持保护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

为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国内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和保障农业劳动者的利益,必须健全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和对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有效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发展有效调控这“看得见手”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支持保护和宏观调控应遵循市场规律,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和有关国际规则,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包括:增加对农产品营销市场体系的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教育与推广体系的资金投入;完善对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储备调节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定期向社会农产品中长期发展计划,供求信息,特别是预测性的信息;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的法律法规、扶持发展各级农产品营销协会等。从而为福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3.2 各级政府积极组织领导、给予政策保证

福建各地、各部门应将构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作为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将实施情况列入党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应在全社会营造提升福建农产品营销体系档次的良好环境,省及各地在制定实施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限发展规划时,应将提升农产品营销体系档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还应及时性配套出台综合性扶持政策,切实在专业市场建设、企业改制、协会健全、大户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促进全省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丁中文、陈奇.福建农业科技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

[2]严官金.农业与农村现代化[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日本 农产品 批发市场 借鉴。

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和我国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对于在农业生产上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中国来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 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

〔1〕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 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

〔2〕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

〔3〕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 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货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

〔4〕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 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5篇

[关键词]日本 农产品 批发市场 借鉴。

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和我国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对于在农业生产上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中国来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

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1〕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

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2〕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3〕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货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4〕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5.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全程监控与可追溯系统,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工具。

此外,政府应该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的资质认证,交易主体承担保证经营农产品安全无害的义务,如出现问题,取消其经营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建立农产品物流信誉保障体系,实行对农产品供应人、承销人和零售商的备案、不良记录通报制度和农产品安全责任连带制度。通过系统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手段的实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山城宏。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J].中国市场,2004, (09)。

〔2〕刘文杰,韦 恒,国外农产品物流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24)。

〔3〕大河内。日本批发市场交易规则讲座[J].参考资料, 2004, (02)。

第6篇

北京作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如何保障首都食品供应安全,从流通领域为首都食品安全把好关键一关,既是市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京城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

2010年8月,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新发地国际绿色物流区(简称国际绿色物流区)建设工程正式启动。作为推动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简称北京农科城)建设的重点项目,在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主任贾敬敦看来,国际绿色物流区是北京农科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希望以现代服务业引领现代农业走一二三产融合之路,通过资本、技术、信息等现代服务要素的聚集,打造国际化的绿色农产品交易平台,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带动农业企业增效发展,促进优质、安全、生态、高效的农产品产业链建设,保障首都食品供应安全。”

三年来,国际绿色物流区建设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构建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形象相适应的现代化、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走出了一条全新的路子。

科技护航

引领农产品安全模式

据介绍,国际绿色物流区是北京市科委为解决首都食品安全而启动的“北京新发地农产品安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重要成果,项目整合了京郊科研院所、企业、检测机构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科技资源,开发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安全追溯系统、网上拍卖及电子结算系统、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应急系统等五大系统和农产品进出口“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新发地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天都会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车,在市场巡查和抽样检测。工作人员主要测农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30分钟就能出检测结果。对于检测合格的蔬菜,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都会发放“放心菜证书”。

批发商在与客户交易时,通过IC卡驱动电子秤,可打印出带有生产企业、批发市场、批发商、产品信息的一维条码与二维条码产品销售单;还可以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集成条码、手机短信、触摸屏计算机、扫描枪和互联网终端等技术,实现多种方式产品溯源。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可通过相关信息追溯到批发商及原产地。同时,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应急的系统运行,对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悉,该项目从检测和追溯两个环节严格把关,实现了“生产可记录、运输可监控、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进出北京的农产品安全,探索总结出大型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流通的成功模式。

目前,该模式已经推广到北京其他5家批发市场及天津、云南、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积极的影响。

项目落地

描绘都市农产品物流前景

按照北京农科城以现代服务业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理念,科技部和北京市科委连续支持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重大科技改造项目,引导技术、信息、资本等现代要素向新发地聚集,改变传统物流交易模式,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物流科技园区,带动优质安全食品与农产品产业链建设,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带动农业企业增效发展,带动都市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基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安全科技示范工程”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借助北京农科城新发地国际绿色物流区这个平台,2010年以来,新发地承担了农业物联网技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用示范、新发地农产品现代物流科技示范、北京绿色农产品(果蔬)供应链科技示范等科技项目。

这些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通过国际绿色物流区高效、便捷的服务面向国内外客商,带动了全国各地的高端农产品在京销售,实现了“农产品品牌和营销管理在京,生产加工在外”的总部经济发展模式,体现了北京农科城建设发展思路,并科学有效地落实在新发地“内升外扩”发展战略的细节上。

这些项目的一大特点,就是将农业物联网关键技术和产品、信息传输技术产品、信息融合与决策方法与系统等成果应用到市场经营管理中,以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带动上游生产基地,辐射下游超市分销,实现了农产品物流品质监控动态化、物流组织有序化,呈现出物流、人才流、信息流高效运转形成的价值体现,全面提升了北京市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

统计数据显示,仅通过打造农产品(果蔬)供应链体系,就可带动新业务增收2亿元以上,净利润增长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物流成本可降低10%-15%。

重新布局

化解流通环节难题

近年来,在“内升外扩”战略的指引下,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提档升级,以国际化标准为八方客商提供农产品交易、流通、加工、检测、展示、展销、直销等全方位服务。此外,新发地采用承租、托管的方式,大力推进“市场扩张”战略,分别建立了“一大四小”农产品批发市场,把新发地批发市场打造成首都高档农产品交易中心。目前,已经在上海、石家庄、张家口、赤峰、鞍山、襄阳等建设了批发市场,并形成以北京为中心的连锁经营模式,极大地保障了首都农产品供应。

在科技部启动的“十二五”农业科技计划项目中,“绿色储藏与冷链物流”重大项目也将应用于北京农科城。今年5月,北京新发地高碑店农产品物流园项目将在河北省高碑店市奠基。该项目重点打造21万吨级现代冷链物流园,将成为中国最大的冷库集群。

同时,国际绿色物流区的发展也吸引了南非、德国、加拿大等16个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商入驻,常年展销100种来自不同国家的绿色果蔬;促成了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台湾最大贸易商成立新发地国际贸易公司,实现国外基地直销;京郊10个区县、100家绿色农产品合作社也从这里将自己的高端绿色农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实现增值增收,助推了北京向国际化城市迈进的步伐。

应该说,北京农科城构建的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通过订单销售、定向配送、定制服务,降低流通成本,打造出安全、高效的农产品物流与供应链,带动了100个安全生产基地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提高了京郊名优农产品在首都高端市场的占有率,保障了首都农产品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

数字对接

盘点新发地增长变化

今天的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天向各地提供各种农产品。北京70%的蔬菜、80%的水果和90%以上进口水果都来自这个市场,成为首都名副其实的大“菜篮子”和大“果盘子”。

三年来,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借力科技项目,从需求入手,将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产业链注入创新要素,用一组鲜活的数字告诉人们,现代都市农业农产品流通产业蕴藏着的巨大潜力。

三年来,国际绿色物流区对接泰国、智利等国的7个生产基地、20个品牌超市,以及和北京200多个社区便民店进行直销,衔接完成流通环节的“最后一公里”,构建起“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的快速安全配送体系,实现从生产基地到消费市场的全程物流监管和食品安全监测。

建设发展中的国际绿色物流区,推动农产品出口量增加20%;“一站式”服务为海外客商节省成本30%,使进口绿色食品价格明显下降;实现与65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150个国内外安全生产基地对接;促进了31个省市和世界23个国家的农产品来新发地进行交易。

2012年,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600多亿元,比2011年增长23%;2013年上半年,新发地市场交易额260.04亿元,交易量564.65万吨,其各项经济指标显示: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严峻的形势下,交易增幅放缓,呈逐月上升的走势,为完成全年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7篇

农批市场的性质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专门进行农产品买卖的交易场所,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固定场所、必要设施、先进的联络设备、集中的信息传递手段,再辅之以完备、周到的配套服务,以保证农产品交易的正常进行。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是简单的商品中转站,从世界批发市场发展趋势来看,批发市场具备“商品集散、财务结算、信息传播和形成价格”四大功能。它通过提供场所、服务、规则,吸引周边尽可能多的交易者进来,有助于形成合理价格。如果参与者众多,形成价格的指导意义就越接近真实价格,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效率可以通过参与者形成的价格的真实程度予以反映。从这个意义来说,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必须围绕上述四大功能的实现来进行完善,逐步把批发市场建设成为商品的集散中心、信息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统一结算中心。

农批市场的组织结构

自2000年以来,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经历了大幅度演变,实现了国有与民营、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连锁配送与、信息网络与数字技术等有机结合,并逐步朝着规模化与批发功能日益演进,呈现传统模式和新兴模式之间竞争与共同发展的共生局面。

(一)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我国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2006年为1482家,这些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主要有国有商业、集体商业和民营商业三类成分。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兴办者和经济成分存在较大差异,但无论是哪一形式,均采取企业经营的方式来进行经营。从市场组织和运营方式看,政府投资开办或控股的市场仍有一定优势,会员制非营利性市场仍有较大吸引力,多种主体投资的股份制市场将有新的发展,企业化管理和运作的市场更具发展潜力,多种经济形式出现融合发展的局面。

但从治理结构来看,由于投资兴办者差异较大,就形成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复杂的治理模式,只有少数近年创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相对规范的企业治理模式。这种复杂的治理结构和模式,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挥上述四种功能时就存在着种种制约条件。

(二)传统市场和现代市场共同发展

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既有大量的传统摊位制的对手交易模式,还存在试行连锁、、配送、拍卖等现代营销方式的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并进一步结合网络交易、仓单经营等符合批发市场运作的现代交易方式。因此,目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参差不齐、发展规模差异很大。

应积极促进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全国联网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传统市场和现代交易方式的有机结合,推动批发市场朝着适应现代流通改革要求的方向发展。

(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共同发展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呈现从传统经营模式向电子交易模式转变,并且呈现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共同发展的态势。在信息技术发展推动下,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大力发展粮食电子交易。这种模式一般实行交易会员制或网员制、交易保证金制、结算准备金制、履约保证机制,实际上,这种无形市场正在逐渐演变为即期和远期结合的方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大宗农产品的电子交易市场。

因此,在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情况下,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现货拍卖、电子拍卖、远期合同交易,发展即期交易的同时,推动远期交易的发展,这对于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集散和信息功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其前提是这些市场运行规范,有可靠的履约机制,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四)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日益结合

近几十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了对信息技术的利用,开始由商品信息由实物转为电子信息,又进一步增加预定货信息,还进一步增加展示功能、预期信息等新的功能。

这些交易市场的特点是,交易方式采用最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组织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并将所有要交易的商品纯化为同样的标准、固化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格式条款,集中在同一市场进行自由竞价、自由买卖。商品集合竞价交易市场既克服零售市场面大量小、零散随机、挤压滞销的缺陷,也克服批发市场合同谈判成功率低、交易成本高、货款支付和货物交接脱节而容易造成纠纷的弊病,创造出有一种格式化的、标准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集合竞价交易模式。

(五)日益朝着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越来越向专业化市场方面转换,专业市场也越来越向批发市场转换,专业批发市场的数量、营业面积逐年上升,成交额大幅上涨,而综合市场则逐年萎缩。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日益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同时,专业市场日益朝着规模化和批发功能方向发展。而规模化的发展,又必然会导致大型或超大型专业交易市场越来越转向批发辐射功能,并逐渐把销售的末端留给零售商业和小型市场。

批发市场的效率优化

鉴于农产品市场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商品集散、财务结算、信息传播和形成价格”四大功能,结合多种经济成分、传统经营与现代经营并存、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并存、信息化和数字化结合、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发展趋势的组织结构特点,目前,批发市场的效率改进需结合四大功能的变动和特点入手,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公益功能的结合。

(一)四大功能的体现与延伸

在四大功能中,商品集散、财务结算是一般农产品批发市场都具备的基本功能,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息传播和形成价格方面,其中,形成价格与价格的权威性将成为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辐射力的体现。

1.实物集散功能的分化和发展。信息产业发展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流、物流的分离创造了条件,为以信息流和商流为主的市场发展提供了空间,也将推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集散功能的转变。

2.价格形成功能日益增强。随着农产品批发业务和信息功能的日益增强,以及电子交易系统的逐步引入,大量交易商的参与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粮食现货市场价格。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3.信息中心功能日益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对粮食信息的搜集、整理和的重视,也起到为社会服务的公益功能,发挥信息处理和信息加工的作用。

4.逐渐提升综合服务功能。从发展趋势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综合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完善,其中的质量检测、物流配送、货款结算等服务功能是影响市场整体功能的重要因素。因此,若想改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效率,需要提升上述服务职能。

5.新生的衍生功能的出现。为适应农产品流通和客户的需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尝试新的市场功能,比如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栈单交易,就起到衔接现货和期货的作用。期货市场的期转现,也是这种功能的体现。

(二)组织结构和效率改进的结合

上述功能,尤其是价格功能的体现,需要组织结构为之服务。因此,现就组织结构与效率改进的结合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第一,发展一些示范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完善其治理结构、配套服务、运行机制和保证履约的机制,吸引尽可能多的交易商参与交易,建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市场,实现汇集供求信息、发现价格的功能。

第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由粗放式经营转为集约式经营,完善农产品衍生服务功能。农产品进入超市之前,需要分检、初步加工、包装等工序,经检验合格后进入超市、餐饮等零售环节,这些分检、初步加工、包装等工序,争取成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衍生和服务功能,

第8篇

香港模式――长沙湾蔬菜批发市场

香港的对外贸易及其转口贸易较发达,自然资源贫乏,面积1074平方米,仅有深圳1/2,相当于北京大兴,仅有少量的蔬菜、水果、花卉、稻米、渔业,绝大部分农产品靠外地运进。

香港五丰行是我国内地鲜活冷冻食品香港统一机构,目前五丰行日均供应香港活猪7000头、活牛370头、冻肉及冻家禽170吨,水果90吨,蔬菜160吨,鸡、鸭、鹅等活家禽2。4万只,各种蛋类55吨。

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香港农产品批发市场――长沙湾蔬菜批发市场联手合作,共同满足香港农产品需求,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九成供应香港市场,出口业务兴旺。

香港长沙湾蔬菜批发市场,1965年6月在九龙长沙湾区兴建,建筑费达290万港元(其中有147万元由殖民地发展及福利基金拨付,余额由蔬菜统营处承担)。这个批发市场经经销蔬菜1995-1996年度24万吨,其份额占香港600万居民需求量每人按0.5公斤共计54.75万吨的44%,是香港市民吃菜的主要批发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性质为不以营利机构,主要经费来源是从经销蔬菜所得之菜款中扣除10%佣金。所有盈余,俱拨作促进统销服务及农业发展之用。

政府支持长沙湾批发市场为中心的产销联合体的若干措施:

(1)奖学基金:香港根据农产品(统营)法例277号第九(甲)段规定于1978年2月17日设立,提供奖学金、补助金及贷款以教育及训练现职或有志加入香港农业工作及经销农产品的青年。

(2)农业发展基金。从产销所得盈余,拨作促进香港农业发展之用。在1988-1989年度首先从盈余中拨款500万元设立一项农业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在新界展开复耕计划及其发展,目前这项基金已达7000万元。用于农地复耕,改善农业公用设施,培训农民,办展览等。

(3)其他服务。如贷款、蔬菜运输、测试农药残余、直销服务、办理信誉农场产品批销等。

台湾模式――台北市果菜批发市场

台湾的农会和生产合作社较发达,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其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采取拍卖制形式。台湾政府1973年开始辅导农民团体办理果菜共同运销,这种由农民团体集合农友零星生产的果菜实施共同运销,是一种比较经济的运销方式,不但解决了小家自行销售的困难,同时也增加了货品在市场的议销能力。目前农民团体果菜共同运销占90%以上集中在台北市果菜批发市场。该市场共同运销占有率蔬菜已达60%,青果约62%。

第9篇

大连水产品交易市场始建于1996年,到现在已经成立了18年,有“东北第一渔市”之称,是大连海鲜市场的晴雨表。今年对他们来说,可以说是不平静的一年,根据大连市城市发展规划,市场从去年11月底开始停止营业,随后,近千名户主跟随市场搬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新建的国际水产品市场。刚搬到新市场,他们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连水产品交易市场负责人孙女士说:“新市场一建好,业户大部分跟我们都过来了,但是又滋生了几个无序的市场,甚至也没有谁批,人家找块地就做了,业户去了就给几万。”

业户流失,竞争加剧,是大连水产品市场面临的新挑战。而这样的情况,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有出现,宁夏银川是一个只有200余万人口的城市,而近年来,这里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呈现大爆发的态势。

宁夏中卫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中伟介绍:“那么小的一个城市,已经有4家批发市场,而且即将还要再开一家大型的市场,这对我们来说是残酷的。”

为了留住业户,这家农批市场向业户开出了一系列优惠条件。

赵中伟说:“市场商户进入我们市场交易,免收费用,用的库房、摊位、卫生费我们都是免费的,甚至天冷了我们还要给暖气费,进入我们市场的商户我们还给予补贴,倒给钱。但是我们的股东还谈不上有回报,股东们已经赔得很厉害了。”

除了农批市场自己的损失之外,这一变相竞争更在商户间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据吉林省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一经营户介绍,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虽然市场方对他们实行了免租、免管理费、免进场费、免停车费等一系列优惠措施,但由于两个市场拼命打压菜价,加上全国各地的蔬菜纷纷涌入,客观上造成了供大于求,几乎没有利润空间,经营者难以为继。

吉林省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理提出:“国家应该根据城市的大小、人口的多少,控制市场的数量,不要恶意竞争。”

即便是获得补贴的供货商也叫苦不迭,虽然每车对他们给予了最多7000元、最少300元的补助,但由于新鲜果蔬保鲜比较麻烦,腐烂得快,加上恶性竞争挤压菜价,致使他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失,每供一车货多者损失两三万元,少则也要亏两三千元。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曾寅初分析称:“因为批发市场的门槛也不高,而且现在没有法律,规划也不完整,有好几个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恶性竞争,有人就专门划一块地,离你还不远,就跟你拉客户,竞争客户,结果通常是两败俱伤。”

据悉,近些年,各级政府都把农产品市场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流通的重要支撑体系和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纽带。在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大量民间资本如房地产业、餐饮服务业、乡镇供销业以及其他产业以合作方式纷纷投资圈地建设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农产品批发市场如火如荼迅速膨胀兴起。全国农贸中心联合会副会长纳绍平认为,主要由于政策导向宽松、行业规划缺乏、市场设立门槛过低三大因素造成。

纳绍平指出:“现在有一些新的资本在进入这个行业,用搞农产品物流等等相关的名义获取相关的土地资源,比较容易,也会有一些政策的优惠,所以说一些非原有的大资金的进入是一个比较主要的原因,第二个主要原因就是某些地方缺少统一规划,弊端逐渐显现。第三就是目前这个行业还是缺少监管,没有准入的门槛。”

农批市场涉及市场、经销商、消费者、生产者等多个环节,虽然市场竞争是行业充分发展的前提,但恶性竞争不利于企业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过度竞争会造成整个行业的资源浪费,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体系,扰乱农产品市场秩序等。

“在某些地方可能需要一个市场就可以,但是出现很多市场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第二个就是建设投资方面的浪费,一家市场还要建冷库等设施,两家三家同样也要建设这些设施,那它的投资,人力物力上,都会造成重复浪费。另外还有一块就是会扰乱市场秩序,甚至会对物价造成比较大的波动影响。” 纳绍平说。

农批市场一般都是经过先有市后有场的发展过程,先聚集消费群体,或者消费习惯,再设立市场进行经营,这样才能有效地产生市场效应,在目前的这种竞争环境下,行业间及从业者的自律意识还没有得到提升,更没有在这一方面形成规范、完善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