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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卫生管理

时间:2023-09-27 0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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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质量为目的,建立全覆盖、科学规范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机制,实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努力创建生态和谐宜居城市。

二、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县环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要将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居)”环卫管理体系,按照全覆盖、无缝隙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大环卫”工作格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实现城乡环卫工作一体化管理。

(一)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健全环卫工作督查机构,增加力量,加大督查力度。

(二)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对村(居)环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各村(居)要按照标准落实专职环卫人员,承担辖区内道路保洁、垃圾收集等环卫工作任务。

各乡镇要划定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接受辖区环卫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设施,加强管理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保洁质量,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转运压缩化、运输密闭化、处理无害化”运行体系。

(一)卫生保洁

城区环境卫生实行“全覆盖、全时段”保洁。城区广场、道路、重点部位、繁华地带、背街小巷、小区等要建立“一日两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制度。主要道路实行机扫人保,每日洒水降尘(冬季除外);乡镇、村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城乡结合部、企事业单位、乡镇驻地的所有道路、街巷和村庄主要道路及其周围等实行“一日一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乡镇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镇域范围内(特别是省道、县乡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白色污染。

省道、县乡连接路要建立每日清扫和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公路路面及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卫生管理,确保无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加强水面卫生保洁管理,要明确任务,实行专人管理,河道、水渠、水库、池塘水面及周边无漂浮物、垃圾和杂草。

(二)生活垃圾收集

城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小区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其他小区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工作由县环卫部门负责,年内袋装化收集达到30%以上。各乡镇环卫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快配套压缩式转运站建设。镇、镇所辖各村(居),年内必须合理布局和建设垃圾池,力争购买垃圾压缩车,实现两镇垃圾收集压缩化。其他乡镇要参照上述两镇办法试行,

配足垃圾收集车辆,3年内要完成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村庄要按照2-3处/千人的标准在适当位置建设垃圾收集池(房)。

环卫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工作,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容器或收集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

(三)生活垃圾运输

镇、镇的生活垃圾要统一纳入城区生活垃圾运输体系。镇政府可以委托所属环卫机构购买清运车辆,将所属村(居)的生活垃圾运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也可以由各村(居)自行清运,但必须到县环卫部门办理运输手续。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密闭式或压缩式,要统一编号,统一车体颜色,统一标志。严禁生活垃圾撒漏和渗沥液滴漏。

(四)生活垃圾处理

第2篇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卫保洁水平,营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管理范围

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包括:县城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市公园、街心游园、广场绿地、河湖水系水面、滨河滨湖观光道路、城中村街道、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

保洁标准

按照城市管理上水平的总体要求,主城区环卫保洁实行“四道工序”,即一扫、二冲、三擦、四捡;达到“六不”、“六净”、“五个一样”。“六不”,即:不见积水、积雪、积冰,不见杂物,不见人畜粪便,不焚烧树叶、垃圾,不漏收堆,不向明沟、暗渠、收水口、花池、树坑、绿地等设施内倒垃圾。“六净”,即:路面净,道沿净,人行道净,墙根、树坑、电杆净,果皮箱净,收水口净。“五个一样”,即:白天晚上一样,主道便道一样,检查和平时一样,晴天雨天一样,大街小巷一样。

保洁时间

主干道每日在4:00-7:00、13:00-15:00(冬季推迟30分钟,夏季每日洒水两次),两个时间段分别完成一次洗扫、一次洒水,中间拣扫,全天候保洁。

次干道、背街小巷每日在4:00-7:00、13:00-15:00(冬季推迟30分钟),两个时间段完成一次清扫,在9:00-12:00、16:00-19:00不间断进行拣扫,7:00-19:00,12小时保洁。

城市公园、街心游园、广场绿地、河湖水系水面、滨河滨湖观光道路、城中村街道、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环境卫生清理,由各责任单位参照有关标准自行确定。

管理区域和职责

(一)县住建局

1、负责兴源河以西、益民河以北、玉泉河以东、民有河以南城控区内街路(含玉泉街全线,不含万泉大街和长安大道,不含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民有河、漳河湾河岸路)路面、便道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2、负责长安大道(玉泉街至万泉大街)道路及长安大道(玉泉街至邯大线交叉口)两侧绿化带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3、负责邯大线上下线(广平县界至玉泉大街以西)道路及其两侧便道、绿化带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4、负责育才街、洹秦巷、建安路、永乐街、魁星街、民政胡同、邮电胡同、广电局东侧胡同等城区背街小巷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5、负责生态公园、三角公园、县标公园、孔融让梨文化公园、河心公园、魏都·黄河水景园观光带以及管辖的道路交叉口街心游园、广场绿地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6、负责长安河、天河(万泉桥至魏泉桥段)、魏源河、景观湖、民有湖及其沿河、湖的河道、河岸路、河岸绿化、跨河桥梁等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及水面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打捞工作;

7、负责安漳桥(即长安大道跨漳河湾桥)、长安桥(即长安大道跨兴源河桥)、龙乡桥(即县标北老定魏线跨景观湖桥)、开元桥(即开元路上河里村北桥)、益民桥(即老定魏线跨益民河桥)等桥梁日常保洁工作;

8、负责建成区内管理公厕的日常保洁工作;

9、负责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10、与魏州街道办共同负责建成区内住宅区卫生管理工作。

(二)县规划局

1、负责勤廉文化公园、神龟驮城文化公园、益民山公园、日晷文化公园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2、负责益民山公园周围环形道路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3、负责起航广场、嬉水广场、台地广场、德孝广场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4、负责玉泉河(开元桥至玉泉桥)河岸观光路、河岸绿化、滨水码头等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建成区长安大道(玉泉街至邯大线交叉口)中间绿化隔离带卫生清理;负责长安大道(万泉大街至邯大线交叉口)道路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2、负责万泉大街主路面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3、负责邯大线、新老定魏线、魏峰线等省、县级道路上交通桥梁的日常保洁、垃圾清理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县水利局

1、负责城控区内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玉泉桥至益民河)、民有河、漳河湾及金龟湖、墨池·礼贤台及其河道、河岸观光路、河岸绿化、跨河桥梁、滨水码头等设施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2、负责河湖水面上的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五)各专业市场

负责本市场内的道路、公厕、垃圾点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六)魏州街道办、魏城镇、德政镇、东代固乡、棘针寨乡、仕望集乡

1、负责配合县直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县直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范围以外本辖区内的垃圾清理、卫生打扫等工作;

3、负责督促各城中村居委会做好各自村内道路、公厕、垃圾点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七)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负责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厕、垃圾点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八)建成区内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楼体、楼道、院落、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

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各有关乡镇(街道办)、县直各有关部门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对所负责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排查活动,把需要整改的部位进行登记造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并建立完善卫生长效机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明责任,各负其责。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要与各有关乡镇(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签订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也要层层分解任务,压死责任,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区开展城乡卫生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和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为抓手,以创建文明城区、乡、村和适宜创业发展的生活居住环境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大整治,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建设力度,创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大打一场城乡环境卫生翻身仗,努力塑造清滞卫生、环境优美、文明向上的新形象,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和不断深化宣传、教育、建设和管理,达到:全乡人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养成讲卫生、守秩序的良好习惯,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机构健全、运行高效、责任落实、管理到位;环境建设投入不断加大,环境卫生设施逐步配套完善;城乡环境整洁、有序、优美,路净、水清、气新、墙洁、灯明、树绿、花香、景美。展现宜居、魅力的新形象。

(二)春节前目标:经过二个多月时间的集中整治,城乡各个角落长期堆积的垃圾全面清运处理,卫生死角彻底清除;群众的文明素质、卫生意识有所提高,乱扔废物、乱倒垃圾、乱烧垃圾的现象得到遏制和纠正;日常清扫、保洁、转运、无害化处理落实到位,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观,为全乡人民和回乡省亲的乡亲欢度新春度佳节,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祥和的环境。

三、整治要求

(一)集镇的主要干道、居民区的主次干道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要按照《区环卫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综[]209号),不折不扣认真组织实施到位。各村要监督环卫作业服务人员,认真履行环卫作业服务承包合同的义务,确保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

(二)各村要按照省、市、区、乡关于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定一整套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各村要按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工作目标,制定完善《村民环境卫生公约》、《村庄环境卫生保持制度》、《保洁员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员职责》、《公厕垃圾收集池等环卫设施管理规定》等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2、组建一支农村专职保洁队伍。各行政村要招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保洁员。保洁员数量根据村域面积和人口数量确定,原则上每千人人口聘用保洁员不少于2人。每个村应与保洁员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每天清扫保洁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工作报酬等,并为保洁员配备必需的保洁工具、运输车辆及防护用品。

3、建设一批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各村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一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池、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每5-10户建一个,服务半径50米左右;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在交通便捷的位置设立3-5个垃圾收集池。

4、建立一个合适的垃圾处理运作模式。根据我乡的实际,目前各村以行政为单元,按照“统一收集、应地分类、综合处理”的模式。禁止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发生,待焚烧炉建成后,统一处理。

四、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年12月10日-12月20日)广泛宣传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城乡环境大整治工作,不断提高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村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突击整治阶段(年12月21日-年月28日)。各村开展城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全面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各村主次干道、居民区按照《区环卫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全面推行市场化运作;村成立完善保洁队伍,认真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确保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巩固提高阶段(年月日-11月30日)。各村按照整治要求,认真抓好保洁制度的制定完善、保洁队伍的配齐配足、环卫设施的建设、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落实,督查考评制度的建立完善,形成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考核评比阶段(年12月1日-12月31日)。在每月督查考评的基础上,由区政府组织配合考核验收小组,对各乡镇、村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大整治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计入绩效评估成绩,并评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先进乡镇、村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五、经费保障

农村村庄垃圾整治经费按照“民办公助、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筹措。一是人口在1700人(含1700人以下)的村庄,由市、区两级财政每个月分别补助500元清扫、清运费用;人口超过1700人的村庄每超过100人,市、区每年分别增补150元。市、区补助款主要用于各村垃圾清扫、清运补贴,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合格的给予拨付补助款。二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垃圾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综[]10号)精神,各村按照“一事一议”规定,按每人每月征收1元垃圾处理费标准向属地住户片收农村垃圾处理费。乡镇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综175号)要求,征收垃圾处理费。三是各乡镇、村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户,捐款捐物扶助农村垃圾整治工作,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年新列入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10个村,新建垃圾收集池的,按原则规定给予补助。

六、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形成合力,推动城乡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乡政府决定成立环境卫生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各村要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广泛宣传,营造气氛。各村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以及印发宣传单等载体,积极宣传城乡环境卫生大整治的目的、意义,结合开展创建文明村,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培养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制度,自觉做好房前屋后的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

第4篇

一、深化卫生城镇、村创建和长效管理。落实各县、区(*岛管委会、*湾北岸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村和职能部门责任,开展省级卫生城镇创建和长效管理,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省级卫生城市:贯彻《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不断深化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对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落实城市建设管理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深入开展创建和整改专项活动,提高创建和长效管理水平。各区和相应的责任部门于10月份完成省级卫生城市管理年报工作,由市爱卫会汇总上报省爱卫会。继续组织开展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定期检查评比工作。

2、省级卫生乡镇、村:根据省级卫生乡镇、村管理规定,加强对省级卫生乡镇和省级卫生村的长效管理。9月份前由县、区(*岛管委会、*湾北岸管委会)爱卫办对照标准组织检查,把检查结果和相应的年报资料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将于10月份组织复查抽查并上报省爱卫会。

3、创建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引导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村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国家卫生镇活动,并于9月份完成申报工作。年内各县、区(*岛管委会、*湾北岸管委会)分别组织和指网导1-2个乡镇、4-5个村实施创建卫生乡镇、村,力争全市有4-5个乡镇、15-20个村达到省级卫生乡镇、村标准。条件较好的县、区(*岛管委会、*湾北岸管委会)要在省级卫生乡镇中指导创建1-2个国家卫生镇达标。

二、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协同有关委员部门,促进以改水改厕、垃圾整治为重点,以卫生防病为中心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1、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继续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促进农村垃圾整治工作规划的实施,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推动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和运行机制的形成。

2、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完成省下达的“中央补助福建省资金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任务。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抓好饮用水水质卫生,以及户厕、公厕卫生管理工作,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网进度。

(1)农村改水:加强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协调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加强对各自来水厂站的水质监督监测和规范管理,促进自来水设施建设,提高自来水受益率。仙游县、荔城区各完成“中央补助福建省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30个饮水安全工程的监测任务。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类改水形式的水质卫生管理。

(2)农村改厕:指导开展农村厕所和粪便卫生管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促进农村改厕。秀屿区完成“中央补助福建省资金农村改厕项目”改厕1000户的任务。

开展农村各类改水形式的水质卫生管理,以及农村户厕、公厕科学使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督导。各县、区(*岛管委会、*湾北岸管委会)于10月份将农村改水改厕年报报市爱卫办。

三、开展城乡除害防病工作。落实各级爱卫会及其委员部门责任,开展以除害防病为重点的群众国卫生专项活动。

1、城乡除“四害”:

实施城乡灭蚊,创建“灭蚊先进城区”,确保年内“灭蚊”专项达标,防止蚊媒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协调开展两次统一灭鼠、灭蟑螂巩固工作,确保市区灭鼠、灭蟑螂各项指标保持在“先进城区”要求的标准范围内。

促进和指导开展城乡定期统一灭蚊、灭蝇、灭蟑螂、灭鼠工作,把农村“四害”密度控制在不足危害的程度。探索管理机制,促进日常除“四害”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组织城乡除“四害”专项检查或抽查。

2、环境卫生消杀:针对当地的地理气候特点,特别是在多雨可能出现灾情等时节,做好预防灾后可能发生疫病流行的准备,充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灾后环境卫生消杀,配合做好灾后疫情防控工作。

3、群众性卫生防病工作:适时开展以防治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等传染病为中心的群众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疫情。结合迎接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卫生日、卫生周等群众国卫生活动。

四、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在2010年4月份开展第二十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按照全国、省爱卫会“迎奥运,讲卫生,掀起爱国卫生运动新”的号召,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洁我家园,共创文明”活动,开展以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月活动,以及除害防病迎奥运百日活动,掀起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新。

五、强化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围绕爱国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月、周活动,带动经常国卫生宣传的深入开展。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为目标,全面综合整治农村河道(水库)水环境,落实河道(水库)长效管理措施,重现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自然风光,营造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为我县跨越发展、争先进位,全面建设和谐美好新画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整治范围

县内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为本次河道环境整治范围。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行洪区(包括可耕地)、堤防、护堤地及堤防外治河新增滩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区域。河道堤防安全保护范围为:渭河临河20米、背河100米;涝河、甘河临河20米、背河50米;太平河临河20米、背河100米;沣河临河20米、背河50米;潭峪河、皂峪河、曲峪河、栗峪河临河均为10米、背河均为50米;其他河道背河均为30米。水库整治范围为水库权属管理范围。

三、目标任务

以县内河道(水库)的清障、清淤和垃圾清理为重点,拆除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清除河道(水库)两岸建筑渣土、生活垃圾、杂草;清理河道(水库)沟渠两侧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农作物秸秆等杂物,确保河道(水库)两岸美观整洁;加大河道清污力度,有效控制河道淤积,改造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监测,严查企业生产生活污水、建筑泥浆、生活垃圾直排或倾倒入河事件;建立河道(水库)日常环境卫生管护机制,将河道(水库)环境保洁、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乡镇,形成“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河道(水库)环境。

四、责任分工

县管河道(水库)由各河库管理单位负责环境卫生一次性集中整治,交由相关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维护和保洁;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管河道(水库)由各相关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和维护保洁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督促协调全县农村河道(水库)环境卫生整治,做好环境卫生整治的技术指导、河道(水库)综合治理、水政监察执法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水务部门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通过入户宣传、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在沿河村组和单位广泛开展河道整治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春节前开展河道(水库)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和维护保洁工作,对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的县管河道,由县水务局、四城联创办验收合格后,交由相关乡镇负责做好维护和保洁工作,实现河道(水库)沿岸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水面漂浮物,使河道(水库)环境实现岸洁、水清、有绿。

(三)检查验收阶段。县水务部门协同县四城联创办成立考核机构,于月1日至15日分组对全县农村河道(水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高阶段。各责任单位和相关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要积极建立健全河道(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河道(水库)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使河道(水库)环境卫生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和县水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责任,推动河道(水库)环境卫生整治和维护保洁工作全面展开。

第6篇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一、目的意义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保持集镇干净、村庄整洁、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客观要求,更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全镇新建生活垃圾收集点595个(含集镇、集市垃圾箱),新建一个简易生活垃圾中转站,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装运和集中填埋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年3月10日至年3月15日)

召开全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和收集点建设动员会,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各村委会要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搞好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其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工作之中。

2、项目建设阶段(年3月16日至年4月30日)

各村委要将生活垃圾中转站和收集点建设作为当前一个中心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村委书记亲自抓,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4月底前要完成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落实简易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

3、竣工验收阶段(年5月1日至年5月10日)

镇成立四个验收组,各片片长任组长,以片为单位,组织交叉检查验收,对数量、质量不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主要措施

1、健全组织体系,组建镇、村、组三级环境卫生管理网络。镇环卫所负责监督指导全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片片长负总责,蹲、挂点干部具体抓各项工作落实。各村、组都要有机构和人员抓此项工作,每个村民小组必须聘请1人以上人数的环卫人员,人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镇环卫所。

第8篇

7月23-25日,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检查组将对全市6个县市区及98个乡镇办事处及风景区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并按照《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评估方案》、《市乡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评出省“十佳”、“十差”候选县(市、区)各2名,“十佳”、“十差”乡镇办各10名。检查组共44人分成6个小组,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对我市城区及各乡镇、办事处、旅游景点进行卫生工作大普查。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切实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责任区域卫生,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充分的迎检准备,确保这次迎检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有关工作

市直各战线、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召开所辖单位(包括在乡镇的二级机构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会议,部署安排好各项迎检工作。城区统一于7月22日(本周星期五)全天开展一次彻底大扫除。大扫除范围包括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办公楼、家属区和出租门面(各单位的出租门面由各单位督促业主清规范到位)。开展大扫除时,必须彻底清除死角死面垃圾、杂草、蜘蛛网和“牛皮癣”,疏通下水道,确保窗明几净、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各部门单位的食堂和库房要统一按要求安装好防鼠、防尘、防蝇设施,做好鼠、蟑消杀工作,摘除卵荚,清除鼠、蟑粪便。迎检期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岗值班(包括本周星期六、星期天),被抽查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热情接待。

二、明确部门单位职责

市白马灌区管理局:负责按对旅游景点卫生检查的要求做好白马水库的卫生整治,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清除白马支干渠白色垃圾,并按要求布置好相关设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园林、环卫、市政、城监、广告渣土、广场办等相关部门搞好公共绿地、绿化带、公园、公厕、城区下水道、城区河道的清洁及城区环境卫生和渣土及市场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并清除“牛皮癣”。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督促小餐饮店搞好卫生(重点是城区、旅游景点、乡镇所在地主次街道)。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各建筑工地搞好卫生整治,做到围栏作业、文明施工。

市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城监大队:负责抓好交通秩序的整治和维护,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营运及车辆乱停乱靠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汽车站、汽车东站、火车站搞好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各公交候车站点站棚的清洗,负责搞好县乡公路卫生及乱堆乱放整治,并填整坑洼路面。

市公路局:负责搞好国道、省道、娄涟高等级公路卫生及乱堆乱放的整治,并填整坑洼路面。

市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局:按对旅游景点卫生检查的要求督促旅游景点搞好卫生整治,并按要求布置好相关设施。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搞好农贸市场(包括公厕)、屠宰场的卫生清整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督促搞好畜牧水产市场的卫生整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搞好卫生清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学校(包括职业中专、乡镇中小学)搞好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监所: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督促各超市、商场、副食店、食品加工场所、酿造厂、宾馆、酒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店、歌舞厅、网吧、洗浴场所、小商店等各大小门店搞好卫生清整,并落实“三防”设施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市工商局要发动有电子屏幕的门店,在检查期间播发“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宣传标语。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乱堆乱放乱倒等现象的整治。

市农业局:督促农村清洁工程项目村搞好环境卫生整治。

市粮食局:负责督促粮食仓储库、粮油店搞好卫生清整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搞好城区除“四害”相关工作。

火车站:负责清除城区铁路垃圾。

第9篇

一、县城管理职能分工

(一)关于城区环境卫生的管理

1、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管理。住建局环卫处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八二三东路、八二三中路部分路段(文化中心至儿童公园正门口)、城南街、城东街、环城东路、桃城路、溪滨东路、溪滨中路、溪滨西路、人工湖北路(美湖酒店至人工湖闸坝至财政局套房围墙)等城区街道和中心广场范围内实行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保持18小时动态保洁,每天5:00-23:00为保洁作业时间(如遇重大活动,清扫保洁时间按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调整),实行20分钟考核机制,即零星垃圾在路面停留的时间不超过20分钟。路面保洁达到“四无”、“五净”标准,即无零星垃圾、瓦砾;无果皮纸屑;无积泥、水、污物;无堵塞窨井沟眼。路面、绿地、人行道净;窨井沟眼净;树穴、边角净;花台周围净;隔离护栏下净。在动态保洁时间内保洁责任道路无垃圾废弃物(包括纸屑、塑料、瓜果皮核、树叶、烟蒂、砖块沙石等各类明显杂物);果皮箱、垃圾桶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放置得当,及时加盖,关门;无明显积水、积泥,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步阶、墙根无明显杂草杂物,树穴无明显杂物。

2、次干道的垃圾清扫及日常保洁管理。由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

3、县、镇、村(社区)三级管理(包括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县城区按照产业化处理的方式,实行“村(居、社区)收集、城镇转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的处理达到统一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的要求;县城城区各社区聘请专门保洁人员,实行全天候保洁。

4、工业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同时负责引导企业把工业园区生产的工业垃圾集中清运到指定地点进行统一处理。

5、“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商家、店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即无乱扔垃圾杂物、乱泼污水、污物等,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包绿化”即按要求种草、栽花、植树、包管包活、绿化美化;“包秩序”即无乱摆摊设点,无乱堆放,无乱停车等。

6、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道管理。由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7、物业小区卫生管理。由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所属物业小区进行公共环卫设施的统一设置,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进行小区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垃圾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处理等工作。

8、单位家属小区管理。由各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属村(社区)委员会负责。

9、建筑工地管理。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施工场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必须全面实行密闭运输,坚决杜绝偷倒乱倒现象。待建工地要及时打围,做到场内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现象。

10、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由住建局牵头,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文体局、县广电局、县卫生局共同管理。

(二)关于市政设施的管理

1、路灯及夜景工程。夜景由住建局城管办组织专人进行巡查管理,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路灯由县供电公司组织专职电力路灯班负责维护。

2、市政井盖管理。由住建局城管办组织专人进行巡查管理,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对丢失、损坏的污水、雨水井盖,要24小时内组织更换、清理和疏通;发现电信、广电、燃气和电力井盖丢失或损坏,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并督促其24小时内更换。

3、道路护栏管理。由住建局城管办组织专员进行巡查管理,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4、市政道路标志线划定管理。住建局公用事业所协调交警、交通部门对县城城区内停车位,市政道路标志线的划定工作。

5、公交站台的建设和管理。由住建局公用事业所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6、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由住建局环卫处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单位所属公厕由单位自行负责卫生管理和维护工作;垃圾中转站由住建局环卫处建设、管理、维护。

7、污水、排水管网的建设管理。由住建局管网办对城区的污水、排水管道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8、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由住建局园林站和建业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对城区的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乡镇、工业区园林绿化部分由乡镇、工业区负责管理。

9、液化气供应站点的管理。由住建局公共事业所负责管理。

(三)关于市容市貌的管理

1、广告管理。住建局城管办和规划管理站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规划,负责户外广告及店面招牌设置的审批;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布条、横幅设置的审批并负责对城区破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城市牛皮癣”(包括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进行查处。

2、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由住建局城管办负责。

3、占道经营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负责城区乱摆摊设点、摊外摊、店外店无证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的查处。

4、违章建筑的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

5、桃溪流域管理。水利局负责清理城区河道(含人工湖)及沿岸两侧的环境卫生整治;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主要溪流、河沟垃圾、漂浮物等的清理工作。

(四)关于道路的管理

公路局负责所管辖的公路范围内(含公路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完善省市道、国道管护制度,及时修复损坏路面;加强所管辖公路沿线绿化管理。

(五)关于车辆的管理

1、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负责查处车辆乱停乱靠、乱停放、乱堵塞现象;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对机动车不按交通指示灯行驶、不按交通标线行驶、不戴头盔骑摩托车,以及行人乱闯红灯等行为依法进行严格管理。

2、行政执法局负责摩托车、非机动车按要求停放,查处未经允许影响城乡容貌环境的车辆进城,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3、行政执法局和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区土方车辆的运输管理。指定土方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的管理

由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店、排档;负责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的管理工作;查处公路两旁的乱排放污水、废弃物和排放废气的污染源;指导治理和控制工业生产企业、经营门店排污及烟尘排放。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宣传。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横幅、广告等形式,切实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素质,调动广大市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让更多的公民自觉参与进来。组织相关部门积极营造良好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文明礼貌的社会环境,形成“城市管理,人人有责”,“人民城市人民爱,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管氛围,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理解、支持、配合、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为城管工作与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队伍建设。为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建设,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能的作用,成立城区市容市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一楼,人员由县政府办、住建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桃城交警中队等部门抽调组成,督查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市容市貌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