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16:15:28
导语:在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抵押贷款 风险防控 法律制度
引言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因为有明显的优势并且满足银行信贷政策和国家政策,所以得到快速的发展,其贷款规模也在不断上升中。住房抵押贷款在发展过程中涵盖了很多利益,只有保持各种利益的平衡关系,保护消费者和银行债权的双重利益,才能够让住房信贷发挥出自身的功能。现在我国涉及住房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的正当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住房消费贷款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对于保护消费者和银行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视角论风险防控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得到快速发展,但地区间发展的速度和态势不均衡。为提升住房消费,增强改革住房制度的力度,国家制定实施金融和住房的政策,为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各个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政治制定具体措施,推动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但是因为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不均衡,个人住房贷款多为沿海地区,内地发展比较缓慢。
第二、住房信贷出现结构性的变化,向着住房消费贷款方向倾斜。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要求,商业银行设置的住房贷款结构从传统的支持开发贷款形式向着住房消费贷款进行重心转移。和其他贷款产品相比较,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风险较低的优质资产。
第三、住房金融市场开始规范性经营,内部结构更加协调。目前国家重视住宅产业的发展和加快住房改革的进程,让各家商业银行意识到金融在促进消费需求和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住房金融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所以从不同方式和不同角度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尤其是从1998年开始,在银行金融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共同引导下,商业银行提供数千亿的信贷,支持消费贷款和住宅建设,在服务质量、服务网络、品种创新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限制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的因素
第一房价比较高,居民消费能力较差。现在我国居民大部分收入用于消费生活资料,承受住房贷款利息的能力不足。另外房价高开发商住房销售和开发市场的管理比较松散,普通消费者承受的负担有所增加,提高银行贷款的风险。第二、相关制度比较落后,增加银行贷款的阻力。现在很多城市的住宅市场还不健全,市场机制的流通和运作不畅通就难以实现资源的生产与合理配置,为抵押贷款带来一定风险。第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补偿机制和风险风范机制不完善,银行缺乏投放贷款的动力。因为个人住房贷款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财产抵押制度不明确,可操作性低,评估机构不完善,抵押物价值和评估尺度难以把握。
(二)银行方面存在的风险
第一、风险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将楼盘交予住房贷款借款人使用,造成银行被牵扯进债务纠纷中,进而银行贷款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第二、风险来自于贷款人自身的信用。因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还款带造成银行利益受损出现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住房信贷风险中比较常见的一种风险。第三、风险来自于被按揭的房产。通常而言,被按揭的房产能够保证贷款的安全,但是因为按揭时间比较长,在此期间如果因为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会给银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导致银行住房贷款风险的原因
第一、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我国解决信贷纠纷主要运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的相关制度,出现法律调整不规范、按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二、银行处置抵押物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住房在抵押过程中抵押权难以实现、执行成本高和举证成本重、出现一定道德风险等方面。第三、没有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机制。因为我国缺乏房地产抵押相关的市场机制,银行难以运用转让抵押债权的手段来转移风险,从而导致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的态度不积极,限制了住房信贷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风险防控相关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对住房贷款所在的经济大环境予以改善,制定法律法规,健全住房信贷相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高住房贷款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制定和实施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实现抵押权益所具有的强制性,健全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对评估制度予以规范,提高评估行业的综合素质,公开、公平、公正的对房地产的价格予以评估。
国家要尽快出台如《住宅金融法》《住宅抵押保险法》《住宅抵押贷款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保险、贷款、抵押的相关规定和细则,建立房地产市场和担保公司处理纠纷的仲裁机构,为银行收回贷款、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形成比较完整的信用体系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实名储蓄制度;管理个人信用资源;管理个人信用档案;评定、使用、披露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义务、权益以及规范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运用强制方式将个人信用制度推行下去,为银行提供个人信用贷款时控制政策法律方面的风险提供必要的条件。另外要提高处罚违约行为的力度,对于恶意逃避个人贷款的,要将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结合在一起,保护银行的正当权益。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是特别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个人档案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以及转嫁风险等机制,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
(三)构建风险控制和评估系统,降低银行风险
第一、构建抵押贷款控制与评估的专门体系。在准确的信息条件下,让贷款评估和衡量风险从定性分析逐渐向着定量分析过度,从模糊定量分析转变到精确定量分析,以占据贷款市场的先决优势。第二、对住房贷款的模式予以改革。银行将贷款方式予以改进,能够分散和降低抵押贷款的风险,增强对低抵押贷款的客观需要,进而推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更加健康的发展。
另外建立健全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通过市场调整、购买、出售住房,对存量住房予以盘活,合理配置住房资源,有利于扩大内需、培养市场,推动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在货币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更有助于控制和规范金融机构住房贷款的风险。
四、结束语
我国现在处于建设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社会经济领域中,需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法律体系的健全。现阶段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对不同的经济关系进行调节、认识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予以处理等,而住房抵押贷款和人民的生活关系特别密切,所以司法部门应该在认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住房保障制度、贷款相关法律、贷款风险转移等方面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法律政策,推动房地产和银行业走上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近年来,江苏泗洪、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民间融诉讼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间融资的风险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壮大,其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暴露出的风险性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旨在分析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成因,并试图探索降低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Ande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与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税收、法规等。
高峰(2001)认为,国家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过于严厉的管制,对于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民间金融业务创新应当给予鼓励,以扩大我国金融创新的空间范围。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狭义视角对民间融资的某种风险进行研究,而从制度这个视角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文献较少。 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试图从制度这个视角探究相关风险的成因, 同时寻求推动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 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 3.38 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 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 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 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2011 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 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 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 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 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 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②法律风险。其一,高利借贷风险。根据 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维持在 2%~8%之间,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同时,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 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 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 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 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 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 据调查,在浙江温州 1100 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 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 另有 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 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 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 800~1000 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 3.9~4.3 倍。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 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 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 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 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银行间市场 7 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 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做整体全面的规范和调整。民间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只能参照涉及民间融资的现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然而,针对错综复杂的民间融资环节,这类法律法规尚缺少准确的细则。而且,现存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逻辑性和统一性。尽管《宪法》赋予了市场主体借贷自有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某些民间融资活动,仍可能被《贷款通则》等定性为非法融资活动。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是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交易活动尽快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通过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监测系统获得的相关监测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学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 Finance 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参考文献: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学报,2010,(06)。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信贷资产证券是指将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作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所谓的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具有稳定流动现金其中的一部分资产,经整理后建立一个资产池,并将能产生的现金收益作为资产发行的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本文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针对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关系错中复杂,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
(3)信息风险
在商业信贷过程中,信息风险尤为重要。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值得借鉴的是:第一,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第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第三,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业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
(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
(4)加强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场整改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
(5)规避操作风险。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 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1.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者对贷款的偿还依赖于未来收入预期,但是未来收入预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旦经济形势或是购房贷款者自身等因素导致了未来良好收入预期没有实现,必然导致还款压力,债务人有可能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社会上还存在部分“假按揭”现象,即房地产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作为购房人,通过这些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套取银行机构贷款的行为。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除以上外,虽然我国居民抵押的房产理论上可以收回拍卖,但由于我国的关于房地产处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带来处置上的难度。
2.土地贷款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土地交易、资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投机性极大。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现象不仅延续至今,而且更有新的发展。国土资源部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中发现土地违规方面存在问题的有2.38万件,涉及土地20.12万公顷。这些土地要么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没有纳入国家的质量监管系统,要么并不是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农村基层组织、企业签个协议,就向银行贷款,土地的取得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此外,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规定引发垄断,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部分当地的开发企业凭借与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取大量廉价土地,或者开发获取高额利润,或者加价倒卖谋取暴利,从而诱发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规、违法和腐败现象,并加重非当地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为规范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良性发展的法规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
1.商业银行风险之法律规制
(1)设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对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调查工作。银行在给开发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贷款支持时,要先对开发商的综合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做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应协助开发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办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和其他手续,并领取他项权证,这是在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见证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产商贷款后的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资不抵债的情况。期房按揭中,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贷款房屋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房产销售款挪用现象的发生。即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专门机构与被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负责被监管人某些房地产资金的入帐、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审查被监管人的资金入帐和投向,从而保证这些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和销售款能够被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防止被开发商挪用,预防“烂尾楼”的出现,进而保证购房人所付款项的安全,避免了购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潜在风险。(2)以目前法律框架为依据,完善内部相关制度。首先,加强政治、道德、法律建设,规范约束银行员工的思想。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当作“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较高的道德情操,增强职务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遏制金融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能够有效克服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这种方式使银行只专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上,减轻了银行负担。而律师的专业审核也避免了许多虚假证明文件。最后,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减少内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经营,建立防范网络,搞好内外防范,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2.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之法律规制
(1)尽快完善当前信用体系相关法律体系,使得对于信用系统维护和个人或企业的违信事件发生时的处罚能够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制定对于信用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规,依法对违反诚信原则、做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违规行为严重性依法进行惩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对于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发生,应实施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罚,甚至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违反诚信原则,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个体,应对其借贷规模、资金运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银行系统内,提高对该不良信用行为人的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甚至将该不良信用行为人拉入“贷款黑名单”设置为禁贷者,禁止从事任何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等等。(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体系。信息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内容较多地限于宏观信息的公开,而对微观信息的公开,如个人缴纳税费、个人信用卡透支情况等还远未能达到满足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的开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确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构成威胁的信息采集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行为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下向社会做最大限度的公开。(3)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购房人及其信用真实性的调查工作,同时向银行出具独立调查报告,并为该报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一切实可行的控制风险的方案。银行依据该报告决定是否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这将预防商品房预售按揭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贷款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以及假按揭的发生。并且,如果律师事务所审查失误导致银行发放贷款造成了损失,银行还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实现转移风险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险也是银行转移风险的通常做法。这里的保险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约保险,即保证保险。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履约保险主要是指在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保险公司赔付后,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偿。由于我国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国尚无成形的《房地产保险法》,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引入此类保险,因此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履约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产土地贷款之法律规制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优势广受欢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额宝资产余额达到556.53亿元,余额宝的大热,带动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蓬勃发展,苏宁、京东等电商大佬进军互联网金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腾讯、新浪、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联网金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学术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界定和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Frank Allen, el at(2002)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的状态[2]。谢清河(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通过Internet或通信网络,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还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张晶(2014)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和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新状态[4]。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概念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渠道,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融合生成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联网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线上延伸。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①。徐显峰(2011)则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具有优势的独立机构且与银行签约,当用户进行商品交易时,这些机构协助用户完成资金的转移[5]。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通信、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技术,协助商品买卖双方,实现资金转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王维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动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指借助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
据Enfodesk易观智库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比上年增长43.2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比上年增长56.9%,与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动支付增长却是爆发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高达13010亿元,比上年增长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见图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中银联商务、支付宝和财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额占比依次为42.51%,20.37%和6.69%,占据约70%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支付宝占比46.57%,财付通占比19.29%,银联在线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场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变化很大,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到69.9%,拉卡拉挤进三强,占比17.8%,财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银联位于第五位,仅占1.5%(见图2)。总体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张速度趋缓,进入了稳定增长期,未来的增长关键是与金融深度合作下的业务拓展。
(二)融资模式
王曙光、张春霞(2014)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界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中充当中介,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7]。邱冬阳、肖瑶(2014)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该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资金供求者之间的匹配,实现资金融通[8]。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融资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阿里小贷、P2P网贷和众筹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将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台上累积的客户信息,转化为客户的信用评级,来实现了量化放贷,具有金额小,放贷便捷等特点。目前阿里小贷的业务涉及B2B会员的阿里贷款,B2C、C2C的淘宝贷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三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从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贷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放贷65万户,累计发放贷款额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2%。阿里小贷的成功,弥补了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电商平台加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贷)最具典型性,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完成资金融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融资过程中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资信状况,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贷款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的P2P网贷模式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认证模式和非典型P2P网贷模式四类。在无担保线上模式,P2P公司是单纯的中介,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不进行担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贷。在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贷款催收,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还要先行垫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此类模式。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典型代表为合力贷,要求贷款金额高于限额的借款人进行现场审核;非典型P2P网贷模式是我国特有的P2P网贷模式,主要也是线下进行,资金借贷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P2P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P2P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各种理财产品供贷款人选择,宜信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末P2P公司数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长253.4%,P2P贷款规模为89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4%(见图3)。预计未来几年,P2P公司数和贷款规模增长率仍将保持在200%以上,网贷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网贷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残酷。
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没有股权的转让,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展示所运营项目或所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约21家众筹融资平台,多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文化项目不足10个,2013年末文化项目已接近150个,增长率为1400%;2011年文化项目融资额为6.2万元,2013年融资额已达到1278.9万元,增长约205倍,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期。
(三)理财模式
袁博(2013)等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9]。王曙光、张春霞(2014)给出了一个更具体的界定,认为理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另一种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一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并进行相应代销业务;第二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有实质结合,余额宝就是此类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增利宝与支付宝支付平台融合的产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额宝期末净资产为1853.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233.03%。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财产品问世。2014年,苏宁云商、腾讯和华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钱宝”、“微信理财通”,互联网理财的发展方兴未艾。
(四)信息服务模式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刘英、罗明雄(2013)给出的解释是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信息服务[10]。王曙光、张春霞(2014)则认为该模式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协助投资者完成最佳理财。本文认为,在该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来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务涉及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三方面,核心业务为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因非法入侵而瘫痪、进而用户信息遭窃,导致损失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泄漏,国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于2013年3月就曾发生过用户支付宝交易信息、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术安全事件;二是P2P网贷平台受到恶意攻击,出现瘫痪,仅2014年1月,我国先后出现了3次P2P网贷平台遭受恶意攻击的事件,涉及人人贷、好贷网和拍拍贷等多个P2P网贷平台;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聚集增大了数据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数据遭恶意泄漏和篡改,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三)其他风险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与传统金融业类似的风险归于其他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内部系统缺陷、人员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恶意攻击)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资金损失,也容易因内部人员出现资金盗骗现象;二是P2P网贷平台自身建设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导致损失,以及网贷多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相比较商业银行的借贷者其资信状况较差,审核过程简便更暗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获取足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用缴付客户备付金,在赎回时需要垫付资金,如果短时间大规模赎回,支付平台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产负债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缺少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又缺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经验,流动性风险对其危害更大。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对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目前多投资于货币基金,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动性状况逆转则面临信用风险;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低迷,也会引发信用风险;三是有些理财产品存在暗中运用后进投资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市场风险是指因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体现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市场基础变量的变动,产生损失;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因为价格变动产生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之下,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保护参与者四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的进程。本文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进入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进行立法,确定监管原则与界限;三是相应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技术环节,需要启动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相应的检测,责令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四是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后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游离在监管的边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者,可以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进行辅助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措施要与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四是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三)推动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最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定约束力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本文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合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的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四是任用金融与互联网复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资金供求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参与者
关键词:ppp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 应用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概述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也可称为“公共民营合伙制”,是指政府、营利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项目形成的合作关系。ppp模式的典型结构是: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其负责筹资、建设、运营,政府与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承诺按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这样看来,政府在ppp模式中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信用担保和特许协议,而是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也承担了一定风险。这种公私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模式介于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和完全私有化之间,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在传统上属于公共部门管理的范围,作为一种公私合营体制,ppp将私人机构和民间资本引入这一领域,实现了政府融资向私人融资的转变。私人机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理论依据是20世纪以来创立发展起来的公共产品理论,即对具备准公共产品消费特征的基础设施而言,政府的生产职能与提供职能确实是可以分离的,政府应当负责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其生产则可交由私人机构进行。
我国应用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慢的项目,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因此,ppp模式的引进和运用对于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短缺状况有重要意义。但多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都是采用政府财政拨款的单一模式,缺少相关实践经验。因此,ppp模式在我国一些基础设施项目运用中存在许多问题:政府角色难以转变;私人部门由于资信问题融资存在障碍;相关法律框架不健全,如缺少一个全国性的负责ppp模式的机构和一部适用于ppp模式的国家级法规;风险管理困难,风险分摊机制不完善;公共产品价格难以确定;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承诺投资回报率;缺乏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等。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国内存在的客观现实因素和条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缩小公私双方建设经营理念的差异
政府部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从公益的角度出发,为了满足最终用户需要,导致初始投资大,企业经营成本高,项目难以达到预期效益。私营企业从商业运作的角度出发,更愿意根据项目收益情况逐步扩大项目规模,重视项目经济效益。如何将政府服务的公益性和私营部门的盈利性有效结合是ppp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对此,政府应该积极吸取国外ppp项目的经验与教训,适应自身角色的改变,遵守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合同进行项目安排和责任分担,探索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ppp项目应用模式。
(二)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在境内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商业银行贷款和上市筹资,融资渠道窄,成本高,对ppp项目发展不利。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可考虑多渠道融资来降低融资成本。
放松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限制。由于对私营资本发展的某些政策限制,使得由私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很难使用条件优惠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虽然国家已经确定:“根据‘十五’纲要合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体要求,在规范担保方式的条件下,允许境内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规指导,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有许多困难,如项目分类、担保手续等的确定,这些问题不解决,对于推动ppp项目的实施利用优惠贷款将仍停留在纸面上。
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ppp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稳定,适合上述基金投资。如果国家对上述基金的投资限制放宽,不仅改善基础设施ppp项目资金不足的局面,还能缓解这类基金的经营压力。
将证券市场的有关政策向基础设施产业倾斜。基础设施产业市场需求稳定,行业风险小,投资稳定且成长性较好,在政府给予一定扶持的条件下,具有很高的长期投资价值。政府可将证券业的发展与基础领域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为资本市场与基础产业连接搭建平台,利用资本市场盘活基础设施领域庞大的国有资产,并引入增量资金以求发展。
(三)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我国没有直接针对ppp项目的法律法规,甚至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我国ppp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现行法规法律层次较低、内容简单,存在立法空白。ppp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文件除了大多数层次、地位较低,有的文件内容简单,大部分内容仅仅是针对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制定的,未能涵盖ppp项目融资模式运作过程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如特许授权采用何种形式、政府如何扶持、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等等。
现行法规不支持政府对项目采取明显扶持措施,制约了ppp模式的发展。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扶持和积极参与是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为ppp项目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借贷、外汇兑换率及最低经营收入担保,尽管会使自身承担一定的风险,却可以有效地刺激融资。
国外成功的ppp项目大多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支持政府对项目采取扶持措施。不过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中对此已有所突破。
对国内民间资本的开放与支持亟待加强和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大多针对外资,虽然从2002年开始情况有所改观,但民间资本在参与ppp项目方面依然面临政策、政府观念方面的阻碍,需要政府出台有关政策给予明确支持。
针对ppp项目的特点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使之与国际接轨,创造有利于促进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制度环境。
(四)制定完善的内外资源整合规划
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商业利益与公共服务的结合。对大部分政府部门来说,ppp模式运用乃创新事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内外整合协调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决策。同时,为确保公共基础设施产品质量,从政策制定、执行以及后续监管都要有完整规划,这对政府部门来说也是挑战。
(五)ppp成功的其他必要条件
确定项目优先发展战略,在项目初选阶段对其进行商业可行性初始评估,这对政府招标定价和企业是否选择投资都有重大现实意义;专业的机构和具备相关知识技术的工作人员。ppp在我国的应用时间较短,实践经验欠缺,政府部门要加强相关方面人才培养和建立专业机构;交易流程的标准化。比如说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定时检验采购的公共机构能否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受可能的债务,起到实时监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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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资本;规范;创新
民间资本投资运作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有利于打破垄断,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民间资本流动具有一定的无序性和不稳定性,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则会极大促进经济发展,若操作不当,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破坏。就目前调查显示,民间投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和不利环境,亟待给予合理引导与规范利用。
一、当前民间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向
1.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快速增大
受政府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鼓舞和地方政府配套政策指引,我市民间投融资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目前汾阳市列入规划的大型投资项目50余项,累计吸引区内外民间资本80余亿元,较上年同期猛增89%,其中,已建成的20个项目共完成投资8.48亿元。
2.民间资本流向非煤产业趋势明显
(1)投资旅游产业。原汾阳安兴煤业公司在转型中斥资近亿元重建汾州府文庙,力求打造汾阳的标志性文化旅游景观。重建项目占地60亩约4万平方米,规模宏大,目前该项目工程已接近完工。
(2)投资文化教育产业。原汾阳敬仁煤业公司在转型中选择发展教育产业,该公司投资9000余万元创办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职业中学为一体的敬仁学校。
(3)投资白酒产业。部分汾阳煤老板联合中阳县煤老板以及中煤汾阳公司等投资人,集资50多亿元积极投入山西省重点项目--汾阳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按照“民营资金投资建设,汾酒集团托管经营”的模式,依托汾酒品牌,开拓白酒行业。
(4)投资涉足金融行业。主要是煤老板李祥如等人发起组建山西汾阳市祥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该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底贷款余额达5600余万元。
3.民间资本融资投向地域化特征明显
据调查显示,目前汾阳市民间融资发展日趋呈现区域化、产业化特征,表现为融资投向主要集中于当地主导产业。比如,三泉镇民间融资受吕梁三泉焦化园区带动,主要投向煤焦、运输等关联领域;杏花村镇民间融资集中投向白酒生产及相关行业;演武镇及邻近地区依托华北最大再生胶市场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再生胶加工、收购等。
4.民间资本融资规模与利率变化与当地产业景气度息息相关
如:汾阳市三泉镇,受焦化行业低迷影响,该区域民间融资规模约为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0%,利率水平也较去年同期25%左右下降至15%左右;而焦化市场火爆的2007年该区域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利率水平也维持在25%至40%区间。
5.民间资本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据调查显示,2011年,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中,汾阳市24家被兼并的煤炭企业决定联合组成“汾阳市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联合协会”,该协会成员联合起来将从煤炭行业中挤出闲散资本投向当地农业、教育、文化旅游和城乡建设等方面资金总计达6亿多元。
6.民间资本融资主体多元化
贷款人由传统的商人逐渐扩散为干部、群众、农民和教师等社会各个阶层。据调查,柳林县约有1/4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借贷者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为主。私营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额度比较大、利息比较高,而且没有固定期限,是一种长期借贷。也有企业为了银行贷款周转而进行短期高息大额民间借贷。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社会融资,额度一般不是很大。在3万元-20万元不等,月利率以1.5%-3%居多,还款期限为3个月-2年。农民为发展生产也参与民间借贷,借款金额较小,大多数在1万元-3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12个月。
二、民间资本发展中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资本的本性,民间资本发展过程比较曲折,由于政府的认可程度不够,资本所有者并不能将资本注入合适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大致只能在传统的微利行业融资,或者是短期对某类或者某些商品进行炒作以追求利润,运作流程不够规范。其产生的根源为:
1.市场准入门槛的制约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对民间投资的增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不仅仅在具体落实中,有些还在于政策本身。对民间投资仍存有歧视现象,使得民间投资在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投资还不能一视同仁,这无疑阻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因此,市场准入制度直接限制了民间投资的通道。
2.市场垄断者的制约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执行效果不佳,被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配套措施和细则的缺失。而新“36”条从理论上突出了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国务院还将各个领域引导民资进入分配给了相关的部委来负责。但民间投资主体是否能够顺利介入各个领域,还得看各部委的实施细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近年来,民间投资范围是不断放宽的,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国家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 ,部门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保险、通信、卫生等新型服务业,民营资本只能限于传统的消费品工业和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而目前这些行业大多趋于饱和,竞争激烈,盈利的空间较为有限,使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
3.缺乏成熟投资市场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较少,没有成熟的投资市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的许多行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存在各种门槛和限制,民间资本根本就没有进入投资领域的机会。根据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披露,目前在国民经济80多个行业中,允许公有制经济进入的有72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行业,但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仅仅有41个行业。因此,民间资本只好选择农产品等没有投机限制的商品进行炒作,从而引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4.相关法律层面的制约
据调查,由于担心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 ,私营企业家无法形成对将来的稳定预期,也就不会全力以赴地扩大投资。实际上,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是影响我市民间投资的深层次原因。
三、规范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的措施与创新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民间资本涉及领域广泛,政府在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时难度较大。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必须要多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将涉及民间资本投资运作的法律条款细化。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涉及的范围,要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信托法》等,让民间资本投资活动有法可依,防止国家出现法律监管真空领域,导致民间资本投机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扰乱正常经济活动。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针对我国目前在民间资本管理方面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风险投资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私人财产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领域和行业,为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法律保障。使民间资本所有者既能够在法律的监管之下依法进行投资活动,尽量减少投机活动,同时又能够给予他们法律保护。
2.完善政府政策
(1)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针对我国目前国家对民间资本投资门槛设定较高,限制过多的情况,政府要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以及允许外资经营的项目,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贸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水利、电力、燃气、集中供热、通信、城市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个领域投资经营。在开放的同时,要避免出现“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和“弹簧门”(进得去,但无法持续经营,又被弹出来)。
(2)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政府要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指导方针下,推动相关机构给予民间资本在投融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让民间资本能够顺利地获得发展机会。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要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者补偿方式投入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好的运作。同时要适当扩大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范围,提高民间资本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回报率。其次,在税收方面,政府要尽力让民间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如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出口产品开发等,则要加大优惠力度以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政府要根据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加速折旧、费用列支、投资抵免以及关税与增值税方面予以优惠。同时要避免中央和地方的重复征税行为,以保护合法经营的民间资本所有者。
3.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分析
继续加强民间借贷样本点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包括民间借贷发生额总量、借贷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指标,要动态跟踪把握指标变化趋势,及时预警和防范民间借贷行为中“乱集资”和“高利贷”的潜在风险。同时,还要加强民间借贷情况的实证调查研究,包括民间借贷资金投向、企业信用状况等。
4.加强投资引导,提升民间资本使用效率
加强产业投资目录引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投向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项目领域。加强信息引导,建立投资信息机制,及时向民营企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社会资金供需、优惠措施和技术进步等信息,引导民间资本良性运作,逐步进入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产业领域。
5.增强民间资本自身发展能力
(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我市民间资本所有者要针对自身信用等级不高的弱点,努力改变形象,尽力提高在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争取得到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现欺诈行为,更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收等。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按照相关财会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依法核算和严格控制。要以《会计法》为基础,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自律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约束民间资本所有者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加快培养专门人才。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多渠道引进国内外的高技术人才,为我市的民间资本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6.推进金融创新,增加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供给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民间融资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资本金发放贷款,其信贷供给没有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在紧缩背景下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规模,支持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要向中小企适度倾斜,从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正的外部性。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加强完善。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考虑到中小企业本身企业的实力比较弱,需要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时适度的对中小企业进行倾斜,毕竟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实力来参与政府采购其必然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完善应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就是提升相关法律的地位,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的法律地位并不高,这意味着其法律效力的有限,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有必要进一步的提升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地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出台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关法律效力的提升;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细化,通过细化来增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使得这一行为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因为法律细化不足导致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没有法律制度可供遵循。举例而言政府可以进行一个硬性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多少比例必须为中小企业的产品,这样可以让中小企业能够固定的获得一些政府采购份额。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另外,政府还应注意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以及统一性,目前各个法律,例如招投标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在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没有做到统一以及协调,未来的一个努力方向就是做到这些法律的协调。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努力,可以做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法可依,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撑。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
考虑到中小企业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处于一个劣势状态,政府必须要构建透明的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弥补中小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能力不足。很多中小企业之所以不能够在政府采购中入围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因为很多时候一些企业都会对政府进行公关,导致政府为了让某家企业中标就会故意缩小信息范围,缩短信息公布时间,模糊信息公布内容,由此导致中小企业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政府采购信息。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制度,凡是政府进行采购信息的公布,必须要通过多种媒介如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广泛的传播,这其中尤其是要注意网络传媒的披露,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都建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网站,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中小企业也可以借助于网络方便的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发、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相关要求,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到及时、准确,同时还应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时间,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及时的获得政府的采购信息,并根据披露的采购信息内容进行招投标的准备,为中标概率的提升赢得宝贵时间。
三、降低政府采购的门槛
降低采购门槛是确保中小企业能够进入政府采购体系的重要手段,政府在采购中应注意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的相关规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国外的政府采购情况来看,降低政府采购门槛是扶持中西企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具体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降低中小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中,会对规定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对于资金实力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政府应尽量降低保证金,避免保证金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参与招标的障碍。二是允许中小企业联合投标,中小企业可以相互结盟,采用联合体的形式进行竞标,这样就能够实现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增大企业的实力,提升联合体中标的概率。三是采购合同分拆,政府可以将一些比较大的采购项目进行细分,这样就能够给中小企业的中标提供更多机会。四是提供资金担保,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固定资产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则往往具有贷款频率高、贷款数量少、贷款风险大、管理成本高,即“频、少、大、高”的特点。因此,政府应该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担保,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融资困境,保障广大的中小企业顺利参与到政府采购过程中来。
四、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
良好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行为的有效开展,考虑到政府采购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而且每一个环节都会出现腐败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必然会出现对中小企业采购的不利行为。政府应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还应赋予采购监督机构一定的执法权限,通过审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不符合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那么监督管理机构就应切实的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确保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政策规定所带来的利好。在具体的采购监督中不仅仅要对政府采购的流程进行监督,还应加强对招标内容的监督,考虑到招标监督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监督机构应招聘专业的工作人员来负责招标内容的一个深刻,力求做到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同时还应对招标专家来进行监督,构建动态调整的招标专家库,确保招标专家的行为。
0 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备受河南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河南省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社会各界也想了很多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在此,笔者就这一问题,试从制度供给角度进行简单的研究探讨。
1 河南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制度环境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比较少,这其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更少,而且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行性较差,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如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2012年由财政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都没有配套的细则,操作性也不强。
在这样的国内法律制度环境下,河南省虽然积极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制定的《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等制度法规,但总体来看,不完善,也不系统。
河南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致使抵押贷款缺少应有的抵押担保。在我国,民间融资是企业和居民重要的非正式融资途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的资金渠道,但是,河南乃至全国的民间融资目前普遍存在不规范和金融风险问题,再加上我国各级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和保护不够,使得民间融资的这条便捷的融资渠道难以畅通。另外,由于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河南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的劣势,银行不愿向其贷款。
相比而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都非常完善。美国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保障和支持,还制定了《小企业法案》,由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日本制定了《信用保证协会法》,并且根据该法在各地建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援助。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完善,法制体系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容易解决,对于我国来讲,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机制运行不畅,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亟待充实,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要想解决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需要从多方面增加制度供给,通过法律制度的供给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证,使企业、政府和市场的作用都能有效地发挥。
2 基于制度供给的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路径
2.1 完善促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促进河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河南省政府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逐步制定《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条例》等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修订完善1999年制定的《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切实改善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档次,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技术,缓解河南各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2.2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规范,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具有灵活、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式。但是,民间金融市场具有高风险性、隐蔽性和非法性,很容易演变成非法融资,导致借贷危机,河南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的民间非法融资问题必须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因此,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制定《河南省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明确河南省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制度约束民间借贷的扭曲行为发生,对非法融资和高利贷活动进行严惩。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行业规范,建立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的互助互利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使民间资本能够有效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3 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3.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风险资本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得到法律保障
风险投资基金是为高成长、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渠道。河南省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产业投资基金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要根据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制定好政策, 适当政府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低息贷款,壮大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规模。
对国内的风险资本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从事风险资本投资业务的基金或机构很容易变质成为非法集资,而一旦被确认为非法集资,对于风险资本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尽快完善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风险投资者利益,吸引更多风险资本参与到河南省中小企业的建设中,促进风险资本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河南省风险资本创业管理办法》,加强风险投资组织制度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同时,健全风险资本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体系。
2.3.2 为风险投资基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除法律风险外,风险资本投资还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为此就需要出台系列配套政策,降低风险资本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或对其风险损失进行补偿,推动风险资本的发展,税收优惠就是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这就需要为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制定一个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另外,还可以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种风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风险资本投资向河南省内中小企业倾斜。
2.4 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对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功能完善提升,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国内较大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承担着为河南中小企业搭建产权交易平台的重要任务,促进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债权乃至全范围产权挂牌交易,增强中小企业产权流动性,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能容纳大量的投资机构,为企业间的并购和整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2.5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制度,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信用信息制度方面,加大中小企业不涉及商业机密的自身信息披露程度,加快融入金融征信管理系统,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提高河南广大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水平是缓解融资困境的必然要求。为有效解决融资困境,河南广大中小企业,必须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积极配合金融管理机构和社会信用中介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偿还到期债务,不断提高企业信誉。中小企业还要加强对融资的认识和管理,制定明确的还贷计划,根据项目的收益情况,按时还贷,构筑良好的银企关系,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
2.6 在河南省各地市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局
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市场开拓、专业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进中小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健全广大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