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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质量;方法
中图分类号:DF431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电力工程预结算的内容是电力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之一,计价计量的其他依据还包括签订的合同,因此签订的合同中工程预算是确定的,也就无需再进行改变,合同的总价格也就相当于预结算价格。一般来说电力工程预结算具有统一性的特点。在清单计量项目制定工作方面要遵照规定的价格。计价标准一律要求统一。目前在我国,对于电力工程预结算价格管理还未形成正规的市场体制。因此,应当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监督电力企业尽量节约使用能源资本,既要减少能源资本的过度耗损又要保证电力工程的总体质量。
2.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制缺失
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奖惩系统,对于预结算报表缺乏有效合理的控制,并且许多组织施工的单位员工素质不高,其思想认识不够深刻,电力工程量由于这些原因往往过多,并且在工程的周边环境较为复杂,许多地质勘探工作不够精确,设计思想无法满足现实情况,对于工程的施工不断的进行调整导致工程量不断增加,在工作上导致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人员容易出现疏忽。
2.2重新核算的情况
对于电力工程质量进行二次复核的时候,容易将包含在内的工程质量内容进行重复核算,一些真正需要进行复核的内容却没有涉及,因此使得二次复核过程充满着错误,虽然制定了合同,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够,许多条件存在着偏差。
2.3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缺乏合理性
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电力工程材料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且有效的推动经济增长,但是对于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缺乏合理性,使得材料市场越发不健康,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在整个电力工程计价中,材料价格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六十,因此工程材料的调控对于工程效益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3.提高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质量的策略
工程的利益不受损害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电力工程预结算的编制质量,每一个施工单位都应当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因此提高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质量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3.1平衡各方利益
工程建筑市场日趋激烈,因此为了稳固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应当在工程投标中做到胜出,企业能否更加良好的发展依赖于工程能否获得利润,企业经营决策以及成本控制等活动也受到其影响。对于各方利益加以平衡,处理好各方关系,协调好各方工作,对于工程项目投标工作要严格管理,配备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对于工程预结算工作进行负责,为了刺激预结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应当配套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检验,成立专门的计算部门,为预结算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保障。
3.2提高预结算编制人员的素质
对于工程的定额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预结算编制人员来掌握,对于工程使用的计价清单需要对于相关内容和规范加以熟悉,使用相关的计算方法来灵活掌握工程结算。随时更新关于计价方面的信息,并且做到正确应用,认真观察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形,对工程项目大部分的结构和技术工艺做到心中有数。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据有关条例,找出索赔原因,并加以解决。面对新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对其的价格定位要灵活控制,基于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工作的特殊性,需要一批具有高素质的人才,企业应积极对员工进行培训,督导员工继续学习和深造。
3.3严格依照合同进行预结算
合同是电力工程预结算的基础,依靠合同来完善预结算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公平原则来签订工程合同,电力工程建筑市场的主导是业主,在拟定合同中要避免违反公平原则的签订条件,虽然可以扩大业主的权利,但是违背了合理分配财务风险的原则。并且依据市场风险进行定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合同的约定,对于合同双方的权责利予以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预结算的良好依据。
3.4汇总收集预结算资料
在开始电力工程施工之前,应当搜集汇总相关资料,有利于保障预结算工作的整体性,顺利开展预结算工作,斌且减少核算过程产生的争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预结算人员应当搜集工程材料,包括项目合约、设计图纸、机械设备价格等,在确认工程施工以前进行合理分工安排,保障材料的完备性。有的工程项目往往要经过几年才能完工,因此保障材料的充足性是施工能够持续的关键。
3.5避免遗漏
遗漏的情况会导致企业收益受到损害,为了有效的避免遗漏的情况,结算人员在项目一开始的时候就应当参照设计图纸绘制项目施工的预结算,根据对比工程投标清单以及项目预算图纸,从中找出偏差项目、遗漏项目等,比如预算价格同合约价格有差异时,要立即向业主要求调整合约价格。在预结算编制工作时,严格参照审计后的图纸,将实际使用的材料量同抽样量相比较,并再次核查计算量。除此之外,须在工程施工时着重搜集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并保护好索赔的证据。
结语: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促使电力工程企业的经济体制结构也在发生转变,电力工程预结算编制的质量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非常关键,文章对于预结算对于电力工程企业的意义进行分析,企业应当加强预结算工作的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水平与能力,从各个项目环节入手,对于预结算工作中的各个问题加以彻底解决,提高工程预结算编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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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案情
原告:辽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对施工工程进行评估决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万元。
时间:2009.4.1
2008年3月,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方)与原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商定,由原告施工被告开发的“XX锦园”5、6、7、8号4栋住宅楼工程,并于同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备案),约定死包干价格,并约定之后的投标报价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告于 4月1日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被告已委托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活动,但由于招投标活动的进行需要一段时间,为赶工程进度,双方即于4月初动工。为了弥补程序缺陷,双方于6月份完成了招投标程序,原告中标,报价清单价格为一栋2378767.15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多次就工程价款进行协商。被告提出按平米包干每平米建筑面积557.5元,后来加价到每平米607.5元和647.5元,原告认为按此标准结算仍然亏损而拒绝。6月17日,原告方现场停工,要求提高承包单价。6月18日,被告管理层召开会议,研究决定“5-8号楼田某项目部未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可依据其进场陈总承诺,其工程结算按2004年定额及2004年定额相应取费表中四类取费进行”。原被告口头约定按2004年定额结算的意见达成,于是原告在停工1天后复工。该工程于2008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09年4月提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施工工程进行评估决算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万。2010年12月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工程成本鉴定,被告多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鉴定,理由是双方有合意的结算依据,不需要进行鉴定。2012年1月10日,由于法院没有指示鉴定部门根据何种鉴定标准鉴定,遂鉴定部门单方决定依据2008年定额作出正式鉴定报告书,鉴定后的工程造价为11525755.6元。在鉴定报告作出后,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后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按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没有合理依据,应按2004年定额重新鉴定工程价款,但原告拒绝重新提请鉴定,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同意提出鉴定申请为由驳回是错误的。且按2004年定额的标准结算的鉴定应由被上诉人提出。
二、审判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该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先行施工,后进行虚假招投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为应付国家管理,在某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法院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计算应以双方合意按2004年定额标准,经有权部门通过司法鉴定作出结论。但原告又不提出按2004年定额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举证规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的判决意见
二审法院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给予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按照2004年定额结算是有证据支撑的,在2009年5月15日庭审笔录中,上诉人陈述:“我们停工一天又复工了,口头答应我的要求了,按04年取费标准决算,比我们包干的要高。”这一事实有庭审笔录在载卷为凭,可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对以2004年定额及取费标准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负证明责任,以此确定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数额。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以2008年定额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理由是双方对决算标准虽然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确定按哪个标准进行决算,但工程是2008年进行的施工,故工程款的决算应以2008年定额进行。但对此主张,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上诉人在2009年的庭审笔录中承认双方协商以2004年取费标准决算工程款,亦承认该决算标准比包干价款高,同时,该陈述亦与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6月18日会议记录载明的按2004年定额及2004年定额相应取费表中四类取费进行决算互相印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款的决算标准应是2004年定额及其相应的取费标准。
而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应按2008年定额决算工程款的事实以及上诉人又拒绝按2004年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工程款决算及鉴定的行为,视为其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分析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不当之处,而一审法院却问题频出。以下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出现的诸多不足之处。
1、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不足
法院的审理思路关系到案件进行得顺利与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我们对此进行评析,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现问题出现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也利于法院理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其一,一审法院没有理清审理思路。原告在时,其诉讼请求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院的进一步询问来澄清,而法院却没有问清相应情况。首先,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模糊的。此合同包含两种价格,即死包干价格与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法院判决“双方为应付国家管理,在某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实质上应是对招投标文件的否定,而法院却没有对同一合同的死包干价格进行评价,实为疏漏。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但没有说明应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支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原告要求按哪种取费标准进行评估,以哪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的问题进行再一步追问。
其二,法院对于双方招投标行为的定性上存在问题。事实上,被告在2008年3月25日之前,也就是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委托了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活动,可由于招投标活动的阶段性特征,被告着急动工,因此双方即暂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赶工程进度。同年6月,原告中标,双方完成了招投标程序。整个过程是合法的,双方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也是实际存在的,这并不是双方之间串通虚假招投标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书中所述“……但原、被告双方先行施工,后进行虚假招投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最后,在鉴定问题上,法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在本案中,对工程造价的评估申请是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一直反对评估,多次提出鉴定异议,并提出了双方同意按2004年定额结算的相关证据。而法院当时并没有重视被告的这一异议,也没有重视这份证据,而是委托了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法院在委托鉴定机关鉴定时并没有指示工程鉴定的取费标准,更没有委托鉴定机关以双方约定的2004年定额作为鉴定依据。由于法院的工作漏洞,鉴定机关随意地选择了无理无据的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标准,这导致了后来的诸多麻烦。再次,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其委托内容是“工程成本鉴定”,而本案应当鉴定的内容是“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的内容上出现了错误 。工程成本与工程造价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各个阶段所发生的资源耗费的货币体现,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后者指施工单位管理人中的工资、奖金、津帖、职工福利费、办公费等。而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两者存在诸多区别:其一,工程造价是针对建设方而言,而工程成本是针对承包方而言;其二,前者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字认定的工程价格,后者是施工单位在实行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区别,工程造价的范围涵盖工程成本,除工程成本外,工程造价还包括利润、税金等。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做工程成本鉴定是不恰当的,不能合理地评估工程的总体价格。另外,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应当提交经过当庭质证的材料。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材料是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的。根据《最高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7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该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原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过应当按照2008年定额结算的任何证据,当然更不可能经过质证,因此鉴定机关按照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是没有正当依据的。最后,一审法院在最初审理时既然同意原告的要求委托了鉴定机关作出鉴定,但后来一审法院又否定了鉴定机关按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按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是于法于理无据的。法院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又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思路不清。
综上所述,反映了一审法院在审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不妥之处。
2、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问题
以小见大,我们可以从本案法院审理的不足中来分析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该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有如下几个主要争议点:一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即所述案件究竟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合同纠纷;二是俗称的“黑白合同”问题,即存在多个合同时,它们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四是工程质量责任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等问题;五是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
本案并没有全部涉及以上主要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结算标准问题;其二,鉴定依据问题;其三,举证责任问题。
第一个争议点实质上是,存在多个结算依据时应以哪个依据为准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结算根据有四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干价格,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三是2004年定额,四是2008年定额。除了最后一个不是约定外,其于都是双方的约定。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上是一个合同包含两种价格,即死包干价格与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法院却认定双方的招投标行为是虚假的,从而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剩下的可以作为结算标准的就只有2004年定额与2008年定额。而双方口头约定的以2004年定额作为结算标准,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被告召开领导层会议的记录在卷为凭。至于2008年定额,双方从未达成过此类约定,即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协议根本不存在。
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到应否按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依据,按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即鉴定瑕疵以及由于鉴定瑕疵而产生的证据效力问题。
除了前面提到的双方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协议不存在之外,根据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也不符合市场惯例。该鉴定报告中自购材料采用2008年网刊4-10月平均价格,比同期市场实际价格高出太多,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建筑成本;对于乙方自购材料单价,此报告中没有按照2008年本市建筑市场实际材料价格进行找差。应该要求乙方提供所购材料发票,按实际所购材料价格进行找差。同时,2008年4月1日施工时,按市场交易习惯,全市所有的建筑工程并没有适用当年的定额取费的做法,这违背了客观事实。
事实上,本案的鉴定机构也存在不妥之处。先是上文提到的鉴定机构没有询问法院应以何种标准进行鉴定,而擅自选择以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标准这一做法欠妥;另外,法院委托的是“工程成本”鉴定(虽然是错误的),而鉴定机构作出的是“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超出了法院的委托内容,这会影响法院对此份证据的采信。
如上所述,本案在鉴定标准、鉴定内容以及鉴定报告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因此按照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用。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对于按照2004年定额进行鉴定的申请应由原告方提出还是被告方提出,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谁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是诉讼提起人,在按2008年定额鉴定的结论被法院否定之后,这份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提出其他证据,原告不同意按照2004年定额再一次进行鉴定,那么就意味着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这当然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只有清楚地把握以上争议焦点,才能顺利地进行有理有据的裁判。归纳争议焦点,是法院工作的必经环节,也是重中之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也是为随后的进一步审判奠定基础。
(2)法院应当重视规范自身委托鉴定的职能。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中,“虑及施工周期和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合同价款难以预先协定,往往是暂定的,有赖于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后续实际履行情势,借助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力,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方能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经过鉴定、评估、拍卖(评估、拍卖在此不述)等程序。法院委托鉴定时应该注意很多问题。首先,法院应当慎重考虑当事人的鉴定请求,不应纵容当事人滥用鉴定程序,法院应当对于鉴定是否必要,鉴定结果是否与本案密切相关进行充分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应当鉴定。《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不予支持。”因此,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不是随意启动的,“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如果不通过鉴定也能查清事实的,就不应进行鉴定”。
其次,法院应明示鉴定机关以何种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切中要害。否则,鉴定机关对于鉴定的标准不清楚,有的会多次询问法院,有的则会自行选择鉴定标准(本案的鉴定机关由于法院没有明示其应根据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则自行选择按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造成了诸多麻烦),这无疑拖延了诉讼时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法院应当按时移送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避免“在鉴定过程中要多次补充材料,少数承办人甚至让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从而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容易让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提出补充鉴定和重复鉴定,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的现象发生。
最后,法院也应当考虑该如何处理鉴定机关超出法院委托内容而做出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信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不同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出具的委托书事项进行鉴定”。
(3)法官应在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征的基础上,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征:专业性较强,标的额较大,涉诉主体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这要求法官应该接受相关的专业训练,以便熟练地审理案件。以本案为例,原告于2009年4月,截至2013年8月才二审完结,期间拖延了4年之久,这对于案件双方而言都是莫大的损失。法官在审理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从而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根据审理的不同阶段来询问当事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等。法官不能让原被告牵着鼻子走,对于原被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就应该果断拒绝,比如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没有拒绝其主张,遂产生了之后的诸多麻烦,而最后,法院自食其果,又否定了自己委托的鉴定报告。
同时,法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本领域的法律文本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熟练掌握法律规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前提,深入理解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意旨更是法官审理案件所必须的法律素养。因此,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熟悉度与理解度,是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综上对本案的介绍与分析,只是从一个小的视角来对浩如烟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的问题给予一些个人见解。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建设工程纠纷也日趋多样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也日渐加大。法官应跟上经济发展的节奏,广泛了解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便在自己处理相似案件时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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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
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不经由某种方式予以公示,其权利过于强大,其对发包人本身的利益不会有影响,但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存在不确定性,随时都有可能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未获清偿时,承担因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突然出现且优于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面临权利落空的危险,有损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
为了避免未经任何公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给其他债权人增加无法预期的风险,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向社会披露,使得其他人进行与该工程有关的交易时,可以考虑在建设工程上的存在优先受偿权的事实,以便对交易后果作出合理预期,从而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鉴于优先权具有不需登记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产生的特点,我国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笔者主张,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并不以登记为成立和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该优先权仅能产生对一般债权人的优先效力,而不能产生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说,赋予经登记的建设工程较优先受偿权以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对未经登记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不赋予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特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登记的工程款是承包人优先权实现的最高数额,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如果低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实际结算的为准。并且这种登记应当与抵押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一起公开,以备当事人查阅。
二、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因现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勘察、设计人以及施工合同分承包人是否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广泛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建议在今后立法中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排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之外,并赋予建设工程合同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地位。
三、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及标的物范围
工程价款的定义和范围对某些费用是否能够进入工程价款,是否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关系重大,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也应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可能导致实践适用中标准不一,造成一定的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四、修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工程从完工到验收合格,再到交付使用和结算完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工程款的数额通常较大,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期限也较长,很可能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时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个月以后,从而使立法的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起算,则可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
五、进一步完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协议折价和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两种。第二种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因为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而造成理论界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操作方式不一。如上所述,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若不能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将建设工程拍卖,也就是说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执行的根据何立呢显然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不是法律文书,不能直接成为执行依据。
【关键词】工程 结算审核管理 控制
前言
结算审核对一项工程的效益影响重大。而工程结算审核通常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具备相应造价编审资格的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实践证明,经审查的工程结算较编制的工程造价其降低率在10%,甚至有的高达20%,所以竣工以后的结算审核控制对造价控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与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与方法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核、比对、查证,对发现的送审工程结算中不符合施工合同,或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错以及其它人为的高估冒算予以纠正,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为达到以上目的,审核人员需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照招标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合法;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合法等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具体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分析审核法等等。
二、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1、混淆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区别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竣工图是对竣工工程的具体记录,包括设计、联系单等变更,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复杂的工程。两者出入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把已取消的施工项目仍列入结算计取工程费用。
2、虚报工程量
建筑工程量是编制工程结算的基础,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对工程结算数额影响极大。有些工程由于工期长或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这里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叉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
3、更换变更联系单及签证
有些施工单位利用联系单来做文章,办理有利于己的联系单,故意删除、省略不利于己的内容,更换联系单的内容为多计费用打下基础。签证是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外工程所作的签认证明。有些签证结果表达不清、准确度不够等,承包方在对现场签证理解有出入时,单方面作出有利于施工方的解释,出现理解性差错,更有甚者更改签证单部分数据。
4、有关费用项目及计取的问题
除了有直接工程费还有措施费。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措施费中脚手架、模板及支撑要按图计算,其他措施费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要按费率计取。
5、提高材料价格
市场经济带来的价格多元化,为准确计算工程造价带来诸多困难。由于工程结算审核多是事后审核,工程建设期间大部分材料的价格在不同时段、不同品牌之间往往差距较大,施工用低等级材料,结算时却套用高等级材料价格。实际购买价高于招标暂定价交予建设单位签证,而低于暂定价的就以暂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6、合同条款签订不严密,利用合同开口多算
有些业主对发包合同不够重视,仅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条款就草率签订合同,缺少工程价款和结算要求等款项。施工单位利用合同大包干,但又提出工程增减另行计算等。在计算是不扣减因设计变更而不做的工程,材料差价只按定额计算增加部分,而不按市场价扣除调减部分等。
三、加强工程结算审核的管理和控制
1、建立健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制度从源头把
关,避免工程结算失误
1.1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
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
2)施工图和竣工图、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3)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单及现场签证资料;
4)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综合价格分析表、材料调价表、钢筋抽筋表、 造价汇总表);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环境检测验收合格、 档案验收合格) 工程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送审资料要有专人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结算审核资料统一编号 登记台账 报送人签字后收存 因缺项 漏项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后再审核 特别注意的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送,避免施工单位与审核人员交往密切,窜通一气。
1.2符合性审查,即是符合国家经济政策、 法律规定,符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预 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现场签证,发生签证事项、 原因、 位置 、时间、 手续是否清楚、 完整;竣工图绘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加盖竣工图章;隐蔽验收记录是否注明深度、 宽度、 用料,验收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
2、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做好工程变更单价审核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前期未能预测到 受当时客观条件限制或考虑不周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 工程项目变更、 进度计划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可按常规进行审核,而要把一些非预期的动态项目证明资料(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作为审核的重点,要认真仔细的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不能看到变更单、 签证单就照套不误, 总结几年来决算审核工作实践,要挤掉决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确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 、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格外的重要。 尤其是在一些设计深度不够 、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中,设计变更十分频繁 现场突发事件概率大大增加,各种技术签证不可避免,因此,对工程变更,要做到规范管理
客观公正、合理合法。
3、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内容从双方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工期、 合同价款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到竣工结算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是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进入工程决算审核阶段,有的建设单位有能力和人员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内部审核),有的建设单位由于人员少或审核工作量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即社会审核),但无论什么形式的工程结算审核,都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时间上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部分,对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依法进行审核,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客观公正、有效控制。
4、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决算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是集技术、 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懂得相应的经济法律、 法规、 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 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 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套用本地定额等 。建设单位领导还要高度重视,舍得人力物力的投入,给工程决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不熟悉施工图纸 、变更图纸及招投标文件,不了解现场施工工艺、实际工料投入、不经常深入工地,缺乏经验,往往是纸上谈兵,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从而导致变更不合理 材料价格审定偏高、预算审核不严等情况发生,因此,从事工程决算审核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结语
总之,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工程量的校核的准确性到定额单价套用的合理性,从现场签证、竣工图到现场踏勘等,工作烦琐、复杂,延续时间较长。要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建设投资,需要审核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决算;造价管理;决算编制;管理与控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地域结构复杂,人财物消耗大的特点,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计价不可能一次确定,必须在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多次性计价,工程建设项目最终造价必须待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才能确定,而每一次计价的侧重点又各有不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管理方法研究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编制竣工决算的作用
(1)在市场定价与定额定价之间建立联系。随着公路建设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公路建设新技术的大量运用,使建设项目投资估、概、预算与市场竞争形成的工程价格有较大差距,完全用市场定价来确定工程项目造价,缺乏一整套系统的统计分析方法,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筑路材料价格的影响,其工程项目报价的差异性较大,因此编制竣工决算可以在市场定价与定额定价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两者能够互相进行对比分析。(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作为建设项目完成后从工程投资控制角度形成的成果,是工程估、概、预、决算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同时满足不同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需求。(3)是造价管理的基本手段。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投资宏观控制的主体,需从中得到的是造价管理的最终结果,即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监督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对资金的流向及使用的合法性的判断,但需以其使用的必要性及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为基础;造价管理部门,作为多次计价的最后一次确定造价,需要了解的重点是项目过程管理计价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为造价资料的积累提取信息;建设单位则需从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4)通过竣工决算的编制,能够真实地反映项目费用形成,考核各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与批准的概(预)算对比反映概(预)算执行情况,从而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的目的;使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有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为进一步修订计价依据和建立造价数据库积累造价资料。(5)通过竣工决算的编制,主要是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过程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竣工决算的编制以合同为依据。通过竣工决算的编制,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过程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关系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费用支出情况的反映,工程结算是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 “量”、“价”、“费”的分析,以建安工程费用为重点,以签定的合同为基础,以实施工程量、合同单价及合同相关条款为核算依据,工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竣工决算是在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业主)根据工程结算及其它有关工程资料为基础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的。竣工决算全面反映了竣工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全过程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设计概算执行的结果,是公路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是编制单位不同: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其次审核部门不同:结算由施工单位造价部门编制,建设单位造价部门审核;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社会审计。最后编制依据不同:结算按合同,由单位工程分别编制;决算按整个项目,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等,在结算的基础上加设备费、勘察设计费、征地费、拆迁费等,形成最后的固定资产。
三、公路工程决算编制方法
(1)充分利用工程资料。合同登记表是在合同签定后即可着手的工作,而设计变更、工程索赔、项目调价等内容是对施工管理工作过程的记录,支付登记表则是对最后一次支付的反映。工程合同及工程决算等进行了一系列比较。在对相应的工程数量进行的比较中,以达到前者控制后者,后者检验前者的目的。要通过对决算的编制达到规范管理,加强管理的目的。(2)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工程项目从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类两方面考虑,从建设项目的分类来讲,分新建工程和改建工程,公路竣工决算要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执行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的地方行业法规等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其适用范围――是“政府或国有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分别对权限管理、项目管理、合同段信息、业主数据、施工单位数据、数据分析进行预算和编制,审查其他有关费用的合理性,以堵塞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不合理的费用进入工程决算。通过对编制竣工决算的分析,可直观地了解本合同段内工程量的变化情况,考察设计与实际符合情况,了解费用支付是否有多支或漏支的情况。(3)竣工决算应达到的深度控制。所谓“量、价、费”粗略的分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工、料、机消耗量,工、料、机单价,工、料、机费用及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利润等。第二层次是工程量、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和工程费用。目前工程实施中,计量支付是以合同为基础,按第二层次来进行的,因此,工程决算也反映到这一层次就可以了。(4)竣工决算表格设置应具有适用性。对于不同规模的工程,涉及的工程内容不同,因此在表格内容的设计上,尽量使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以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同时对表格的内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做适当扩展,增加或减少其中的部分项目、栏目内容,以适应不同的工程。(5)批准的概(预)算与决算的对比口径问题。由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章、节、细目划分与概(预)算的项目表中项、目、节的划分不对应,为真实反映实施过程的费用形成和规范过程管理只能按合同工程量的模式形成工程决算,同时也形成了决算与批准概(预)算在细节上对比的困难,可以探索采取一个较为折中的方式,对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适当归类汇总,使其达到概(预)算项、目、节中相当于“目”的层次,进行一一对应、分析比较,对“目”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归纳。(6)配备足够数量相应资格的造价管理人员。《工程决算编制办法》明确规定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这就要求建设管理单位配备一定的造价人员,以全面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规定,收集价格信息,了解价格动态,分析整理各种造价资料;通过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的确认、登记,监督工程合同中有关造价条款执行情况;调整工程决算动态控制目标,编制工程造价动态分析报告;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从而全面加强工程造价的决算管理,使管理者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使工程造价管理更加规范。
四、结语
本文从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管理的意义入手,明确的提出了公路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公路工程结算的定义,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后提出了加强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编制方法。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可以为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高竣工决算水平,加强和控制造价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郝庆华,姜云花.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管理方法研究[J].山西建筑.2007(8)
【关键词】工程造价;投资评审;机制
1、前言
投资评审为当前财政预算管控的核心构成内容,同工程项目审计紧密相连。其主体应用工程造价专项技术的综合优势做好预算经费支出的全面审核,并可为预算研究编制提供更为有价值、更加可靠有效的参考依据,保证经费的最合理化、最高效性应用。科学管控工程项目造价为投资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筑工程管理控制造价应全面渗透至项目建设的整体过程之中。因此,评审管理应由管控建筑项目工程的各类实践活动开展,进而确保财政资金的科学有效应用。
近期,我国逐步强化了对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评审,同时创设了优质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2、项目投资评审阶段中包含的问题
当前,项目投资评审工作更加重视事后进行决算审核,而进行事前分析并积极主动的做好财政改革的积极性明显不强。因此,较难由源头入手做好财政投资的科学管控。建筑工程项目评审则多为事后进行,为一类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管控方式,多在建筑项目进行施工建设后,由财政评审单位委托咨询部门对建筑项目工程实施审核。相关部门则参照工程施工建设图纸以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具体的设计变更等针对建筑项目总体工程量以及定额套额展开核实,预防施工方多计取结算的问题。该类事后评审监督管控的方式,无法快速发掘各类投资项目工程应用资金阶段中有否包含不良问题,亦不能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阶段中的各类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活动予以消除。还会令人们无法积极主动的衡量分析建筑项目工程在设计环节存在的偏差、优势与不足,不能考量建筑项目进行合理变更,进而无法由技术层面做好工程造价的有效管控,节约经费投入,令资金发挥良好的投资效益。
为此,我们应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投资评审监督管理,令财政良好发挥应有效益,做好项目预决算管理评审,并提升对建筑项目工程概算评审管理的能力水平。应由设计管理、工程招投标以及项目施工建设的整体过程实施监督管控,优化投资评审管控监督机制。另外,应针对各类重大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评审管理,进而良好的管控建筑工程总体投资。
3、创建全过程管控投资评审工作机制
3.1强化设计环节工程投资评审
建筑工程设计环节质量优劣性直接对建设经费投资量以及施工工期产生根本影响,并关系到各类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的应用投入。建筑工程设计产品最终质量会呈现于其形成的囊括经济效益的各类综合效益层面,一个项目由设计初期便应研究考量怎样令经费投入最大化发挥应用效益。怎样能够对投资计划呈现出科学合理且精准的设计方案,则需要依靠项目投资评审进行严格的把关。建筑项目工程中设计方案则为首个重要环节,该阶段可对项目工程造价产生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的影响。例如,公寓楼项目规划设计为框架剪力墙模式结构,而在施工阶段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将初始设计进行了较多变更,造成一边设计一边施工的问题,产生较多次的反攻现象。该类不合理科学的规划设计不仅会耽误项目工期进度,还会令投资资金效益显著降低,形成不良浪费问题。另外,一些设计员工为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系数,习惯应用较为保守的设计方式,进而导致经费资金形成了大量浪费。为此,投资主体部门,应由源头上入手进行经费应用管控,对建筑工程项目造价产生显著影响的设计方案实施全面评审,方能预防建设经费的不良损失与浪费。应科学促进工程设计方案同创建经济效益的良好结合,采用设计投标手段。评审管理阶段中应针对众多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择优入选,强化设计概算监督评审,进而提升投资管控综合水平。
3.2完善工程投标环节评审管控
为有效的安排设置预算支出,令参考依据更加充分合理,我国履行工程总量清单计价的管理模式进行招投标,有关建筑工程的该类规定则明确了强制履行工程量管理计价的相关范畴。该规定可谓建筑工程计价管理的较大发展改革。应用该类模式进行招投标管理,与预算定额管理计价存在本质区别。为此评审阶段中,应对招标文件有否应用较为严密科学的合同文本以及清晰的约束条款进行审核,查明招标文件有否针对清单项目进行了更为细化全面、精准的描述。这样对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的管理监督以及造价管控极为有利。相反则会对后续的工程施工管控以及造价管理引入较多麻烦,导致纠纷问题,引发索赔事项,进而丧失了招投标管理的真正意义。
为合理科学明确工程项目总体投资额度,应积极推行招投标服务,进行工程标底、总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综合预算评审,为建筑工程科学明确投资金额提供完善的依据保障,预防不不科学的低价中标以及违法串标中标、私下抬高造价的不良问题。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做好招标文件的细化审核,还应依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就地方规范以及具体定额标准进行标底的科学编制。标底恰恰映射了社会范围内的平均成本,是针对招标工程造价的一种预测,在明确中标有否较成本价低的环节中可发挥有效的监督管控作用。
3.3实施全方位跟踪评审,优化竣工结算监督审核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中,无法避免的会出现变更以及现场签证问题,进而会导致工程造价发生改变。倘若该环节不合理,便会引发严重的超标问题。为此,应强化资金管理监督,评审单位尤其应对各类重大工程项目做好监管,派驻专业人员,实施全过程、多方位的跟踪管理。通过深入现场,充分了解建筑工程实际状况。可针对施工图纸进行逐项查看,汇总相关信息资料,全面知晓施工进度动态。另外,应做好设计变更管控与签证,尽量将其限定于实施初始阶段。变更项目则应快速的进行分析算账,而后实施变更,明确资金管控阶段中存在的偏差以及成因,令建筑项目在施工阶段中实现全面的优化整改。再者,应履行有效的资金纠偏管理策略,去除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活动,对总体投资达到良好的评审管理效果。
对工程竣工结算实施评审主体任务在于科学度量施工建设阶段中的工作绩效,进而明确项目造价。该阶段为承包、发包方进行结算的科学依据。评审阶段中,编审工作人员地位、目标以及所占的立场各异,因而其能力水平不尽相同,令编审结算会呈现出明显差距。倘若该差距太过显著,便会令工程造价偏离真实性,导致资金的不良损失。评审阶段中,经常引发多报结算问题。例如,会出现施工签证较多以及盲目签证、后续补签的问题,对工程造价将产生显著的影响,并扩充投资。就该类现象,应全面深入现场,了解实际状况,将不科学的签证有效去除。并参照我国相关制度与取费标准,进行工程量与套项的全面审核研究,做好工程造价管控,令投资经费合理节约、高效应用。
4、结语
总之,要想全面激发工程造价投资评审工作在经费支出、预算管控工作中的监督职能,提升经费应用效益,我们只有多措并举,全方位多视角的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评审,用事实说话,深入现场,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与政策措施,做好变更管控、签证审核,方能令工程造价真正的贴近真实,去除虚假成分,确保投资管理的两性循环,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武斌.对财政性投融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的启示[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7).
有关土方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公里运费: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_%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基坑土方外运(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负责用车外运至工地外)。
三、合同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基坑开挖验收规范达到全面优良。
五、合同单价及价款及工程量计算方式:
项目单价总价备注说明
土方外运元/平方米按实际方数乘以单价1土方单价以实方计算;
2本单价含施工时的有关机械台班费用,外运装车等费用;
3本单价含外运泥尾场地清理费用;
4本单价含一切乙方机械进退场费用。
六、付款方式:
1、按月结算,每月按实际完成量的80%,结算时扣除相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2、当主体基坑到底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完成工程量的95%;
3、所有土方工程及手尾工作完成后六个月内支付5%。
七、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费用;
2、组织图纸会审,组织监督落实班组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3、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负责工程控制轴线的放线、测量标高工作;
4、向乙方提供基坑支护施工图纸一份。
八、乙方责任:
1、指派管理人员驻现场,负责管理土方队伍,办理准运证及相关费用;
2、运输车辆必须是散体物料运输正规车辆,禁止雇请非法营运“野鸡车”;
3、余泥堆放场必须是手续证件齐全(提供合格证件给甲方备案)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4、必须服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业主、监理公司、总包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进场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平安卡考试;
5、负责工人的安全教育,对工人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管理工人的生活问题;
6、乙方必须带领全体工人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负者20%事故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负者80%的相关费。
7、各班组在签订本协议时先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
8、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没有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拆除。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违章作业、违章蛮干,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一律按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通知进行罚款;
9、分包单位必须按广东省、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总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负责土方内外运输工作的货及机械、车辆的安全责任,负责土方施工进程中违规导致的政府部门的罚款;
10、乙方外运的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持场地内外道路文明卫生清洁(卫生由乙方负责);车辆禁止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如有发生乙方负责相应为规处罚费用及相应责任;
11、乙方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工序、工作面及工期安排;
12、乙方负责周边外围关系(如交警、城管、街道、村委等)。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因图纸变更未能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所造成工期延后责任有甲方负责;
3、乙方施工时因工艺及施工方法而造成质量返正,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4、乙方如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机械车辆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本合同结算方式为乙方完成整个基坑开挖标准如果中途乙方自行退场,则甲方只结算乙方所完成总工程量的85%;
十、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仲裁委员会调解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副本一份。(附安全责任书、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发包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土方运输合同范本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基坑土方外运(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负责用车外运至工地外)。
三、合同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基坑开挖验收规范达到全面优良。
五、合同单价及价款及工程量计算方式:
项目单价总价备注说明
土方外运元/平方米按实际方数乘以单价1土方单价以实方计算;
2本单价含施工时的有关机械台班费用,外运装车等费用;
3本单价含外运泥尾场地清理费用;
4本单价含一切乙方机械进退场费用。
六、付款方式:
1、按月结算,每月按实际完成量的80%,结算时扣除相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2、当主体基坑到底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完成工程量的95%;
3、所有土方工程及手尾工作完成后六个月内支付5%。
七、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费用;
2、组织图纸会审,组织监督落实班组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3、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负责工程控制轴线的放线、测量标高工作;
4、向乙方提供基坑支护施工图纸一份。
八、乙方责任:
1、指派管理人员驻现场,负责管理土方队伍,办理准运证及相关费用;
2、运输车辆必须是散体物料运输正规车辆,禁止雇请非法营运“野鸡车”;
3、余泥堆放场必须是手续证件齐全(提供合格证件给甲方备案)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4、必须服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业主、监理公司、总包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进场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平安卡考试;
5、负责工人的安全教育,对工人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管理工人的生活问题;
6、乙方必须带领全体工人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负者20%事故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负者80%的相关费。
7、各班组在签订本协议时先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
8、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没有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拆除。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违章作业、违章蛮干,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一律按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通知进行罚款;
9、分包单位必须按广东省、XX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总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负责土方内外运输工作的货及机械、车辆的安全责任,负责土方施工进程中违规导致的政府部门的罚款;
10、乙方外运的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持场地内外道路文明卫生清洁(卫生由乙方负责);车辆禁止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如有发生乙方负责相应为规处罚费用及相应责任;
11、乙方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工序、工作面及工期安排;
12、乙方负责周边外围关系(如、、街道、村委等)。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因图纸变更未能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所造成工期延后责任有甲方负责;
3、乙方施工时因工艺及施工方法而造成质量返正,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4、乙方如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机械车辆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本合同结算方式为乙方完成整个基坑开挖标准如果中途乙方自行退场,则甲方只结算乙方所完成总工程量的85%;
十、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仲裁委员会调解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副本一份。(附安全责任书、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发包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承包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运输合同协议书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某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某某标段土方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任务
由乙方负责某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某某标段土方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数量计算,
土石方工程运输合同。
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运输起止地
起始地: .到达地: .
第四条 运输车辆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 辆,车辆牌号: ,行驶证号: ,载重量: 吨。车辆需配备防尘、防抛洒装置。
第五条 运费结算
运费按 元/吨*公里计算。
因本合同土方运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运费,乙方应出具运输费发票。
按月结算。于每月五日前对上一月运费进行结算支付。
第六条 运输质量和安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燃油供应
乙方运输车辆所需燃油按照国家定价由甲方提供,燃油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扣留支付。
第八条 合同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元)。上述保证金收取后由甲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合同期限届满后,上述保证金由甲方予以返还(从中应予扣留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除外)。
第九条 运输管理
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不得对周边造成扬尘污染、路面污染和噪声污染。
2、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4、乙方运输的土方在经过甲方指定地磅的计量后,计入乙方日常运输台账。日常运输台账由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上述台账的运输数量和运输里程记录为甲、乙双方日后运费结算的基准和依据。
5、乙方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暂停运输作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须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已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2、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依据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拾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否则,除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外,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未结算部分运费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甲方违约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清结之日止。
4、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不得延误。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5、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的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撤出施工现场,不得延误。否则,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6、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车辆已取得国家道路营运和土方施工的许可权,并已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车辆保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7、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妨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按每查处一次处以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500元)的标准,由甲方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8、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定点装卸,不得乱装、乱卸。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非定点装载部分的运输量不予结算,从乙方运输台账中剔除;如属非定点卸载的,还须由乙方负责将非定点卸载部分的土方进行清理,装运至指定地点卸载。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发生三车次以上(含三车次)非定点装载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乙方每发生非定点装载一次,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以外,甲方还有权按500元/车次的标准对乙方处以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9、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燃油,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土方运输任务,不得另作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燃油供应。
10、乙方运输车辆非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达48个小时以上(含48小时)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未结算部分运费将不再结算支付,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11、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作业中造成周边环境扬尘污染、路面污染或噪声污染,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时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签字): 承运方(签字):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法定代表人:张同义,董事长。
委托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长。
委托人:郑永强,该院干部。
委托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经理。
委托人:马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人:顾宗磊,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2号。
负责人:牛守国,该队队长。
委托人:刘福生,该队干部。
委托人:殷三成,甘肃省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敦煌大酒店)、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设计院)为与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简称省四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省四建承包建设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3年5月8日开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200币万元(以中国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工程款委托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贷款支付;工程质量等级达到省优,奖励5万元。工程如期开工后,因在组织验槽纤探中发现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需修改设计,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复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敦煌大酒店未能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加之多次变更局部设计造成反复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
1995年4月2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56.4万元将客房部分的装潢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保修期限三个月。同年8月29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00万元将客房以外的装修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工程于同年9月1日开工,l996年1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一年。同年10月10日,敦煌大酒店又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从原预算中剔除的部分项目以l0万元包死价交回省型建施工,室外竖向工程按现有的马路、围墙、场地、大门一次性70万元包死。
1996年1月,上述各项工程全部完工。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根据合同的约定,经敦煌大酒店委托,由中国建设银行敦煌市支行于l995年l月l8日和l996年8月19日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会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三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丈量核实,确认工程造价为31.075.464元,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时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双方于l996年1月6日和29日签字确认原预算中剔除部分及室外工程造价为800,095元,装潢工程造价为5,070,139元:装修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为400万元。以上合计敦煌大酒店工程总造价为40,945,698元。同年4月17日,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双方财务人员对己付工程款、欠款进行核对,确认敦煌大酒店已付工程款35,144,392.40元(其中包括设备款1,674,553元),尚欠5,801,305.60元,其中省四建未做工程造价为24,826元。
此前,敦煌大酒店于1995年12月26日对土建安装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工程质量优良”。1996年1月18日,该工程经敦煌市质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良工程,后又经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复验,被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评定为省优质样板工程。同年1月29日,敦煌大酒店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意见是“符合设计要求,主要项目质量优良,设备及家俱完好无损,同意验收”;同月31日,敦煌大酒店对装潢工程进行了验收,意见为“平整洁净,整洁完好”。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省四建均做了维修整改。同年6月4日,敦煌大酒店监理工程师刘国瑞在省四建关子《敦煌国际大酒店回访和质量问题整改工作报告》上签署了“以上问题作了认真整改”的意见,并加盖了敦煌大酒店的公章;同日敦煌大酒苦接管整个工程;7月11日,敦煌大酒店向敦煌市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险收报告》,请求对敦煌大酒店工程给予验收,后因敦煌大酒店未交纳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如期进行。此间,敦煌大酒店又多次要求省四建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省四建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多次派人对排水、客房家俱、装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敦煌大酒店原工程部负责人薛永申签认“维修整改完毕”。
1997年3月,敦煌大酒店在开始试营业。省四建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三次致函敦煌大酒店,告知该工程未经国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尽快与质检部门联系组织验收。但敦煌大酒店仍未经验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经营、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敦煌大酒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同年7月21目,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针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召集各有关部门在现场勘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省四建对该《纪要》中与其有关的责任表示认可和愿意执行,但因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提出异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1997年10月18日,省四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敦煌大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60元及滞纳金等。1998年12月7日,敦煌大酒店以省四建为被告,西北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因一楼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根据敦煌大酒店的请求,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复核,结论认为造成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西北设计院的设计一层自承重的内纵横墙(240、120厚砖墙)均没有设置基础梁,外墙(370厚砖墙)虽原设计有基础梁,后又同意取消;排水管道埋设标准偏低(室内直埋排水管);设计4.2m厚的回填垫层且又用作自重墙地基:内纵墙基础与地沟墙之间的间隙小于lOcm等问题与国家颁布的标准不符:“对此质量问题的产生应负重要责任”。省四建在施工时对回填土夯压不密实和自己订购使用的排水铸铁管个别管壁厚偏薄,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是造成墙体严重开裂的直接原因;框架柱与隔墙、内纵墙与隔墙拉结质量差,是造成隔墙与框架之间竖向裂缝和卫生间隔墙裂缝的原因之一,“对此质量问题的产生应负直接责任”。敦煌大酒店在大楼散水坡旁边没有防水措施,将楼前楼后草坪花池土层进行翻松处理、浇水,使部分土层处于饱和状态,导致部分水侵入墙基、软化基土,加快基土沉陷;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决定取消客房壁柜砖隔墙,造成部分走廊纵墙内倾斜。顶棚受压拱形变位:“对墙体裂缝负有一定责任”。气地质队在该大楼约地基勘探中对地基土工程性质未作全面试捡与深入的评价,给设计、施工对回填土的质量控制造成模糊概念,“对墙体裂缝原因负有一定责任”。对此鉴定意见,敦煌大酒店、西北设计院、地质队均认为敦煌大酒店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己无关;省四建对与其有关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
1999年8月5日,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因省四建对敦煌大酒店主楼一层非承重墙体裂缝负有直接责任,撤销了敦煌大酒店为省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决定。
本院二审期间,合议庭会同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设计院三方一同查看了敦煌大酒店一楼工程质量情况。由于基土下沉,一楼客房部部分内隔墙出现倾斜,敦煌大酒店已将一层客房关闭,二层以上继续营业。另据三方介绍,敦煌大酒店工程采用的是框架结构,因地面下沉,一楼非承重墙出现裂缝、倾斜,不至影响二层以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省四建请求敦煌大酒店偿还工程欠款和赔偿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由敦煌市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和l996年4月17日双方财务人员核对工程已付款、欠款的材料等证据所证实,依法应予支持。但对未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额中予以扣除。敦煌大酒店辩称的建设银行审计核定的工程结算款不实,应以其委托审计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凭据,并以此为由认为超付了工程款,要求省四建返还,因大酒店单方委托审计,违背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条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省优工程奖的诉讼主张,虽然有合同约定,但因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已于1999年8月5日撤销了敦煌大酒店工程为1995年度省优一级样板工程,因此,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催要欠款人员差旅费的诉讼主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敦煌大酒店反诉要求省四建对土建工程施工中未按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的四处工程返工重作的主张,质证中未能举出相关的直接证据,而省四建在质证中提供了与此反诉请求相关的、由敦煌大酒店下达的变更施工通知、变更施工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图纸等证据,因此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对一楼客房、冷冻机房、厨房等处墙体下沉、倾斜、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从基础予以彻底排除的反诉主张,根据其申请,为了查明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法院依法委托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敦煌大酒店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该站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相关证据说明:敦煌大酒店工程在建设单位投入使用15个月就发生一楼非承重墙体下沉裂缝,不是施工单位省四建一方造成的。首先,设计单位西北设计院对该工程的个别部位设计违反了国家颁布实施的规范标准,而且对甘肃省建设委员会l993年1月31日甘建发(1992)441号《关于敦煌国际大酒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中第三个问题曾明确指出设计“应考虑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的批复意见,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诸如一楼墙体应设计基础梁而未设计,将砌墙体直接座落在回填土薄厚不等的垫层土,一楼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设置检漏地沟等,因而未能有效解决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的影响”,为一楼墙体下沉裂缝埋不了无法回避的隐患;因填土务压不实和地表水的渗漏等,只是加速了问题的暴露:因此,设计单位对此质量问题应承担重要的责任。施工单位省四建在施工过程中,回填土的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自购的排水管个别管璧厚度偏薄,加之个别地段管道埋置的设计违反规范标准,导致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等原因,对造成地基不沉,墙体开裂应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敦煌大酒店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况下,在大楼周围6m内种植草坪、花坛,并采用漫灌式浇水,致使大量排水渗入楼体地基下;由于一楼未设计基础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恶化了一楼墙体的裂缝;对此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质勘察单位地质队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虽然存在着几处资料不完善的地方,而作为使用该勘探资料的设计单位,并未对勘察报告提出任何异议,反诉原告也未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地质队对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部分墙体下沉裂缝不应承担责任。这一反诉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鉴于省四建已认可,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尽快加固整改,根据实际情况,西北设计院、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对客房装潢质量和两项未完工程完成整改的反诉请求,因省四建均已作了维修整改,并有敦煌大酒店相关人员签验的证据证实,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均已超过;同时敦煌大酒店在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关于两项未完工程中的发电机房隔音板未施工,是因当初约定由敦煌大酒店负责购回材料后通知施工单位施工,但是至今未接到购回材料并进行施工的通知;院内喷水池喷砂未做,是因为敦煌大酒店决定喷砂改贴瓷砖,但对贴什么规格和颜色的瓷砖,敦煌大酒店领导意见不一致,至今施工单位未接到通知,对这两项未施工的项目有省四建在庭审中当庭递交的未完工程项目款24,826元的退款结算书所证。敦煌大酒店对退款结算书既未举出反证,也未提出异议,该未完工程款应从工程欠款中扣除。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的违约金9万元的反诉请求,因造成一楼墙体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不是省四建一方所为,故这一反诉主张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7,932,494元的反诉请求,由于其多次修改设计、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造成停工,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责任不在省四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5,355,640元的反诉请求,因其未提供造成损失的具体构成和相关合法证据,且该工程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确认1995年10月10目与省四建签订的80万元《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因该协议符合l993年5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的精神范围,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应认定合法有效,对这一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返还已超付的工程款771,359元及利息、231,408元、保修金1.550.815元的反诉请求,因中国建没银行敦煌市支行的结算书由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给予了认可,而且工程款结算审核单位是大酒店自己委托的,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赔偿审计支出682,995元的反诉清求,因敦煌大酒店未向法庭提供支出审计费的任何票据,且该项工程价款已由建行审计核定,敦煌大酒店单方再审计,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其审计费用应自己承担。据此判决:一、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所签订的《建没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均为有效;二、敦煌大酒在给付省四建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三、省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四、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问题,应增设墙基地梁,进行加固,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省四建做好加固维修施工的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敦煌大酒店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30%;第三人西北设计院拿出加固整改设计图,承担全部加固费用的40%;五、敦煌大酒店其它反诉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69,835元由省四建负担l3,967元,敦煌大酒店负担55,868元;反诉费97,000元,由省四建负担19,400元,敦煌大酒店负担77,600元;鉴定费85,748.94元,由西北设计院负担34,299.58元,省四建负担25,724.68元,敦煌大酒店负担25,724.68元。
敦煌大酒店和西北设计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敦煌大酒店上诉称:敦煌大酒店主楼一楼墙体出现变形、开裂、地基下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完全是由省四建施工中造成的:一审法院委托的约鉴定人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省四建共同属于甘肃省建设委员会,敦煌大酒店工程是经其复验、推荐,才被评为省优质工程的,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责任重新委托中国质量检测中心子以鉴定;一审法院对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予以回避,依据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的错误鉴定结论由相关各方分摊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据甘肃省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明建设银行的工程款结算违背客观事实,是虚假的,请求重新委托有关部门据实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主文的第四项缺乏可执行性。
西北设计院上诉称:甘肃省质量监督总站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鉴定内容不真实;敦煌大酒店质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省四建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并使用了不合格产品造成的,与设计无关,一审判决对于设计部门责任的认定和判决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认定敦煌大酒店的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又基于省四建的认可,由相关各方承担责任,不但相互矛盾,而且省四建的认可不能表明西北设计院也认可;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质量问题,责任应由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敦煌大酒店与西北设计院之间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应依设计合同约定。
省四建答辩称:省四建依据合理、合法的结算向敦煌大酒店索要工程款是正当的;甘肃省建设委员会、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省四建属子不同的政府部门、职能机构和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的规定,敦煌大酒店将未经验收约工程投入使用,质量责任应由自己承担;鉴定意见是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一审法院的依法委托,组织在甘肃的建筑行业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权威人士,依照建筑设计规范及法规,通过实地检测、分析论证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赌偿22,613,l05元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四建对子鉴定结论中自身责任的认可与敦煌大酒店,又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两回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省四建与敦煌大酒店签订的四份合同(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敦煌大酒店主张双方于1995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没有依据。根据双方l993年5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以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中国建设银行敦煌市支行会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所作的结算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应认定有效;敦煌大酒店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签字认可的工程款额支付拖欠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敦煌大酒店以自已单方委托甘肃省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主张建设银行的工程款结算是虚假的,证据不足,重新委托结算的请求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省四建将敦煌大酒店工程交付后,敦煌大酒店应依法履行其申请验收义务,但由于其不交纳相关费用,致使工程未能验收,对此敦煌大酒店应负完全责任。由于敦煌大酒店采用框架结构,目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仅限于一楼,对此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设计院均予以认可。敦煌大酒店请求省四建、西北设计院、地质队赔偿因严重工程质量特别是一楼客房部非承重墙裂缝问题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敦煌大酒店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和使用方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责任。但鉴于省四建对于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鉴定结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且对于一审判决其承担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加固费用的30%未予上诉,可准予省四建对于敦煌大酒店一楼的整改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敦煌大酒店一审中以省四建为被告,西北设计院、地质队为第三人提起的反诉,因其与西北设计院、地质队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其对西北设计院、地质队的诉讼请求超出本案的反诉范围,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反诉一并审理不当,敦煌大酒店可依据委托设计合同和委托勘探合同另行对西北设计院、地质队提起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担一楼非承重墙体裂缝的整改加固,省四建承担其费用的30%;
关键词:房产测绘;房屋面积;预测;实测;对比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房屋面积测绘的基本概况
1.1.房屋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的使用面积,主要是指除掉墙、柱等结构面积、保温层的面积和阳台面积外,房屋内剩余的实际能使用的面积,是按照房屋内墙面的水平投影进行计算的。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包括地下室、阳台、室外楼梯和挑廊等结构在内,而且具有上盖、层高2.2米以上(包括2.2米)且结构结实的永久性房屋建筑,是按照房屋外墙、柱自勒脚往上的各层水平的投影面积计算的。
1.2.房屋的预测面积
房屋预测面积主要是指在商品房屋的预售或合法销售过程中,由房地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房屋测绘资格的房屋测绘机构,根据对房屋的实地调查,加上房屋的设计图纸,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规定,对尚未竣工的房屋的房屋面积进行的预先测量计算得出了初步面积。
房屋的预测面积是房屋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重要面积依据,也是房屋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网上备案销售和实际宣传的主要依据。
1.3.房屋的实测面积
房屋的实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正式竣工并由相关的工程规划单位审核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委托法定的房屋测绘机构,对竣工后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探、实地绘图和实际计算得出的实际面积。
房屋的实测面积既是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业主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房屋业主进行产权交易、物业及相关费用结算的最终依据。
2、房屋面积测绘中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存在误差的原因
2.1.房屋面积测绘技术人员的操作不过关,导致误差
有的房屋面积测绘单位,为了减少预算成本,招收的工作人员都是非专业化的人员,不仅缺乏必要的房屋面积测绘的专业化理论知识,还没有相应的房屋面积测绘的工作经验,加上房屋面积测绘单位管理强度和力度比较低,使得这些工作人员在实际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中,难免出现差错,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严重者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有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专业技术不过关,由于熟悉工作内容和流程,极易将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面积等搞混,导致房屋面积测绘计算错误,加上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认识欠缺,没有了解房屋面积测绘的重要性,对房屋面积测绘的计算结果,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计算,造成严重的误差,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2.2.国家关于房屋面积测绘标准的规范不够完善
大家都知道,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由于各地的地势地貌、风土人情和气候天气都千差万别,使得各地的房屋类型、性能及功能也各不相同。虽然国家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房屋面积测绘的法律法规,对房屋面积测绘进行了严格要求和制约,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不能满足房屋建筑面积的千变万化,现有的《房产测量规范》里对房屋面积测绘的规范,只是按照普通房屋的面积测量进行要求的,因此难免存在问题,使得房屋开发商的销售面积与业主的产权面积产生纠纷。
2.3.进行房屋面积预测后,房屋规划设计的变更
有的房屋开发商在依法对房屋面积进行预测之后,在接下来的房屋建造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某些因素,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改变房屋部分公用面积或功能,使得竣工的房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相差甚远,业主认为自己受到房屋开发商的欺骗,导致纠纷不断,上升为法律纠纷。
而且,不同的房屋测绘单位,使用的房屋测绘方法不一致,由于房屋面积的预测并不是实地去测量,而仅仅是“纸上谈兵”,房屋面积数据的采集、房屋公共面积的分摊及房屋的规划设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对房屋面积进行预测时,一定要进行全方位的观察与思考,尽量采用统一的房屋面积预测方法,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误差的出现。
3、提高测绘精确度,减少面积误差的措施
3.1.加强国家对房屋面积测绘的法制化建设
国家应在现有的房屋面积测绘法律的基础上,制订和出台关于房屋面积测绘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下达至各个省市、乡镇,各个省市、乡镇则根据各自房屋建设结构、类型和功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专门性法律,制定出关于房屋面积测绘的地方性规范细则,给不同地方的不同房屋面积的测绘,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2.选派高效、高质的专业化房屋面积测绘人员
房屋面积测绘的专业人员,不仅要具有强硬的关于房屋面积测绘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相当丰富的房屋面积测绘的工作经验,才能够对房屋面积测绘作出最精确的计算,减少误差的出现。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还要定期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可以定期邀请房屋面积测绘的专家来给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演讲和实地操作,让工作人员在知识演讲中,丰富房屋面积测绘的专业理论化知识,加深记忆,在实地操作中,使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只有经过不断培训、考核和锻造,才能获得最优质、最高效和最高质的房屋面积测绘专业化人才。
3.3.尽量减少房屋规划设计,迫不得已时要事先告知业主
房屋面积测绘中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出现误差的最大原因在于,房屋开发商在对房屋面积进行预测后,在接下来的房屋建设中,因为某些因素,改变了房屋的规划设计,使房屋的一部分功能以及房屋的公共面积发生改变,造成严重的误差。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房屋开发商在依法对房屋进行房屋面积预测后,应及时将房屋预测面积的真实数据、计算方法公诸于众,使业主在充分了解房屋的构造、房屋的公共面积及房屋的产权面积的前提下,明白所要购买房屋的面积是怎样计算的,杜绝欺骗业主、缺斤少两现象的发生。
房屋开发商在接下来的房屋建造过程中,如果因为某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更改房屋规划设计时,一定要事先告知房屋业主,并将要更改后的房屋规划进行公示,使房屋业主明确更改后房屋面积的增减状况,以免事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随着房地产业的火爆,房屋面积测绘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房屋业主的关注,不管是房屋面积的预测,还是房屋面积的实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测绘,避免出现误差。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随着房屋面积测绘单位管理强度和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不论是房屋面积测绘的精确度,还是房屋面积测绘的工作效率,总之,我国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一定会蒸蒸日上,再创辉煌。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