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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建筑行业;工程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比较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是指一个合格的监理企业或公司,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件接受相关建设单位或是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相关委托,再通过项目的有效监理工作进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达到完成工程监理的目的。而项目管理则是建设单位通过相关的战略研究确定工程项目有关概念和初步计划,再进一步付诸实践后,在预定的投资和建设管理方法的范围内对实现总体目标采取初步管理的措施,用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1.业务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建筑工程监理的客户多为项目法人,在承担监理工作后,监理企业或是公司
代表业主进行工程监制与管理工作,设计到的内容包括工程前期计划研究,计划初期资金成本管理,以及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协调等等。而项目管理则是一种有偿服务的技术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了质量的监督和工程建设管理,以及计算整个工程项目完成所需时间。综上所述,如果从业务的角度来看,工程监理可认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范围只是局限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多不涉及一些工程项目的后期工作,这与工程项目管理融合在整个工程始终也是有所区别的。
(2)从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分析比较
从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工程监理的相关企业或是单位和项目的责任承担法人仅仅是一种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进行工程监督;但项目管理在法律责任方面则有所不同,完全从委托人或工程业主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作为忠实的助手进行进一步的项目管理。纵观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大部分项目管理只是仅仅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适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也必须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进一步明确相关工程责任事故的承担内容,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相关责任。
二、当前监理工作与项目管理配合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重建设轻设计的监管理念普遍
目前,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但监理工作的定位目前仍不够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干涉程度和监管部分往往过多,通过不合理使用合同上规定的相关手段,对施工单位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让施工单位不得不服从命令。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作中所要求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将不能充分发挥。实际情况中,当今社会上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阶段的“重建设轻设计”的监管理念仍然非常普遍,一些业主和施工单位没有对监理单位的责任达到明确的认识,使监督工作的责任和分工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
2.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监理工程师工作所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必须了解管理,懂技术,知法律,而总监则需要拥有较完善的组织能力和协调管理的能力。由于监理制度的逐渐实施,其监理人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质量监督水平也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施工企业对于监理队伍的战略定位并不清晰,监理人员的素质还存在参差不齐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监理企业的人才结构还不能全面适应有关的监督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落实对工程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意义
工程项目管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所提出的新型管理概念。项目管理工作是我国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将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导性工作,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贯穿项目管理工作,否则,其它任何工作都将无法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体系是否先进,以及其业务和技术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它在保证建设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顺利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
也正因如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则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项目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将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导性工作,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贯穿项目管理工作,否则,其它任何工作都将无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
四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 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1. 服务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2.业务范围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而工程监理的内容是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
3. 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4.行业准入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但是目前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
五 结论
项目管理的兴起为建设服务业注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接受还有个过程,项目管理制度应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实现与建设监理融合,兼容并蓄,取长补短,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的项目管理系统,最终结果不是项目管理取代建设监理,而是建设监理融人到项目管理中,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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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和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参与建设活动各个主体进行协调;对承建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是由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对于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关于工程监理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目前工程监理的种种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的母法,本文就《建筑法》对于工程监理方面规定的缺陷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2、《建筑法》规定的监理的范围的问题
《建筑法》规定的监理范围过窄,不利于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活动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重要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工程建设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工程监理一般局限于施工阶段对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全国过程的统一管理。
监理范围过窄,监理的积极性被挫伤。目前,我国监理的范围集中在施工阶段,监理的范围狭窄,监理公司的利润水平比较低。同时,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的职能虚化,监理的专业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我国的监理普遍不受重视,监理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限制。
3、《建筑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监理在工作方面的尴尬
《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同时,我国的建设部门还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规范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公正、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应该成为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制度要求我国监理人员由业主聘请委托,但是既要维护业主方,又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性。由此可见,我国监理的定位不够明确。
监理定位的不明确,也造成了监理的职能被弱化。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我国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以实现工程的目标。表面看监理的职责权限很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不是如此。在质量控制方面,我国质量控制的真正的执法单位是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技术质量监督局,监理的职能被弱化为旁站的监工。投资控制方面,财权均掌握在业主一边,监理只是接受业主付费,为业主办事而已。监理的第三方主体地位不复存在。
因此,作为规范建设活动的母法,《建筑法》只是规范监理活动必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合同进行监理,但是对于监理单位的职权赋予太少,造成监理在工作中的尴尬,《建筑法》在该方面有待改进。
4、《建筑法》对于工程监理制度规定不完善
《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大部分是规范监理方或者是业主方的行为,但是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资格以及对应资格获取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目前的监理企业形象不佳,监理人员素质低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建筑法》缺乏关于监理企业相关责任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一旦出现事故,容易造成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逃避应该受到的惩罚。
5、总结及建议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活动的母法,任何一点的缺陷都可能导致建设活动的混乱,其在工程监理方面关于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职权方面的缺陷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针对此种情况,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强制性的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扩大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工程的始终,以保证工程的各方面的目标顺利实现。我国引入监理制度的初衷是,对建设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为业主提供过多的选择的建议。目前监理范围的过窄,已经影响了我国监理制度发展,只有强制性的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才能更好的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2)立足中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的监理制度。针对于我国监理的尴尬,本文建议监理单位可以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委派,并且由政府在建设活动之初,由建设单位收取监理费,在支付给监理单位,保证第三方的公正地位。同时加大监理单位相应职权,以保证监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建设活动中,监理单位要做到公平和公正,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第三方,就要与建设活动的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当前,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我们寻求办法,保证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加大监理单位的职权使之不受其他各方的限制,做到公平、公正。
(3)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中应明确工程监理的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免出现事故时,监理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无法认定;同时,《建筑法》应该完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管理,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严格规定,对不同监理工程师所应具备的水平进行明确,以保证我国家监理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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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规范化;管理
我国推行专业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其职责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利用其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有效的、全程的监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目标完成,它是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在现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运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诸如:市场秩序、监理取费、监理业务范围等,需要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有效的控制,用规范化的监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历经了监理试点、稳定推进、全面深化的不同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建设工程领域的好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渐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前行。其二,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册从业人员已达94.19万人,其中,隶属于行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有20.19万人,占总人数的21.4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较2005年底增长了117%,注册执业人员较2005年增长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行业细分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通信监理、石化监理等,范围不断拓展,内容涵括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并逐渐由施工监理、投资决策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转变。
2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剖析
2.1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入门槛低,催生出一些专门为“挂证”而参加监理考试而并不从事监理行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人证分离”,存在较大的责任风险;还有一些专门为挂靠而成立的监理公司,并不从事监理业务,而靠“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有损于监理的服务质量,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存在应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莠不齐,为了承揽业务,采用规避招投标、陪标、低价中标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2工程监理取费较低,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等都属于监理的范畴,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较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现象也致使一些监理项目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这导致了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使监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3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人才建设不规范
这不仅表现在监理队伍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理论知识结构和现场实践经验上,都存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也还有待磋商,这个制度对于一些非监理岗位工作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的考试压力太大,显现出较大的矛盾。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工程人员的收入低,监理企业由于取费低,就找一些低工资的人充数,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2.4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显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规范的现象,这种责任不清晰的现象,导致一些责任被无端扩大,责任过多,而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监理遭受不正当处罚,监理缺乏自,在产权关系和管理经营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制约了监理的长远发展。
3工程监理规范化措施探讨
3.1完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严守质量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条款不少,然而,在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监理细则较少,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发展。同时,要拟定规范化的监理措施,严守工程质量,具体方法为:首先,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工程师进场之后,就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次,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最后,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记录等技术交底,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通过巡检、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施工后的验收程序中,要让承包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实地检测和核对,对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签认。
3.2规范工程投资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可以将建设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施工环节,如:桩基施工投资控制、基坑支护投资控制、安装投资控制等,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不同的月计划、季计划、周计划,从多个角度实施投资的控制。要注意监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有利于掌握证据,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3规范工程监理进度控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规范化的实现,要以动态控制为切入点,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气变化因素、人员因素、材料因素等,对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从而实现动态的监理控制。
3.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未来市场趋势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在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规律之下,要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内容,并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打造出公信力强、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稳定快速增长。
4结束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不断拓展的工程市场需求之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要正视现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条件下,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并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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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ajor difference, and pointed ou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单位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二、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包括监理单位)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 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 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 受业主委托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 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2)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 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 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3)工作权限不同。监理权利有多大,需要业主的委托。而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认证。(4)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
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无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四、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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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监理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问题。当出现这些方面的问题时,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IT监理的责任类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是一种团体(或集体)的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等)。我国的监理体制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素质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是信息化建设行为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监理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直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处罚。
职业责任
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角度出发,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或无意是鉴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承担范围的主要依据,导致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无意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依赖于监理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例如,对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监理人员由于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从而造成了损失,除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也需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了工程中的隐患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从而造成损失的话,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超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监理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类:
过失责任人非圣贤,安能无过。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建设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与民事责任相对应的是民事赔偿。《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委托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行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非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是判定监理需要承担非职业责任的主要依据,即导致非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词,特指国家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关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转让监理业务;
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 监理工程师的行政责任
除了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
在当前不规范的信息系统工程市场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标中违背规则,以超低价中标后,便想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无根据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径来实现“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时监理人员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丧失诚信原则,就很有可能被主动射过来的“糖衣炮弹”俘获。还有少数监理从业人员本身就心术不正,在监理工作中不讲立场原则,堕落腐化,要么主动和少数不规范的施工承包单位沆瀣一气,要么向工程承包单位“吃拿卡要”。
监理人员如果与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失,就构成了犯罪,则必然会依据刑法来追究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是工程建设中及为频繁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监理工程师们经常碰到的安全监理责任。对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掌握、提高”上“重在落实”。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要“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对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认识,炼好“内功”,提高素质。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的法规及有关文件有: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5、《监理规划》;
6、《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御工程施工方案》;
7、《监理规范》。
为了执行好《安全生产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编写的监理文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中,要体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内容、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
其次,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工作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审查、核验”上“重在落实”
第三,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监督检查”上“重在落实”。
1.检查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规定,且基础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图并盖有出图章。
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确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的“十不吊”。
4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规定执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升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及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度角。
5.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并对塔机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夹轨钳、电源等一一加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6.塔机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停车;吊重物时不得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除专门设计的塔机外,起吊和变幅两套起升机构不应同时开动。
7.塔机的拆卸方案并经企业技术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同时要做好对全体拆卸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机使用中的顶升加节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塔机安装完后的验收和检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顶升加节后的验收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对塔机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装置等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9.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对起重吊装机械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1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2.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除检查上述项目以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旁站监理:
1、塔吊基础混凝土浇筑;
2、塔吊安装过程;
3、塔吊顶升过程;
4、塔吊拆卸过程;
5、临街起吊重物;
6、体积巨大或起吊重量较重的物体;
第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排除一切干扰,在“预防、纠偏”上“重在落实”。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整改、报告建设单位、甚至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快速上报通讯网络的作用。正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所讲,“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正是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坚持“预防”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又多了一层保障。这时,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做到,排除一切干扰,该整改的要整改,该停工的要停工,该上报的要上报,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重在落实”还要做到,将在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也是各种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如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指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的验收手续、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安全巡视记录等形成的过程,这些监理资料,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实际行动和过程。这些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辛勤劳动的结晶,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原始记录,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有力见证,是最重要的文字记载。因此,这些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在工程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起来,加以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项事业稳步前进,吃穿住行这四大最基本的民生行业发展水平,已成为党和国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最显著标志。尤其是住房问题,不但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而且是党和国家急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建筑业也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工程建筑在不断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然而这一切都是以工程建筑优良的质量为根基的,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则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监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我们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建设监理制度概述
1、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概念阐释
监理,顾名思义,就是监督管理的意思。建设监理具体的讲,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工程建设监理在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早在16世纪末,欧洲的建筑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专业分工,即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分离成自成体系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在建设领域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度,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
3、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发挥出明显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其次是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再次是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最后是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以及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
从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到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再到建设工程监理的全面推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在良好的发展势头下,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逐渐扩大,其监理内容不仅包括了工民建、市政公用等建筑产品,还涵盖了公路、桥梁、水利建筑以及电力建筑等多种建筑内容,已经实现对整个建筑领域的基本涵盖。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了一种稳步发展的态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虽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在稳步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显露出来。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没有达到“全面性”两个方面。其中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不严谨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缺乏监管,使得部分工程监理企业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工程监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和进行赔偿。而工程监理制度没有达到“全面性”,主要是说绝大部分的工程监理活动基本都是从项目施工阶段开始实施的,其监理工作重点也主要放在建设项目的实体质量方面,而忽视了建设工程监理在项目可研、设计、试运行等其他建设过程当中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策略
1、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但在市场运行和市场管理监督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建筑市场机制尚不成熟,所以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具体措施如下:是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首先,要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市场准入制度;其次是建立信用档案,对于建设各方主体在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在案。是充分发挥政府建设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作用。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政府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改进监督手段,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使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彻底发改观。
2、坚强政府监管力度、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严格管理,表面上看似乎是跟企业过不去,从长远看是对企业的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让投机钻营的小企业被淘汰,让有实力有良好资信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良性竞争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平台。首先提高资质人员数量要求的标准,淘汰技术素质差的小型建立企业。如此一来势必是监理企业数量大大减少,项目监理招标竞争不过于激烈,监理服务费用自然提高,当然要控制在不至于形成垄断,监理费用的提高是提高人才素质建设的先决。其次要严格过程管理,在平时的检查中,政府部门监督人员对监理企业的检查不够严格,从内心下意识的放松或者善意的同情监理企业竞争激烈,收费低的现实困难,从而放松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最少应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事实上节约了监理企业的开支,为恶性循环提供了可能。特别是一些欠发达的地级市、小县城的监理状况让人堪忧,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应配备的人员应按照投资额或是工程量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但最少每个项目监理部不应少于3人,真正在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大部分没有从业资格不说,人员数量严重缩水,更有甚者现场没有监理人员驻场,仅在隐蔽验收时到场履行程序。如果政府监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从严处理这种想象的存在,让那些似乎是无奈或者是有意恶意低价竞标的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相信规范的监理市场会在不久的明天建立起来。
3、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单位公信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作为监理单位如何能够获得社会的信任,不仅要求有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外,还必须提高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对于监理单位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建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监理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监理单位赔偿能力作出保险,这样既防范职业责任风险,又提高了单位公信力。
4、加快监理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目前,工程项目监理的实施大多是由监理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想法而展开工作。工作内容、程序和质量并没有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随意性很大,造成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监理效果。国此,制订一定范围内通用的监理规范及操作细则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总结监理经验基础上,组织编写相关操作规范,原则上规定监理内容、方法手段、业主与监理职责关系等,构成建设监理规范化的基本框架。
结束语
虽然工程建设监理在目前还有一定的市场,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建设领域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目前的监理行业现状很难在适应社会前进的步伐。不管监理行业以后转型到综合的项目管理还是最终注重以个人执业为主,目前都是尽快培养和建设有道德有水平的监理行业人才的关键时候。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适应社会潮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杜顺明.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现代交际,2012,09:115.
关键词 :信息化 工程监理 工程管理 建设市场
信息化工程监理要比一般的建设工程监理要复杂的多,在信息化的工程监理中,一些工作内容、工作环节都是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所以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但是有效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却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同时提高企业的效益。然而,我国在信息化工程监理方面研究还处在初步的探索阶段。所以,我国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要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监理的重视,并且不断的研究出更好、更有效的运用方式和方法,促进信息化工程监理方面的发展和应用。
一. 信息化工程监理综述
1.1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概念
信息化工程监理能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是信息化工程领域的一种社会治理结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为信息化工程提供的规划与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与管理、监督与评价方面的服务,其目的是支持与保证信息化工程成功地达到预期的目标。信息化工程监理可以对项目全程监理,监理内容从需求分析开始,到方案优选、设备和技术选型、投资控制、组织管理、验收和测试,甚至包括对纠纷的调解等。
1.2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特点
信息化工程监理虽然是一种近几年来才兴起的,但是信息化监理却比其他传统的建设工程监理要复杂的多,因而有其自身所具备的特殊的特点。本文在此提出了几点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特点,希望能够为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1)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业务范围具有外延性。信息化工程监理为了要达到预期的目标,无论是在工作内容上,还是在业务范围上,都向外延伸,其内容和范围要远远超过一般的施工监理的内容和范围。
(2)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组织机构具有社会化的特点。信息化工程监理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依靠相关的专家网和技术协作网进行的。这种社会化的特点能够为信息化工程监理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基础和更具实力的专家。
(3)信息化工程监理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由于信息化对工程监理具有很高的技术难度,所以要求信息化监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能力。
二.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目标和任务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目标是: 使信息化工程投资少、进度快、质量好。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运用信息化、且科学、合理的方式帮助建设方进行一些相关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审核承包合同、监督和控制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同时进行成本核算、其工作行为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着以建设单位为本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助建设方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施工质量。
三. 信息化在工程监理中的运用
3.1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事前监理
信息化工程监理不仅要重视事中的监理,更要重视事前的监理。信息化工程监理的事前监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息化监理的有效性。因此,必须加以重视。事前监理主要有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方面,信息化监理方要为相关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信息化监理方要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3.2 信息化工程监理的事中监理
(1)招投标阶段
招标投标阶段是信息化监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信息化监理方需要从技术方面以及非技术方面来帮助建设方编制招标文件,同时还要协助建设方进行评标,以及鉴定合同,确保建设方的利益。
(2)总体规划阶段
在选定投标人并鉴定完合同后,整个项目需要一个合理的、科学的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要明确三方即建设方,施工方和信息化监理方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相关事宜。
(3)需求分析阶段
这一阶段是整个项目建设的基础之一。在这一阶段,信息化监理方要进行相关需求的分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工作时,不应干涉到施工方的自。
(4)概要设计阶段
概要设计具有较高的技术难度。所谓的概要设计就是将软件的需求转化为两种结构,一种为数据结构,一种为系统结构。两种结构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在概要设计时要加以注意。
(5)详细设计阶段
详细设计阶段是信息化监理的一个主要阶段。主要是指由信息化监理方编写较为详细的设计说明书,并且在施工进度上加以控制。同时,在这一阶段,信息化监理方还应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记录监理日记或周记,保证设计说明的顺利进行。
(6)编码阶段
编码阶段是信息化工程监理运用到信息技术的一个阶段。主要是利用特殊的计算机语言将设计阶段的设计思想进行编码。
(7)系统试运行阶段
系统试运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试运行,可以对系统进行查缺补漏;另一方面,通过试运行,可以增强用户对系统的适应感。
信息化事中工程监理的实际内容要远比以上叙述的七个阶段要复杂的多。这七个阶段中的每一个阶段对于信息化工程监理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进行时,不允许错误的出现。所以,信息化工程监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对这方面的探索和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化在工程监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信息化在工程监理中的运用是一个内容复杂、难度系数高的一项工作,加之我国在信息化工程监理方面的研究还处在初步的探索阶段,所以,要想达到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有效性还是一项比较难的工作。所以,我国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要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监理的重视,不断的研究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相关内容,从而促进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素娟. 论如何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J]. 科技与企业. 2014(15).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保证我国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
1.1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1.1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
目前,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十六万人,远不能满足我国每年在建工程的市场需求,很多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工程师经常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因为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到位情况不理想,严重制约了监理的服务质量。
1.1.2监理人员专业单一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人员组织结构专业单一,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直接导致监理在项目进度、投资、合同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能缺失。据统计,70%的工程项目,监理只参与其质量、安全管理,多数业主聘请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的投资管理工作,多数政府工程的投资单位都聘请了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弱化了监理单位的职能。
1.1.3监理企业资质与人员管理不全面
我国监理企业的资质只对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要求,而与监理企业的信誉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无关联。业主在招标委托监理时,只能依据监理企业的资质与业绩评分,而对直接参与监理咨询服务的监理工程师的道德素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策划能力、管理协调能力无从考究,导致监理评标不科学,同时也滋生了企业买证、借证、挂靠的不正常现象。
1.2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1.2.1监理服务范围狭窄
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820家,但中小型企业比例较高。2012年末,综合性资质监理企业仅占1.35%。多数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只限制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很难延伸到项目前期咨询策划、设计优化以及后期工程维护、加固等阶段。
1.2.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与诚信管理制度,导致业主在招标阶段对监理企业的信誉与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难以科学评测,实施阶段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难以量化考评管理,结束阶段对监理机构的信用及履约能力无从评价。市场竞争管理机制的缺失加之政府监管不严,直接导致监理企业恶意竞争,竞相压价中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1.2.3市场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
目前,监理企业资质多头管理,行业间壁垒森严,监理市场严重分割。不仅造成多部门工作职能交叉,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也使工程监理市场政令不统一、条块分割。此外,同行业的监理企业,地方保护壁垒也较严重。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监理招标过程中,地方行政设置种种限制外地企业的条件,有时甚至强行将外地企业排除在竞争范围以外,限制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参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1.3工程监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3.1总监理工程师责权不对等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多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以及经济由企业直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无调动权;对监理项目,多数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审批权以及对承包商、分包商的处罚权都直接由业主掌握,监理工程师只有质量控制权。这种责权不对等、权利不统一,必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难以树立威信,发挥应有的作用。
1.3.2高素质监理人员缺乏
行业内的高素质人才严重缺失。在我国监理队伍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比例只占18%,多数监理人员只有中级职称,而监理员多是大专毕业生或者退休技术工人。高素质监理人员的缺失直接导致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如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对监理人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业主对监理的授权很难达到这样的深度。随着监理制度逐步市场化,在监理行业改革试行期,部分法律和文件的条文已经不适应。如相关法律体系都将监理侧重于施工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也均未未涉及到监理人,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与规范。
2.2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建设监理制度均把监理定位为“独立第三方”,科学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但监理受聘于业主,取酬于业主,自然服务于业主的利益。所以目前我国对监理的定位是没有现实基础的,而市场上对项目管理的定位与国际咨询行业却更加吻合。
2.3业主对监理缺乏认识
很多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业主认为监理可有可无,选择监理完全是为了满足政策的要求和工程备案的需要。招标阶段,业主肆意压价,轻视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在监理实践中,业主更倾向于自己掌握控制权而不信任监理工程师。
2.4监理企业自身服务水平不高
由于我国监理服务取费较低,行业内高水平的监理人才缺乏,设备仪器匮乏,导致监理机构人员素质、能力下降。在实践中,监理机构往往在人才投入和装备投入上不能满足监理实际要求,不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服务水平难以让业主放心。
3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对策
全面提升监理队伍整体素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做好施工阶段监理仍是现阶段监理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我国监理行业要适应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咨询服务接轨。同时以此为契机,通过自身改革,促进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3.1政府适宜简政放权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应进一步转换工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意识,实现监理行业统一化管理。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监理管理权归集于一个主管部门的一两个机构,通过立法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日常管理事务,适时适宜地放权给行业协会,由各地工程监理协会通过自律性管理实现更专业化的监管。当前,行业协会可以承接的政府管理工作主要有:(1)监理企业资质审查;(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3)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岗和继续教育;(4)对监理取费的检查和督促;(5)监理行业有关的数据统计与;(6)监理行业的评优表彰;(7)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标准制定;(8)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检查和考核;(9)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评价。
3.2逐步取消工程强制监理
完善管理机制,落实项目法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缩小工程监理强制范围。第一步,整顿监理市场,规范监理服务,建立诚信机制,并纠正目前存在的强制监理范围扩大化的倾向。第二步,建立多样化监理咨询服务内容,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管理,并逐步扩大业主自主选择工程管理方式的权力;第三步,取消强制监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由建设单位完全根据权威部门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信任的监理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强调未聘请监理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3.3建立多层次的监理企业
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是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密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咨询服务业。为此,应对监理行业适当归并,建立五层金字塔结构形式,为社会市场多种需求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3.1专门做施工阶段监理的企业
目前,我国多数监理企业仍只参与项目的施工阶段。但应增加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方面的人才,对现场监理机构应增加投资工程师,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机构人事调动、经济处罚等权利。此外,通过树立“监理是业主代表”的观念,强化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业主的充分授权,从而真正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的管理职责。
3.3.2“设计-采购-施工”的EPC监理咨询企业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由建筑师负责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但两者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由于建筑师对设计理念的把握、对建筑材料的选取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把握更准确,所以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聘请建筑师作为项目总监,形成EPC监理咨询企业,对业主负责设计优化、材料选购以及施工管理的监理咨询服务。
3.3.3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管理咨询企业
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行业的发展必然与工程项目管理行业融合。所以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组建项目管理咨询团队,开展项目前期决策与计划、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设计优化、招标、设备监造以及后期工程维护、检测、加固等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
3.3.4综合性监理企业
随着现代工程不断复杂化、系统化,部分项目已成为多个行业的综合性项目,如铁路、港口等。部分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发展为多行业交叉的综合性企业,开展多个行业或者大型综合项目的监理咨询服务业务。
3.3.5国际化项目咨询企业
应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通过聘请高素质的国际人才,通过逐步参与国际项目的咨询管理,最终将其业务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接轨,全面开展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4试行个人执业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
工程监理的委托应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逐步将监理的市场准入的双重(企业、人员)控制过渡到市场准入的单重(人员)控制。引导建设单位将选择监理企业的重点从企业资质向监理企业及委派人员的实际监理水平、履约能力方向转变。行业协会可放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门槛,从现在的取得工程师职称满3年改为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即可参加考试,并依据监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书)能力、从业时间及资信等级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理工程师分级评估体系,设立两级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解决注册工程师数量不足问题的同时,也适应不同业主、不同工程类别、不同服务档次的需求。同时监理行业协会应积极推行创先评优的鼓励机制,对示范企业和先进监理工程师,通过表彰、投标时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予鼓励。
3.5制定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
监理行业应及时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可视化、信息化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资信进行客观考核,提高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应在满足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规范以及监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按照监理工作实施内容,分六个部分:工程监理前期筹备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质量。同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协会为核心,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研究人员、监理企业参与,可通过问卷调查法与主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反映在招标投标过程的评分细则中。
3.6建立监理诚信与动态监管机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住建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可以此为契机,建立以行业协会以及业主为评价主体,以现场监理机构为评价对象,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监理工作诚信、利益相关者满意度为评价内容的监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考评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对出借资质、挂靠证书、违法转包,扰乱监理市场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清出市场;对工作质量差、执业水平差、诚信记录差、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对监理工程师违法失信、不称职的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监理队伍。最终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动态监管市场环境。
3.7改革对监理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改革监理评标体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的评分标准是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1)在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活动中,其评标的标准要淡化监理的服务价格,而应该以监理企业投入的人员素质、履约能力、诚信水平、现场监理的控制手段等能力为主要得分值。(2)突出监理人员的能力,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考察。建议在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中增加总监答辩的分值,通过答辩和现场考察已完监理项目的情况,确定各投标监理企业的综合能力。(3)真正发挥评委的评标作用。建议压缩监理大纲的通用性内容,增加有针对性内容的评分比重,或者只要求投标者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写出符合现场实际、能够真正用于项目的监理工作部署及采用的对策、方法、手段、达到的目标等,在投标单位中好中取优。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