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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点并校”是通过撤销与合并手段对农村地区中小学进行合理的布局调整,以求取农村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我国自21世纪初实施农村学校合并运动,由于盲目追求速度,形成诸多隐患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纵观国外并校运动,尤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前者学校合并运动历经了“兴起―加速――停滞”四个阶段,时间跨度百余年,累积了颇丰的经验;后者自20世纪50年代起也有三次比较大规模的并校运动。从国情来看,即使美国、日本的合校运动与我国不尽相同,但通过探寻美国与日本的共同经验,对中国的撤点并校仍具有重要启示。
一、公平与效益:农村撤点并校的根本宗旨
城乡教育差距日益加大,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等的问题出现,使农村中小学“撤点并校”应运而生。追求“公平与效益”的教育改革之路,都试图通过农村学校合并以解决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益问题,但合校过程中却引发了大众对于教育公平的不满,如路途远、安全隐患大等问题。教育资源配置中关于公平与效益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基于美、日两国经验,唯有在合校运动中坚持“因地制宜、动态平衡”原则,推动农村中小学撤点并校的公平与效益,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第一,制定补偿性法律法规。在美、日两国推动撤点并校进程中,都出台了补偿性法律法规,针对教育间存在的差别与差距作出修补。为了缩小城乡间教育差距和对处境不利的学生进行资助,美国相继颁发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教育巩固和促进法》(Education Consolidation and Promotion Act)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等法案 [1 ],针对少数民族学生以及贫困学生进行拨款支持。而《町村合并促进法》《新市町村建设促进法》《公立中小学撤并方案》则成为日本战后撤点并校演进中的三部曲。由于并校运动未过多考虑学生与家长利益,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和摩擦。日本文部科学省对此作出反应,1973年出台了《关于公立中小学撤并的通知》,在新一轮撤点并校中将学生身心健康、上学路程、交通安全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2 ],并在接下来的撤并运动中不断制定对少数困难学生的补偿性政策。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并校原则。不论是美国还是日本,为了加快现代化进程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政府强制推动农村学校合并运动,但忽视了学生、教员与家长等人群或组织的合理需要。运动发展过程中,美、日两国逐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合并运动开始从“规模效益”型转向“以人为本”的路线。例如,美国采取了丰富的课程活动、校车计划、社区会议、教师解聘金制度和提供各类工作等措施,满足来自学生、家长、社区与教员的切实需要。其中,为了满足学生课程多样性,合并之后的学校中课程多达20余门,多数课程能够由专门教员教授,丰富了学生的课程选择 [3 ]。为了解决并校中的不同声音,日本基层教委甚至设置组建专门审议会听取来自不同群体的意见 [4 ],仔细研究,制定符合各方利益的措施。
第三,明确小规模学校的补充功能。撤点并校是公平与效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过程与结果,但小规模学校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教育公平问题,保障了少数学生的教育权益。首先,明确了小规模学校不是否定撤点并校的趋势,而是作为一种补充,完善现行学校布局制度。从美、日两国撤点并校发展路径来看,合校态度都是从积极转向理性,特别以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签署的农村教育成就项目(Rural Education Achievement Program,简称REAP)为代表 [5 ],意识到并校产生的衍生问题,开始逐渐扶持农村小规模学校的发展。同时,譬如校中校(School-within-School)也是各地采取的普遍措施之一,即小规模学校以大规模学校为寄主,位于大规模学校中,由一套班子统一领导 [6 ]。日本各地考虑到教育质量、各地实情等因素同样采取了小规模学校措施,给予偏远地区教师工资补贴、住房优惠等政策,解决师资困难问题;一些偏远地区的小规模学校还将相连阶段学制打通整体办学,如以“幼小一贯制”、“小中一贯制”等方式扩大学生数量 [4 ]。
二、教育规律:农村撤点并校的客观依据
政府主导是早期撤点并校的显著特征,社会经济效益由此成为合校运动的第一因素。然而,合校运动中的教育公平问题甚嚣尘上,政府逐渐反思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反观制度治理问题的有效性,进而寻求教育方面的答案。回归教育本质和规律,是解决教育问题和指导教育实践的必由之路,也是各界人士反思教育问题的根本主线。唯有遵循教育规律,从以下方面入手,撤点并校才能在效益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才能更好保障少数学生的教育公平。
第一,提升教育自为意识与教育话语权。发达国家教育自主意识较强,在撤点并校中教育研究者就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合校运动伊始,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了《农村学校12人委员会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Twelve on Rural Schools),率先?l声支持合校运动,提高学校资源使用率,这成为美国撤点并校开展的基础。此后,以柯南特的“规模效益理论”和科尔曼的《教育机会均等报告》(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为代表 [7 ],相继阐释了学校合并的效益管理问题和教育公平问题,分别促进了撤点并校和小规模学校的发展。相较于美国,日本教育界则被动许多,主要由政府主导,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保障合校运动的进行,在一点上与中国实际情况很相似。因为是行政指令强推的撤点并校,所以容易忽视以人为本,未考虑全方位的利益关系,产生了许多冲突和摩擦,反对声音频现。在此之后,日本政府主导下的撤点并校充分听取教育界意见,建立相应的委员会或者审议会,提升其教育决策的话语权,通过参与政府决策来传达教育界声音,俨然走的是与美国教育自为并不相同的道路。
第二,树立因地制宜的合并思路。由于美国联邦制的独特属性,使得地方州政府制定政策标准时有较大空间和权力;尽管各州标准不一,但基本都是围绕学校规模、课程设置、校区间布局间隔与相应地理位置等方面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标准。不仅如此,农村学校也与社区信托基金会联合制定学校撤并标准,为各州农村学校撤点并校提供指导性意见 [1 ]。在日本,为了避免强制撤点并校现象的出现,文部省要求各地教育委员会在制订计划时考虑学校在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充分调研并取得当地社区和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待小规模学校的态度,采取了较为弹性的方针,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和利益,保留有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并提高其教育质量 [8 ]。此外,根据《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教育经费划拨同样要求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计划,力求使各地均衡发展 [9 ]。
三、公正程序:农村撤点并校的应有之义
撤点并校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乡镇等各方利益,当利益一方无法得到满足时,会出现相应的负面现象,如偏远地区教育公平问题、校车安全隐患问题、地方财政负担问题、家庭教育经费支出问题等。显然,避免诸种问题发生必须要经过理性、科学、综合的决策过程,通过周密的资料收集、合理的可行性论证与充分的调研,构建公平合理的决策程序。
第一,坚持合并程序的系统与公开原则。农村撤点并校涉及各方利益,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只有坚持合并程序的系统性和公正性,才有可能消除相关利益群体的冲突,破除合并过程中的难题。首先,坚持系统与公开原则,使利益各方监督和约束该运动的进行,实现运动过程的民主化。在合并程序上,日本和美国做法相似,通过设置撤点并校委员会、审议会等加强合并程序的系统性和公开性。在美国,形成了“合校可行性研究―政策公开化―具体实施”的整体路径,有利于群众、专家和政府共同发声。其次,坚持合并程序的公开性原则,即将撤点并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进行公开,听取不同意见方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执行委员会的决策行为,强化过程的透明度,让有疑虑的群体信服、支持和拥护撤点并校的举措。
第二,加强基层群众的参与权与决定权。撤点并校过程中,处理得宜,最大的受益者是群众;否则,基层群众利益则会严重受损。科学决策不应是一家之言,所有当事人都有话语权,肩负责任与义务。因此,将基层群众的参与权与决定权纳入到撤点并校的科学决策中来,是保障民众基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日本各地撤点并校委员会与审议会,就撤点并校方针、目标、程序、具体方案、各项保障措施等积极与当地民众洽谈,甚至是邀请民众加入到该决策中来,与政府要员、专家学者等进行讨论与磋商 [8 ]。而美国则采取投票制,在形成一项科学决策之前同样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说明会,向群众公开所有细节和流程,使当地民众作出客观、合理与有效的判断,然后由居民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由于总结了早期强制性撤点并校的经验教训,美、日两国后期明显侧重以人为本,考量各方利益,通过将社会群众的力量纳入到决策当中,强化了政策制定流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加彰显了政策内容的实践性、实际性。
四、制度体系:农村撤点并校的重要保障
农村教育办学条件落后、基础设施匮乏与师资问题突出,成为撤点并校之后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问题解决有赖于制度建设。构建有效的制度体系,是农村撤点并校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制度保障不是只对一方面进行保障,而是从以下方面涵盖农村撤点并校各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如资金保障、教师保障、校车管理、合校立法等;此外,制度保障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解决,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以保障制度执行。
第一,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是实施农村撤点并校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学生的安全问题。从经费来源来看,日本政府相继制定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及《施行令》解决校车购置问题,大致给予1/2的购置费用资助;运营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地方交付税法》获得政府资助和返还 [10 ],而交付税基本来源于国家按照一定配额返还给地方政府的国家税收。在运营管理方面,日本校车主要分为政府直接运营、政府委托企业运营、家委会等组织接受政府资助运营与不接受政府管理的独立核算运营,形式比较丰富 [11 ]。在司机选拔、校车外形、费用管理等方面,日本有极其严苛的标准,以保证校车使用和管理规范。相较于日本,美国在运营管理方面主要有学区直接管理,与学区签订合同的私有制,学区与外界协作的合作制以及家长自己接送等形式;经费方面,与日本有较大差别,主要来自政府债券收入与政府直接资助;在校车立法、司机选拔标准与费用管理等方面与日本一样都有较为严苛的标准,但在校车路权方面,取得了与警车、消防车与救护车一样的待遇,甚至更为严苛,形成了一套独立、复杂和严格的校车避让规则。
第二,提供给合并学校各类专项财政支持。在美、日两国,各类专项财政支持是并校运动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由于美国教育分权制,各州都制定了符合各州实际情况的财政政策,譬如俄克拉荷马州立法支持学校合并,并为校舍建设提供校舍建设经费一半的资助,威斯康星州出台的《建筑援助法》(School Building Aid Act)针对农村大规模学校提供资金支持改善办学条件 [12 ],同时还针对交通、师资等方面提供专门的财政支持。日本同样建立了财政补贴制度来保障撤点并校的顺利进行。以日本长崎县为例,对校内新建的教学设施建筑,国家均补贴费用的1/2,对于交通设施的采购同样补贴1/2 [13 ]。总之,美、日两国各地方政府政策,都极力保障学校合并,改善校园建设、配备校车等,促进了撤点并校的顺利实施。
第三,建设提升农村教师素质与能力的工程。教师是农村撤点并校后学校正常运转的关键性因素,?⑹ψ式ㄉ枘扇氲秸?体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教师专业成长,提升学校办学质量。由于考虑安全、教育公平等因素,不得不实施小规模学校,如一师一校等模式,因此教师成长和各项保障成为学校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美国要求偏远农村的多科目教师在专业考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要给予教师专业发展帮助并关注其成长动态 [14 ]。同时,通过减免学费吸引大学生到村任教,并给予物质奖励,如经济补贴、免费住房、住房贷款等,解决教师的生存问题。日本在师资问题上与美国大相径庭,通过发放教师津贴、健全福利体系等措施解决教师生活保障问题。在专业发展方面,经常召开复式教学研究会、分校经营研究会、偏僻地区教育研究会与全国偏僻地区教育研究会,鼓励学校派遣教师参会;国家补贴1/2的培训费用,同时建设临时教师培训机构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15 ]。
五、美、日两国农村撤点并校运动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为了保障适龄儿童的教育公平,在21世纪初开始农村中小学撤点并校改革,与美、日两国具有相同的历史背景和起因。美、日两国撤点并校改革的经验对我国开展撤点并校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切实加强撤点并校的全方位保障。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撤点并校是一个长期探索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做好保障性工作有利于促进撤点并校的持续进行。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乡教育差距逐渐加大,撤点并校可以说进入了“转弯区”,以下三个方面都亟待审思、解决和完善。一是完善农村教育专项财政制度,为合校运动提供物质基础和可靠保障。在综合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专项财政,以满足各地撤点并校中的现实需要,合理保障校车、师资等学校需求。此外,还需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财政支持,加强对资金费用的规范化管理,防止挪用公款、浪费流失等现象的发生。二是改革校车管理体制。小规模学校大范围被撤导致偏远地区学生上学成为难题,校车接送成为必然。但是,由于我国校车管理制度、运营以及服务制度尚未完善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以致撤点并校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都被民众质疑。因此,改革和完善校车管理体制是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三是保障教师生活和专业成长。当前,偏远地区留不住年轻优秀教师以及教师生存、成长问题依然突出。基于此,可通过建立教师巡回交流制度、??新学校发展模式采取共享优秀教师与课程资源、加强教师的交流和经验分享以及健全生活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教师生活、促进教师成长,以确保撤点并校顺利进行。
(一)税收政策的界定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