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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道路运输答理伯息化管理存在以下现状
随着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全面推进,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应用需求也呈现多样化,对业务功能、数据质量、信息服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深入的需求,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面临着以下的问题:
1.1对信息化的意识不够强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是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前体和基础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是信息的收集不完全,不懂得怎么应用各类有利于实际工中的信息,只是被动的接收,不能及时的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还有就是一些市信息化工作跟不上去,部分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有很大的关系,许多道路运输部门把信息化工作简单等同于技术工作,信息化工作主要依靠科技部门来推进,业务部门很少进入或者根本就没有介入,科技部门进行单打独斗,致使信息化工作不能正常的实行。
}.z应用管理信息化考核机制不健全,信息效果不好
除了对有关信息化的认积、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外,考核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效果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已经大规模的得到应用,但日前绝大多数道路运输部门没有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实际的绩效考核内容之中,即使得到考核了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应用规模的扩大对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信息系统从安全管理方面到技术防范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隐患。一些市系统安全备份滞后,数据丢失等事件严重的影响了业务工作。在最近几年中,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信息安全事件在各地都时有发生。
1.3部分信息系统功能有在完善,信息系统整体规划设计等有待加强在目前,业务对信息化的需求是越来越高,部分系统功能、数据质量、系统关联性等己经不能满足业务工作的需求。一些较为落后的市信息化设备投入不足,设备老化,部分基层工作地对网络接入质量差,故障维护受条件制约,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和业务办理。另外各市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对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够重视运行维护机制不够健全。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起步晚,业务相对来说比较多,但是目前有些市仍然反应运政信息的综合平台的应用衔接不够顺畅。新晨
2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道路运输 管理 问题 措施
1 我国道路运输管路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运管机构沿用“市、区分级负责”的传统管理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运管机构职能的发挥。
1.1 现行运输管理体制缺“效”
第一,人员编制不规范,机构性质不统一,我们主要以我市为例来谈,按照交通部对运管机构每百台车定一人、每百站(场)定三人的设想,运管队伍应是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属地方政府管理,而市运管局对区交管所无人事权属关系,导致区运管机构的人员与业务出现不平衡现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诸多问题,甚至出现个别运管人员素质低、业务能力差、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另外,我市各区县运管所的建制不规范统一,多为科级建制、甚至还有股级建制。科级单位要负责一个区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指导,还要对运输市场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其实际能量实在有限,很多运管所都有“小牛拉大车”的感觉,难免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着缺位问题,平日里往往疲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种道路营运纠纷,很难静下心来思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问题。第二,执法分离后弊端日益显现我市于06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主城区实行了行政审批管权与执法处罚权分离,这种改革避免了执法部门间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加强了相互监督,提升了交通形象。但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许可管理部门缺失了执法权,或者说执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像失去了“一只手”一样,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有时出现尴尬和不到位的情况。如对辖区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治理上,没有了执法权,不能对其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第三,职权责任不明确。从对外来讲,运管部门所担当的职责是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站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的管理,具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对以上行为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权,并在某种意义上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但这些管理职权实际被公安、建设、农机等部门所肢解,因而在管理职责上存在着重叠现象。如我区在进行的农村客运投放工作上,要与区属很多部门进行接洽,在参与类似的地方交通规划建设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内部来说,市和区级的运管机构权责关系不明确,区交管所对客运企业及营运线路仅有初审权,而又要对本辖区的客运企业进行管理,而有终审权的市运管局对客运企业又没有直接参与管理,出现了“审批的不管理”、“管理的不审批”的局面,一旦发生线路纠纷,由于区交管所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所以导致纠纷升级,很容易演变成集体上访、甚至堵塞交通和罢运的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以上因素导致在运输管理工作中,权、责、利不够明确,运管部门缺乏手段,对运输矛盾纠纷的处理不够及时等,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率。
1.2 营运公司管理缺“责”
第一,经济意识过强,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就目前而言,我国客运市场普遍存在“乘客叫差、驾驶员叫累、承包者叫苦”的现象。究其原因,部分营运公司为追求垄断利润,为争取营运指标,不考虑任何社会责任,不惜公司形象和代价,甚至有意制造事端,以此作为向政府部门换取线路或指标的筹码,一旦得逞后,即刻转变目标,将资金风险、安全风险转嫁给承包者,根本不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上下功夫。第二,管理松散,对驾驶员制约性差。交通行业是一个城市的窗口行业,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驾驶员言语不文明,着装不雅、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外界对重庆的评价和认识,尤其是在出租车和客车表现尤为突出,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只重经济效益,不重服务质量,缺乏经常性的沟通。货运公司大都采取挂靠的经营模式,公司只要收取了管理费,对驾驶员的其他行为根本不做任何要求,货运行业驾驶员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1.3 解决我国道路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1)加快运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步伐。
在我国的新疆运管机构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江苏、山西和陕西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运管部门的机构体制改革。云南省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积极主动争取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
;二是采取清理编制、严格控制人事调动、经费控制等措施推进机构改革;三是对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提出“从严控制,逢进必考”的原则,按年度增人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
(2)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的车辆要进行彻底清理。通过整治“黑车”,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和研究各类运输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及日常监管的办法和机制。建议出租车经营推行市场化,首先,要放开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让经营权真正成为商品,这样做只是减少了政府批指标的权力,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放给了市场;其次,在行业内部应建立起竞争机制,奖优罚劣。
(3)明确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区县运管机构职能。
一是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市、区级运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杜绝“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让”的不负责现象。二是明确区运管机构在区里的职责,以便更好的参加地方交通规划及建设。另外,尽可能实行着装标示上的统一,维护运管部门的威信,现在的运管机构“卸装”上门指导检查工作,很容易产生误会和误解,有形无形地破坏了运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市场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深化客运班线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通过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选择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规范客运经营,提高行车安全保障系数和服务质量。在市场监管上,一是要大力推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诚实信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经营活动和公司蓄意制造不稳定事件,非法堵塞交通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二是积极推行安全行车和服务质量承诺合同制,各客运企业新增班线、新增车辆以及车辆更新要作出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相关承诺,层层签订安全行车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在市场退出上,积极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制,废除客运线路终身制。运管部门要根据客运线路的流量、投入运力的价格和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经营期满后,运管部门根据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情况确定其能否继续经营,切实解决客运市场“只进难出”老大难问题,做到有进有出,有序发展。
(5)创建道路运输企业品牌。
第一,加强管理者品牌意识。运输企业要不要创建自己的品牌关键在于管理者的有没有品牌意识。管理者没有品牌意识,就不可能打造出运输企业自己的品牌。因此管理者要加强品牌意识,注重做好品牌创建的策划,建立品牌创建组织,制订品牌创建规划,落实品牌创建责任,推进品牌创建,强化品牌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二,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任何品牌的创建都离不开单位员工,道路运输企业品牌的创建同样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训,有组织地练兵,有目的地比武,来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持之以恒和潜移默化地教育和星级服务制考核等来增强员工的文明、优质、诚信服务意识。努力发现和培养员工中的先进典型,并逐步培育成企业的品牌。第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的生命线,要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gps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电子巡更、电子监控、危险品检查仪等科技设施加强安管,加强车辆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安管人员素质,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努力营造安全氛围。第四,加强企业品牌的管理。要对企业品牌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推广和维护。形成一套管理制度和体系,通过举办各种竞赛、创建、评比等活动进行品牌提升,借助竞赛、促销等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充分利用简报、板报、条幅、橱窗、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品牌创建氛围,不断提高顾客的知晓度和认知率。
(6)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文化建设。
第一,企业领导要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企业领导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来干。以真抓实干、率先垂范的作风,做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率先学习理解企业文化理论,认真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以科学理论、现代管理和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企业文化建设的“传教士”,承担领导企业文化建设的职责,做企业文化建设的第一设计者、第一宣传者、第一实践者。通过自身的行动,从基础抓起,
结合岗位规范、职责,在日常行为规范上下功夫,在职工普遍接受上下功夫,进行潜移默化的养成教育,塑造优秀的车站文化、班组文化,使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进车站、入班组、到人头。第二,企业职工要加强自己的主体意识,强烈的自主意识。企业职工要以企业为家、以主人的姿态全面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为企业的兴旺发达出谋划策,为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奉献力量,与企业拧成一股绳,与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同呼吸,同进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职工要以对国家、社会、旅客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忘我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以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旅客的满意和社会的认同。真诚的敬业精神。企业职工要热爱工作,勤劳肯干,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在业务上要千锤百炼,精益求精,在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真诚待人,热情服务,让旅客“走好、走了”。热爱集体的团队精神。企业职工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精神,将个人与群体紧紧地连在一起,和谐共处,携手并肩,团结一心,勇于奋进。
2 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乃至整个交通运输体系都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因其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而成为人们最早采用且应用最普遍的运输方式。随着道路运输工具的发展、道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和运输需求结构的变化,道路交通已成为区域间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以道路运输为主体的新的运输大动脉。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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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惠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一、培育交通管理理论竞争市场
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理论研究方面起步晚,基础薄弱,原创性研究几乎是空白,现在各相关大学院系,研究机构基本上处于引进、消化、传播美国六、七十年代的理论成果。而随着我国家庭乘用车辆的快速增长,道路里程不断延伸,移动互联网和车辆制造技术日新月异,必须对道路交通管理理论研究创新进行全方位的体制机制改革,以适应突飞猛进的交通管理实践。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道路交通管理技术理论应用是呈现两极分化的,大多数基层执行者、执勤者、执法人员平时在工作中很少运用到这些理论知识,只要是受过中等教育培训几个月的专业技能就能胜任工作了,这容易给人们带来一个错误的认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个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和理论知识的行业。其实交通管理许多岗位都是需要非常专业的理论知识的,如交通指挥决策人员、道路建设设计前期审核人员、大型建筑物的交通组织审核人员、信号设置调试人员、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等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决不能因为基层执行人员对理论知识的要求低,就否定整个行业的理论应用和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激励机制。任何思想理论的发展都需要资本的持续投入,只不过有些理论自身内生性能产生资本收益,如股市、期货、债市技术理论,只要是在竞争中胜出就能直接赚取大量财富,它自动内生性就能推动自身理论的繁荣。但像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理论,是社会管理领域非常小的一个分支,并且又是很边缘化的学科,即便在这方面钻研的再精深,不可能直接赚取财富,这就带来一个致命的问题,这个行业不能留住人才,更不可能吸引人才,这就使得现有道路交通管理理论研究和创新日趋凋萎、萧条。由此看来道路交通管理理论市场靠自身内生性繁荣是不可实现的,那就需要政府行政之手有目的地进行干预,政府应该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并建立激励机制,吸引招揽人才进入交通管理行业,我国每年投入公路交通的建设经费都在上千亿元以上,相对于这些硬件投入,理论的研究研发投入简直是九牛一毛,但是这些理论技术一旦应用于交通实践就会更有效地发挥硬件投入的效率,这样事半功倍的事何乐而不为。
(三)建立各类交通管理学术论坛。任何思想的交流都离不开面对面的语言交流,当人们面对面讨论、演讲、辩论时,人脑会集中精力调动所有的神经进行思索,在这种学术氛围下往往能激发出灵感,碰擦出创新的火花,通过双方或多方的激辩很容易使人分辨出思想理论的真伪,所以学术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学术论坛的交流,学术论坛是理论创新的摇篮。至少每年要举办一次全国性的道路交通管理高峰论坛,各类主题的讨论会谈也应定期举办,如大城市交通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山区道路交通管理、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等等不一而足都可以开展交流和讨论。
二、完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修定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确立了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但十多年的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暴露出了部分缺陷,这套法律体系还有可以完善的空间,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和修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立法修法的科学性。立法修法的科学性涉及内容很丰富,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条款制定的公平和公正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十多年来的基层执法实践确实发现了很多条款缺乏公平公正性,必须及时进行修定,否则会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和效果,如:第九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只要当事人驾车超过60公里/小时,理论上执法部门就可以吊销其驾驶证,但当限速120公里/小时时必须达到180公里/小时以上才能吊销驾驶证,前一种情况的危害性明显要小于后一种情况,一般来说在前一种路段上犯错的概率会很高,又往往都是无意识犯错,而后一种路段上犯错的概率会很小,当事人往往是故意犯错,这两种违法行为都要吊销驾驶证显然对前者是不公平的。
(二)法律的可操作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在执法层面存在着不易操作的困难,具体有二种类型,一是取证困难。如:近几年来查处的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寥寥无几,不是违法量少查不到,关键的结症在于取证困难,如果我们把它量化成具体数值,执行起来就很方便了,高速公路只要超速180公里/小时以上,城市道路只要超速130公里/小时以上,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只要超速150公里/小时以上,都可以认定为追逐竞驶,那就便利许多,执行效率会大幅度提高。二是执行成本高。如:货运车辆超载这一顽症十几年来屡治屡犯,由于查处一辆超载车辆,执法人员要引导车辆过磅秤,还要卸载驳货等繁琐程序,整个处理过程需几个小时,效率低下,超载车辆又非常普遍,查获的是绝少数,但近年来各地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后,长途货车行走高速公路严重超载情况大幅减少,这就启发我们如果在高速公路主线上设立计重取证系统,对超载车辆进行非现场处罚,超载车辆会迅速减少,货运市场也会走向良性循环。
三、规范职业驾驶人培训及管理
杭州市人行横道汽车让人蔚然成风,已成为杭州城市文明亮丽的风景,这是首先在广大公交驾驶人中提出并坚持做到,才逐渐扩展到整个社会的。职业驾驶人既是交通文明建设的一面旗,更是获益者,他们有需求更有动力,目前急需在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一)取缔客运车辆挂靠和承包经营模式。全国每年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是由挂靠和承包经营客车造成的,这类客车往往游离于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以外,驾驶人员不固定,平时不参加安全学习,承包人对驾驶人没有制约措施,一旦发生非现场违法行为驾驶人往往溜之大吉,执法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对这部分重点驾驶人进行处罚。再加上这部分客运车责任人往往疏于车辆保养维修,经常带病行驶,事故发生率高居不下是在情理之中,所以必须逐渐取缔挂靠和承包经营客车。
交通运输业是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交通运输管理作为其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有必要抓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使交通运输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做出良好贡献。作为交通运输业之一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近些年来取得很大成就,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中不合理的状况也日趋突出,如运输安全存在隐患,运输管理效率不高等等。在今后的旅客运输管理工作中,我们要着力从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本文对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进行调查后发现诸多问题,我们就目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一、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历史变迁
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我国政府主要从市场准入和价格确定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在市场准入和价格确定这两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
(一)交管部门对运输市场准入的管理变迁
我国政府对运输的市场准入管理到目前为止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政府垄断时期。改革开放以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投资渠道单一,建立运输企业、购置车辆或增加运力都由政府控制,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运输市场。
2.自由进入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到1986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经济飞速发展而来的是紧张的交通运输问题。为了解决交通运输紧张问题,我国政府对运输市场管理开始放松,形成一种自由进入市场的制度。只要有资金、有人力、物资等必备资源就可以进入运输市场,政府不再是运输市场的唯一供给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输企业数目和运力供给不断增加,供求环境得到改善。
3.准入许可时期。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有投资主体进入运输行业,运输企业和运力供给的不断增加,运输设备的运输效率开始下降,企业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因此,政府部门开始酝酿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2004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标志着较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时期的开始。这一时期主要实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法。
(二)交管部门对运输价格的管理变迁
与政府对客运市场管理相对应,政府对客运价格管理也经历三个阶段:
1.国家对道路客运实施严格的价格管制,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2.实行的是计划价和基准价,即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在计划价的基础上,可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的自由定价方法。
3.1992年后,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价格实行的是计划指导价。企业可以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浮动客运价格。
二、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认识不足。调查发现,一些客运站的从业人员包括少数领导,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客运站是一个不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部位,即使发生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大多也未追究客运站相关人员的责任。正是由于认识上的错位,导致了一些客运站在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上的缺失。
2. 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1)站场秩序比较混乱,危险品检查流于形式。客运站进出口工作管理不严,进出口货物分不清。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基本上无人进行开包检查,危险品检查形同虚设。(2)超载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车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人货混载、超载,一些客运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加上运输线路面广量大,交通监管、运政稽查部门力量不足,查处少,致使车辆超员运载的现象屡禁不止。(3)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从调查的情况看,客运站对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逐车检查制度大多没有很好地执行,存在着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也没有认真执行。
3. 部门监管工作薄弱,驻站管理未充分发挥作用。部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部门监管的职责,还推行了驻站管理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少数基层运管部门只有逢春运等重大节假日才派出驻站人员;个别地方让驻站人员主要负责追缴拖欠规费的工作,安全监管工作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有的驻站办公设备落后,没有必备的办公和取证设备,处罚难,权威差,驻站机构作用没有得到较好的发挥。
三、改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要想从根本上改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一是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二是加强运管部门对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管理。
(一)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
1.安全运输。在当前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我们应大力强调安全“一票否决”的做法,对于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车主,在等级评定、评选先进、线路审批等方面都要给以相应的制裁。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车主落实安全运输责任制。
2.质量培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提高质量,需要对广大驾乘人员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育广大驾乘人员的质量工作和优质服务意识,把推进优质运输服务转化为运输从业人员自觉的行动。
3.优质优价。良好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应得到较好的经济回报,因此在道路运价管理上必须贯彻优质优价的经济激励原则,对车辆档次高、运输服务质量好的客运班次应允许其运价适度上浮,对授予文明单位客运站,也可以在客运站的收费审批上给予较高的标准。通过运价费收的差别可以直接激励运输经营者开展优质运输服务竞争活动,同时也通过“价格信号”向社会标出不同运输经营者的服务水平。今后随着运价管理改革,还可以授予优质企业一定幅度的自主定价资格,以更好地发挥价格调节在推进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上的作用。
4.培养“企业品牌”、创建“精品线路”。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是交通运输的“窗口”。从形象工程的角度上讲, “窗口”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培养运输企业各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创建一批“精品运输线路”,一批优质文明服务车,一批“三优、三化”汽车站,把运输行业良好形象推之于众,让社会各界监督。
5.合理竞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抓运输服务的质量要善于运用市场的推动力量,抓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培育,引入竞争机制;要进一步放开运输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打破简单的平衡发展观念,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体现“以优取胜”。引入质量竞争机制既是行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运输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运输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掌握运输市场运行规律,力争把鼓励竞争作为推动运输服务质量的主动力。
(二)大力加强运管部门对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管理
1.加强监督。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客运质量必须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制定保证和提高客运质量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措施,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健全客运质量责任制,保证客运质量。
2.严格审查。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对客运经营者在保证客运质量方面的基本条件审查,建立完备严格的审查制度。首先管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客运设施差、车况不好,客运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的申请者,一律不能予以许可经营。
3.进行处罚。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日常客运经营活动中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和质量水平的客运经营者实行奖励,对于那些客运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不健全、客运质量低劣、事故频频发生的经营者,要根据其程度和性质,按规定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处罚。严格道路运输执法,强化执法手段。
四、总结
运输服务质量工作已日益成为关系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长期发展的一项中心工作,改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推进运输质量进步不仅要靠行政力量,注重运输质量的法制化和企业质量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而且还要根据运输市场的特点善于启动市场力量。
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货运、运输信息服务、搬运装卸和客运货运停车场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行霸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农村运输站场建设,提高乡村的班车通车率和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推进行业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客运经营车辆应当在车辆外部显著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车辆内粘贴票价表和服务质量承诺。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档案、客运货运驾驶员档案。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条 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经营,但毗邻县的毗邻乡镇之间的客运经营除外。
第十一条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旅游汽车客运站或者调度中心,对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
承担前款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货运实行谁受理谁承运的原则。货主择优托运,并与货运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合同责任运输。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和运输的货物,不得超限超载。
鼓励货运经营者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十七条 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保管、储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第二十一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结业的人员签发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准考意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进行基础、式样和场地道路训练,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道路路线、时间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训练。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学时计时系统及其它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客运货运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输站场和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站场布局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布局规划由站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客运货运汽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运输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有相应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明确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
(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
(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发给交通行政管理待理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运输车辆实施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者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
(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
(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四)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五)货运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六)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置站卡、拦截车辆、乱收费、罚款的;
(二)刁难当事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非法扣押证件的;
(四)对有关举报、投诉,不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在当地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客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的发展情况运输行业的重要性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快速提高,不管是旅客运输还是货物运输的发展与变化都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而在其中公路运输又成为运输行业的重中之重。
20xx年,全国公路客运量累计完成运输量为162.89亿人,同比增长11.2%,同时旅客周转量全年达到8719.15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3.5%;完成货运量121.36亿吨,同比增长9.9%,完成货运周转量7621.32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1.4%,20xx年,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周转量7596亿吨公里,比20xx年增长7.0%;全国公路旅客货物运输周转量8765亿人公里,比20xx年增长13.9%。
20xx年全年我国公路运输客运量总计为168.4亿人,与20xx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4%,公路旅客周转量总计为9241.7亿人公里,与20xx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20xx年我国全年公路货运量总计为131.4亿吨,与20xx年累计同期相比,增长了8.3%,公路货运量周转量总计为8475.8亿吨,与20xx年同期累计相比,增长了11.2%。由于目前我国运输业瓶颈效应尚未消除,而陆上运输方式中铁路运力增长有限,因此公路运输将是全社会物流量大幅增长的主要受益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
(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
(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
第十二条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及时回填或者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两端应当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沿管线围栏、围场施工应当留出人行通道,夜间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水泥路、沥青路的破掘开挖必须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及横穿道路挖掘,必须在保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有挖掘许可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经批准后,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执行特殊公务时,可指令暂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施工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回填夯实管道沟槽、废土清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尽快恢复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内恢复,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内恢复。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到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挖掘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
(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挖掘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
(五)挖掘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
(六)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挖掘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城市道路;养护;管理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急剧提升,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数量越来越多,不同城市和城乡之间的交流与日俱增,为适应此形势,城市道路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铺设里程不断增加,并且开始推向城市偏远地区,甚至向城郊山区延伸,对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均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城市基础建设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着社会主义各项建设进程。
然而,中国城市道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张,开启并迁延着愈发严峻的城市道路养护工作之局面。纵观全国城市道路养护工作之现状,往往是在老旧城市道路进入全面维护和彻底大修之际,新一批城市道路的前期养护管理工作也接踵而至,提升日程,从而使得中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对中国城市道路养护问题展开分析研究,为推动我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提出可行性建议对策。
1.简析城市道路之养护特点、养护方法和养护目的
1.1城市道路之养护特点
城市道路养护首先要有及时性,在道路出现问题之际,第一时间进行维修,确保道路尽快投入正常使用和交通行驶者的安全;其次,相对于城郊、乡下道路养护而言,而言,城市道路养护的危险性更大,由于城市道路车量密度大,驾驶者动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易对养护工的安全产生威胁。城市道路养护工作具有广泛性,首先是总数量的日渐广泛,其次是养护范畴的广泛性,诸如道路绿化设施、监控设施等均囊括在内,最后是技术的广泛性,建筑、计算机、机电、机械等专业设备技术皆包括在内。综上,城市道路养护工作具有高成本性。
1.2城市道路之养护目的
城市道路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是连接城市各处和城乡各地的桥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义可想而知,是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也非常重要。通过对正常使道路进行悉心的养护,则可以进一步提高增强其安全性,保障其性能,对问题道路进行及时而悉心的修复,其意义则更大,则可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有效维护行人的安全和权益,使道路使用寿命延长。
1.3城市道路之养护方法
城市道路受损原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城市道路用途、种类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进而分析其中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兼顾实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最关键的是,当出现城市道路受损情况之际,要要道路受损害的情况,如车辙、松散、破裂、啃边、坑槽、沉陷等等,分析具体特点,进行科学推断和审慎研究,从而采取合适的养护技术和方法。同时一定要确保进行养护处理的道路能够最大限度地抗承今后可能的种种损害。
2.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目前正如火如荼,有力支持着社会各项建设,但工作范围越大、任务越重,往往问题就越多。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正面临这一情况。
2.1国家支持有限
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国家支持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资金支持,客观地说,政府对于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较少,目前政府在道路事业上比较重视建设、轻养护管理,所以资金投入有限,而道路养护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监督管理不善,不能保证资金的绝对使用。二是法律法规支持,目前有关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专门立法,而以《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等为依据,然而其中法律条文缺少授权性和强制性,导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管理不力、管理不善等情况。
2.2整体水平低
目前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械化设备使用有限,而和信息化技术使用更是有限。管理模式也很落后,道路监控管理系统不能达到全面覆盖,同时管理人力有限,面对超过道路增长幅度的车辆增长幅度,往往疲于应付,对于出现的问题很难做到全部彻底的解决。而对道路养护管理企业的管理,存在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模式和企业管理模式,这两种管理模式都存在信息传递不畅、沟通障碍明显等问题,导致资金支持不够及时,缺少力度,此类企业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严重,对于资历有限、地位有限但能力较强的员工很容易形成打击。
3.解决城市道路养护问题的对策
3.1改变认识,完善制度
首先要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改变传统观念,此为关键性基础。要认识到,城市道路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解决城市汽车数量不断增多、城市交通道路质量与城市发展质量时而不相称等问题的紧迫要求,将道路养护与道路建设放在同等位置,重视道路养护。在此基础上,要尽快出台有关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相应立法,以保证资金支持,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迅速建立健全道路养护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道路养护工作的有力管理和有效管理,实现道路养护工作制度的有力执行和有效执行。
3.2全面提升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水平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要及时借鉴利用信息技术,这是世界养护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往实践已经证明,效果很好,值得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应用。今后,各级政府和道路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养护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重点,是不断完善道路养护管理数据库系统,扩大监控技术设备的覆盖范围,对数据库技术模块进一步完善,在可视化技术模块方面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提升关键性技术设备的质量,进一步提升全网络技术模块的技术成熟度。
4.结语
城市道路养护工作对于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意义重大,目前,城市道路养护工作技术和能力要紧跟时代步伐,按照先进国家的管理水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革,建立法制化、规范化、和谐化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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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关键词】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保证体系;施工现场
0 引言
城市道路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构架,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的好坏,影响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目前对于城市道路的修建要求越来越高,保证施工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从而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城市道路建设所必须考虑的。但长期以来城市道路建设缺少科学、系统的规划,可持续性不强,交通建设远远低于需求正在,所以加强城市道路的施工管理,保证道路修建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城市道路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 城市道路施工存在的问题
施工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参与城市道路施工的技术人员存在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现象,城市建设速度加快,需要大量的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技术、施工方法、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及投资管理进行控制,造成了整体的施工人员素质有所降低,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施工过程是实现工程的具体步骤,直接决定工程成败,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中,包括工程变更、土方运输、周边关系协调、水电水暖、通信等多个方面,需要完善其中管理中漏洞。
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要进一步提高,在城市道路施工中要考虑的不仅仅时工程施工的技术问题,更要和多个部门协调工作,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会有所限制,所以要创新完善一套适合城市道路施工工艺。
1.2 城市道路施工问题存在的原因
城市道路施工对进度要求高,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为了取得工程施工权,竞标时降低价格,为了找回利润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质量较差的问题出现。建设单位协调不到位,会造成工程的施工环境较差,监理单位不能发挥管理部门的主要作用,施工单位管理不完善等都是造成城市道路施工问题存在的原因。
2 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2.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管理
施工准备是正常施工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施工的进度、质量和成本,在施工前准备阶段要确定施工计划目标,并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一级相关的机械设备计划,预测城市道路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做好图纸会审工作,认真领会图纸中的每个细节,结合施工将使用功能和图纸相结合,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理及施工方研讨,在开工前解决存在的疑虑,达到建设各参与方都对图纸有统一的认识。
做好施工段交通状况的调查,城市道路施工队市民的出行以及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要制定临时的交通解决方案。了解施工路段附近的地下管道和管线,同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协调好,掌握其他设施的具置,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对天气状况了解清楚,道路施工受到天气影响大,要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并保证各种材料能够及时到位,供应顺畅,不出现供应不足和堆放问题。
2.2 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
施工技术准备是工程施工的重要部分,是施工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时刻了解现场状况,熟悉图纸,当出现施工和设计不符时要及时的停工修正,技术交接中做好交底工作,突出技术人员在现场的主导地位,加强全面技术管理。
材料现场管理,材料占项目成本的50%左右,材料现场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大小,要避免施工浪费现象。机械设备现场管理,要合理的分配和调用施工现场的多种施工机械,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和性能,增大施工效率,施工机械选择时要考虑现场的工程规模、场地、经济效果等条件,选择出最优的机械组合后,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人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因素,只有富有创造力、技术过硬的工程队伍才能完成优良的工程项目,在施工队伍中要责任分明、奖罚分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建设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保证施工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2.3 质量和安全管理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项目的灵魂,在施工组织计划中要制定质量和安全目标,并提出具体的保证措施,做好工程质量的预防工作。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成立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小组,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并保证正常实施。做好质量和安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质量和安全意识。路面的破坏因素有很多,包括超载、气候、地质等,很多情况下病害的产生因素具有一些共性,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质量变异,能够保证路面施工质量达到均匀性。
2.4 工程成本管理
通过施工预算有效控制施工中人力和物质消耗,开工前计算图纸工程量,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队伍要设定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执行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工作,为以后结算提供依据。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的费用支出,开工前项目经理签订目标考核协议,明确责任,定期考核成本控制状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措施。
3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保证体系
招投标阶段要公平公开,打破垄断现象,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加强机构的规范操作,对不法行为做好惩罚,选择最为符合工程需要的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对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责任,城市道路建设要求工期短,加上城市周围环境复杂,很难控制人流,地下管道角质,这些因素加大了质量风险,施工方在施工前要确定每个工序的执行方法,每个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阶段施工。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监理要做好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以规范的制度方法来替代行政干预,将工程建设权利、责任和利益分开,按照标准记录完成的各项子工程,做好工程变更。
施工完成后按照道路验收标准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要包括各个工程参与方,并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解决,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项目保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负责维修。
3.2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体系建立
管理职能上不但包括一般道路建设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及控制功能,还应该具有分析影响交通管理的分析功能,做好行政管理和科学分析工作。划分好权力范围,进行决策和计划控制的客观科学预测。
管理机构的设置,依据管理职能配置设置管理机构,例如城市快速干道施工时投资多、影响大,可以设置直线的职能机构,一般的城市道路则设置管理小组。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能够提高管理和施工效率,促进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结构要做好城市道路现状的调查工作,并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项目目标,为决策提供依据,然后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工作,分析施工对交通影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与市政、城建、供电、供暖、供水、通信、环保等部门协调,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政府部门要在行政制度上做好监督工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关系,给城市道路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宋焕荣.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
[2]孟宪坤.试论城市道路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措施[J].中国城市经济,2011.
[3]胡举,印唐军.浅议工程项目的动态成本控制[J].交通科技与经济作,2003(4).
[4]林永贵.论城市道路施工的质量控制问题与对策[J].建材与装饰:中旬,2011(5):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