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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原理

时间:2023-09-28 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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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原理

第1篇

关键词 犯罪客体 盗窃 所有权 占有权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为此,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现行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将侵犯财产所有权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依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一、盗窃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产生的占有的保护。

假如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出租或者借用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间或者借用期间,原所有人将出租物或者借用给他人的财产秘密取回。此种情况下,如果盗窃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不能保护承租人和借用人的权利,因为出租人或者出借人窃取的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现实社会中,财产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占有财产的往往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而对财产占有权侵犯的主体包括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忽视了此种情况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不利于事实占有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出于对现行经济秩序的维护,物权法对占有做了规定,占有这项权利在物权法中得到了保护,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理应对此种情况下的经济秩序进行保护。而且,随着民法的发展和完善,占有权将进行更充分的完善和扩充,刑法理应顺应这种发展趋势。

(三)不适应市场经济秩序的需求。

我国正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对于物享有所有权已经不是人们的目的,很多情况下,人们拥有物的所有权是作为资本投入到公司、将其出租获取租金、或者作为营生的手段,刑法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对此做出反应。如果还将盗窃罪客体限于财产所有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秩序的需求。

二、盗窃罪客体为财产占有权的合理性

(一)更有利于物尽其用。

物的价值在于物的使用,物因为使用才对人产生价值。如果盗窃罪的客体为财产的占有权,使占有者对物的占有获得刑法的保护,占有者将更有信心的去发挥物的作用,使物在流转的过程中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此外,很多情况下,由于历史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物已经很难确定其实际的所有者,如果对占有权不进行保护,将使得有此类物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二)不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冲突。

如果财产占有人侵犯财产的所有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对占有者行使返还请求权,如果占有者拒不返还,便触犯了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仍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因此,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公私财产的占有权不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冲突。

(三)充分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权人在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时,往往获得收益。只有对占有功能进行充分的法律保障,占有人才能放心的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利用。盗窃罪客体为财产的占有权,更有利于发挥所有权能中的收益功能,充分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三、盗窃罪客体为财产占有权的理论基础

任何犯罪客体的界定都离不开一定的理论基础。总的来说,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财产的权利,因此,本文从经济学原理出发,分析盗窃罪的客体为财产占有权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假设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其含义包含人的自利性和人是有理性的。人们一定会对外界的激励做出反应,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用一个案例来体现其理论,假设甲将他的汽车出租给乙使用,乙租用甲的汽车营运收益,但收益小于汽车的价值,将盗窃罪的客体视为租赁过程的环境。一、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所有权,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使用,为追求最大的利益,在考虑盗窃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最大可能是将汽车偷偷的开回家,因为将车偷偷开回家并不触犯刑法的规定,汽车的所有权本来就属于自己,而乙则在租车的过程中受到损失,最终博弈后,乙将不租赁甲的汽车。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乙的选择,双方都不会有收益。二、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占有权,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使用,在考虑到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将汽车偷偷开回家,将触犯刑法的规定,因此,甲在收取租赁费后便不会将汽车开走,而乙在租赁汽车的过程中将会获得收益,最终博弈后,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使用获取租金,乙租赁甲的汽车营运收益。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有收益。因此,从经济学原理出发,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占有权更符合财产法的规定。

人们主体性的提高,社会已经普遍承认人的独立主体资格,正如西方法谚“无财产者无资格”所说,对于对财产的保护是刑法的重要任务。因此,将盗窃罪的客体界定为财产的占有权更符合盗窃罪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第2篇

偏执,或者至少相当偏执,可能是任何一位成功者的共同特点。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就是一个相当偏执的人。

贝克尔的这种偏执成就了他。从学术生涯的初期,他就坚持以经济学方法研究广泛的人类行为,并运用经济学原理阐释歧视、犯罪、吸毒、教育、人口、生育、婚姻、家庭等各个领域里人们所熟悉的社会问题。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于2007年授予贝克尔自由勋章时也表示,贝克尔的工作让人们明白,经济学不只存在于理论中。

加里・贝克尔,1930年12月2日出生,在纽约布鲁克林长大。童年时代就置身纽约这个金融中心,令贝克尔对股市等金融领域动态很有兴趣,也常为近乎失明的父亲念报纸上的经济新闻。

贝克尔于1951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后进入芝加哥大学攻读研究生。年仅30岁时,就已成为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后受斯蒂格勒邀请,留驻芝加哥大学任教。

1957年,贝克尔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歧视经济学》,在讨论歧视的度量、歧视的后果等问题后,他指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种族歧视的企业会因自己的歧视行为而承担更高的用工成本,从而被淘汰出局。在当时,这篇博士论文从选题、研究方法到结论,均堪称异端。

贝克尔的理论创新从一开始就遇到巨大阻力。在为诺贝尔奖委员会撰写的自传中,贝克尔回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他的研究不是被忽略,就是被当时的顶级经济学家鄙视。在这些人眼中,贝克尔是经济学家中的异类,甚至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直到晚些时候,民权运动在美国如火如荼展开时,他的研究成果才受到更多关注和赞扬。

贝克尔没有就此止步。1960年,他出版《生育率的经济分析》,这是现代人口经济学的奠基之作。贝克尔认为,要不要生育、生育多少个后代,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因为父母在生儿育女时,肯定会理性地权衡各种与生育有关的收益和成本。

贝克尔还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创立者之一,他是最早明确指出教育和培训也是一种资本、可以为人们带来回报的学者。他于1964年出版的《人力资本》一书,是人力资本理论的经典之作。1981年出版的《家庭论》则是贝克尔这一研究思路的代表作。在这本书中,贝克尔提出了“婚姻市场”模型,用来分析什么样的人会与什么样的人结婚。

贝克尔是一个直面现象,对真实世界有着卓越直觉的经济学家。他之所以研究这些社会问题,是因为它们确实重要,也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全新的认识,而不是替经济学“攻城略地、开疆辟土”。如果说他真的建立了一个“经济学帝国”的话,那也只是一种非意图的后果。

贝克尔一直关注“重要问题”,而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人性。在贝克尔看来,不应认为人类只能被自私的物质利益所驱动,人类的行为受着更为广泛和丰富的价值因素影响。

事实上,很可能是对重要问题(即“人性”)的重视,而不是对经济学“理性”范式本身的关注,才是贝克尔上述偏执倾向的最终原因。他之所以到芝加哥大学师从米尔顿・弗里德曼攻读研究生,也是因为弗里德曼强调:经济学不是一些聪明人玩的游戏,而是处理现实问题的有力工具。

作为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与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一样,贝克尔也主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不过,从根本上看,贝克尔经济思想最重要的内核应该是他的经济增长理论。他一贯坚持资本的普遍性,并且认为最终决定资本积累(包括受教育程度)的是人性或“国民性”。贝克尔最终不仅成了经济学大师,还成了著名社会学家,其深层原因正在于此。

获得诺奖后,贝克尔把研究重心转回“社会”。他是社会资本概念的创立者之一。他在和长期合作者凯文・墨菲合著的《社会经济学》一书中,将社会环境因素和普通商品及服务一并纳入了效用函数,分析了社会环境的改变对人们的选择和行为的影响。这是将社会学和心理学关于人的偏好的研究成果,融合到经济学中来的重要一步。

因为这种“以重要问题为导向”的立场,贝克尔勇于对传统概念提出质疑。他愿意放弃新古典经济学任何一个不符合事实的假设,哪怕是类似于“完全竞争”这样最核心的假设。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发生后,贝克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率承认,自由市场通常是有效的,但它并不永远都“非常有效”;当然,他同时也强调,政府则是“通常无效的”,尽管我们有时也需要它。

第3篇

关键词:相似性原理 经济领域 周期性

中图分类号:F2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40-01

相似性是自然界与社会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现象,所以对一些行业进行去异求同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共同的模式和发展规律,运用这些模式和发展规律,可以分析和预测一些行业的未来走势。本文将分三个部分来浅析相似性原理对经济领域的影响。

一、房地产行业与一些行业的对比分析

房地产行业是现今中国最热门的行业之一,众所皆知,2010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甚为严厉,可是房价依然居高不下,并且有些城市的房价还“逆市上涨”,和股市相似,在最疯狂的阶段,连“垃圾股”也被爆炒。这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产行业这些年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使其获得了巨额暴利。于是终于导致了2011年1月27日,重庆和上海几乎同时宣布自次日起试点开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出台,与1990年股市出台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一样,必将对房地产行业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者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执行操作相对容易,而房产税的征收执行操作必定难度很大。虽然如此,今后房地产行业的未来走势仍然可以与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因为证券业的发展相对比房地产行业早)作对比分析。

上述是从宏观角度分析,下面笔者从微观角度进一步探讨。

最近一年,许多人几乎每天都收到卖房的短信,并且最近街上散发卖房宣传单的人也骤然增多,这说明了有些房子已经卖不动了,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子都卖不动。如上所述,许多城市的楼市还在“逆市涨价”。事实上不好卖的房子是“小产权房”,有“大红本”的房子依旧是不愁卖的。即使是小产权房,也不是都卖不动,比如许多大型国企自建的楼房因为有本企业作依托,买房的也都是本企业职工,还是盖多少都能卖了。

与此类似,最近一年来,笔者接到过多次关于证券投资的电话,而前几年记忆中一次也没有接到过。

房地产行业与证券行业虽然有很多可比性,但是也不尽相同。比如位于上海青溪路的檀宫别墅群与绍兴路上的杜月笙公馆,俱是身价过亿,代表了房地产行业的最高端。然而这种级别的别墅市场流通率并不高,通常是有价无市(徐运来.上海“最贵”私人别墅檀宫估价3亿.新闻晨报,2010.6.29)。

可与此作对比的,以收藏行业较为类似,如古旧书业的许多珍本书籍。形而上溯,比上述别墅更高端的是众多的国宝级建筑,无疑此类建筑是不允许交易的。同样,收藏业的顶级藏品,如国宝级的文物也不允许个人私自交易。

二、资本的趋利性本质

《孙子兵法》中说:“夫兵形如水,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所以资本总是向能盈利的地方流动,就像水总是流向低处一样。

“1992年,太原小巴开始运营,当时,由于交通不便,省城城乡结合部的市民以及周边农村农民进城成了难题,小巴投入运营后,满足了不同层次乘客的需求,特别是专线小巴,在弥补公交运力不足、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小巴真正的经营主体是个人,这就使小巴具备了方便灵活的特点,使其赢得了自己的市场。”(张迪.三晋交通在线,2010.7.23)

然而时至今日,由于种种原因,小巴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公交这几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票价也低,却并不能完全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要。如上述山西省城城乡结合部的市民以及周边农村农民在公交运营的空白时间段出行受到了限制,由于价格等原因,出租车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于是微型面包车(俗称“蛋蛋车”)的私自运营就填补了市场空白。

与此类似的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在我国,银行一般不愿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过多提供信贷支持,可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需求很旺盛,于是民间借贷行为就日渐活跃起来。

“由于利差的存在,很多温州人将房子在银行作抵押贷款,拿到现金或进入民间借贷,或自己投资增值。在中国,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引自《腾讯财经》2008.08.18.民间融资需求日益高涨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当时)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说:“善战者,因其势而利导之”。所以开明的行政者对于民意是因势利导的,民意得到畅达,社会也就健全地发展了起来(郭沫若.《革命春秋・创造十年续篇》)。

因此,笔者认为应把民间资本引上正常渠道,而不是一味打压、取消。

三、经济的周期性

周期性是自然界普遍的现象,经济的周期性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之一。

经济的周期性是不可避免的,并由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组成。繁荣,即经济活动扩张或向上的阶段(高涨);衰退,即由繁荣转向萧条的过渡阶段(危机):萧条,即经济活动收缩或向下的阶段;复苏,即由萧条转向繁荣的过渡阶段。这四个阶段循环一次,即为一个经济周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经济周期曾经作了这样的描述:“在繁荣之后,可能会出现恐慌和暴跌,经济扩张因此让位于衰退,国民收入、就业和生产下降,价格和利润下降,工人失业。当经济最终到达最低点以后,复苏阶段开始出现,复苏即可以是缓慢的,也可以是快速的,新的繁荣阶段表现为长期持续旺盛的需求,充足的就业机会以及增长的国民入。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经济周期。”(引自陈修静.经济学家网,经济为何总是荡秋千――经济周期理论思考)

证券市场被称为经济的“晴雨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证券市场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可见经济并不能单独孤立的存在,首先会受到政治的影响。政府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必须对经济施加影响,不能任其自由发展。所以《政治经济学原理》阐述了经济受政治影响的必然性。经济有周期性,政治也有周期性,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各种周期性错综复杂、互相影响,经济领域只是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4篇

[关键词] 发展内涵;主体素质;市场效率;交易质量;监管效率

发展与增长是经济学中相对的概念。增长指经济规模扩张,主要通过gdp、人均收入等指标来衡量;发展不仅包括增长,而且指在增长基础之上的结构优化、效率提升、质量提高,以及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概念,既有量的内容,也有质的规定。20世纪50、6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仅仅注意到发展的数量问题,即经济总量的扩大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从而导致两极分化愈演愈烈,人力资源严重浪费,自然资源大量毁坏。故而制定经济战略时,不仅要关注数量的增长,而且更要追求质的变革。

具体到保险业,增长主要是指保险业规模的扩张,即保费收入、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张。一般用保费收入、保险业总资产等绝对数量指标,或保险深度、密度等相对数量指标来衡量。借鉴经济发展的概念,保险业发展不仅指保费收入或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而且包括在此基础上的市场主体素质、市场效率、交易质量和监管效率等四个方面的优化与提升。这四个方面涵盖了保险业的微观层面一参与主体,中观层面一市场结构与组织,宏观层面一行业监管与调控,还包括了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进行的效率与消费者剩余分析。

我国保险业一度普遍存在“以保费规模论英雄”、以规模增长替展的现象。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这种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把保险业发展有意或无意地片面理解为保费收入增长,是保险业粗放型经营的集中表现,导致了过度竞争、偿付能力不足、盈利能力弱、诚信状况不佳等问题。因此,理清保险业发展内涵,对我国保险业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平稳而顺利地转型,实现集约化、内涵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保险市场主体素质

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人、中介人、投保人。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道德风险、逆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了保险交易的实现。促成保险交易需要疏导信息渠道,保险人和中介人的实力、信誉、品牌等素质是信息释放的有效手段,投保人对保险的认知能力是决定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从此意义上看,市场主体素质是决定保险交易的根本前提之一。

(一)保险人的素质提升。评价保险公司的价值是衡量保险人素质的主要核心指标。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是评估保险公司价值的有效指标,它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前提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等于自由盈余、要求资本与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现有业务价值)之和,减去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内含价值更为准确地评估了保险公司的价值,被英、美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广泛使用。表1是根据我国两家已上市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报反映的公司内含价值。

从表1可看出,内含价值包含了调整净资产的价值和有效业务价值,涵盖面更广,对公司价值的衡量也更加全面。同时,保险人素质还包括偿付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内控管理水平、品牌价值等多方面因素。从一段时期来看,这些因素最终会通过公司的经营业绩反映在内含价值的变化上。因此,我国保险业应该依据内含价值评估来制定经营战略,优化业务结构。对一些内含价值相对较低的业务,如目前我国寿险市场上的银行保险业务、产险市场上的车险业务进行革新。这类业务虽然内含价值不高,甚至时有亏损,但往往是经营费用的主要来源,维系了公司经营的固定成本支出,内含价值不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市场过度的费率竞争。对此类业务不应该采取简单的限制措施,而是应该通过进一步细分市场,深入挖掘客户资源,提升增值服务水平,树立品牌影响,变单纯的费率竞争为多样化的产品、服务和品牌竞争,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此类业务的内含价值。对于内含价值较高的业务,如期缴个险、企财险等,一方面应当通过加大对此类业务的资源倾斜力度,不断拓展和深化其覆盖面。另一方面要意识到此类业务之所以内含价值高,原因可能是费率定价不合理、竞争程度小等因素。因此,保险人还须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给予客户实际的优惠,巩固有效的客户资源;预先制定应对竞争的策略,包括产品储备、渠道维护等等。

(二)中介人的素质提升。保险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险人(含保险营销员、专业公司和兼业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中介人素质主要指:资本实力、专业技术能力、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营销能力等等。衡量保险中介人素质可以综合看中介业务占保费总收入的比率,投诉和违规经营频率等指标。我国保险营销员从业队伍庞大、素质良莠不齐,误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专业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专业经验和技能不足、违规经营频繁的现象。保险中介总业务占保费收入的70%左右,但2006年专业中介业务仅占保费收入的7.3%。因此,加强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促进专业机构的实力、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是目前提升我国保险中介入素质的关键。

(三)投保人的素质提升。投保人的素质主要指保险意识、对保险法律及条款的认识与理解水平等。投保人的素质在很多情况下被忽视,但它是决定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经营特点缺乏了解,一些国家普遍遵循的管理方法在中国被看作是“霸王条款”和不公平的歧视,使得一些本来有购买欲望和能力的消费者因此放弃了购买。同时,又有一些消费者由于缺乏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而忽视投连、分红或万能险中投资账户的风险,从而做出不合理的购买决策。可通过公众媒体讲解保险消费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投保人教育、向广大居民普及保险知识等方式,提升投保人素质。

此外,保险市场参与者还包括为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服务的独立会计师、审计师和精算师等,保险市场主体素质的提高也包含了这个群体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提升。对此,相关监管机构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资质审核和准入标准。

二、增进保险市场效率

效率是西方经济学核心概念之一。根据经济学经典著述,“效率是社会从现有资源中取得最大消费者满足的过程。更确切的说,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有时称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出现的条件是:社会无法进一步组织生产或消费,以增进某人的满足程度,而同时却不会减少其他人的福利。”限制市场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和不能被接受的收入分配。保险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不完全竞争、外部效应和不完全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实现,是保险业发展需要克服的限制因素。

(一)不完全竞争。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不完全竞争损害效率、均衡交易量低于自由竞争时的水平,导致消费者剩余受损,影响社会福利的实现。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中存在寡头垄断现象,产寿险市场前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占据了70%左右的市场份额,2000年和2006年产险市场前三家公司市场份额总计分别为97.8%、67.32%,寿险市场前三家公司市场份额总计分别为96.3%、71.57%。

但是,相对于西方经济学原理中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具有特殊性。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寡头垄断市场指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市场组织。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厂商的长期边际成本lmc(相当于产品的边际社会成本)低于商品的市场价格p(相当于商品的边际社会价值),厂商能够长期获得超额的经济利润q)。而我国保险业处于市场份额前列的公司长期处于低盈利水平,尤其以财产保险公司为甚。某产险公司 2002年—2005年净资产利润率见表2。

我国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主要体现于销售渠道对客户资源的垄断。中介渠道控制了近70%的市场资源,处于市场份额前列的保险公司所具备的优势是销售渠道的优势,而不是客户忠诚度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本身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但维持销售渠道所支付的费用也高,冲销了保险公司的营利,导致了高成本率。我国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从2005年的97.5%上升到2006年的102.7%;寿险公司营业费用从2005年的27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 340亿元,增幅高于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速14.7个百分点。同时,这种模式使得公司市场份额具有相当大的易变性。比如财产保险市场中,新兴保险公司往往通过高手续费就可以从中介人手中迅速获取业务,获得靠前的市场份额。

优化我国保险市场结构首先要变革保险营销模式,改善过度依赖营销渠道获得市场份额的现象。1.探索建立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保护期制度,保护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独享创新带来的市场份额,逐步改变保险产品过度同质化的现象,鼓励通过创新来实现市场份额拓展。2.推进保险机构在资本合作基础上,与银行、邮政储蓄等系统性兼业机构开展更深层次的业务合作,改变目前保险机构在交易谈判中的劣势地位。3.进一步强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特别是要通过治理中介市场商业贿赂行为,逐步改善中间环节垄断客户资源的现象。4.加快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开拓直销业务的新模式。

(二)外部效应。投保人在消费一些保险产品时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如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它们的社会收益大于投保人的个人收益。这类业务存在一定程度投保不足的现象,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经营原则,导致此类业务长期亏损,又进一步加剧了业务规模的萎缩。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除了机动车三责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少数责任保险由于法律或行政强制,覆盖面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外,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具有正外部性的责任保险覆盖面仍然不高。农业保险覆盖率则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5亿元,同比增长16.2%,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 0.56%;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亿元,同比增长24.3%,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3.73%。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保险产品的扶持,采取法律强制、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多种手段,克服外部效应带来的保险市场效率减损。

(三)信息不完全。保险人、中介人和投保人构成了两对信息不对称关系:在保险产品方面,此三方信息优势依次递减;在被保险人信息方面,此三方信息优势依次递增。同时,信息不完全还包括保险业作为费用支付的第三方,与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实现,阻碍了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张,导致交易各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完全链:一方面,保险条款、费率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晦涩难懂,且还存在一定的保险人或中介人隐瞒、误导现象;另一方面,少数知悉保险业运作的投保人又利用漏洞欺诈骗赔,有的医疗机构也存在协助被保险人故意扩大保险赔付的现象。保险监管机构应针对以上现象,组织和协调保险业、医疗等行业,采取多种手段疏导信息渠道。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加强投保人教育,推进保险产品信息的传递。二是组织行业建立共享信息平台,积累损失数据,联合经济侦察等部门打击骗保骗赔等犯罪行为。三是与医疗管理部门沟通,建立通行的诊疗和理赔标准,实现诊疗信息的共享,并组织保险行业对医疗机构的理赔情况进行评估。四是探索建立有效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强化保险机构的市场约束。

三、提高保险交易质量

经济发展理论十分强调产品质量的提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质量提升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消费者剩余增加的过程。保险交易质量的提高,即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保险产品、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或在现有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条件下,保险费率降低。如果仅仅维持当前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水平,即使保险业的规模在一定时期内不断扩大,保险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值得质疑。

消费者剩余可以从消费者支出角度衡量保险交易的质量。保险交易中的消费者剩余是保险消费者愿意为购买保险产品而支付的价格与其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部分,差额越大,相应的保险消费者剩余也越大,消费者从保险交易中获得的总福利也越大,意味着保险交易的质量相应较高。总体来说,我国部分保险费率高于国外同类产品费率水平,这也是地下保单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监管机构规定了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在目前市场利率和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走高的背景下,寿险产品费率水平相对较高,与货币市场基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实际收益率低,风险相当且流动性不足。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管制影响了消费者剩余的实现。

同时,保险产品与服务存在诸多不足:1.居民健康、养老、财产等保险需求与现实的保险产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往往是居民有保险需要,而现有保险的保障程度不能够满足。2.保险费率制定过程中,缺乏公允的纯费率标准,部分返还型(分红、万能和投连)险种,在风险保障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实际收益率相当或低于银行利率,且流动性差,费率有失公平。3.保险产品同质性强,不同公司保险产品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品牌,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4.保险理赔环节缺少统一标准,一些公司动辄以内部规定来拒绝赔付,甚至为实现年度账面利润而拖延赔付。5.在保险营销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突出,误导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难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证和惩戒。这些都是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险交易的质量,影响了保险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需要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定价技术、内控管理水平、营销模式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的支撑。为提升我国保险交易的质量,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步改革费率监管体制,赋予保险人在定价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通过管理等手段,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增加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与创新,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更优惠的产品与服务。

四、提升保险监管效率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修正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资源错误配置,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保险监管的动因和目的在于克服保险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险监管效率体现在一定成本和资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和机构人员编制)约束条件下,应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增进与优化:

(一)克服保险市场失灵。1.限制垄断,通过市场准入、资本扩张等方式配置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充分竞争。 2.疏导信息渠道,实现保险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并且通过适当而公允的信息披露手段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约束。3.治理外部效应,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和补贴,支持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保险业务扩大覆盖范围,以增进市场效率。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乃至理赔环节,保险人具有相对的信息、法律和精算优势,在交易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需要有外在的权威力量介入,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设计行业通用的保险条款,对基本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进行界定;建立集中的保险损失数据库,在公允的纯损失率基础上审批各保险公司费率;建立通行的理赔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标准而公开的理赔服务。

(三)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险业属于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融合的背景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具有风险转移和扩散效应。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通过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立风险资本管理体系,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动态监控等手段,建立有效的保险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理机制,保障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安全。

(四)适应经济金融系统的创新变革。保险监管机构要在管制与鼓励创新之间实现平衡。特别是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假借或利用金融创新,寻找金融体制变革过程中的漏洞以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保险监管机构要进行审慎的判断和甄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鼓励提高市场效率的创新行为。

(五)克服自身的政府失灵现象。“监管俘虏”理论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认为,组织严密、资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团,如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入等,可以影响立法和监管为他们的利益服务:1.排斥外来竞争者和新的市场进入者,保护市场优势。2.获得政府的补贴。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始终保持公允、中立的地位,在草拟法案、出台规章、行政审批与处罚等工作中,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自身的首要职责,避免受保险行业特殊利益集团左右。

[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m].华夏出版社,1999.

[2]张培刚.发展经济学教程[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第5篇

关键词:管制 理论基础 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067-02

一、烟草管制的宏观背景

烟草行业至今仍然是由政府全权经营的,这一行业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在商业利益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实行专卖体制,政府垄断烟草经营,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因为各自利益和目标的冲突而滋生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从国外实行专卖制度情况来看,最近十几年出现的烟草行业的全球化以及与烟草相关的死亡和疾病日益显现出全球流行性,给全球的烟草控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表现为:通过贸易全球化和多边协议的具体条款,烟草行业能更容易地接触到全球市场;通过全球通讯系统,烟草的营销、广告和赞助的机会增多;通过收购当地的烟草生产商和发展全球品牌,规模经济的效益得以实现;跨国烟草公司具有削弱各国政府管理权威的能力;全球化造成的公共卫生治理的风险性,要求各国用国际化的方法加以调整,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开展跨国合作的必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我国的烟草产业,在许多根本问题上是不容乐观的。

二、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现状

1991年我国通过《烟草专卖法》的时候有71个国家实行专卖制度,到2001年只有不足20个国家和地区继续实行专卖制度,中国是否到了政府管制必须放开的时候?事实上,自中国入世以后,各方面都非常关注烟草专卖制度的走向,目前烟草业在加速变革,而融入国际烟草经济大循环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在理论上支持废除烟草专卖制度,但最终还是要看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政府对目前较为脆弱的烟草行业的进行引导及合理的管制是必须的,行业竞争实力薄弱导致专卖,通过政府管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政府的有效管治改变烟草的市场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绩效,让烟草行业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减轻加入WTO后该行业受到的冲击,与此同时要节制烟草行业发展壮大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浪费,需要将中国烟草行业自实行专卖制度以来的政府管制行为放在特殊的位置上加以研究。本论文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烟草行业发展和改革的经验,系统地概括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逻辑、受到WTO挑战的专卖制度的缺陷、它的制度变革及其重构,并将其融入全球经济大循环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指出了专卖制度变革的正确路径及其实施制度变革的国际意义。

三、理论基础

1.Berker和Murphy的“理性上瘾理论”

“理性上瘾理论”成为各国对烟草业进行管制的权威方法之一。该理论的关键意义在于提出了政府在与吸烟有关的管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负担由吸烟引起的社会成本的职责,吸烟者因其自身的上瘾性而增加了巨大成本,属于吸烟者个人的事情,只有他们强加于其他人的成本,也即吸烟带来的社会成本,才是政府制定管制措施应遵循的准则。同时,理性上瘾理论也为政府通过提高有害的上瘾物品的税收,从而减少使用上瘾物品的人数提供了理论依据。

2.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该理论属于正统的管制理论,假设条件是,政府是一个慈善的专制者,它无私地追求社会和公共利益,将实现公平、收入均等化、减少贫困视为自己的目标,而管制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正因为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论的“纯洁”,导致这种理论受到了许多批评。由施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发展起来的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证明,进行管制的公共利益动机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观念,现实中的政府并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治家对管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管制的“需求”相结合,以此来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管制的真正动机所在。各种管制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表而上是公允的,实际上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包括政府部门的利益已经被隐含地照顾,至少是一种讨价还价的结果,只不过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而己。

3.政府管制的俘获理论

管制俘获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之上。第一,所有的利益各方――自然垄断产业、立法者、股份制者,甚至消费者――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就是说,都是收入最大化的追求者。第二,所有各方而都具有理性的预期。第三,管制是没有成本的。管制俘获理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他得出结论说,经济管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行业中的一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管制俘获理论比公共利益理论更接近实际,因此也引起了较大的重视,但批评也随之而来:行业是如何控制管制机构的,这个问题俘获理论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但至少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管制是利于行业和厂商的。

4.最小政府管制理论(the minimal state theory)

这个理论认为,政府作为规则的公正的维护者和制定者是政府最基本的功能,但是,政府职能最终是由人来承担的,他们同样具有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为了防止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堕落和犯罪,有人提出采取“政府分权、互相制衡”的办法。在里根和布什时期,最小政府管制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替代性的意识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政和公共管理改革运动与思潮。

5.重塑政府管制理论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发达国家出现了政府危机。学术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政府改革理念,例如重塑、削减、调适、私有化、再管制、紧缩等。这些新的理念认为危机引发了政府的创新活动,但其核心的问题应是对政府行为的关注,他们建议通过承诺、提高能力、赋予权力、激励等使政府更加关注公众意愿和行政结果,使政府更具有回应性、有效性。

6.解除管制功能理沦

解除政府管制功能是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一种政府改革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适赫纳(Constance Horner)、威尔逊(James Q. Wilson)、奥尔克(PaulA. Volcker ) 、温特(William F. Winter)等。代表性著作为威尔逊的《科层制:政府机构做什么?为什么》(Bureaucracy: What Government Agencies Do and WhyThey Do It )。解除管制理论强调以下要点:一是创建一个能使政府负责人拥有其管理所必须的权威的体制;二是减少政府的科层,因为正是过分科层化导致了效率低下和指令不畅;三是重新界定政府人事制度和运行机制,强化录用、辞退管理,取消公务员的终身制等。四是简化行政程序,并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地变更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别是要解决层层审批的复杂、缓慢和浪费,把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丹尼尔・史浦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

第6篇

关键词:环境法不合作博弈效率

环境法是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40)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等为基础,以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在内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环境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在遏制生态环境危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果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其中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突出,以致我国每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基调总是“局部好转,总体形势仍在恶化”。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内在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提高环境法规实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议。

一、影响环境法规效率的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个体在行使其环境权利中的“外部性”问题,是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属性,个体的环境权利彼此间是相关联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共产权。随着人口数量的急速增长,以及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对环境的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生态环境物品日益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由于存在负的外部性,出现了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2yr2-;a}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企业往往过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众多企业对于土地、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争相利用,对草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滥垦、滥砍、滥伐、滥樵,往往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公地悲剧”。[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环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个体环境权利的公共产权属性,在环境治理活动中,个体间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大大影响环境治理的绩效。以制止环境污染为例,为了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本可联合起来与污染者进行集体谈判以避免效用损失,但作为理性经济人,每一个体都希望自己不参与或少参与,尽量地将制止污染的成本转嫁给他人,即企图通过“搭便车”来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结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环境权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为人,政府对于环境目标的偏离甚至背离,也会影响到环境法的执行效果。环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实上,由于自然条件和技术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费用。这意味着治理主体以外的其它个体可以无须付费而免费享用环境利益。因此,要使个体成为治理主体尚存在相当困难。环境治理必须通过委托人指定的人来进行。在现代社会,政府往往扮演这种人的角色。在委托一关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风险”,使委托人的环境权益无法完全实现。作为人,政府有着多元化的目标,除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外,政府还不得不兼顾其他诸如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经济政治目标。在决定政府行为的综合目标体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标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的稀缺性,它们更多地被用于解决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近期目标,当众多发展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活动中有意地采取投机行为,作为远期目标的生态环境效益往往被忽视。另一方面,在环境效应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可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得GDP的增长。地方政府之间如此博弈的结果,同样会产生“公地悲剧”的结局。许多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不同地区政府间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环境法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并非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强制性地改变环境破坏者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法者的行为取决于它对其行为结果的收益与成本的理性计算。如果环境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理性的个体的选择必然是行动;若收益小于成本,则个体必然选择放弃。根据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的假定,个体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经济人”的全部特征。个体虽不乏对舒适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的追求,但在其效用体系中,经济利益仍居于首位。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上述个体会不惜损害其它人的环境权益。虽然无法脱离环境法的约束,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并不只是被动地服从法律规定,也会与执法者进行不合作博弈。表现为这些破坏者不仅不服从环境法,而且会通过“钻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大打折扣,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环境法规实施过程的机理

贝克尔认为,犯罪或违规活动不必归于道德或者个人的素质,它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4](P63)根据“经济人”假定,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或个体有意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否会发生,同样取决于其行为的收益与代价(违法的成本)的对比。

假定某一违背环境法者的违法行为数量CS;)与其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与被判定违规后接受的惩罚(f),以及与他从事其它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发现和惩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综合为混合变量u;)存在着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用下面的函数形式表示:

S一艺S;}P}}.}}u})(,,

因为只有被发现而且被认定违背环境法规,破坏者才会受到惩罚,所以对违规者而言,违规是否会受到惩罚是不确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将因此而为每次违规支付关,否则他将分毫无损,而且还会因从事违法活动而获益。P,和关的任何增加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违法数量,即:

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认为,对于那些对风险持喜好态度的违法者而言,他们对于违规行为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的变化的反应比对接受一定惩罚的反应更为敏感,违规行为发生的数量对于被发现并被惩罚P‘的弹性要大于个体对于惩罚本身关的弹性,

即:

as;>as;aP;al;-

另外,综合变量u‘的某些要素如个体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惩罚形式等,也会影响S;。如果个体能够通过合法经营和生产活动而不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取得经济收入,那么违法数量就会减少;同样,如果提高个体的遵纪守法程度,也可降低违法数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减少违法数量,提高违法者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是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但问题在于,受执法成本(c)、环境监测技术(t)以及自然条件,如环境行为者的空间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即:

P}=P;}c}t}g)(3)

在监测技术和自然条件确定的前提下,执法成本(c)是影响P‘大小的重要变量。如果c增

,._‘、___._.as

大P}将趋于递减。又由(2’知,蓄<0,则“f将增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将降低。

一般说来,违法者属于风险喜好型。他们对关的反应弹性要小于对P‘的反应弹性。尽管如此,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关同样是改变个体环境行为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在不违背“罪罚相当”的原则下,适当地提高惩罚强度是有利于减少违法数量s‘的。这可以解释现实中为什么罚款或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坏行为,而若将处罚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可大大提高环境法的威慑力。当违法者面对刑事责任而不是少量的罚金时,意味着违法的预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必然引导个体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的规范。

三、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目标,在于通过改变约束条件,使违法行为的数量最小化。即:

Min艺S;(,,,f,,u;)(4)

提高P;大或改变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违法数量。其中“,属于综合变量,可以视为外部环境因素。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条件下,u‘可视为常量,这时减少违法行为数量的关键就取决于执法者与违法者的博弈。对执法者而言,可以通过调整Pr关来改变违法者的行为以降低违法数量,达到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环境法实施绩效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改进技术和手段,扩大环境监测的时空范围;强化监督机制,督促执法者尽职尽责;通过界定资源的环境产权,以市场化的方式调动个体维护环境权益的积极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执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业、农户等生产者、消费者个体在空间分布极广,其环境破坏行为类型又呈现为多种方式。特别是在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信息障碍。另外,由于技术水平和实施条件所限,大量的生态环境事件还处于不可观察性的状态。如对污染企业的污染状况的监测,存在着很多技术障碍。要实现对所有违法者的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当生产企业或农户与执法部门进行不合作博弈时,这种成本会更大。如现实中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浓度的监测时,就经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难,企业往往和环境监测部门“捉迷藏”,使后者防不胜防,徒唤奈何。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改变f的方式,如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强度等来影响个体的环境行为就成为一种更可行的选择。在我国环境法的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罚款或行政处罚替代执法的现象,即对违规者只进行罚款处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评教育,且罚款数量远远低于其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违法者的污染和破坏行为,甚至在客观上还纵容了企业的破坏行为。如果增大罚款的强度,使违法者承受巨大的经济惩罚,以至倾家荡产,或者将惩罚方式改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必将增加违法者的风险预期,促使其改变其环境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执法中实行“严管重罚”、“杀一做百”,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策略。1997年,我国首次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罪,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关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坏资源方面的犯罪等四个类型共12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无疑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更趋于科学和成熟。

第7篇

关键词:生态经济学;水资源管理;可持续规模;公平分配;高效配置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6―0053―07

生态经济学作为一门从最广泛的角度探讨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相互关系的新兴交叉学科,为人类在进入生态约束时代各种自然资源日益稀缺的硬性约束下,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新视角与方法,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因而。近些年有关生态经济学的理论与应用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在众多自然资源中,水资源既是基础性生态自然资源,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性经济资源。然而自20世纪以来,随着人口和经济规模的急剧膨胀,人类对水资源需求的急剧增加,水资源稀缺、水环境恶化、用水冲突等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影响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本文试图以生态经学基本原理、方法为指导,对当代水资源管理中如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公平、高效利用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及其基本观点

1.1 生态经济学产生的现实背景和思想渊源

生态经济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和思想渊源。自人类进入18世纪中叶以来,受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工业革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工业革命在满足人类物质需求的同时,与之相伴的经济增长却极大地削弱了人类最终依赖的自然提供物品和服务的能力。目前全球变暖、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及其衍生的极端气象灾害增加、水土流失、粮食减产等环境问题正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与发展。正如生态经济学家所警示的那样”,相对于生态系统,经济快速增长与过渡膨胀已将人类由“空的世界”带进一个“满的世界”(图1)。众多自然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已经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稀缺资源,人类进入生态约束时代。这种环境及人地关系的巨变,必然要求对传统的经济系统与经济理论进行变革。生态经济学试图“为传统经济学推理方式提供生物物理环境和道德约束”,“让经济系统能在有限的资源限制范围内,在新的道德、伦理价值观的约束下有效、良性的运行”。

当代生态经济学理论有两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古典经济学中John Stuart Mill的稳态经济思想及物理学中的热力学定律。Mill认为,人口和(人造)资本存量是确定经济规模的两个基本的物理量,当人口出生率与死亡率、经济生产率与折旧率分别相等时,人口与资本存量将不再变化,经济系统处于动态平衡状态,即“固定状态”;这种“固定状态”并不意味着人类发展的终止,人类“所有类型的精神文化、道德和社会进步都同以前有同样多的改进的机会”,“一旦人类不再专注于使经济变大,就会转向如何变好”。生态经济学家Herman E.Daly在引入吞吐量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稳态经济思想。认为,稳态经济就是把人口和财富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而在此水平上人们能享受长期而美好的生活;维持这种存量的吞吐量是低而不是高的,总是处于生态系统的再生能力和吸收能力的范围之内,因而系统是可持续的。这里的吞吐量是指从环境中进入自然资源流量和从经济系统中反馈给环境的废弃物流量。

热力学定律认为,能量既不能凭空消失也不能被凭空创造;能量在系统中的流动总是向熵增的方向发展。其中“熵”是指“单向的不可逆的变化,宇宙无序性的增加”(Clausius,1865)。20世纪20年代,Soddy首先发现了热力学定律,对于解释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70年代,生态经济学家Georgescu―Roegen进一步发展了熵的概念,并最早将热力学中熵定律引入到经济系统分析中。他认为,熵定律不仅适用于能量的转化过程,也同样适用于物质转化过程;在经济系统中,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即熵的流比交换价值的流动更为基本(图2)。这里的“熵”是对有用资源和无用的废物之间定性差异的标度。

Boulding、Costanza、Brown等人对生态经济学的形成与发展也作出了重要贡献。20世纪60年代Boulding在其著作《一门新的学科一生态经济学》与《宇宙飞船经济观》首次正式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循环经济”的理念及“经济一社会一自然”协同发展的初始模型,标志着生态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1989年Costanza等创立了国际生态经济学协会(ISEE),并定期出版名为《Ecologicaleconomics》的杂志,借以推动生态经济理论与方法研究的发展。Brown,则提出了一种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新的经济发展范式,从而向人们描述了一幅和谐美好的生态经济蓝图。

1.2 生态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经济系统是有限的、非增长、物质封闭地球生态系统开放的子系统。”这是生态经济学区别于传统经济学的最基本的观点,也生态经济学家认识世界以及分析问题的基本愿景。由此,生态经济学家推演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几个基本命题。

1.2.1 将经济系统看作生态系统的子系统意味着,经济系统存在着最佳规模,经济系统不可能无限增长。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生态子系统的经济系统的物质扩张必然会侵犯生态系统的其他部分,造成某种损失一资源枯竭及自然空间与某些生态服务功能的消失,即经济学上所说的机会成本。因而“增长是有成本的”。当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成本高于其产生的价值时就会出现“不经济的增长”,因而人类整个宏观经济存在着一个最佳规模(图3)。另一方面,作为生态系统的开放的子系统,经济系统需要与生态系统进行不断地物质/能量交换,即吞吐量。经济增长即为吞吐量的增量。根据热力学定律,经济系统自身既不能凭空产生所需要物质和能量,也不能使自身产生的废弃物凭空消失,经济增长需要不断的从环境中输入物质和能量并不可避免地排放废弃物,以维持自身正常运转。由于生态系统的有限性和非增长性,其容纳废弃物的能力也有限,因而经济系统不可能无限增长。更重要的是,经济增长已经将人类由“空的世界”推向“满的世界”,自然向人类提供的资源和服务日益稀缺,甚至许多生态系统面临崩溃的边缘。因此,经济必须停止增长,即将经济系统的规模限制在生态系统可持续承载力范围内。但是,停止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发展的停滞,因为生态经济学认为“发展是指在一定吞吐量下物品和服务质量(即提高人类福利能力)的提高”。

1.2.2 在资源稀缺与停止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对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这是因为:首

先,过于贫穷的人不会考虑可持续性问题,穷人的基本需求必须得到满足。其次,过于富裕的人消耗了大量有限的资源,这有可能剥夺后代人的基本生存手段,从而与可持续发展相悖。第三,如果在资源有限,限制经济增长以保证后代人福利情形下,就没有理由让当代的穷人继续忍受剥夺。而且穷人消费的边际效用要远远高于富人消费奢侈品的边际效用,为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有必要对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第四,重视可持续问题本身就包含着资源的代际公平问题。此外,公平的资源分配还可以产生一些公共物品,如经济稳定、较低的犯罪率,更强大的社区和更好的健康状况。

1.2.3 在“满的世界”里,自然资源日益成为稀缺物品与生产的限制因素,因而同样需要有效利用。但生态经济学认为,当社会生产限制性因素由人造资本变为剩余自然资本时,其有效利用的方式和政策也必须相应的改变。Daly指出“利用自由的市场配置稀缺资源必须牢固地限制在规模和分配的极限上”。这是因为,在对稀缺的自然资源配置时,传统市场经济手段至少隐含着以下两方面的缺陷。首先,应当作为交易主体之一的“后代人”不可能参与到市场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中来,因而市场无法保证其利益不受侵犯。这表明由于“后代人”的缺席,市场对于“代际公平”这样的一个分配问题的失灵。其次,传统经济学试图通过对环境物品估值形成“合理价格”,并将其“内化”到市场体系,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来解决外部成本问题。但是,由于人类对生态服务功能及其状态的无知,以及对其估值方法的不熟悉,人们根本无法准确计算环境物品的“合理价格”。此外,在人类逐渐由“空的世界”走进“满的世界”,价格是否能平衡与反映人类进一步消耗和破坏环境产生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仍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1.2.4 实现经济系统可持续规模、资源的公平分配、有效配置是生态经济学关注的三个政策目标。其中,可持续规模要求将经济系统吞吐量限制在生态系统的吸收和再生能力的范围内;公平分配要求对财富和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并限制市场的不公平范围;而有效配置要求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对稀有资源进行配置,以产生最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福利。三个政策目标相对独立。任何一个目标的实现都不能顺带实现其他目标,因而需要三种政策手段。生态经济学进一步指出,三个目标及其相应的政策安排具有先后次序。这是因为控制规模意味着为自然资源和服务的利用总量设置上限。原本被认为无限和免费的资源成为有价值的稀缺资产。从而产生分配问题(谁拥有)。因为分配免费和非稀缺物品的所有权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规模先于分配问题。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时,人们不能交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资源配置之前需要对资源所有权进行分配,故此解决规模和分配问题是利用市场对稀有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前提。当优先解决了规模和分配问题后,市场配置决定的有效价格将间接的反应规模和分配的限制,从而可将规模和公平的价值取向内生到市场体系之中。

2 生态经济学的政策选择与当代水资源管理研究

2.1 水资源利用规模管理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经济学认为,规模问题属于生物物理范畴,而非市场经济范畴,必须由社会和政策手段解决。Da―lv提出了三个解决可持续规模问题的操作性原则:(1)对于可再生资源,可持续的利用率不能大于再生率;(2)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率不能超过可持续性替代品的开发速率;(3)对于污染物来说,可持续的排放率不能高于污染物被回收、吸收或由环境无害处理的速率。同时在处理生物物理规模问题时,生态经济学还要求政策设计应为错误预留一定的缓冲空间。从系统的角度看,这些原则的实质就要是严格经济系统的控制吞吐量。为此生态经济学认为可通过下面几种政策措施解决规模问题:直接管制,庇古税、庇古补贴、配额制,四种政策手段各有利弊(表1)。其中,直接管制与配额制是直接控制。

人类对资源索取和废弃物排放的总量,达到可持续规模的要求;税收是通过影响价格减少需求从而间接达到可持续规模的要求。在“满的世界”,全球人口和人均资源量还可能继续增长的情况下,生态经济学家优先选择直接管制和配额制手段,因为相对于税收这可保证生态安全,并与预留较大生态安全空间的政策原则相一致。

水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尽管通过自然循环,水资源(包括地表水浅层地下水)能够不断更新,但在特定时空内,水资源存量和更新数量有限,水体容纳与净化废物的能力也有限。水资源还是基础性的生态资源,与生态系统与荣共荣,与损俱损。当人类取水规模超过水资源更新量,无视和挤占生态用水时,必然造成水源枯竭,生态恶化。因此,特定区域水资源对人口和经济的承载能力有限,区域人口和经济用水规模不可能无限增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在于将人类用水规模限制在水资源可更新、容纳废弃物的范围内,并不对生态用水构成威胁。

通过上述分析,在水资源管理实践中,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核心在于严格控制资源利用总量。为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相关区域水资源做出全面评价。这包括对区域水资源总量(含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需水量、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进行调查,核定区域可用水资源量与区域内污水可持续排放量作为实际取水量和排放量的基础。同时应在区域实际用水量和排污量与核定的可用水资源量与可持续排放量最佳估计之间留有一定的缓冲量。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可用取水量=水资源总量-生态需水量-缓冲水量

实际可排污量=水体最大纳污量-缓冲排污量

(2)对各取水户和污水排放者的取水量或排放量做出限定;这包括实施用水配额制、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保证总取水量或排放量不高于总的实际可取水量与实际可排污量。

(3)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包括实施取水和排污收费(税)制度。收费不仅是对成本的一种补偿,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使用者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减少取水量和排污量。

(4)努力改变传统的水资源利用方式。通过宣传培训、公众参与水管理以及节水技术设备的推广等手段,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节水能力,进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2 水资源的分配管理一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利用

产权制度是进行资源及其收益分配的基础。生态经济学家认为在对资源另行分配之前,产权应属于由国家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其分配应由一个考虑后代的民主过程决定。自然资源和服务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共同财富,人们有平等的权利获取自然资源或社会提供的财富,而不受个人能力的约束。在确定自然资源和服务利用规模后,生态经济学认为,为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应该做到:(1)通过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及税收手段,使穷人具有平等的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机会。(2)扩大资本所有权基础以改善资源收益分配。在市

场经济体系下,生产要素的集中是收益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广泛分配资本所有权有利于改善资源的收益分配。但这并不是要求直接分配现有财产,而是改变新资本的所有权模式,如实施股份制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资本分配中。(3)在某种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时,资源费(税)应用于更需要投资的公共物品如基础设施建设上来,或者对穷人补贴。

与其他经济资源不同,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广泛使用的不可替代的公益性资源。因此合理分配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利用尤为重要。依据生态经济学方法原理,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利用应做到:(1)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水利基础设施投入、补贴。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为公平便利的水资源利用条件。(2)在供水服务中,优先满足人类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其次是生产用水。在生产用水中,应优先保证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用水。这是由生活用水与农业生产用水的基础性和水资源必需性决定的。(3)允许并鼓励私人特别是那些低收入人群参与到参与水资源服务行业中来,让更多的用水户从水资源行业中受益。(4)将收缴的水资源费(包括开采费用和排污费)除保证水源管理正常运作外,更主要地投资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环境的保护以及低收入人群的用水补贴。

2.3 水资源配置管理一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市场是当代社会对稀缺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之一。生态经济学并不否认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但认为其效率必须以资源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为前提。然而不幸是大多自然提供的物品或服务,都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或者两者兼备。因而仅靠市场的力量无法提供和有效配置这些物品,而需要额外的政策和制度(表2)。在“满的世界”,特别是在限制了利用规模后,大多自然物品日益成为稀缺资源,利用竞争更为激烈,因而利用市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关键在于使资源具有排他性。对此生态经济学家的政策选择是,通过有偿配额制或开采/排放许可制度明确资源的产权。在此基础上生态经济学认为,在优先确定了分配和规模问题并使自然物品或服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后,配置效率的传统经济学手段仍然是有效的,但同样需要规范资源的市场价格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公平性。

在水资源作为一种公益性自然资源由公共部门向公众免费提供的情况下,水资源不具有排他性,因而无法利用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高效配置。然而,当前水资源日益成为限制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稀缺资源,水资源使用竞争日趋激烈,水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竞争性物品。根据生态经济原理,在水资源管理中通过政策制度建设限定水资源利用规模和程度,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施有偿配额制和发放取水或排污许可证,使水资源就具有排他性,可为水资源及其服务的市场有效配置提供必要条件。水资源的供给和废水的终端处理可以由私人供给或经营。

市场通过价格机制来平衡供求关系从而对市场物品进行有效配置。如果在优先解决了规模和分配问题,且在分配的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情况下,能够对非市场物品进行估值,并建立相应机制将其内生到市场体系中,市场将会导致有效配置。水资源价格由水成本决定,并受供求关系制约。水资源成本由完全经济成本和与公众健康和生态系统维护有关的环境外部成本构成(图4)。在限定了水资源利用规模并进行公平分配后,市场经济体系交易中水资源价格主要由完全经济成本决定。这包括资源获取、运行管理、设备维护费、资本费(利息);用水替代方案的机会成本;受间接影响的行业改变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外部成本。目前,水资源管理中,为保证水资源管理机构和水公用事业机构正常有效的运行,以及可持续的投资能力,应至少回收全部的供水成本。

市场很少是完善的,需要法制等手段进行管制。水资源是人类必需的非替代性资源,因而相对于其他资源有着特殊的市场需求价格弹性(图5)。当水资源丰富时,常被用于非基本需求,因而需求对价格富有弹性;当水资源变得较为稀缺时,通常仅用于重要需要,需求对价格变得缺乏弹性;当水资源变得更为稀缺时,即用于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比如种植粮食和饮用,需求对价格完全缺乏弹性。由此,在水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中会产生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因为市场所追求的“有效使用”是创造最高交换价值的使用,而交换价值由支付意愿决定,因而在收入不平等,许多人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日益稀缺的水资源用于高收入者的非基本需求,而低收入者连基本和重要的需求都得不到满足的情况。这显然有悖于水资源优先满足人类特别是穷人基本生活生产需求的原则。其次是垄断问题:供水基础设施庞大而成本高昂,故水资源的市场供给具有自然垄断性;当水资源稀缺时,需求缺乏价格弹性及水资源为人类必需。因而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私营水服务部门可能会随意提高供水价格、降低供水水质及供水效率。故此,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需要市场以外的措施:首先政府要保证水资源优先配置于人们特别是低收人群体的基本需求,防止高收入群体垄断供水服务;其次要加强对私营水资源服务部门的监控,限制私人水资源供给不合理地市场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规范的水资源市场法律规章制度,及其公众参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建立水资源价格听证制度等。

3 结论

从“经济系统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这一基本愿景出发,生态经济学引出了“生态约束条件下”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三个关键问题或政策目标:相对于生态系统的经济可持续规模、资源的公平分配、高效配置。三种不同的政策目标,需要三种不同政策手段。

第8篇

关键词:环境执法;成本浅析;对策建议

一、环境执法成本问题的分析

(一)环境立法付诸实施后的负面影响产生环境执法的间接成本

1、国家环境法规滞后、偏软,执法难以进行。《环境保护法》等很多环保法律,都是在20世纪80、90年代制定的,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及受“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思想的影响,制定时法律是更多的是考虑环保执法会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资源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在环境执法中,大量污染要通过限期治理来完成,而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和逾期不能完成污染治理的,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而是给了各级政府。而一些地方政府为追逐经济硬指标,往往放弃污染治理要求,任其污染泛滥,结果是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环境得不到改善,老百姓抱怨,环保部门对执法进行不到底束手无策。

2、排污收费标准低,对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超标排污行为没有惩罚性的规定。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低于治理成本(大体相当于治理成本的一半左右,如一公斤COD正常处理成本需要1.4元,而收费标准仅为0.7元),违反了“排污费标准应当高于治理成本”的环境经济学原理,难以起到诱导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作用,反而使企业宇愿缴纳排污费购买所谓的“排污权”。对于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超标行为没有规定按照超标倍数加倍缴纳排污费,只是加一倍缴纳排污费。

3、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数额低,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轻、过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罚款崎轻。因吉林石化爆炸引起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不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哈尔滨市四百万人停止供水5天,松花江鱼类大量死亡,并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按照现行环保法律,罚款数额也不能够超过100万元。

4、对主观故意的恶意违法缺少有针对性的处罚手段。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大多针对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而对有意违法、恶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缺少严厉处罚。对埋设暗管偷排污染物或“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偷排污物,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具有连续性的违法行为,以及屡罚屡犯的企业事业单位,缺乏有针性、更加有力的措施,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充分,环境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有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之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污染者实际只需要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和因为人身伤害带来的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而生态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应急和修复等相关费用等数额巨大的间接损失尚未纳入赔偿范围。且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难以量化,因此,环境民事赔偿基本流于形式。

6、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由于刑法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后果特别严重”等内容的规定不明确和具体,因此,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者的刑责任,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

(二)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问题值是环境执法成本的直接诱因

在社会活动中,人们通常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成本成为影响一般人行为的主要因素。守法和违法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当守法成本低于违法成本,或与违法成本相当时,人们一般会自觉选择守法,但如果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时,一些人就会选择违法,违法成本越低,人们就越倾向于选择违法。甚至选择通过违法获利,环境违法行为亦如此。

1、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企业难以自觉治污。对于高污染企业上一套废水处理装置,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每吨废水的处理成本一般在1元-2元,加之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这笔巨额开支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主来说决不会轻易投人。对于中小企业受生产规模、技术力量、资金等因素限制,当污染防治成本超过其获得的经济效益时则无力进行污染治理。

2、违法成本过低,企业自然选择不治理。一是不需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更新的投入;二是超标排污费标准低;三是污染后续风险小;四是违法排污处罚额低;五是违法机会成本低。违法成本过低,环保制约手段不硬,违法确实能获利。对于一些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如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往往到被环保部门发现时,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闲置了一两个月了,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依法最多只能罚款十万元。环境违法的风险低,也是造成环境违法成本低的原因。

3、处罚难以及时执行,企业履行处罚不及时。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非常有限,手段软。虽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了环保部门对于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可以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停止建设,但是对于排污单位不停止生产,停止建设的,环保部门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届满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起码是作出处罚决定两个月后。如果碰上地方法院搞地方保护,环保部门的有关行为罚的处罚决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4、企业往往选择打人情牌,逃避环境处罚。由于目前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还是主要看辖区的GDP增长,因此,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执法的一大障碍。而企业、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几乎都在本地工作,人情关系也一定程度影响环境执法。

(三)低投入高执法成本直接影响环境执法效能

1、信息不对称导致执法成本过高。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即污染者和环保执法部门对其生产工艺、污染排污状况(污染物的种类、排放规律、排放口等)信息的了解是“不对称”的。企业对这些信息了如指掌,受经济利益驱动,往往会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而环境执法中要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进行举证,即获取相关信息,这就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低投入客观上导致是环境执法成本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环境要求的提高,基层环保部门日常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现场执法量越来越大,由于财政投入不足,现有环境执法队伍难以胜任。如胶南市,2008年统计全市仅规模以上企业就有700多家,而一线环保执法人员只有20人,平均每个环保执法人员需监管3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环保执法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要有相应的装备和手段作支撑。而目前我市环保部门无乡镇一级的环保机构,对排污单位的监管难以到位,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二、从成本角度提出推进环境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环境立法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减少环境执法的间接成本

第一,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扩大没收环境违法财物的适用范围,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既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也对自然人进行处罚的两罚制,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买不起单。第二,加强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追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法有关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第三,逐步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健康的,要给被损害者给予充分的赔偿,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依法保障受害者和公共利益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

(二)降低环境守法成本,鼓励人们自觉保护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政府、企业的环境行为;加大对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研发的投入,研制出更多既经济又实用的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健全奖励制度,对自觉进行污染治理、且卓有成效的单位及个人应加大奖励或给予环保政策、专项资金支持。

(三)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遏制企业逐利本性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途径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机会成本:对违法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措施和信贷、税收等政策扶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健全经济赔偿和处罚机制。总之,通过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使环境违法人最终无利可图。

(四)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降低环境执法成本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尤其是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在有条件地区,可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建立污染自动监控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效率,促进企业进行污染治理,从而直接或间接的降低环境执法成本。

(五)加大环境执法投入,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第9篇

关键词 囚徒困境 个人利益 集体利益 诚信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俗话说得好,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当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时候总是免不了要解决诸多琐碎的杂事,而这些又让我们面对了种种选择,这样我们便不得不要卷入到一场又一场的博弈战争,无论你愿意与否,这些都是无可逃避的。

是不是很难想象,一天24小时里,甚至包括睡觉的时间,你都无法逃避博弈这个看似简单说来复杂的问题?不要怀疑,当你做出决定的一刻,你便已经在博弈了,所以面对世事噪杂,人们很难保持一个皆无的状态,说白了,博弈的时候,人们大多都要把各种利益权衡进去,包括自己的、集体的,可是当自己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冲突时,我们又要作何选择呢?

1 简述囚徒困境

1.1囚徒困境的概念

囚徒困境其实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它反映了个人最佳选择并不是团体的最佳选择。虽然困境本身只属模型性质,但现实中的价格竞争、环境保护、教育教学等等方面都会频繁出现。简单地说,囚徒困境指的是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为什么甚至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有困难的。

1.2囚徒困境的概念来源

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接受警察的审讯,可是,警察虽然知道两人有罪,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于是警察告诉这两个嫌疑犯:如果两人都抵赖,各判刑一年;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八年;如果两人中一个坦白而另一个抵赖,坦白的放出去,抵赖的判十年。所以,每个囚徒都面临两种选择:坦白或抵赖。然而,不管同伙选择了什么,每个囚徒的最优选择都是坦白:如果同伙抵赖、自己坦白的话放出去,不坦白的话判一年,坦白比不坦白好;如果同伙坦白、自己坦白的话判八年,不坦白的话判十年,坦白还是比不坦白好。结果,两个嫌疑犯都选择坦白,各判刑八年。如果两人都抵赖,各判一年,显然这个结果好。在这里,囚徒困境所反映出的深刻问题是,人类的个人理性有时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因为聪明的人类会因自己的聪明而作茧自缚。而囚徒困境这个简单的博弈模型也堪称经典,因为它颠覆了“个人理性的选择会自然而然的达到集体理性”这个结论,为主流经济学的建立打下了现实的基础。

2引证囚徒困境

如果我们把整个地球看成是一个“大监狱”,那我们所有人便成了“囚徒”,而这样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可是如果我们将“囚徒”解释为“经济人”,把“坦白”当作“污染”。这样我们便可以发现许多环境问题其实就是这样造成的。(1)许多可再生资源都不归私人拥有,所以存在着许多个实际上的或潜在的使用者;(2)每个个人都有利用更多的资源的积极性,因为这样可以得到更多的个人利润,这便涉及到了支配策略问题;(3)如果所有用户都用这种方式,那资源就会面临过度开发的风险;(4)由于这种对背叛行为的刺激作用,任何协议的风险都是不稳定的。

以上,全球环境问题的深刻性在于:发达国家为了维持自己的强势地位不肯放弃高消耗高消费的生产生活方式,甚至出口不合格的商品,转嫁危机,发展中国家既要解决温饱,又在缺乏资金和技术的条件下走粗放的工业化道路,即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这种局面如果继续下去,人类将不得不为之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而如果维持现状或限制发展,那就等于将世界贫富之间的不公平合理化、持续化。

现实生活中,除了环境问题涉及到囚徒困境,价格战也涉及到了囚徒困境,每逢节假日,我们经常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的价格战,尤其是大型商品的促销。厂家价格大战的结局是“纳什均衡”,结果是谁都没有钱赚。因为博弈双方的利润正好是零,竞争的结果是稳定的,达到了“纳什均衡”。这个结果可能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对厂商而言是灾难性的,因为它无疑是一种自杀。

而对于企业而言,若是降价销售,可能导致一个有效率的零利润结局。若不采取价格战,则必须考虑两种选择:采取正常价格策略还是施行高价格策略形成垄断价格且尽力获取垄断利润。如果垄断可以形成,则博弈双方的共同利润最大。这种情况便是垄断经营造成的,结果往往会抬高价格。

另一个极端的情况是厂商维持正常的价格,双方都可以获得利润。由此可以看出,每个企业的战略都是建立在假定对手会按其最佳利益行动的基础上。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厂商或消费者都是按照现有的别人已定的价格来进行决策。

除了在价格上出现囚徒困境外,教育教学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学校之间在应试上的竞争,为了讨论问题方便,我们先用A、B两所学校来说明学校是怎么陷入囚徒困境中去的的。面对升学率竞争,A、B两所学校都可以有两种选择――自行补课(背叛)或是遵循教育部规定的不补课原则(合作)。因为两所学校都无法肯定对方是否会遵守规定不补课,因此为了提高自己学校的升学率,两所学校最终都会进行自行补课。这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虽然补课是两所学校的“理性”行为――补课就会在应试竞争中处于优势,但结果却显得“非理性”,如补课的做法违背了教育行政部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准采取补课的方式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规定等,于是,A、B两所学校深陷“囚徒困境”。

两所学校如此,一个地区所在的众多学校又何尝不是这样呢?一个地区所在的学校众多,即使A、B两校达成“合作”协议不补课,可是,当它们各自面对C校、D校、E校……时,只要其中有一所学校“背叛”,就很难说会继续采取“合作”的“理性”行为。从而导致整个地区的学校陷于“囚徒困境”。推而广之,若一个城市中的一个地区的所有学校均能“合作”――不补课,而另一个地区的学校则“背叛”――补课,该地区的“合作”就不可能长久,陷于“囚徒困境”自然是早晚的事。

教育上的“囚徒困境”现象广泛存在。如:同一个年级的老师之间,会因为追求本班或本学科成绩好采取加点加作业等办法,这样则倾向“背叛”而不是“合作”;家长因担忧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或“既重过程更重结果”而强迫孩子“家教”、“上补习学校”等,又如前所述,不同地区的应试竞争也是如此。学校之间、家长之间的“囚徒困境”现象,使得学校应试教育愈演愈烈。

除了上述这些,囚徒困境还出现在社会成员间的诚信问题上,如《半月谈》2011年9月8日刊载,在福建福州,以为八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无一出手相助,“别去呀,到时反咬你一口怎么办?”一句话让两名想要救助的女子缩回了手,老人躺在冰冷的马路上度过了生命的最后几分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单飞跃及部分基层干部认为,上述事例看起来毫无关联,实则非常值得深思,老人跌倒无人相扶惨剧折射出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一方面,人们呼唤诚信,谴责诚信缺失的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在考验个人诚信时却不愿站到道德之上。

由于彼此缺乏信任,许多人倾向于采取“不诚信或者不首先诚信”的消极策略来防止对方可能的不诚信给自己带来伤害,这种人与人之间筑起的不信任高墙导致社会诚信陷入囚徒困境。

习惯性的诚信缺失还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扰乱了市场秩序;极易引发――每年年初,由企业合同失信、拖欠工程款引发的众多农民工上访事件接二连三,有的引发,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一些极端的诚信缺失事件还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一小部分人藐视法律、肆意践踏法律――双汇瘦肉精等事件使人们对市场失序状况失望、对法律政策稳定性的忧虑、对人际交往的防备等情绪迅速扩散,不信任的社会心理集聚,将使有些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做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综上,发生的所有事情都涉及到了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面对这个冲突我们要明白:(1)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社会利益只是从根本上、整体上代表个人利益,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跟个人利益完全相同。(2)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个人利益赖以提高的基础,对于社会利益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个人利益的丧失;同时,社会利益也不能离开个人利益,没有个人利益的满足,社会利益的满足也就没有必要的前提。(3)强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统一性的同时也要强调社会利益的至上性,强调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强调以社会利益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

3结论

博弈论的应用极其广泛,博弈理论已经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小到生活的日常琐事,大到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和军事竞备,这些都使得博弈论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效果越来越大,而囚徒困境在生活中也无处不见,所以,我们要认真对待,在作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还要兼顾到集体的利益,同时,我们要提高自己的诚信意识,让社会充满关爱,让祖国更加有爱。

参考文献

[1] 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一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