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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交货;原则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52-01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风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四、小结
综上,通过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整体分析理解,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随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在吸收借鉴法制建设良好国家的立法的同时创新的发展完善本国立法,从而更有利地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参考文献:
[1]贾冬.国际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佟敏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解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年第8期.
关键词:国际贫易风险转移交货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关键词】企业 国际贸易 金融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金融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外贸企业已经成为中国走进世界、融入世界的重要途径,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成效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然而,经济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国际化将直接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将面临更多的风险与挑战。国际间的汇率变化、银行的利率调整,国际信用市场的管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法律法规的变更等都将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的成因
金融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凸显成为普遍性的问题。但遗憾的是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的树立并未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思想上仍受到旧的、狭隘思想的束缚。大多数外贸企业的经营者都不重视金融风险,盲目扩展业务,无限度贷款,全然不顾风险。更有些经营者使用违规账外经营,形成大量呆账、坏账,严重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内部管理不健全。我国的进出口企业中有很多是中小企业,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大多缺乏科学、严密、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一些相关人员素质低下,思想狭隘,缺乏培训,并且有章不循,常常进行违规操作,从而造成生产上的金融风险。另外,大多数的企业都缺乏相应的信用监管、合同监管,在交易时,往往轻视对进口商自身信息的搜集、了解,也缺乏对合同细则的仔细审核,所以往往自食其果,造成无谓的损失和风险。
经济环境的影响。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会直接受到相关环境的影响。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国内的重大事件、社会环境的变化都会对金融带来相对应的风险。如欧美等国出于保护本国贸易利益的角度对我国掀起的倾销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再如战乱、危机等都会成为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风险对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
金融风险导致企业资金链的中断。遭受金融风险期间,国内的金融环境会发生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内信贷紧缩,企业贷不到款,出口退税又被压得很厉害,再加上国外进口商面临生死考验而没能力继续履行订单,导致不少中小外贸企业的资金链就此断裂。
而为了防止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加剧,银行一般会采取紧缩银根的措施。银行原先实行的“还老账,贷新款”的规定,变成“只进不出,只还不贷”的死命令。融资大门的关闭,使得我国不少外贸公司受到巨大打击。一些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工厂看到此情况,纷纷到外贸公司催讨货款。那些无钱可付的外贸公司甚至以房产抵债,濒临倒闭。银行不给贷款,为了融资,很多中小外贸企业不得不向社会融资,公司的运行重心从拓展业务转向了筹集资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作及效益。
汇率风险对外贸企业销售造成负面影响。为了避免金融风险,国家会采取一种金融政策,即调节货币供应量或是货币汇率。货币政策着眼于调节社会货币供给和需求,对社会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有着极为明显的作用。对一些中小外贸企业来讲,货币政策一方面通过对信用的松紧控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货币的投放或回收,扩大和压缩社会需求和投资需求,对企业的市场销售营造间接的不利环境。通货膨胀与有效需求不足将使企业产品滞销积压,从而使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流动资金进不来,生产的产品又卖不出去,进退维谷。企业产销不畅,必然影响到中小外贸企业的效益。
金融风暴之后,货币贬值,购买力下降,引起国内需求萎缩,大幅度减少进口,因而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与此同时,影响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因素也变得日益复杂,人民币升值过快对外贸企业出口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当前中国外贸出口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的不稳定,会对我们中小外贸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金融风险会降低企业信用造成损失。在金融危机期间,一些中小外贸企业和外国进口商都会面临流动资金不足、原拟定的经营计划因危机的连锁反应而难以为继的困境,这就迫使这些企业重新考虑出路,以求生存与发展。一些中小外贸企业为了可以降低金融风险对其的伤害—负担加重发展困难,为了可以节省开支,必然会裁减员工,可这也可能造成企业内部关系紧张,以至于工作效率降低,加上由于企业所需原材料、流动资金进不来,导致一些中小外贸企业无法准时完成订单,从而降低了这些中小外贸企业的信用。
而有些外国进口商为求自保,没有偿还债务履行订单的意愿。这种情况也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方有能力归还债务和履行订单,但故意逃避责任,不予归还;二是对方暂时没有能力归还债务和履行订单,并且不主动承担还债义务,就一直拖欠。这与该企业的信用与负责人的人品有很大关系,会造成很大的信用风险,对外贸企业造成损失。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的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做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针对各种风险的具体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防范对策: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综观我国的外贸企业,大多都把重心放在如何拓展业务、扩大规模、提高利润等方面,对金融市场的认识仍较为肤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远远有待提升。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防范金融风险,首先必须未雨绸缪,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对风险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学会科学管理、科学决策,关注各国基本经济、金融因素,政治和传媒因素,各国央行的政策因素,心理及市场预测因素,突发事件因素等对金融市场及外贸市场的影响,以积极做出金融风险防范。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我国的经济,就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国际金融知识,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使我国的外贸企业充分认识金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在实际业务中积极主动地去防范可能出现的情况。
提高对外汇风险的敏感度,切实做好防范措施。第一,针对交易风险,企业要学会利用远期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期权市场进行长期保值。而具体的管理方法又分为事先防范法和事后防范法。事先即指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在签订合同前,就采取措施防范外汇风险,如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调整商品价格、在合同中订立货币保值条款和汇率风险分摊条款等;事后是指已经用软货币签订了出口合同或用硬货币签订了进口合同,无法在合同条款上加以弥补时,就可以通过外汇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等方法来防范外汇风险。
第二,针对结算风险的防范,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负债保值来防范风险。子公司通过减少风险或增加风险负债,来使得总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相等。由于汇率的变动将导致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均相等,因此结算风险为零。其次,企业可以通过远期外汇市场保值来防范风险。企业在远期外汇市场上卖出风险货币,在期末即期外汇市场上买回同种货币,用买币办理远期外汇合同的交割。若企业对将来的即期汇率预测准确,远期外汇市场保值将产生利润,且利润足够抵消预期的折算损失。最后,企业也可以通过货币市场保值来防范风险。企业先借入风险货币,再兑换成本国货币,在本国货币市场上进行投资,然后投资总收入又可兑换成风险货币,并偿还借款。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货币市场投资的期限应等于风险货币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应等于折算损失。
从我国许多企业的情况看,很多风险都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因此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监控,强化对重大事物的管控,合理控制企业负债规模,完善、防范各类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强高风险业务管理,建立企业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应建立起定期的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分析报告的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应重点对战略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建立风险的预测与分析、预警与评价工作机制。
加强信用管理。外贸企业如果想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交易方式就必须从买方的角度出发。我国入世之后,将会有更多的竞争对手进入到我们中国,他们所带来的是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我们如果不尽早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就一定会在今后的竞争中遭遇失败。树立正确的信用管理观念、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
信用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信用管理部门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和严密监控,准确判断每个客户的长处和短处,可以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益处,信用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我们要通过对信用风险的种类、影响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通过对外贸企业信用风险外部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对外贸企业信用管理基础建设,加强客户、合同、应收账款的管理等具体的企业内部管理方法,来防范和管理我国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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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立军.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及风险控制[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3).
[5]魏国雄.大数据与银行风险管理[J].中国金融,2014,(15):25-27.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后,只要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不同于买卖合同,它是独立的,仅是开证行对出口方保证付款的承诺。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以交付的单据为准,而不理会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二、为什么会产生风险
在信用证之前,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主要是汇付和托收,由于交易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银行参与国际结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经过反复的实践问题依然存在,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
第一,产生欺诈行为的人利欲熏心。由于欺诈带来的利润十分丰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
第二,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反欺诈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就被欺诈的银行而言,一般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度都会投保,一旦发生了信用证欺诈,开证银行承担的赔偿也会有保险公司出面给予补偿的,因此银行不会有很大动因去反信用证欺诈。
第三,我国有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银行是没有义务审核信用证单证文件的。
此外,国际贸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乱、飞速发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应用等都是信用证欺诈高发的原因。
三、信用证面临的风险
1.来自进口国的经济或政治风险。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要复杂地多,进口国外贸政策的变化对国际贸易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即使出口方提交了合格的单证,开证行也做出了付款的承诺,这时如果进口国遇到了经济危机, 或者发生了政治动荡,开证行也无法按时付款,这些都会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2.来自开证行的风险。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是关键性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如果开证行出现了停业、破产等情况,就无法按时收到货款。
3.来自于进口商的风险。(1)进口商不严格按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条款应和合同严格相符,但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完全按交易合同的条款去银行开证,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相符,从而使合同的执行产生困难或使出口商遭受损失。(2)信用证欺诈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欺诈分为两类:一是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书等; 二是伪造信用证,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3)因软条款导致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 “陷阱” 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4.来自出口商的风险。(1)出口商交货严重不符。由于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出口商照样可以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2)出口商伪造、涂改单据骗取货款。出口商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如保险单,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 骗取货款。
四、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1.做好调查。交易前,买卖双方都要做好资信调查,并且建立该交易伙伴的档案以便今后察看。
2.要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选择信用和实力良好的银行。
3.建立提前预警系统。密切关注进口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做好政治情报收集工作,及时了解进口国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动态变化,对于可能的风险早作防范,最大限度地规避收汇风险。
4.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出口商收到通知行发来的信用证之后,应仔细审核,以发现是否存在与合同不符之处或者“软条款”。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对方,进行改签,争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一旦发生单据为开证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出口商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损失:(1)研究拒付的理由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对策出口商和进口商;(2)直接与进口方或其商交涉;(3)在出口货款未得到偿付以前,出口方对货物及单据须负担最后清偿的责任,为此,出口方应重视货运单据的处理与货物的保全。防范措施应以身份指向和标的指向为原则。
5.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进口方应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外法律,坚持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
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保不存在任何欺诈现象的发生。
选择 FOB 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或者使班轮运输的 CFR 和 CIF。因为在这些贸易术语下出口商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较小。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预见;规避方法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关键词: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合同风险;法律防控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作者:陈羽佳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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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根据字面上理解,即没有正本提单而交付货物,这显然是与凭单交货的国际惯例相违背的行为。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故其导致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只有当无单放货行为导致错误交货的损害后果时,才会产生赔偿事宜,也才会有关于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探讨必要。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学和海商法学界都未有对无单放货概念的统一且明确的表述,故而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较多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无单放货,是指当船舶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接受收货人(提货人)凭提单副本加保函提货的要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行放货。也有学者认为,无单放货也可称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凭证,使他人根据该提货凭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使货物处于可以自由流通和处分的状态,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和使用权。笔者认为,上述看法不够全面,不能仅仅把无单放货的行为人限定在承运人身上。尽管从许多案例上而言,承运人多数作为无单放货的行为人,但是也不能否定在众多无单放货现象中,仍然有一部分是由实际承运人以及其他行为人所导致的。据全国律协海事海商委员会2001年的统计显示,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纠纷中作为放货行为人的案件约占整个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62.96% ,而承运人之外的其他无单放货行为人则占40% 。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无单放货行为主体作扩大解释。即无单放货的含义应定义为:没有凭借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而无单放货是否为承运人所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提货人是否为收货人,货物是否已经完成报关手续,是否构成错误交货等等,均不能作为定义无单放货的条件。总之,将无单放货定义为:承运人或其人、货物监管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将使无单放货的概念更为概括,责任主体外延更大,与我国贸易和海运实务中的实际情况更为符合。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 一)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虽然有很大的危害,但是在未发生错误交货时,由于各关系方利益未受到损失,因而不致于发生纠纷而诉诸法律。只有当无单放货发生导致了实际的错误交货,此时即产生法律纠纷。我国海事审判上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并未得到统一的确认。对于承运人、承运人人等无单放货行为人在无单放货造成损失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于这个问题,国内有些学者认为无单放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始终未有统一的结论。持 违约论者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在承托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运人应保证将货物按托运人要求交给提单中收货人一栏指定的收货人,或者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无单放货,就构成了承运人对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违反。承运人应对运输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合同相对方的损失。持 侵权论者认为,提单是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据此,提单就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就意味着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无单放货正是因为侵害了提单的物权属性,所以具有侵权性。笔者认为,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于承运人而言,提单作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一个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若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构成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违约,其行为应是违约行为。而若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角度来看,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构成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货物物权属性的侵犯,其行为应是侵权行为。这时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亦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存在着违约性和侵权性的竟合。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善意的,不存在恶意侵犯提单持有人的侵权故意,其本意是为配合收货人提货,为加速货物流转,则提单持有人仅可以以承运人与其之间存在以提单的债权性为纽带的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与货物灭失同等责任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承运人和提货人是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提货人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欺骗货物为目的将货物提走,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该批货物的合法所有人而将货物放行,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物,这对于承运人而言,属主观故意。提单持有人可以根据侵权法以承运人与提货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
三、关于无单放货的防范和解决途径
( 一) 发挥保函在无单放货中风险转移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提单往往迟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提货人凭借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的行为并不少见,保函提货的行为其破坏作用是明显的。首先,保函提货的直接后果是使物权凭证提单与货物的分离,正本提单便因此而成为一纸空文,这就违反了收货人和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大大降低了提单的可信度,势必造成国际贸易惯例的混乱。其次,提货保函的另一个弊端就是在于其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贸易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保函提货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国家惯例,但其作为解决凭正本提单放货困难的一种权宜之计,在实践中也不无合理性,如凭保函先行提货可以避免因船舶延滞而导致的船货压港局面,减少港口的压力,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