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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

时间:2023-10-02 09:07:28

导语: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

第1篇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gwyOO.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第2篇

【关键词】法律移植;知识产权意识;企业意识;公众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12-02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移植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得以在短期内速成,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演变

中国拥有知识产权的绝对数量还是很少,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受制于人,如在技术引进中受制于发达国家的“专利池”保护,严重阻碍了中国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企业并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可以说一点保护意识都没有。我国企业为当初对知识产权的淡漠付出沉重的代价,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的作用已突现出来,今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不断增多,而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将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最高级形式。

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滞后,导致在国际社会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为了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适应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不断上升的地位和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必须在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中寻求自己的话语权,吸收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过程中的只一味地迎合,造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薄弱的教训,改变只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而不重视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及知识产权整体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我国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相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强烈,甚至仅仅停留在官方层面上。中国的“山寨”遍布大街小巷,甚至当外国电影还未登陆时,各种“枪版”、“破解版”已经被贴在了各大网站上了。

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历史上既没有制度传承,也缺乏文化土壤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中世纪末期“封建特许权”至资本主义初期“私人财产权”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政治、经济、科技、思想诸方面的发展与变化,构成了这一新兴法律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愈见深厚,其消极精神因素的沿袭就愈见顽固。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知识产权法,移植于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

文化与法律相伴而生。文化是不可小看的“软”力量,好的文化可以加速事业的成功,不好的文化可以令事业毁于一旦。知识产权法律是知识产权文化的物化凝结,而知识产权文化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思想基础。受千百年来受儒家“轻利取义”思想的影响,知识分子的任何自我保护意识,都会被贴上敝扫自珍的标签,儒家理性的追求目标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身、家、国、天下的融合,而不是凭借对工具理性的掌握,调整、评判主与客、灵与肉、人与自然、人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理性支配下,人们在自己的知识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尚和谐、求无讼,不敢提出权利的主张。但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这同儒家思想“大同”显然是相背离的。同时知识产权又是具有时效性的,超过一定时间,必须供全民享有,而我国特有的“秘方”,“家传”更是我们所提到的知识产权的意义相背离,知识产权制度是从外部移植过来的私权制度,作为受体的中国文化体系接纳的并不好,而我国又是一个制国家,民众在权力上的维权意识不足,也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以引起民众的注义,知识产权法律移植成败关键取决于我国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程度为知识产权文化营造的社会氛围质量以及民众知识产权理念的启蒙程度和引导进程可以说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移植时间不长,本土化过程刚刚开始,这些主要是凭借政府的公共力量推动和知识精英的思想先导活动进行的,大多数民众对法律移植的关注是松散的,且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关注来间接地对法律移植作出反映。具言之,即是公众普遍抱有对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容忍态度以及大量存在着侵权复制品的消费群体。这说明,在本土化进程中,物化法律规范已经建立,但活的法律信仰尚未形成。

二、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认识到法律移植本土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开始着力于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制度主体上是移植西方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及思想,在历经三十多年的建设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在几十年的实践里面法律移植占据主要成分,在知识产权制度引进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其的接纳程度以及我国民众的可接受性,也忽视了我国历史上缺少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传统,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形成了一个极大的落差。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了解所移植的法律其原先的生长土壤和社会环境,进而在本国努力创造出适宜其生长的土壤,同时对之加以适当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与本土资源结合,否则单纯的移植法律规定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导致事与愿违。

(二)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加强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注重文化的作用作为精神现象,文化具有传播性、继承性、渗透性、排他性、习惯性(稳定性)、渐进性(演变性)等主要性质。各国的传统文化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各种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并存。在文化冲突继续存在的同时,全球文化融合成为一种大趋势。但是需要注意到文化的排斥性,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移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重构以争取公正合理之外部环境的同时,着力建设适宜其制度运行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社会基础,尤其是培育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文化观念。

(三)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要在制度建设上扎扎实实地取得进展。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形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产业。我们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17-01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对审判组织的要求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较强的技术性特点,这两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被告产品或方法是否为侵权应从二者的特征是否相同,二者运用的手段是否一致以及,二者是否具有类似功能发挥相同功效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加以判断。第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在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作品是否有抄袭、剽窃、篡改、歪曲等违法行为的判断需要结合计算机专业,软件处理,统计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加以定论。第三,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对于风险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于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判断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标的进行专业的评定。第四,在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对于技术信息是否已经公平的判断以及双方所采用的生产方法、设定的流程以及采用的工艺或特有的生产工具是否相同的判断同样是富有挑战性和技术性的……

为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面临的上述难题,需要构建一支综合素质强,审判能力高的审判组织。但是,现实中,过分地对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进行要求,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缺乏可行性。如何提高我国审判组织的业务能力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构建的国外借鉴

(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运作情况

在德国,其专门设置了具有创造性的联邦专利法院,该法院审判机构主要是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其中,技术法官是该制度下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技术性法官与普通的法律法官一样,被赋予“法官”的终身称号。但由于他们是具备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他们同是又是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但是,该制度下要求他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官专业学习和专利知识的考核,具有一定的难度。

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这一创造性的做法具有显著的优点:第一,审判庭在总体上包括无效庭和上诉庭,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并且拥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第二,技术法官的设置大大增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在对专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两者能够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审判权。第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案件有最后的裁判权,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单独的技术法官,但是其主要借助于专家鉴定对审判进行协助,保证审理的正确性。

(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

一个国家的行为知识产权战略成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行为协会制度是否完善。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为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既协调各个企业之间的利益,又减少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对内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对该行业的企业的自律管理和多方面服务上。第二,在对外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立法和执法的影响以及代表行业所有企业对抗来自行业之外的侵权。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的现状与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

虽然德国创造性地设置技术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性,但是在现阶段完全照搬德国模式并不现实,其一,我国现今并没有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现今我国仍处在“三审合一”的试验阶段,盲目地设置技术法官对于现存的体系是一种破坏。其二,虽然我国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大大增多,但知识产权法官人数已达2000多人,人均审理案件20多件,由于地区的差异有些知识产权法官每年受案量不足20件,因此,我们应该对现存的体制进行完善,建立良好的审判组织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

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管理、选任和培训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便着手:第一,建立一个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的选任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法学素养,应从基层知识产权审判法官、高校从事专门研究的知识产权专家和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四年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且,对于选拔的程序必须严格,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地进行。第二,建立系统的垂直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考虑采取高级法院任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而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由最高院任免的形式,可以使其获得人事主管的独立性。第三,建立一个高效的法官考评和激励机制。这要求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考评和激励,平时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对于能力不足,审判效果差的法官要予以辞退。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能力效高的法官要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最后,建立知识产权法官的定期培训制度。可以聘请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专家和在知识产权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官进行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行业协会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主导产生的,带着“二级政府”的帽子,由此导致我国行为协会的管理动作与该行业的企业实际所需要严重脱节。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功效,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对内上,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赋予行为协会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通过一定的机制向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和法律法规信息,提高企业竞争力。其次,在对外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积极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相关辅助工作,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陪审制度,主要是由专家咨询制度和委托鉴定制度二者构成。这两种制度在专利审判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有着明显的弊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容易造成审判权的让渡。由于对于鉴定结论的过于依赖,法官容易对于一鉴定结论不加以分析地进行采用,这会造成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决定在鉴定机构中,造成审判权的让渡。另一方面表现在于易形成缠讼,容易造成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的不服,会严重影响审判结果的执行,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在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进行构建和完善的过程中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陪审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常会涉及到对于虚拟人,如“普通消费者”、 “普通技术人员”以及众多诸如“公知技术抗辩”等不确定的判定,更广泛的领域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专利审判中大力采用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克服法官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的弊端,有时甚至能够避免如前面所提及的现行专家咨询和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快速、准确地对有关问题进行判定,有利于专利纠纷的迅速解决,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现阶段可以从陪审员人才储备和陪审方式多元化这两方面着手,建立多元的、能够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陪审员的数据库,针对个案对陪审员进行选择,逐步提高各行业精英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热情。同时可以将现行的单一制陪审方式扩展为多元制的陪审方式,使之可以更加灵活。

(四)强化合议制度

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一般由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在一般的情况下,案件由审判长负责案件的审理和相关的裁判工作,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协助办理。在判决结果出来后,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合议。但是由于“合议”制有时往往会成为上级影响下级或者成为某一承办人强势的独角戏,这样的做法使审判的公正性大大降低。

在对合议制度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参照英美法国家的合议制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参与案件审判的法官都能独立自主地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想法,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而且这些意见是反映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的。而且英美法律是要求审判人员要“共同审理、共同负责 ”,也就是说参与人员不仅需要审理案件,而且要对案件负责,不能附和,要有较大的责任心。

结语: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参与者的审判组织的建制往往决定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在现今形势下逐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薄弱因素,在知识产权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法官素质培养及审判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并充分发挥我国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陪审和合议制度,同时适应变化并主动创新,则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实现新的飞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曹雄风(1990-),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毕业生。

参考文献:

[1]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9.

[2]何怀文.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形势分析[C].挑战与应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

[4]张广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法官及审判方式刍议[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1,2.

[5]张.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思考[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笔者以为,要想把发展对策落实为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贯彻落实《纲要》,提高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增强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测绘装备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必须加紧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周密安排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考核监督等项工作,加强测绘业务全面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须加快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建立吸纳、选拔、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机制,利用国家相关教育环境,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识面宽、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产权意识敏锐、创新思维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加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滞后于装备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测绘全面业务建设的现实问题,建立与装备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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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第6篇

一、“互联网+”时代给高校期刊编辑提出了新要求

高校期刊编辑需要传播符合国家意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除了需要具备学术修养,还必须掌握丰富的编辑学知识、熟悉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才能避免不出政治性差错,不侵权,不引起法律纠纷。[1]“互联网+”时代对高校期刊编辑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编辑要变被动为主动,打破墨守成规、止步观望的旧俗,树立新的服务读者、面向市场的理念,在工作中创新,在实践中求变。[2]传统的高校期刊编辑基本与市场脱节,期刊的发行量、读者的兴趣点、刊物的经济效益不是编辑考虑的问题,编辑只需要埋头把手中的稿子进行“三审三校”,尽量不出或少出差错,按部就班即可。编辑的激情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逐渐消失。而在“互联网+”时代,面对数字化出版和出版转型的现实,高校期刊编辑不再是“闺门中人”,工作也不是一味的“被动等稿”,而是要走向市场,根据学术热点和动向,及时策划新栏目,加大组稿约稿力度,吸引高水平的作者投稿,抓住读者眼球,提升期刊的社会影响力。

二、“互联网+”时代给高校期刊编辑带来的“危”与“机”

“互联网+”时代也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人人编写,时时编写,处处编写,这给高校期刊编辑带来了“危”与“机”。“危”体现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样且便捷,可以公开自由表达个人见解,但对于高校期刊编辑而言,如何辨识文章观点的“伪科学”甚至谬误、如何发现和警示学术伦理失范不良现象中出现的“伪创新”文章、如何在多元文化价值观中不被不良甚至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培育的“旗手”貌似正确实则经不起推敲的“伪民主”文章蛊惑,做到政治正确纪律严明,一直坚定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这些都是新时代高校期刊编辑面临的危难形势,也是必须破解的难题。对于高校期刊编辑而言,必须明确一个观点:作者有自由表达个人学术观点和政治见解的权利,然而,文章内容质量能否达到刊发要求则是编辑必须严格把控的。编辑要严格把关文章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是否正确,准确识别“伪民主”“伪科学”都是高校期刊编辑必须把关的关键。此外,还有的作者没有进行脚踏实地的科研,文章中伪造数据或新瓶装旧酒的“伪创新”,都是“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面临的“危”。“机”体现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迅速普及,资讯的高度发达,高校期刊编辑也有更多的途径获得更高水平的学术文章,使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高校期刊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公平竞争。一是“数字优先出版”的出现,学术论文经编辑部三审后给予DOI(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可以先于纸质期刊在互联网电子期刊中出版,这样作者的科研成果可以在第一时间呈现在读者面前,这使非核心及地方高校期刊增加了竞争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为刊物非核心的现实而较难吸收高质量稿源的尴尬局面,此类高校期刊对于吸引科技创新的中青年作者有着较大优势。二是“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可以通过网上及时查阅最新国际及国内课题立项情况,关注自己分管栏目学科的最新进展及业界热点动态,还可以通过关注某些专家的博客微博研究新动向,增加自己对学术热点的追踪,这对于自己负责栏目的策划、组稿、约稿大有裨益。三是“互联网+编审平台”的出现,知网、万方都推出了相关编审平台,高校期刊编辑可以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加大约稿力度、规范编审流程、压缩出版周期,为更快更广更准地传播学术提供机遇。

三、“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危”与“机”的应对策略

编辑的首要职责是对文稿作出恰当和中肯的评价,指出文章存在的问题,指导或帮助作者修改。从某个角度来说,编辑应该是对学术热点及动态嗅觉灵敏的人,在通览全篇时能迅速给予专业的价值判断———论文质量如何?有无创新之处?能否采用?如何修改?这些都要求高校期刊编辑加强素养和能力,正确辨识论文投稿的“伪科学”“伪创新”“伪民主”,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以独特的视角甄选出真正有学术内涵有文化创新有科技推广价值的原创文章,以应对“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的“危”与“机”。

主体意识是一个哲学概念,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3]编辑主体意识则是强调编辑在出版活动中的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高校期刊编辑必须树立编辑主体意识,尊重权威但不迷信权威、相信自己的学术判断但又能听得进不同意见、用接纳欣赏的眼光培养作者挖掘学术新秀、勇于提出质疑又小心求证,将勤勉专注贯彻于编辑日常工作,才能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危”与“机”。“互联网+”时代给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交互提供了便捷。许多高校期刊社采用了网上投稿采编系统,在新系统环境里,互动式的同行评议体系,为“创作者”和“反馈者”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丰富了稿件的社交网络和社群组织,这一切都需要编辑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读者、作者搭起桥梁,以更好地为科技文化传播服务。在“互联网+”时代,国际出版业出现了由“海量数据”向“有效数据”的转变。在宏观及微观层面,高校期刊编辑要加强编辑主体意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结构化及检索智能化,再通过个性化定制及服务,去除无关数据,将“海量数据”有效转变为“有效数据”,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以更好地为读者服务。[4]

(二)学习出版法律法规

高校期刊编辑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等出版法律法规的学习。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其中高校期刊编辑要加强学习著作权法。我国的著作权法起步于20世纪末,于1990年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0年第二次修正,目前施行的是2010年的版本。[6]随着法治的进步,高校期刊作者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会注重加强对自己科研成果的保护。高校期刊编辑必须顺应这一形势,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曾经有过国内某知名大学博士研究生联名状告中国知网侵权的案件,事情的起因就是中国知网数据库在将他们的博士在中国知网之前,没有经过他们的授权。在此次事件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家大型数据库都强化了法律意识,也要求合作期刊社在自己刊物的显眼位置注明“同意在刊物发表,即视为也同意授权在相关电子数据库发表”等信息,以免引起法律纠纷。“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尤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为期刊的良性运转、为科研创新保驾护航。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一、重要企业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在各种企业的总数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较好发展,就不得不进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企业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与兴衰。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能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创新力的策略。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生产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从产品萌发到进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商标、品牌、包装等环节都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能够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和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最大的优势,为企业增加利润,以防企业的研发成果被企业窃取,遭受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这些产权无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的增加不仅仅是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等。

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扩展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窃取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企业在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投资,节约成本。通过对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能够创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新市场。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而言,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有力的移动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来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非常有利于专业化的协作和分工,可以促进科学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提升我国产业的在国际上竞争力。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忽略科技成果与自利之间的转化。很多企业片面的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良好的产品就可以占领市场为企业带来利润,没有看到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有的企业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费,维护费等是一项额外的支出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不积极主动去申请商标权和专利权。这种缺乏远见的认识,只会为企业将来遭受巨大损失埋下后患。

(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和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比较传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理念到实践工作都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管理视为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更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关工作都是我也的由其他部门兼管,或者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进行外包,这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混乱,不规范,不能很好地期待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效果。

(三)法律意识淡薄,国际贸易中纠纷严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温州为代表的很多中小企业时常经历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中小企业面对的是全球的机遇和挑战,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时候无意中就会侵犯外国企业的专利权,使得企业支付巨大的金额赔偿,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的创新。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很多的空白点,不少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的时间久,法院也缺乏及懂科技又熟悉各种技术的人才,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进展困难,也不能保证相关案件审判中法律实施的准确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行,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都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致使很多案件处罚结果较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对于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 有制造无创新 ,有创新无产权 ,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情况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缺乏,没有长远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产品研发、生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尤其要制定关于掌握企业产品研发技术人员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规定与掌握企业研发技术的重要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使得员工能够保守企业的核心技术。从企业的各个层面树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增设企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养专门人才

企业应当以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现状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设立专门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作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从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策略。为了防止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泄露被其他企业利用, 要采取相关措施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保护。

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对其他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教育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需要企业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增强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纠纷

有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中小企业要采取措施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技术人员研究的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其他竞争者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随意生产假冒名牌产品,避免产生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的权利,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空白点,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早出台法律法规弥补空白点。完善有关职务发明的制度,提高进行商标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的时间期限。尽早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和选用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专业人才,增加到司法队伍中,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缩短审判时间,尽量避免以罚代刑,加强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使得宣判结果和惩罚力度具有威慑力。

第8篇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知识是社会进步、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往往能成为企业成长路上的决定因素和制胜法宝。因此,各大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都希望在知识产权经济大背景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大提升。

一、知识产权经济的由来

知识产权又名“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多数只在一定时期内有效。主要集中在脑力创造,比如技术发明、文学创作、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名称、标志、图像等内容,都可以被个人或机构申请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经济是一种全新经济形态,主要是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进化过程中,以知识产权资源作为生产主导要素,并对人才、资本及其他各类资源进行市场调配、管理经营、自主创新的过程。知识产权经济理论的提出,在理论基础和自身特征上也有一些阐述。相比较传统经济,知识产权经济在财产形式、主导因素、市场规律、竞争环境、投资领域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些组成要素的变化,必然对企业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改变。

二、知识产权经济背景下企业成长因素

在当今社会,我国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仍然是思想观念的滞后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因此,企业必须学会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下的生存之道。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就企业而言,一方面要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持产权保护能力。有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每年国家级的自主创新科研成果多达3万项,但真正申请了专利的还不到1/3,一些没有申请专利的自主创新成果,大多数都被国外企业或组织申请了专利。到头来我們在把创新成果转入实际应用时,反而受到国外企业或组织的阻扰。另一方面,我们企业也要学会尊重他人创新成果,主动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切忌出现侵权等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2、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还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同时,在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们相继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例和协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企业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也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尚方宝剑”,必须加强学习和应用。

3、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要探索建立和完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或部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范化。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并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日常工作中,成立的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企业的专利和商标进行及时申请和变更,要负责企业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和协议的审核把关工作,要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在受到威胁时在法律范畴内进行相应的维权。同时也要建立相应保密制度,对涉及到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从而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

4、熟练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游戏规则

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基于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但在实际操作当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协议》自我保护规则认识仍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国内一些企业仍简单的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专利”,从而忽视了其他权利的利用和保护。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以每年新增多少专利,作为体现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好坏的重要乃至唯一的依据。这也导致我国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发展,比如康佳注册在美国,五粮液注册在韩国,海信注册在德国,等等。另一方面,国内对《知识产权协议》有关规则研究多数停留在对国外自我保护措施的批评上,没有完全结合自身实际研究透彻知识产权保护游戏规则,更谈不上熟练运用规则与知识产业贸易阻击作斗争。

5、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业能力

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企业要想生存首要任务就是不断的进行自主创新,只有自己持续不断的创新,才能不会被知识产权经济时代所淘汰。所谓拥有知识产权,就拥有市场竞争力,就拥有社会财富,这就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生存的法则。企业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同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创新项目转化,持续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6、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和培育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一家企业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人才引进和培育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第一时间引进前沿科技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企业内部人才,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给企业科技研发人才提供提升空间,同时要提高科技研发人才的待遇,充分调动科技研发人员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9篇

1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人民大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得到了国家和高校的高度关注,先后成立了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在一些高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例如在上海的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在广州的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现阶段我国中、小学知识产权的启蒙教育基本上属于空白,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而在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除了法律类和法学类学生必须上知识产权课之外,多数高校只将知识产权课作为选修课开设。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无到有,从不重视到重视,是一个逐渐发展、强化的过程。然而,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与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尚有许多需要探索与解决的问题。

1.1知识产权教育理念落后,重视程度不够

进入21世纪以来,欧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推崇知识产权战略与理念。尤其是日本,2003年3月成立了由内阁成员组成、首相为负责人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制定了“日本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机构或部门能够完全整合各个部门的知识产权资源。在缺乏总体战略指导的情况下,微观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没有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所以,从国家到企业、到高校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许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教育的层次性认识不足,没有将知识产权教育放在应有的高度。教育理念落后亦是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教育者往往只注重对知识的简单传授,对创造性教育重视不够,忽视了人格的培养。在某些理工科大学里甚至出现了“五重五轻”的现象,即重理工、轻人文;重专业、轻基础;重书本、轻实践;重业务、轻思想;重功利、轻素质。这无疑不利于学生视野的开拓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同样存在着上述的落后理念,表现为在教学过程中偏重法学理论、轻业务实践。据相关资料调查,中国高等学校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不足5%。超过70%以上的高校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而且既未设置知识产权教学必修课程,也未设置选修课程。

1.2知识产权教育师资不足,教育水平受限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缺乏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教育的效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起步较晚,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相对较少;社会上知识产权人才奇缺;高校没有紧跟时展潮流,对知识产权教学的师资培训重视不够,加之知识产权师资来源匮乏,这些共同导致了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师资数量严重不足。即使是已经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的高校中,任课教师也普遍存在着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和实际教学经验等问题。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10多所高校中知识产权专业教师总数不足500人,其中受过系统知识产权教育或有过海外知识产权学习经历的教师数量更少;而理论研究能力相对较强,具备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实践能力的教师则非常少。在未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院(系)的高校的教学机构中,专职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人员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人。当前高校的知识产权师资问题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举步维艰。

1.3知识产权教育层次偏低,知识结构单一

在日本,将知识产权教育视为精英教育;在美国,把知识产权教育放至本科后进行,可见美、日两国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都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为目标。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层次较低,缺乏相应的学位保障。在我国1500多所高校中,至今只有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几十所院校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除此之外,其他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还基本停留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层面,知识产权既没有独立本科专业,更没有独立硕士、博士点。即使有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也普遍是挂靠在法学或其他相关的学位授予点名下培养。美国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之初,也是把知识产权学院归属于法学系列。后来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又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研究放在工学院,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放在法学院,而把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研究放在管理学院。随着认识的不断加深,才把知识产权学院独立设置为二级学科。我国的知识产权学院一般都隶属于法学院,导致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体系比较单一。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所长刘江彬说:“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整合的。知识产权的教育,应该左手拉上自然科学,右手拉上管理科学,贯穿的主线是法学”。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中缺乏理工科知识的课程,大多是知识产权法理知识方面的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大多偏重于法理教育而缺少实务技能教育,缺乏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来设计其教育的特色内容与方法,从而难以系统提升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

2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作用与意义

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是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发挥高校的“教育、科研、创新”功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欲望,训练创新的思维,还可以初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因此,开展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是时代对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提出的新任务,也是对大学生进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的载体。

2.1知识产权教育是大学生创新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型国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抓好多方面的工作。而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总书记指出:“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造就有利于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高等教育不仅要培养专门人才,而且要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杨叔子院士曾说:“大学的主旋律,应是育人,而非制器。是培养高级人才,而非制造高档器材。”这强调了大学对学生的教育,既要注重科学精神培养,又要注重人文精神培养。推进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融合,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和取得原创性科研成果的关键性措施。知识产权是一门交叉学科,知识产权教育能较好地担负起这一使命。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必守的游戏规则。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科技工作队伍的生力军,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是对他们的基本素质要求,应成为他们的基本素养。而知识产权法律课程则是其人生成长过程中十分重要的职业道德课程。因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将知识产权意识内化为高校学生的素养品质,是高校学生创新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2知识产权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

当今国际竞争已经从经济竞争更突出地表现为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其核心就在于谁掌握了某一领域关键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至关重要的控制权。高校只有培养出更多适应时代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知识型创新人才,才能使他们在今后的激烈竞争中迅速进入相关的科技领域,参与世界竞争。原中科院院长周光召曾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人管你创造发明了什么,而看重的是你有没有取得法律保护。”即是否取得知识产权。因此,高校应当认真反思所培养的创新人才能否应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复杂的科技竞争,尤其是科技型创新人才能否利用知识产权这一主要手段以谋求竞争优势。因此,在创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高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教育。

2.3知识产权教育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系统结构,尽快培养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基本内容。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充足的人力资源支持,总理指出,要“培养大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专利人才”和其他知识产权人才。高等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后备队伍建设,从而为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应特别指出的是,理工类大学生是知识产权创造型人才的重要来源。理工类大学生作为未来知识创新的主要群体,是未来国家科学技术的主力和栋梁。他们毕业后将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工作,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直接创造者。只有使广大发明创造者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才能增强创新能力。因此,理工类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如何将影响着我国未来的科技创新能力。理工类大学生还是知识产权中介型人才的重要来源。《专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才可以申请专利人资格。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领域更多的是要涉及高科技、高技术项目,专业要求较高,有较好的理工科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有关的技术或产品。可见,只有加强理工类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才能有效地培养社会急需的知识产权创造型、中介型人才。

3加强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的对策

3.1基于大学生科技成果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及

教育创新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作为年轻一代的大学生肩负着创新理论、创新思维、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任。而如何把大学生的科技成果科学、及时地转化成生产力,是摆在每一所高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防止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确保大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和机制;二是提高大学生风险保护意识,使转化与保护同步进行;三是以大学生为本,战略化、服务化看待知识产权保护。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为大学生的科技创新铺平道路,提供支持,最终为国家科技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

3.2基于大学生创新素质培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

在21世纪,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和最有价值的产权形式之一。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迎接未来科学技术的挑战,最重要的是坚持创新、勇于创新。在目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对人才培养的工作应该有一个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基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素质,高校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一要组织大学生到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中参观学习;二要组织大学生直接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三要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的每个环节应利于大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必须将创新意识的培养与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密切结合起来,使学生明白: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才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这种方式的教育,使学生不仅培养了创新意识,而且增强了法制观念。需要指出的是,创新人才的培养仅靠知识产权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宽松的创新环境,对学生多维的、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全社会的创新大环境,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性转变等方方面面的协调作用。

3.3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多元需求,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