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09:07:30
导语:在与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学校会计;管理;财务
要想管理好学校的财务,学校会计首先就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政治敏感度。思想得过硬,才能严把财务支出的关口。学校会计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和领会有关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无论收入还是支出,都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绝不能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作为学校的会计,一定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对党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牢记在心,特别是有关财务的法律法规必须全面掌握,以此来指导自己的工作。这是学校会计管理好财务的基本前提。
学校会计在工作之余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要学懂弄通。同时,还应该注重业务进修,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比如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即使自己不能取得资格,经过学习后,也能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学校会计还要做好校长理财的助手。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的好与坏,取决于会计这个助手工作是否严肃认真,是否给校长提供了真实的账目信息。学校会计在日常工作中,除了要严肃财会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外,还要经常向校长汇报当月或者当日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让校长及时清楚地掌握学校的财务状况,做到收支心中有数,合理安排学校的开支。有些开支还有必要向校长请示,在校长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支出,切不可擅作决定。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管理着学校方方面面的工作,工作很忙乱,有时会导致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出现疏漏。作为学校的会计,必须要理解校长,做好校长的助手。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向校长汇报近期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让校长对当下学校的财务有个大概的掌握,以利于校长对学校资金的使用。
学校会计工作一定要勤勉,对于发生的收支条据,要及时入账。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日清月结,账目要准确无误。
我做学校的会计工作多年了,工作中,我一直对自己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这些年里,我自学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笔记也有厚厚的一摞,目的就是能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日常工作。我是个细心的人,也是个勤快的人,所以,每当学校发生一笔账目,我都及时填写入账。这么多年下来,我管理的学校账目没有发生一点差错。即使偶有差错,我也要不吃不睡把~目弄清楚,否则就是吃不下睡不着。
要想管理好学校的财务,学校会计还应当做到对于不合理的支出坚决杜绝。学校会计一定要具有敢于抵制不良现象的勇气,对于不合理的支出,无论是谁拿到你面前的条据,都不能予以接受,哪怕是校长让你支出的不合理的支出。比如,发给教师的补课费,不合理的招待费等。我们理解学校会计在这些问题上的难处,但这本来是会计的职责所在,你要想当好一个学校的会计,就必须具有这种勇气。不要怕得罪了校长,其实说到底,你这样做既是行使了你作为会计的职责,更是帮助他人改变了不合理的行为,时间长了他人还会感激你的。
其实,在多年从事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上述情况我多次遇到。有的是个别老师拿来的经过校长签了字的条据,但这样的支出是不合理的,我就拒付。当时老师很生气,但我要跟他讲清楚为什么不能给他核销的道理。有的老师理解了,但有的老师最终都不能理解。对此,我只能按照财会管理制度来衡量,即使他再不理解,我也不能践踏法律的底线。遇到这种情况,我每次都是婉转地跟他们讲,这个条据我为什么不能接,为什么不能支付。最初几次双方都很尴尬,但次数多了,他们也就不为难我了。
学校会计是学校财务的“保安”,肩负的责任是重大的,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他又是学校资金走向的把关人,学校的资金到底花在什么地方,哪些该花,哪些不该花,学校会计心里最清楚。事实上,学校的资金必须向教育教学倾斜,主要的支出必须花在教育教学上。任何脱离教育教学的开支都是不合理的。作为学校的会计一定要明确这一点,当你本着这一出发点来开展你的工作,那么,你就是在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做出了你应有的贡献。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检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抽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省人社厅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等职责任务,统一组织、全面覆盖、协调联系,全面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对我局许可的市场主体是否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以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目标对象
1.经本局许可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资制的单位。
2.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地在市区(梅列区、三元区)的用人单位。
(二)抽查比例
对行政许可批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库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中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含备选对象)。
四、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两次检查,11月底以前完成。
五、工作流程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执法检查前,召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布置会,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在局机关党委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二)执法检查
分组对抽取对象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相关资料,查看经营活动合法性、合规性,并填写《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
(三)检查结果运用
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对外公布,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向问题单位发放《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责令整改。
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监管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检查工作进度;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前与受检企业联系,告知检查目的和要求,受检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各方联动,检查人员要与有关职能科室、相关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四)执法全程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件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组织抽查牵头单位
抽查配合单位(跨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区域(全市)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抽查比例
检查具体事项
计划抽查时间
实施检查单位
1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10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上半年
市人社局
2
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6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市人社局
全市
劳务派遣单位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下半年
市人社局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5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6
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市本级
民办技工学校
1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7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企业
2、在建项目
10家
1.检查对象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检查对象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检查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市人社局
一、行业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行业法律法规,即指为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结合行业的特性,通过法律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形式,为规范该行业的生产或服务而制定的标准。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行业法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多元性
任何一个成熟的行业法,都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构成。除部分行业法涉及宪法、国际法之外,很多的行业法律法规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自治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习惯等几个层次。
2.政策性
行业法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行业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对行业的发展更具保护和约束的作用。
3.交叉性
行业法律把法律专业知识与行业业务知识结合为一体,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互为依托联结,又相互渗透交叉。
二、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业法律教学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每一名职校生除了在教师的指导下苦练技能,还应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这样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才能胜任本职岗位,并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立足行业的基础工作,培养职业道德
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都提出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把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在现代企业中,质量是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职校大多数学生将成为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他们要为企业创造效益,必须在生产中注重产品的质量。因此,在技能训练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尤为重要。质量保证和道德养成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学生不仅强化了质量意识,提高了专业技能水平,而且体验了工作的艰辛以及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劳有所成,劳有所得,这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适应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行业,要保持有序的运作和发展,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运行规则。而行业法律的教学,则是教会学生常怀“敬畏之心”,不去触及行业的高压线,以免受到惩罚。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用一些各行各业因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教导学生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自觉接受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进行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时,可以针对纳税这一问题,举一些常见的案例,给学生讲述“合理避税”、“依法纳税”和“非法逃税”的不同处理方法及会引起哪些不同的后果,从而让学生自觉地关注《税法》《会计法》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
3.拓宽学生对行业法律法规的视野
由于行业法律具有多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因此专业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拓宽行业法律法规学习的路子。在着重讲述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告诉学生应该自学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讲清楚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在今后就业时会在哪个环节起到什么作用,从而促进学生自觉学习。例如,在对药品经营专业学生讲授《药品经营管理法规》时,考虑到学生将来不一定只从事药店营业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应聘药厂推销员、医药代表、医药仓储员等岗位,因此,教师可以建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样学生将来从事相关工作处理起法律问题时,就会得心应手。
4.注意职业习惯的养成
习惯不可能是一天练就的,它是日久天长、水滴石穿的积累结果,因此教师有责任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帮助学生养成正确的习惯,督促学生按规程办事,在进行各项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的同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因为职场有其通用的规则和要求,每个职场中人必须根据职业的规范,对自己以往的日常生活习惯做出适当的调整或强化,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行业法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政治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有些仅局限于行业内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使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以强化教学效果。
1.避免枯燥的纯知识灌输
法律法规教学一向是比较枯燥的。特别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中职学生来说,常规的教学方法,甚至是法律教学上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法”,都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因为学生往往无法理解案例的内容。
行业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的特点,要引起学生对这门枯燥学科的兴趣,就要为学生创设相应的教学情景,让学生了解他们将面对的工作环境和在各个工作场景中可能会遇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实用性。
2.注意正面教育,减少负面影响
由于中职学生年龄还比较小,对于事物的判断有时会出现偏差。因此,教师在教学上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帮助他们形成一个正确的思维模式。例如,在对车工专业学生进行行业安全教育时,教师可运用多媒体开展教学,用生产事故图片等向学生讲解大部分生产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生产指挥者或操作人员精神不集中、不遵守安全规程或缺乏安全意识。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使他们完成从学生到工人的角色转变,在安全意识上有所提高。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车工技能训练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总结历届学生在技能训练时出现的典型问题,结合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讲解,帮助学生有效解决问题。行业法律课程的教师还可主动与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加强沟通,让专业教师在训练前讲解安全文明生产知识,在训练中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3.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法律法规课对于尚未有工作经验并且仍处在青春期的学生来说是比较枯燥无味的,因为他们还没有体会到这些知识对将来有什么重要作用。因此,教师应该了解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知识基础,寻求更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运用更多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开展教学,比如说运用投影、漫画、表格、电子板书、录像资料、寓言故事等多种教学方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趣味盎然,才能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1 高校行政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1在法律层面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双重性。高校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且学生也要尽自己的义务,在上学时,学费要自己交,工作要自己找,但是在学校里面可以进行住宿以及学习,这些都是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双属性的体现。高校与学生之间在法律方面是平等的,但是高校对学生还是有一定的管理权,在学校期间高校可以对学生进行教育,对学生进行学习方面的管理。但是高校不能够侵犯学生的各种基本权益。然而在我们国家很多高校与学生就产生了权益方面的一些矛盾,使得这些矛盾加大化。
1.2高校行政管理中的某些处分缺乏适度性与合理性
学生在学校里面需要听从学校的安排,需要遵守学校里面的校规校纪,这样才能够成为一名好学生,但是在学生的一些基本权利方面,学校不应该加以限制。学校方面应该尊重学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基本权利。学校不能够自主管理学生的基本权利,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对学生进行高校教育教学。当一些学生犯了错误,学校按照校纪校规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应该给学生一些考虑时间,让学生能够更好地?ψ陨淼男形?进行辩护,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学校的法律校规得到很好的实施,而且也能体现高校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然而目前在我们国家很多高校中,如果学生犯了一些错误,那么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就会对这些学生进行处理。这些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会按照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对学生进行警告或者开除处理。这样的做法是不明智的,没有给学生提供一个很好的辩论机会,会导致学生的教育权以及其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所以说,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要根据学生犯错误的大小对学生进行处分,但是还要给学生留一些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帮助学校进行教书育人。帮助学校提高自身的教育质量。
1.3需要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得到了很好的健全。很多高校的学生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都会明白一些法制化的制度,能够很好的对自身的工作以及行为进行限制。但是我们国家仍然有一些高校的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作风不好。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加强对这些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从而更好的对他们进行培养。
2解决高校行政管理法制化难题的对策
2.1进一步正确认清相互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学校应该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意见,不给学生一些权利方面的限制。另外,学校也应该加强对自己教育教学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一些比较好的校纪校规让学生去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矛盾时,更好的对这些矛盾进行处理。
2.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己学校的教育法律法规,让学生能够明白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学生遇到一些问题时,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够很好的得到法律法规的解决,那么学校就应该本着法制性的原则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然后再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些法制性的处理。
2.3对重大问题的处理, 学校在对学生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时要采取最公平最公正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够给学生带来最好的教育,帮助学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学生在犯些错误之后,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学校还应该给这些学生足够的空间让他们进行申诉,而且还不能够及时的给他们的学位进行撤销,这样会影响他们以后发展。所以说,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理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加入具有法制化的个人情感因素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高职院校艺术设计专业;校企合作问题;解决策略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的同时,审美要求也愈来愈高,这在给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的一定的挑战。艺术专业本就是一门对实践动手能力要求颇高的学科,而校企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学生增加实践经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目前艺术设计专业校企合作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违背了校企合作的初始目的,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改变目前校企合作的现状。
1 校企合作的综述
自2014年国务院针对职业教育所出台的政策以来,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教育如今逐渐迈入了正轨。众所周知,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技能的一种教育,而手艺与技能必须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一定的相关技能经验,毕业生才能尽快地投入到工作岗位中,而校企合作正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所应运而生的一种合作方式。校企合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加为学生模拟了工作模式,从而避免了毕业生毕业工作时不能尽快进入工作状态的情况发生。因此,校企合作对高职教育的学生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实践,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中在众多高职院校专业中,艺术设计专业校企合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最为显著。
2 高职院校艺术设计专业校企合作的现状
随着社会对艺术设计行业的需求量不断增长,艺术设计行业进入了相对繁荣的发展期,相关企业在对毕业生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对其基本的专业素质以及专业知识的掌握度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这给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为了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在校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企业对校企合作的重视度以及支持力度不够,在接受学校推荐的实习生时,并未完全履行培养人才的责任。再加上学校培养的人才与企业对接的程度不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违背了校企合作的初衷。
当前校企合作正面临着挑战,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学校的教育模式与企业的运营模式产生了冲突,其具体表现为在学校成绩为优秀级别的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止包括人际交往问题,更包括专业问题。除此之外,由于企业在该公司运营时期注重的是利益,再加上目前的企业在市场以及人力资源方面处于买方的地位,更加没有培养实习生的责任与义务。学校在培养学生时多是以就业为目的,但设计公司培养工作人员多是以创造剩余价值为主,这便使学校的教育模式与公司的运营模式逐渐产生一种冲突,这种冲突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在我国发展的不到30年的历史,但是目前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学校尤其是艺术设计专业必须经历的一个实践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校企合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自1995年起,国家就大力支持校企之间的合作,并出台了关于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旧有的法律法规并不符合当前社会对校企合作的要求,也不能起到很好的约束力。除此之外,不健全的法律法规更违背了校企合作的初始目的,从而对企业与学校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 解决目前高职院校艺术专业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社会发展之必然,也是学生进入社会所必须经历的一道关卡,校企合作不仅为企业带来新鲜的血液,更对促进学校的就业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改善校企合作现状,探索学校、企业双方共赢的合作方式势在必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目前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或消除学校的教育模式与企业的运营模式之间的冲突是当务之急。因此针对学校培养人才的目的与公司招聘实习生、培养人才的目的可以尽快改善这一主要矛盾。其具体解决办法便是在适时引进企业的项目进入课堂的前提下,学校也应该拓展新的合作伙伴,可以引企入校保证有丰富的设计案例便于学生进行实战练习,这有利于解决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主要矛盾。
校企合作是学生获得社会实践经验的主要渠道之一,但是由于当今社会准备就业的人数多于企业实际需要的人数,这便在这场人员竞争中无形提高了企业的地位,再加上校企合作并没有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学校在校企合作中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因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严格地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校企合作,能在极大程度上保证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平等。除此之外,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所有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毕业生也就能更适应社会。
由于艺术设计专业是一项对实践要求较高的专业,这也就导致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艺术设计专业的地位十分重要,而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不积极态度以及不支持不提倡的态度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必须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积极性,这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同样也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实现校企学生三方共赢的局面。
4 高职院校艺术专业校企合作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既能发挥学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人才,是高校与企业(社会)双赢的模式之一。为更好地将学校专业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促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更好地利用高等学校和企业在人才资源、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的空间。因此高职院校艺术专业校企合作具有必要性。
5 结语
校企合作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培养适用于当今社会的高水平的实用性、技术型人才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虽然目前校企合作存在着一定的困境,但是只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科学的解决对策,便能高效地解决当前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供应平衡的局面。
参考文献:
校外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归责原则事故类型防范我国的校外教育机构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二条的界定是指:少年宫、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校外教育机构,是青少年开展各种校外活动、进行各种特长教育的场所,其教育内容是对学校教学的补充和拓展。按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属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其工作性质又决定了其与全日制学校相比具有较大区别:开展课外活动多、组织学员外出多、学员年龄相差大、学员流动性大、学习场所对家长开放、节假日或晚上上课等。因而校外教育机构承担着比全日制学校教育更多的学员人身伤害的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制意识、法律观念的增强,学员在活动中心学习受到伤害后,学员家长往往认为:学员在活动中心受到伤害,责任应全由中心负责,应承担赔偿一切损失;认为活动中心应承担的是担监护人的责任。但事实是是如此吗?因而明确认识校外教育机构与学员的法律关系,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活动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免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赔偿;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保护学员正当的权利和人身安全,解决校外教育机构伤害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一、校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国家的各级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是按照国家发展教育的规划、国家出资、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国家固定的教师编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国家划拨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因而各级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属于国家法律界定的:其他教育机构。受《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它与学校的区别仅是:不进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对特定对象进行科普、音乐、美术等学校没有的或学校不以主课进行的特长培训;组织青少年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其他有益青少年身心课外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设立的校外教育机构与学校的区别仅是教育内容上有差别,而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属于法律法规中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调整学校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
二、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这里所说的学员是指:在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按规定报名,参加由中心、青少年宫组织的课外活动、学习的学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伤害事故中校外教育机构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越严重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大,过错越小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小,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对受害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总之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不同于一些学员家长的错误认识,校外教育机构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是有一定条件的,更不是承担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校外教育机构学员伤害事故划分责任的三种情形
1.校外教育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校外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学员监护人有无过错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设施不安全:校外教育机构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工作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第三,违反《食品安全法》:校外教育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关键词:民办高校;加强;依法治校;治理;创新
一、民办高校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工作的理念,加强依法治校制度建设
(一)积极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颁布的民办教育的法规不多,并且是只有一个框架,就像是一棵树有主干没有分支一样。没有细则上的说名,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配套的实施办法来加强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在政策上大力扶持民办高等教育。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第二部分提出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支付体会,并且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章程是要随着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学校和教职工服务。
二、对现有相关民办高校加强依法治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管理,认真贯彻民办高校加强依法治校法律法规
民办高校的管理是很容易完全按照出资人的意志执行的。校级领导的任命较少是公开竞选、教职工代表选取,而是通过少数人也就是决策层的人直接任命。
(二)健全公开的校务制度,民办高校加强依法治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
校务公开的不健全,校务有的半公开,甚至有的学校甚至不公开。这样的学校没有做到加强依法治校,也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学校也没有做到给予师生参与管理学校的意见,甚至强加一些事情让师生来履行。
(三)民办高校要加强依法治理学校,严格按照治校法律法规来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师生们的法律意识,依法滤芯以为承担责任,广大的师生是有权利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的,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学校管理应该加强依法治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
三、民办高校努力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
(一)完善政府对于民办高校努力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的职能,给予民办高校部分自
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受市场的调控与制约的,并且公办高校还有一些办学的自,学校想要努力健全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这是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的。
(二)健全加强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加强高层的管理水平决定了学校的发展方向与趋势
健全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首先要解决的第一步及时校长作为执行层的问题,高层的管理水平决定了学校的发展方向与趋势。这个发展方向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理念、管理水平的高度都有水准,积极吸取公办学校、国外民办学校的经验,民办高校的校长职责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所有列举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下必须体现校领导扮演多个角色,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首先要从校长做起。
四、加强民办高校内权利服务功能
(一)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机制的主体人群是教师,鼓励教师进修,对教师进行培训
对于教师,虽然对教师的培训应当针对全院进行,或者针对老、中、青三种群体教师培训进行细分,但是学院对教师的教育大多数还停留在对新引进教师的入职教育培训上,培训时间较为短暂,学校由于资金不足或者教师资源有限等因素不愿意、不鼓励、不批准教师进行学历进修,更害怕教师进修后造成人才流失。
(二)清晰民办高校内权利服务功能的战略目标
没有清晰的战略目标,这就为学校的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和困惑。因为没有清晰的目标,在民办高校建设和管理中是被动应付和接受的状态,而不是超前规划,逐步实施和推进,好多时候是问题迫在眉睫才开始考虑解决的办法,梳理明确目标,这样不至于在慌乱中没有加强依法治校。
(三)民办高校内权利服务功能具体的实施计划
民办高校的内部权力被划分为行政与学术两个方面,并由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分别享有和行使。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通常由董事会和校长掌握。了解民办高校尤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对我们从整体上具体的实施民办高校内部权力服务功能大有裨益,同时对改善民办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也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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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晶晶,刘新春.高校依法治校的再思考[N].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02).
【关键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
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也逐年增长,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维权问题日趋严重。而大学生求职心切却又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意识,在遇到就业法律问题时处理方式不当,既耽误了自己就业的时机,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因此大学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就业法律法规是相当必要的,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目前各高校就业问题的当务之急。
1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1.1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匮乏
大多数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关心的是如何设计简历、如何应对面试等求职技巧以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从而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而对就业法律保障方面的事项知之甚少,甚至对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漠不关心。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则普遍认为他们距就业为时尚早,现在学习就业法律法规根本没必要。大四学生则普遍存在“临时抱佛脚”的心理,认为只要在找工作之前看一下相关内容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如何深入了解并运用这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多数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根本就没有接触过法律,很多大学生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觉得法律跟自己的日常生活很遥远。而在我国的大学课程设置中,大学生真正能接受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机会又非常少,很多高校根本没有注意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基本为零,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基本不懂,导致应聘过程中出现法律盲点,不知道如何在鱼龙混杂的就业陷阱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学生觉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自己的求职没有帮助,也不指望法律在自己的就业过程中能帮什么忙。可见,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甚至有人认为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根本不会考虑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维权意识淡薄
谈到法律维权意识,网上大学生找工作被骗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少大学生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的就业权利,更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遭到用人单位侵权时,还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还有些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意维权,却申诉无门,不知道如何维权,更不知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权,有些同学甚至无法判断自己的在权益是否已经被侵犯。所以在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时,多数毕业生的选择是默默接受或逃避、退缩,不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显得不知所措。通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学生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三成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大学生缺乏合同意识,更有的涉世未深的毕业生盲目信任用人单位,只与用人单位就权利责任问题达成口头协定。由于缺少纸质证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维权时,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2试用期滥用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判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是双方进行互相了解适应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毕业生对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遇到黑心单位经常被坑害,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有的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编造名目解除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叫学生走人然后重新招聘,一直在使用廉价劳动力以节省公司开支。
1.2.3合同条款模糊问题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拟好聘用合同,这些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提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条款,由于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霸王条款”,他们认为自己只能被动签约,没有其他选择;有人即使觉得条款不公平,也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有人甚至连合同内容是什么都没有看就直接贸然签字,从而为后期可能的维权埋下不利因素。在就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招聘单位会拿出已签订的合同为自己辩解,届时很多毕业生就处于被动状态。
1.3违法意识淡薄
就业严峻的形势,部分学生求职心切,投机取巧,导致了不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毕业生在就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有如下几点:第一,应聘时伪造虚假的简历和各类相关证书来骗取用人单位的录用资格;第二,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但是却不去报道,单方面解除协议;第三,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或在签约后频繁跳槽,随意单方违约。他们根本没意识到造假是违法行为,一旦用人单位发现造假便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不去报道只是不守信用,最多只是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只图眼前的利益,漠视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产生严重的后果。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2.1高校法律相关课程指导不足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缺乏专业、有针对性的就业法律教育培训,有些高校由于教学资源所限,法律课程根本不设置或者只是形式,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是《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一门课,学生根本学不到实质性的内容。老师所讲授内容多为法的简单介绍,具体法律条文的深度和广度根本不够,也缺乏实务指导性。也有的教师授课往往简单罗列,而更有学生的目标也仅仅是希望通过这门考试而已。《就业指导》课程中多半也是讲述简历制作、应聘技巧,而较少涉及法律法规。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是把它看成一门课程、一种任务,而不是当作保护自己的武器。因为对就业法规不甚了解,缺乏就业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学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2高校就业指导指向性偏离
目前大多数学校提供就业指导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认为就业率是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他们只关心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不关心在签订过程中学生是否有学生被侵权的行为出现。过于重视招聘本身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忽略了学生是否真正地掌握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避免违约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更为重要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些就业指导老师认为学习与掌握相关就业法规是毕业生走到社会上的事,跟学校无关。即使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指导内容上也只限于关于签约的辅导。同时,由于很多提供就业指导的教师大多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自己对于相关的劳动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不能很好地为学生解答相关问题。
3提高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3.1加强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要注重大学生的普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使其掌握好法律这个重要武器。高校要把法律教育与择业教育结合起来,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用法。比如学校可以再开设与就业法律相关的课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进行基本原理、重点法条以及相关案例的讲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在求职、择业、就业过程中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必须建立在对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学习掌握运用的基础上,提升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与实用性,使学生清楚在就业、签约时哪些是与保护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知道对方的用人条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还要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该用哪一步法律、通过哪些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3.2增强就业法律指导
内容的实用性,提供务实的就业法律指导和服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培养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老师对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引导学生关心与择业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系统而全面的掌握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在就业过程中享受法律的保障。在学生求职阶段,提醒学生就业协议的重要性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所在,提醒学生尽量警惕和避免招聘各类招聘陷阱和就业歧视。由于目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就业过程中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可以以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开展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比如针对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结语
就业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帮助他们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加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能够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五花八门的就业侵权问题时用法律的理念理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自己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在迎接社会挑战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受伤害。
【参考文献】
[1]黄芹.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保障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3.
[2]李亮辉.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