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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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体制

第1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土地管理;土地资源;企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经济价值的过分追求,因此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土地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其中铁路建设工程对于土地资源的破坏尤其严重,如不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我国的土地资源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一、铁路土地管理中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浪费严重

国家为了规范铁路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安全,已经结合我国的国情对铁路施工的土地利用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定。但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土地浪费现象没有得到缓解。首先,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法律文件在出台之后没有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人们不能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其次,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铁路承建单位,擅自将用作铁路建设的土地资源另作他用;最后,铁路沿线的居民,为了抢占用地,常在铁路附近私自搭建民房或进行开垦,这种做法一方面给铁路的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整体铁路规划。

2.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低

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国家下设了专门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认识不足,现有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极其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明确,常出现假公济私以及无人管理等现象。此外,由于没有相对较为严格的人员引进制度,土地管理的内部人员多为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闲散人员,不能有效的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职权,。同时,执法监督的力度也不够,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和严重的土地浪费现象,监管部门常常视而不见,监督机构没有充分的发挥其应用的职责。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给国家的铁路建设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搅乱了国土资源管理,浪费了国家的财政开支。

3.管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责任不清

国土资源和国家的铁路建设本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逐渐渗透进来,并引进了科学的市场管理机制,铁路运输已经属于独立的企业部门,但是由于管理理念没有及时的更新,管理人员认识不够等现象,使得目前的铁路建设工作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不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做出科学及时的反映。目前,对于投资建设的铁路建设施工工程,国家都会组织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既要落实中央的基本文件,又要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同时需要了解企业的运营基本状况,一个部门分管多项事务,最终导致各项事务疏于管理,腐败现象频发,严重后果制约了铁路建设施工的质量。

二、完善铁路土地管理体制的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保护铁路土地资源

(1)增强监管人员的法制素养

对现有的铁路施工建设土地利用监管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端正其工作态度,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手中的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操作进行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多次考核不及格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的调离岗位,以提高监督团队的整体质量。

(2)加强土地使用法规的宣传

国家的宣传管理部门应该对现有的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多样的信息媒介,例如电视、新闻、广播、网络等,同时组织专业的普法教育队伍,对铁路沿线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的普法知识讲座,使老百姓真正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了解,明白哪些行为时利国利民的是国家允许范围之内的,哪些行为是违背国家的基本规定,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以此来规范群众的行为做法,为铁路沿线的土地利用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2.完善管理机制,合理规划铁路用地

(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要求管理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加强配合、有效沟通,互相监督。铁道部要对各个铁路局的土地管理机构加以明确,并设立单独部门,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各个铁路局也要根据所管辖地区铁路用地的特殊性进行管理,聘用专业人员进行铁路土地的管理工作,形成铁路管理的新体制。

(2)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了提高铁路土地的利用率,铁路部门应该注意加强铁路土地的综合运用,例如,因为铁路用地的沿线一般会有较多的空地,相关的部门可以在这些地方栽种一些花草树木等,一方面绿化了环境,美化了铁路沿线的风景,一方面树木花草的种植可以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同时也防止了其他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占用铁路用地,进而保证了整个铁路运输系统的安全通畅。

(3)加强土地规划管理

只有充分了解了国家铁路用地的长远规划,才会避免因只看到短期效益,而造成的国家资源浪费的现象。土铁路用地的规划部门也要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合理利用国家的土地资源,从长远角度入手,合理规划,制定最优的规划方案,并及时交由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并适当听取合理意见,两者相互配合,不断改善我们铁路用地的结构,调整想阶段存在的不合理用地,在坚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铁路用地的经济价值。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前提之下,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渐融入进去,在国家的宏观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切实引进竞争等市场经济机制,加强铁路土地管理法律的普及工作,完善铁路土地管理制度,提高铁路土地管理质量,确保铁路土地能够合理科学的被利用起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高祥.铁路用地租金由谁买单?[J].城市开发,2007(12).

[2]武淑梅.铁路用地的特性与管理方式[J].资源导刊,2010(07).

第2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耕地质量;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1、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人口不断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现有耕地数量不能再减少;另一方面,为保证城市化过程中建设用地需要,要占用部分耕地,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又受到数量少、质量差、开垦难度大和生态环境问题等的限制,潜力非常有限。在我国的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建设用地的大量增加和耕地急需保护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在耕地占补平衡当中,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可以补充大量耕地,对实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耕地的动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初级阶段,补充耕地数量和新增耕地率成为项目申报、衡量项目成效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各个地方在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时只注重增加耕地面积,而忽略了提升耕地质量,补充的耕地质量水平往往偏低,所以,把耕地数量的增加作为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是不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难点就在于整理后的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开展方面。

2、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过度重视耕地数量的补充,而忽略了耕地质量的提高

现在,在我国进行土地整理的具体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地区对于土地整理的目标依旧主要是增加耕地的数量,并没有在改善生态以及提高耕地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在实际的整改工作中之后,土地的质量问题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我国能够进行开发适合做耕地的土地已经比较少,很多时候,为了确保耕地的占用和补充能够平衡,便开发那些不适合做耕地的荒地,虽然面积能够保证,但是质量却很难达到作物生长的需要,所以在进行土地整理的时候不能够仅仅只看耕地的数量,更应该重视土地的质量,质量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数量的不足。

2.2、在土地整理的时候没有将生态效益以及景观效益结合起来

目前,土地整理项目大多注重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对项目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虑很少。在进行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中,没有很好的进行生态规划和景观保护,也没有提出相关的要求,所以进行具体土地整理工作的时候,往往会忽略这些方面的问题。现在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时候,设计道路及沟渠的时候追求高品位的设计,虽然规划出来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美化农村的形象和环境,生产效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特色不断的缺失,景观的多样性也在不断地减少,各个地方都大同不易。

3、优化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标准体系

3.1.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综合考虑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质量、土壤性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基本要素,构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3.1.2、将指标分级与标准化

为了能够定量评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需对上述指标体系的各指标进行量化和标准化。作为初级阶段的研究,本研究中根据各指标的含义及其对质量的内在客观要求,进行分级,并且对各级赋予相应的指标值,即指标标准化。

3.1.3、要确定因素权重

因素权重的确定有多种方法,常用的如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分析法、专家会议法、专家咨询法等,可视研究对象的特点、内容、资料基础等采用不同的方法,其方法喜忧参半。

3.2、建章立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3.2.1、建立监理单位诚信档案考核制度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的详细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理单位诚信考核制度。对监理单位的备案条件、备案提交的资料、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方法、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的诚信档案,以便评定监理的执业资格水平,规定其可以承担的业务等级。

3.2.2、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多年之后,应更强调行业队伍的素质,使其真正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要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核查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注册信息是否属实,监理工程师资质一般要求是具有国家认可的水利、交通等三级以上资质;其次要强化对相关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

3.2.3、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在项目监理和建设过程中,可以效仿水利、园林、电力等行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并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行业的资质管理制度。或者可以和其他部门开展合作,相互认证成为一体,共同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水利三级以上资质企业;市政二级以上资质企业。

3.2.4、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

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培养高素质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

不管是前期的质量计划,中期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还是后期的质量改进,都需要专业人才去做。而土地开发整理又具有综合性强、工期长、技术性强等特点,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一支高素质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队伍是保证高质量、高效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坚持引进来。特聘大学专家教授、技术精湛的前线工人来授课,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抽调各有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指挥组和质量检验组,负责项目工程的招标、施工队伍的资质考核、施工指导及施工质量监督。二是坚持走出去。积极走访先进国家地区,学习他们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进一步的学习深造,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总之,没有高素质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队伍,就不可能管理出高质量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最终也不可能收到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效果。

3.4、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要走向正规,必须以管理的规范化为基础。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尤其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管理,把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立项依据,同时加强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评价,争取做到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要根据各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标准。第三,要根据各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坚持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

总而言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物质基础,耕地更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对农业大国中国至关重要,因此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价与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土地整理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目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合理的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改善限制耕地质量的影响因子,以最有效的方式提高耕地质量的研究越来越被人们重视。通过耕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数量、提升土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调整土地产权关系。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相关问题以及其相应改善措施的分析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周昌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7:362.

[2]盛鸿来.浅析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4,07:66.

[3]滕国生,张国梁.土地整理项目耕地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探索[J].农业与技术,2014,04:235.

第3篇

[关键字]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0-1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已经成为稀缺资源。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这就需要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一些强而有效的手段,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我国的的经济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我国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其中包括耕地的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转让制度、城市房地产开发制度等等,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加速的城镇化建设和工业用地的需求,使得我国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及后续的相关法律政策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1 城市方面

1.1.1 地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管理上由国家政府直接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则没有权利进行土地管理,其中,土地利益的分配是由国家直接进行调控和掌握,国家政府通过国家国务院下属的国土资源部直接进行具体事宜的操作。

土地是国家所有,在涉及土地使用时,需要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登记,目前,在登记中存在登记不及时、土地变更、房屋买卖信息不能及时获取和土地使用情况不明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使土地管理部门难以实现对土地的管理和操作,致使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土地的管理上难以作为,不能形成高效的处置方式。

土地权利结构不合理,在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根据《物权法》中的解释,土地的建设可以在所用土地的地上、地下进行,并对建设的建筑有使用权,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空间分割后的所属权,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形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1.1.2 土地价格机制还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各个省份和各个城市中都存在土地的价格问题,在土地的使用上,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都存在着不同的差价,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使用价格也随行就市上涨,快慢不一,在管理起来就增加了监管的困难。土地的价格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土地是国家所有,属于一种垄断性资源,在土地的使用价格上没能和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造成实际地价低于市场价格。土地的丈量存在死角,造成不少的隐形土地,这些土地也在干扰正常的土地使用价格。

1.1.3 土地储备制度还不够完善。土地的储备机构属于政府序列,在权利的行使中往往忽略了市场的实际需求,造成实际情况与市场的脱节。

在土地的收购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设定的回收价格有高有低,混乱不堪,使得工作开展起来相当困难,处理不好会给政府部门造成不良形象。

土地回收资金来源单一,基本都是通过银行的贷款来实施的收购,这样一旦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很容易给银行和土地储备部门带来巨大损失。

1.1.4 征地制度不够合理。在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政府部门给出的收购价格,往往没有考虑到市场的因素,难以让被征土地的人们信服,价格上也难尽人意。

1.2 农村方面

1.2.1 现行制度立法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采用的集体所有权制,在土地的出让和运用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政府在对农村的土地的进行征收,给出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农村人民对价格的不满意,进行上访时,政府又是仲裁者,使得土地出让者有苦难言。在土地违法事件的处理上不严谨、不科学,造成土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1.2.2 城镇化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了城市和乡镇,使得农村人口减少,出现了土地空闲,住宅空闲的现象,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制度没能及时跟上,恰当处理闲置的土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2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策略

2.1 完善城市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第一:在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上,要明确土地的所属权,从上到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制度,紧密结合市场经济,明确土地的价值。第二: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平台网络,在土地使用、出租、转让等方面形成信息化管理,简化手续的办理,对土地的督察形成实时监控。第三:公开土地的使用情况,形成公开透明的机制,使全社会都可以进行监督,建立起一套发现问题可以随时举报的机制。第四:土地资源管理部要努力开通新融资渠道,保证资金的来源稳定。第五:在农村方面国家需要进行立法修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对其中的不和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在土地增收方面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第六:在对于土地的违法犯罪方面,要加强惩罚力度。第七:在对空闲土地、隐形土地进行及时的处理。第八:建立起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深层次开展土地管理改革。

2.2 优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在土地的合理利用上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多方求证,在制定规划时考虑多方因素,使之符合市场规律。其次,建立执法监管机构,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对于违法违规操作的土地进行查处并做出处罚。

2.3 进行土地财税制度改革。在对土地的财税制度上进行改革,以保证开发商、农民的利益为基础,政府要处理好和土地相关的各项事宜,保证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发展,发挥对闲置土地、隐性土地的管理上的督导作用,通过检查对土地的管理实行定向考核,避免土地的浪费。

第4篇

一.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本组100例,男47例,女53例;年龄30-75岁,平均52.9岁。主要临床表现:腰痛,该类患者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腰痛和/或单(双)侧下肢疼痛;不同程度间隙性跛行;不同程度肌萎缩、肌力下降,感觉障碍,膝、踝反射减弱或消失。直腿抬高试验阳性,加强试验阳性,挺腹加压试验阳性等。X线片提示:腰椎侧弯、椎间隙变小,部分有强直,生理曲度消失或反曲,椎体前后缘骨质增生等。CT提示:椎间盘突出,压迫硬膜囊及相应椎间隙神经根,黄韧带肥厚,上下关节突增生等。

2.治疗方法

生理盐水250ml,加曲安奈德40ml,2%利多卡因5ml,维生素B6注射液100mg,维生素B12注射液1mg,维生素C注射液1000mg,三磷酸腺苷注射液20mg配制成复合液,骶管内滴注。7-10天1次,4次为一疗程,个别病例重者可于疗程结束1个月后追加1疗程。

二.结果

采用改良Macnab分级评定标准,优:一个疗程后症状完全消失,恢复原有的工作和生活;良:1-2个疗程后症状消失,但劳累后有腰腿酸痛,休息后好转;可:症状改善,但仍有腰腿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差:治疗前后无差别,甚至加重。接受治疗的100例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中,优良89例(占总数的89%),可8例(占总数的8%),差3例(占总数的3%,该3例转为手术治疗)。

三.讨论

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髓核从纤维环薄弱或破裂处突出,突出物压迫或刺激神经根既造成腰痛和放射性下肢痛。部分病人椎体后缘增生形成骨赘,黄韧带肥厚,关节突增生、内聚,构成对硬膜囊及神经根的机械性压迫,引起神经根充血、水肿、增粗和极度敏感。任何刺激均能产生剧烈疼痛。药物经骶管滴入硬膜外腔,直接作用于硬膜及神经根,阻断疼痛的传导及其造成的恶性循环,解除肌肉、血管痉挛,促进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介质的排泄,起到消除疼痛的作用;骶管滴注入液还能起到“液体刀”的作用,能够分离粘连的神经根,早期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髓核仍具弹性,因液体冲击髓核回复而治愈。曲安奈德具有较强的抗炎、减轻神经根水肿和防止粘连作用;维生素B族、维生素C具有营养神经、抗炎、促进软组织病变修复等作用;三磷酸腺苷具有改善神经细胞代谢,促进神经细胞修复等作用。本方法操作简便,安全,疗效确切,费用低,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注意事项:1、病例选择需排除感染性疾病、糖尿病、严重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消化道溃疡等疾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中,排除纤维环破裂髓核游离入椎管中病例及出现马尾症状者。2、严格无菌操作,骶管滴注后针眼无菌纱布覆盖2天,防止感染。3、操作者应熟悉局部解剖,避免损伤血管神经。如穿刺回抽有血液或脑脊液,立即终止治疗。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抵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以房地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而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委托银行货款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三、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以自己或者第三者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抵押人除应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携带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对外担保书》以及《对外担保登记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四、因境内个人之间的合法借贷行为,当事人以房地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而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五、购房人以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须在预售契约(含所有正本、副本)中注记。当抵押的预售房屋的抵押情况注记到相应的权属证件上。

六、以出让国有土地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抵押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同时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在该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七、以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土地所建厂房进行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依法予以登记。

(一)抵押当事人应当提交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土地所有权人)出具的证明,包括:

1.当抵押权实现后,该集体土地需要转为国有土地时,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该宗土地证为国有;

2.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是否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意见。

第6篇

【关键词】 骶管;冲击疗法;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369例,男278例,女91例,年龄25~63岁,平均46岁,病程1周~10年,平均13个月。全部病例均根据临床症状,体征及经CR片、CT平扫、磁共振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其中L4/5突出者为119例,L5/S1突出者123例,L4/5、L5/S1双节段突出者62例,L3/4、L4/5双节段突出者39例,L3/4、L4/5、L5/S1三节段突出者26例,并发侧隐窝狭窄者72例。

12 临床结果判定根据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评定:治愈:腰腿痛消失,直腿抬高70°以上,能恢复原工作。好转:腰腿痛减轻,腰部活动功能改善。未愈:症状、体征无改善。

13 治疗方法 患者采取俯卧位,下腹部垫枕,使双下肢稍分开,显露骶尾部,用手触及尾骨尖,沿尾骨中线向上触摸,当触及一“U”字形凹陷即为骶裂孔,其两侧方各有一豆状突出物即骶角。常规消毒后,铺巾,1%利多卡因局麻进针点后用7×38 mm针穿刺骶裂孔处,垂直于皮肤进入皮肤后,呈75°左右角,针尖稍向头侧穿刺进针,针进入皮下组织有落空感时可回抽检测是否在椎管内,如在,回抽时呈负压,推生理盐水测试无阻力,此后,穿刺针进针2~3 cm,回抽无血液及脑脊液,再用3~4 ml生理盐水注入无阻力后,即可滴入混合液(生理盐水150 ml、维生素B12 针500 μg、维生素B1针100 mg、地塞米松10 mg、1%利多卡因针15 ml),一般滴注速度为30~60滴/min。输入速度可根据患者的耐受程度进行调整。输完后,患者卧床休息30 min后,观察无异常方可离开。每隔两周治疗一次,3次为一疗程。如做完1次无效者,应终止治疗,研究原因,重新检查诊断或转为手术治疗。

2 结果

本组病例治疗后均获的随访,时间为1年~6年,根据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评定:治愈:289例,好转:68例,未愈:12例。总有效率为967%。

3 讨论

腰椎间盘突出症致腰腿疼痛的机制是:椎间盘突出物压迫椎管和神经根,使椎管和神经根内压增高,致慢性炎性损害,释放出组织胺、缓激肽、白介素1和白三稀等炎症介质。同时,因髓核变性,其含有的乳酸氢离子、前列腺素E2和磷脂酶素物质的释放[3],共同具有刺激致痛作用,久之局部产生粘连。因此,及时解除压迫,消除无菌性炎症,才能根本解除这种根性疼痛。骶管滴注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机理是:经骶尾裂孔,向硬膜外腔快速滴入大量的等渗液体,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一定的冲击力、压力,而达到钝性的、无创伤性的分离椎管和神经根粘连,分开和推动椎间盘突出的压迫,使神经根得以游离、椎间盘得以复位,同时纠正病灶及其周围微循环,稀释和减少了由于髓核变性释放的化学物质,抑制炎性渗出,抑制粘连的发生和发展。其中加入维生素类药物参与神经细胞代谢,促进神经纤维的再生与修复功能。激素类用以抑制炎症渗出,抑制免疫作用,抗组织胺类物质反应,起到了抗炎、镇痛作用。利多卡因可阻断神经传导疼痛的循环模式,解除肌肉、血管的痉挛,促进代谢,起到止痛效果。极大多数患者在滴注结束后既感觉腰部及下肢轻松,原有的酸麻胀困、疼痛减弱或消失,直腿抬高试验明显改善。但极少患者有一过性的头晕、头痛、血压上升或下降,尿潴留、失眠、下肢麻木无力等现象,休息后大多可自行缓解,如不能缓解对症处理即可。

总之,骶管冲击疗法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安全可行,行之有效,效果显著,易于基层推广的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ZY/T001.194.

第7篇

在今年之前各地政府都没有征收增值税全额,只是按照营业额预缴1%的增值税。对房产商来说1%并不是太多,反而其避税的成本远远高于缴交的税额,划不来。所以全部乖乖地缴了。现在可不同了!要缴的是所得税,而且税率高的吓人。已经结案的房产公司现在是最开心的,利润拿了,公司关了,人也走了。然而现在正在开发的公司有两种:一种是平常就想尽办法节税避税的公司已经懂得怎么减少帐面上的利润,另外一种是合法作业,单纯作业的开发商。前者已经知道我下面要讲的各种合法避税方法了。最惨的是后者,现在也必须要学会如何操作来合法避掉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平等的社会只有懂得利用这种不平等政策才能赚钱。结合了前面我所提到的特征,以下我会分四大类别来提出合法赚钱的方法。

首先从营业收入的角度来节税。如果房产开发公司想要直接卖房子给客户的话,增值税就很难避掉。但是如果开发商可以直接把建好的房子打个折扣后先卖给一家或多家房产经销商,然后再由经销商以二手房买卖的做法出售给客户,经销商需要缴的税只有二次转让牵扯到的税率和定额的增值税率。二次转让税率远远低于开发商的增值税。所以我们只要把利润留在经销商手上,省下来的税额就是多赚的钱。

从收入的角度来节税的同时,我们还可以从操作的方法着手。既然增值税是在确定房子卖掉以后才征收的税,开发商可以考虑只租不卖,长期收益。这样就能完全不需要缴交土地增值税。现在物权法刚刚通过,与资本主义恰恰相反的是资本主义优先保护租用者,因为租用者是弱者是使用房产的第一人和需求者。但是中国的物权法保护的是有正式在国家相关单位登记的产权拥有者,而不是收入低廉有需要住所的租用者!所以许多消费者可能不愿意租用自己长期居住的房子。我这里就建议一种以租代购的操作模式。消费者其实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或者是向开发商贷款。如果开发商不让消费者向银行贷款的话,消费者是没有自的。所以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房屋购买者签以租代购合同。其内容很简单,客户每月缴交开发商房屋租金,租满10年或20年的时候就有资格按房屋成本价正式签署购屋合同。这对开发商来说有两大好处:第一是租房期间不用缴交增值税,正式购买房产时因为是按成本价购买,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零。第二是只要客户不缴租金,开发商就能直接把客户赶走,房产还是开发商的。可以再卖给别人。

您可能会问如果不向银行办理按揭的话开发商是否就无法提早收回投资?答案是可以提早收回投资!开发公司在开发的时候本来就可以向银行借钱,而钱不管是借的还是卖房子收的其实都是钱!如果公司与银行签署长期贷款合同,手上不就有钱了吗?当房子都建好开始出租的时候,抵押物就可以翻倍的提升评估价来提高贷款金额。这些现金可以利用以下要讨论的成本增加的种种手段合法的把资金转移到第三公司,再以第三公司结算利润的方式把现金以分红的方式提出,股东在这时得到的现金回收不但合法,而且绝对不比传统单纯开发公司自己操作回收的红利少。

接下来我们可以赚钱的地方是通过增加开发商项目开发成本的方法来减少增值税收。这里面的成本主要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土地成本,第二是营造和管理行销成本,第三是财务成本。我们先从第二说起。营造管理行销成本是最难增加的。其理由有二:第一是传统土建成本本身就是很透明的,税务局人员对这些成本都很清楚,而且国家都有公布标准价钱。第二理由是税务局已经有公布什么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做成本抵扣什么不能,连广告费都有限制。我们能赚的是国家公布的材料价定额和市场实际的成本价。通常此价差大约是两成左右。在正常的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是要杀价后直接体现真实的成本。可是由于高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率会剥夺开发商的利润,开发商在杀完价钱以后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价钱还是国家允许的最高定额价。然后再要求供应商把差价直接支付给股东的其他公司或第三者。这样操作就可以净赚两成的利润。可是这样操作也会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由于供应商帮开发商转移了利润,自然在工程或材料的质量上出现问题的时候,开发商就会变得非常的被动,很难解约。所以开发商必须在还没有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发生纠纷之前把利润转出。

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要控制承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股东可以另外成立或收购建筑公司及材料公司,达到主控权,然后合法的把利润留在建筑公司和材料公司里面。在建筑营造管理行销成本的增加过程中,行业内有许多做法可以合法合理地增加成本。一种是采用非正常材料。比如说开发商可以不用钢筋水泥而改用重型钢架来盖房子。或者直接采用进口材料,如果进口材料的供应商是自己的公司,其利润还可以直接留在海外,谁也查不了帐。另外一种常见的手段是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反工作业,工程拖延时间,等等低效率操作模式来增加成本,把实际的利润一点点和一次又一次的转移到设计公司,建筑公司和材料公司。当然我们都知道这些做法的结果是拖延了很多时间,降低了效率,增加了重复作业的成本!可是再怎么增加也比缴交大量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好阿。除了赚取定额差额和拖延变更费用以外,还有一大块蛋糕是税务局很难核对的:装修工程和土方工程。这些工程没有标准而且非常隐蔽,做完了谁也无法检查。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财务成本,主要也就是贷款利息。由于利息费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成本,一些实力强大的开发商本来是不需要跟银行借钱的,现在不但不能用注册资金来开发,相反的还必须要想尽各种办法借越多钱越好。在高税率的压迫下,贷款利率只有增值税和所得税加起来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你可能会说增加利息费用并没有真正省钱因为利息是付到银行手里,最多只有在高增值税率和低增值税率的划分边缘时候才有作用。但是您不要忘了借钱不一定要借银行的钱而可以通过银行转贷自己的钱!换句话说,开发商股东应该尽量以贷款方式把自己的钱借给公司而不应该注册到公司资本。这么做有三大好处:第一是利息收入只需要缴交所得税,没有增值税。第二是开发项目的时候都会有大量的折旧和滩提费用可以透过还钱的方式优先支付给股东而不需要缴交任何的税。第三是在开发公司倒闭的时候债主比股东要有优先偿债的权利,如果结算时间抓的准(结算前),甚至还可以比税务局还要优先得到偿还。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

全文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9篇

    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出让土地受让方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事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变更事项表),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核准后即可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使用,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准出让合同的变更事项,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利用中心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时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的事项如下:

    1.出让土地受让方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银行帐号变更的;

    2.出让土地的范围未变化,只是因公安部门审定门牌或地名办核准变更地名而变更的;

    3.出让合同根据地价办公室会审定地价水平签订,因局长办公会最终审定地价水平变更出让合同的;

    4.已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可以该出让合同多交地价款冲抵另一出让合同地价款,在办理另一出让合同地价冲抵时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

    5.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我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3〕第187号)及其他关于变更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限制性规定,申请变更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增减额在原出让建筑面积的20%以内,不涉及地价水平变更的。

    五、其他事项的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报我局批准。

    六、出让合同变更的简化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申请受理属于可按简化程序变更的,填写变更事项表与其他要件同时报送我局。

    2.受理中心经审核符合收件条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可直接转利用中心办理。

    3.利用中心收件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将加盖利用中心印章的变更事项表,返还出让土地受让方。

    七、利用中心应每月制作《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上述无须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八、我局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利用中心的此项工作进行抽查。

    九、对于报我局备案后或抽查中发现的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情况,予以撤销;对于欠缺要件而予以核准的,要求土地出让受让方限期补齐要件,逾期不能补齐要件的,予以撤销。

    十、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