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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监管;有效化;外部环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83-03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问题,是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都在研究的一个课题。197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之后也积极参与国际银行监管的合作,并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实施监管和评估。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还应看到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比较活跃银行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本文想按照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制定的《银行监管有效核心原则》对我国当前银行监管工作进行分析,以探讨如何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问题。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历程与现状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在不断加深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专业银行已脱胎换骨成为现代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除外),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现已形成了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的银行体系。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深化,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也是从无到有、从粗浅认识到逐步深化的过程。沿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脉络,我国银行业监管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1992年,形成银行监管的初步概念和监管框架。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银行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监管的概念,对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分支机构的增设、变更、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时期的银行监管尚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监管内容限于一般性的行政检查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审批的管理、对业务范围的管理等,银行风险还没有成为监管的重心。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建立健全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8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说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正式确立。
第三阶段:1998年――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银行监管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第四阶段:2003年4月至今。中国银监会成立,银行业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真正的分业监管。这一阶段,我国的银行业监管逐步迈向现代化和专业化,监管理念由单纯的合规监管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银行不良贷款状况、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指标有较大改观。
在肯定银行业监管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照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通过改革和创新提高监管水平,使其更加符合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二、影响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主要问题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包括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银行监管手段、信息要求、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跨国银行业等7个方面共25条原则,涵盖了监管环境、监管技术、监管方法等各层面。每一方面存在缺陷或问题都会使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从外部环境到监管手段、从外部约束到内在监督方面,与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都有一定差距。主要可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实现有效监管的外部环境不完善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了实现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对监管目标的现实有的负面影响。这些先决条件包括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和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1. 监管协调机制运转不畅
从我国现状看,银监会的成立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独立出来,在机构层面上实现了监管机构的独立。但是在职责方面还有一些交叉与重叠部分,同时随着金融业改革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及综合经营成为一种趋势,传统的银行业与证券、保险业界限逐渐模糊,对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各监管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尚处于信息交换的初级阶段,对于交叉领域的监管主体不明确,“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2. 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银监会成立后,制定或修改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起形成了现有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依法监管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监管法律法规不够详细和周密,可操作性较差,使监管人员难以执行。例如银监法中对审慎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没有规定违犯审慎经营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从而使之不具备操作性。二是监管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出现“法规打架”现象,使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无所适从。三是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前瞻性,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时,对其监管无法可依。四是处罚依据不充分。银监会成立后尚未制定科学的处罚标准,很多沿用人民银行时期的规章。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 监管队伍素质较低,制约了持续有效监管的实现
当前,人员因素是制约基层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原因。银监会人员大部分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虽然银监会成立后面向高校和社会招聘了部分人员,但监管人员总体素质较差。一是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老化,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熟悉会计、法律事务,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的监管专才缺乏。二是业务技能单一。受知识结构所限,目前监管人员对银行传统业务(资产、负债、结算业务)的风险比较熟悉,但对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不能有效预测和把握,难以适应日益艰巨复杂的监管工作要求。三是基层监管人员知识更新缓慢。一方面,现场检查过频过紧、人力资源相对薄弱导致监管人员疲于应付日常工作,不能及时充电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另一方面组织培训明显不足,使得监管人员对新法规不能熟练掌握,出现问题不能灵活处理,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银行业发展趋势,监管手段、技术较落后,不能实现持续有效监管的要求
1. 监管模式不适应银行业发展趋势,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银行业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已开始按照“流程银行”模型进行改革,而监管部门的变革相对滞后。从银监会机关到派出机构,大部分按照监管对象设置监管部门,实施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下,同一机构的监管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由一个监管部门实施,其优点是便于掌握监管对象的整体情况,但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分工不细,不利于提高监管水平。在基层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工作均由同一部门、甚至同一监管人员完成。由于工作量大,无法对监管对象风险状况作更深入的分析和横向比较,难以实行差别化监管。二是机构监管与“流程银行”建设不匹配,监管效果不理想。在非现场监管上,由于“流程银行”下实行数据大集中,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地的经营和风险情况,部分非现场监管指标不能准确反映风险和经营情况,导致非现场监管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现场检查作用削弱;在现场检查方面,基层现场检查人员无法得到基层分支机构的完整会计资料和业务档案资料,难以对其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账目真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监管有效性必然大打折扣。
2. 非现场监管分析能力较差,不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涵盖了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但基层监管人员对这个系统的掌握停留在审核上报基础数据的操作层面上,没有完全掌握该系统的分析技巧和要点,致使非现场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数据收集和报表说明,远不能发挥非现场监管对风险分析、研判、预测的作用,更谈不上有针对地指导现场检查,实现“精确制导”。
3. 现场检查技术手段落后,检查效率较低。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已全部或大部分上线运行,系统记录了责任人、凭证影像、办理流程及结果。由于监管人员的检查不能与商业银行系统对接提取数据,仍是沿用传统检查方式,影响检查效率,且对商业银行系统及系统数据的审查难以全面覆盖,不能揭示深层次的问题,起不到应有的检查作用。
(四)银行业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约监管的有效性提高
审慎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资本充足、拨备提取、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计量和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力、道德风险防范等方面应有必要的制度并切实执行。反观我国银行业现状,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等步骤改变了体制,但却是形似而神不似,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缺陷。尽管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双方的终极目标一致,但现有机制却使监管要求无法落到实处,监管有效性受到削弱。
三、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针对上述制约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提高并表监管、跨业监管能力。《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应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对整个银行集团总体风险进行有效监控。这里的银行集团既包括分支机构,也包括银行集团所属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金融监管的无缝覆盖。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改善银行业监管的外部环境。针对法律法规线条过粗、互相冲突和滞后等现象,监管部门应加紧对监管法律法规的梳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操作性不强的应出台更详尽的实施细则或权威解释,避免因法律法规缺失导致的监管不到位。
(三)改进监管流程,由机构监管模式向流程监管模式转变。机构监管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应加快推进监管组织流程改造。单个地区的监管流程改造,由于与上级对口部门不能很好地衔接,导致改革效果不理想。 因此,应实行自上而下的流程改造。要明确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各项监管岗位职责描述,并对相应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各领域建立起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监管队伍。在“术业有专攻”的前提下,对数据的分析应用能力将得到提高,从而实现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间的衔接会更加协调流畅,更加符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于持续监管手段的要求。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监管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鉴于此,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财政部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财政部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
5、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非营利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它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其会计监管的重视也日益提高,但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会计监管行之有效,更好地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家生,会计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2.11.
[2]韩冬芳,我国会计监管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J],商业研究,2005.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
关键词: 国库经收;业务监管;建议
国库经收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期,人行江阴市支行组织对辖区相关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不规范,存在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一、江阴市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现状
江阴辖区各家商业银行国库业务主要有国库经收业务及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其中国库经收业务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年末,江阴市辖内商业银行共计23家,开设国库经收业务网点共计246个,基本实现全辖经收业务网点全覆盖。全部经收网点中,乡镇154个,占全部网点的6260%。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江阴市实现全级次预算收入48799亿元,还原预算收入退库后,实现全级次预算收入59481亿元,笔数合计2716364笔。分征收机关来看,国税实现预算收入22671亿元,笔数合计234853笔,占总笔数的865%;地税实现预算收入14752亿元,笔数合计2463373笔,占总笔数的9067%;海关实现预算收入10153亿元,笔数合计17812笔,占总笔数的066%;财政实现预算收入11905亿元,笔数合计326笔。
上述数据可见,随着本地区域经济的不断壮大,近年来各级次税收收入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国库经收业务量相应增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影响也日显重要。
二、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税款未通过预算收入专户核算。调查显示,部分行手工模式下受理的税款业务从缴款单位扣款后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汇划至人行国库,未按规定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个别银行网上支付的海关税款使用内部过渡性科目下的暂收账户进行收纳和报解,也未通过“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二是存在部分预算收入延解现象。部分商业银行还存在税款解缴不及时的情况,如涉及外地企业的税款;个别行出于业务成本因素考虑,与海关部门约定的取单次数过少,使一些已经实扣成功的海关税款资金不能及时缴库,存在非客观原因的预算收入延解现象。三是经收业务柜面审核把关不严。部分商业银行的柜面业务人员对税款收缴凭证审核把关不严,业务监督不到位,提交国库的部分经收业务缴款书不规范,发生退票延误税款的正常入库,降低了国库资金的运行效率。数据表明,2013年江阴市人行国库业务累计发生收入退票38笔,金额达3241849万元;近至2013年1季度,发生收入退票14笔,金额达14661831万元,退票原因主要包括要素不全、大小写不规范、非支库业务、重复提入等。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商业银行的国库经收业务机构设置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人员配置有限,大都由商业银行临柜会计人员兼任,要办理各种税、费、工资等代收、代付中间业务,日常业务繁忙,工作量大,人手紧张;人员素质及业务技能难以保证,特别是临时替岗人员,未经正式国库业务系统培训,不了解经收业务的办理要求就上岗;人员调动频繁,交接不到位,票据传递不及时等,导致在业务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库经收业务的正常开展。二是商业银行对国库经收业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就商业银行而言,国库经收业务等国库业务只是性质,同时从商业银行逐利性角度出发,业务支出成本可能会大于所得,对其并无实质性利好,因此商业银行对国库经收业务不重视,在监督和管理上不到位,只重视资金对银行利益的影响,忽视了对资金核算合规性和安全性的考虑。三是国库业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受管理层影响,商业银行一线经办人员对国库经收等国库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对相关国库业务制度规定不熟悉不了解,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阶段。一旦工作繁忙,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就会造成违规现象发生。四是对国库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近几年国库业务发展迅猛,信息系统不断上线,国库业务种类和工作量增加,国库与银行的业务联系越来越紧密。在国库业务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如不及时加强对国库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再教育力度,业务知识不能及时更新,业务处理水平就跟不上业务变化要求,容易发生业务偏差。
三、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现状及存在困难
经济金融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基层央行要适应变化,提高国库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有效监管。以前,基层国库对商业银行的国库业务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为主的硬性手段,但从目前情况分析,该手段已不适应变化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另外的一些现实因素制约也造成国库监管工作产生“瓶颈”。
(一)国库业务监管内外环境发生改变。一方面,基层国库人员紧张与监管成本上升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实施现场检查,必须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相应的监管成本很高。但基层国库有限的人手还需要处理基础核算、统计分析、国债管理等其他业务,特别是国库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国库创新工作的不断涌现也需要人员的支撑。这种矛盾在近几年尤为突出,因而基层国库一年一般只能组织1-2次现场检查,对银行的监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明显降低。另一方面,监管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一是各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创新,业务流程和制度的不断变化,营业网点和区域的不断拓展,造成基层各级国库所需监管的银行数量和难度不断增加;二是征收机关各类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他们对各银行也相应提出了多样化的需求,而基层国库无法第一时间掌握;三是国库相关业务电子化的高速发展,各类风险可能造成的传导反应较强且更为快速,迫切需要基层国库提前介入并且采取措施。
(二)国库业务监管制度建设缺失。一是适用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现行的国库业务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沿用了十多年,相关条款早已滞后,监管制约的运用范围和实用性愈显狭隘。二是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与现实脱节。如对国库经收业务的罚则,目前使用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有关“占压资金”的相关罚则,对“挪用”并未提及,且此条款中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现实情况中,随着国库业务电子化、规范化发展,检查中发现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小,对有违法所得的单位计算的罚款反而比无违法所得的单位有利,这就显失公平。三是现有监管法律制度的行政威慑力不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并没有对国库经收处作很具体的监管制约,只对业务层面进行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罚则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适用法律条款过于陈旧,处罚力度较轻,行政约束力有限,无法满足形势变化和业务需求,造成检查无法可循,处罚无据可依,影响了央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国库业务监管手段及措施乏力。一是国库监管手段滞后跟不上业务发展变化。会计核算电子化进程使银行账务核算的隐秘性更高;会计资料不再按科目顺序装订而按柜员号单独装订,保管方式改为统一上收保管或采用影像系统等,造成会计资料调阅不便,隐秘性更强;会计业务量的日益剧增,检查工作量和难度不断加大。二是基层国库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基层央行的国库监管人员由于人手紧张,大都由国库会计核算人员兼任,属于业务操作型而非综合管理型,监管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高,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岗位要求愈显无力。三是国库监管手段不足。国库制度要求基层人行要对商业银行的国库经收处进行监督检查,但由于国库业务商业银行不是人民银行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对其并没有直接的行政、经济控制力,行政管辖权与经济处罚权的脱节,造成国库业务监管的局限性;同时行政处罚权限过小,使得基层央行的行政执法检查没有威慑力,陷入“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无效率”的尴尬局面,国库监管无法真正落实到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四、强化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的建议及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国库监管的权威性。
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提升制度执行层次和效力;尽快修订《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去除与实际不相符的规定,出台更明确的管理细则和处罚条例,进一步规范国库业务行为,满足现实需要。
(二)健全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增强国库业务监管水平。强化对银行新设机构的从业准入管理,实行国库业务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对商业银行已设机构,人民银行应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培训、组织考试,普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提高业务人员的重视程度,规范国库业务操作流程,减少业务处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国库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适应现实需要,提升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加大国库业务监管力度。
(三)健全完善监管考核机制,构建全方位监管理体系。在传统的硬性监管手段已不适应现实监管工作需要的情况下,要创新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国库监管软约束机制,营造银行内部自主管理和银行间良性竞争的良好氛围,激发银行的积极性、自觉性,化外部压力为内部动力,促进国库业务的规范运转,实现人民银行与银行的互动共赢。具体设想是建设重要事项报告、运行情况通报、高管诫勉谈话和综合考核评价等四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
(1)树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思想,深化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必须树立起正确的育人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创新技能,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新型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教师都必须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意识,始终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位,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保障校园内外平安和谐。努力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育人环境,真正地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树立以人为本、育人为先,把培养人才和维护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推进法制校园建设,确保校园平安和谐。
(2)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及措施。目前,农村小学的安全保卫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许多村小无保安,无围墙,安全保卫机构不够健全,教师思想松懈,掉以轻心,不把安全教育工作列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故而发生了许多惊人的安全事故和案件,尤其像威宁发生的“瓷窑事件”更是令人愤恨。所以,作为教育一线的教师,在师德上必须大力加强,对工作必须正确对待,言行举止,外表形象,都必须符合师范标准,否则,一票否决。特别是有关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测试、检查,凡不合格者,坚决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要把安全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配齐和完善学校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尤其是边远的农村、离国家公安机关路途遥远的小学,要设立并完善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机构,保障学校师生安心从教和学习,促使学校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因而在学生人数高达500名以上的学校,必须设立以学校校长和党支部领导下的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制副校长一名,通过教育培训,以提高管理能力,协助校长和党支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再配备2~3名专兼职的校警,协助法制副校长工作;与当地公安系统取得联系,形成地方教育事业治安综合管理机构,即校长(或党支部)――分管法制教育(副校长)――综治委(校警、保卫员)――教职员工(参与)。这样层层落实,分工把口;然后再结合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措施,根据国家对学校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的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全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工作人员参与学习,让学校和周围环境内的有关人员知法、守法,学法、用法,实现建设法制型校园的目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至今,上海“营改增”试点已数月,年内将扩大至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天津、重庆和江苏也正在积极申请试点。
“营改增”实施情况与影响概述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两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从2009—2011年,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累计减少了5000多亿元税收,明显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对于“两税”并存的税制安排,目前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过,总体而言,“营改增”既是体现国际惯例的举措,又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截止2012年3月,上海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2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数据显示:“营改增”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运行情况总体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研发技术和租赁服务、75%的电子技术与银行业务、80%的文化项目的税量都存在各种程度的减少;原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的税负由于进项税额征收范围扩大而有所减少。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其中试点的单位里有70%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改革前5%税率来征收营业税变为以3%税率征收增值税,征收数额减少程度约40%。实验体现:首先,减少了大部分单位的税务负担;其次,延长了许多行业与企业的经营面;再次,激励了企业发展与效率提高,特别是在经济波动情况增加的状况中,“营改增”大大的支持与鼓励了企业的经营;最后,加强了我国商品的世界市场竞争力。
虽然试点现实,许多行业的“营改增”单位的税赋有各种幅度的减少,不过尚有一定数量的“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征收数额有所提高。比如电视节目播映权是“商标著作权”的范畴,改革中被纳入“营改增”,根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比起以前的5%营业税率提高了1%的幅度。
但在营改增试行后,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纳税企业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偏差。纳税企业对自身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了所得税汇算的各种风险。纳税企业把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将少税收金额之间挂钩,和企业争取最大化收益的营业目标相一致,这也是企业必须的生产经营思想。然而纳税企业若是不考虑怎样根据税收法律的尺度去合法遵循纳税义务,反而未被法律法规,绞尽脑汁,通过不记或少记利润、多计虚报成本等“对策”,以逃避缴税为目的而实施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方式及时在一定的时期中,能够让企业减少税额或者免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从长远看,是无法真正的解决企业暗藏着违法行为,则法律风险也就一直笼罩着,当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的行为败露也在所难免了。有的企业属于对营改增理解不够,非主观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实中存在许多纳税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利用许多违法的办法,比如多列支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以及不列与少列应税收入,试图少交税款。有的即使主观中并没有逃避纳税,然而因为对所得税法规的理解偏颇,于客观上造成税收违背法律法规,比如没有柑橘所得税法的要求实施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查到了纳税企业的以上税收违法违规,就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等,对相关企业的各个行为进行处罚。
营改增后企业经营对策
1 人员管理上,提高人员能力,尤其是领导队伍建设
首先是进行培训,让员工真正理解“营改增”的意义与方式;其次是体现竞争,采取优胜劣汰的办法;在此时强化纪律监督,避免各种由营改增产生的新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要及时对成本进行审计和财务监督;最后是单位对于能力不足和素质低下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调岗或更新,避免出现更大的浪费,致使成本一涨再涨。
2 优化内部机构、科学配置各环节员工
优化内部机构,可以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节约许多隐性的工资性成本,科学配置各个环节人员,可以提高整体效率,避免重复劳动,重复投入。
3 根据营改增详细考量项目,必要时进行修改优化
笔者认为,单位要预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的、高效的方案,提高新税率的利用率。有条件的话可以制作两个或多个方案,可以进行成本收益比较,优中选优。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中要质量关、成本开支、收支比例控制详细列入其中。在实际适多方分析税务支出,及时采用新设备、新方法、新材料等,以此减少税额、提高收益。
4 实施绩效责任制
为了保证经济效率,这是经营的第一目标,同时过硬质量可以为单位赢得口碑、赢得市场,继而为单位的持续性发展打下良好的铺垫。而好的工程质量取决于人,人的工作效率取决于制度,因此,实施绩效责任制,用明确的标准与责任来促使参与人员在营改增中的适应性、能动性,并将绩效与他们的报酬、提升相挂钩,是发挥人员能动性、自觉性的必要保障。
5 更新观念,回避偷税行为
根据当前营改增的要求,纳税企业如果没有能够充分把握新变化,或者主管违法违规,如果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也就不仅仅是纳税企业上交本应该缴纳却没有缴纳的金额,同时也会被税务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税务部门还能对企业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所以,纳税企业要充分掌握营改增的政策内容,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增值税的汇算清缴,并渐渐的促进其依法履行汇算清缴的行为,保障企业于增值税汇算清缴里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税收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企业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自身业务发展有利。
结语
关键词: 税收 高效率 模式
自1994年国地税改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完善,财政收入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依法治税等方面得到了突出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征管工作仍存在问题,例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不清、漏征漏管、纳税服务不到位、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为此,笔者就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其次,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确认执法岗位,按照执法环节、工作时限、工作顺序、合理的确定不同的执法岗位,按照一权多岗的分权原则,使每一个岗位和人员都不能有完整的税收执法权力,以形成同事之间的权力制约。二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即每一个执法岗位均按照重要程度,内容多少等进行考察、论证,科学确定工作标准和权责权限。三要明确责任追究形式,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是实施岗位的科学控权,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以最大限度的消除执法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重大的执法过错。五是要更加严格的实施责任追究。根据考评结果,对存在执法过程人员,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以确保执法质量和效率。六是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监督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把进入关,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对未通过认证制度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探索实行能级管理,按能定级。同时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依法行政成为税收执法人员永远秉承的意志。七是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公开办税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在办税厅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媒体上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章受罚情况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布,供广大群众查询监督。
参考文献:
[1]刘桓,姚君.构建新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6).
[2]周飞舟.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6.6.
[3]李方旺.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税务研究.200
【关键词】医药管理;零售市场;措施
药品零售市场是当前药品销售的重要方式。只有真正规范药品销售市场的各方面,才能够真正打击药品零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医药管理水平。
1加强打击零售市场假劣药品的力度
加强打击零售市场假劣药品的力度是医药管理中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重要措施。目前来看,零售市场存在着假劣产品的销售现象,假劣产品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医药行业的发展。针对不法分子生产假药、劣药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制售假劣药的行为,从1998年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制定相关规定打击零售市场假劣药品的力度。只有进一步打击零售市场假劣药品的力度,才能够确保药品的质量,保障大家用药安全。
2加强打击零售市场虚假广告的力度
加强打击零售市场虚假广告的力度是医药管理中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主要措施。医药市场药品销售业绩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广告营销有关,当今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因此,广告成为各大零售药商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获得经济利润,夸大药品疗效被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奉为营销宝典。
近年来,违法药品广告频繁见诸报端。虚假的广告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发展,同时,一旦药品被人食用,容易危害人体健康。举些例子来说,“攻克了癌症”、“尿毒症患者的曙光”、“肝病克星”、“艾滋病并非不治之症”、“49 min治好前列腺炎”、“一滴油揭开抗肿瘤的奥秘”……在“专治疑难杂症”的广告中,一个个医学上现在尚无法解决的世界性难题被攻克,这些虚假广告不利于我国医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治理零售市场商业贿赂现象
治理零售市场商业贿赂现象是医药管理中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关键措施。随着当前零售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很多制药企业都开始通过医药代表来进行销售,医药代表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驱动了商业贿赂化现象的产生。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江西一家制药厂生产的一种名为清宁菊注射液的药品为例,供货价是每支1.5元,但到患者手中最便宜是25元,甚至更高,药品之所以翻到如此高的价位,很多都是商业贿赂化的结果。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现象。打击商业贿赂现象就需要树立正确的观念,从理论上来说,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打击商业贿赂现象,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相关人员的思想,提高他们的认识,让相关的执法部分切实认清当前治理零售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认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向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宣传医药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来办事,进一步根据零售药品的发展来有效地推动他律和自律的有效结合,实现药品流通高效率、高效益和低成本。
4加强政府监管
加强政府监管是医药管理中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重要保障。笔者这里提到的加强政府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涵:第一,政府要进一步根据市场行情完善药品的定价机制。目前医药零售市场普遍都存在着药价虚高的现象。就笔者的研究来看,虚高定价是厂商、销售商及地方保护主义作怪的结果。因此,政府有必要成立药品定价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药品价格的制定。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零售药品的抽查和监督,政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各大药店进行抽查,以监督药品零售市场是否正常,一旦发现问题,要从严处理。
5提高零售药品管理人员的水平
提高零售药品管理人员的水平是医药管理中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另一措施。零售药品管理人员是管理药品的关键,因此,我们要提高零售药品管理人员的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零售药品营销来说,药品厂商往往会给药品管理人员一些回扣,让其主销哪些产品,因此,一旦管理人员水平不高或者素质不高,很容易受到诱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方面要提高零售药品管理人员的招聘标准,首先要保障管理人员的人品,在这个基础上,确保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市场的最新动向,了解市场行情,为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有利于零售工作的开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山东某药店定期会请医药方面的专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管理人员对当前市场热销的药品规格以及药品性能都熟悉掌握,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医药管理的水平,而且可以推动医药零售药品的发展。
上文中,笔者主要从加强打击零售市场假劣药品的力度、加强打击零售市场虚假广告的力度、治理零售市场商业贿赂现象、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零售药品管理人员的水平等方面就如何在医药管理中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的措施进行阐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医院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市场,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宿凌,黄文龙.完善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处方监管法律的建议.医药导报,2011,3:23.
[2]曹锦绣,郭宝明,张华锋.浅谈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模式.中国执业药师,2011,7:137.
【关键词】 风险管理;医疗设备;现状;对策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 医疗设备在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其也存在一定医疗风险。医疗设备风险管理作为医疗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亟待完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 首先应根据设备自身的特性和预期用途, 识别其危害及风险, 然后对其风险进行评价, 并制定措施控制风险, 完成控制后继续重复评价剩余风险并控制, 直到认为所有风险可接受为止。加强对医疗设备的风险管理, 降低其在医疗服务中的风险, 已成为各级医疗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
1 我国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医疗设备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相应的管理模式已逐步建立, 但仍存在诸多问题:①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 且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导致监管缺位。生产企业忽视风险分析和生产后信息回馈, 研发机构、使用单位的风险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风险管理的延续性得不到保障。②资金投入少, 管理意识薄弱, 多重监管影响管理效力, 造成医疗设备管理的某些领域职能交叉, 缺乏对其有效监督, 医疗设备风险分析、评价、控制和监管工作开展难度大。③医疗设备本身存在设计缺陷、使用中的操作风险、患者的个体差异和设备老化、故障, 医疗设备在采购、验收、使用、术后跟踪及日常监督各环节监管不到位。④风险管理人员缺乏, 整体专业素质不高, 不能满足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的潜在需求[1]。
2 完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的对策
2. 1 加强风险管理监管,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我国医疗设备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医疗设备使用监管法规, 明确监管方式和责任主体, 加强管理监督。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流程, 明确各级风险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另外建立在用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认证制度, 授权一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控制。
2. 2 增加资金投入, 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我国医疗设备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管理人员对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提高各方风险管理意识, 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提高风险管理认知能力和管理技能, 全面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另一方面应增加风险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提高医疗服务人员对医疗设备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意识和水平。
2. 3 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对在用的医疗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定期监测和建档, 是有效健全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措施。风险评估分析应根据不同设备、不同条件下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因素, 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实现对医疗设备使用风险的全程控制。加强对医务人员风险管理培训, 培养其风险评估的主动意识, 细化每个环节的设备管理, 责任到人。设备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正确指导和督促临床科室正确使用设备, 并与临床科室密切协作, 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测评, 及早发现、排除设备安全隐患, 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2. 4 建设完善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体系
基于风险管理理论, 建立涵盖医疗设备采购、验收、评价、检测、考核、维护等过程中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控制, 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建档, 建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保证体系。为完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体系, 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①以数字化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为辅助手段, 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明确职责, 注重风险分析, 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设备使用前风险分析防范、不同条件下的设备使用风险分析评估、电气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的评估管理、放射防护。③ 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 制定并认真落实操作规程, 开展预防性维修, 加强巡检和程序性维护, 重视质量检测、计量检测和维修质量管理。如呼吸机、监护仪、各类光学内窥镜等根据反馈情况, 及时整改。④根据医疗设备使用状况, 实施专项重点管理, 如设备材料管理制度、高风险植入性材料使用管理、一次性材料用后管理, 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管理效率。⑤建立健全《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设备科应协助医院主管部门, 对使用医疗设备的不良事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工作, 加强不良事件教育, 提高其安全风险意识。
风险管理适用于医疗设备生命周期全过程, 即设计开发、制造、流通、使用的各个过程。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采用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 预防和降低风险, 从而保障患者的医疗用械安全,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