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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每月都缴纳社会医疗保险金,可是一年下来,看病的花销却无法报销。
这是因为,按照规定,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有一个起付标准,也就是俗称的“门槛费”。例如北京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每年门诊1800元;住院治疗1300元,第二次650元。
所以,如果在一年的时间里,你的门诊花销没有超过1800元或者正好1800元,社会医疗保险都不报销。这就给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补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
目前我们讲得最多的,多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这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不接受个人参保。
那么,投保了补充医疗保险之后,被保险人将享有哪些保障呢?
还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有保险公司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推出了“社会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覆盖北京市城六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之间集中投保。保障范围分为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部分。赔付项目均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保险责任共分六项(以选择90%报销比例、400元免赔为例)。
一是门、急诊补充保险(基本部分:职工0-2000元;退休者0-1300元自付)。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对其所发生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是门、急诊起付线以下补充保险(职工1800元以下;退休人员1300元以下的自付部分)即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对其所发生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中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并在门、急诊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扣除绝对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是基本医疗住院附加住院起付线以下。即基本医疗住院起付线以下(0-1300元)自付部分,保险公司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金额赔付90%。
四是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即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在基本医疗起付线之上,最高限额以下由职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是大额互助住院补充保险(高额住院)。即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六是超高额住院补充保险。即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2万元至32万元(大额互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超过部分的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按这些保险责任,我们举个例子看看是如何报销的。
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专项调查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60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2003年以来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于2003年起开始施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截止2008年6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6023人,其中在职职工11536人,退休职工4487人。2008年7月,我县启动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正在参保过程中,估计参保人数共计33万人(其中城镇居民4万人,农村居民29万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很大(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因为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不能用于统筹支付,所以只分析可以统筹支付的基金,在本报告中称为统筹基金)。
我县基金收入的基本稳定与基金支出的大幅度上升的矛盾十分尖锐。从2003年至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而基金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为33%。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的突出矛盾从2005年开始表现出来,2005年全年统筹基金收入446.29万元,支出423.93万元,当年余额仅为22.36万元,表示当年收支已经达到失衡的边缘。2006年,统筹基金收入597万元,支出667万元,当期余额-70万元。2007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77万元,支出465万元,当年结余112万元,结余数额很小。按此趋势发展,预测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到2008年,收支平衡压力将很大。从全国、全市、全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看,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这种趋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甚微,除非进行政策的有效调整。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运行以来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出现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我县特殊政策形成的特殊原因。以下是我县与其他区县相比较具有的特殊政策形成的风险,属于个性原因。
(1)参保规模和征缴基数的影响,使基金收入总量小。
①参保规模小,形成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固有风险。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只有1.6万人,比其他许多县都少。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遵循其固有的“大数法则”,即规模越大,风险越小,所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本身较大。
②基金征缴基数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进一步扩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单基数征缴,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工资不计入缴费基数;同时在职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费用,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除大额医疗基金人月均缴2元外)。与其他一些区县有所不同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单基数与双基数的问题,南川、梁平等县实行双基数缴费,就是退休职工个人虽不缴费,但所在单位要以退休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费。如果按双基数征收,以我县目前6.5%的比例,每年应对退休职工征收基金约230万元。二是工资基数的不高。我县参保职工平均工资较低。
以上两个原因,致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总量不足以支撑支出的增长。
(2)报销政策的影响,使基金支出增大。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政策较为优惠。我县2007年平均报销率为医疗总费用的78.1%(包括医疗补助),在全市处于高位。据考察,其他区县在65%左右,主要原因是其他区县均未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我县优惠的报销政策对参保职工是有利的。但是,部分政策在实践中被参保职工“过分合理化”运用,增加了基金平衡的难度。
①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影响。(按政策,只有公务员才实行医疗补助,但我县的作法是将医疗补助政策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筹集医疗补助资金,目前按2%左右,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补助办法是对报销比例较低的情况进行补助,提高总体报销水平)。我县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减弱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暂行办法)中对住院“门槛费”和转外就医的控制,使职工普遍小病住院,住院人次大幅度上升,转外就医成风。可以说,对起付线和转院自付部分的补助促进了小病住院和盲目转院的发生。
a、小病住院使住院人次率陡增。我县2003年住院人次率6.6%、2004年13.65%、2005年20.1%、2006年19.7%、2007年17.8%。2004年小病住院(此处指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00元以下的;此种情况在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前由于个人支付比重高,一般情况不住院治疗)159人次,2005年小病住院478人次,比2004年增加319人次。2006年小病住院607人次,2007年687次。2007年小病住院占同期总住院人次的20%左右。据了解,其他区县的住院人次率在10%——15%。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医疗补助是重要因素之一。实行医疗补助政策后,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点实际上大幅度下降(我县暂行办法中设置的起付线为一级医院509元、二级医院727.4元、三级医院872.88元;实行补助后,实际支付的起付线仅有设置起付线的20%左右)。设置起付线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控制小病住院,进行补助后的起付线基本上失去了控制小病住院的作用。几年来,住院一次的最低费用为141.29元,远远低于起付线,但由于有补助,职工仍去住院,这不仅浪费了医疗基金,同时这种经常性的小病住院,对职工个人身体状况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我县住院人次增长快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报销比例高,部分职工生病后首选住院。
b、转往统筹区外的高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人次增加、费用大增。由于交通方便,再加上医疗补助政策的实施,使转外就医的自付部分由10%降低为实际自付2%左右,根本起不到控制一般疾病转往大医院就医的问题。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分别为转外就医分别为74人次、159人次、267人次,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总额分别为56.2万元、147.1万元、383.4万元,两项指标均逐年大幅上升。2006年、2007年转外就医人次占总住院人次分别达到20.7%和22%。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占总住院费用比重06年为55.8%,07年为57.5%。这在医疗补助政策出台以前多数参保职工是不会选择转外就医的,因为首先要自付10%的医疗费。从其他区县的情况看,为控制盲目转外,转院自付的实际负担比例均在10%左右,其中梁平县高达15%。
②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影响。2004、2005年、2006、2007年全县特殊疾病人数分别达到为540人、675人、755人、909人。2007年特殊疾病辩证门诊费用支出83.5万元,为当年统筹基金支出的170%。通过与其他区县政策的比较,我们认为主要问题出在我县对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没有实行最高限额报账。我县特殊疾病一人最高己报至1.3万元。同时,我县医疗补助政策对特殊疾病取消了“门槛”费,这样,特殊疾病的报销平均比例很高,这是其他区县无法望我之项背的。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比住院就医管理更难,所以费用控制更加困难,一人持卡、全家吃药的情况难免发生。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增长成了我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最凸出的增长点。
③个人账户政策的影响。按现行政策,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占用了基金总额近一半。2003年1月至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收入3866.99万元,累计划入个入账户1867.76万元,占总额的48.3%,主要原因是退休职工不缴费,但要按较高的比例为其划入个人账户。南川、梁平等区县由于实行了双基数,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来源并不占用或者不完全占用在职职工的基金收入,个人账户(退休和在职工)占统筹基金的比例比我县低。
④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的影响。我县统筹基金的支付最高限额为2.8万元,在全市比较居高。南川等县的平均最高限额为2.5万元,其中万州为2.2万元。由于我县的最高限额偏高,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额度相对就较大。
(3)医疗管理需要加强。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改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今年以来更是加大力度,先后查处了多起违规事件,并严处了违规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遏了违规行为。但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小病大养、弄虚作假等行为仍然是基金流失的重要原因。仍需要进一步切实加强管理。
2、共性原因。以下情况是全市乃至全国都存在的,属于共性原因。
(1)药品及诊疗项目的更新、滥用好药等因素导致医药费的增长。这是每个县都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从纵向比较费用增长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险施行以为,xx市多次调整了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扩大了可报销药品范围和新增了先进的可报销医疗项目,使医疗费用呈自然增长。同时,也有个别医疗机构蓄意推荐、部分参保职工盲目选择费用昂贵的进口材料、先进诊疗技术。医务人员随意使用好药贵药也是费用增长的原因,例如,以前医生治病总是用价格比较低廉的药物,如抗生素一般用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庆大霉素等价格较低廉的药物,而现在,或是受效益的驱动或是为求速效,医生治病普遍采用头孢他定、左氧氟沙星等瓶价格昂贵的药物。
(2)还有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原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是基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的目的出发的,因此对退休职工、大龄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缴费问题作了特殊的优惠的规定,对这部分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风险,从政策出台的时候起就已经暗示由政府来承担。换句话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一出台就隐含着特殊人群不缴纳或者少缴纳费用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这个风险由于是政府没有从该部分人群就业之日起就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所以其确定的但目前尚属潜在的风险应该由政府承担。这个风险表现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就是基金的支出缺乏相应的收入来源。我县大龄下岗出“中心”的参保职工120人,“干”参保职工42人,其医疗费用由财政兜底。
综上,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大政策体系的原因,也有本县政策上的原因,还有管理上的原因。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报销水平是建立在高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和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之上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得民心,但基金运行压力很大。
(三)解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目前医疗保险除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均以用人单位为参保单位,企业解体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医疗保险运行前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按以前的政策,我县于1993年开始运行车有企业大病统筹。按相关文件,国有企业改制时,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了余命医疗费用清算,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解决好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
(四)医疗保险信息建设的全市化没有解决。由于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不同,大多数以区县为单位统筹的医疗保险进行了与县内医疗机构进行了联网,但与市级医疗机构没有联网,不利于医疗费用的监管,也增大了县外医疗费用报销的工作量。
(五)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过小,基金运行风险较大。
三、建议
(一)医疗保险报销水平提高需要小步进行。
(二)建议通过调整政策,减少个人账户的比例。
(三)对解体企业和以前破产企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作出明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四)老年居民个人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第七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条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试行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定额包干管理,患病需门诊治疗的,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00元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按照30%的标准支付。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七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少年儿童医疗特点和管理实际适当调整。
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十九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社区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鼓励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协议的,其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及转诊制度。参保人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手术住院治疗、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由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需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条建立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参保人可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生作为家庭医生联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签约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家庭医生联系人,应当为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预防保健,实施慢性病干预,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出诊、巡诊、双向转诊及老年医疗护理等其它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专户中划拨2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健康查体、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等医疗保险服务支出。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三)未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的;
(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全县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我县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有248个(其中:县直机关50个,事业单位116个,企业82个),应参保人数共15*7人(其中在职人员10496人,离退休4581人)。截至20*年*月*日止,实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198个,参保人数14241人,其中:县直机关事业单位136个,参保人数6974人,省属企事企单位33个,参保人数5670人,县属企业单位有29个,参保人数1597人。20*年*月共征缴医疗保险费773万,历年节余2300多万元,支出552万元,其中:划转个人帐户286万元,统筹帐户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266万元。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的新做法(即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直接交付医院,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障局支付给医院),不仅减轻了个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压力,而且改变了过去那种小病大治和报销医疗费排队审批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
(一)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接管的省属企业比较多,且多属老企业,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多,如农垦石碌水泥厂在职人员164人,退休人员312人,*水泥厂和*钢铁厂的情况也是如此。这些企业缴费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资源较多,加重了我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负担。
(二)每年全县参保人员有30%的病源转到县外定点的省医疗机构就医,从基本统筹帐户支付的住院费占全县医疗保险资源的55%,而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虽然占70%,但支付住院费却只占基本医疗保险资源的45%,比例严重失调。如20*年我县统筹资金536万元,其中,支付省人民医院约200万元、*医院约100万元,占全县基本医疗统筹资金60%。
(三)设立的定点购药点过密不合理,且没有配备药剂师。我县在县城设立的定点购药点共有10家,按人口比例,设点过密。按规定,每个定点药店至少要配备1名药剂师,以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但这10家定点药店均没有有职资的药剂师。
(四)定点药店有违反个人帐户资金限定使用药品范围费用开支的行为。有的定点药店购进各种生活用品和食品等非药品,出售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的持有者,并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所需费用。
(五)每个季度参保人员都必须到银行进行个人帐户资金升级,如不进行升级就不能使用个人帐户资金。这种做法给参保人员带来许多不便。不少参保人员质问:为什么银行不按月把个人医疗费打进个人帐户?
(六)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无法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因为个人帐户只限定在本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才能使用。
三、几点建议
(一)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专业人员到县社保局负责专项保险工作,以保证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源得到有效的使用。并给社保部门拔出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监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是否有采取大处方、过份治疗等行为,或是否存在假冒住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现象。
(二)为了充分利用好本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源,建议由卫生局牵头,从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抽调医疗专家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小组,对参保人员需要到县外住院治疗的病情进行会诊,做出是否需要转院的决定,减轻患者的负担,尽量减少医疗保险资源比例严重失调现象。
(三)县社保局要严格履行与定点药店签定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对违反协议没有按要求配备药剂师或引导用个人帐户ic卡支付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要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四)县社保局要和银行进行沟通,纠正个人医疗卡每季度需要到银行升级后才能使用的做法。银行应每月按时将个人的医疗费划拨到个人帐户,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任务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文件要求,20*年将我县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为与全省统一的医保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2、补助标准。20*年我县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县财政14元。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44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92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44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24元。
(5)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报销方法与比例。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具体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2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4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学生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或一个治疗周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我县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或一个治疗周期。
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居民(不包括中小学生、儿童)年度缴费后,医疗服务等待期为3个月。
报销方法与比例。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的(包括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60%报销,转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50%报销,学生儿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其它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1〕30号)文件精神执行。
3、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保险医疗费超出封顶线以上部分的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即每人每年另交6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或一个治疗周期内)最高可报销13万元。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我县的参保时间为2007年)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参保的要补交以前的保费。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城镇各街道社区及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信息收集、组织参保和服务管理等项工作。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3%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县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报松原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权利和义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要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九)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在剥离、衔接、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实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房华为组长,以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保中心。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允许参加其他商业保险;民政部门要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特别是低保家庭成员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要做好有关补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参保等工作。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居民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在省市区财政补助基础上增加了中央财政补助,降低了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今年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代办,其它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代办。首次参保时需持户口本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特殊人群如低保、“三无”、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另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学生为每年8月至9月,其它城镇居民为每年6月至7月,今年可延长到7月至8月。
四、参保居民每年需要缴多少钱?
答:(一)学生、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为40元、30元、10元、20元)。
(二)除学生、少年儿童外其它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为40元、30元、10元、20元)。
五、低保居民、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补助吗?
答:可以享受补助。
(一)参保居民中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补助50%。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及补助的办理。
(二)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及补助的办理。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残联负责身份认定及补助的办理。
六、城镇居民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意外伤害补偿1、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2、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治疗结束后,持意外伤害人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复式处方、发票、费用清单及代办机构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但对一些长期患慢性病,门诊费用较高的居民按规定给予门诊补偿。1、参保人员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2、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进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8万元,其他居民3万元。
七、与有关保险制度间如何衔接?
答:(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三)与商业保险的衔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
(四)与新农合保险的衔接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八、住院费用如何结算?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安置?
答:(一)费用结算办法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条医疗补助对象
(一)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享受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年月日后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烈士遗属;
(五)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
(一)上述对象住院限定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定点医院。需到省、金华市或其他县(市)医院住院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并报民政局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助的情形。
第四条医疗补助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仍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执行。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以下方式办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其所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审核办理。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战残疾军人按70%补助,因公残疾军人按60%补助。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金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民政部门统一落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乡镇政府办理参保手续,民政部门督促落实,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排资金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住院费用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其住院补助标准: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60%补助;建国后至年月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50%补助。门诊医疗费用按抚恤金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住院费用中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具体医疗补助标准为:烈士遗属按80%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按50%补助。上述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年生活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医疗申报手续
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填写《县部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申批表》,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记录单、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病历卡、每日费用清单汇总向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申报,由镇、乡民政助理员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审批后的医疗补助金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第六条补助经费来源
上述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其他有关事项
(一)住院补助按次补助,当年住院报销截止次年月日,逾期作自动放弃。
(二)对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因本人原因没有参保的,扣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可报金额后,按规定比例补助。
(三)优抚对象应实事求是按规定申报补助,如发现有虚开发票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行为,除追回相关补助费外,从次年开始停止三年的享受补助资格。
(四)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有行为,将严肃查处。
1.1筹资水平
按照中央政府医保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本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具体水平由统筹地区根据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确需高于6%的,须经各自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参保职工本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可做相应的调整。
1.2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要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地方政府的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规定,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参保职工本人门诊医疗费用和小额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
1.3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市场化经济形式,社会经济实体形式多样化,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各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统一宏观规定,已经将社会自主择职业者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并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分级标准享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自主择职业者到了退休年龄并已缴纳规定年限的参保基金,退休后可享受与国有企事业退休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常按照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仅享受统筹基金的费用支付。目前在我国,大多数退休人员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参保职工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统筹医疗费用比例均要给予适当照顾,要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金中划入,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因此,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要优于在职职工。
2退休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几点误解
2.1个人账户
正如前面阐述的一样,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退休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基金使用上有着浓厚的福利情结,把它当做社会福利用于一些非医疗性支付;加之社会医药及保健品市场管理混乱,许多药店和保健品的经销商为牟利而宣传“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旦住院就会被统筹基金吞噬占用”、“应当先把个人账户基金余额部分支付完后才可启动统筹基金”,这样就误导了许多参保的退休职工把定期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当成非医疗利支付掉〔6〕。事实上,个人账户余额基金的使用正如前所述:(1)可以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2)可以用于住院统筹支付中需要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当个人账户的支付不足时应由个人以现金补充支付。因此可以看出,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用在实际医疗费用的支付上。
2.2统筹基金
关键词:基本医疗 补充医疗 意外伤害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073-01
医疗保险是最基础的保险,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不是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针对因身体自然生病产生的可报销的费用,也就是因疾病在医院产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里包括大额保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两项保险也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强制性的,它是基于医疗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保,是强制性的,包括面广,小到门诊的头疼脑热,大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都是可以按比例报销的。但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有限,要是得一场大病个人帐户的资金就很捉襟见肘了。因此,可能很多人舍不得看病而影响到自己的健康。因此,需要企业整体进行规划和设计。
2011年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用的范围。虽然最终电力行业并未被列入高危行业范畴,但也说明了电力行业的特殊性,随着职工年龄的不断增长及工作中出现不确定的不安全因素,有必要通过多个保险品种组合的方式,对企业员工医疗保险报销进行有力补充。
一、建立多险种组合医疗保障制度
某发电企业职工2009年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如下,企业员工共有1032人,全年共发生职工住院15人,费用165352.7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82463.4元,职工自费金额较大,负担较重。
通过对几年来员工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的分析,该企业构建了多险种组合医疗保障制度,在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意外险,为员工医疗报销提供了保障。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主要适用于减轻职工住院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风险,于减轻职工在基本医疗报销后承担的医疗费用的风险。
在职工的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解决了大部分外,职工个人还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某发电企业在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之外,又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该公司制度:职工在进行门诊就医时统筹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的部分进行9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统筹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最高限额12万以内的,企业按70%进行报销,个人负担30%;基本医疗最高限额12万以上的企业按92%进行报销,个人负担8%;符合特殊诊疗费用的(例如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的费用)企业按50%报销,个人负担50%;特殊人群(比如: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三种特殊病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患者)企业按70%报销,个人负担30%。
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的医疗费用,重点解决退休人员和患病人员医药费负担过重的困难,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2.意外险
意外险是指的是团体或个人因为不小心,不在意,或是因为交通等其他外在因素而对人身产生的伤害。如,磕磕碰碰,扭伤,或是交通工具等造成的伤害。意外伤害通常所说的是致伤、致死或致残,常用到的是意外伤害医疗,此项险种具有独立性。
医疗保险与意外险两样险种是一种补充,一个是因疾病,一个是因意外,首先,医疗保险与意外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险,意外伤害是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意外伤害只报销因意外带来的医疗包括工伤引起的,被车撞的,操作失误引起的等等。医疗保险不报身故的,也就是说人死了不赔的,而意外伤害险里,因意外引起伤害死亡的都要按保额赔付。所以一些从事危险性工作的企业应为职工购买意外险,因为工作风险比较高。基本医疗保险是降低自然生病带来的风险,而意外险是把意外带来的风险转移。从而降低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医疗保险与意外险是两个互不相同但又有所关联的险种,互为补充,因而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购买意外险是不错的选择。
该企业委托中介经济公司为员工设计了一款团体意外险,就拿这项保险说明一下意外险对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某发电企业员工意外险方案
方案备注:工伤保障责任:工伤意外是以特约的形式加入到保单中,当发生工伤意外身故时意外伤害赔偿30万,特约的工伤意外赔偿30万,共计60万。方案中含猝死责任,即被保险人猝死,视为意外死亡。赔付30万元。
二、多险种组合医疗保障制度的应用
该企业职工2013年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如下,企业员工共有1099人,全年共发生职工住院19人,费用145430.4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73736.65元,补充医疗报销66222元;工伤1人,全额报销103112元;发生意外险3人,全额报销51505.59元。
该企业职工2014年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如下,企业员工共有1193人,全年共发生职工住院25人,费用276987.3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143597.7元,补充医疗报销56860元;工伤1人,全额报销103112元;发生意外急诊3人,报销79462.7元。
由上述数据可知,自2013年该企业使用多险种组合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员工承担医疗费用比率明显减少,且出现的个别特殊事件也都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如2014年1月该企业员工甲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一道路交叉路口时,车辆驶入路基下与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死亡。此员工死亡费用医保保险是不给予报销的,但这家企业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此项保险方案意外险公司赔付该员工55万元。
2014年5月的上午7时30分,该企业员工乙在吃早餐的路上,行至职工食堂附近昏迷晕倒,工友随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同时该公司医务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与8点52分医生诊断改员工猝死。该员工在救治及猝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依据意外险协议改员工获得30万元的赔付。
三、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探索建立多险种医疗保障体系,对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险做到了多方面的费用补充,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如退休、死亡人员的医疗待遇。但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