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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法规

时间:2023-10-02 09:07:41

导语:在学校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学校法律法规

第1篇

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显得特别重要。为真实了解高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笔者在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理工大学、青岛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大学等20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设计并发放《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调查问卷》3 000份,回收2 640份,有效率100%。希望本次调研结果能够为更好地探索如何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提供第一手资料。

一、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一)法律知识略显不足

调查显示(表1),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研中,大学生对《义务教育法》(73.30%)和《教育法》(60.53%)的熟识度相对较高,只有51.21%的学生了解《高等教育法》,39.58%的学生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整体的认识水平仅仅停留在名称和部分内容上。

(二)法律意识明显欠缺

调查(图表2)显示,“假如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是否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60%左右的学生选择会通过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其中51.33%学生选择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10.64%的学生选择向相关司法部门反映,同时也有38.03%的学生只会向周围同学倾诉或自认倒霉(27.12%),不采取任何行动(10.91%)。

(三)法律能力参差不齐

调查(表3)显示,学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50.42%的学生不知道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51.97%的同学对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51.86%的同学对维权程序不明确;在使用过维权渠道的学生中,有25.04%的学生在反映情况后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和解决。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首先,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传统的等级制、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自由和民主在普通人眼中很难实现,限制了人们追求平等的思想。其次,儒家的“仁义”思想、中庸的“礼德”思想、“以德服人”的人治理念已经深深地嵌入人们的头脑中,压抑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权利的意识,同时也阻碍了中国法制化进程。最后,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对法律移植产生冲突,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打破了封建法律体系,建立了现代化法治体系,但是传统的人治思想和文化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理念仍起到不小影响,阻碍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的进程[1]。

(二)社会环境对高校学生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执法不严现象、贪赃枉法事件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象,让同学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受到影响,致使大学生对法的感知、信任和敬畏降低,从而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效和同学们对法律的认可度。

(三)高校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传播投入不足

通过调研,高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开设法律相关的基础课程;举行法律相关的科普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相关的校园、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网络、广播、海报等进行宣传。

调查显示,76%的高校较为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科普和宣传,但有14%的高校仅通过开设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还有10%的高校没有相应的法律普及途径(见右图)。受学校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的方法和途径所限,同学们很难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部分同学受眼界所限,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习法律知识上,单纯地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影响法律学习的效果和法律素养的培育。

(四)高校大学生自身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扩招以来,部分学生个人素质有所下降,很多学生忽视法律教育,对提高法律素养认识不足。尤其是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同学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上,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为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考试需要。这种思想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以及法律素养的培育。

三、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法律意识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涉及社会、家庭等各层面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广泛参与[2]。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公众真正意识到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人治社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监管和制约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要对各类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发现一例处理一例,不给违法犯罪留下滋生的土壤。要打造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网络,使同学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浓厚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为普及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同学深入了解法律和法治观念,高校应充分利用多个教育平台和各种新媒体手段,积极开展法律、法治宣传,真正让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专题讲座和主题报告会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举办同学们感兴趣的法制栏目,让同学们在娱乐中接收法律知识。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F,让同学们在实践中提高法律素养。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话题讨论等活动,让同学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治观念,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的投入力度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主力军,他们的法治教育和法律素养状况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校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将法治教育放到与德育、专业教育同样重要的地位,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法律课程设置的投入力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的培训,努力给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让老师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不断充电,使自己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以便达到以身示范,依法执教、依法育人的目的。建立合法完善的激励、约束制度,完善优秀人才引进、奖励机制,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设施,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到法律教育中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规范以辅导员为主的兼职法治教师,让辅导员在与同学们的交往中,充分了解学生学法、用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大胆创新,增加法律知识相关课程。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仅仅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上所学的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使同学们养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为中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高校应立足课堂,将公共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相结合,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可以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及学生学习兴趣的需要,开设多种多样的法律选修课,使法治教育更能体现学校的特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要[3]。

第2篇

1教学设计时,有意识地体现数学思想方法

教师在使用教材时,要认真分析教材,对教材进行再创造,有意识地从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过程的预设、教学效果的落实等方面来体现教学思想方法,实现对教材的再思考、再创造。我要人教版五年级下册《因数与倍数》中,由于自然数、奇数、偶数、质数、合数这些概念易混而且概念本身较为抽象,其中又蕴含多种数学思想方法。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就要有意识地挖掘教材的隐性资源,适时渗透极限思想、类比思想、分类思想,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通过数学感知自然数的个数是无限的,在活动中体现有艰思想。通过类比思想的渗透,延伸到奇数偶数、质数、合数的个数同样也是无限的,没有最大的。最后让学生在自主探究自然数的分类中,进一步加强对概念的理解与辨析,产生自觉的分类意识,让数学思想方法在数学课堂中得以自觉地落实和体现。

2在探究新知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发现数学思想方法

在学习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经历知识的形成过程,结合具体的情境,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探究解决问题的策略,让学生在观察、实验、分析、归纳、抽象、概括的过程中,发现潜藏其中的思想方法,自觉地理清解题思路。教师要有意识地加以指导,归纳蕴含其中的数学思想方法,及时归纳、探究获取知识的方法,形成数学思想方法,实现知识的正迁移。如在《圆的面积》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运用化归思想、极限思想等方法组织教学。教师要创设情境让学生回忆已学平面图形面积公式的推导过程,唤起学生对以前探究方法的回忆与再认识,启发学生对转化思想的思考与运用。接着,引导学生合作交流,探究圆的面积公式摊导的一般方法,实现其化归过程。最后,通过多媒体课件的展示,进一步感受极限思想,接受栖限思想,自觉地应用极限思想,形成终身受用篚数学思想方法。

3在解决问题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数学思想方法

渗透数学思想方法旨在使学生的数学思纠经历从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再到逻辑思维的发展过程,实现其质的变化,要让学生沿着“抽象”和“应用”两个方面进行渗透,将已学的思想方法转化为自己头脑中牢固的认知结构,并能在不断的归属同化中得以发展,提高学生运用数学思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教学中教师要鼓励学生运用已学的数学思想方法去发现、分析和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加以抽象、概括,建立数学模型,探求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培养学生自觉的应用意识。如:在探索发现规律时要用到类比、化归、转化等思想;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时,通常要用到数形结合思想,把题中给出的数蹙关系转化为图形,借助图形使复杂的数量关系形象化、直观化,拓宽学生的解题思路,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获得优化的解法,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

4在总结延伸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领悟数学思想方法

第3篇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要让学生即要了解中国的旅游法律和法规知识,也要了解国际上主要客源国的旅游立法情况,学生不论将来是否从事旅游业的工作,就算只是作为一名普通的游客,也应具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旅游接待中不受侵害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和投诉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旅游法律纠纷的发生;熟悉旅游团队的导游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标准,能够有效防范及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的发生;及时掌握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不断变化的行业规范,但不盲目学习法条而脱离实际情况,保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旅游业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2慎重挑选所用教材,充分准备好课堂教案及讲义

针对该课程所出的教材版本很多,但部分教材的版本过久,很多涉及的法规内容要么已过时,要么不够清楚,所以笔者经过慎重对比后选用了每年在教材内容上都会有所改进且重新印刷出版的,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韩玉灵主编的《旅游法教程》一书作为该课程的教材,至今已有四届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使用,效果良好。在选用了合适的教材和遵循教学大纲内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作出最新的课堂教案和讲义,因为在课堂上45分钟的学习里不可能把教材的内容逐字逐句地学习,这就要通过教案和讲义来实现对书本内容的精华呈现。教案是教师课堂上教学内容的逻辑安排,而讲义就是教师课堂教学的全部内容,所以在编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内容安排的合理性,多引入典型案例来帮助学生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的理解掌握,杜绝照本宣科的发生,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针对所选用教材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高校《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一般学习一个学期,为期18周,平均每周3课时,在这短短的54课时里要想把这门课程的内容面面俱到对授课教师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所以这就要求在教学进度的安排上要有所侧重。以笔者所选用的教材为例,前七章的内容对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是必须重点掌握的专业知识,如第一、二章节的内容就是对中国以及世界的旅游法制建设及法律关系的认识了解;而第三、四章节的内容是对旅游消费者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对学生来说不管是将来要从事旅游管理这个行业,还是只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这一章节的内容是非常实用的;之后的第五、六、七章节的内容是对旅行社、导游及领队人员法律制度的学习,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直接影响到带团实际操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以上前七章的学习应占用至少十周的课时量,而之后的章节学习起来就比较容易理解掌握,如关于旅游资源、旅游景区章节的内容都较简单。

4因材施教,不断改进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学生体育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相关竞赛活动规定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全市中小学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制定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大连市各项体育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运动队(员)等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运动员(队)资格必须先经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关,局属学校等由学校主管领导把关,由市教育局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运动员资格认定参见附件1)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比赛的,经体育竞赛资格审查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对该违纪单位予以1至2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

第九条 比赛中,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2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市通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二条 赛会期间,凡无故弃权、退出比赛的代表队,此前赛事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事后续比赛的资格。1年内禁止参加该赛事的市级比赛。凡运动员比赛结束后,发生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十三条 凡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包括家长)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违纪单位相关人员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在参赛过程中,领队、教练员要遵守赛会各项规定,组织和管理好运动员(队)。恪尽职守,服从判罚,对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与怂恿的,除追究其责任外,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赛区通报批评,严重的停赛1-2年的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规定,特别是违反禁止吸烟、饮酒、染发和怪发等规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予以赛区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该违纪单位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为全体参赛运动员做好赛前的体检,为参赛全体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凡违犯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代表团)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各比赛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相关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相关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出现:对运动员、观众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之举;不服从裁判长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错判和漏判;工作期间不注重裁判形象,着装不规范,抽烟,随意聊天和打电话影响工作,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等。对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内部批评,并取消其当天的裁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执行裁判长决定;有意偏袒一方;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有重大错判、漏判。对上述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接受运动队贿赂;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对上述行为全市通报,并通报其学校和相关主管单位,三年之内取消其参加裁判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处罚最重的一项作为最后处罚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XXX教育局及各项体育竞赛组委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5篇

关键词:儿童;身心发展;小学数学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7-328-01

小学低年级年龄阶段的儿童,已完成了幼儿期向童年期的过渡,他们的认知过程由形象性向抽象性过渡;认知发展具有明显的符号性和逻辑特点,缺乏抽象性,思维活动依赖具体的事物和经验的支持;学习动机主要取决于对学习内容感兴趣的程度以及对老师的偏爱;他们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起点水平较低,只停留在表面的认识;他们喜欢受到表扬,特别是老师的认可。

因此,我认为教师只有紧紧抓住低年级学生的这些特点,多给予孩子赞扬,给孩子营造轻松、和谐的氛围,利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和恰当的多媒体教学,才能有效地增强教学效果。

一、创设宽松、和谐的氛围,让学生爱数学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然而,数学知识的抽象性、逻辑性较强,导致小学低年级的部分学生往往不大喜欢学数学。因此,如何让学生爱上数学,乐于学数学,这就需要老师做到:1、抛弃传统的教育观念,放下架子,不以权威形象自居,尊重、理解、信任和爱护每一位学生,把学生看作教学活动中的朋友或同行。2、深信每个学生都有发展潜能,鼓励学生敢想,敢说,敢问。无论质量如何,正确与否,都给予肯定,并允许学生辩解,不把自己个人的观点强加于学生。3、多提供让学生发表意见的空间,多与学生交流,多点表扬,多点赞美,多点微笑。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学生感受到自己在老师心目中存在的价值,使学生在课堂上感到轻松愉快,从而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乐于学习,迸发出学好数学的欲望。例如,我在教学“玩一玩、剪一剪”的活动课上,我对学生所剪出的图形都给予肯定与赞赏,活动结束后,许多学生纷纷把拼好的图形送给我,并表示会剪出更多更漂亮的图形送给我。这样每一位学生既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又使学生更喜欢学习数学,从而不断地参与到新知识的探索过程中。

二、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在“玩”中学数学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告诉我们,想深入地了解事物,就必须亲身参与尝试、体验。“玩”是小学生的天性,因此,教师应根据这一认知规律,尽量多地给学生提供充足的学习时间,设计形象直观的教学形式,采用儿童喜欢的、感兴趣的活动方式来组织学生的数学学习活动,使数学课堂变得鲜活而不枯燥,让学生在玩中学,在学中玩,从而感到“数学好玩”。例如,我在教学“角的初步认识”时,我让学生看一看、找一找、折一折、画一画、做一做、整节课以活动为主要教学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与学习,让学生玩得开心,学得舒坦,更好地在玩中学习,从而掌握数学知识。

另外,我常把数学知识融入猜谜竞赛、争章夺星、打扑克牌、找朋友、开火车等多种活动中,有效地改变了枯燥无味的数学课堂,使学生真正“玩”起来了,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实践能力。

三、巧设悬念,让学生在疑惑中“思”数学

“悬念”作为一种学习心理机制,是由学生对所解决问题未完成感和不满足感而产生的,而教学中适时地创设“悬念”将会使教学过程成为一种学生渴望不断探索追求知识的心理需求。恰当而耐人寻味的问题可激起学生思维的浪花。因此,在教学中我常故意设置一些悬念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唤起他们的思索。如,在教学“认识图形”时,一开始我便提出,老师给你们带来了四位小朋友,想认识吗?然后出示四张不同图形的图片让学生观察,并继续问道:知道它们的名字吗?它们有什么不同?想进一步了解它们吗?学生都笑着摇头但马上活跃起来议论纷纷。这一系列的提问既让学生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产生悬念,又为以后的教学提供了必要的心理准备。又如,在教学“分一分”中有这样一道题:将番茄、青菜、樱桃、苹果、黄瓜、豆角、辣椒、葡萄、萝卜等分分类。等他们根据自己的想法分好后,我并不急于让他们汇报,而是我马上提问:你认为还有其他的分法吗?越多越好。学生的思维一下子活跃起来,说出了许多不同的分法:有按水果和蔬菜来分的;有按颜色分的;有按形状分的;还有按大小分的。可见,恰当的问题不但能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而且还能激活学生的思维。

四、利用多媒体,让学生在欣赏中“悟”数学

人类通过视、听、嗅、触、味五种器官中获取信息,其中视觉和听觉器官在捕获信息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思维又正处于以动作、形象思维为主的阶段。如果在数学课堂中,合理地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它鲜艳的色彩、活泼的动画、优美的音乐能充分地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有效地向学生传递信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让学生更好地领悟数学知识。例如,在教学“加法的初步认识”时,我运用多媒体课件展示了3个鱼缸,其中两个鱼缸里有金鱼,鱼儿正在欢快的游来游去,另外一个是空的,接着两个鱼缸里的鱼同时倒入那个空的鱼缸,是学生清楚地看到是把两部分合并起来,这时在通过屏幕出现加法算式,并且每个加数都逐个由蓝色变成红色,同时还配有悦耳动听的声音,做到了数形结合,声情并茂。这样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加深了他们对加法意义的理解。

第6篇

摘要:校企合作不仅要有丰富的内容,更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支持和指导。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充分认识。本文从分析我国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入手,指出我国校企合作法治层面存在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以及有限的法规内容欠缺等问题,提出在推进校企合作立法的同时,在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强化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五个方面加强立法。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参考文献:

[1]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J].教育与职业,2010(3).

第7篇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 大学生权利 权利冲突 权利救济

近些年,学生高校的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案件背后蕴藏着高校管理中,如何在高效运行同时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问题。高校如何依法治校已显得至关重要。

一、高校管理中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自从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开了学生高校先河以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犹如雨后春笋。高校扩招后学校管理机制中引入市场机制,学生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更注重自身与高校之间平等主体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要求学校维护自身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学校维护自身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学生以教育权、知情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到侵犯为由,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这些诉讼几乎涵盖了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高校性质向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认同的是高校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但是高校的一些具体行为也是具有行政被告资格的,高校面临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高校的纷争将增多,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中切实做到依法治校。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及细化程度不够

高校管理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范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疏漏不断显现出来。如法律法规各层次之间存在矛盾,尤其是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高校与学生冲突解决途径做一些明确规定,对高校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定位,对一些具体事项细化程度不够。

(二)学生权利意识提高而高校法治不足

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民主与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2008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被学生戏称的“卡门事件”正是体现了高校在自身行为方面法治理念的缺乏。

(三)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尤其是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学生高校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高校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如:没有采取合法手段对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其行为触犯了学校管理或规定,另外,也没给学生申辩机会对其行为做出解释。学校在处理程序上过于简单,校方自身操作完就结束,省略学生知情权这个环节。除此之外,处理结果出来之后,也没有走合法程序,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没有将通知直接以书面形式送达,也没有告知学生在知道处理结果后,多少期限内有哪些救济途径。

(四)高校缺乏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在学生与高校的管理纠纷中,需要有健全的权利救济机制来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虽然现行申诉机制对于学生权利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和规章均没有规定申诉的性质,导致申诉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行使。另外,缺乏申诉程序性规定,没有对行政申诉受理部门、受理条件、申诉处理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申诉结果也没有保障。在实践中,虽然一些学校付诸实行校内调解制度,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其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许多学生的被侵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从而使学生与高校的冲突升级。

三、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

(一)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高校管理中与学生冲突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条文作依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各执一词,法院审理时也必须参照《民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因此扩大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中的规范事项及对其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则越显关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已有法律中的某些比较模糊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一来,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就不会显得没法可依。我国法律存在滞后性,但是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都是特殊的主体,因此必须要在完善扩充现有《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对一些高校与学生的冲突产生一些前瞻性和预测性的规定。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因此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日趋紧迫。

(二)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规范学校管理行为

高校管理已趋向法治化,但是在实际中,高校领导及各部门,并没有完全做到依法行事,法治理念还需深入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限,但是,高校必须做到在管理中不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比如:高校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学校要注意更新自身的学生管理规定,及时梳理校纪校规,去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而又具有现实管理意义的规章制度,也就是高校管理制度法治化。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对其进行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才投入实际操作,以免等冲突产生后学校处于被动地位。

(三)建立高校合理的管理程序

高校在管理中要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行使管理权。正当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因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以下程序:1.对学生的违纪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实进行确认;2.学校提出的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意见,告知当事学生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各高校应根据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依此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学校对学生申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3.对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并进行校内备案。

(四)完善学生救济机制

《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因此,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应该在申诉人员组成上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被选举人中要包括: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真正建立起校内申诉制度,把申诉制度落到实处,保障学生权利。另外,对于学校一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做出的管理决定,应该允许学生进行行政复议,比如在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上,学校是被以法律法规形式直接授权或者间接授权其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此事项上产生的冲突要告知学生其行政复议的时间期限。司法救济是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进行救济的最后渠道,亚里士多德称之为“矫正的正义”。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学生权利保护范围大小,因此我国应以法律法规扩大法院的受理高校案件的范围。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可以援引其他法律,比如齐玉苓案则是直接援引了《宪法》和《民法》。

结语

高校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加之学生是特殊的权利主体,正确处理好高校发展与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我国和谐校园的构建。因此,我们必须平衡两者关系,规范高校管理,也要让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不能不维权也不能盲目维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8).

[2]劳凯生.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C]. 教育科学出版社.

[3] 范履冰.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8.

[4] 樊华强. 从大学生权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J].黑龙江高等教育研究,2010.

[5] 杨群英.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2).

第8篇

关键词:学校 依法治校 策略

目前,学校依法治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的学校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学校管理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权大于法、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师生的整体法律素质不高,还不能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等等。笔者认为,学校要做到依法治校,建设法治学校,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依法治校管理理念,强化依法行政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根本依据,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校长依法治校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作用。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就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等学校管理的重大问题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校长的学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依据。学校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法律的社会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征,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学校的观念和传统的管理模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指导、协调学校管理活动中的学校与师生、社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各种关系,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将学校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师生法律意识

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学校要想真正地实行依法治校,关健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的宣传教育。如果教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律,不重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和不懂得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是难以推进的。依法治校,学校应采取开设法制课,在德育等其他学科中渗透法制思想和道德教育,聘请法制副校长,组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竞赛,利用黑板报、专栏、法制宣传橱窗、广播站等多种形式,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知法懂法了,才会遵法守法,并运用法律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才会真正树立起“知法守规光荣、违法违纪可耻”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

三、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依法治校管理机制

建立与法律法规、社会发展、学校自身发展特点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的前提。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学校的制度体系,将学校的办学理念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法律法规治理学校。健全和完善学校师生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校委会、教代会、组织生活会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好了,就要抓好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

四、依法治理校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加强师生管理,创造条件,使师生充分享有权利,同时监督师生全面履行义务。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防止出现师生违法行为。实施教师师德师风承诺制度,建立学校教师师德师风档案,提高教师遵纪守法和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建立师生违法行为的防范、警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按照教学大纲,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学校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采取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调乡镇社区、派出所、文化稽查队、卫生监督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提出的问题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学校教师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能侮辱、歧视学生,绝不能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第9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1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6

1.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文件还比较匮乏,国家只是提倡建议高职院校广泛采取顶岗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这些文件总体来说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约束性太弱,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强。因为本身告知院校学生并未真正毕业,他们的他们的身份不是劳动者,而是在校大学生,我国《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顶岗实习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存在着盲区,这是顶岗实习的学生面临的最大最大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高职院校应该出面同接收顶岗实习的单位的去协商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该顶岗实习协议是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之间的凭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有学生可以得到由学校联系的顶岗实习单位,很多都是自己联系的,学生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的机会一般也不会主动提出和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相关协议。如果缺少协议,顶岗实习的学生和受接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一旦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学生往往陷入到被动局面,其合法权益很有可能遭到侵害。

2.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L险的原因

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企业在追求利润本身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企业的基本属性,但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目前很多顶岗实习单位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很多用人单位将顶岗实习的学生当成了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顶杆实习学生成了被企业剥削压榨的对象,顶岗实习单位的这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失去的不仅是企业的诚信,玷污了企业的形象,而且是违反法律公平正义性的。

有关于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学生顶岗实习在法律生还有盲区,我国《劳动法》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规定,更何况用人单位不会与顶岗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国家目前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相关保护规定也太少,这就导致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法无据、无章可循,这使得维护学生权益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我国大学生紧张的就业行贿使得学生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所以即便是权益被侵犯学生轻易也不敢去维权,生怕丢掉了工作,再加上现在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顶岗实习的学生的权益即便遭到侵害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学生想维权苦于无据可依,而且很多学生也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自身的权益是否遭到侵害,遭到侵害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是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易遭到侵害的主观原因。

3.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防范

(1)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国家立法机关、教育部、人社部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当前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匮乏的难题。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所存在的法律真空问题,各方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定岗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为解决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要规范与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学校、学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目前学校、企业、学生之间关系更为微妙。我们应该在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允许三方就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首先学校不能将学生推到定岗单位后就置之不理,学校要在保护学生权益中起到主导作用。学校应该严格规范顶岗实习程序,由就业指导部门牵头为学生统一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由于学生本身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所以学校要出面同用人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的权益,缕清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的权益礼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