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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行为;推进;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1-0017-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产出效益明显提高,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如何通过强化其行为,推进土地资产管理,使土地资产日益活化,显化,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主要课题。强化政府行为的关键是围绕经济建设,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发挥土地资产为财政生财聚财的积极作用。
1 强化政府行为应把握几个环节
强化政府行为要适应新形势,立足于更高层次,站在高起点,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把握好以下基本环节。
1.1 把土地资产管理纳入到经济管理的运行轨道
土地资产是经济运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切实纳入到经济管理的轨道,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就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土地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土地管理部门也要经常重视研究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工作思路适应发展的需要。当前不仅要充分认识耕地在农村 特别是粮食生产中的特殊地位,而且更要认识到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实行资本运营在企业中的重要功能。通过切实强化土地部门对土地资产的评估、确认、临管等重要职能,挖掘存量资产,显化资产价值,保证国有土地资产在企业中能保值增值。
1.2 把土地资产管理作为调节经济发展指标的主要内容
土地作为资产,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它资产同样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功能。土地对调节经济的杠杆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可以对所有新开发用地和繁华地段都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办法加大土地利用市场调节力度,吸引和刺激土地使用权流通。只有这样才能活化资产,起到生财聚财的作用。二是对闲置或低效力的土地通过提高收取土地使用税额,迫使用地者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腾出多余地块,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三是制定存量土地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的经济鼓励政策,以促进存量土地的高效利用。如实施对旧城改造单位采取减免税费,减收基础设配套等鼓励政策,引导各类闲置土地和低效企业用地进行合资合作,把占而不用,用之失当的土地调剂合理,政府就能从中取得一笔可能的土地收益,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2 强化政府行为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目前的土地管理现状来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流通,管理也渐入正轨,但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需要强化政府行为加以解决。
2.1 尽快建立健全土地资产的管理机制,收回下放土地审批权
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是两项不同的职能。土地资产监管应重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侧重于国有资产价值的货币化实现和保值增值的监管。
2.2 尽快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权力
一是规范土地资产市场行为。按照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竞争性、可控性要求,因地制宜,规范土地资产市场管理者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土地资产市场运行的秩序,规范土地资产市场交易收益的项目,标准及分配,保护国家和交易人的经济利益,提高土地生产力;二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土地市场的权力;三是加强土地资产市场的检查,严厉打击土地资产非法交易的犯罪行为。
2.3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法制约束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土地管理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必须法制化。
3 强化政府行为的根本目的
强化政府行为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化政府职能,把一切权力归政府,但并等于说各级政府要把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权抓在手里不放,靠行政命令去实施管理。而关键是要通过实行土地出让垄断、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放开经营管理,充分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特别是要运用经济杠杆和价值规律,利用土地市场调解功能发挥国有土地这一特殊商品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另外活化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土地资产活化性的认识,特别是城区商服繁荣地带的土地资产活化,使地势较好的地块资产在流通中增值。以增加政府的收益。另外还要理顺好土地系统工作关系,形成上下级衔接合理,工作有序,管理到位的良好秩序。要根据实际工作,上下级职能部门作科学合理分工基层部门及至站(所)必须掌握辖区内土地变化情况,除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以外的基础性工作都应由基层负责或参与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上级部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核,审批登记工作,这样做有利于发挥各级部门作用,减少工作死角和漏洞。
总之,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要围绕经济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把强化政府行为加强领导,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卫东,罗吕榕,彭俊.城市土地资产经营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08,5.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 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 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2013年,崔也光、赵迎在第3期《会计研究》杂志发表的《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研究》一文指出,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通常包含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特许权、客户关系或供应商关系、市场份额和销售权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而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土地使用权是我国企业特有的一项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本质上截然不同,无形资产应该是体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资产,而土地使用权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列为无形资产值得商榷。土地使用权应列为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现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问题如何改进?本文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论有助于完善相关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
一、土地使用权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是人类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土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又称地面,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由土壤和岩石堆积而成。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地球表面,还包括地面上和地面下的东西。土地有实物形态,有面积、体积、质量、化学成分、颜色等具体的属性,占有一定的空间,有物理边界,属于有形资产。那么,土地产权呢?
产权,在英文里是一个复数名词:property-rights,意味着对特定财产完整的产权,不是单项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产权的分割有多种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一些产权经济学文献中常出现“收益权”,或类似的概念与所有权、占有权等并列。其实这是不确切的表述。“收益权”不是独立的产权,而是任何一项产权中应有的内容,不能与其他权利并列。
土地产权是指对土地享有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权等多项权利。土地产权是一种对物产权,是一种对有形物的产权。土地产权的交易,按交易内容可以分为整体交易和部分交易。整体交易是对土地产权的全部让渡,是一次性的、永久性的,原有主体一旦让渡,就不能再收回。部分交易是对土地产权的部分让渡,如土地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完整的财产权。按产权的让渡期限可以分为:无限期交易即产权的永久让渡和有限期交易即产权的有限期让渡。土地产权的整体交易,必然是永久性让渡。土地租赁是有限期让渡,土地使用权只在契约期让渡,契约期满,又合法地回归原主体。
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如美国,有很大一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企业可以买入土地,取得土地的完全产权,会计处理时,企业确认一项土地资产。土地资产是企业的有形资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上述情况,企业能否不确认土地资产,而是确认土地产权资产?“资产是财产,是有形或无形的物,是主体的经济资源。”在取得土地完全产权的场景,企业应将取得的物―土地确认为一项资产。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由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差异,通常情况下,我国企业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企业通过出让、转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格,如出让金、转让金或租金,本质上是地租。此种情况,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即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入账价值低于土地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按有无物理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于土地使用权资产没有一定的形体,不占据空间,看不见摸不着,但又实实在在存在着,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资产会计处理:现状与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存货。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编制财务报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在“存货”项目中列示;企业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中列示;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合理分配的,在“固定资产”项目中列示;自用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示。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使用权,我国企业是按照持有目的或用途不同进行分类核算的。通过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土地使用权资产会计处理,除了计量属性的取舍问题之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难以合理分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值得商榷。原因有两点:一是,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二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进行相同或相似的会计处理。企业自用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有的企业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有的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从而降低了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第二,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列示不符合重要性原则。随着近年来土地价格的飞涨,土地使用权资产价值越来越高,在一个主体资产中占比越来越大,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房地产价格飞涨期间,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不断追逐拥有土地较多企业的股票即是明证。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资产,根据重要性原则,重要的资产必须严格确认、计量、记录并突出予以列报。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土地资产,符合重要性原则;当前,尽管国内企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严格确认、计量、记录,但在资产负债表中与知识产权等资产合并列示,没有突出列示,已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第三,土地使用权列报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而我国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显然,中外企业资产负债表列示的无形资产口径不同,使用者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尽管土地使用权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但往往需要计算后确定土地使用权资产价值,增加了信息使用成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与知识产权合并列示,易误导使用者。土地使用权与知识产权,既有相同的性质,又有重大差异。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是其共同点,但不同点更为突出:一是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品,如技术发明、商品标记、作品,不占据空间,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人类思想的结晶;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土地,具一定的物理形态,占据空间。二是知识资产具有可共享性,同一信息或知识可同时被两个以上的人所拥有和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造成损耗;土地使用权不具可共享性。三是预期收益的确定性不同。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土地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要低得多。正如崔也光、赵迎所说,土地使用权与知识产权本质上截然不同,无形资产应该是体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资产,而土地使用权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将土地使用权与知识产权合并列示,易误导使用者,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建议
前述土地使用权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取消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且是重要的资产,因此,建议取消《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之规定。“大概的对比精确的错更可取”,估计的信息也比错误的信息有用。外购房地产支付的价款,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难以合理分配时,可以应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估定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如何评估?可以查阅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房地产的交易资料,或查阅报刊等媒体有关房地产的交易信息,或参加房地产交易会,或咨询房地产设计、开发企业,应用房地产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或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属会计目的的资产评估),估计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价值,然后分别进行处理。比如,某企业购入一栋全新房地产,可以采用市场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求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然后计算建筑物价值。也可以采用重编预算法估计建筑物成本,然后估定土地使用权成本。
(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土地使用权应单独列报
在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土地或土地使用权,早已成为一个主体的重要资产,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单独列示。在英美国家,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土地”项目。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将财务报告置于全球化场景考虑,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亦应单独列示。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不再是非人力资源而是知识资源,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重,价值越来越大,甚至将会超过有形资产的价值。因此,改进无形资产的列示以适应知识经济对会计的要求将成为历史必然。
知识资产是智能密集型资产,往往具有较高的生产率。现代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科学技术,知识资产,特别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通常体现一家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信息使用者自然非常关注一家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知识资产的状况。因此,“知识资产”也有单列之必要。
如果将土地使用权与知识资产单独列报,可以将现行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分为三个项目:土地使用权、知识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将土地使用权、知识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分别单独列示。
如此列示是否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收益方面,大大提高了国内外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进了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更充分的信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成本方面,不会显著增加财务报表编制者的负担,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核算客观依据
人们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农业经济资源,具有固定资产的有形资产使用性、金融性、无减耗折旧、不可再生性,其产权表现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属性。农户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耕种经营并获得收益,体现了无形资产具有资产性的会计核算内容特征。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及其流转核算的主体。根据“农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且明确规定农户依法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所属农业用地的耕种经营收益,同时允许农户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受其流转环节收益。因此,农户应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核算主体。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及其流转确认计量核算内容。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度实施过程中,农户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按人口平均方式分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始,农户就拥有持续保持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法属权利。因此,由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实行的自身耕种经营业务,以及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出租、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投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经济交易,构成会计确认和计量及披露反映内容。还有,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属,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出承包。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归属村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并核算。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不但要分清核算主体、确认和计量内容,同时还要客观反映农村土地农业耕种用途、村集体所有权属关系和农民生存保障权等经济资源属性特征。
二、农村土地资产核算与收益管理特征
在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无论是还是,都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收益管理形式。(1)体制农村土地资产核算与收益管理。在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下,农村土地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大队、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及其收益分配核算管理。此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土地固定资产紧密相结合,同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具体由生产队组织劳动力进行共同投入、共同耕种,年末全体村民成员共同分享农业公共资产收益。可见,此时的生产队集体组织既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使用权,同时也是收益分配核算单位。(2)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算与收益管理特征。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下,村集体组织把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以本组织户籍人口为基础,平均分配到农户,把农村土地的有形固定资产使用权,通过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形式依法授予给农户。农户在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组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进行对农地的投入和作物生产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农户享受责任田经营及其无形资产流转收益。因此,农户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既是生产经营者和也是独立的收益承载主体,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与收益核算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及收益管理核算模式
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下,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客观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运行。为了确保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的农业收益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首先,必须分别设立以镇和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用土地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核算制度。其次,确定村民小组农户家庭成员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在村民小组会计核算中,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营和流转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连续反映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自营收益和流转经济收益。从目前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体制分析看来,实行县一级实行农村土地的产权证管理;乡镇进行流转合同管理;村进行土地所有权管理;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及流转权利。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自营及其流转收益核算管理,必须建立能持续核算反映农村土地的主体、经济交易活动和经营成果核算管理模式。(1)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及收益核算。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当农户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初次分配取得农地时,表现为农户核算主体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项目增加的同时,拥有农村土地耕种经营使用权。农户在以后会计期间不断获得农业经营收益成果。因此,会计核算必须对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同时反映农户耕种农地的经营收益成果信息。(2)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交易的确认计量及收益核算。根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的产权证、所有权行政管理保持不变,其产权也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只有农户持有的承包经营权,才会在自行耕种经营中产生农业经济收益,以及在流转过程产生无形资产流转交易的环节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该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转包等流转经济业务过程与收益内容,进行全面确认和计量,全面反映资产状况及收益信息。(3)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过程及收益管理的会计核算。在我国现行农村承包责任制和惠农政策下,以农户为主体的会计核算,首先,必须反映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进行自身耕种经营农地并获得农业经济收益的经济业务内容;其次,确认和计量农户把土地使用权转包让渡流转,而获得资产使用权流转让渡收益内容;再次,核算农户把资产作为对外投入资本,形成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及其分享的权益分配经济收入内容;还有,反映国家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农业补贴收益内容。因此,通过会计核算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连续核算和综合反映,有利于准确把握农村土地使用与流转状况和经济收益成果。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问题在不少地区还比较突出,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将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必须审批的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推行服务承诺等措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要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键词】高校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风险 防范
一、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现状
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存在各高校,但运作模式各不相同,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有的高校充分利用这一改革措施,把本校的各种暂不使用的资产整合起来,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例如,前些年大量征用的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充分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为高校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有的高校将闲置的楼房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或出租,提高了高校资产利用率。但也有个别高校将可以创收的项目交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为学校创收。这类资产管理公司与高校财务不清,管理公司与学校存在关联,如果出F纠纷,学校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二、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才能独立法人
高校如果想防范资产管理公司给自己带来的财务风险,就必须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2006年6月2日,教育部了《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对如何存立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进行了规范,但意见只提供了资产的划拨和由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独立经营划拨资产进行了规范,但如何收取投资,没有具体规范,而高校不仅是投资者,也应该是收益者,如果只投资不收益,这样的资产管理模式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高校对划拨的资产获取收益,就存在与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承担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因此,高校要防范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的财务风险,就必须解决好高校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的成立和利润分配。
(1)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仅限于公司的资产清偿,高校不再承担责任。其次,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全额到位,可以先用现金注册,后变更为资产,投入的现金和后变更的注册资产高校都不得提前收回,否则也会承担资产管理公司的连带责任。
(2)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进行管理。虽然资产管理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资本金是高校投入的,高校代表国家对投入资产具有管理权。所以,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就如国资委与国企的关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任免权,对重大经营事项有监督权。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成立董事会,这个董事会不能全由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出任,而应该根据情况,与经营者共同成立董事会。
(3)资产管理公司不能与学校成为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对企业的承包经营,是改革开发初期的一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后来产生的问题也非常严重。第一次校办工厂、校办公司,大多是采取这种方式,后来几乎全部破产,学校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而现在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采用这种模式,如果承包经营者经营亏损,高校将承担连带责任。
(4)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进行利润分配。 高校作为投资者,一定要讲收益的,所以高校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完全合法的。所以,高校不能把企业作为自己的附属单位,任意调取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及提取利润,也不能将企业作为高校的小金库,把不能由单位报销的经费要求企业去报销。高校投资收益应该以董事会大会决定,对经营者的奖励及投资者的收益都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三、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风险与经营范围有极大的关系。所以,要解决高校承担的财务风险,就得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对高校闲置资产进行经营的范围,这些范围可能是对资产的投资,也可能是对资产的出租。前些年因为高校的扩招,各高校都在城市周边征了很多的土地,由于没有资金建设,也因现在高校规模的浓缩,原来征的土地大量闲置,所以,很多高校的资产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用土地资源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楼盘出售,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这种由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土地的办法值得推广。只要选择好合作开发的开发商,并签订好合作合同,这种经营模式一般没有大的风险。高校由城市迁往郊外,在城市校舍有的卖了,有的还存在,可以将还没卖掉的校舍交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出租或者自营。对于闲置和报废的设备可以交资产管理公司变卖。因此,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是本校的资产,二是根据资产的具体状况,进行专项核定经营方式。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是一项新生事物,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成效是显著的。只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依法成立,依法管理,就可以防范风险。为高校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提供一个较好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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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积极探索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现将对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操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街道资产监督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运作机制,实现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存量,确保集体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街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管理范围
1、荣巷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土地及房屋;
2、荣巷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形成的资产;
3、上级拨入、委托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
4、拥有实际性控制权的其它公有资产。
5、社区所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
三、组织领导
明确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街道所有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负责对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宏观管理和监督。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负责街道直属单位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资产的形成、经营使用、处置、收益等,制订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负责资产授托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四、管理方式
1、实施直接管理。
⑴凡是街道直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清帐核资,一律归并到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收益。
⑵实施非经营性资产长效管理。各直属单位、群众团体、活动场所等,做到明了底细、明了经费、明了运作,逐步规范,单独建帐立制、长效管理。
2、委托使用管理。
凡是街道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并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园区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性资产,都归属于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通过有关部门审计、评估后,明确上交相应租金或者管理费,确保街道集体资产有效回报。
3、实施监督管理。
对社区的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社区负责半年一次上报台帐资料,由资产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对监督。
五、管理要求
1、凡是直属单位资产投资、转让、兼并、拍卖、处置、抵押、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须事前向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批准后方予实施变动。
2、建立统一台帐。切实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和帐帐相符的要求,对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资产,必须加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抓好授权委托经营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工作,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确保资产保值。
4、抓好日常管理,按季上报本单位资产收交情况,做到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资产核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资产变动情况、收益情况分析,并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 效益型;资产管理;油田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劳动资料。其价值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决定企业素质和效益的基本要素。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在整个资产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油田企业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几十年的国家投资,形成了庞大的存量资产。随着重组、改制的深化,石油公司资本经营和资产管理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经营者关注的是巨额存量资产如何通过流动和重组来挖掘其巨大的经济潜力,如何在重组后盘活,优化这些存量资产,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实现股东收益的最大化。而实现资本配置最优化,不仅是存量资产的盘活和流动问题,也需要合理的增量投入带动存量的盘活。
一、油田固定资产的构成及特点
石油企业是采掘型行业,固定资产包括的内容比较突出,既有递耗资产,又有常规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直接生产原油、天然气的油气设施;2、围绕油气生产的技术服务装备。3、原油、天然气深加工的炼化装置。油气设施包括油水井、储罐、油气管道等,这类资产都是根据油气储量,分区块按产量进行产能建设,是集设备、房屋、管线、供水、供电等一体的油气生产设施。
油气设施规模和资金投入是根据地质储量决定的,不同于常规的固定资产。它的特点是:1、只为产油、气而建设,油气枯竭几乎没有价值;2、清理费用远远大于残体变现收入,需要堵井、拆除设施、挖掘管线并恢复原貌;3、残体的可利用价值极低;4、相应配套的水、电、讯等资产投入同步失去价值。
二、构建油田效益型固定资产管理新模式的对策
1、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障油田可持续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数额巨大的资产。尤其是对油田企业而言,管好用好国有土地这笔资产,意义非常重大。以提高利用效率、盘活土地资产为重点,积极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加强对土地产权政策的研究和论证,用足用活政策,积极争取和利用优惠政策。
首先,要盘活存量土地,存量土地是油田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提高经济效益和壮大经济实力的重要资源和资产,要注重统筹规划和利用存量土地,积极推进土地利用向集约高效化方式的转变,重点做好荒碱土地和闲置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因单位撤并、搬迁等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和农业用地,应会同规划计划、多种经营、资产等部门及时给予调整,努力实现存量土地利用的效益化。其次,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土地资产的处置上,必须严格控制“明晰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类型,确定适当的处置方式,依法做好土地处置,避免土地资产流失,维护整个油田的利益。
2、细化资产基础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现代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资产的高效运营和严格管理。细化基础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使价值管理与效益型实物管理紧密结合,是进一步发挥资产效益的基础。
细化资产基础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新的资产运营理念,实现从观念的转变到管理方法的创新。树立存量资产持续优化重组、合理流动就是增效,闲置就是最大流失的理念。(2)细化存量管理,落实、完善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评价资产管理状况、分析存量资产配置结构中存在的问题、资产闲置形成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改进管理措施,堵塞资产流失的漏洞,不断提高管理水平。(3)加强固定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维护,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建立资产管理的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确切的依据。(4)加强资产改良的管理,实行资产的部分增值与部分报废,与计划规划、基建、开发等部门相结合,认真清查公司投资的资产改良项目,落实明细,确定合理的新增资产价值做增值,同时从总资产中分离出符合报废条件的部分,做部分报废,使资产价值真实化。(5)加强对不良、低效资产的清理,为调剂、变现、计提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加快对逾龄资产报废打下基础。否则难以实现资产质量的提高。
3、以实物管理为中心向价值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传统体制下,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主要采取实物形态的管理或直接管理,并最终演化为直接对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控制与管理。造成了管理效率低、管理手段行政化不良后果。转变实物管理和直接管理为价值管理为克服国家直接管理与经营企业国有资产所存在的缺陷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方法。
结合实际,从提高油田企业固定资产效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油田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首先,从资产变动的来源说,应加强存量资产调整价值化管理和增量资产价值化管理,前者主要包括价值形态上对国有财产的拍卖以及企业的兼并重组,后者主要包括对资本金的筹集等价值化管理。其次,从实现油田企业资产价值化管理的方法来说,应加强对清产核资方法管理、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管理、资产统计方法管理、产权登记方法管理、收益计量法管理、资本金计量方法管理等。最后,从油田企业价值化管理所体现出来的指标来说,应加强固有资产总量、油价资本额、国有资产负债率、国家资本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晓枫, 程代淑等. 华北油田土地利用管理战略研究[J]. 石油规划设计, 2007,(06) .
[2] 谢雄标, 宋刚. 论石油企业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3,(04) .
[3] 曹玲, 李秀萍等. 浅谈油田固定资产管理[J]. 中国科技财富, 2009,(08)
一、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所在企业委派会计为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人,负责做好资产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按实建立台账,资产发生变化的及时统计、上报,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国有资产损失流失。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受到任何损失,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变卖等。
(二)企业对使用的国有资产具有保管、维护的责任,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维修,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完好、保值增值。
(三)任何企业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国有土地资产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仓储设施。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大型固定资产投入时,投入前先行书面申请,注明投资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资产管理要求,明确产权属性记入台账。对购销企业确需添置的吸粮机、通风机、输送机、电子磅、地上笼等设备,以及仓库屋面小修,墙体、仓内地面小补及仓外场地简易维护的投入,应严格按“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如因管理不力,造成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或土地被个人侵占等事件发生的,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负责无条件进行拆除清理。对处置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规范资产出租监督管理
(一)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企业凡拟出租国有资产(含院内晒场、空闲土地),必须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报告,注明出租资产类型、位置、数量(土地亩数、建筑物间数和面积)、承租用途以及拟出租的租金和租期等。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二)企业对出租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外招租,杜绝暗箱操作,,损公谋私现象的发生。招租成功后,租赁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安全生产要求,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后,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并报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备案。
(三)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租,一年一签。对确需超过一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必须经局同意,方可实施,租金须根据市场行情逐年递增。对外出租的资产不得用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存放有毒物资和有害化工产品。资产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租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统一上缴购销公司资产经营收入账户,坚决杜绝拖欠租金,租金不入账和坐收坐支等违纪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按照“谁创收,谁受益”的分配原则,单位自己盘活资产的出租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60%-80﹪予以返还;区局盘活的资产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0﹪予以返还。所有返还资金用于补贴所在企业对资产的日常监管、维护和维修。返还资金的拨付,由所在企业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审监科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五)企业对出租后的资产要加强管理。区局将对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各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将与年终目标考核紧密挂钩,对已签订的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将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六)目前己对外出租未到期的资产,由企业携原租赁合同,按资产管理要求补办手续,待原资产租赁合同修改完善后,再行继续签订。到期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律终止,承租方愿继续租赁的,资产所在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按程序报告审批,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