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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教育方面的法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目前,法学教育在我国已有很大发展,全国有法学院系620多所,每年毕业约8万法科学生。从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的教育课程设置我们不难看出,在1999年之前我国所设置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专门课程。而在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与法学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课程中没有也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课程。中国教育部明确的法学核心课程主要16门法学课程,这些课程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直到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本世纪初期,我国教育界一直在反思如何使中国应试教育转型成为素质教育,实现以素质教育培养为主的教育形式。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学教育形成极大反差,一直处于边缘位置。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而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培训机制能够帮助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反之,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甚至会对法律职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1998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职业目录》我们了解到法学教育的培育方式主要是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最基本训练培养学生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在实践课程中能够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能有效的做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在法学教学目标设定过程中忽视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要求。这样在课程主要设置方面人们不能从认识上和行动上了解关于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的培养的重点,即便我们设立了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也仅仅传授规范条文方面的知识性,缺乏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化。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教育缺失的原因
(一)影响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属于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为我国法律事业服务,而法律职业的发展一定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有效推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必须依靠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共生共长,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两者之间的主要作用。法学教育必须结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但是有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相脱离,法学教育的培育目标重点是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呈现出功利现象,忽视学生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
(二)对道德教育的望而却步
道德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是自身的态度教育,具有其本质的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既要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又要让其伦理意识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品质。这就不能通过一般的传授教学方式来实现,对此人们常常持怀疑态度,而且有部分人认为,“在第一学期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还是第一学年法律实践课程,基本上不能改变学生自身价值观。”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三)教条化的考核方式
目前,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死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相应的规范,这样的方式直接违背了当时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导致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不能有效落实。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选拔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这种教条化的考核方式不利于法律职业道德在今后法律工作中的养成。
三、关于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主要对策
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之间具有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而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科学的发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备高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人”。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单一化
我们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缺陷,我们要改变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这就需要依靠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我们首先要做到体现服务法律职业的目的性,然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变化保持一致,要及时有效的关注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积极参与和回应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使其达到良性互动,创造优越的法治发展条件。“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学界认为我们要以人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培养方式,为社会职业培育出具有创造性的法律人才”。通过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可以看出“德”排在“智”的前面,位于最首位。这就凸显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果法学教育仅仅只注重法学学科方面的知识教育教学,而直接忽视职业道德方面养成教育、职业伦理方面的理解、职业素养教育的培养,将直接导致法律学科中学生出现头重脚轻根底浅,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缺失,导致其法律职业不能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我们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的养成教育和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
(二)更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注重素质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仅仅属于一些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方面的考试。但是在法学教育中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信仰的培养,它主要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培养“德”、“智”双全的法律人才。
(三)构建法科学生道德品格评价体系
[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状况的调查,分析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因素,寻找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即优化课程建设,合理讲授法律方面的内容,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渗透教育,营造法治氛围,重视体验教育,感受身临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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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 法制教育 实效性
[作者简介]刘荣华(1971-),女,吉林吉林人,东北电力大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吉林吉林1 3201 2)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4-3985(2015)19-0112-03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调查状况
2014年的12月10日到12月30日,东北电力大学学院思想政治教研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状况的调查活动,共印发400份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围绕“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展开,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许多方面都有所涉及,参与调查的学生有400人。在调查的学生中,大一到大四每个年级的人数都占总人数的1/4。这些学生都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都接受了或长或短的大学教育。
从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在调查中,认为自己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占21%,70%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欠缺。75%的学生认为应该多学习些法律知识,9%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在实际生活中,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不高,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会不会约定违约金”,选择一定会约定的占21%,根本没想过的人占42%,相当一部分选择了想想而已,这说明大学生不知道怎样做才是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当被问到“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时,选择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同学占69%,这显示大学生还是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但72%的同学表示不知如何保护。被问到“你法律方面的知识主要从哪里获得的”,38%的学生回答是来自学校教育,回答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的学生占40%,22%的学生说受家庭及其他影响。这表明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实现学生法制教育预期目标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好,不能满足一大部分学生的需求。对于引起法律意识淡薄的缘由,46%的学生认为主要是社会的不良风气,而认为是学校的法律教育课程和活动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学生占42%。
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盲,他们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没有真正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强,没领悟现代法治精神,仍停留在法律是统治工具的传统层面上,没认识到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对法的信任程度不高。存在感性守法、被动守法的问题,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如一提到宪法都能想到是根本大法,但根本在哪里说不清楚;认为只要自己不杀人、抢劫、放火,就不违法,不需学法。其实大学四年,除去社会环境对大学生的影响,学生也不断地在接受法制方面的教育。包括被动的,如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也包括主动的,如听讲座,但法制教育的实际运作和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相差有点远。
二、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因素
1.教材内容存在缺陷,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目前,大学生进人大学学习的第一门政治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在课堂上近九年来主要就是通过这门课完成的,教材是全国统编的。许多大学生延续了高中学习政治课的方式,书上有什么就认为该学什么。而现行教材虽然是第五次修订后的,包含着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但在法律部分知识的编排上还存在缺陷。这门课程教材上的内容包括绪论在内一共有八个部分,而法律基础只有不到三部分。在这不到三部分的内容中,又专门开设了一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力图把道德和法律两部分糅合在一起,追求二者的统一,殊不知却破坏了法律的体系。要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可两章法律部分主要讲的是法理,实体法和程序法一带而过。“基础课”教材中编排的法律知识覆盖面较广,由于章节有限,深度不够。除了法理部分外,每个部门法,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只表述为几个段落,而且书中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不利于学生掌握法律精神的精华,教材中的法律基础内容难以保证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学法的动力不足,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大学生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素养。“90后”大学生是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成长的,他们特别在意利益的马上取得,在信息需求方面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养成学生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习惯极其重要。但是,这种作用不会立竿见影,不能在短期内让学生看到益处,因此很多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兴致不高。再加上在课堂上讲授到法律部分时,学校要对某些科目进行期末考核了,很多学生把复习题带到法律的课堂上,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即将考试的学科上。
3.教育的重视程度整体较低,削弱了法治理念教育的力度。长期以来,高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在教学中更多地关注专业知识教育,关注学生群体的稳定和专业、就业方面的内容,明显向专业课倾斜。对法治理念教育常常是“嘴上说是多重要,而行动上是真次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任务按规定应是56学时完成,但很多学校为专业课缩减思政课,最后留给法律部分只有十几个课时。这门课程是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合并在一起,这就要求教师既要精通思想道德教育理论,又要懂得法律基础知识,因此需要对教师进行培训。一些学校不能保障教师进行进修,再加上课时被随意缩减,教师根本无法在仅有的十几个课时内完成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只能讲解部分知识,课堂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无法充分展开,视频等教学手段没有时间利用,不能形成有一定深度的、完整的教学体系,无法给人以智慧的启迪,法制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4.社会不良现象和风气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引人思考。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对大学生影响很大。被调查的大学生中,90%认为物质利益诱惑和侥幸心理是执法者丧失公正的主要因素。对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只是一般信任。很多大学生认为权力比法律更有用,法律是权和钱拥有者的工具,表示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去既费时又费利地争取利益,会选择沉默,因为他们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缺乏信心”,这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淡。这种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会严重影响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降低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
1.优化课程建设,合理讲授法律方面的内容。法律基础部分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既包括法律常识,也包括法律理念,进而提高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必须学习相应的具体的法律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法治理念。对内容设置不太合理、重法理而轻知识的教材可以科学地对内容做出取舍。思想道德方面的授课减少一部分课时,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中有关道德部分的内容可略去;法律部分适当增加些课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要讲;法理部分的内容可以适当压缩,如合同法要加上,民法、刑法的内容要适当扩充。另外,教材对程序法仅仅是提到而已,在授课时一些重要内容必须加上,力争以有限的篇幅追求最大的教育实效。学校应鼓励教师多开设法律方面的公选课,逐步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2.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课程内容确定后的任务就是抓好课堂教育。在课堂教育中,教师是主导者。教师的综合素质状况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在课堂教育中,教师不仅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和手段,而且要全方位、由内而外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合格的大学生,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除了具备综合素质外,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教师要经常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无论是热点案例还是立法变动,都应该及时消化吸收,为课堂教学补充新鲜的血液。通过进修、自学等多种方式在掌握技能和丰富专业知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
3.加强渗透教育,营造法治氛围。首先,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开设的各门学科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直接围绕法律知识、法律理论而展开,内容比较系统、集中,但授课时数却受限制。而其他学科在完成自己专业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应发挥余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法制教育课不同的是,其他学科只能进行渗透性教育,法制内容不系统,有些分散,但却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把作用体现出来。学校应积极鼓励各个学科教师努力探索教材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在各门学科的教学中都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强法制意识。其次.渗透到校园环境氛围中。校园环境氛围是培育法制意识的有效阵地。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产生积极的影响。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严明的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要形成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合理合法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创建公平正义的环境,以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学校事务公开制度。最后,渗透到校园传媒载体中,充分发挥校园传媒的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意识培养的一个重要战场就是校园传媒。在一些大学,校园广播、校园报刊和网页传播的内容不是领导参加会议就是领导发表讲话的报道,在许多学生看来已经变得可有可无。很多学校都建立了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网站,但大都更新速度慢,形式单一,点击率不高,产生不了很好的效果。宣传法治理念,要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校园媒体的渗透作用,多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新理论成果,不断更新法律案例,开展法治实践中典型案例的讨论活动等。调查问卷中,对于“十前后你对法律的信任有没有发生变化”这个问题,82%的学生回答有变化,十后更相信法律了。宣传法治理念,要有效利用校报、宣传条幅、校园广播等阵地,多播放体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题材的正能量作品,反腐倡廉的成果要让学生及时看到,通过感受社会风气的好转,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
4.重视体验教育,感受身临其境。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关键是在教育内容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之间产生共鸣,从而促使内化过程的产生,这也是法制教育操作的难点。在实践中,学生可通过体验、组织、设计、安排活动,开展法治事件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小品表演、有奖问答、知识竞赛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庆祝节日,如“十二月四日”以前叫法制宣传日,从2014年开始被称为宪法日,通过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模范人物或者先进集体进行座谈、旁听司法公审大会、聘请律师、法官、法律专家作报告,通过参观监狱等直观形象的形式,使学生接受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熏陶。有意识地寻找适合学生特点的体验教育载体,体验教育内容与学生实际需要产生的共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这是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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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硕士;改革;教育;比较法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84-0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体制的展开需要法治的改革与配合,从实质上来讲,二者是互为影响,共同促进的。社会的需求是教育的动力和源泉,法律硕士教育的形成,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在法治建设中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它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最终要通过个体来实施,个体的法律思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颇为关键。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内心的确信,而这种内心的确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来形成。法律教育有多重形式,其中法律硕士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以下将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出发,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从而实现法治的不断进步。
一、我国法律硕士制度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务的深入,法律实务部门迫切需求大批职业法律人才,为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律硕士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演进与发展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硕士是个舶来品,在美国,本科未设置法学专业,要成为法律人,必须在获得大学的学士学位后,再考入法学院就读,毕业后授予JM学位,即我国法律硕士的来源。
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立,目的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不仅是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而且也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一方面,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的JM法律教育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另一方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①在法学中,经验的审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较为全面的学识、经验以及一定的人生阅历之后,才能在社会的世俗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硕士是个新兴的教育领域,发展的时间较短,它是我国特色法律教育的一个探索,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其特殊的作用力,它为推动我国司法的改革和完善等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基础之上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第一,普及法律教育,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促进了政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增强;第三,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法学教育制度,它并不十分成熟,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凸显,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纯粹的填鸭式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其次,在的课程设置上,以本科法学主干课程为专题的讲授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学生普遍缺乏法律交流沟通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法律硕士再设置时的不完善,学生没有相应的导师指导及由此产生的学习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与对目标定位存在明显差距。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偏于形象思维,强调直观感受,不注重逻辑归纳,然而在法学教育实践当中,基本以学术教育即理论教学为主导,当二者之间产生冲突,便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这是社会的共识。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②
培养目标上的差异是基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起点在大学本科阶段,四年的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基于侧重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实务型人才的目标,从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都体现出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实际上,无论是在经验和阅历方面,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方面,要想有所作为和发挥,都要求解放思想,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束缚,抛弃固有的思维模式,进而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务实和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最终培养的是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三、中国特色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完善
基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现状与目标定位的距离,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地制宜,吸收国外合理的理念,来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建构和完善:
首先,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定位,即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大方向要明确,正所谓“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因此,教育不仅仅传授法律知识和习惯传统,更要注重人才的质量及人文素养的塑造。在前述基础上,最终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次,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法律院校培养为主,辅以法律职业培训学院等相关培训机构。这种培养机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实现法学院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真正做到扬长避短。例如人大的律师学院就是一个创举,一定程度促进了这种培养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然后,科学合理设置教学课程。教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宗旨,在于安排结构合理、严谨、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实现法硕教育的目标。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要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之间的平衡,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③同时,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讲座、毕业实习等途径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对法律职业的感知和体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思维与意识,进而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判断力及思辨力。
再次,加强法律硕士院校之间的互动交流。这有利于院校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学生的学识和见识。比如定期在院校之间开展法律知识论坛,开展法庭辩论以及研讨会等。
最后,完善法律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为培养面向社会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其专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学识水准,其职业化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在此之外,应该聘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给学生授课,以给学生带来新鲜,缓解课堂理论教学的枯燥和乏味。
综上所述,要走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困境,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在这些合力的作用下,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将离我们越来越近。我始终坚信“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②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EB/OL]..
③冯玉军.面对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EB/OL].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17993.
参考文献:
[1]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J].法硕评论,2003,(1).
一、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弊端
(一)重视程度不够,理解存在偏差
要想搞好高校的法制教育,首先就要搞清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意义为何。现在不少高校的法制教育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就是高校对于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并且没有搞清楚法制教育的真正含义。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时不足。
虽然高校没有升学方面的压力,但是绝大多数高校都将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科目,因此课时安排相对较少,教师根本无法在课上深入的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2)概括性过强,缺乏与实际生活的联系。
高校中的法制教育在进行的过程中,往往仅就法制概念、简单法律条文等进行介绍,并没有将法律与实际生活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无法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
(3)教育内容不均衡。
高校教师向学生进行法制教学的过程中,经常侧重于对学生的行为和思想进行规范,让学生通过学习法制课程避免出现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却忽视了对维权方面的教育,没有告诉学生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就是为什么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侵害,却不能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原因。
(二)缺乏专业教师,教师水平不足
法制教学对于专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如果授课教师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学习,仅依靠教材内容进行课堂的授课,很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并且也难以回答学生提出来的一些个性化的问题。通过对部分高校法制教师进行走访,除了拥有法律专业的学校在法制教学方面会应用较为专业的法学教师外,其它绝大部分高校法制教师在专业素质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使得高校法制教学质量一直难以提升。除此之外,教师授课水平也难以达到相关要求。部分教师仅将法制教学当做一门知识进行传授,没有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引导,严重局限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
(一)改变高校认识,革新教学观念
德育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与法制教育的混同在现在高校中尤为明显,并且高校对法制教学重视不够也经常影响法制教学的发展。因此在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中,高校首先就要对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改变对法制教育的认识,明确法律对人行为的限制和规范,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要认清法制教育与德育之间在功能性上的不同。
(2)提高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法制教育不仅可以让学生在思想上形成守法意识,同时还要让学生在权益维护能力方面有所提升,并针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有针对的开展与就业相关的法制教育,让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知识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二)联系实际生活,注重素质提升
与一般的学科教育相比,法制教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让学生可以在思想层面有所转变。首先,教师要将法制教育的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局限于课堂之上,应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学习生活之中,对学生生活中的错误行为、不良习惯等进行纠正,并引导学生用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得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可以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在工作岗位中可以安分守己,努力进取。其次,让学生对自身的权利有所了解,联系实际的生活让学生产生更深刻的认识。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学生应注意什么?工作单位违反合同内容学生应该怎么办?以及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工作单位不满意想要离职应该怎么办?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学生对法律的生疏感,并且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的应用。
(三)迎合学生需要,听取学生意见
法制教育是一门实用性课程,而进行应用的主体就是接受教育的学生,所以教师在进行法制教学的过程中应走进学生之中,和学生就法制教育问题进行讨论。首先,教师应摸清学生的法制基础,把握学生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及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否正确等等。其次,要丰富与学生之间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并且随时的回答学生提出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再次,要注重以人为本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性,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给予满足,并对学生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得法制教学更受学生欢迎,增加学生参与学习的热情。最后,要多进行实践性的教学,在班级之中进行场景模拟,案例分析等活动,让课堂教学在趣味性上有所提升,改变法制教育的枯燥无味。
(四)深化教师培养,引进专业人才
上文我们已经提到除了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一般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水平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学校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保障任课教师拥有足够的专业性,在教师选拔方面进行按个的把关,严禁其它学科的不具专业知识的教师从事法制教育工作。
(2)要深化教师的培训,让法制教师可以随时接收到最新的司法资讯,并且针对法条的修改、法律的新增等给予关注,确保高校法制教育的先进性。
(3)要引进专业的人才,提升高校法制教育水平,让学生接受到最准确、最实用的法制教育。
三、结束语
论文摘要:法制教育是适应我国践行法制社会,建立法律体系的根本保障。它有效地推广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保障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本文以中职生法制教育为背景,分析指出了当前法制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1法制教育与社会联系不紧密
我们知道,任何理论知识都是建立在社会实践之上的。对于法律来说,其理论知识的价值正是体现与实践之上。与社会实际不相符或者说脱离社会的法制教育必然是失败的。
从当前中职生法制教育课程安排来看,其大多沿用了以前的老版本,并以国家宏观法制法规为基础,缺乏细节性与实际性。这往往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透彻,在实际法律案件中不能随机应变,灵活运用,抓不住头脑。
其次,在教师的讲解上,教师往往采取传统授教方式。即以理论为主导,缺乏必要的实际案件分析。这使得学生的法制教育出现单一化,狭隘化。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隔绝社会,封闭教学,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2法制教育中缺乏人性化教育
法律社会建立的基础与法律价值的体现是以“以人为本”为基础的。在中职生法律教育中,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价值。在法律教育中,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2.1教学中,教师为教而教
在法律教学中,教师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着学生对法律理解。在我们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采用自己的习惯与方式传授。其中,许多不利于学生接受与理解的方式也一并用上。这使得在教学过程中因为教师不当的教学方式导致师生间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由于教师的歧义教育使得学生对重要知识点产生偏差理解。其次,由于不当的教学方法,往往会导致学生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难以达到默契,不能很好地相互融合。
同时,在教学上出现许多老师照搬书本知识的现象,在教学过程中,完全是固定的框架知识点,很少融入学生的智慧和思维。这导致教育的单一化,而非互动。
2.2学生积极性较低
我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律教育与学生而言,困扰着法律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即是对法律教育的积极性。法律教育以其枯燥、死板使得学生望而却步,无法真正融入其氛围中,这对法制教育课程的开展造成了阻碍作用。
3法制教育对策研究
提倡建立法制社会,其目的就是推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使全民具有法律意识。其中,法制教育则是实践这一号召的重大举措。因此,健全法制教育,加强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常识的培养,强化其法律素养就成为关键。
我国中职生法制教育现行矛盾主要体现与以下三个方面:来自与硬软件支持上的矛盾,来自与教师个人素质的矛盾,来自于学生自我法律认知上的矛盾。要解决我国中职生法律教育中的瓶颈,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
3.1政策的支持以及第三方的扶持
中职生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接受新的知识较快,同时对于已培养的思维定势很难改变。中职生法制教育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这来自与从小的素养。很多学校仅仅依靠聘请当地派出所作宣传,因此学生从小接受的法律教育是狭隘的。不全面的法律教育影响着其对法制的认识。
另外,来自与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包括社会对于法制的宣传,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的渗透与积极引导,也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积极作用。
3-2教师个人法律素质的培养
教师对于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构成教师在教学上对学生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其自身专业素质、自身个性与自身对法制教育的态度。
在法制教育中,教师肩负着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与传达我国现行法律发规的重任。在中职生法制教育中,教师应当注重自身条件的取长补短,为学生法制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氛围。首先,在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上,教师应当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教师的法律思维应当活跃,应当认识到我国现行法规的越来越人性化和全面化。只有教师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为中职生法制教育提供可靠的智力保障。其次,教师自身个性是构成教师人格魅力的重要因素。一个正面的教师形象是促进师生关系良好发展的关键。构筑新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应当用自身修养去感化人,与学生走在一起,为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合理的氛围。再次.教师对于学科的关心和热爱程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其学科的认识。只有教师在行动上的影响才能强化学生对法制教育的热爱。
3.3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社会对学生的法律素养要求也不断提高。近年来,学生的法治教育整体上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少数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甚至出现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同学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害室友案等。这些案件足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另外,一些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自身权益受损时不会有效维权。可见,提高学生法律素养是高校面临的迫切任务。和文科特色高校相比,由于课程设置方面的原因,理工特色高校的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法律教育相对有限。所以,如何全面提高理工特色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途径介绍
按照学科范围分,高校一般分为综合类高校和非综合类高校。综合类高校学科门类齐全,非综合类高校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学科。理工特色高校是指以理工科为特色的高等学校,具体包括综合类大学中理工科比较突出的大学和非综合类大学中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理工特色高校的教学硬件设施、教师配备、学生知识结构均以理工科为主,再加上法律课程设置不足,面对学生日益增长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加大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力度。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途径主要分为校内培养和校外培育两大途径。校内培育法律素养的主阵地是课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该课程是全国高校学生的必修课。该门课程又分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个部分,其中法律基础在该课程教材(以2018版“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为例)中仅占一章比例,对社会主义法律作了简要介绍,同时引导学生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二是有条件的理工特色高校开设了一些法律课程。这些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提出了比较全面的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中对法律课作了相应安排。以南京邮电大学为例,该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法学概论等课程。另外,在师资、课时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理工类高校开设了法律选修课,旨在拓宽视野,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这类选修课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IT法律、专利法、法律推理与辩论、学生维权等,这些课程比较灵活,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受理工科学生的欢迎。当然,为弥补课时的不足,高校还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法制讲座、推广法治教育APP、开展学生创新项目等途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校外培育法律素养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学生参与法治社会实践。具体方式有参加法庭庭审、参与法律援助、参观访问法治教育基地、收看法治电影、参加法治知识竞赛和学生辩论赛等。
二、理工特色高校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方面的局限性
(一)法律课程设置不完善一是法律类课时普遍不足。目前,理工特色高校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主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内完成。该课程的理论课时约为48课时,在2018版“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法律内容占的篇幅仅有一章。从历史来看,“法律基础”起初在不少高校都是一门独立课程,2005年后,随着“05新方案”的执行,“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两课合一。大多数教师认为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存在被边缘化的危险。法律课时被压缩至18课时左右,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让教师系统地介绍法律知识的确强人所难。除该必修课外,一些理工科高校开设了数量不多的法律类选修课,但有的高校因师资原因无法开设法律课,导致学生通过课堂获取法律知识的机会偏少。二是专业课缺乏法治功能。不少理工科高校课程目标单一,课程教学大纲中缺少育人尤其是提高法律素养目标,课程理工特色有余、法治及人文关怀不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因理工类专业课学习任务重、课时安排紧,或因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等原因,很少在理工类专业课中体现法治元素。
(二)课堂外法律素养培育渠道有限虽然理工类学生不需要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但是,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也是必需的。目前,课堂外培育学生法律素养的渠道主要是社会实践,如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庭审、创办法律援助中心、参加法制宣传等,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再加上有的高校主观上不重视课外法制教育,课外法律素养培育渠道较少。
(三)师资法治教育能力不足目前,理工类高校的法治教育专业的教师队伍内部结构不合理、法律素养欠缺,不仅缺乏优秀的法律方面的教师、专家,而且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也参差不齐。很多理工类高校中承担法治教育角色的教师的专业背景是思想政治教育,对法律缺乏深入的研究。一部分教师自身对学生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在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方面作用不大。而大量理工专业课教师由于其知识背景和法律专业相距甚远,种种主客观因素造成其无法在教授专业课时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渗透。
(四)学生知识结构局限理工类学生思维敏捷、逻辑性强,但也普遍存在重理轻文、重教学轻素质、科学与人文脱离、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一部分学生视野比较狭窄,认为研究法律是文科生的事,接受法治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学生虽然对法律有兴趣,但由于学习机会有限,或理工科学习任务繁重,没有时间研究法律,知识结构明显地偏向于单一的理工科模式。
(五)评价体系不合理不少理工类大学的评价体系比较单一,受“唯分数论”的影响,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主要看专业课成绩,另外也参考思想表现、参加活动情况。在这种评价体系中,学生参加理工科专业竞赛获奖、获得专利等受到极大的重视和鼓励,但很少有学校把法治指标纳入对学生的考评体系,缺少对法治活动的积极评价,也很少把法律素养及法治活动表现作为对学生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路径
(一)高度重视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大多数理工类学生在高中阶段注重理科课程的学习,进入大学后,囿于专业结构,主要研究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理工类课程,对法律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学生都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该课程中法律内容比重偏低,而让学生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正确的法律价值观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部分学生即使掌握了法律知识,也不能学以致用。因此,应树立全面发展的人才观,认识到法律素质是法治社会中的人才必备素质。让理工类学生明白,仅仅掌握高、精、尖的科学技术还不够。在法治社会,法律是陪伴每一位学生终生的必修课。
(二)改变不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目前的人才评价体系中,对教师的评价主要是品德、教学及科研表现,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是品德、学习成绩、参加活动等,缺少法治考核指标。教师在法治教育方面的投入、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的表现尚未被足够重视,无法发挥师生在法治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因此,要改变单一的人才评价体系,改变唯科研、唯成绩的人才评价体制。在学生的素质发展考核中,要有意识地加入法律意识的考核指标,并把其纳入思想政治表现的重要指标,从而提高师生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
(三)优化理工特色高校的法律课程体系首先,应大力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内容所占比重。在修订与完善该课程教材时,建议增加法律内容的比重,并且增加与学生有关的案例,从而引发学生思考,提高其辨别是非的能力。第二,要完善理工类学生的课程设置,多开设与专业有关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例如,教学单位在编制培养计划时,需要慎重考虑与本专业有关的有哪些法律课程,把这些法律课程有机融入理工类的课程计划中。可以适当开设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与理工科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课程。另外,要体现“课程法治”元素,鼓励教师挖掘理工类专业课中的法治元素,让法治与所授专业课更好地融合。例如,在计算类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加入防范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在学生学习科学技术之余认识到规范自己将来的从业行为。又如,在讲授一些科学发明的原理时,可适当加入专利法的内容,用法律知识为学生将来可能从事的发明创造保驾护航。
(四)提高教师队伍的法治教育水平理工类高校法治教育的师资主要包括通识教育课教师、专业课教师、辅导员等思想政治工作教师三类,三者要形成法治教育的合力。首先,要大力提升通识教育课教师法治素养,通识课教师队伍建设是核心和关键。理工类高校在引进教师时,就要考虑专业的全面性,引入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尤其要引进与理工类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专家型人才。针对目前有不少通识课教师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这一问题,理工类大学对这类教师要进行法治业务培训,同时鼓励他们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其法治教学方法的指导,引导他们善于结合学生的实际开展法治教育。要培养教师关注学生生活和学习实际,抓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领域(如网络贷款、网上购物、消费行为、兼职打工、知识产权纠纷等),结合校园中的实际案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在分析案例中提高法律素养,这比单纯地讲法律理论更有效果。其次,要提高理工类专业课教师的法治素养,加大对其法治教育培训的力度。专业课教师要结合自己专业,将法治教育内容充实到自己的专业教学中去,使理工类高校的学生尽早接触并熟悉本职业领域内的法律规范,成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复合型人才。辅导员等思想政治工作教师比较熟悉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活动特点,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加大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力度,往往能起到比单纯课堂讲授法律知识更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1.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方面。20世纪初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法学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阳大学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们已经初步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孙晓楼、燕树棠等等相关的法学学者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论述。孙晓楼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学问,这样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会常识,才可以合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成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之外,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该人的学问或技术愈高,就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从而作奸犯科。”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4.法律规范方面。我国这些年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建设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范。除《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之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计50条,准则里面的这句要内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从业人员清正廉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自身道德修养、法律从业人员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里面主要要求作为检察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廉洁、忠诚、守信;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在2004年3月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二章特别规定律师的职业道德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生来讲更多的只是一种规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内化为自身的修养。我们必须通过实践性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主要模拟审判、案例讨论及法律诊所和实习等。模拟审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学生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教学课程。”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践场所,加强与法律职业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让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中来。如模拟审判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审判实务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官来做指导,通过自身的素养来影响学生,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模拟审判中,会对模拟审判的教学质量带来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诊所式课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实习课,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学观念开展教育的方式:该方式主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在课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有效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在课程中引导学生认真思考社会、法律、事实、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它以教育学生在课程中如何以实践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如何像一名律师那样思维来思考问题。在实习教学方面,法学类院校应当做好与教学实践基地的签约挂牌等协议,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使实习生能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学到实务经验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而不是流于形式。
随着十七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十七届三中全会“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等政策的不断推出,也伴随大学生日益紧张和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到来,自主创业成为很多毕业生的选择。1988年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随后,不少高校也适时推出创业教育,以期培养大学生创业的意识、创业的精神和创业的能力。以2002年4月教育部确定9所高校为创业教育试点院校为标志,我国的创业教育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发展阶段。各试点院校开始了各具特色的创业教育实践探索。但总体来说,我国高校的创业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教育理念,还是教育课程内容的设置,或是教育方法上,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从近些年的实践结果看,对大学生创业的引导和指导上,成效并不十分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大学生创业教育并没有系统法律教育理论和培训体系。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尚存在不少问题。
1.大学生创业实用法律教育内容的缺失。
目前,许多高校对大学生创业实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相当一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或大学生创业教材关注金融、企管、财会、市场营销等关乎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和创业品质等方面的知识传递。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阙如,导致不少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欠缺法律知识,缺少法律意识,不仅在创业中可能遭受法律风险,而且还可能招致创业的失败。
2.大学生创业实用法律教育系统性的缺乏。
我国目前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可以说只是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理论和培训体系。作为创业教育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保障的大学生创业实用法律教育就更为零散和薄弱。在大学就业指导的课程中,涉及创业指导的内容缺乏体系完整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一般都被安排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在授课时,法律部门的内容并不占主要地位,其内容也多为各个部门法的简单介绍,基本与就业或创业热点无涉。对于即将深入社会进行实业操作的大学生来讲,此门课程无论是理论高度,还是实际运用性远远无法指导大学生如何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初出茅庐,既缺市场经验,又缺乏创业资本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创业的难度与风险显然很高。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创业项目选择的风险,而且也包括创业是否成功的风险,更包括创业的全过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两项风险有时是可预见却无法控制的,但法律风险却有可能通过事先的知悉预防和事中的得当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就是在传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思想观念、拥有健康的创业法律心理和具备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进而塑造大学生理性的创业法律意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①创业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指导学生在校期间规避风险,也可以对学生真正走入社会后的独立创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开设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大学生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素养。现代社会,法律在社会政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中的主导作用,成为规范国家、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②“作为创业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③
2.大学生创业实用法律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大学生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大学生要想成功创业,具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专业知识体系(如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航天技术等)和创业知识体系(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营销策略、市场需求等)对确定创业目标至关重要。但另一方面,创业者更须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在很多市场规则被确立为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知识也是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并伴随创业过程的始终,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法律等。凡是没有经过法律许可或者法律不予认可的创业行为则是非法的行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责任。实施创业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基本法律知识,更可以使即将创业的大学生提升学习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
3.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行为、提升竞争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另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用法能力。法律赋予当事人许多权利救济手段,企业应充分合理地行使相关权利,放弃相关权利就等于放弃了维护利益的可能性或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④在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规则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创业领域也不例外。加强创业法律教育,有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观念,更好地尊重和遵从法律。与此同时,也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好地争取和维护潜在的法律利益。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设计
创业教育中法律课程的设置应该更好的体现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对学生的具体创业计划给予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那么,如何从整体化的思想的角度整合相关的法律资源,归纳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创业实用法律,形成系统性与层次性并用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发挥创业教育在实践中的应有的效果,实现教学与实践的合一,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建立健全创业法律教育教学体系。
体系是实体生存的根本,完整有效的规格体系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课教学中,可以将创业精神与法律意识融合培养;可以通过结合创业的特点来构建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知识体系,形成一套系统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设计、采用公选课程与核心课程相结合的方式对本科生、研究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体系。而这一切的基础在于专门的关于创业法律教育的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此教材应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体现更多的参与特性,以鼓励、促使学生主动思考、亲身体验为主,在编写思想和体例上都与以往的以基础理论为主的教材相区别,应成为一门有创意、实用性强的创业基础性的法律读本,适合高校的各学科学生学习。由于大学自身学科特色及学生所学专业及个人兴趣所在的不同,导致学生创业项目各异,因此创业法律教育的教材内容要多总结归纳各种共性法律问题,至少应涵盖创业主体资格、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的内容。
2.建立具有创业素养的师资队伍。
创业者或是大学生创业者并不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由非法学专业的教师讲授难免有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之弊。所以,欲建立一支良好的具有创业素养的法律教师队伍,最有效和最便捷的方式是依托于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的专职教师,从其筛选具有相应社会经验和深谙企业创业运作之道的教师作为任课教师。与此同时,吸收社会上一些既有创业经验又有一定法律学术背景的资深人士从事兼职教学和研究,并配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讲座来实现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课;校园法治环境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但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不少高校的法制教育仍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笔者深切感受到:现在一些大学生很少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他们依从法律多半山于畏惧法律的心理;不少大学生违法犯罪并不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一言以蔽之,不少大学生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法律的价值,对法律并没有形成信仰。因此,我们必须从促进大学生形成法律信仰这一宗旨来重新审视并改革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基于这一考虑,笔者试图从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这一视阈来对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一、关于高校法制课的教学改革
高校法制课教学作为促进大学生形成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之一,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需要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加以改革:
(一)法制课教学内容的改革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来市视法制课的教学内容,笔者觉得我们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
首先是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向大学生进行宣讲。我们要使大学生认识到:和道德不同,法律以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体现出很强的规范性;和政策不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宗教、纪律相比,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对所有的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这种工具具有良好的保障与救济功能。法律运用起来也是很方便的,它能满足人的利益诉求。不但如此,法律还蕴涵着自由、人权、民主、正义、科学、秩序、效率等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具有非工具价值。在社会主义国度里,法律体现出科学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作为国家的一个成员,大学生应树立公民意识、主体意识,心中充满良知。只有对法律优越性的宣传和对大学生正义感的唤醒均告成功时,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才有真正的可能。
此外,我们要对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君主”意识、“人治”思想、“德主法辅”思想、“法即刑”观念、法律工具主义等消极方面进行批判,还要帮助大学生正确分析现实社会中的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要大力加强现代法制观念的教育。在我们的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如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等等)等方面体现出来。我们在法制课教学中要高度重视这方面的教育,这些知识点的教学比具体法律条款的讲解更能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信仰的树立。要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让大学生学会法律思维,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一定意义上讲,大学生形成从法律角度分析思考问题的思维倾向和习惯是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前提性条件。总的来讲,在课堂教学内容方面,如果我们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我们的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作为讲授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国家开设该课的初衷。
与课堂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进一步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要改进,可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学法,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课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这方面,要把握住两点:一是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比如,在理论教学方面,应实行启发式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要大大加强。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帮助大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可以与公、检、法等部门通力合作,请法律实际工作者以案说法;可以充分利用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栏目开展多媒体网络教学;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法治状况调查;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劳教所等场所;可以在校园里设置模拟法庭。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设立“法律咨询与服务”信箱、网站,设立法律诊所,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二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法制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为教育而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的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关于强化校园法治环境的育人功能问题
大学生每天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校园法治环境如何,对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校园法治环境的优化,关键在于依法治校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一)依法治校工作需要积极推进
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律制度规范高校师生的行为。依法治校首要的是健全高校各项规章制度。高校各项规章制度是社会法制在高校校园的具体化、实践化。大学生在校期间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懂得在群体中生活就需要遵守群体规则,对于他们今后进入社会后自觉依法办事很重要。学校在对学生收费、日常管理、成绩考核、学籍管理、毕业证和学位证授予、奖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等方面都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使大学生学习、生活有章可循,进入有序状态。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完备,而且要合理。要做到合理,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违法。要做到合理就要求分清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校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学校就不得对大学生实施任何行政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学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与大学生发生不正当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做到合理,还要格外注意充分尊重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把双方的行为规范在合理的界限内。要尽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双方信息对称、内容和程序公开。比如,在制定有关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将制度设计的原因与目的向学生讲清楚,保障学生的知情权。依法治校的关键是全面贯彻实施规章制度。当前尤应注意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强制性,使学生时时处处感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依章办事的气氛,并在这种气氛中建立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高校的管理者也要增强法律信仰,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只有高校在对学生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体现出法治精神,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有用性深信不疑,才能使学生进一步对法律产生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