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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信息化

时间:2023-10-07 09:02:15

导语:在环境卫生信息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环境卫生信息化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在环境卫生整治上突出服务于民,在服务中完善管理,在管理中提升服务,为构建和谐彭城打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二、工作目标

(一)服务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管理网络,落实“净化家园”目标,切实有效改善社区环境卫生面貌。

(二)服务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网络,不断推进环卫基础设施系统建设。

(三)服务居民生活。从居民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环境卫生问题入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提升服务能力。牢固树立服务、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保洁队伍服务意识,推进环卫管理信息化、社会化、网络化。

三、重点工作

(一)抓服务,落实社区环境卫生长效化管理方案。围绕“服务”做文章,突出环卫服务人性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抓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各社区必须加强环卫设施的配备与建设力度。

(三)抓长效,整体环境形成良好态势。推进社区保洁系统全面提升,逐步实现环境卫生由长效化向制度化和精细化延伸,最终形成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道、小区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做到辖区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垃圾箱、池不外溢。加强对野广告的青睐工作、特别是加强橱窗广告整治工作。

第2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产生的垃圾数量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城市建设发展中,传统的城市发展模式“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环卫精细化的管理工作也带来了技术支持[1]。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城市建设中,要设计环卫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帮助改善城市发展环境,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空间。

1、当前城市建设环卫管理问题分析

(1)保洁范围广。这也是城市环境卫生面临的共同问题,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保洁的面积也随之增加,增加了环卫工作和垃圾的清理运输工作的强度,相对来讲管理的面积也不断增加,其中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这就需要借助海量的信息手段加强对人员的管理,从而提高效率。(2)人员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在我国当前城市发展阶段,环卫行业大多还是以人工保洁工作为主,其从业人员较多,每个区域、每一片甚至是小到每一条街道,其保洁人员总和多,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3)环卫设备较多,数量较大。环境卫生设备主要包括清扫车、洒水车等等专用清洁车辆,对这些设备的管理同样需要时间和精力,很多城市采用GPS定位管理,能监管其作业的轨迹,但是却无法监管其环卫工作的具体效果。这些都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方法。(4)管理较为落后。在以往的发展中,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一些城市在发展中对环卫工作缺少重视,在管理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缺少创新,大多数会基本依赖于人的管理,这样极大地影响了管理效率,也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

2、环卫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所谓的环卫精细化管理,主要是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城市自身发展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指导思想,全面把握城市环境的变化,制定细化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促进环卫事业的发展,做到环卫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因此,精细化管理在城市环卫管理方面有很大的必要性。其一,是实现环卫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建立,能对环卫人员、设备等进行即时管理,对环卫作业的路线范围进行优化选择,从而逐步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便于对作业的考核管理;其二,有助于助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前发展中,城乡居民对环境卫生的要求普遍较高,政府也认识到了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要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必须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对环卫设施进行改善,这些都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信息平台的设计来实现;其三,环卫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在国外已经有很多优秀案例,值得我们借鉴,也为我们城市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在澳大利亚等国家,对该信息系统进行了研究试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环境卫生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我国可以加以吸收借鉴,结合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搭建现代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改善。

3、环卫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分析

在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中,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的业务:保洁、设施、管理。

3.1保洁业务

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要配合精细化管理系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设置大队长、中队长和小队长作为管理者,具体的工作时间根据环卫工作量决定,一般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个班次在工作中,分责任到具体个人,每个人在自己所负责的区域内,要了解拉近分布情况,对其进行保洁,对于明显存在的垃圾,可直接捡垃圾;对于没有大垃圾的区域,可以进行清扫维护,这样可以较快捷地保持大面积的干净。同时,保洁队长要定时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进行视察,对所负责的路线进行巡视,并且将每个具体区域落实到个人,缩小每个人的职责范围;此外,还要处理好清运业务,清运的工作量较大,要求也比较严格,城市的生活垃圾量较大,一般都存放在垃圾桶内,一般垃圾的清运时间在凌晨,将其进行集中压缩,集中进行处理。

3.2设施业务

首先是车辆的管理,通过GPS定位系统等,对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其次是渣土管理的设计,了解渣土车辆基本信息,设立渣土业务审批程序,并对具体的审批流程做好规划,不断提高操作的效率,减少人员操作,减少出错率。

3.3设施管理设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有垃圾桶、果皮箱、生活垃圾场等,这些设施的种类多,数量多,需要对其进行精细化管理,减少管理中的混乱。对垃圾桶、果皮箱等都会有固定的地点,可以在其上面安装自动测重仪器,等仪器重量达到相应重量时,系统会自动报警,然后对其进行处理,还可以在一些设备上安置电子标签,通过网络上传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了解垃圾场的清运等情况,也有助于及时了解设备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弥补。

3.4管理业务

首先是对日常环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整体情况进行了解查看,做好实时监管;其次是对现场环卫考核情况进行实时传输,将数据传送到精细化管理系统,这些数据信息具体包括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等;最后是对特殊事件的调度,一般包括事件的上报,市民举报的问题等,对这些信息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对后期的跟踪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等。还有一些应急业务,如车辆事故,系统故障等突发事故,需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预估,保证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处理。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建立操作性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市容环境、路灯管理、市政养护以及城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的应急处置防范体系。

二、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环境卫生污染突发事件纳入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把预防作为城镇综合管理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四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新开工的工地

建管所、蔚洲房产公司、路灯绿化所、拆迁公司、水利站:每月月底把下月要开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厂房、房产开发、道路改造、拆除房屋、绿化种植、公园建设等)的地址、运输车辆线路、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告知城管中队、环卫所、交警中队。建管所、蔚洲房产公司、路灯绿化所、拆迁公司、水利站等单位要对施工车辆及驾驶员建立备案制度,并报至交警中队。交警中队对施工车辆安全状况、保险、违章纪录等进行核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车辆手续齐全方能开始施工,手续不全取消施工资格。职能单位责成施工方对所有运输车辆标明施工项目名称。

交警中队、交管所:加强路面管控,特别是加大对运输黄沙、石子、渣土运输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路面抛洒现象,如有路面污染事件发生及时告知城管中队、环卫所,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城管中队:

1.工地开工前,提前介入,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工作,要求工地落实冲洗设施、加强驾驶员教育、文明运输避免路面污染产生,同时与工地签订《市在建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

2.工地开工中,落实“一日三巡”措施,做到早中晚三次巡查,对于存在问题及时责令工地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3.工地完工后,要求工地做好相关临时设施的清除,通过前、中、后的监控方式抓好工地管理。

(二)工地现场管理

建管所、蔚洲房产公司、拆迁公司、路灯绿化所、水利站:加强对工地、工程车辆、施工人员规范管理。提高各施工项目部扬尘污染的防治意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专人管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三)新入驻的企业

招商服务中心:每月月底将下月新入驻企业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至城管中队和环卫所,城管中队主动上门宣传,发放环境卫生宣传告知单,规范垃圾运输处理和广告设置。

城管中队、环卫所:在工地开工前和新的企业入驻后,提前介入,主动上门做好环境卫生宣传工作,签订《生活垃圾有偿服务合同》,规范工地、工棚周边的生活垃圾运输处理。

(四)重大活动

城管中队:从源头入手,严控重大活动审批手续,将重大活动具体时间、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告知创建办、环卫所、交警中队、交管所和派出所。

交警中队、交管所:加强对重大活动期间车辆停放秩序的管控。

环卫所: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和事后现场清理工作。

派出所:提前做好维稳预案,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全镇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进行装修、改造等要预先告知城管中队、环卫所,城管中队、环卫所要及时对接,做好宣传工作,尽可能减少偷倒垃圾、抛洒滴漏事件的发生。

(五)动迁小区交房

蔚洲房产公司:有新的动迁小区交房时,提前2—3个月告知创建办,以便创建办指导好属地单位做好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

(六)水环境

水利站、环保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水利、环保部门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快速应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七)未纳入环卫保洁的企业

环卫所、城管中队、环保办:环卫所、城管中队、环保办三部门联动,查明未纳入环卫保洁企业垃圾去向,做好偷倒垃圾的源头管控。

四、工作措施

1.当发生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如道路污染、严重乱丢乱倒垃圾引发卫生死角、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时,城管委职能部门要实现部门联动,建立快速处置方式,及时上报至创建办,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整治突发环境卫生污染情况。

2.在本镇范围内实施,但隶属上级管辖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3.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要转变被动待命、反应迟钝的思想观念,明确职责、真抓实干,确保应急工作措施常态化、规律化。

2.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全体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要加强后勤保障、协调配合,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整体推进。

第4篇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第5篇

GPS是美国研制的新一代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可向全球用户提供提供连续、实时、高精度的三维位置、三维速度和时间信息。目前,以GPS为代表的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已成为当今国际公认的无线产业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应用需求的增加,GPS以全天候、高精度、自动化、高效率等显著特点及其所独具的定位导航、授时校频、精密测量等多方面的强大功能。特别是GPS在民用产业方面的应用,如城市出租车管理、公交车辆管理、公安系统车辆管理、车辆租赁管理等。把GPS定位系统引入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在我市环卫系统发展史上尚属首例,也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和突破。通过近几年的应用,GPS定位系统能够充分科技为管理带来的便捷,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逐步脱离车辆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使车辆管理工作渐渐走向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彰显了一个城市管理者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

西安市清扫车辆基本情况

近些年,随着西安市“四城联创”工作的稳步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我市机械化清扫车辆力量逐年加强,截止2012年初,全市城区清扫车辆共183台(不含临潼区、阎良区、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承担着城区27476119.78㎡保洁面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了43.35%。同时,为保证清扫车辆的购置及正常运行,西安市政府于2008年下发了有关对新购车辆的购置及运行奖励资金的会议纪要,按照每辆车每年14万的标准执行。2012年,西安市政府延续了该项奖励政策,奖励资金调整为每年每辆车11万。

为了使清扫车辆在安装了GPS后充分发挥其功能,西安市市容园林局下发了《关于西安市进一步完善机械化清扫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通过GPS定位系统对道路清扫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再次完善了相关考评办法即《采用GPS定位系统对机械化清扫工作考评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各区车辆要按照“四定”标准(订车、定时间、定路线、定责任)执行,西安市市容园林局秉承“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清扫车辆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城市机械化清扫保洁工作有序开展。

西安市清扫车辆管理现状

从2009年起,西安市把GPS引入到城市环境卫生清扫车辆管理工作中。本系统安置地点为西安市洒水车队,设置了1个服务器主控室,由图像显示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组成,在Windows 2000 /2003 Server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市市容园林局设立了市级网络管理平台,用于对全市所有安装了GPS的清扫车辆进行统一调控及检查;各区市容园林局分别设立了一个区级网络管理平台,用于各自管辖区域内车辆管理;终端设备共安装了144台清扫车辆,终端与服务器端通过中国移动网络进行数据交互。

GPS应用情况。该GPS定位系统运行三年来,从市级管理到区级管理,从日常调度到活动保障,从人工手动记录到电脑自动记录等充分体现了科技为工作带来的便捷和高效,为西安市清扫车辆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科技化、技术化开端。对于安装了GPS的清扫车辆,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能够从市级监控平台上检查、督促已安装GPS清扫车辆的工作,并且了解以下情况:

车辆定位显示。GPS系统通过定位坐标及速度、方向、定位状态、运行状态等信息,在图像显示系统上实时显示前端安装车辆的地理位置和状态情况。如图:

车辆位置实时查询。可以实时查询权限范围内被监控的入网车辆的地理位置,并在电子地图上直观显示。查询条件可以为车牌号、SIM卡号、车属部门、司机、工号等;

轨迹实时显示及历史回放。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轨迹信息被记录保存,便于事后查询。用户可选定过去任意时间段,查询该事件段内任意指定车辆的历史记录,进行该车辆的轨迹回放和统计;

车队显示。根据输入或选择的条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符合该条件的车辆状态信息。输入条件可以为单位、车型、任务名称等;

修改信息上报频度。可修改车载终端上报车辆状态信息的时间间隔。如车辆定位信息可根据用户需要设置5s、20s、50s为时间间隔,定时为服务器发回车辆实时信息;

重点车辆实时跟踪。能对重点车辆进行密集定位,详细监控车辆的运行,可同时对多辆车进行监控;

偏航报警。特殊情况下,为了加强调度管理,要求车辆行驶固定线路或者只能在特定区域活动。在系统中位任务车辆预先设置行车路线,任务开始时,车辆行走路线及状态开始被监控及记录,如车辆未按预设行车路线行车或者驶出设定区域,系统将会自动报警;

越界报警。在图像显示系统中设立电子围栏,对所有终端设备确定活动区域,并和电子围栏相对应,当车辆活动超出指定活动区域时进行报警;

授权监听。经过授权,在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主动地监听车辆内音频信息;

车辆数据备份管理。能够对车辆的轨迹信息进行备份和恢复管理;

机构、车辆信息维护管理。能够对车辆所在机构、车辆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

分级管理。管理用户可以查看全部撤离,部门用户只能看到本部门的车辆;

查询统计。按时间段统计车辆越界次数和出勤次数;

实时在线车辆统计和显示。系统能够对车辆进行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管理内容涵盖车辆车牌号码、车台号码、车型、颜色、发动机号、地盘号码、用途、所属部门等。系统将对车辆的所有这些信息进行采集、录入,而后向用户提供添加、修改、删除以及查询功能。能够一目了然的查看状态正常的车辆数和偏离辖区的数量。

以上功能实现后均已数据形式通过移动网络发送至监控中心,保存于服务器数据库内,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取相应数据,对各区清扫车辆工作情况进行转向考核,检查、监督各区清扫车辆管理、作业等方面工作。

GPS应用过程中的优缺点及建议

GPS应用过程中的优点。经过西安市几年来的实践和摸索,清扫车辆加装GPS对于机械化清扫保洁方面工作得到了明显改善,全市车辆运行管理逐步规范化、科技化,出勤率增加明显,驾驶员对于车辆私用现象明显减少,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升;特别是在市级考评方面,由于数据均由终端车辆实际行驶轨迹及行驶情况通过网络实时保存于数据库,考评工作完全做到了公正、公平、透明。

GPS应用过程中的缺点及建议。一是由于GPS定位系统只对清扫车辆日常保洁轨迹、出车收车时间、频次等进行卫星监测,岁能显示出相关数据,单不能直接反映出保洁质量以及车辆作业过程中“出工不出力”的现象。若能为清扫车辆加装视频装置,能有效改善管理部门对车辆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是由于该项工作动态性较强,通过实时信息实时传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建议由于全市清扫车辆驾驶人员知识水平和认知水平的不同,有意无意破坏GPS中断设备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监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区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人员有关知识普及教育和管理工作,逐步提高驾驶人员从业水平,进一步提高清扫车辆GPS管理水平。

第6篇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

(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建设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区县和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养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7篇

摘 要:地理信息系统已经在健康相关研究领域内得到广泛的应用,而利用该系统可为医改过程中强化城市基层能力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托,因此本文在系统梳理了地理信息系统的相关知识后,结合文献研究方法对其在社区医疗卫生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定位。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健康;社区卫生服务

在社区卫生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将资源配置到满足公平性要求的配置方向是政策制定者所关心的焦点问题,而围绕着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流程与规范性要求,现有社区在处置其卫生资源的配置时多是从公平和高效率等视角考察资源的配置合理性。相较而言,卫生管理的研究者在设计卫生资源的过程中对空间信息使用不足,这使得在平均水平上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并不能完全体现其在人群中的可及性和可达性等现况,这也呼唤有其他的分析技术可以为决策提供循证依据。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分析资源或疾病在空间分布的可借用工具,其能够有助于提升社区卫生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1.GIS的结构与功能

自上世纪60年代,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诞生之后,地理信息系统开始越来越密集的服务于人群生活的多个领域,如城市规划、市政发展、基础建设以及一些社会公共事业,如体育业等。地理信息系统作为一种可视化工具,其在计算机技术的助力之下,已经具备了多项结构与功能并以其特征与优势推动着相关社会事业的发展。

1.1GIS的结构

从GIS的组成结构可发现,GIS系统主要包括三个相互支撑的部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空间数据库及具有数据操作、分析功能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各种制图输出工具及其他输出设备。在其特色与优势上,GIS由于能够将空间信息与社会属性的数据实施结合分析,从而使图和数据库达到有效的利用,进而形成研究结果的可视化。它能够通过空间信息的查询和分析,迅速及时的对地理分布信息等数据库实施更新和管理,因此在多个与地理空间领域相关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1.2GIS的功能

从技术特点看,其具有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操作与处理、制图显示以及空间查询与分析。数据操作与处理功能是地理信息系统与其他一般数据库管理系统相类似的一类型功能,而在基本功能上与其他数据库相类似外,其特点之一在于其处理的数据类型为空间数据,这使其能够以形象化方式进行坐标、投影、空间数据的转化,实施数据的提取和叠加等等。GIS的制图显示功能依托于GIS地理环境仿真系统,可协助用户通过数据库的信息和素材摘取为用户提供各类地理要素和相应的地理信息细节,使之能够形成可视化的仿真图。空间查询与分析是GIS的核心功能,也是其区别于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主要特点之一。通过对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的双向查询,其可桥接不同的数据类型。而通过应用分析模型,其还可借助于统计分析、缓冲分析、叠加分析、网格分析和决策分析等具体方法为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1]。

2.GIS在健康领域中的应用实例

正是由于GIS具有上述的结构与功能,因此其在多个学科领域内都得到了应用与推广,其中包括在健康相关研究领域。从目前观察,其研究主要在以下方向得到推展:

2.1GIS在流行病学研究中的应用

GIS系统可以以图示化方式对疾病的分布与传播途径等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因此其在健康领域的研究中于流行病学相关领域内得到普遍应用。在应用该技术进行研究时,研究者既可以观察传染病在不同时空的相关发展变化情况,也可以对发病率较高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实施监控。在传染病方面,研究者关注较多的是结核、疟疾、血吸虫病、霍乱以及艾滋病等流行程度较高的疾病,研究者通过在空间上对这些传染病的分布水平实施实测,并以动态化方式进行演进图示,从而探索了这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模式与途径,为疾病的防控与干预提供了有益信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也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方向之一,在此方向上研究者主要涉及到的研究内容包括:1)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空间分布情况实施描述,如有研究者通过GIS技术以图示化方式描绘出癌症在全国水平的地理分布和区域性集中趋势,也有研究者针对某局部区域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发病情况描述。这些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空间分布描述为政策制定者的干预提供了重点与方向。2)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的影响因素实施分析,如研究者以GIS分析了地理环境等因素与食管癌等肿瘤发病之间的相关性,将食管癌与土壤类型、植被类型以及土壤有机碳密度等相关因素相互联系,这对拓展对疾病的影响因素的认识提供了新的视角。除了研究区域的自然条件与疾病患病的相关性外,也有研究者将一些人文、经济等因素的地理分布特征与慢性病分布的情况相连接进行分析,这使研究者可以通过GIS将非地理因素与慢性病患病风险联系起来。正是由于其具有可视化特点,研究者在分析了疾病的空间流行病学后,还将GIS作为慢性病监测的重要平台,通过系统平台的建设,使GIS的相关功能能为疾病预防干预实践所用[2]。

2.2GIS在环境卫生研究中的应用

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我国的自然环境条件承受着会越来越大的压力,而环境的变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群的健康水平。由于环境变迁可以通过GIS进行动态实测,有不少研究者也在分析环境卫生与人群健康的关系时,采用了GIS的相关研究方法,从而为研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方向。从环境流行病学视角切入可见,现有研究者在研究推进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研究方向包括:1)分析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如有不少的研究者借助于GIS平台研究与分析了大气污染对呼吸道疾病的影响,也有研究者将分析的视角聚焦于孕妇及新生儿,分析大气污染新生儿体重的影响等;2)分析环境因素对地方病的影响,地方病尽管已经不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但其仍然在部分地方肆虐,而这些地方的地理环境因素与地方病的流行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有研究者针对区域性流行程度较高的地方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GIS实施空间分布分析,这为地方病防控提供了重要的空间信息。

3.GIS应用于社区卫生资源配置中的着力点

GIS不仅可以帮助流行病学专家定位健康问题,还可以协助卫生管理者改善管理实践,也可以优化管理的实效性。经过文献梳理与思考,可以发现研究者在该方向上收获颇多。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基层卫生服务的主要依托机构,在强基层的医改导向下,不断优化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各环节能够有助于提升社区居民的卫生服务可及性与服务质量感知,从而为分级诊疗等制度的落地提供坚实的基础,进而才能对现有资源配置的“倒三角”形态产生影响。基于现有研究者在卫生管理研究中使用GIS的相关启示,可以为GIS在社区卫生管理中的应用指引如下方向:

3.1优化社区资源配置,强化社区服务能力

卫生资源的配置布局事关到卫生服务的提供与分配的可达性与便捷性,而这又与地理空间有关,这为GIS在社区卫生管理中的应用提供了接口。社区卫生机构能够为社区人群提供具有较强地理可及性的“六位一体”卫生服务,而这又与其本身的资源结构关系密切。通过在资源布局中引入GIS实施可及性分析,可为政策决策者明确社区居民是否能够获取及时恰当的医疗服务提供参考,从而为其制定相关资源的调配方案,引导患者就医等卫生决策的科学化服务。这种对社区卫生资源的配置进行空间布局考量的研究作为典型的空间分析问题可以借助于GIS分析工具完成。有研究者调用GIS工具基于大型医疗机构的地理分布探索了服务半径问题,这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半径问题提供了一个推进的范本[3],而有研究者也借助于GIS和病案资料分析了病源的区域,这为资源的布局也提供了新的动态信息。

3.2优化档案管理工具,强化管理信息化水平

社区医疗服务面向社区人群进行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这为社区居民的健康维护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准备。在非信息化条件下,人群的健康档案主要为纸质档案,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手段日渐科学化,信息化成为重要的档案管理方式。GIS可以内嵌于健康档案管理过程中,通过图示与定位为社区医疗机构动态化监测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健康状况提供工具。由于该系统不仅可以储备与调用空间数据,还可以将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进行叠加,因此在监测与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为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者提供更丰富的信息。结合GIS和信息系统化工具搭建而成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可以整合各类型的信息资源,在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各类型信息资源的综合,并以此指导其他卫生资源的下沉,进而实现信息化与各种类型社区服务资源的协同性。

3.3优化服务提供方式,强化社区服务实效性

社区卫生服务主要着眼于提供“六位一体”的综合,而基于GIS平台的服务设计可为服务提供方式的优化奠定基础。健康管理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健康管理为例,将GIS嵌入社区卫生服务流程中可为服务提供者、被服务者等不同主体均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感知。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以图示化方式对健康相关事件进行描述可以帮助全科医生全面了解与动态监测社区疾病高危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的健康变化情况,这使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极大化的调动相关的社区资源实施居民健康管理。对于服务的接受者而言,通过GIS的嵌入功能,能够在自我监测过程中调动参与积极性,从而从需方角度主动参与到资源的配置规划、健康教育等活动中,进而优化健康管理的环节与实效。

GIS在多个学科领域中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该类工具在实践中的应用广谱性,而在健康相关领域中该工具的应用已有不少成功案例,这为社区卫生管理过程中使用该工具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与指引,因此研究者认为,以该工具优化社区卫生服务的各个环节,可以为社区卫生管理的精细化提供重要的保障,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应当成为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供应的重要着力点。

(作者单位:1.西华师范大学;2.川北医学院)

(通讯作者:柯雄)

本文章由川北医学院重点课题资助,课题编号CBY12-B-ZD02。

参考文献:

[1] 向珍君,王晖,邓小虹,曹丽萍,张琪.地理信息系统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2,33(11):22-26

第8篇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9篇

全力抓好脱贫工程 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为抓好脱贫工程建设,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更好的促进城乡一体化。陵水县狠抓六项重点工作:一是基础设施脱贫,着重抓好贫困户危房改造、改水改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基础信息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显著改善贫困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二是产业脱贫,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市场潜力的支柱产业,逐步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脱贫致富支柱产业发展格局;三是旅游脱贫,扶持生态条件好、具有民族特色的贫困村发展农业观光、民族文化体验游等项目,以乡村旅游项目带动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四是务工脱贫,结合市场希求,开展旅游餐饮、酒店服务、烹饪等技能培训,计划完成农品实用技术培训5000人次,劳动力转移培训2000人次;五是保障脱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贫困人群纳入低保范围,并通过完善低保补差办法,实现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六是实施教育脱贫、医疗救助脱贫、科技脱贫、电商脱贫,陵水县委县政府从组织、机制、措施、资金、人才等五方面建立好保障制度,确保落实脱贫致富的目标。

在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同时,陵水县不忘全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开展“货车非法改装”、“打黑车”、“打非治违”、“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各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环境的治理,围绕“国家卫生县城”为目标和标准,完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和管理制度,多管齐下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做好监控一批、拆除一批、治理一批,完成省下达的三年打违目标任务。

城乡建设需要良好的统筹规划,陵水县将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业规划、海洋规划及各类水、电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重点推进县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动态维护工作,开展重点区块城市设计,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积极引导就业创业 完善社会基本保障

为提高陵水县整体经济水平,增强陵水县竞争能力,陵水县以“互联网+农业”为契机,深度挖掘“农村淘宝”试点县功能,面向新型职业农民、返乡毕业生和务工人员,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培养电子商务创业人员,带动就业创业。同时,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县城区有序流动。计划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500个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000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培训2550人以上。

社会基本保障是陵水县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陵水县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工作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工作重点,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体系。

推进3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合理医疗机构布局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完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和“限费医疗”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根本问题。

增强教育文化普及力度

做大做强陵水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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