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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审计评估

时间:2023-10-07 15:57:22

导语:在资产审计评估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资产审计评估

第1篇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投资决策成功的项目,但也存在一些严重失误的投资决策,其造成的损失让人触目惊心。主要表现在:一些建设项目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三边”工作较多,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面超过资金筹资能力,盲目上项目,造成半拉子工程使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投资无法发挥经济效益,一些项目投资可研深度不够,项目一建成就开始亏损,造成较大的投资损失。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节约工程建设资金,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必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和项目投运后的效益评估与分析,正确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水平。下面我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谈谈个人的一些体会:

一、 进行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的必要性。 二、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的原则。

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投资项目,其风险程度、外部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也不同,应当采取相应的效益评估与分析方法。真实反映项目的投资效益是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估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项目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投入与产出的观念。评价时不能只考虑项目的直接投资,还要考虑相关投资,大型项目还需考虑主体项目的配套是否同步建设,以发挥综合效益,产出必须大于投入,获取最大的投资效益是项目投资的最终目的,

2、建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不同时段其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行业平均收益率来计算项目的投资净现值和投资收益率,以正确反映项目的盈利能力,评估其投资风险。

3、建立项目机会成本及边际收益的观念。机会成本就是投资本项目放弃其他项目投资的损失,边际收益就是考虑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和设备及生产稀缺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产品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对投资成本和经营效益的影响,这对于选择投资项目决策时十分重要。

4、建立合理的判断标准。在进行投资审计效益分析与评估投入与产出时,应以国内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还应考虑供求关系、销售运输方式、建贷利率、营销方式等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程度。

5、要考虑投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有风险,一般来说项目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率越高,我们要通过趋势分析进行概率测算,估算项目投资实际存在的风险水平。

三、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

运用专门的投资效益评估与分析方法,对项目投资经济指标、批准根据的合理合规、概算执行情况、建设进度及综合生产能力、投资收益率及投资控制效果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分析其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相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以促使全面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项目投资经济指标审计。

通过计算项目净现值、现值指数、内含报酬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投资偿还期等经济指标,审查投资效果是否可研报告中预测的经济指标值,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研报告编制的正确性。

1、复核净现值。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和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计算该项目实际净现值,如果净现值为正数,该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量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现值,表明该项目投资实际报酬率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

2、复核现值指数。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与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计算其现值指数,如果现值指数大于1,该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量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现值,表明该项目投资实际报酬率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

3、审核内含报酬率。内含报酬率是指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现值与实际投资额现值,计算其实际报酬率,判断实际报酬率是否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同行业投资收益率。

4、审核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在不考虑现值的情况下计算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实际投资额之比,投资利税率为税前利润加其他应上交税之和与实际投资额之比。

第2篇

一、产权多元化是关注重点

“十二五”规划在论及企业改革、国企改革时明确提出,要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是产权改革问题。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深化和攻坚阶段,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国有资本存量。资产评估作为企业改革改制、产权转让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国有企 业在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实现产权多元化应是评估行业关注的重点。这对评估行业来讲,既是传统业务又是新的机遇。中国的评估行业是伴随国企改革应运而生的,在新一轮产权改革中,评估行业要应时而动,深入研究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鉴证、咨询服务,助推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企业“走出去”对评估需求日益增多

2011年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十周年。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企业“走出去”需要评估行业“走出去”,特别需要高层次的专业人士提供智力支持,提供更多的“走出去企业”和“企业走出去”服务,延伸国内外服务链条,为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尽职调查服务、投资项目评估、境外资产管理等提供专业报告或意见。

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引出新市场

近年来,特别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财政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资金规模加大、渠道和方式增多,企业取得和使用的财政资金是否规范,效果是否达到预期,财政部门非常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持企业并非包揽一切,而是要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和“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源,形成放大效应。要在提高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同时,强化对企业乃至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能力,全面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在此过程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绩效评价非常必要。作为财政工作的延伸,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应承担这一重任。这一市场空间将会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大。

四、企业内控评价对评估行业提出新要求

从2008年起,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按照要求,2011年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十二五”期间将在更多大中型企业施行。这个体系要达到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目标,必须建立内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必要的制度安排,确保内部控制规范落到实处。内控的核心是风险评估,这应该成为评估行业的增长点。与传统的一次性评估业务不同,这一业务是经常性的,也是评估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面。资产评估行业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与评价,以第三方介入的形式为企业内控情况提供客观公允的评价,为监管部门或上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五、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认证需要资产评估行业支持

财政部正在开展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认证体系的重大课题研究,将参照质量认证模式,创新性地研究建立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认证体系,与产品质量认证中的ISO9000类似,要建立认证标准、明确认证程序、规定认证方法以及认证结果的使用等等。通过认证企业财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全面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实现管理创新。随着相关办法的制定出台,资产评估行业要做好人才储备,可发挥专业优势,按照设定的企业财务管理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定期对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这将构成我国评估行业巨大市场空间。

第3篇

一、资产建设全过程分环节实施风险评估,筛选审计工作切入重点

在资产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应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调查编制《风险评估情况表》,对存在高风险的工程建设领域进行辨识,并在审计过程中加以运用。通过评估了解和确立相应的审计风险,实施相应的审计策略和审计工作方法。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当突出对重大投资决策、重要时间节点、关键控制环节、重点建设项目和存在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经过梳理形成资产建设全过程管理的13个环节,加以评价控制。要注重兼顾工作效率及效益性,通过筛选审计工作切入点,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安排审计时间。做到详略得当,高风险的项目和环节重点审计,其中包括立项审查、概算审核、初设会审、施工抽检、招标监督、决算审计和审计评估等环节。

二、总分析审计策略的针对性,构建资产建设全过程分环节操作体系

审计应及时跟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评价和咨询作用,不断优化工程管理阶段性成果,并且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构建规范的分环节操作体系。审计运用的具体主要内容见表1。对重点项目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动态优化项目库存量运用风险评估调查结果,动态地开展工程项目库优化工作。在公司相关的管理层、执行层和实施层分三个层面开展风险调查。公司管理层指公司领导,也是项目建设中的决策者。对这个层面主要评估项目建设的需求性和导向性;执行层指专业管理部室,在这个层面主要评估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和规范性;实施层则是指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单位,对此层面主要评估潜在受托单位的供货和承建的质量及完成能力。要依据风险评估调查结果,并结合公司的当前情况,以及前期各项工程项目的完成和运营实际,联系中短期发展计划,动态地不断优化公司工程项目库,并拟定相应项目审计计划,跟踪做出审计评价。落实资产建设关键节点的审计监督,实施分层规范管理对确定的建设过程关键节点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分为自检、专业检查和审计抽检三个层面执行。每到关键节点,首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结合工程签证单或隐蔽工程记录单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自检结果表。第二层面的专业检查则由工程监理和公司专业管理部室负责,审定工作记录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专业意见。审计部门负责抽检,主要审查工作记录单的合理性及规范性。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其中专门规定了重大隐蔽工程施工前就必须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开展现场勘验,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审计部门也要积极作为,充分发挥监督和鉴证的作用。

三、验证资产建设过程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两级管控开展测试

审计结论的形成需要确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所以该环节是审计运用的关键节点,直接影响到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根据审计运用操作体系要求,首先要实施符合性测试,即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测试样本进行验证,以了解各个阶段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通过运用观察、询问、审查和穿行测试这四种方法测试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执行有效。对符合性测试阶段所形成测试工作底稿,要进行综合评分,低于预定标准分的,视为不满足符合性测试要求,则需开展进一步的实质性测试,切实核实管控效力。主审要依据测试和审计情况,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按照“三级复核”后下发审计意见书,达到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节约工程资金,保障项目经济运维,发挥资产效益的审计目的。整改落实促进资产建设全过程管理,评估优化实现项目阶梯提升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报告所提出的管理不足和问题,逐项梳理排查,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时整改落实,并改进相应的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为下一个环节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同时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反馈审计部门,形成闭环管理,巩固该环节的审计成果。大型单体资产进入运维期后要实施修理费成本和运行成本分项核算,并跟进审计。分析成本费用之间比例的合理性,关注项目投运后发生修理的最短周期,以作为评价资产项目建设质量依据之一。审计部门在资产项目运维期满一年后进行审计评估,包含建设完成情况评估、财务指标评估、营销业务评估、生产能力评估四大方面,形成评估报告,为以后科学决策工程项目筹建提供依据,这样环环相扣、逐项推进,总体优化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

四、资产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审计运用的实施效果

近年来,安徽省巢湖供电公司积极探索电网资产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审计运用,制订审计方案、深入现场、分阶段实施跟踪审计,扩展了审计范围,形成了应用闭环,取得了良好的审计效果。

(一)增强国家专项工程的规范性,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进入“十二五”以来,国家更加注重电力在经济发展中的保障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电力工程,加大了投资力度。电网资产项目的建设规模大、数量多、时间长。特别在特高压工程和农网完善、改造升级等国家重点专项工程资产建设全过程管理中进行审计运用,在过程中分环节审计监督,及时纠偏扶正,改善管理,促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专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加速施工进度、提升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了审计的作用。巢湖供电公司多个资产建设项目获得安徽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红旗奖,审计运用管理成效显著,充分履行社会责任,被评为安徽省电力公司2012年度审计管理先进单位和巢湖市内部审计先进单位。

(二)完善审计流程实现监督前置,大幅提升管理效益

实施了全过程分环节的审计评价,制定规范化的管理目标,将审计的监督职能与咨询职能合力并用,把以前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促进审计工作融入工程建设业务流程中,促使公司相继出台了《电网资产建设审计管理办法》、《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流程》、《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明确了在过程管理中审计的职责及权限,与管理部门齐力共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工程审计的作用也由传统的造价控制转变为包括规范管理行为在内的整体提升,将单一的审价效益转化为综合管理效益。

(三)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了全寿命周期管理

通过有效的审计运用,巢湖供电公司也取得了直接的经济效益。2011年和2012年经过决算审计就直接节约工程投资962万元和1279万元。通过合同审计和设计招标环节的审计,促进节约工程投资1637万元。准确核实公司资产价值,及时转资投运发挥资产作用,确保资产管理账、卡、物一致,同时加强运营维护期的修理费工程管理,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用标准成本作业模板,有效控制运维期维修成本,不但进一步强化了工程全寿命周期管理,也充分体现了审计在电网资产构建中的经济效益。

(四)不断总结提炼管理创新,丰富完善审计工作标准

第4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

2006年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被摆到重要位置。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拟就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一、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

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指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目的的客观要求,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可靠和客观,同时体现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十分广泛:第一类,明确要求必须要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包括IAS 41规定的生物性的资产、IAS39规定的金融工具、IFRS2中以股权支付的报酬。第二类,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形,包括存货(IAS2)、资产减值(IAS 36R)、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和无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LAS 36R、38R)、为出售而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等准则。第三类,可选择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包括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无形资产(IAS 38R)、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准则等。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中采用公允价值的内容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第7号、第8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5号、第16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第24号、第27号、第31号、第37号、第38号,及涉及公允价值的第1号等。可见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不可分割的。一提到会计准则就会使人联想到公允价值,会计上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使资产评估有更大的用途,更广阔的前景。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随着会计理论的发展,资产评估理论也应该与之衔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需要从资产评估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及明确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内容:

首先,有大量市场参加者的市场价格是最好的公允价值参照,是公允价值的良好发现机制,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提供了公正、公开的保护。反之如果存在外在干预将导致偏离公允价值,而最终可能导致交易某方拒绝接受的后果,并可能产生纠纷。即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

其次,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密切联系。第一,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历史成本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指取得资源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在初始确认时,如果是公平交易,已收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通常被认为是公允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新起点确认时,历史成本就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了,即历史成本是过去的公允价值。第二,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有时为了重新确定一项资产的价值即新起点确认时,不可能进行现实的市场交易,只有参照同类或类似的资产(参照物)加以确认,假设该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是公允交易价格,这样才能表现其客观公共性,故在这种情况下的现行成本就被看作是公允价值。第三,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与现行市价有相同之处,反映的都是资产的未贴现的价值。但是现行市价是假定现在脱手而实际未发生销售费用,可变现净值着眼于未来。所以说,如果期限比较长的话,它是不能反映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但只要时间较短、物价稳定,一些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实现净值亦可视为公允价值。第四,现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公允与否取决干预期的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现值分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计量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其中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指在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被普遍认同的基础上所确定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作为唯一计量目标的现值才与公允价值一致。即一定条件下,现值是未来公允价值的体现。

三、财务报告中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中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规定对于厂场设备可以采用成本减折旧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通过评估手段根据市场证据确定,该评估通常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师进行。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如果由于厂场设备的特殊性,缺乏市场证据支持,则可以运用收益途径和重置成本途径估算公允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采用其他估值技术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的实施方式探讨

(一)借鉴国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的实施方式

在英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公司中,评估师(测量师)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公司会计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注册会计师根据评估报告和创业会计师的处理发表审计意见,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专业合作关系,不仅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也界定了各自的专业责任和法律风险。在欧洲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1978年7月欧共体制定的第四号法令,即公司法。该法令第七章第35条规定了为财务报告目的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的规则,对欧洲地区评估与会计业的发展影响深远。在此基础上,欧洲出现了以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专门评估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评估师,比、法、德、樊和爱尔兰发起成立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同外会计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资产评估方面的专家,虽然有这些专家,但审计的过程中是不能为客户进行评估的,这是由于独立性原则的问题。基于这一原则,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有评估专家,但不能自己做评估。一般会计师事务所会要求客户先提供评估的结果,然后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个结果进行审计。客户会请专业的评估师进行评估,对于这样的专业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会从审计的角度给予评价。审计准则要求,当会计师事务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审计人员要评价评估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审计人员并且需要和评估专家交流,以确定评估目的以及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假设是否合理,对所采用的数据也需要进行测试。对于有些复杂的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这些评估专家的工作时一般都要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专家,让他们和客户所聘用的评估专家进行沟通。

目前的会计准则下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公允价值,表明会计和审计工作需要更多的评估专业的支持,对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评估行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协作方式的探讨

在我国参与公允价值估算(复核)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企业内部符合资格的人员;企业聘请的评估专家;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评估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外聘的评估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在我国可以尽量由企业委托合乎资格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工作。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评估)工作,是指对经省国资委研究确定的企业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的工作。

委托审计(评估)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与企业规模、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原则,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对上年度固定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不少于1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12名),且业务收入达到400万元以上,以及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纳入社会中介机构库实行管理。

社会中介机构库随着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执业诚信度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的委托审计(评估)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通过公开的招标投标活动选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投标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具备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省国资委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评估)工作任务;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并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七条省国资委将确定的委托审计(评估)项目及应具备的条件等以公告的形式,在社会中介机构库范围内向社会中介机构发出招标邀请。

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投标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省国资委委托审计(评估)的统一工作要求,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做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一)提供与承担委托审计(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审计(评估)实施方案及保证措施;

(三)项目审计(评估)小组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评估)项目的工作实绩,项目负责人从事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的实绩及经验等)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所拟定的审计(评估)项目费用总预算(包括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评估)准则的需要,确保审计(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在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投标后,由省国资委密封保存,并在评标开始前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第十条省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在对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比较和评价。

第十一条评标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初审,确定废标与有效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评分;

现场统计投标人的评分情况,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当场公布中标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迟报的投标文件;

(二)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四)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五)投标人有其它违法情况的。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向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接到省国资委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省国资委签订《业务约定书》;省国资委同时向企业下达《委托审计(评估)通知书》。过期不签《业务约定书》的,视为该社会中介机构弃权。省国资委将根据第十一条排出的投标人名次,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十五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评估)范围和目的;

(二)审计(评估)的完成时间和要求;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审计(评估)收费;

(五)审计(评估)报告的使用责任;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委托审计(评估)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评估)准则及省国资委有关委托审计(评估)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出具符合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在实施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有权更换社会中介机构:

(一)在投标中有故意隐瞒与投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的;

(二)将所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

(三)中标后,发现该社会中介机构不符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符合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后六个月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约定书》有关费用条款支付相关审计(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被审计(评估)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委托审计(评估)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票等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委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招标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一、无形资产基本理论

与会代表认为:某一项目是否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入对外报告的核算系统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三项判断标准。当前,应当积极并丰富无形资产的计量手段与计价方式,尽量适当引入未来预期现金流折现值以及可比公允价值;应当积极推进核算型会计向管理型价值链会计的转变。价值链会计框架体系的构建,应当紧紧围绕强化价值管理这一主线,分别沿横向和纵向拓展。

就企业家资本产权化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企业家资本的产权化是企业更好地发挥整合资源功能的有效途径,这种产权化需要一系列制度变革、观念变革和价值评估手段的创新等作为支撑。

就知识资本而言,与会代表提出:知识资本是由知识转化而成的,但只有那些回答“knowledge how”和“knowledge who”中最核心的部分才能转化为知识资本。知识资本是由具体知识资本和非具体知识资本构成的,不同类型的知识资本,其积累与补偿的是不同的。知识是企业整个资源体系中最有价值的战略性资源,这就决定了未来最成功的企业将是一种型组织。而学习型组织在获取知识这种新的生产要素时应如同购置原材料一样讲究会计核算和财务规则。只有学习收益大于学习成本时,学习型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才具有财务可行性。

就商誉这一特殊的无形资产而言,有代表认为:商誉的本质是企业单项资产的整合价值。这种价值的大小受到资产的组合方式、人的作用这两个因素的。也有代表提出:商誉产生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不完全契约。传统公司治理中商誉权益分享制度安排具有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并由共同治理者分享商誉权益。

二、无形资产运营与管理

关于无形资产运营与管理的研讨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无形资产的运营、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评价、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品牌战略等一系列问题。

与会代表提出:风险资本与传统资本的根本区别在于投资者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高度稀缺是造成风险资本市场上财务资本稀缺程度远高于传统资本市场的根本原因。风险资本的高额收益本质上来源于投资者的人力资本。风险资本是一种融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声誉资本为一体的复合型资本,其高额收益源于风险投资者的人力资本。

就无形资产的管理而言,与会代表提出:依存于一定的载体、能长期利用并为企业创造价值、带来收益的专有知识,均可认为是无形资产。针对无形资产管理的不和谐之音,即无形资产及其载体在价值计量上的相互独立性,以及无形资产价值形成过程中与其载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这样的矛盾统一体,有必要将和谐管理理论到无形资产管理,构建无形资产的和谐管理模式。

三、无形资产会计与审计

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有代表论证了技术革新的模糊性特征如何产生无形资产的属性,从而有助于探讨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并指出会计原则与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之间不相匹配是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降低的原因。有代表提出,基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环境,应将实物期权列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范围,从而真实地衡量企业价值。

对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理论发展背景、会计计量单位、计量属性和估价以及准则的改进建议等议题提出了诸多独到的学术见解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不符合经济学价值计量要求的现行成本会计模式已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而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的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建立成为必然趋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等于精确性,更大程度上有赖于会计过程和方法的规范性、性和合理性;为了准确地衡量企业的价值,应将实物期权列入无形资产计量范围。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代表们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多种方式方法,对企业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外购正商誉后续处理、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等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于无形资产的披露,代表们提出了无形资产的多层次“彩色报告”构想,以加强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以采取构建商誉表的披露方式,以增强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相关性;在成本收益约束条件下,无形资产会计的对象应该小于企业全部无形资产的外延。

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与会代表认为,无形资产自身的获利能力与无形资产得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条件共同构成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以是其潜在获利能力的全部转化,也可以是其潜在获利能力的部分转化,而且这个空间可能会很大,这就要求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不仅要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其潜在的获利能力,而且要准确地把握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外部条件以及它潜在获利能力可转化为现实获利能力的程度。

就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因素,与会代表提出,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价值,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收益因素、时间因素、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因素、成本因素、转让方式与转让次数、价格支付方式等。还有代表指出:单提无形资产这一概念过于笼统,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评估差异很大,因此,应当予以恰当地分类。无形资产可以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权、商誉和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其中,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又可以分为:有标志性确认物的可确认无形资产和无标志性确认物的可确认无形资产。

商誉是不可确认无形资产,其评估极具特殊性。对商誉的评估需要建立在对可确认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商誉的基本涵义可以从学、学、评估学等三个方面去加以认识,它包含的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和界定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内容;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并且在原有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主要管理人员等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会存在商誉;在资产评估中,可以通过以企业价值评估来代替对商誉的评估,从而解决确定企业产权变更中的成交。也有代表提出,若单独对商誉进行评估,在上则具有不可操作性和不合理性。只有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商誉才能在企业以购买法合并时予以确认,其实际价值取决于合并双方之间的讨价还价。

就管理层收购中的企业价值定价问题,我国多以每股净资产定价,国外多以折现现金流量法定价。代表们提出:企业价值既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也要考虑市场对企业的认同。我国较为理想的选择是采用市价折现法,将企业盈利水平与市场对企业的认同结合起来考虑企业定价。

五、人力资源会计与审计

第7篇

企业内审人员要密切关注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业务审计,防止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舞弊,在审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⑴改制方案是否经过批准;⑵审查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资质,视其有无合法资质;⑶关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⑷通过审计,防止改制企业突击采购、乱投资、乱发钱物、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维护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⑸防止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舞弊;⑹关注核销的资产,短少的资产要追查原因,核销应经国资委批准。问题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二)资产评估时关注的问题

企业内审人员同时还应注意资产评估各环节的工作,以防出现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产权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时应注意:⑴审查所聘请中介机构的资质;⑵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⑶评估的方法是否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⑷是否有政府参与操作的行为;⑸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⑹有无任意压低国有资产的行为;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⑻评估后的账项调整是否正确。

(三)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时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家经济结构的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权益。审查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1、产权转让的方式不规范。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对方开价并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买卖双方产权转让的出售方式,这种出售方式属于定向出售。竞价拍卖是卖方将企业产权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唯一考虑的是价格。招标出售指将企业产权卖给向卖主提出最好条件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从社会和经济方面提供今后使用者购买产权的一定条件(如保证职工就业,不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等)。审计人员应确保企业产权转让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2、产权交易的地点不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产权交易必须全部进场。

过去,一些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因没有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时有发生,暗箱操作难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场外交易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场外交易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场外交易;严禁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

第8篇

有关审计风险的定义比较多,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中定义: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CPA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柯勒会计辞典》中认为,审计风险一是已鉴证的会计报表,实际上未能按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能性;二是在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范围中存在重要错误,而未被审计人员察觉的可能性。而刘开瑞和宣关星认为审计风险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审计主体未能察觉出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的风险;二是审计主体发表不适当审计意见的风险;三是审计主体遭受审计失败可能性的损失,包括狭义的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

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审计不仅具有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而且由于网络财务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殊的风险。论文百事通李闻一认为网络经济的全球化、虚拟化及网络本身的安全性等给审计带来新的风险。全球化对审计报告的进一步重视会对审计质量、审计结论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然会增加审计风险;虚拟市场和虚拟企业的风险比传统企业要大得多,给审计同样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而网络技术的脆弱性、黑客和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管人员的安全意识等对审计也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杨平波认为,网络环境下审计风险包括:1、审计动态取证风险,2、审计内容难以把握的风险,3、内部控制评价风险。但是该文的理论基础是被审计主体即网络公司具有高度虚拟性,网络经营的即时性使得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受到严重冲击,电子货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货币计量形式,现金收付制将取代权责发生制,可变现净值将代替历史成本等,因此使其观点过多的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对网络财务的理解也不全面。

二、网络经济环境下审计风险的特征

由于审计主要是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因此对网络财务的认识很重要。当前对网络财务的定义有两种看法,一种定义是网络财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财务处理的一种不同于电算化会计的方式;另一种定义是网络财务是适应网络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财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前者更多的是一种技术处理,而不是理论重构,在这种基础下,网络财务具有以下特征:

1、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在网络公司,业务的发生和处理基本都在网络上完成的,各业务系统通过与财务软件端点联接统一,大部分账务可以通过网络自动完成,每一笔业务可以通过网络交易的历史记录明确的反映出来,财务人员因此可以通过财务监测而实现其管理功能。同时,财务人员还可以通过做更多的计划和预算工作来加强对企业的全方位管理。

2、实时处理的实现。网络的光速处理速度,使得财务处理可以实现实时化。对于财务数据只能用于总结过去的指责也许会完全改变。

3、财务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现在的财务工作,不论是桌面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都存在大量的重复劳动,而在网络财务条件下,业务的发生通过复式记账原理,会自动达到平衡,原始数据通过网络可以直接生成财务报表,而不用像以前一样,一份同样的原始凭证或者是记账凭证要重复操作多次,财务工作的效率因此大大提高。

在网络经济以及网络财务的特殊条件下,相应的审计风险也有新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网络经济市场主体(即网络公司)的不确定性增加给审计带来的风险。网络公司的经营不确定性是由于网络经济本身的特点所赋予的。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不是凭借有形资产生存的,很多网络公司没有多少有形资产,企业经营的胜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商业模式和采取行动的速度,也就是先发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发的内容可能不错,但是当市场导向改变时,定位在旧的商业模式上的企业就会极大地缩水,而企业的经营胜负也就在一线之间。其次由于网络软件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加快,根据Moore法则,集成电路板密度每一年半就要翻一番,企业只要稍微落后半步,就会被胜者通吃掉。对于如此变幻莫测的被审计主体来说,即使是审计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恰当的审计报告,但是在被审计主体出现问题的时候,出于对股东的弱者保护特性,审计还是首当其冲的,ÿÿ计风险由于客观的经济背景而加大。

2、从网络财务角度,由于对网络无形资产评估入账的困难而导致审计风险增加。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公司的无形资产可能是有形资产的数倍或者是无数倍,这对财务处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无形资产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可辨认无形资产,另一种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等,对于网络基础设施提供企业来说,其专利技术部分的价值可能还比较大。但是对于从事网络商务类企业来说,其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多,而通过提供的服务或内容建立起来的商誉则占据相当比例。但是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入账,这时候一个建立门户网站的企业账面资产可能只有极小的一点,与股东权益极不相配,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但是考虑到部分人会借助对商誉评估之机虚增资本,所以要求会计准则规定准许自创商誉评估入账还值得考虑。对这类无形资产的审计无疑给注册会计师提出了一个难题,对于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入账争议不多,但是这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却不同。会计准则可能会规定某一类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是3-7年,但是到底是3年还是7年,企业和审计人员可能见仁见智。而问题更多存在于顾客忠诚度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自创商誉不允许入账出现的账实不符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情况都给审计带来了难题,审计风险空前加大。

3、为适应网络经济和网络财务而导致的会计准则的变更给审计带来的风险。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生及网络收入实现的确认都不同于以往。在网络商务交易中,由于通常事先没有契约,因而也无法依赖由契约所提供的任何保障,交易之间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凭借诚信度完成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中,现金制可能变成确认收入实现的唯一方式,权责发生制受到挑战。不仅如此,随着网络财务的发展和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将不断作出调整。由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变更速度也会不可避免地加快,因此审计的承袭成分减少,风险增加。

三、网络环境下审计风险的防范

针对以上审计风险的新特征,并根据前文的思路,笔者从理论上(也就是假定网络技术是完善的,不对审计风险产生影响)提出以下防范措施:新晨

1、加快对网络经济以及网络财务的规则制定。2001年实行的《会计法》中没有关于网络财务的规定,相关会计准则也没有关于网络财务的条款,在财务处理时如果没有法律和规则可以遵循,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给审计判断带来较大空间,在较大选择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安然事件后,美国的会计准则被指责规则多于原则,但是在会计准则中不能没有规则和原则。理论界也应加快行动,对网络经济和网络财务在适当的时候给出一个权威的、可以普遍接受的理论基础,以利于政策制定者借鉴参考。

2、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规范管理。无形资产评估在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有时是无足轻重的,作为无形资产的主要形式的专利技术及专有产权,其评估入账比较方便而且也有成文规定。但是在价值管理模式下,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形式增加,而且重要性大大增加,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准则是不适用于网络经济环境的。在典型的网络企业中,无形资产中不仅包括专有技术,而且还包括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管理环境、忠诚的顾客甚至商誉等,而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在目前的条件下都是不能估价入账的,原因是没有适当的评估技术,这必然导致账实不符,因此给审计留下很大的隐患。为了消除此类审计风险,就必须加快网络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技术研究。

第9篇

张家鹤

作者简介:张家鹤(1982.08-),女,汉,辽宁沈阳,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会计师、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财务管理。

摘要:中介审计是银行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对银行监管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但由于中介审计与银行监管在监管目标、范围、质量和深度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银行专业监管应客观认识和审慎利用中介审计结果,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及内控效率作出独立判断,确保银行业审慎合规稳健运行。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介;审计

目前,对银行业的外部风险监管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时,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及公正性,也较常接受外部中介审计的监督。本文所称中介审计是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年报审计、清产核资、验资等,以及银行开展业务所需要利用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银行客户的年报、抵质押物评估等相关的审计事项。

一、银行监管与中介审计的效用分析

(一)客观认识中介审计对监管的可参考价值

1、审计的目标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指出“……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评价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目的可能不同,银行监管机构不应假定注册会计师为审计目标而作出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评价能够充分满足监管目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管理建议书也只是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由此可见,中介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工作目的有所不同,其更关注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银行监管则以风险为本,更注重对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的评价,尤其是一些风险隐患较大,或容易引起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可能对银行业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害的风险及行为进行深入查核和纠正,以防范风险加大或蔓延。

2、审计的质量要求不同。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运用途径的不同,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有松严尺度的不同。如:某市5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向股东及辖区范围相关对象公布的年报,必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根据近3年的情况来看,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年报基本未提出重大调整事项。其中2013年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年报审计中,一家中介机构对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中无年度会计调整事项。但另一家中介机构对该法人机构进行改制前清产核资,所出具的以2013年末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告,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均提出了较大调整,共调整17项,分别调减614.04万元、调增56.33万元、调减670.37万元。由于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年报公布对象对年报的关注度不高,一般也难以深入了解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即使存在该调整而未能审计出来的事项,对中介声誉及业务开展的危害结果也不大,因此,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相对简单,只要未涉及重大的、明显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中介机构基本上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该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需要从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银行监管部门需进行全面查验,特别关注对债权人保护、股东利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承继、审慎监管等诸多方面,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清产核资审计也必须审慎、公正、客观,以反映银行业机构的整体情况,为改制提供依据。

3、审计的弹性空间大。一定范围内会计政策的自由选择权、会计估计政策的运用等情况的存在,使中介审计的灵活度相对较大。如:中介机构对某两家银行业机构增资扩股前进行资产评估,一家机构主要依靠固定资产增值1014.4万元,使每股净值达到 1.25 元,另一家机构自身具有较高的资本积累,每股净值并未考虑固定资产增值因素影响,而达到每股净值1.89 元,如该机构也考虑固定资产增值影响,其每股净值将超过2元,而资产评估的结果,将直接作为定向募股的参考标准。同时,由于该两家机构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其股东较为分散,且对分红收益具有刚性需求,因此在考虑每股净值时,应该考虑扣除刚性分红因素影响,但中介审计对两家机构每股净值的计算并未考虑当年应扣除预计分红的利润,其中一家机构以9月末时点评估,如考虑扣除预计分红因素,将直接影响每股净值 0.15 元。

(二)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的质量

1、中介审计不够全面。中介机构对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年度会计审计一般是3人小组,5至7天即完成一家机构的现场审计并出具初审报告,相对于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现有的资产规模,难以全面客观评价其总体情况。而监管部门对一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全面审计,有时需要几百个工作日,其深入性及全面性是中介机构难以达到的。

2、中介审计检查方法过简。由于审计方法等具有一定灵活性,中介审计人员可能为了完成任务而选择相对简单的方法。如:某中介机构对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审计时,对“其他应收款”科目款项全部明细项目按账龄法进行分类,对各类押金和暂挂的未决算装修款项等,未按照款项实际损失程度和非信贷资产分类核心定义进行五级分类;在对贷款风险分类审计时,对一些关系人贷款以及在借款人在他行贷款已经划入不良的贷款并未进行分类调整。

3、中介审计风险揭示不深。中介审计更多注重事实描述,对相关风险的趋势分析及风险隐患的综合判断往往不够。如:某银行业机构2013年末,前十大户企业中有5户企业主营业务均为煤炭行业,占该机构资本净额的39.3%。但中介审计时,未对该银行业机构贷款投向煤炭行业情况作进一步清查分析,未能充分披露煤炭行业贷款集中度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未能就当前煤炭行业的整体发展形势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也未对该机构煤炭行业贷款风险控制提出建议。而监管部门的信贷检查则对上述几方面的情况作了深入分析和判断,并明确提出其必须严格控制行业集中度及单户集中度,以降低贷款的行业集中性风险。

4、中介审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中介机构的审计,更多停留在对报表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及结构构成分析上,而对其横向分析则涉及较少。如:中介机构在披露借款人授信状况时,未披露关联人贷款情况,且未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和企业借款状况一并披露,未能全面反映借款人总体授信状况及负债情况。

(三)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结果对银行的参考价值

1、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性大。如:某中介机构对某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的法人股东客户资产评估增值3亿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使该企业净资产由负转正,但中介对于评估增值的理由及相关依据并未进行说明,对该项收入及相关财务成果的审计明显存有疑虑。

2、对抵押物评估考虑因素不全面。由于抵押物资产的个体特征不同,中介机构评估参考的同行业同区域同类型资产价格时,也具有较大弹性。如某宗土地,因企业分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由当初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期间经过多次缴费,但由于购买的时间跨度大,未进行公开挂牌,且未进行容积率规划等,使该地价与同地段地价相比具有其个体差异,不同的中介对其估价具有显著差异,最低估值50万元/亩,最高估值达340万元/亩,总价最低估值700万元,最高估值4760万元,两者相差6.8倍,使银行对该资产价值的判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又如:某中介机构对某银行的企业客户抵押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时,据同地段土地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评估定价,实际该土地在取得时,与政府签订了关于税收缴纳、流转限制、转让金优惠等方面的相关协议,直接影响该土地的流转市场及流转价格,其评估的市场价格为12万元/亩,但真正可变现价值只有3-4万元/亩。

3、对企业报表差错项未进行调整。一些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银行客户的报表,也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如: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法人股东报表显示其持有中国银行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后据监管部门调查了解,实为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但中介审计并未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调整。又如:某企业年度利润表中未分配利润值与资产负债表、会计附注中未分配利润值相差3536.47万元,对该明显差错,中介在审计时未进行调整。

(四)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监督和合作的有效性

1、对中介审计的监督不到位。银行业机构未建立健全对中介审计监督履职和中介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的制度,未明确中介机构未尽职应承担的责任,实施中介审计中缺少对流程、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如:某市7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均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但通过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发现,无一家机构的董(理)事会履行了对中介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评估的职责。

2、对中介审计缺乏强制约束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均提出了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但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中介机构审计发现问题和违规事项的主动性较差。监管部门对于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难以进行核查,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导致中介机构在审计中的弹性空间较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3、与中介审计的合作机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但存在报送不及时或者报送的副本对主要问题有所删减等情况。同时,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现场检查等,双方缺乏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难以彼此利用所获得的证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机构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应适时进行“三方会谈”,但目前“三方会谈”实施较少,即使进行了“三方会谈”,其会谈的深度和效率也相当有限,未能真正有效形成银行监管与中介审计对银行业机构风险监管的合力。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中介审计再评估,提高审计公信力。《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评估审计报告、三方会谈等方式,对外审机构传达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管关注和监管意见,对未尽职的审计机构实行银行审计的准入限制,以强化对审计质量的监督。

(二)拓展中介审计外延,接轨监管要求。《指引》规定外部审计仅指外审机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而实际上银行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情况也直接影响银行财务报告质量。建议制定适合银行监管需要的外审执业标准和规范,使审计的重点与监管部门关注的要点吻合,审计范围应涵盖财务信息真实性、资本充足率情况、五级分类质量、各类风险管理情况、内控机制建设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升中介审计质量。《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并从审计委托、审计质量控制及与外审机构的沟通等方面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责任。监管部门可通过对银行公司治理的专项检查、查看银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高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传达对中介审计履职情况的监管关注,从而推动进一步提升中介审计的质量。

(四)利用三方会谈,完善监管合作机制。三方会谈对审计报告具有补漏拾遗的作用,但目前的三方会谈制度在信息提供与运用、协商义务、制约与责任追究以及冲突解决机制方面均无详细规定。因此,需建立完善规范、稳定的三方会谈机制,使监管者与审计师从不同的视角、立场及工作方式对银行进行更立体、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促进监管水平和审计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