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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让本已经为了房子烦恼不已的家庭更加烦恼起来。但是这只是烦恼的开始。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契税该不该征呢?政府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婚前婚后加名的情况属于一种房产的部分赠与,已经构成房产权属的转移。这个理由并非没有道理,但是这种“部分赠与”具有特定的背景,也就是说实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背景下发生的。那么能否和普通的赠与相同,需要认真地考虑才能确定。
正当全国舆论争论不休之际,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尽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此次事件一锤定音。但是依然没有清楚说明该征或者不该征的理由。
这次事件中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契税属于地税,而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税务部门在这次“加名税”风波中有强烈的利益动机,如果“加名税”成立,那么将会给地方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站在中央的角度对此并无太大的利益驱使,也更原因从这项税征收可能产生的效果来考虑。
尽管最后这项“加名税”没有征收,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一项税收的征收或者免征只需要中央财政和税务机关一则通知就解决。西方人在法律领域推重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因为前者涉及到剥夺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后者更多的涉及到强制收取公民的财产。
富兰克林说“人生在世逃不过两件事情,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税收”,尽管逃不过,但是希望不要随意被对待。
>新婚姻法解释的三个焦点问题
关于确认亲子关系: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键词:经费供给;收支挂钩;税收计划;税收经济观
在微观税收实践中,税务部门经费供给模式是决定税收征管成本的重要因素,极大的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贯彻实施。在近年对税务部门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税务部门经费与征税收入实行“挂钩”政策,部分省市国地税部门在行政经费开支方面普遍存在管理粗放、违规列支、预算软约束等问题。以下本文将结合税收成本审计调查,就税收征管成本问题提出几点个人
看法。
一、我国税务部门经费供给体制现状及特点
(一)“财政下拨+比例提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经费的主要供给模式
目前,受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至县(自治县、市、区)均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同时,还在省、地(市)、县(自治县、市、区)税务局所在地设立直属征管分局。现行的两套税务机构除国税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外,地税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管理,其余的人、财、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当前,伴随着我国政府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支出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呈现增数效应。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多少,实际上是由财政需求决定的。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连续10多年保持了高速增长,绝大部分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对税收组织收入来提供可用财力的期望值很高,每年的财政预算多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对税务部门实行刚性计划。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以某省为例,审计发现,1999年至今,该省政府规定地税部门实行“征收经费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政策。2004年起,该省国税部门亦参照实行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
(二)经费供给增长快、结余大是税务部门经费供给的突出特点
近年来“收支挂钩”模式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猛。以审计调查某省为例,该省某区地税局所在地政府制定了4项征收经费补助办法。此外,各区、县、镇政府及街道等单位还根据税收完成情况给予税务部门一些奖励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也参照上述办法安排经费给国税部门。由于近年来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按上述“收支挂钩”办法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6年,该省地税系统经费收入增长率为32.09%; 2006年当地财政预算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76.82%。2002年至2006年,该省国税系统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取得经费增长率为134.21%,2006年取得的当地财政经费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29.54%。2006年,审计抽查的该省14个税务局从当地财政预算取得经费收入占全部经费收入的57.80%。
其次,由于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量大,税务部门经费结余较多。审计发现,2006年末,某省税务系统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47.06%;审计抽查的14个税务局,2006年末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95.34%。2006年,该省国地税部门通过“收支挂钩”政策分别取得经费占部门经费总收入20.67%和74.96%;同年年末,该省国地税全系统累计结余分别占当年该省国税、地税部门全年经费收入的44.29%、50.7%。审计调查表明,目前所实行的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额外可用资金。
二、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值得商榷
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为主体的税务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保证税务部门经费、促进税务事业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挂钩”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基于弥补税务部门自身建设经费不足、鼓励征收完成税收计划等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这种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也衍生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造成税务部门经费来源广、数额大,为征税成本不断攀升提供了资金来源
以审计某省为例。审计发现,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整体水平仍然较高,人均征税成本普遍高于当地人均行政成本。2002年至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的征税成本增长25.81%,征税成本率由2002年的4.09%下降至2006年的2.55%。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人均经费支出是省行政单位人均经费支出的1.81倍,是省财政供养人口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2.01倍。全省税务系统部分支出项目增长过快,其中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等“四费”支出从2002年到2006年增长了65.33%。
上述结果表明,一方面国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与经费结余双双高企,另一方面部门经费支出规模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当初实行经费收支挂钩政策时税务部门经费不足、信息化建设和纳税服务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挂钩”政策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导致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无法彻底执行,影响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在目前经费管理体制下,税务经费来源复杂,管理要求不一,大量经费来自非本级财政,导致税务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的问题。如,地税部门的经费挂钩比例确定的主观性较强,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经费的支出用途,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对这部分经费的支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调查发现,税务部门巧立名目乱发补贴、费用开支比较随意等管理失控现象比较严重、比较普遍:一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情况下,某些税务机关仍然设立“账外账”并将资金大量用于不当支出。调查发现,相当多税务部门向工会、食堂等下属机构和单位大量注入资金并用于自身开支。二是通过税务系统之外的途径开支经费。审计调查发现,在税务部门经费来源渠道多的情况下,个别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将地方财政拨入经费入账,而是将财政资金驻留财政部门或直接拨入有关服务单位直接开支,以逃避监管。三是巧立名目发放津补贴。审计抽查该省的14个税务局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之外多形式、多渠道发放的奖金津贴从2002年至2006年增长143.76%。
税务部门所实行的“收入与经费”挂钩政策,由于税务经费没有完全做到垂直管理,导致大量非本级财政经费沉淀在各级税务部门,年年新增,年年结转,不仅在一定程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为税务部门随意、违规列支经费提供了外部资金来源。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经费供给模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的经费管理,推动依法治税进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体制,改变征管经费的供给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税务系统的这种征管经费供给体制需要在制度机制上予以改进和突破。笔者建议,在对税务部门征税成本进行归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模式,即改变现行的“下拨人头经费+比例提取经费”的经费供给模式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全额下拨”的经费供给模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中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国、地税部门的经费需求应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予以保证,省级以下财政则不需承担税务经费。规范税务部门的资金来源渠道,切断目前税务部门与非本级预算部门的资金分配关系,杜绝跨预算级次分配资金,避免扰乱正常的预算分配秩序,从而达到实现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合法化,推进依法治税基础条件坚实的目标。
(二)地方政府的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转变,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一方面下达刚性税收指标,要求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在此背景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不惜违规征税以完成任务,获取经费;在经济发达地区,税务部门奖励经费数额巨大,成为其违规列支的来源。因此,现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管理直接导致了税务部门经费“收支挂钩”的供给模式。
为此,笔者认为: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以此最终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体现为,计划不准、苦乐不均、情况不明、上下不通。现实情况是,下达计划,政府层层加码,税务级级讲价;组织收入,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有税不收、经济落后地区被逼无税乱收。 地方税收增收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地方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税源结构情况以及当地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逐级下达指导性计划,逐步实现税收计划管理由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基层地税部门在坚持依法征收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重视与支持,不断改进税收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彻底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弱化税收计划刚性,改变过去沿用“基数法”(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确定税收计划的做法,逐步改用“GDP税收负担率税收计划法”(即“该期GDP计划×近年平均税收负担率+应分摊差额+特殊因素”的方法)来确定。同时,建立并完善考核税收执法质量指标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三)确立税收经济观,将征税成本作为经费供给的重要依据
税务部门的税务征管经费直接影响了征税成本,而征税成本的高低是税务机关效率的直接反映,是衡量税务机关成果的重要尺度。长期以来,不少税务部门实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单纯财政思想,将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标准,征税成本只作为税务机关的软约束。
我国于1950年和1985年先后的《中央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国库管理体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改变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建立国库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的机制。近年来,各地对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正在积极进行试点,财政统发工资、国库集中支付、单一帐户体系等工作正逐步推进,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就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
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一、国外的税收立法经验
由于税收执法受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税收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其先进经验可归结如下:
1.普遍化的税务登记,周密的发票管理。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掌握,许多国家采用的方式是进行税务登记。将其作为税收确定程序的起点和前置程序,税收法律关系在此得到初步的确认。税务登记作为一项法律行为,使纳税人的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及时或不如实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134条、135条、136条对税务登记的范围、义务、变更通知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外税务登记的普遍化,与多数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有关。如在意大利,凡年满十六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领取一份在全国范围内独一无二的税务编码卡;印度实行永久账号制度;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均采用全国性登记号码。另外,在发票管理方面,各国都十分严密,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如韩国利用计算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大规模的双向交叉核对,核对率占发票总量的40%,据此控制了增值税85%的税源。
2.规范化的纳税申报,明确的纳税人权利。欧美国家一般实行自觉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制,以此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不论是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按期诚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申报范围涉及各税及与税收有关的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既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征收、查账甚至诉讼的依据,也表明了纳税人承担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同时,纳税人依法享受获得税收法规信息权、纳税事项陈述权、公平纳税权、优良服务权、保密权、申诉权、申请权等税法赋予的权利。
3.专业、严格的税务审计。西方各国税务当局都建立了税务审计机构,配备了专门的税务检查人员,专职负责税务审计工作,而税款征收部门则不参与。因纳税人数量众多,税务审计的范围不可能涉及所有的纳税人,其范围的选择主要由计算机来进行。每件税务申报表经过税务部门用电脑客观打分,来确定是否列入审计范围。一般是分数高、案卷复杂、收入多、减项多、错误多者,列入审计对象的可能性较大。税务审计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即一般审计和特别审计。一般审计主要是对一般税收违章行为进行审计,大多采取抽查方式。特别审计主要是对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审计,通常就是计算机所选出的被审计对象,也包括根据多方面提供线索确定的。如税款征收部门提供的材料;海关提供的材料;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其他人员的检举揭发;从对一个纳税人检查发现另一个纳税人的材料。此外,还有对新开业或关停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
4.严厉的税务处罚和扣押制度。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执行严厉的税收违法处罚制度。一般包括罚款、没收财产以及判刑等,执行也非常严厉,充分体现其严管重罚的原则。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催缴后拒绝或忽视偿清所欠税款,便对其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实施税收扣押。美国的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至25%进行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出的偷税不仅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处以所偷税款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五年。澳大利亚的税务处罚分为欠税处罚和少缴税款处罚。欠税处罚是指税款计算准确并申报,但不按时缴纳税款的处罚,一是征收滞纳金;二是罚款最高不超过所欠税款的8%。少缴税款处罚,一是与欠税一样征收滞纳金;二是处以少缴税款总额200%的罚款。对伪造或隐瞒身份,妨碍税务人员工作,拒绝回答或不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等情况严重的,税务部门可要求法院对违反税法的个人实行法律制裁,一经查实,将处以10万澳元以下罚款或10个月监禁,两罚并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促使公民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维护了税法的尊严,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成功经验。
5.现代化的执法手段。西方国家税收执法手段现代化主要体现在电子计算机应用方面。其表现为:一是有专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二是计算机应用范围广泛。许多国家设置了计算机控制中心,配备了充足的专职人员,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联网,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形成了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如法国财政部税务局设有电脑管理中心,与各地区设立的11个税收计算中心联网。这11个税收计算中心中有6个专门负责处理与增值税有关的数据,另外5个专门负责其他税收数据的处理。它们又与全国的835个税务所联网,每个税务所有若干台计算机,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各种税收的征管工作。荷兰在财政部税务局下设有一个与地区税务局平行的自动化局,负责管理税收自动化系统。荷兰税收自动化局配有工作人员2000多名,拥有663台终端机,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各地税务机关联系,每秒钟可以处理1500万至5800万个信息,大大提高了税收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6.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的中介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国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较好地开展了税务业务和其他有关服务。税务的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化办税程度很高。如韩国税务事务所已遍布全国各地,日本除了开展日常税务业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原来由税务机关办理的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另外,国外一些国家税务的手段也比较先进,如美国各事务所,除拥有一大批精明强干的税务律师外,还有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将各国税法输入电脑储存,并随时更新,使用方便,调阅资料自如,大大提高了税务的效率。在税务管理方面,一些国家,一是法规比较健全。目前韩国、德国、日本等都以法律形式对税务加以规范。二是税务组织机构和资格认定比较完善。另外,一些国家除了具有较强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外,银行、海关、法院等部门与税务机关进行协作,采取一致行动,保证税收执法的力度和效率。
二、国外先进的执法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1.完善税收执法权外部监督体系。税收执法权外部监督体系,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党委、政府的监督;三是国家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四是通过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对税收执法进行的司法监督;五是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六是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七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监督。以上各个监督主体共同构成了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要真正发挥外部监督主体的作用,一方面有待于行政监督法律的立法,通过行政监督立法,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按新的税收征管法的精神,与有关方面共同制定相应的规章,从制度上进行明确,真正使税务机关主动与有关方面配合接受他们的监督。当前,外部监督主体中纳税人的监督非常重要。税收执法的对象是纳税人,税收执法是否正确纳税人最有发言权。要充分发挥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监督的作用,一方面,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法律依据,包括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必须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在依据什么执法,从而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告知纳税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运用现代化的执法手段。税收执法效率的提高还有赖于采用现代化的执法手段来支撑。西方国家都很重视电子计算机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的运用,为税收执法效率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假定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终目的是税收的可持续性发展,那么税源管理和监控就必须反映国家经济的实际情况,必须有利于国家某个时期产业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同时又要降低自身成本和提高效率。根据国外税源管理和监控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笔首认为,税源管理和监控一方面要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工作思路,掌握税源情况,服务于时期内的财政税收;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源深层管理和监控工作,以长远的眼光高度重视税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即通过对税源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为税制优化提供依据,开辟从税收到经济的思路。落实到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实际工作上,主要从以乍几个方面入手:
一、通过优化税制改善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制度环境
科学的税制将从制度框架内为税源管理和监控提供一个好的制度平台,同时,科学的税制也能够及时根据税源管理和监控方面的情况调整其自身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最终形成一个自我完善的税制,进而为税源管理和监控不断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我国税制优化理论上要从完善分税制、合理设计税种和适当调整宏观税负水平这三个方面入手,其评价标准按照是否有利于促进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技术运用和创新。
在实践方面,优化我国税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制改革坚持简明、高效、低税负、广税基的方向,并加强税收立法。这有利于税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也从制度上把税源管理和监控从繁重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第二,优化税制结构,使税制结构及时调整以适应所有税制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变化和分配结构的变化,也就是要实施动态的税制结构理论,使税制结构随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按经济增长规律进行周期性调整,确保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也使得税源管理和监控工作跟上时代的要求。第三,通过税制安排,大力发展税收收入增长弹性系数大的产业,提高经济增长中的可收税源含量,如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更多高质量的税源。第四,规范政府收入机制,深化税费改革,坚持集中理财,以税聚财。做到这点,财政和税收必须按职归位,税收不应行使财政转移支付的职能,否则,就无法做到收支两条线:还要杜绝政府可以通过其它渠道筹集资金,否则就不可能完全依靠税收聚财,税收执法环境就难以根本改善,也从根本上改善税源管理和监控的环境。第五,取消非公平的歧视性税收优惠,降低宏观税负,防止政策性税源流失,也就从制度上减轻了税源管理和监控的难度。
二、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为强化税源管理和监控提供组织保障。
断形势下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执行全国统一的征管业务操作规范,使用全国统一开发的征管软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一级税务局,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地市级和县级税务局,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市级税务局应设立专门负责重点税源户监管的机构,县级税务局直接负责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县以下不再设分局,恢复中心税务所建制。在理顺机构设置的同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实现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职能、统一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征管工作。
三、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水平。
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工作规范化,关键在于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加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强化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对行业知识、法律知识、稽查业务、会计和统计业务以及电脑,操作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
四、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及重点税源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个人和企业法人都由税务机关分配给惟一的纳税代码,明确该代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使该代码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情况相关联,以便建立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控制。方便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使应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距最小,解决目前存在的漏征漏管问题。对重点税源实施档案实施管理是对前者的完善,极大地提高了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效率。
五、建立社会协税护税的保障体系,形成社会监控网络
首先,脱务部门要建立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横向监控体系,尽快与财政、银行、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计算机网络,努力做到信息资料共享,信息快捷,真正做到对税源全面和及时地管理和监控。其次,发动群众参与协税护税活动和偷逃税案件的举报活动,强化税源管理和监控。再次,对税源实行源头控制,扩大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范围,有效地防止税源的流失,降低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成本。最后,采取现金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抑制地下经济的发展,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
六、设计出一套对税源信息传递、加工的规范程序。
加强对从税源管理和监控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的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从而合理确定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稳定和扩大税基,为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创造条件。
七、尽快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税收法律法不仅其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其执行过程也要公开透明,使市场活动的主体能够充分行使知情权,确信竞争条件是公平的、非歧视性的。这就要求尽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即在机构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税务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税务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制度、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便于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盘督、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确何税源管理职责的落实,促进税务系统的谦政建设。
一、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从中国改革放开放初期至今,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一)1984年第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从1978-1982年期间,党的明确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由原来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逐渐演变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机构。
(二)1994年第二次重大税制改革。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我国税制无疑将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
(三)2004年至今的第三次重大税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主要内容统一税制,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
第14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于今年3月24-25在北京举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财税体制改革”分论坛上,亚洲开发银行副行长史蒂芬.格罗夫指出,中国目前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财政和税制方面必须改革,如果不进行的话,对于中国经济未来可持续性会有挑战,财政政策对于减少收入和发展的不平衡是非常有益的,由此可见,税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二、税制改革对企业财务与会计的影响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在增值税会计处理间事件中,姑且不考虑增值税是否是费用处理,参照现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准则,存在一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1、进项税额核算和税收征管的不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994年由原来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改革成“票到扣税法”。
2、会计核算中的交纳税金违背了“明晰性”原则。根据税制规定,企业没有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安排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当月未交和多交的增值税以及月终转入的应交和未交增值税,这导致了“应交税金”科目的杂乱无章。我国之所以要增加“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是更好的区分留抵进项额和应交却未交的增值税,预防两者的因为相互冲突而提前抵税。
3、增加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偷税的风险。增值税发票不单是一般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另外,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新规定的形成,对于企业部分的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影响,部分企业利用这一点来虚开发票,制造虚假的交易现象。
4、账务处理的差异。新税制和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对存货的核算。例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按新税制,在专用发票应表明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而按财务制度,应按照应付金额或者实际支付,来借记“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科目。因此,在税制改革的初期,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时刻关注税制改革的新文件规则,能够及时的调整企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工作,更好的适应税制改革,以免出现差错。
(二)印花税会计处理中的矛盾。在经济活动中,印花税是一种应税凭证为对象所征的税,其包括了签订的各种合同、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等。印花税针对的对象有合同、营业账簿、许可证和权利等。它与其他的税种比较,相对而言,税率明显要低很多,税负也轻,有着积少成多、广集资金的财政效应。
(三)税收申报会计报表的差异。在新条例的报表中,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视为销售收入的以及应当被确定为当期收入的都属于“销售收入”所谓的视同销售指的是会计角度来说不是销售核算,但在税收角度确是销售,是一种缴税金的商品或者劳务的转变行为。在过去的旧报表中,“销售收入”包括的是企业基本业务收入,像出租、委托加工、销售、转让资产等都视同销售收入,新税法的形成拉近了税收和会计之间的收入距离,简化了纳税人的核算工作。在新申报表中,纳税人产生的现金扣视为财务费用,销售退回和其他的折扣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在旧申报表中,现金折扣在“销售收入”项下扣减,减少因税法规定不清晰而产生的差别。在新条例规定的报表里,销售收入指的是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以及广告费等扣除的基数,避免了旧报表里相关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等等基数的混乱。从而有效的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增加效益。
总之,税务会计形成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税制改革时间还不长,新学科的创建和完善也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因此,要设置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还需要广大的财务工作者长期的不懈努力。
三、企业财务与会计适应税制改革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财务监督体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制度的安排下,它约束和监督了企业各个委托层次中的财务活动。由此可见,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了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健全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和改进监督方法是发挥企业财务监督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提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1、认真学习新税制。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抓财务管理,还要清楚经济事项,当好领导的参谋长。因此,会计工作者必须掌握新税制度相关知识,熟悉它和企业的利弊关系。
2、强化会计的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新的税制对企业会计核算做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实行增值税是建立在较高的会计核算中,假如会计核算结果的不精确性,那么每道环节中计算出来的增值税也相应不准确,很难达到预计中的结果。
[关键词] 合资铁路;基建投产;财务衔接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2- 0025- 02
合资铁路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财务管理既不同于现行的国铁财务管理,也不同于地方一般公司的财务管理,尤其是基建投产初期财务管理更为凸现。下面,笔者针对合资铁路基建投产初期财务衔接部分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供参考。
1 规范会计核算,如何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合资铁路开通运营后,一方面基建验工计价、财务结算、建设资金拨付还在继续,基建会计事项还仍未结束;另一方面运营成本费用、运营资金收付开始发生。合资铁路公司面临着如何在基建、运营并存时规范会计核算、严格区分资金款源、确保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能够有序衔接。
1.1 是否分账核算
合资铁路开通运营时就需要核算运营会计事项,而此时基建账一般还未结束。实践工作中,有些合资公司选择分设基建账、运营账单独核算,有些合资公司选择合账核算。考虑下列因素没有单独开设运营账簿,建议选择合账核算:
(1)合资铁路公司既是项目建设单位,也是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作为一个企业需要对各股东方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含基建、运营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分账核算,则需要在单独编制基建报表、运营报表基础上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了工作量。
(2)基建和运营仅是公司经济业务活动中2个不同方面,并非2个完全独立的核算主体。
(3)合账核算只需开设一套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而分账核算需要开设2套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合账核算方式下系统维护工作量较小。
1.2 是否分设基建、运营银行账户
根据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应分别开设基建、运营银行账户,严格区分建设资金、运营资金,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且仅用于本项目建设,否则基建资金和运营资金放在一个银行账户存储,难免会出现误用、错用、挪用建设资金现象。
2 如何合理、合规暂估资产入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手续。对于铁路建设项目而言,铁路建成通过初验开通运营即标志着固定资产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办理暂估资产入账手续。
目前较为明确的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时间节点——即为初验合格日,但暂估金额计算依据规定较为模糊、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而如何合理合规确认固定资产暂估入账金额关系着企业资产真实性、完整性,也关系着企业损益结果的确认,这将直接考验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给实践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为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在初验合格时暂按财务会计中确认的验工计价额加上各项摊销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价值总额,并据此计算每期会计折旧额;然后每季度加上本期财务会计中确认在建工程数重新暂估,以逐步减少暂估额与最终竣工决算额差异。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合同额为基础重新计提折旧额计入税前扣除额,与会计确认的折旧额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
3 积极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利于合资铁路公司长期发展
3.1 落实纳税地点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精神,税收征管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的方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合资铁路是新形势下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主要特点是引入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一个合资铁路公司的股东可能很多,加之合资铁路经营本身存在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特点,在何地纳税将会对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正是合资铁路公司涉及的各地方政府比较关注的现实问题。
例如:沪宁城际铁路是由铁道部、江苏省、上海市联合投资建设,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在沪宁城际铁路开通初期,公司上海股东方代表地方政府向公司提出,应按合理分配比例(按客发、营业里程或投资比例)向上海市税务局缴纳部分运营税费。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公司只能属地向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缴纳全部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不能向上海市缴纳相关税费。为此,公司积极向各地方股东、税务局解释相关国家法规,并建议江苏省、上海市联合向国家申请政策,通过财政收入转移方式解决相关争端,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随着大量合资铁路投产运营,诸如此类问题将层出不穷,如国家不明确相关处理办法,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参与合资铁路建设的积极性。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地方政府向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或出台合资铁路税收管理专项政策,或出台合资铁路税收收入省际间财政转移办法统一解决全国各合资铁路公司税收分成争议。以优化合资铁路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铁路建设的积极性,利于合资铁路顺利发展。
3.2 明确合资铁路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目前,大部分合资铁路公司采取委托运输模式,通过取得线路使用费、接触网使用费等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从表象上看属于出租资产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出租资产收入应按5%缴纳营业税。
为此,应积极向主管税机关沟通、解释:合资铁路公司和受托铁路局两者联合完成运输任务,公司所取得的线路使用费、接触网使用费属于联合运输分成收入,不属于出租资产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3%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3.3 充分利用和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合资铁路自有资本占投资规模比例较低(一般不足50%),因此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债务性融资需求量较大(如巨额贷款),为合资铁路公司以后经营过程中带来了巨额利息费用负担。合资铁路开通运营初期,因线路质量、客货源等原因,运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创收能力不足,又需承担巨额利息费用,致使合资铁路运营初期经营困难,所以充分利用和积极争取各项财政和税收优惠,对合资铁路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3.1 充分利用已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对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规定: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资铁路公司在开通前期,就应同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沟通磋商。运营初期,专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取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3.2 积极争取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关键词:中东地区;税收;管理
一、较低的税率,以及随意的征收方式
较低的税率,以及随意的征收方式,是中东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比如对于石油产品,2002年的税收只占其国内收入的5%,虽然非产油国增加到了7%,但还是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例如,德国39%,意大利41%,英国37%。主要的原因在于中东国家政府收入来源更多依靠的是收取租金。石油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利比亚政府的财政石油收入占了大头,而埃及则是从苏伊士运河中牟利,而非洲其他更贫穷的国家则依靠外国援助。总的来说,只有不到20%的政府收入是来自于税收。税收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因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非民主的政权可以在位这么长时间。政府可以通过非税收收入来补贴人民的方式来为自己赢得声誉,也能控制和降低物价水平(就如伊朗一样)。高额的税收会让人民对于政府花费产生疑问,18世纪的美国革命,17世纪的英国革命,都出现了因税收而产生的政府和民众的争执。高税收促使民主和政府廉政,相反,低的税收则造就与腐败。这种税收的形式也影响了政府支出的透明性,通常来说,中东政府依靠间接税收,货物,服务,海关,而非对政治敏感的直接征税。根据联合国的报告,2006年,直接征税占了政府收入的不到6%。这种税收的结构也让公民对于政府的约束力降低,直接的征税让人们明白政府的口袋里的钱来自于人民,但在阿拉伯国家,主要的税收是通过销售,海关等隐藏在价格中的方式间接征收的,这中税收削弱了政府财政和支付税款之间的直接关系,也削弱了公共对于政府的督与约束。”但是税收也并非仅仅意味着增加现金,一个国家的税收方式也告诉我们其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本地居民职业收入课税
居住在中东地区的所有个人都有义务根据他们在全球的收入交纳所地税。例如在土耳其有住所或是一年度内在土耳其不间断居住超过六个月的都被视为是土耳其的居民。部分外国个人(例如科学家,新闻工作者和教授等)在土耳其居住超过6个月,以执行特殊和短期性业务的,不被视为是居民,其应缴的所得税也仅根据他们在土耳其的行为收入计算。公民是最基本的当地居民,除非他们可以出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所有为在土耳其常驻的顾主工作的员工都记录在地区薪水目录中。由顾主方上缴税金,费用及有关税项这些建立在员工所得基础上的金额,员工则得到扣除这些以外的净额,解释如下:
1.职业收入的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包括在中东地区的各种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所得。住房,家居,子女教育和其他津贴也被认为是应税利益。
2.其他由雇佣合同产生的应付款项
社会安全基金,由个人雇员和雇主支付,按照报酬总额的百分比上缴,是可扣除费用。目前,办公室雇员上缴的税率为14%,雇主的为19.5%-25%,其最高收入上限为每天54,597,215里拉,有效日期为2002年7月1日到2003年3月31日。
义务失业保险,雇员、雇主和政府都有义务按月为社会失业保险做贡献,分别根据薪水总额上缴1%,2%和1%的税金。其最高收入基数上线为1,637,916,450里拉,而高于此数量的收入不计入缴税基数。对于雇主和雇员双方,这部分的税金都是可扣除的费用。
薪水录印花税,按照薪水总额的0.6%的税率提取。
2.间接课税——增殖税
商品和服务的传输需要交纳增殖税,其税率是在1%到40%之间不等。最常规使用的增殖税税率为18%。应付增殖税以本地采购和进口额为基数,为输入增殖税(或购买增殖税,即可抵扣税额),而以销售额计算的增殖税为输出增殖税(或销售增殖税)。输入增殖税与输出增殖税相抵消的余额即为企业在呈报的增殖税申报表上的金额,每个月的申报应在下个月的25日提交。如果输出增殖税多于输入增殖税,那么多出的这部分即为应上缴到有关税务局的税金。相反的,如果输出增殖税少于输入增殖税,那么这个余额可以累计到下个月继续抵扣以后的输出增殖税。除去出口业务以外,节余的输入增殖税不以现金的形式退返。
为生产加工用途而购买的机械和设备,经由投资鼓励认证后,可以免除增殖税。
特别消费税,形成并实施于2002年8月1日,应交纳此税项的商品包括以下四类:
燃料,天然气,油,溶剂及派生产品。
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摩托车,飞机,直升飞机,游艇,切割机。
含酒精的饮料,香烟和其他烟草产品,可乐和不含酒精的饮料。
精品,裘皮,枪支,大型家用电器,其他电器,投币机。
随着特别消费税的形成,16项不同的税项、资金和费有被废除。共207种不同类 别的商品需要交纳此税,上述四类各有不同的缴税基数,税率也是在0.05%, 1%(飞机,直升飞机和公共汽车),和212%(含酒精的饮料)不等。
三、结语
现在,整个中东地区都在谈论着税收收改革。沙特阿拉伯第一次就外藉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税法草案。科威特已将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请立法,黎巴嫩从2002年2月1日起开征了综合增值税。埃及已将消费税扩大到零售商,并考虑对统一税法与税务机构进行深远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朱玮琼:论国际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之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0.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服务;税收管理;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工作,是当前各级税务部门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企业服务外包的思路,对税务管理中的一些非涉税事物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推向社会,通过社会化协作,整合内外资源来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门形象。基于此,本文就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做一探讨。
一、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范围广,管理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税源管理与监控难度与日俱增,相对于基层税务部门而言,现有征管力量明显不足。
(二)工作事务杂,人员压力大。当前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思想压力大。税源管理、税收执法、业务学习、行风评比、维稳等各项工作纷繁复杂,应接不暇,且纳入考核与奖惩挂钩,使基层人员的思想始终处于紧张状态。
(三)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紧缺。目前,基层税务人员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各类专业人才奇缺,尤其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计算机技术、文秘宣传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四)经费来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普遍存在经费吃紧的问题,上级拨付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外已所剩无几,随着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补助逐渐减少,经费开支面临很大困难。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如何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服务外包的概念及意义
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的核心优势,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业务外包具有两大显著优势:第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核心业务上。根据自身特点,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某一专门业务,从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第二,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实施业务外包,企业将集中资源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专业公司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更经济地完成某项业务的技术和知识。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强化了组织的柔性和敏捷性,有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看,税务部门在服务和管理社会化上还存在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形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助和市场资源,将税务系统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项目,委托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专业机构管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通过把一些不涉及执法责任的服务性工作推向社会,可以大大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工作负担,吸引社会力量协税护税,同时也直接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是他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日常巡查、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专业性工作。
(三)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由于社会机构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更具客观公正性,让他们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纳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有利于缓和内部矛盾。扩大税收服务外包,可以将一部分税务管理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通过以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协助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节约资金,大大减少系统内部的资源耗费,降低管理成本,确保税务部门将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上。
四、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广、事情繁琐、工作量大,但离开哪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机关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推进,对后勤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对而言,国税部门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知识跟不上,节能意识、成本意识、效能意识欠强,管理盲目性大,服务成本高,专业化程度低,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对此,可以尝试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扩大外包范围,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后勤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逐步推进信息运维社会化。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已经形成了覆盖全系统的硬件网络架构。拒不完全统计,目前国税部门正在使用的系统软件多达28个,涵盖了税源管理、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个应用系统都需要定期优化升级、权限设置、信息同步、数据备份等日常管理,众多的应用系统加大了信息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实际工作中,我们因专业人员少、后续培训少等种种原因,导致我们系统内部信息人员队伍不稳定、技术落后等,一些深层次的技术问题只能聘请专业人士来解决。因此,我们除了在计算机设备采购、网络服务等传统领域与专业公司加强合作外,还应把系统软件支持、应用软件及设备维护等全部纳入外包管理范围。进一步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降低运维成本。
(三)逐步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一是办税受理社会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在优化办税服务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加强办税厅建设,并将一大批业务骨干充实到办税服务岗位,好费力想打的行政和财力资源,为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办税服务上普遍还存在着质量低下、成本过高、形象不佳的问题。随着办税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推广,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落实,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办证、咨询、申请、购票、抄税、报税”等涉税事项已经程式化、标准化,其实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全可以从社会上聘任一些年纪较轻,文化水平较高的大学生,经系统培训后从事前台服务受理工作,既能改善服务形象,又能置换出部分税务干部,加强税源管理力量,拓展个性化服务,而我们只需配备少数人员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二是服务评价社会化。充分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目前,我们在纳税满意度调查上通行的做法是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纳税人、召开座谈会等,从反馈情况看,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国税工作评价良好,反映问题寥寥无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处于被管理者的角色导致纳税人不敢讲真话。税务部门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组织和实施满意度调查,只有这样才能真实了解税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服务指明方向。
(四)逐步推进税收管理社会化。一是依托社会力量强化涉税签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纳税事项的参与,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的签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所和财产损失的签证方面发挥作用,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二是依托社会力量深化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运行中也日渐显露出各种矛盾与不足。为了避免业务尺度把握不一,内部监督不足等问题,必须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外部检查。三是依托社会力量加强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税收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是很难做出公正的评估判断,所以风险管理评估必须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
总之,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实现并全面推行,但这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从现在起有所准备,并积极探索,达到减负增效统筹兼顾的目的,推动税务工作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峭羽.完善我国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3(07).
[2]张怀海.论社会化纳税服务[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