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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的政策

时间:2023-10-08 10:25:16

导语:在关于托管的政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于托管的政策

第1篇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确保市政府、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今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的顺利完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1999年内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17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3号)等文件,规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2000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仍可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贷款期限

    各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三、各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后,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满足个人贷款需求,在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全市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否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均可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申请个人贷款。

第2篇

摘要:伴随着煤炭开发的开放搞活,电力、化工、钢铁与煤炭基础行业的不断渗透,原来的非煤企业在煤炭开发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对专业化团队的需求也表现得更加强烈。本文通过对煤矿专业化托管的理论探讨及实践总结,提出在高危的煤炭资源开发市场中,应更广泛的推动投资经营权与管理权两权相分离的托管经营模式,实现煤炭的专业化管理跨行业的规模化经营。

一、问题的提出

十后贵州省出台的全省第二次资源整合政策,与山西、河南的煤炭资源整合政策除了在规模方面的统一性外,存在不同的一个明显标志是整合主体企业性质的多元化。目前电力驻贵的央企中电司,开发5个煤矿项目,组建了自己的能发公司,虽然决策层基本是资深电力专家,执行层可谓是高薪聘请的各路英豪,但无法形成核心,团队没有执行力,因此煤矿管理很不理想。但像贵州的监狱管理局投资煤矿14年不见效,交由永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托管以来,年年收入过亿元,树立了双赢的合作典范。让我们的企业在走向多元化经营的同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一个问题——煤矿管理。

二、贵州省的煤炭资源及开发现状

贵州煤炭储量丰富,对于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贵州煤矿构造相对复杂,不宜建设大型矿井;高瓦斯突出煤矿比重较大,开采治理成本高;喀斯特地貌决定交通运输条件困难。目前煤矿数量超过1700对,年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小矿目前占全省煤矿总数的比例超过80%,产量占全省原煤总产量的70%以上。本省骨干煤炭企业却较少,规模企业仅有盘江、水城两家,且年总产量不超过3000万吨。随着开放搞活,兖矿、徐矿、川煤、湘煤等原国有煤炭企业,中电投、国电、华电等非煤央企及湖北宜化、恒鼎、大西南等上市或民营公司加入,投资及开发能力空前提高。整合后的公司也不下100家,由于公司背景复杂,管理参差不齐,不仅是影响效能的发挥还会给企业发展留下安全隐患。

三、煤炭托管的意义

3.1托管的概念

企业托管经营的涵义:所谓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全部或部分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有偿经营, 明晰企业所有者与受托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 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3.2 托管经营有其特有的优势。

首先,托管经营是企业法人将其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交由外在于企业的利益主体有偿经营, 使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的利益中有机结合;其次,企业资产的增值是企业托管的根本目的;再者煤矿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为了降低风险,就要提高规模,为了化解风险,股权多元化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管理就必须实行专业化,非煤行业选择投资煤炭,托管将是其明智选择。

3.3托管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在煤炭行业,山西省在酝酿煤企第二次改革时,于2007年3月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首次提出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讨论稿)中要求: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以协议方式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托管。

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十四部委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指出: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第一次在部委级文件中确认了托管这种方式。

3.4煤炭托管的实践

托管已不是什麽新鲜事物,酒店行业的连锁经营,金融业的信托业务林林总总。煤炭板块中煤科总院成立天地华泰管理公司在内蒙托管电力及基金公司煤矿突破千万吨大关,原徐州矿务局在内蒙托管香港中华煤气公司煤矿,在山西省,河南义马煤业公司设立了晋义管理公司采用参股或直接托管方式管理地方小煤矿,形成300万吨/年生产能力,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在贵州省,永贵公司托管监狱局轿子山、安顺煤矿,年上缴利润过亿元,已成规模。兖矿是国内既有实力又有规模的煤炭企业,在贵州也在探索部分项目实施托管。

“把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管教”是现代社会家庭,为适应社会竞争的一项明智之举,把自己的项目交给专家打理,尤其是高危风险煤炭项目,也是必然选择。

托管公司既然是公司就要有相应的资信和能力,政府要规范托管就需要明确规则,使托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像山东省提出的只有国有才有托管资格,就有与市场规则相悖之嫌。

四、煤炭托管在贵州的现实意义

贵州省大型的国有煤炭企业产量不到总量的20%,远远低于全国65%的水平。贵州省资源整合工作已经在紧锣密鼓进行中,贵州的电力、化工、房产即将成为整合主体。但对于初次踏入煤炭高危行业的非煤企业,整合后的管理将成为主要矛盾,要实现政府提出的,把贵州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这一目标,就要在资源的开发管理上下工夫,对于非煤走托管之路,是前面几个企业实践的忠告,是捷径。提醒整合后的非煤企业把管理权委托给专业化管理公司不走弯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结语

通过浅谈煤矿管理专业化托管,相信对于煤矿企业管理会有一定借鉴意义,尤其是进入煤炭行业管理的非煤企业,更会具有非常好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3篇

强基层政策多样

各地政府部门可谓在鼓励医生下基层的政策上各显神通,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多点执业”模式。医生多点执业是指医生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生外出会诊。有关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也许是新医改后出台较早的文件之一。2009年9月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生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特别指出,医生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2011年7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从文件名就可以看出,这次主要是“扩大试点范围”。

最新一个关于医生多点执业的文件是2014年11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社部、中医药局、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在某些方面规定得更细。如明确医生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执业医师的资格,提出探索备案制管理。但对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还是“一般不能”。对医生多点执业实行“合同管理”,但仍需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协商一致”,也就是“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在国家层面积极推进的同时,各地探索也没有停止。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宣布,北京市从8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多点执业门槛,医生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申请材料中,不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院同意证明。

准备在医生多点执业方面大干一场而领跑的深圳市经历了几次“暂停”后,终于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内先行先试,全面放开医生执业地点限制,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不过,申请多点执业的医生仍需获得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

第二,“医联体”模式。在多点执业不懈探索的同时,另一种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医联体”模式也没有闲着。所谓医联体,是指将一个区域内的二、三级医院,社区医院甚至乡村卫生院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医疗联合体。其建设背景是推进建立大医院带社区的服务模式和医疗、康复、护理有序衔接的服务体系,构建分级医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促进分工协作,合理利用资源,方便群众就医。北京、上海、湖北等地都进行了很多探索。

据人民网2015年1月29日报道,北京市共建有医疗联合体30个。设想的医联体模式是在医联体内,普通疾病患者可先就近到社区首诊,需要转诊的危重患者可以走绿色通道,转诊到二级或核心医院就诊。康复期患者再转回社区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核心医院也可派出专家到社区坐诊,在帮助基层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社区居民也可在家门口享受到三级医院的医疗服务。据媒体报道,湖北、无锡等地实行“医联体”后,社区医院不再门庭冷落。然而,医联体也面临成长的烦恼。

第三,“县镇一体化”模式。县镇一体化是陕西省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招数”,其探索始于2011年。2010年12月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做法是,按照“三个统一、三个不变”的要求,把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服务连为一体,建立起互为依存、优势互补的协同关系。“三个统一”是指人员统一管理、财务财产统一管理、医疗业务统一管理,“三个不变”是指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不变、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和任务不变、财政投入供给机制不变。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管理权限并入县级医院,从而镇卫生院人员与县医院人员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选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同时,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由县级医院统筹使用调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分配制度适当向乡镇岗位倾斜。这一做法先在46个县试点,至2011年年底经评估后在全省推广。到2013年5月,陕西省出台《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意见》将起初设计的“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为“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似乎表明县镇一体化的“主体”由“卫生”转为“医疗”,由“管理”转为“服务”了。

第四,“全面托管”模式。浙江省在推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方面,更倾向于力促“名医扎根基层”。2013年6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全面托管”,包括鼓励各类三级甲等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全面托管式合作办医模式,以管理、技术、人才、信息等为纽带,实现城市医院的人、财、物下沉流动。条件成熟的可进一步进行纵向整合,探索医院集团化运营模式。在“托管”模式下将城市大医院人才引向基层。要求城市医院要广泛动员,优先选派素质好、业务精的人员到基层工作。派出人员担任托管医院院级领导和临床科主任的,其在下派医院的工作时间由医院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为保证托管的积极性,明确“经双方协商,城市医院可按不低于托管医院业务总收入3%的比例收取托管费用,该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为调动派驻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派出单位在内部分配中应向派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派驻单位也可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目标是,2015年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覆盖全省所有地市;2017年,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形成,城市医院就诊压力趋于缓解,就诊秩序明显改善。

基层“弱”的背后

尽管各地的探索从未停止,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关键问题在于,政府未能做到该放手时就放手,政策的着力点不对,也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第一,该松的手没松开。如多点执业始终把第一执业地点同意作为前提,医生是单位人的观念始终萦绕不去。因此不管在执业资格、执业地点、执业方式等方面做多少改变,都只是改良而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缺少如北京逐步取消医生编制,深圳“统一注册、全市通用”这类的“真”改革。

第二,着力点没有找准。纵观四类举措,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医”上做文章。如推动多点执业出了很多文件,但始终没有离开谁可以多点执业;在执业地点方式是三个还是不限制,是同城还是放开;是以合同制还是其他方式等。而在医联体、县镇一体化方面,也还是在上下级医院之间拉来扯去。浙江的“全面托管”尽管提出了“利益共同体”的思路,但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调动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的积极性,还不得而知。而这形形的探索,似乎却未能触及导致医生下不去的四大根基。

一是薪酬制度。1993年工资制度彻底取消了专门给边远地区设立的“地区津贴”以及在基层工资享受的浮动一级工资,工作一定年限后可以浮动转固定并再上浮一级,尽管那时候一级工资不多,但政策导向意义明确。2006年工资制度进一步撕裂了这一裂痕,不但没有这种“导向”而且“地区津贴”反而是越在大城市越高,即使在同一城市,市级单位比区级单位高。直至今年,在“基本工资改革”过程中设立了“基层(乡镇)工作津贴”,也就是给在乡镇工作的人增加“基层基础工作津贴”200元,在乡镇每工作一年再加10元,如果在基层工作10年就可以每月额外领到300元的工作津贴。尽管不多,但导向正确。

二是人事制度。近乎僵化的人事制度,极大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一种“历史”赋予个别人的“人事调配权力”在利益享有者手中坚不可摧,不但在改革中纹丝不动,而且正在进一步强化,其中浸着太多的利益与腐败。

三是职称晋升制度。由上面的人制定、上面的人评价,使得基层工作者在不适用于自己的“游戏规则”里屡屡出局,于是只好选择离开。

四是医疗机构等级制度。其不断逐级强化使得基层医疗机构在患者心中的认可度不断降低,也使得医务人员的事业平台越来越窄。加之新医改以来的一些政策偏差,如基药制度、收支两条线等,不但不利于促进医师下基层,反而加速了基层好医生的逃离。

第三,市场作用未能发挥。在轰轰烈烈的新医改大潮中,政府一直很忙碌,市场却很悠闲。在推动医师向基层流动的四类模式中,至始至终只看到政府的身影。这种政府一厢情愿地把实施主体与市场排除在外的做法显然很难起到作用。比如“医师多点执业”未能考虑到医生群体的现实困惑;“医联体”没有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强行安排“结对子”,就像包办婚姻;“县镇一体化”没有考虑到“县”与“镇”的差距以及“镇”为什么衰弱的根本原因;“全面托管”有多大的可行性,而不应只是制造新热点来吸引注意力。所有改革如果不重视市场的作用,不通过建立规范的市场化体系去推动,单纯靠政府这一只手,很难取得实效,尤其是包括人力资源的调配方面。近日,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出台政策采取强制措施鼓励执业医师进社区服务,与职称挂钩,若在考核中有违纪现象严重者加以撤职处分。看来,政府也是急了。

政府出招 市场发力

“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是新医改的三大根本举措,然而6年多来,效果却并不显著。而在强基层方面,最难也是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吸引优秀医生下基层。这里的下基层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是自觉自愿而不是迫于政策压力。因此,需要的是政府出妙招,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将其余的交给市场来发挥其作用。

搭好台子,给予医生一个事业发展的平台。这里所说的”台子“,既包括基础设施硬件,如用房、基本医疗设备等,也包括软件,如先进科学管理理念的培养,专业能力建设的持续跟进。

合适的薪酬,赋予医生工作的价值性。薪酬体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既包括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增加总额吸引好医生去基层、留基层,又包括绩效激励体制的建立,即在业内与业外、院内与院外,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也应给予基层医疗机构对自己的收支结余部分拥有更多的支配权。

第4篇

关键词:国有托管企业 企业托管中心 “瑕疵”资产 权属

国有托管企业是指国企改制后,被国家以各种方式托管经营的困难企业、关停企业、壳企业等各类已退出市场的劣势企业,又称改制遗留企业。这些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过30多年的积累,已成为国企改革的难点。为避免因没有或无法妥善解决劣势国企改革问题,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等现象发生,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以解决这些问题,企业托管中心就是其中一种管理模式。

青岛市政府借鉴成功的管理经验,设立市属单位——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实行“托管中心—托管组”双层组织构架,企业托管中心对托管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关闭注销、留守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托管的全局性工作;托管组受托管中心的委托,负责几个或数个企业的托管工作,具体承担资产债务处置、退休内退人员管理、司法应诉及企业销号等事务性工作。[1]让新旧企业彻底脱离关系,使新组建的企业既不背任何包袱,充分发挥托管中心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减震器、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

一、青岛市国有托管企业存量资产现状

目前,国有托管企业剩余存量资产大部分为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不良资产。主要包括:各类长期难以收回的应收债权、股权、废旧机器设备、土地和房产等资产。

这些资产根据盘活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净”资产,这类属于权属清晰的可利用资产,如废旧机器设备、闲置的房屋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后,基本上都能通过出租、出售等方式盘活变现,可以挽回部分损失,基本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类是“瑕疵”资产,这类属于权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确,现行政策法规环境下难以处置的资产,主要是指长期难以收回的债权、股权,盘活变现难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由于历史原因,“瑕疵”资产的管理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盘活难度很大,有些资产在保全上都存在问题,更别说是保值增值了,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正因如此,“瑕疵”资产的管理才成为托管企业工作的重点。

二、“瑕疵”资产管理的瓶颈问题

(一)权属不清是“瑕疵”资产管理最大的“瑕疵”

这个问题突出体现在房产、土地类资产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证件(房产证或土地证)缺失,法律权属不清

这种现象的主要成因如下:因当时政府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完善,造成部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等手续不完整;有些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有的企业实际占有使用主管部门的房产土地,或主管部门实际占有使用企业的房产土地,当时都未进行规范的资产权证变更;部分企业存在划拨土地、购买集体无产权证的土地、购买或自建的自管房,由于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或在办理过程中手续不齐全,后来又由于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破产注销或长期关停,几十年来无法办理房屋土地的权属登记。[2]以上状况导致这类资产的国有性质被抹煞,部分资产甚至被社会上的有关人员无偿占用,长期不能收回。

2、资产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权属不清

这种现象的主要成因如下: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时,被民营企业收购,部分厂房土地两证齐全,但没有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也没有相关的出让证明或权属转移文件,致使这些房产、土地一直被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无偿使用;还有部分房产由下属单位承建,建成后,资金未及时结算,资产长期账外管理,时间跨度较大,加之主管人员变化频繁、企业破产倒闭,造成情况不明、责任不清。[2]以上问题导致了该类资产的管理难以到位。

(二)处置难是“瑕疵”资产管理的突出瓶颈

“瑕疵”资产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管理上比普通资产要更加复杂,成效甚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贬值严重,账实不符,导致处置时估价难,要求高

原部分国有企业的会计核算手续不全,对国拨地、购入集体无证土地、自管房等资产没有入账处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由于形势混乱,人心不稳,导致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也未评估、房产移交其他部门管理未做账务处理;会计账簿被查封、账目不清;机器设备等资产年久失修,贬值严重;相关企业间的债权债务权属不清等问题普遍存在,所以,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剩余存量资产的价值。处置这类资产时面临着财产直接支配权小、市场操作性差、缺乏基础资料、不确定性因素多的现实状况,所以估价难度大,以非公开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内在的风险性与紧迫的时效性对评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现行法规政策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冲突,致使资产处置难,风险高

一方面现有的政策法规已根据经济形势进行了修订,不适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以现行的政策法规来处置这些带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剩余资产,在投资主体资格、转让交易方式、投资审批、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受到现有政策法规的制约,给处置操作带来一系列政策和技术问题。[3]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瑕疵”资产转让(或投资)市场和有效的交易机制,资本市场上专业运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严重缺位,感兴趣的投资者很少,公开市场拍卖几乎找不到买家。在这种情况下处置这些特殊资产不违规则违法,交易双方的风险极高,所以,公开处置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三)留守组或托管组工作效率低加剧了“瑕疵” 资产管理的难度

这些“瑕疵”资产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管理难、处置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就使得托管组的工作人员形成了思维定势,养成了“拖、等、靠”的心理,仅局限于“看住”这些资产,缺乏工作动力,托管工作进展缓慢。每年托管企业在这些资产的维护、诉讼等方面的各项费用支出有增无减,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三、攻克“瑕疵”资产管理瓶颈的思路

(一)转变思路,站在历史的角度,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问题

托管企业剩余资产的瑕疵,大多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策的局限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按照现在的政策法规,必须补办相关的验收竣工等手续并缴纳高额的税费、过户费才能办理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对于这些关停企业、破产企业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这些房屋已居住使用了若干年,已能充分证明其可使用性,所以,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历史的眼光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以现在的政策规范过去的问题,否则,就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

(二)寻求政策法规支持,利用社会合力突破管理瓶颈

笔者认为,突破瓶颈的关键是解决房产土地类资产的权属问题,这就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机构,修订政策法规,彻底解决疑难房产土地的权证问题。[4]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议灵活运用政府职能,青岛市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行政

一方面,从规划、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历史遗留疑难房屋土地确权小组,常设办公室专门处理这类问题,避免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托管企业之间互相推诿。另一方面,加强历史遗留土地房屋政策研究,由规划、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门文件,本着化繁为简、利国利民的原则,分类划定遗留疑难房屋土地确权的范围、时间、手续、税费标准,以及确权办证的主管部门,以尽快理清权属关系。

2、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

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接管了100多家壳企业,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有些壳企业既无资产,又无人员,已具备破产或注销条件,但由于这些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政府出于宏观考虑,不允许这些企业破产或注销,使得这些“壳”一直存放了几十年,在工商、税务及托管中心都由专人进行管理,造成人力财力浪费。所以,建议遵循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青岛市政府联合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壳企业申请破产或注销,使之真正意义的退出市场,收回壳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权,交由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管理。

3、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大处理房屋土地遗留问题的力度

可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历史遗留未确权房屋土地,包括遗留企业职工的个人未确权集体住房;过去开发商违规建设,现在该开发建设企业已破产注销,导致商品房无单位所有权人来申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都列入研究解决的范围。而且要切实保证遗留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房产证,以确保社会稳定。[5]

4、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用法律保护国有资产[6]

针对部分被社会人员无偿占用的未确权的国有资产,托管中心及托管企业多次交涉无效,甚至相关工作人员会受到人身威胁,情况恶劣。司法部门应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这些资产的国有性质,收回管理权和使用权,争取在资产确权前,由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企业托管中心和托管企业收回被无偿占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司法部门应严厉惩罚相关不法人员,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实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摸清托管企业家底,落实剩余资产真实价值

针对托管企业账务混乱,账实不符的现状,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托管企业实施了一次大规模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重新核定了账面价值,共查出不良资产约计18.98亿元,剔除不良资产后,其净资产金额约为-24亿元,可谓负债累累。同时,企业托管中心还派资产管理人员深入到托管企业内部,由托管企业的工作人员陪同,一起实地查看现有的实物资产,并做好登记,建立第一手实物资产资料,了解剩余资产的具体情况,而且还发现了一些账外资产,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此项措施,明确了实物资产的账面数和实际数,为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制定奖励政策,全民参与资产盘活工作,深入挖掘资产潜力

为尽快盘活、变现托管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使之保值增值,以处理托管企业的遗留职工问题,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全、盘活奖励办法,以充分调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合理开发利用废旧闲置资产、清收债权、股权等不良资产、挖掘潜在国有资产、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合法合规处置“瑕疵”资产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提高托管组的工作效率,既能保全国有资产,又可以加快“瑕疵”资产处置的步伐,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四、结语

“瑕疵”资产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技巧复杂的工作,仅靠企业托管中心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及早处理国企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企改革无后顾之忧,向更深层次推进。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国资委课题组.破解国有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践探索[DB/OL].国有资产管理.2011(8)

[2]李贺先. 秦皇岛_加强破产企业剩余资产管理[J]. 产权导刊.2009(4)

[3]伦肇亮.难处置资产拍卖盘活初探[J].现代商业.2011(6)

[4]李春德.关于大庆市部分历史遗留房屋权属亟待确认的调查[J].大庆现代科学.2010(2)

[5]邵海峰.规范房屋、土地资产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N].大连日报.2012—1—17

第5篇

    这对于眼下危机四伏的股市来说,不啻为一针强心剂。据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制度安排反复磋商,耗时已久。选此时机出台此项政策,管理层“托市”之意昭然,并且在有关部门多方协调之下,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开展了前所未有的鼎力合作。“大家都为了最后的目标放弃不少利益。”该人士表示。

    “保险资金的安全问题是入市的重中之重,因此特意利用第三方监管、全新的专款专户、托管机构准入、风险控制报告等安排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制度,为此可谓煞费苦心。这也得到了银监会方面的大力配合。”保监会有关人士如是说。

    17日出台的《通知》和《指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成功经验,首次在保险资金管理中顺利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从制度上明确了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关系,突出了银行机构作为托管人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监督职责,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这一通知将便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的操作,有关比例的规定也显示了管理层审慎性的原则,强调了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在目前制度上已没有障碍的前提下,保险机构投资者如何执行有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自控能力将成为下一步的关键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黄华明说。

    对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比例问题,通知对此也有详尽安排,其中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对此解释为,5%的投资比例是监管层"试水"状态时的安排,今后可能会有增加的趋势;而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没有规定保底收益,其投资比例为100%,而确定1.75%保底收益的万能类产品则不得超过其账户资产的80%。

第6篇

首先,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发展动力源泉。办好一所学校,体制机制最重要、最关键,比单纯依靠政府优惠政策更持久、更长远。我们可以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建立政府、院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探索建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推进中高职在培养目标、学历层次、课程内容、教学过程方面的衔接,在与跨国企业、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研究、选择、探索和尝试。如果能做到敢于突破、大胆创新、推陈出新,充分发挥公办院校、民办院校、企业等各方优势和特长,跨越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的体制,就一定能焕发出类似于“公办学校,民办机制”“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办学模式之下的活力与动力。

其次,注重吸收管理理念,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一所学校,如果没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模式,肯定会人心涣散、事业滑坡,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资金、技术、项目、资源的效能也将难以发挥。因此,托管也好,合作也好,衔接也好,改制也好,学校从中真正学到的应该是职教理念和管理经验。理念先进了,模式创新了,管理加强了,架构合理了,软实力才能得到提升,才能产生好和高的效益。当然,机制改变、经验借鉴、管理加强也应结合实际、为我所用,不能照搬照抄、囫囵吞枣。同时,应注意做好与现行学校体制、政策之间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心理承受能力,消除各种疑虑,自觉转变观念,积极投身改革,切不可盲目发号施令、简单粗暴、一改了之。案例中托管办学遵循了“三个分离”原则,以及托管期间学校名称和建制不变,学校人员事业单位身份不变,原投资渠道不变,办学经费只增不减,因托管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职教中心发展等措施,也正周密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

第三,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供长远智力保障。体制机制是灵活的,要靠人去创新;托管合作是有期限的,要靠人去延续;管理模式是变化的,要靠人去适应;发展资源是多元的,要靠人去挖掘;教育教学是动态的,要靠人去改革。因此,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的素养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学校长远发展的智力保障。在体制机制创新和吸收管理理念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人才引进、培养和团队建设、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与合作单位共同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教学团队、互派人员到合作单位任职锻炼、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等途径,促进管理干部和教师的素养提升,促进相互之间的理念沟通和文化交融。通过开展校长和中层干部聘任制改革、扩大学校在教师聘任等方面的办学自、完善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等方法,营造有利于管理干部脱颖而出和优秀师资集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7篇

    记者今天获悉,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至此,延滞550亿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长达近3个月的相关配套细则已经浮出水面。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的下发实施,不仅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问题,确保操作流程环节清晰,责任明确,衔接顺畅,还终结了因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而引发的独立席位之争。

    这是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重要步骤,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操作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记者推测,即将抢滩股市的550亿元保险资金或许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鸡年开市后的首份新年大礼。

    终结独立席位之争

    自2004年10月下旬《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规模高达550亿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一直没有获得实质进展。业内人士指出,暂行办法出台后,保险资金通过什么通道,以谁家的席位进入股票市场,成为保险资金冲刺直接入市的“最后一米”。

    对于这“一米之遥”,保监会和证监会各有想法。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期望能够通过独立的席位,直接买卖股票,减少成本和控制风险;但是证监会则希望保险资金通过证券公司的席位进入股票市场,券商因此能够获得或许不菲的经纪收入。

    在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成了最为瞩目的一条,这为曾横亘于两大监管部门之间的独立席位之争画上了句号,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呼之欲出。

    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

    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通知中还明确提出,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

    对此,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其实独立席位之争折射出来的本质问题就是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如何做好制度安排和进行有效风险防范。在制度安排已经先行的情况下,如何为其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制就成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最为关键的一环。

    对此,记者发现,在风险管控机制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成功经验,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银行的外部监督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和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并充分发挥托管银行的信息优势,解决监管部门实时监管的数据来源问题,提高监管效能。在操作技术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研究改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清算方式和交易模式,这将从制度上保障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资产安全设置了重要屏障。另外,在市场监管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决定建立对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业务的监管协调,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8篇

与对部门规章的解释通常以文件形式下发不同,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组织专家编写的《指引》,是一本厚达518页的书,可谓不厌其详,亦可见企业年金运作的复杂性。

谈及《指引》出炉的意义时,《指引》的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对《财经》说:“它是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操作全流程和全方位的共同规范,不仅是企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操作读本和业务指南,也是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标准和依据。”

注重可操作性

据悉,《指引》共分为企业年金理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年金基金运作流程、年金基金运作模式、投资政策和战略资产配置以及企业年金合同等六大篇。在理论部分,勾勒出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和计划设立方式;关于运作模式,则以受托人为出发点,提出了法人受托和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两大范畴和八个细分模式。

在对《试行办法》进行完整释义的基础上,《指引》还从安全性角度进一步规定企业年金须全程托管,并制定了相互制约机制,强调了受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据《财经》了解,这本51万余字的《指引》从策划启动到最终出台,前后历时半年。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咨询等众多知名机构的30余名专家参与了《指引》的制定。这些专家来自多个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在制定《指引》时借鉴和考虑了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因此《指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各路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孙建勇评价说。

打造相互制约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多个主体,其中包括缴款、投资运作、支付和报告等多个环节。要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成功运作,一个设计合理、安全高效的运作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据了解,为了按照相互制约、降低风险、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流程进行规范,保护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指引》在设计谁能实际接触到企业年金时一度产生过激烈争论。

“有人曾表示要让账户管理人做企业年金的信息集合者,并成为年金退休者的支付人,我不同意。因为账户管理人既知道信息,又要负责发钱,如果他改账怎么办?”孙建勇司长说道。“我们的设计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不能摸钱,在整个封闭运行过程中惟一可以接触到钱的是托管人,但他不能随意支配钱。当时这一条争论很大,很多基金公司都想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由账户管理人负责支付年金。”

据悉,在这一个事关“真金白银”的问题上,《指引》在激烈争论后最终规范了企业年金的整个运作过程,规定除了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不能实际接触资金,并制定相互制约的机制,强调了受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企业年金依规运作是推动中国公共管理事业的一次改革,我们关心制度设计中权钱的分离是否真正能够隔离道德风险,并减少寻租行为。”清华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记者表示。

按照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进行基本保险的运作,不能从事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透露,他们已下发了文件,要求已经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逐步将企业年金转交给有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这是我们社保部门自身开始依规运作的一个体现,我们不会实行双重标准。”这位官员表示。

年金试点谁先行

据《财经》了解,目前官方统计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约在400亿元左右。未来企业年金市场给各类金融机构带来的巨大机遇,一直被看做是能够推动金融混业的重要力量。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李正强对记者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会此积极鼓励基金行业在未来企业年金市场和养老金市场发挥作用。同时,他也希望通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合作,加强对基金行业的监管。

第9篇

[关键词]委托管理;中介组织;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09)03-0004-03

现代教育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清晰地界定政府自身的职能和运转的方式,从而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教育公共事务的管理水平,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品质。

随着我国转变政府职能进程的加快,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浦东社发局”)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连续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系列文件。2005年6月,浦东社发局与上海市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正式签订协议,将东沟中学委托给上海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管理,拉开了浦东区教育尝试建立“委托管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序幕。几年来,这一改革探索取得了许多成绩,到目前为止,已有19所学校进入“委托管理”。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重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

为了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浦东社发局认识到,政府原来承担的教育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给社会服务机构。因此,浦东社发局与教育专业中介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地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管理”一所或多所公办学校。“委托管理”的机制厘清了教育三大主体(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基本职责与关系,其基本模式是: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该管理机制有如下一些特色值得关注:

1.教育服务类中介机构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其机构的管理工作,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这是其与政府部门合作的法律基础。

2.浦东社发局通过“邀标”的形式选择中介组织,获得邀请投标的中介组织,根据将被委托学校的情况,把办学目标和方案以文本形式显现出来,由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对其方案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浦东社发局与该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下一阶段,浦东社发局将完善“委托管理”招标的具体方案,欢迎包括上海之外的有资质的教育管理机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参与竞标。

3.浦东社发局与中介组织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前者对后者不实行行政指令性管理,而是通过相关的法规政策、政府信息、学术指导等进行间接的管理。浦东社发局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受“委托管理”的公办学校实施属地化间接管理,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招生、课改、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4.浦东社发局对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组织、教学质量和教育科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据此制订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对受“委托管理”的学校进行办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5.浦东社发局推动专业评估中介组织的发展,以便加强对“委托管理”协议(合同)的监督和问责。专业评估中介组织对承担“委托管理”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办学目标、办学方案进行详细的评估;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对学校进行过程性评估,从而帮助浦东社发局降低“委托管理”的风险,确保整个“委托管理”过程中学校的办学质量。

6.浦东社发局支付一笔项目研究经费给“委托管理”中介组织,要求中介组织在管理学校的同时,还必须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替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专业服务,无疑会提高管理绩效,“解放”政府部门。但是,“委托管理”模式中政府委托的只是事务,而不是教育责任。政府还必须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以维护公平的教育竞争秩序。

二、重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在“委托管理”实施过程中,被“委托管理”的学校刚开始往往会有被政府抛弃的感觉,教师人心惶惶,家长心存疑虑,搞不好学校发展就会面临困境。浦东社发局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在他们与中介组织签订的协议中,对此专门做出了规定,以确保受“委托管理”的学校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产权隶属关系。根据协议,“委托管理”期间,被“委托管理”的公办学校,其公办体制保持不变。具体包括:学校的产权隶属关系不变、政府拨款的责任不变、教师的编制不变、学校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浦东社发局每年拨专款给中介组织作为管理费,即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

2.校长的聘任。被“委托管理”的公办学校,其原有法人地位保持不变,但行政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浦东社发局在引进“委托管理”方之前就已经腾出了校长职位,校长的聘任由中介组织提出人选,报浦东社发局审核后任命。浦东社发局保留对人选的否决权。校长与浦东社发局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已往的直接管理关系,而是经由中介组织的管理关系,校长不再对浦东社发局负责,而是对聘用他的中介组织负责,这为学校开拓独立的办学自留下了空间。

3.教师的聘任。受“委托管理”的公办学校对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4.经费投入。原则上政府按生均的标准将经费拨付给被委托的公办学校。政府不额外增加拨款,中介组织主要通过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获得自我发展。中介组织可从拨付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7%的管理费,但基建费、校舍大修费等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如果被委托的公办学校是新开办学校或薄弱学校,则政府可采取购买优质教育资源的方式向中介组织支付一定的优质教育资源建设费。

5.督导与评估。浦东社发局提供了三种督导或评估方式供被“委托管理”学校选择,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一种是所有学校都必须参加的评估和检查,如国家推行体育锻炼时间是否达标等。一种是有一定自主选择权的检查或评估,受“委托管理”的学校可以有选择地参加某些评估或竞赛,以求学校的特色发展。还有一种是,受“委托管理”的学校有权拒绝参加浦东社发局的某些检查,因为从委托关系来看,学校不是直接对浦东社发局负责,浦东社发局也认可他们具有这样的合法权利。

这些约定,一方面为受“委托管理”的学校解除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学校也因而获得了办学自,中介组织也有了空间去发挥其作为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的特长。实践证明,过去几年里,19所受“委托管理”的学校都不同程度地较之已往有了发展,获得了新生。

三、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通常而言,传统的教育行政部门有五种职能:统筹规划、投资办学、经营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服务。浦东教育的“委托管理”机制第一次把传统的公共教育的全流程切分为管、办、评三大领域,这种切分使过去笼统的“政府教育职能”有了主题性分解(管、办、评)和主体性分担(政府、学校、社会)的基础,为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对应框架创造了可能。“委托管理”机制也第一次从资源化的角度来看待管、办、评的不同领域和功能,为教育资源的配置机制创新开辟了新的途径。

具体来看,实施委托管理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主要有:

1.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浦东教育尝试建立“委托管理”机制后,浦东社发局在教育行政方面的职能发生了转变:第一,为全区教育发展做好事业规划与政策设计,遵循城郊教育“四个统一”的原则,促进城郊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二,制定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全区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各阶段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实行义务教育全免费制度。第三,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公共教育决策机制,建立重大教育决策的审议制度和听证制度,提高公共教育决策回应公众和社会需求的能力。第四,建立教育绩效问责制度,建立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公报与监督制度,实现公共教育财政责任法制化。

政府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从繁重的具体事务中“抽身”,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让专业机构提供比政府更专业化、更有效能的服务,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各自的职能得以明确。

2.初步形成了教育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机制。在条块分割、纵向垂直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只能在行政区域内配置资源。“委托管理”搭建了体制外的平台,是教育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的突破口,实现了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有效配置教育资源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