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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成效;问题;对策
尤溪县是林业大县,林业兴则农民兴,林区稳则生态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保护林区生态资源,对尤溪县林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十二五”期间尤溪县林业行政执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1林业行政执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1.1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力度大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县立案查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达1911起,处罚1983人次,没收木材4350.13m3,没收毛竹2000根,挽回经济损失达3657.07万元。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100%,无发生林业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1.2林业专项整治成效斐然
一是抓林地专项整治。全县共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或少批多占林地案件290起,涉及林地面积55.33hm2;二是抓“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整治。全县对无照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共立案查处284起,挽回损失224.8万元;三是抓非法移植天然名贵阔叶树木专项整治。全县共查处非法移植天然名贵树木案件3起,有效地保护了自然资源景观;四是抓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全县共没收非法猎捕的鸟类25只,放飞25只,狩猎工具1套,张贴宣传标语562张。
1.3林区盗砍滥伐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十二五”期间,全县查处盗、滥伐林木案件达121起,处罚121人次,罚款137.4万元。通过多年不断地努力宣传和严厉打击,并坚持督促补种复绿,林区的毁林案件大幅下降,盗伐林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1.4木材非法运输得到有效制止
“十二五”期间,全县查处违法运输木材879起,没收木材3406.43m3,挽回经济损失298万元。通过加强林区道路巡查,非法运输木材得到有效制止,林农的利益得到保护,木材流通秩序得以好转。
1.5林业资源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一是林地管理规范有序。全县共依法审核办理征占用林地157起,面积达1176.3hm2,并于2014年8月被国家林业局列入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县;二是森林防火得到加强。全县发生森林火灾31起,受害森林面积326hm2,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均在“双控”指标范围内,被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评为“2013~2015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三是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至“十二五”期未,全县森林蓄积量达2078万m3,森林覆盖率73.66%,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双增”目标,森林资源增长开始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2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执法手段欠缺
林业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一些刁蛮、无赖的违法对象时,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如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对木材运输车辆检查,常遭受不法分子阻挠,甚至受到围攻、殴打,公务难以执行,直接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又如在林地案件处罚中,一些被处罚对象往往不配合调查或不按规定接受处罚,而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又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方式,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取证困难,不能按时甚至无法结案,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使林业行政执法的公众形象、执法的威慑力大幅降低。2.2执法力量薄弱一是人员少。执法大队现有执法人员65人,大队本部8人,基层15个中队、3个检查站共计55人,平均每个小团队也就是3个人左右。二是年纪大。现有执法人员中50岁以上的占40%,40岁以下的占不到10%。三是素质不高。现有执法人员中70%都是从检查站转过来的,只熟悉木材运输类案件,无法单独办理其它类型的行政案件。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运输类的案件呈越来越少的趋势,而由林权纠纷引起的滥伐林木案件和侵占林地的案件发生呈增加趋势,办理此类案件对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员少、年纪大、素质不高,既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也造成了办案效率低,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2.3执法经费不足
为了有效打击这些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全县不断加强林区道路的昼夜巡查,林业行政执法成本逐年增高,而地方政府财政执法经费预算难以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如2005年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成立之初,执法费用按执法总收入18%测算拨付,可12年过去了,各种执法成本都涨了,可执法费用非但没有增加,还有所降低,办案经费预算计率目前是全省最低的。执法经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2.4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一些林业法律、法规已基本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行业根本法多年未修订更新,有些条款不能完全适应林业行政执法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律条款在基层偏远山区现场执法中难以操作。如:侵占林地违法等连续的停止问题,又如限期恢复原状的具体执行问题等。还有林业综合执法主体、机构建制、编制问题也不够理顺,执法人员待遇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等。
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对策
3.1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氛围
要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赋予的职责,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微信等媒体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林业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林区农民不断提高认识林业行政执法对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3.2加强林业部门协调,积极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自动站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林业执法合力,积极开展对林木盗砍滥伐、林地非法征占、野生动物乱捕滥猎、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加工木材、非法生产林木种苗、植物检疫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打击,始终保持对林业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威望和影响面,使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以遏制。同时,以严打整治专项活动为契机,趁机顺势而为地办理一些陈年旧案和平时“难啃的硬骨头”,并以案释法,大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3.3建立生态管理联席制度,逐步推进护林执法联动机制的形成
2016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这是中央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环境问题,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林业作为生态资源中重要一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行政执法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手段,作用越显重要,但由于林业行政执法环境较为恶劣,执法手段欠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常遭受不法分子的阻挠,甚至被围攻殴打。因此,加强林业执法必须树立大生态管理的理念,建立起环保、国土、水利、公安、林业等生态管理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与公安、检察、法院、交警、公路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流、通报生态领域执法情况,做到发生案件时,各部门之间能够联动配合,予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3.4做到依法查处,加强案件卷宗规范化管理
一是对无合法来源木材运输的处罚,要追溯源头,查清是否盗砍滥伐,做到依法依规处罚;二是对非法侵占林地的处罚要做好登记造册,分门别类跟踪监督,凡建设工程类侵占的林地,如果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要在实施查处后按有关规定补办使用林地手续,交纳植被恢复费,并进行异地还林;如果是未经批准立项的或是非工程类侵占的林地,在查处后要按有关规定恢复植被;三是严格卷宗审查,加大案件监督和审查力度,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的行为,对案情复杂疑难的较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处罚;四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基本做到实施处罚主体、执法人员、处罚委托合法,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案件归档完整,案件统计和备案及时,确保办案质量;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林业行政案件实行层级管理,即对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处罚和结案的审查决定实行分级管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提高办案效率。
3.5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应从国家、省、市、县、乡通盘考虑,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县一级的林业执法大队应设立为副科级单位,划入公务员序列或解决为参公编制,乡镇级属派出机构。人员编制统一按林地面积来配备,约2000~3333.33hm2林地配备1个编制。二是保证办案经费。要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误餐和加班加点的实际困难,予以补贴;充分考虑执法人员办案的人身安全保障,强化法律法规对妨碍行政执法的惩处,并给予执法人员适当的商业保险补充;充分考虑到执法设施装备的更新完备,人员装备置装等费用列入财政年度正常预算安排。三是强化执法素质。要经常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廉洁执法教育。通过培训、考核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筑牢执法人员自身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腐败之风。
[参考文献]
[1]林盛.尤溪:实现森林蓄积量、覆盖率双增长[N].三明日报,2016-01-10.
[2]林盛.尤溪加强管理实现森林资源双增[N].中国绿色时报,2016-01-15.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农林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2005年9月,新罗区被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确定为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之一。试点以来,该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单独组建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行政执法权,有效地维护了林区秩序,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林业快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新罗区政府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新模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区政府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编办、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区林业局还派人参加国家林业局举办的各类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并借鉴其他单位做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开展林业综合执法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精简、统一、高效,整体运作、协调推进”为原则,制定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保组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合理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参照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构架,新组建的执法大队,按区域和职能组建6个中队、2个职能科室,即:适中中队(管辖适中镇、东肖镇、曹溪镇)、龙门中队(管辖龙门镇、大池镇、小池镇、江山乡、红坊镇)、雁石中队(管辖雁石镇、苏坂乡、岩山乡)、白沙中队(管辖白沙镇、万安镇)、直属中队(管辖铁山镇、城区、西陂镇)和路检中队(原林业检查站,负责区内道路木材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制室(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案件审核、监督检查),这种基层中队的设置,有利于林业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便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相互移送,易形成打击合力。另外林业局还成立了法制科,突出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与执法监督、政策制定与执法相对分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占用林地问题突显,为进一步深化林地管理职能,2006年4月,区林业局从难处下手,从重点突破,在执法大队中专门成立林地稽查中队,负责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推进林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整个大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作有序。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建设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大队的形象,区林业局严格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从森林公安、林业检查站、森管大队、林业站等单位抽调具备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执法队伍。新组建的执法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主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2名,协助大队长工作;执法大队下设办公室、法制室和6个中队,并且为了加强对大队领导,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付大队长均由局领导兼任,中队长由股级干部担任,也给各中队都配备相应的稽查车辆。这些举措便于工作的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4、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林业执法程序。
大队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职责制、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案件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和林业执法办案程序,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林业金费上缴林业局财政专户,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办公室、法制科、执法中队各自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5、注重宣传和沟通,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大队成立后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的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爱鸟周、植树节、全国法制宣传日及送科技下乡等有利时机,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福建省森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守法和维权意识,同时根据《刑法》、《森林法》相关条款结合“四五”、“五五”普法期间及近期发生的典型林业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行政执法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逐步为社会所了解。另一方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外部合力;同时加强与林业内部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执法的内部合力。
二、取得成效
1、加大了执法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实行综合执法后,全区行政执法明显加强,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各执法中队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2716起,其中达刑事立案标准移交森林公安立案处理的7起,违章侵占林地49起,违章运输木材2074起,违章用火8起,其它一般林政案件578起,破坏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理顺了执法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综合执法不仅结束了多头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执法混乱局面,解决了执法扰民问题,实现了管理与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而且促进了管理合力的形成:一是因其他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有了更多精力从事林业行政管理,可以将管理工作做得更细、更到位;二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能及时反馈给各管理机构和部门,进一步丰富了林业行政管理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管理部门发现管理工作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全区林业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2006年全区林业总产值达10.68亿元,比增11.45%,2007年上半年林业总产值达5.63亿元,比增5.04%。
3、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实施综合执法后,林业行政执法实现了执法主体专一、执法人员管理统一、财物管理统一、基础建设统一和执法责权利统一,解决了过去多头执法时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避免了过去存在的有利益的案件争着办,没有利益的案件扯皮推诿的现象,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执法环节上。试点期间,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达100%。
为保证学习效果,我们专门制定了学习制度,利用每周一例会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等,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学法效果。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得。今年以来,我们共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林业政策培训活动20多次。3月4日我们还专门组织了一次对全市林业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工作实效,我们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公示,要求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并制定了奖励考核评分标准,年终按标准进行考核,推荐表彰。执法过程中我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林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形象,在执法活动中,我们杜绝越权行政、吃、拿、卡、要等现象,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规范程序合法。
在自身加强学习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对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林业执法氛围。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我们多次在电视台播放滚动宣传字幕,利用广播、电台、局网站和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讲座,我们还利用“爱鸟周”、“世界候鸟日”等著名活动品牌举办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林政法律法规知识。今年4月份,我们开展了“爱鸟周”宣传活动,就发放林业、野保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00多份。
今年以来,我们以林政管理为后盾,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一是继续加大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上半年我大队共查处各类林政案件16起,依法罚没收入43000多元,乱砍滥伐现象明显减少。二是加大毁林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三夏”期间,加大巡查力度,每天执法车在市主要骨干道路上进行重点巡逻,严厉打击烧毁、损坏林木等林政案件。对毁林、乱砍滥伐树木案件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我们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我们依法查处大营镇张某贩卖野生青蛙案件,查获野生青蛙150多只。我们多次对城区马路市场、重点乡镇马路市场、以及饭店等进行突击检查,共查获野鸡野鸭10多只,灰鹭等50多只,活体放归大自然,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我们还多次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检查,打击农贸市场内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以及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在城区野生鸟类栖息场所猎捕野生鸟类行为夜间进行突击巡查,打击非法捕鸟行为。同时我们还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各个自然村庄张贴《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努力使野生动物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目前已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从事驯养繁殖梅花鹿、孔雀、豪猪、鳄鱼、骨顶鸡、斑嘴鸭等的8家企业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有效证件等信息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对他们的养殖条件、技术能力、防疫措施、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责成限期整改。通过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规范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保证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4月20日我们在缸顾乡千岛菜花景区开展了以“关注候鸟保护,守护绿色家园”为主题的“爱鸟周”宣传活动。悬挂主题标语、展示野生鸟类知识宣传图片,发放野保宣传资料,播放野保知识宣传广播,讲解鸟类知识,引导人们关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我们继续以 “星级模范执法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省和泰州市纪委关于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质量的要求,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健全执法机制为抓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基层单位为重点,以提升质量为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执法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增强社会对林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我们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工作重点,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对照创建工作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逐步实施,争取在去年获得三星级“星级模范执法单位”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取得更好的成绩。
下半年,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以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立足点,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林政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1、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适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修养和法律意识。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章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人、第三人及其人。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质证权,就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对质的权利;
(二)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三)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四章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设有首席听证主持人的,由首席听证主持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未委托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到场参加听证;案件调查人员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或者其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五)第三人或者其人进行陈述;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报告确定的事实、证据和给予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
根据--发〔2005〕-号文件的要求,我局于2005年6月下旬至7月--日对全县林业行业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林业局党组于-月--日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为组长,副局长--、--二同志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专题会上,党组书记、局长--同志组织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对全县林业行业《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相关事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规范
在依法行政上,我局主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省天然林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省绿化条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行政,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加强对职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我局曾多次集中组织机关、直属单位、基层林业站人员培训,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大大提高了林业行政人员素质,逐步规范了林业行政行为。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提出的许可申请,我局均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严格审查,依法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并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合法使用资金
林业行业收费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取规费,我局始终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单位、范围、对象收取,出具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了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违规违纪现象。对任何有合法来源的资金,实行严格的审计审批制度,做到合法使用资金。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个别法人、业主在征占用林地时,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不能及时提交,导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材料不能如期报送。
2、在省道--线改建过程中,个别行政管理单位,在给农民补偿问题上,一再推延,致使线东段公路改建征占用林地到现在不能报批。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3、林业行政许可中,在办证环节上个别职工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欠缺,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省的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以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二、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做好新造林确权发证工作
已确定权属的国有林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属国家所有,由使用该林木的单位依法申请林权登记。城建、园林、交通、铁路、水利、学校、宗教、农垦、工矿、部队等单位在合法的土地上栽植的林木,凡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的,应依法确权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责任山、房前屋后和承包经营的其他土地上栽植的林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居民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在合法的土地上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归造林者个人所有,由其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合资、合作营造的林木,按合资、合作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林权,登记发证。
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政府提供的场所营造的纪念林木,归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确权。
三、突出重点,及时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的要求,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日程,制定退耕还林土地变更登记和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调整的操作细则,抽调专人开展工作,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及时向退耕还林者发放林权证。从实施退耕还林的第二年起,各级政府应凭退耕还林者提供的退耕还林证和林权证兑现相关政策。
退耕还林的林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退耕还林者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退耕后的林地使用权和所种林木的所有权。退耕地承包户申请林权登记的,应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退耕还林合同书和退耕还林证;退耕地委托、转让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还应提供委托、转让或者合作协议(合同)。进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退耕还林后的林地使用权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稳定林权归属,逐步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新林权证,同时还应当对过去颁发的其他式样林权证书逐步换发为新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是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确权发证。各地要始终坚持稳定林权归属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换发新林权证的工作。
凡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自营山证等林权证,都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切实保持权属稳定,并按照群众的意愿,逐步换发新林权证。其中已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的,应当优先换发新林权证。林业“三定”期间已划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后来把自留山和责任山合并为自营山的山林,尚未登记发证的,应当依法登记和发放新林权证。
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法调整或变更的,林权争议依法得到处理的,都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非法流转的林权或者林权仍存在争议的,暂不予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因自然灾害或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灭失或转为非林地的,应当对原林地权属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新林权证,随意变动林权归属,或者擅自进行林权调整,更不允许挑起新的林权纠纷。
造林区的整地对整个造林区的环境提高是有很大作用的。经过整理后提高了造林区的生态条件,去除了灌木、砍伐余物与杂草。造林区造林之前与造林之后,必须加大阳光透过树林的透光度,是透光度恩能自由的加大减少的方法是对小地形采取变化的措施。整地可以清除灌木、杂草和采伐剩余物,在造林前后的一段本文由收集整理时间里,增加直接投射到地面的光量。所以去除杂草后白天的地表温度更高,进行整地之后也会改变土质的物理因素,让土壤的温度也有不一样的效果。所以整地对提高造林成活率,促进幼林生长,避免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实现人工林的速生丰产具有重大作用。
1 造林地的清理与整地方法
造林地的整理是在造林前改善环境条件的一道主要工序。也是造林前对造林地土壤翻垦的一项技术措施。将造林区的灌木、竹、乱草与砍伐后地上残留的树枝、树梢、树根等进行清理。这其中就有全面、带状、块状三种整地的方式。
清理造林地的方法很多,有割除、火烧、化学药剂的清理方法等。在我国割除清理主要用手工工具进行,也可以使用推土机、切碎机、割灌机等工具,还可以使用化学药剂清理的方法,去除一些灌木与多种植物。
造林地的整地方法有全面与局部两种。局部有带状与块状两种整地方式。其中全面整地方法是将整块造林区的土地都进行翻垦工作,一般都是在平原地区进行。局部整地方法是对造林区的局部地区进行翻垦,其中又包括带状与块状两种方式。
对造林地的土壤进行开垦,呈长条状即带状方式整地。在山地中带状整地的形式有:水平方向的长条状、水平的阶梯状、长条状的沟型、撩壕、反坡阶梯型等;平原地区带状整地形式有:长条状、犁沟、高垄等。
对造林地区的土壤成块的开垦,即块状方式整地。在山地中块状整地的形式有:鱼鳞形状的坑、穴状、块状;平坦地的块状整地形式有:高台、块状、坑状等。
2 人工播种方法
撒播:在需要种植的林地上匀称的撒播上树苗种子。
通常情况下不用再对土壤进行开垦或者再盖土,种子就在地表表层。这种方式工作效率高,花费的费用少。这种播种方式比较不仔细,树苗种子容易被风刮走或者被鸟兽吃掉,长成的树苗根系不好钻进土壤中。
此种方式适合在:缺乏劳动力、交通道路也不是很便利的地区;开采过度的地区,遭遇火灾的地区,撒播的种子一般是中小颗粒。
条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种,可播种成单行或双行,连续或间断。
播后要覆土。可进行机械化作业。种子消耗量比较大。
适用条件:日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为灌木树种和个别乔木树种。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种的方法。
根据树种的种粒大小,每穴均匀地播入数粒到数十粒种子。播后覆土压。操作简单、灵活、用工量少。
适用条件:对造林地的形状没有限制要求。种子的大小也都可以。
块播:在块状面积至少在亿立方米以上的土地中,分散或者集中的播撒树苗种子,在实施的过程中工序比较多。
3 植树造林常用方法
3.1 播种造林法
直接将树木种子播种到造林地上的造林方法就是直播造林法,同时它又可称为播种造林法。该方式不用复杂的育苗程序,并且此方法易于施工可进行大面积的植树造林作业。不过此方法对于造林的多种条件存在较为高的要求。在造林后期,必须对使用直播造林的幼林实施有效的抚育管理。适宜直播造林法播种的条件为:种子颗粒较大、易于发芽、并且具有充足的林木种源,比如说橡胶、核桃与油茶、油桐与山杏等。且没有经受严重的灾害危害的地区,相对于其他地区来说,人烟稀少的边远地区使用这种方法则更加适用。
播种造林的方法有:块状播种、穴播、缝插、条播和撒播等。播种前的种子处理包括消毒、浸种和催芽等措施,对保证春播,早出芽,增强幼苗抗旱能力,减少鸟兽等危害极为重要。
3.2 植苗法
植苗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苗圃培育森林苗木或者是利用野生的苗木进行植树造林,使用这种苗木种植法栽植的苗木拥有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和病虫抵抗能力,可以使苗木快速的进入生长期,提高苗木的成活率,相比之前的造林的立地来说比较宽松。不过,这对种植的要求高,因为树苗的根部会受到挤压导致水分降低,这就要育苗,总的来说,该种方法是国内外采用的最为普遍的造林方法。
造林使用的树苗最好是采取原生苗、移植苗以及营养丰富生长比较茂盛的树苗。在采伐过度的造林地上种植树苗的时候,就可以使用已经生长出的原生苗。近来,部分地区进行使用营养设备造林,获得了不错的成绩。
种好树苗后,要看树苗能不能活下来,重点在树苗自身是不是有充足的水分,因此在造林的每个程序中,从选择苗木开始、对树苗进行等级
划分、再到运输树苗、修剪,最后种植树苗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都要保证树苗含有水分不会干枯而死。植苗最好的办法就是选定好树苗之后,做好准备,直接起苗直接再种植需要的地方,降低树苗离开土壤的时间,保证树苗的成活率。
3.3 分殖法
将树木上根、干、枝等健康的营养器官作为造林的主要地下材料,这就是分殖造林法。它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省育苗费用,缩短育苗时间,并且该技术简单易学、便于操作,是一种具有较高的成活率的造林方法。处于苗木期的林木生长较快,它遗传了苗木母体上优良的性能。该方法同样对立地条件存在较高的要求,树种的来源受到母树分布于数量的严重制约。这比较适应营养才能生长的种类,比如:杨树、松树和柳树等。
3.4 其他方法
3.4.1 插条造林
插条造林是一种在春秋两季均可造林的方法,它比较适用于营养繁殖的种子。一般栽植的时间应选在冬季土壤解冻之后到春季植物发芽前之间的一段时间,可作为插条造林的最佳时间。插条的部分应选择枝条粗一点五到两厘米的枝条,正常是选择一到两年期的植株,减去多余侧枝,并将其剪为三十到四十厘米长的插穗,插扦时一定要按照既定的株行距插好,最后踏实。在将扦插到地里时,不可将枝条全部没入泥土,要使枝条保持两到三厘米的的部分露出泥土。如果造林地土地较为干旱,可以使用细土进行覆盖,另外也可以在干旱地区采用垄作栽培,并在垄上覆盖一层塑料薄膜,此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旱情。该方法首先应当整地、起垄然后再进行垄间灌溉。然后再用塑料薄膜覆盖整个垄面,并按照一定的距离进行插条栽植,以后以细土盖住薄膜上存在的插孔。在插条生长出叶子后,就可将薄膜撤去,还有另一种方法就是以石蜡封住插条切口,即是在插条蜡封,这样可以防止水分流失。当然,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插条时一定要插正,就是保持大头向上的插穗方法。
【关键词】:痰饮病;温法;临证体会
【中图分类号】R255.8【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61-01
痰饮是指三焦气化失常,水液在体内运化失常,停积于某些部位的一类病证。饮证分为痰饮、悬饮、溢饮、支饮四类。“痰饮”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四饮中的一饮,即饮聚于肠胃的一种病证,广义包括所有的痰证与饮证。痰和饮都是津液在体内不能正常运化的病理产物,“稠浊者为痰,清稀者为饮”,痰饮同出一源。张仲景在《金匮要略•痰饮咳嗽病脉证》中提出:“病痰饮者,当以温药和之”的痰饮病治疗原则。笔者在领会其要旨的基础上,将该治法应用于与痰饮发病机理相似的疾病,如肾积水、风湿病等的治疗,多能收到满意效果,现介绍如下。
1 肾结石伴少量积水
患者陈某,深圳市罗湖区人,男性,40岁,自觉左侧腰部反复隐痛4年,偶感疼痛加剧放射至同侧小腹、腹股沟处,一星期前感小腹胀满,小便不畅,腰部寒凉,舌暗红,舌苔白滑,脉弦。B超示内左肾内可见一约0.7cm×0.5cm强回声光团,伴声影,左肾集合系统分离,外形略增大;诊断为左肾结石伴少量积水。中医辨证属石阻气滞,痰饮水停,治宜温阳利水、理气排石止痛,予五苓散合肾气丸加减,处方:茯苓30g、猪苓30g、白芍20g、熟地黄20g、山药20g、牡丹皮15g、白术15g、桂枝15g、川椒l0、延胡索12g、乌药15g、赤芍20g、3剂后痛减,再服5剂后症状消失。B超复查结石移至输尿尿管下段,肾水消失。
【按】本证患者因长期石阻、肾气亏损而使痰饮积聚。以温阳之法除之,主以五苓散,功善温化水饮而可直达肾,利水渗湿,使痰饮邪有去路而得除;肾气丸温助肾中阳气,肾气足而气化得其所,痰饮化生之源自除;佐加川椒及乌药鼓舞肾气;延胡索及赤芍行气止痛,效果良好。
2 风湿病腰膝疼痛
患者吴某,45岁,深圳市罗湖区人,2008年6月初诊,患者素来肥胖,近半年来常感腰部顽麻冷痛,双膝关节疼痛,手足重坠,屡发不愈。经查抗“O”、血沉、类风湿因子及腰椎核磁共振均未见异常,服多种中西药效果不显而求治,查舌质淡边有齿痕,苔白腻,脉濡,中医辩证属肝肾不足、痰湿痹阻,治宜温补肝肾,豁痰祛湿,予独活寄生汤加减,处方:独活15g、桑寄生10g、防己10g、秦艽10g、细辛6g、当归10g、桂枝10g、羌活10g、川芎10g、牛膝10g、威灵仙20g、甘草10g。
【按】《三因极-病证方论》说“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本证即属风寒湿痹日久不愈累及肝肾而痰湿痹阻而成,可遵仲景之温法治之。本方以温为主,方中独活辛苦微温,善驱肢体筋脉深部之久痹;细辛除阴经之寒湿;桂枝、麻黄同用善温经散寒,发表除风;秦艽、防己、桑寄生、羌活威灵仙能驱湿通经;加川芎、牛膝、当归等补益肝肾,温通筋脉。本方能使筋脉温通而肢体之痰湿自除。
3 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