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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

时间:2023-10-08 15:43:52

导语: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解决环境污染的建议

第1篇

1.1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经过对我县一些农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很多地方还在使用比较落后的农业种植技术,用普通的喷施机器去灭虫,而且农药都不是生物农药,这些落后的喷施农药灭虫方法不但效果差,而且在很多程度上污染环境,农药不但污染大气,而且通过降雨还会污染水资源,流失到土壤中的农药,还会造成土壤的板结,同时随着农药的不断使用,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大大减小了农药的灭虫功能,但还会杀死很多有益生物,农药残留在庄稼上,被人食用,对人体也会产生极大的伤害。化肥不可能被庄稼全部吸收,这就导致化肥流失,过量的使用化肥会导致水质的富营养化,还会使土壤受到破坏,导致土壤酸性增强,破坏土壤的原有特质结构。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优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4.小结

第2篇

【关键字】城市环境污染现状;问题;研究对策

环境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危机,特别是在当今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锦州市古塔区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城市化进程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并使人类享受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社会失序等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以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因噎废食。

1、古塔区污染源及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点分析

1.1区域特征明显

古塔区辖区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工业源决定古塔区的空气质量。生活源对古塔区整体水污染物的产排影响超过50%。尤其是古塔区的西北石化工业区所在的石油街道在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的排放中位居首位,其次是敬业街道。从能源结构看,古塔区主要能源是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是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导致固体废物中粉煤灰和炉渣产生量偏大。

1.2行业特征明显

废水主要来自原油加工及石油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学试剂、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等行业。废气主要来自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1.3典型大、中型企业污染集中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各项污染物排放量位居首位,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供暖管理处、锦州市古塔区房屋管理供暖公司几家供暖供热企业直接影响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量值。

2、古塔区主要环境问题

2.1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

国家六大“两高一资”行业(钢铁、有色、化工、电力、石油加工及炼焦、建材业)古塔区占3个,导致古塔区能源结构不合理,一次性能源比例偏高。煤烟型空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改善压力大。

2.2冬季采暖低空污染源直接影响古塔区环境空气质量

古塔区部分燃煤用于冬季供暖,皆属低空排放,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高空扩散,影响市区的空气质量。

2.3石油化工行业产品的废水排放量高居不下

2.4机制、体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力

由于缺乏问责机制,加之环保部门“人言轻微”,环境监管力量薄弱。“以新带老”和“上大关小”等环评措施及“三同时”制度不能有效落实,污染物直排企业存在于城区边缘。

3、古塔区环境对策建议

3.1为实现“争先创优,增量上位”这一目标,坚持“南商北工”经济战略,保持经济稳步发展

3.2合理控制经济尤其是“两高一资”行业发展速度

3.3优化产业结构,合理产业布局

减少污染的根本出路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生产工艺升级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结构向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结构转变。优化产业布局,就要合理选择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依据区域环境容量调整地区产业布局。

3.4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管齐下的策略,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改善能源结构,实行清洁生产

积极推动全区开展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废物回收利用率。

3.5增加环保投资,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并提高其有效性

解决资金投入,除了政府补贴外,还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例如,排污收费、环保税收、环境基金等不仅可以弥补环境投资经费的不足,还能推动企业和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从而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3.6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侵权 救济机制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5-10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然而,近年来环境的不断恶化必须引起我们的深切反思,松花江水污染、浏阳镉污染、云南水富矽肺病等各种环境侵权事件接踵而至,促使中国政府和学界开始关注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毒蛇螫臂,壮士断腕,固无不可,盖其所失者小,所全者大也,然而,毒蝎螫额,壮士断颈,似乎就行之不通了。 环境问题也同样如此,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既不能对侵权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又不能片面地采取“一刀切”政策,将其“一棒子打死”,这样,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难免会遭遇在理论与技术上难以抉择的临界问题。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侵权的救济主要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救济机制三个方面,而又以民事救济机制为主。

1环境侵权的认定

1.1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是一个学术名词,目前尚未在立法上形成统一的概念。在立法文件中,英美法上称为“妨害行为”,德国法称为“干扰侵害”,法国法称为“近邻妨害”,日本和我国台湾则通称为“公害”。 我国学术界认为,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1.2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学界说法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包括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要件说”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中国大陆,“三要件说”主要以江平教授为代表,“四要件说”则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 显然,“四要件说”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的违法性,主张企业必须存在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环境侵权,“三要件说”则主张不论企业是否违法,只要其生产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环境利益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三要件说”对企业过于严苛,容易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长远来说,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就目前的科技水平来说,要求生产行为完全没有环境侵害似乎尚无可能性,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四要件说”。

2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现状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6日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其有所提及。

由于我国环境立法、司法起步比较早,许多方面仍然不够科学,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存法律已经难以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年来众多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也证明,现存制度在突发环境事件之前已经捉襟见肘,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已成为相关部门和学界的当务之急。笔者看来,现存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2.1司法救济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侵权事件的主要救济方式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了”、行政处理以及法院诉讼,仲裁制度仅仅局限于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其他领域由于缺乏仲裁法规及相应的仲裁委员会而没有得到有效开展,换言之 ,目前中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仅仅局限于自力救济和法律的呆板适用。司法救济方式的过于单一,以及具有原始性不公平的自力救济和冗杂漫长、成本高昂的司法程序,无法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2诉讼周期过长,无法及时处理纠纷

由于环境侵权诉讼的解决必须依托于高深的科学及医学技术,其追踪鉴定工作也非常复杂,所以司法救济诉讼周期长、救济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日本有名的富山痛痛病经过3年零3个月才完成第一审裁判,熊本水俣病则历时五年之多,至今仍有受害者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发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虽然目前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是其所造成的公共危机已经无法挽回。可见,诉讼时效以及审理期间的改革具有必要性。

2.3原告预垫诉讼费用制度导致实质不公平

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环境侵权案件也援用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预垫诉讼费用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侵权标的巨大所导致的巨额诉讼费用致使许多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表现在了起跑线上,在如此巨大的诉讼费用面前许多受害者只能扼腕叹息,这在事实上阻碍了公民救济自身以及他人权利的途径,造成了对受害者的实质不公平。

2.4共同侵权者之间的责任分配有待解决

环境侵权案件中存在大量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对于共同侵权者的责任分配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由于水环境的日益恶化,甘肃、宁夏等省区水污染严重,先后出现数个“癌症村”。这类污染往往是由数个污染者共同造成,问题是当其中一些污染企业已经不存在(如关闭、破产),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理想的做法当然是根据他们的污染程度确定赔偿比例,但实际无法做到。而如果让现存企业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又违背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容易导致侵权者之间的利益不公,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5环境侵权判决执行难问题日益突显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都曾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其中一类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如2005年11月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据报道,在该起污染事故中,仅哈尔滨的直接损失就达15亿元左右,如果计算间接损失,这个数字应该在几百亿到上千亿之间。这类事件由于损失巨大,污染企业往往无力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另一类环境污染则是由长期污染累积造成,污染致害潜伏期较长。还有一类环境污染是污染不明、根本找不到加害人,受害人自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需要从完善和创新两个角度出发,一方面要仔细审视传统救济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深入探讨弥补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尝试构建其他配套制度,双管齐下,构建科学持续的救济机制。

3.1环境侵权传统救济机制的完善

(1)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当然这一规定尚属浅显,不够具体,真正应用于实践之前需要认真斟酌,希望酝酿之中的司法解释能够解决这一问题。至于如果出现部分侵权人实在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形,其他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持否定意见,当然这也需要其他配套措施才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下面即将谈到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的设置。

(2)简化司法救济程序,缩短诉讼周期,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当然,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需要科学、医学等各领域先进技术的配合,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笔者建议法院在安排案件审理时间的时候能够优先考虑环境侵权案件,或者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法庭,优化资源配置,及时保护弱势群体。另外,笔者认为,关于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应该排除对于环境侵权的适用,关于环境侵权案件可以适度地延长期限,例如可以规定5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以确保受害人不会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3)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鉴于环境侵权者通常财政实力比较雄厚,笔者建议,实行被告垫付诉讼费用制度,或者配合下面所讲的内容,由国家主持设立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预先垫付,当然,对于原告的滥诉行为也要有相关的规制,对滥诉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

3.2 环境侵权社会救济机制的引入

(1)笔者建议引入公害调解仲裁制度,将环境侵权案件归入仲裁的范围,利用仲裁机关相对专业的检测技术和仲裁人员、相对短暂的仲裁周期等优势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更加及时、全面地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保证加害人及时恢复安全生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2)可以尝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长远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起到协助政府进行环境管理,预防环境损害的作用。因为保险公司为了实现最大盈利,会在接受投保时对投保人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查,并在保险有效期内负责对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这有利于帮助环保部门强化环境管理,更加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可免去被保险人承受抗辩索赔的紧张、不便和劳顿,也可使受害人免去冗长繁杂的诉讼程序,得到及时、便利的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以一个危险投保共同体为赔偿主体,填补受害人之损失,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现代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有成为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并重的损害填补制度之势。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对于易发生突发性环境侵权的行业应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保证受害人得到完全及时的赔偿。

(3)设立环境侵权救济基金,保证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对于环境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由政府对相关企业所征收的税费、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的自愿实名捐助和慈善组织募集的资金组成;环境救济基金的监管应该由政府组织来运作,实行阳光基金,允许社会公众和公益组织的监督和问询;救济基金通常适用于那些无法确定加害人以及加害人确实没有实际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情况,同时也可用于对污染的清理和防治。

注释:

邱聪智.民法研究(一)[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19.

沈莹. 环境侵权比较研究[J] . 法制与经济,2009,(6):59-61.

第4篇

关键词:环保检测;应急系统;发展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24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愈来愈多的显露出来,由环境保护问题引起的各种生态问题接踵而来,我们生活的环境质量逐渐下降,社会的生态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平衡,人们生活在水污染、大气污染严重的环境中,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解决环保问题刻不容缓。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是进行环境监测,根据不同的环境下的不同污染程度进行不同的分析、研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有效途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还没有得到完善,仍处于建设的阶段,所以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时候,管理人员只能对环境污染事故有大体上的了解,无法对环境事故做到全面的了解,管理人员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污染信息,从而也就不能及时的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使环境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的处理而变得越来越糟糕。

1 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1.1 国内的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目前,环保监测应急系统已在我国投入并开始运用,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国土面积比较广,工业化发展速度较快,我国还是存在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因此,治理环境污染刻不容缓,要利用好环保监测应急系统,在最短的事件内做出最佳决策,在实践中探寻有效的方式,降低环境污染程度,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2 国外的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环境污染的严重化使得许多国家都采取响应的技术对环境进行监测,比如在化学物品的堆放方面美国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计划;在环氧问题上日本建立预防结构体系;联合国针对不同国家不同的突发环保事件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与处理方式。以上例子说明了,环境污染在恶化,全世界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在上升。

2 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2.1 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警系统是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预报警的系统。建立监控预警系统,是为了能够实时监测重点污染源及其环境质量,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为处理突发事件积累更多的时间。监控预警系统包含两个模块:监控模块和预警模块。监控模块主要负责对重污染源进行实时的监测,根据分析数据的结果制作环境统计报告;预警模块的职责是根据不通过环境污染的不同预警条件,对从监控模块中取得的监测信息进行系统性的评估,以此来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进行确定。

2.2 现场处置系统

通过运用现场处置系统中的监测设备,可以较为准确的知晓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范围等信息,能够提高处理突发污染事件的效率。现场处置系统也包含两部分:环境应急监测和现场视频传输两部分。环境应急监测部分的主要职责是对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涉及的范围以及危害度等进行初期的判断,然后报告给上级单位,为管理人员更好地采取措施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提供了条件;现场视频传输部分的主要职责是在突发污染事件现场和环保应急指挥中心间建立起联系,使得应急指挥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对突发事件有较准确的把握,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

2.3 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的主要职责是对污染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它是一个二十四小时随时待命的系统,包含五个部分:进行应急接警、进行指挥命令调度、进行车辆监测调度、进行应急视频指挥和进行应急信息展示部分。

2.4 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是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分析,辅助工作人员进行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评估工作,与此同时,结合以往类似事件的处理方法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2.5 灾后评估系统

它是一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后评估系统,通过分析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制定有效的解决途径,降低日后此类事件再发生的概率。灾后评估系统包含四个部分:对评估标准进行维护的部分、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的部分、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的模块和对事后方案进行制定的部分。

3 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发展的原则

3.1 应急措施要与预防措施相结合

提前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是进行事件处理的关键,这样在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的时候,工作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从而能够及时的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可能带来的危害度。具体措施有:将重工业生产作为重点,做好预防;相关企业要详细记录本企业的危险品的储存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水源保护等等。

3.2 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

在应急组织中设有应急办,其中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规范和制定,增加技术存储量,并且预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一般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处理,对于污染情况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之后在进行处理。另外,在平常的应急工作中要提前制定好预防措施,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解决方案。

3.3 在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协同处理事件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企业的力量是无法达到最佳处理效果的,因此,需要应急工作人员及时的向上级政府部分汇报,在政府的带领下,各个部门协助处理事件,明确分工,提高解决效率。

4 总结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刻不容缓。相关环保部门要随时关注环境保护的动态,制定有效的措施,争取在最短的事件内处理好环境污染事件,降低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薛秀秀.关于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探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8):95+105

第5篇

在地下害虫防治中,随着农药使用比例的增多,诱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而化学农药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体现在农药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当中。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产出化学农药之外,还会伴有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等等,被排出在生态环境之中,诱发大面积的污染。在防治地下害虫使用过程中,对土壤的污染主要是来自于:喷雾、喷粉、毒土及土壤消毒等方法施用农药,直接进入土壤;二是附着在栽培植物及其他物体上的农药经降水、喷灌等冲刷作用,进入土壤;三是大气中漂浮的农药,随降水落入土壤。那些进入土壤的有机磷农药,虽然分解速度较快,但是毒性残留也较严重。随着药物与土壤中积累量的逐渐增多,土壤中的有益生物群将遭受严重破坏,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对水源的污染主要是来源于:在防治害虫时,使用化学农药,尤其是飞机喷撒农药,药剂会直接落入地表的水体而污染水源;大气中漂浮的农药微粒及其衍生物,一部分被空气中的尘埃吸附,随降水进入土壤和水体,土壤中残留的农药,因降水引起的水土流失,流入江、河、湖、海;随降水或灌溉的土壤淋溶作用,渗入地下、进入地下水,并随地下径流扩散,造成地下水源的大范围污染。随着农药对水源影响的加重,水生生物及人类健康饮水、生活将遭受重创,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2防治地下害虫与减少环境污染问题探讨

2.1允许害虫的存在

害虫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天然必然性,允许害虫的存在,充分利用害虫自我控制机能,通过害虫天敌的引入,像是天敌昆虫、益鸟、益兽、有益微生物等,建立完善的生态控制系统,就能尽量的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可以说,只要能够将害虫控制在经济损失以下的水平,基本上就不需要“一扫光”、“喷药历”等做法。

2.2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控制

地下害虫的防治,本质上来说属于生态学的问题。在生态体系中,生物种群之间及非生物环境因素之间,交织成复杂的物质和能量循环的生态系统。各成员间通过食物链而紧密联系,而其中的寄主(培育植物)——害虫——天敌链条,则是害虫控制中的主线。诸多的链条又彼此交叉串联在一起,构成复杂微妙的食物网,各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使各成员在数量上达到动态平衡。在正常情况下,这个网有很大的韧性,当系统受到扰动,系统中某一成员(害虫)可能迅速增加时,这种背离平衡状态的作用通常会被其他链条和本链条中的其他成员(如天敌)所抵消,形成自我控制机能。在地下害虫控制的实践中,我们要尽量利用生态的自我控制机能。只要说当害虫的数量和种类达到一定标准,如果不及时用药,种群数量将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才建议及时使用药物防治,但是必须要科学合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3科学合理用药

第一,把握用药时机。必须要用药时,结合害虫的生活习性、生理特点、发生规律、环境条件等等,抓住时机,及时用药,实现用最小剂量,达到最佳根除效果的目的。第二,选择低毒低残留药物。药物防治地下害虫,选择的药物必须要对靶子害虫高效强力,注意低毒、低残留,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同时,还要注意不要对天敌产生毒害作用。在除虫效果类似的药物中,尽量选择无毒或者是低毒、无残留或者是低残留,最好能够在自然环境下达到迅速降解的效果。在环境污染方面,按照无-低-中-高的原则依次选择。对于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尽量降低在防治地下害虫过程中药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第三,合理选择用药方法。防治地下害虫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喷雾、喷粉。但是,实际到达并作用于害虫身上的药效则比较低,真正散步在虫体之外的药量则相对要多很多。研究证实:防治地下害虫,喷粉施药,仅有10%~20%的药物落在植物表面;喷雾施药,仅有25%~50%的药物落在植物表面。而真正能够作用害虫的药量仅在1%左右,实际上有99%的药量进入了生态,不但浪费严重,而且造成的污染惨重。由此,改进用药方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用药方法的选择上,建议采用直接接触害虫率高的方法,提升药效。像是毒土、毒饵、毒签等等,都是很好的高效用药、减少环境污染的方法。同时,还要注意低药量、小范围、局部用药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要使用高药量、大范围、广空间的用药。第四,注意保护好天敌。在用药选择中,还要注意保护好天敌。避免破坏生态系统,导致害虫猖獗。同时,统一区域内连续用药防治同一害虫,不建议重复使用单一种类药物,建议多种药物交替使用,避免药物耐药性的产生,增加用药剂量和频度,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

2.4研制低毒、低残留药物

第6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

一、引言

党的十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好生态文明是更好地发展其他建设的保证和推动力。公民对环境诉求不断提高,而环境事件多呈突发性特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环境需要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保险制度来支持。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来支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造福大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到了70年代,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不仅纷纷出台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还对环境污染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高昂的罚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使企业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移出去,也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会对参保企业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企业防治污染。

二、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江苏省作为200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试点省市之一,一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江苏保险业分别以推进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责任保险两条线,推进环责险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环责险江苏模式。三、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面就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等方面做出更为细致的可行性建议。

(一)保险模式

根据实施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实施性、社会条件等因素,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必须在充分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考虑镇江当地的现实情况。建议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时,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可以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双轨制”。根据“环境污染危险系数”,划定何种企业必须参加强制保险。一方面对高危行业(如化工、造纸、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它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如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使得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承保的范围比较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上,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具体险种的设计上应予以完善。可以针对镇江市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揽子险种设计。如应设计和完善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和大气污染责任险等。

(三)承保机构

目前,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并且发展历史比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不成熟,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所以,如果现在在我国将此类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不能很好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镇江市政府可以牵头在镇江的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参与监督管理。这样的联保集团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处理新的保险逐步进入市场。

(四)保险责任范围

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除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外,还应该承保持续性事故,对渐进性损失予以赔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如果能够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镇江市还没有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就承保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来说,也需要一段时间去完善相关的工作。因此,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建议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等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镇江市发展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五)索赔时效

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长期潜伏性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影响,可以调整保险责任期间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保险责任期间制度通常有三种:(侵害)行为发生制度、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行为发生制度”流行于20世纪50~60年代。在这种制度下,保险人只需要对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这种保险责任期间制度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日落条款”正是这一保险责任期间制度的表现。所谓“日落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损失产生制度”则要求保险人对出现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索赔制度”是指保险人仅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以上可以看出“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对保险人和受害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这两种制度不能促进企业投保。而“日落条款”又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过高的赔付费用而减弱保险人开展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同时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认为,只要是能证明是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了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人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对所有类型的损害都采取统一的长期甚至终身负责的制度又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造成混乱,显然这种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议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对不同的损害采用不同的责任期间制度,使得保险制度更为精细可行。

(六)责任限额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将环境污染风险完全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实行责任限额制。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金额,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即产生污染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责任限额制,让被保险人自担部分风险,也会使得被保险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在保险期间内注意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赔偿限额制的实行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使得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能够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对于政策性的保险而言,更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环保”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企业的事,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总的来说,在镇江全面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依赖于环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以政策法规进行引导。也需要公众参与,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及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保险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2]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3]张兰.环责险试点给力“美丽中国”[J].金融时报,2013(05).

[4]杜光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由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引发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9(08).

第7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10、新闻报道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相关信息,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8篇

随着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小觑。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以及配合,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以笔者所在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从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类案件特点

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总体案件的5%。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案主体个人企业居多,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多种经营发展方式齐头并进,个体经济迅速崛起。在个体经济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镇中个人承包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是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内容以金属加工、制造业为主,往往租借村委会厂房,经营成本较小,且具有高额利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的企业较少。在本区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取得许可证明的单位及个人仅占5%,导致当地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涉案企业经营手段较为粗放、隐蔽

这些企业因成本及经营范围较小,且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违规排放、违规作业时有发生,废器物排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载体排放。经过检查,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排污处理设备,将污水、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流放,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三)危害后果较大

纵观此类案件,违规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有的甚至超出数以千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危害。以笔者所在检察院曾受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经营管理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凌晨零时许,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采用酸洗、电镀、钝化等工艺生产金属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以暗管的形式直排到外环境。经检测,该企业排放废水中含有废酸液,重金属锌超标139倍、六价铬超标高达1519倍,给当地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损坏,危害后果极大。

二、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出现的问题

(一)获取线索困难

一方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工厂排污区、垃圾填满区等地,地点较为偏僻,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这就为侦查机关发现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多数案件都是最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被发现。另一方面,公众举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公众共同生存的环境,属于公权益的范畴,与有具体的被害人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也造成了公众对此类案件的“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心态。实践中,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往往通过媒体传播,但是经过媒体报道传播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存在此类案件获取线索的途径较少、立案难的问题。

(二)调查取证困难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环境污染罪入罪“门槛”降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更加凸显。在环境污染执法实务中,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机关,导致办案周期长,往往延误了刑事侦查、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另外,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的要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必须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但最初查处环境污染类案件时往往查货普通工人,环保部门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之后即让其来,待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中,这些原始证人证言很难再次找到,无法核实查清,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三)关键证据使用困难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刑事司法部门与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密切配合的表现。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证据使用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多数案件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因为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其监测的数据最具真实性与可信性,所以数据作为原始证据,经市级环保部门认可,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意见使用,多数案件也是采信此份证据,根据监测出来的超标范围及类型进行定罪处罚。

2.部分案件的监测数据存在瑕疵:有些环境污染案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出具其真实性毋庸置疑,但是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一定瑕疵。主要体现在监测数据的采集与认可过程中存在采样缺乏规范性、监测人员技术水平落后以及采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重新取证较为困难: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重新取证较为困难。一是因为受外界环境影响,重新监测出的数据可能与案发当时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二是如果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等行政强制措施,从而导致证据灭失,加大了二次侦查的难度。

三、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对于环境污染现象,应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尤其是对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的作坊及小企业,一旦涉及犯罪,绝不姑息。加强对涉污企业的检查、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改一批不符合规定和不达标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排污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及取证能力,坚决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势头迅速上涨。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环保部门对各种企业应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及行政许可制度,在相关资质证明的审查方面,更应明确职责,避免徇私枉法现象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建议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环境监管活动中的、、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三)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文明致富

有些个体经营者因法制观念淡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导致唯利是图,只顾发展不顾维护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教育宣传,讲政策、讲法律,使其真正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法律后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提前介入机制

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为更好保护现场,掌握最原始证据,建议检察机关审查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提前介入机制。按照天津市《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或者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的,应及时请求对方介入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联动办案制度主动参与查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及时;对于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在侦查方向与取证方面做出引导,以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也间接履行法律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邓小云.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13(7)

[2]吕忠梅.环境行政司法:问题与对策.法律适用.2014(4)

第9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11月底,国务院刚刚宣布了对吉林石化“11・13”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宁抚顺又发生液化气泄漏。接二连三的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企业和公民不堪承受灾难之痛。那么,谁能为这些巨额损失买单?

无望的索赔

2006年11月24日,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段文德行政记过、吉林省环保局局长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在一般人看来,随着国务院处罚决定的宣布,“11・13”事故似乎尘埃落定了。然而,哈尔滨市“奇乐鱼村”老板徐兴文却依然高兴不起来。作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他长达一年的索赔之路还没走到尽头。

“三花”、“五罗”、“十八子”等是松花江天然野生鱼类的知名品牌,主营这些品牌的徐氏餐馆就坐落在松花江北岸一年一度的冰雕展区“银样世界”旁,附近还有一个虎园。过去,人们冬观冰灯、夏看老虎,来来往往络绎不绝,这一带十多家鱼餐馆生意兴隆,宾客盈门;但“11・13”之后,原本十分红火的生意便跌入低谷。徐家过去每天营业额上万元,现在每天上千元都很难。因为在人们意识中,松花江的毒还没退掉。现在餐馆虽然卖镜泊湖的鱼,可顾客大多不相信,所以,附近的鱼餐馆已经关闭了4、5家,剩下的也只有惨淡经营了。

徐兴文无奈地告诉《小康》:“大家叫苦不迭,损失无法估量,索赔一年没有结果。”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物所律师刘洪朴了“徐兴文们”的诉讼案,迄今为止,已经有约20位受害者(还将增加20位)委托他分别向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提讼(有的诉讼标的上千万),但“两高”均未立案。

北京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也曾哈尔滨十几个饭店与一些洗浴中心和洗车行的索赔诉讼,同样无果而终。

“环强险”胎动

似乎与国务院处理“11・13”事故责任人同声相应,11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披露,将与中国保监会联手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现在是和保监会联合在推这个事。我们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现,现在经常出了事企业赔不起或者不愿赔,而由国家买单不合理。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我们才考虑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别涛向《小康》记者介绍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起源于工业化国家,随后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迄今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对于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别涛提出十点建议:保险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强制保险的对象限于“危险物质”的经营者、排放者,自愿保险则不受限制;保险事故以突发性污染损害为主,兼顾渐进性污染损害;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排污者依法向受害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为限;保险费率应与排污单位的环境风险、污染记录和以往的实际赔付数额挂钩;索赔时效应根据突发性损害和累计性损害有所区别;国家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试点,共同推进。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方式上建议“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但明眼人一看就知,既然该保险制度“起源”于松花江污染案,那么,实际上它就是冲“危险物质”的经营者、排放者来的,因此,“强制”显然也是其当然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说,“对于环境污染可能的事故主体推行强制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在未来监管当中,对无理拒赔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情况,建议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企业态度微妙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从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甚至一度威胁到邻国俄罗斯的饮水安全),到2006年12月月5日,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件89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

那么,我国大型石化企业对即将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抱什么态度呢?《小康》记者试图征询中国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管理高层的意见,然而,他们却纷纷采取回避的态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秘书处让记者联系财务资产部,可后者表示,我们只管拨钱,这个不懂,你找办公厅吧。

记者采访中海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遭遇也大抵如此。记者与三巨头中一些中层干部私下个别沟通对“环强险”的看法时,他们要么表示不懂,要么没听说过或没有研究,因此无法回答。

出乎意外,中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副厂长兼安全总监赵岩却快人快语。当问到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推出“环强险”,你们是否参保时,他直言不讳地说:“那不行,不能参加,肯定不参加,绝对不参加,我们已经保完了,中石油已经保完了,我们参加的是中石油的安全环保基金,所以(上面)不允许我们(再)保,再保就保重了。”当问其是谁不让参保时,赵岩说,“机关公司提出不让保,我不能告诉你是谁提出的,反正告诉不让保。”

始料未及,“11・13”事故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的公司办公室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小康》,他的观点不能代表企业,但个人认可设立“环强险”,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有必要出台。

专家力推“环强险”

身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的王灿发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就想促成“环强险”出台,但是始终未能遂愿,因为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企业均不愿意推出这个险种――“环保部门想收排污费、从中得到好处,保险公司嫌费率太低、赔付高没赚头,而企业想节省、不愿付出更多的成本。”

在谈到该不该实行“强制”时,王灿发说:“有的是要强制,一般的保险如果让全民参加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公平,但是环境保护的强制险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因为被强制对象都是大公司,都是赢利能力强的,它们风险很大,一旦出事受害者是老百姓。大公司在社会上处于强势,老百姓则是弱势,它们不参加保险,老百姓得不到赔偿,就有失公平;所以,推行‘环强险’能保护老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