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教育法律体系

时间:2023-10-09 11:02:19

导语:在教育法律体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教育法律体系

第1篇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知道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第2篇

 

全面认识、许可和鼓励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衍生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也有助于提升法律专业人才能力。而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教育环节缺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进的背景下,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并能推广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这一任务也显得尤为紧迫——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为培养高水平、多领域、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将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内涵及发展现状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促进教学,在“法律诊所”中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措施。它是以法律咨询者为病患、以咨询者提出的法律疑问为病症,以法律疑问中包含的法律关系为病理,以高校教师或兼职律师为医师,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实习医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因模仿医学临床教学而得名“诊所教育”。

 

在国外,学生参加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一般可以取得学分。传入中国后,先演变为在高校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而逐步成熟之后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于课堂教学基础上的课内外实践,可以为法律教学提供第二课堂,也可以将法律诊所转变为法科学生的实践平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教学资源来源于实践,即解决真实的案件并与之同时进行教学-学习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往往在司法机关或律师单位中从事兼职工作,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寻找案件素材,或组建起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受理案件,教师带领学生参与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根据真实案例为学生布置处置案件的教学和实践任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知识不是来源于书本而是来源于身边正在发生的真人真事。

 

中国的高等院校在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时就产生了本土化的理念,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到国内法学教育之过程中,各政法类院校、法律院系也不约而同地加以扬弃,产生了符合中国国情、解决国内实际问题、实现多方共赢的新生事物。

 

最早一批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高校中,西北政法大学从1985年起就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专注诊所式法律教育近三十年,形成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拥有一套系统化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载体的同时,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西南政法大学作为老牌政法类院校也一直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校内特色课程的招牌进行学科建设,大力投入资金加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教学地点的基础建设,例如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基地、完善教室课堂接待室等的硬件设施建设,在重庆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较好的社会认可度。来自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信息网i的信息显示,截止2015年6月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已近百所,实际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学校数量多于统计数字且仍在持续增加。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

 

总结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结合各政法类院校实例,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国情的差异,中国的高等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同时也加以了适应性的改造,使其更符合中国特色、更贴近中国的司法实践、更适应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需要指出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愈发突出地具有以下两大趋势,即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之结合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之结合。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

 

因现实中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存在现状和发展模式,讨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引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概念、介绍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为了获取更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素材、更务实地开展教学、最大限度地锻炼和培养学生,许多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建立了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承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并以之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这些存在于高度院校内或挂靠在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性质是或由学校组织、或有教师指导、或为学生自发,抑或三者兼而有之的学生社团。

 

现实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同时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及学校校方以高校法律院系为依托、以“法律诊所”为平台成立了公益性法律援助学生组织,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正逐步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同时存在、同步运行,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其依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有紧密关系,“法律诊所”也往往与学生的学习、实践存在密切联系,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结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规律也是最大的特色。例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下设的公益性法律帮助机构,该中心由该校法学院教师指导,以无偿服务的学生为主体,邀请社会律师志愿参与,本着提高素质、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社会的宗旨,为社会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结合

 

也正因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仅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律诊所”才能在中国发展成为仅次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的法律帮扶途径,看似只是学习知识、直观的感受课本内容、提前了解司法实际中的操作流程,但这也在潜移默化中融入了司法实践的大格局。

 

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不能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时,高校中的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就可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和所学知识弥补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缺位,为接受不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而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在对高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审核完结后予以拨付。尽管从全国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办理案件数量及所占总量的份额看,它不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力军,但因其弥补了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之不足、将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援手伸向其他法律援助渠道所不能触及之处,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便在法律援助的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因案件来源、案卷资料等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共享,而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并存;高校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回报社会、服务社会、奉献他人的宗旨体现了公益性。诊所式法律教育从理论上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因此两者就必然会走上协同发展的道路。社会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是现一阶段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政府的职能要求其应当为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提供政策指引和帮扶;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出发点是为社会大众维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政府采取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结合是必然结果。总体而言,诊所式法律援助融合了学校、社会、政府多方面的力量,做到实践性、学术性、知识性、公益性四者的有机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被引入中国已经经历并仍持续进行着本土化特色化的演变。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

 

我国的实情一定程度上变通了作为“舶来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形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对我国开设该类课程的院校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改良高校法学教育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形成因素既有因盲目扩招增设专业而教学条件滞后等时代背景,也有思维陈旧、观念保守、闭塞障目带来的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认识上的误区、心理上的排斥和付诸实施上的畏难。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了“问诊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学生可以亲身体验、收获知识和技能,来自学生的诉求和教师的反馈倒逼高校改进与时代相符和可以满足学生需求的法学教育方法。

 

如果将“法律诊所”比喻成一家工厂,那么它要生产的产品即是法律服务,原料来自于提出法律援助求助者的诉求,“法律诊所”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即在展开初加工,“法律诊所”开展协商、谈判、调解、诉讼活动,可以看成是对半成品的精细加工,取得法律上最终的结果、完成法律援助活动才是将产品交付订购者。而就加工环节而言,完全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教师通过个案分析教授了知识;学生通过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对人或辩护人立场的把握进行带入性实践操作,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索知识、搜集信息、整理分析材料和真实的对方“过招”、“对抗”,学习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学习自主性大大提高也了解了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理论与实务的不同;学校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课堂、完成了教与学融合的职责。

 

诊所式法律教育用“对抗辩论”搞拉练,用“模拟法庭”搞演习,以“真刀真枪”的涉法纠纷避免了空想和空谈式的教学方法,尽可能地提高仿真度、务实化、实战化。这种教学方法,课堂们不在固定的教室里,教师扮演律师、法官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也不是坐而论道。接待来访的值班室有可能成为课堂、具有联络关系的检察院司法局可能成为课堂,审判庭更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最直接的课堂。高校诊所法律援助是一种得益于高校教学改革,实现集科研、教学、服务社会于一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法律诊所”对社会定群体进行救助的新兴的法律援助模式,更成为了一种特有的教学方法。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对比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分析国内客观情况,新时期下,法律队伍的建设需要法学教育予以配合,也就需要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新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法学教育只有充分关注法律职业的发展现状,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才能保证教育的针对性。法律行业则需要依靠充足的、合格的法律后续人才的培养,才能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ii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课内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法学实践教育,虽目的在于通过现实案例完成教学任务、研究社会现象,但因其实质是建立在牢固的理论知识之上而具有学术性,所以它首先要求参与的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其次,教师通过对当事人的“望闻问切”传授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协商甚至是察言观色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或经验,这也就是大部分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对这一课程设置门槛——学生具备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的原因;最后,由于是真实案件的办理,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因此一项非硬性但极为重要的标准即是要求学生具有责任心和公益心。综合看来,一个制度完善可以维持运转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就必然会形成一套以服务实践为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法学教育的接受者和法律职业的未来从业者,法学专业学生自发或在学校组织下参加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其既是参与成员又是实践者的身份,贯穿于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参与者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精力和感情投入之中。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与纳入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校法律援助,一则接触了受理案件、办理案件、了解案件的实践经验;二来丰富了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素养,为未来步入职业后迅速开展工作,缩短了“培训—教育—上岗”的磨合期;三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公权力号召的鼓励下、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社会使命,不怠于做嗷嗷待哺的弱势群体,转而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参与者成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社会的一份子。

 

纵观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了法学学生职业道德及专业技能,深入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加强了学生对理论性知识的研究和实践配套经验的学习。法学教育应当服务于法律职业,只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保持一致,并积极回应法律职业的变化,甚至推动法制变动与进步,才能促进法制改革、为法制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广普及

 

诊所式法律教育带给学生最深切的法律实务体验,带给学生最直观的职业洗礼,一旦学生进入实际操作环节更会感受到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危机感,不得不多学、勤学、好学。高校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输送技能扎实、业务精湛的法律人才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培养专业性、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做了良好的示范,这一条道路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的要求,应当得到推广和普及。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常态化和正规化

 

因“法律诊所”参与案件而具有的实务性,其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机构内部的理性化激励机制、调动内部积极性相当重要。办案结束后,由专门的评审组织(如法律服务业协会)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估,验收合格后认可认定参与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和参与学生的实践学分;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支持、授权法律援助组织或“法律诊所”所在高校,每年向指导教师和和优秀法律援助办案同学给予少量的补助和一定的奖励;出于相关诉讼法律对人资格的限制,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承办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包括开具工作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等认会给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带来必要的便利。“法律诊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学教育机构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基础的服务型、知识型的公益事业单元,需要充足的活动经费的支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只有政府的扶持,相关机构才可能不受到经费问题的制肘,在市场化背景下发挥其最大作用和效率,只有得到学校的大力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方能有所依靠、长足运转、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二)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整合

 

从高校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公益性目的,高校以法律援助机构为教学平台、以法律援助案件为教学资源开展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意义更为深远。基于高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的,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结合的运行模式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直接介入以达到训练并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大量富于社会责任感的优质法律人力资源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这种相互需求关系必然产生二者结合的结果。 (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145页)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是教学的工具,更是高校法律援助的活的灵魂。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共同体的发展

 

2003年3月17日,北京7所高校签订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协议书”,成立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首都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的成立意味着将以整体化模式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对内进行实践教学等相关活动,迈出了高校法律援助区域协同的第一步。

 

由此看来整合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资源将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整合资源后利于壮大自身实力、提高影响力,也利于进行学术交流、信息共享、案件分析,亦可以探索出更好的教学方法和更佳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了解之基础上、对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的总结分析表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可以被借鉴以缩短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兴地区、新开展院校的建设准备期,便于更快更好的服务教学,服务实践。

 

一方面,结合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及经验,孕育出了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伴随着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深入,出现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形式,说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在不断进化。在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及其专业知识产能相对过剩可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时,诊所式法律援助活动应运而生。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致力于贡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剩余精力和专业知识所学,在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下将法律援助完成了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也反作用于自身知识的积累、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大, 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为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和法制资源支撑,而目前政府法律援助行为还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因而以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民间法律援助活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在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下、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为我国法学教育创设了一种新的教学理念,且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能同时弥补法学教育少的缺陷、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更重要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着法学教育的改革,促进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它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已经被完全消化,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克服中国本身存在的各地区间的差异而不断地方化,在各院校缔根发芽、长出枝蔓、生出果实,因其广泛的借鉴意义和重要的推广价值实现了中国化的普及,更具有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第3篇

一、法律体系的方法和概念

法律理论体系是法律的理解基础,法律体系也是法律分析的方法性的概念,我们在一般条件下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去理解法律,可能看到其他视角看不到的意义。广义上来说就是前进方向是已知或者未知的。方法与方向是互相联系的。选择不同的方法,那么就要调整方向,使其回到“正途”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将,法律体系的具有分析性。有些学者研究法律体系的目的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过多的关注实践应用。现在法理有关理论研究上,研究的重点一直都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因为这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而有关法律体系的理解我们还是比较关注本体论的研究,就是法律体系研究的是什么,法律体系的不同分类是研究法律体系的基础,尤其是我国的法律理论,我国学者一直都在研究法理学中有关法律理论体系的研究模式,这是我国学者继承了法律体系的教条化的结果。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化思考,对于法律体系的实践意义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体系的认识论意义主要是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研究的误区。

法律整体包括构成法律整体部分和要素,这本身就是对法律认识的途径,而且对这个部分和要素的认识就相当于对法律整体的认识。如果将二者整合起来并使之系统化就可以对法律整体的认识提高到有一个层次。

事实上,也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本体或者概念进行研究,这个概念是一个分析方法,具有分析的功能。就是说法律体系的概念是具有分析方法功能的。法律体系概念的分析功能是靠概念本身而存在的,假设将法律体系单纯的作为法律体系的本体或概念进行研究,那么有关法律体系的概念研究就真的概念化了。

二、法律体系的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

研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体系与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别是是否把法律体系作为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来研究。这主要源于他的认识论。法律体系是一种思维方式的体现,一般是对法律体系化的思考的强调,是属于观念性的,这就表明法律体系不但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具有主观思考性的。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实都是对同一客观存在的不同解释,都表明了法律的性质和结构。研究我国的律体系,可以看出一般都是讨论法律体系的客观实体性,这可以从法律体系的客观性上看出。法律体系的客观性主要是说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体系的客观性,针对的是是法律体系调整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因为二者具有客观性。如果一个法律在一定的区域内可以存在并且运行,那么它的条件就必须存在于此区域可以寻求到的法律体系,要不然一个单独的法律是没有办法发挥它应该具有的作用,所以就一定存在由这种法律和其他法律共同配合和协调的法律体系。社会关系和现象的错综复杂,各种不同社会现象和关系的互相制约和联系,所以调整这种社会现象和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之间也存在着交织和渗透,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现象都存在与社会中间。因此在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部门都是存在联系的。

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同一性是判断一个法律或者法律规范的归属问题,也是讨论法律体系是哪些法律规范的构成问题。不管是法律对规范的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的制定,都是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同一性本身就是法律自身的特性同时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一般强调统一性,法律存在形式要以体系化的状态,而不是非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之间是互相配合和支持的,所以法律体系的系统化也是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的,这也是系统化特征的必然要求。法律体系的要素之间也存在一定能够的矛盾和冲突,这是法律体系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这也根本不能实现人们对法律体系的前期目标。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各部门法当中具有贯穿性和具有共同的法律精神、指导思想。低层次的法律效力与高层次的法律效力相对应,具有制度化和具体化的指导思想。法律规范的特点是等级层次性,也就是等级从属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制约会导致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违反了规定就会导致法律的制裁。法律统一性可以在立法技术、标准、名称和规格的一致以及调整目标和任务的一致性上表现出来。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一定的区域法律文化的内还有有统一性的。从这个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法学研究法律体系的具有统一性,这个统一性不包括法律自身的特性,外在因素可以确立法律体系的统一现象,调整目标和调整对象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存在基础和条件的。

第4篇

每一位教师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立的教学方式,对于初中课堂中的英语教师来说,探寻一种更好的、更适合于学生的教学方法,以此来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是非常重要的事。如果想要学生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力性,那么学生们就需要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学生认知领域、能力领域、情感领域的拓展需要好的教学方法;发展学生的个性、开拓他们的创新思维能力则更需要好的教学方法;在英语教学中多年来一直很注重知识性目标的达标,而没有注意到学生态度、情感、价值观的趋势。这一种情形造成英语初学者畏难情绪,难以触动学习激情。本文从如何培养英语学习兴趣、如何树立明确目标以培养自信心、交际教学法的研究以及模拟训练四个方面讨论了初中英语教学方法的发展和学习。

【关键词】

初中英语课堂 教学方法 综合训练

每一个课堂都有其自由的特点,我们不能对课堂模式固步自封。也就是说,师生在不同的课堂模式中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既难以导演,又难以预测。事实上,看似普通的课堂教学也可以算是一门艺术。但是只有教师和学生才可以共同努力决定这门艺术水平的高低。教育界的课程可谓是数不胜数,但是却没有一堂课是完全相同的。这是因为教师的素质、能力和学生群体决定了课程的多样性。正是因为这些多样性才让每一个课堂变得异彩纷呈,引人注目。而教学方法,决定了大多数课堂的教学效果。如果教师可以使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那么课堂效果就将收效颇多。不仅学生接受英语知识速度快,而且教师也会将课堂控制得游刃有余。相反,如果教学方法不科学,教学过程就会变得举步维艰。不仅学生会一头雾水,教师也会越讲越乱,最终打乱课堂秩序,让一趟精心准备的英语课面临失败。所以说,在如今教育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形势下,教师们如何选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就变得极其重要。课堂效率、学生成绩、听课效果与教师能力培养等都与此息息相关。对此,我有几个教育方法要与各位英语教育者分享。

一、培养英语学习兴趣

在刚刚接触一门语言的时候,学生经常会产生抵触心理。这种对新事物、新语言的陌生感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我们不加研究就强行将知识一股脑地灌输给学生,只会让这份抵触情绪更加强烈。所以,教师需要做的就是努力去帮助学生们培养学习兴趣,激发学习热情。英语的学习方法无非是听说读写等常规练习,但是教学方法却是层出不穷的。只有创造、发现层出不穷的新奇方法,才能游刃自如地迎合不同水平学生的学习需求。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想要促进学生的学习热情,就要从把学习任务变成兴趣开始。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发现英语学习中的乐趣,让被动学习变成主动学习,让英语课堂变成学生最向往的课堂。

二、增强信心,树立明确目标

其实对于教师来说,要做到这一点非常的不容易。学生的信心主要来源于教师。如果教师浑浑噩噩,态度马虎,那么教出来的学生也一定会粗心大意。所以,作为一名教师,一定要注意提高教学素养,力求备课认真,课堂流程顺利、科学。在遇到教学困难的时候快速解决问题、淡定处事。这样的态度就像是一颗定心丸,让学生对教师的课程充满信心。

当然,英语教学同样需要充分的准备。无论对于什么任务而言,都需要周密的计划,英语教学也是一样。所以在进行英语教学之前,教师一定要根据教学内容为学生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只有拥有了计划,学生们才能感到自己“有法可依”,这种归属感在教学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自然,明确的目标同样非常重要。这两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教师要时刻监督学生,从侧面帮助他们完成目标,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快速地达到预期效果。

三、使用交际教学法

对于学英语来说,听说读写每一项都要得到充分的训练。但是我们学习英语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把英语“讲出来”和“听明白”。或者,换一种方法说,交际,这才是一门语言真正的魅力。但是无止境的抄写单词和语法阅读却让这门语言显得越发枯燥了起来。我们在英语学习的过程中渐渐失去了兴趣,把学习变成了一件痛苦的事情。所以,交际教学法其实非常重要。所谓交际教学法,就是用听读、对话的方式赋予英语学习者英语交际的能力和机会。适当的听力练习和小组对话活动可以为英语学习者提供一种身临其境的语感环境,让学生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这门语言。

四、通过模拟训练得到综合提高

对于重点语言的学习不能偏重,也不能只挑容易的学习。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知识都需要学生熟练地掌握。所以综合练习也是很重要的。综合训练可以快速发现学生的学习弱点和易错点,并在学习后期对此进行集中训练。而且在纠错过程中要通过错题发现本质问题,力求通过一个问题解决一个根本问题,使全班学生得到警示,并从中受益。所以,虽然说语言的运用能力很重要,但是英语学习者还是要立足课本,打好基础,才能更好地、正确地对语言加以运用。教师还可以对练习册、参考书等教参进行研究,并从中总结更容易被学生接受的训练方法。

【结 语】

通过总结以上四点教学方法,可知英语教学其实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想要学好英语,英语教师们的教学方法非常重要。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科学地进行英语教学更是一门艺术。所以,作为教师,我们应该时刻注意职业修养,善于研究和观察学生本体和英语课堂教学,为日后的教学工作积累经验,打下基础。我们还要立足英语教学,不忘升华思想,树立明确目标,带领学生享受英语学习,力求全面提高学习能力和教学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彬.空中英语教教室中级版【M】.吉林空中英语教师杂志社有限公司,2014(09)

【2】英语沙龙杂志社.英语沙龙・阅读【M】.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07)

第5篇

[关键词]兴趣;英语教学;教学效率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点燃智慧的火花,是克服困难的一种心理因素,是学习知识的重要内动力。学生对他们所学的东西一旦有了兴趣,就会不知疲倦,越学越爱学。

一、融洽师生关系,诱发学习兴趣

现代教育论认为,情感是课堂教学中的一条主线。学生喜欢学科不是看学科的重要性,而是师生融洽的情感。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因此,教师要深入学生当中,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喜怒哀乐情绪的变化,时时处处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有的放矢地帮助学生,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教师诚挚的爱。教师要经常和学生谈心,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学习状态,给他们介绍一些学习方法和解题策略,使他们积极投入到学习之中。教学活动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双向活动。只要师生建立起相互信任、尊重、帮助、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良好关系,学生对英语课就会产生强烈的兴趣,由厌学转化为好学、爱学、乐学,学习成绩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创设教学情景,激发学习兴趣

教育家赞可夫曾经说:“教学法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要,便能发挥其高度有效的作用。”情景教学是现代英语教学的一个重要方法,是情景交际的第一要素。新教材是以“语言交际为原则”编写的,它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有相当多的情景会话和描述。如果我们结合学生生活实际,以学生为中心,运用实物、图片、照片、简笔画、手势、动作、表情等直观手段或多媒体创设情景,营造氛围,尽快把学生带入图画中的“情景”后进行教学,既可以使课堂气氛活泼,使教学内容生动,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加快了信息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师生互动。

三、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学习兴趣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兴趣的源泉在于运用。”开展丰富多彩的英语课外活动,是培养学习英语兴趣的重要途径,是学生学习不可缺少的辅助形式。为了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机会,教师可以成立英语课外活动小组,开展英语角、看英语电影、演唱英语歌曲、表演英语会话或短剧等多种难易适度的英语课外活动;结合教材组织英文书写竞赛、朗诵比赛、单词听写竞赛、单词接龙比赛、英语知识竞赛、智力比赛等英语竞赛。通过课外活动,不仅可以让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也使学生认识了自我,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就感,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增添了学习英语的兴趣和乐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进而长久保持其对英语学习的兴趣。

第6篇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均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手段,道德则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重要补充。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和渗透,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及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主导内容和根本原则法律化。另一方面,在法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与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教师体罚学生过去可能是一种道德上的调整范畴,但现今教师体罚学生接二连三的出现,有的手段可以说非常恶劣,道德层面己经不足以调整这种行为。因而,笔者主张就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应将其列入法律规制范围,通过对好的师德进行奖励及对不当处罚学生的老师的严惩,以更好地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保持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层面,而道德属于社会的意识范畴。首先,道德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更为广泛,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调整人的现实行为,也包含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特征。

法律调整的则是人的外在行为,纯粹的思想动机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法律与道德内容不同。法律的内容比较明确,具体。法律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并且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道德则侧重于强调人们的义务,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最后,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一般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比较抽象,通常不具有强制力。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违反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弘扬尊师重道的精神,希望社会和谐,但是面对体罚学生的老师,我们除了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之外,并不能对其进行更多的责难,因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规制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面对教师体罚学生事件,我们应当进行深刻的反思,我们在谴责那些体罚学生的老师,为他们的残忍和学生幼小心灵受到的创伤感到深深的痛惜的同时,更应考虑要不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制这种行为以及深思如何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

二、从道德和法律层面规制教师不当处罚学生行为

(一)从道德层面上转变教育理念,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首先,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自身修养,在完成自己教学任务的同时,提升自身修养,言行举止都要为人师表,在学识和道德两个方面,让学生从心底认可自己:其次,要宽容大度,对学生能体谅、容忍,宽容,要换位思考,站在学生的角度理解学生的心理和行动,进而很好的引导他们:让学生从内心依赖、信任教师,将这种情感转化为学习的动力,这样的教育功效是事半功倍的。最后,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教师对学生的态度要明确,在内心和日常交往两个方而构建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这种关系的构建的关键就取决于教师的心态,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他们那个年龄阶段的身心特点,理解学生行为的内在隐含意义,同时要认识到在人格上学生与自己是平等的,老师并没有凌驾于学生之上的特权,血神并不属于自己的专属物品。师生的交往应当是一种平等关系,是一种心与心交流的过程,老师对学生只有付出真心的才会赢得学生对老师的尊重和信任。

(二)从法律层面上依法治教

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且是自下而上的,从1986年起陆续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但直到1995年才颁布了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而后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单行教育法规、条例,但体系仍然还不完善,许多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方面都没有被纳入法律。例如对于应如何合理惩罚学生,如何认定不当惩罚的界限及其相关的归责事项,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由此我们应加强这些层面的立法。可以这么理解,教育存在的本身就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惩罚性质,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能提升人的认识、技术水平,同时也规范着人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看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教师体罚学生中的惩罚己经严重超出了教育的范围,这种变相体罚可以说是对学生心理、精神的虐待。教育层面的惩罚应本着基于教育的目的,爱护学生、尊重学生。权利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合理,行使应当非常谨慎。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加强师德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使民主与法治能够深入教育领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接到受民主、平等、法治的教育。

第7篇

    众所周知,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结论则可能会因人而异。于是,为了避免一人一是非的事态,怎样的解释才真正符合法律旨意就成为问题。在不同的解释都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找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来?这个正确的答案是否容许法官通过发展法律的方式来求得?等等。对于这类问题,德沃金教授表明了如下立场∶(1)包括疑难案件在内,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通过推理和想像的方法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a single right answer” [1] or “right answers” [2]),可以存在一个最佳解释(the best interpretation)[3] .这样的观点被称为“唯一正确解答命题”[4].显然,凡是存在唯一正确解答的地方,很难出现复数的普遍性原理同时并存和竞争的局面,也不可能容忍在原则问题上的妥协 [5].(2)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可以按照“整合性(integrity)”的标准来发展法律。为了缓解机械主义司法观念的束缚,德沃金教授把法律家之间关于法律的争论区分为经验性的和理论性的这样两种不同类型,强调理论性争论(theoretical disagreement)所涉及的问题是关于法律的共识而不是对于法律的忠实,即涉及“什么是法”的基本概念涵义。在理论性争论的场合,必须考虑哪种理论更能妥善解释法律上的对立,结果势必承认法官能够通过理论选择去实现制度创新的变通余地。但是,这样的法律发展和创作既不是放任自流的也不是意志自由的,不得不受到整合性标准的制约。

    以上述立场作为出发点,德沃金教授提出了“建构性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主张。他认为在进行法理解释之际,最重要的不是通常所强调的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法律本身的意图,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富勒(Lon Fuller)指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或合乎逻辑和连贯性(coherence)的道德目的。但是,德沃金的法理解释学并没有停留在法律一旦制定就可以卓立独行这样的层面,它更进一步,强调了以法律本身的意图为凭借、法律解释者在一定限度内赋予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以某种目的或者意图的可能性。当然,解释者这样做并不是恣意的,他的主观意图不能被自由地编织到法律中去,因为法律本身及其发展过程制约了解释的余地;从建构性解释的观点来看,通过解释的创作不外乎解释者的意图与解释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 [6].

    这种法理解释学显然受到伽达默(Hans-George Gadamer)的哲理诠释学(hermeneutics)的影响。例如伽达默在《真理与方法》第二部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即解释必须运用目的或意图以及“预先判断(Vorurteil)”[7].德沃金教授本人不仅不讳言这个论点对自己的影响,还特别强调与艺术作品的建构性解释相类似的法理解释从本质上说也是为一种意图作记录,而这种意图并不一定反映立法者的意图或者社会实践以及传统的历史性思想渊源 [8];既然解释所运用的意图不是文本作者的,也不是具有特定来历的,那么它只能是以实现超越性的正义观念为目标的解释者的意图。然而,解释者的意图又不能超然于历史结构之外。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所揭示的涵义理解上的循环,或者说是一种“其命维新”的无止境运动过程。

    创作性解释的整合化

    前面已经提到,在德沃金教授看来,制约法律解释者的有意图的创作性解释的标准是整合性,法律体系是作为一种整合状态而存在的。但是,迄今为止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法律解释方法论――因循主义(conventionalism;也不妨称之为“劣化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legal pragmatism)――在整合性以及相应的理论正当化方面却存在着重大缺陷。因循主义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已有的明确的常规习俗,法律解释的中心价值是可预测性;对疑难案件如何判断仅仅是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问题,法官无权创作任何法律规范 [9].与此相反,法律实用主义主张已有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不足以成为当下进行判断的正当化根据,承认法官有权根据现实需要和经济效益或者正义来创作法律规范,法律性选择必须面向未来而不是过去 [10].这两种解释方法论的共同弊病是有意无意地形成了一个“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陷井,把法律的实践本身奉为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圭臬,结果使关于权利的决定难以充分正当化。而德沃金教授认为法学理论必须保持对社会实践的反思能力,必须坚持原理,必须“对照整合性及鉴别力(consistency and sense)这样的独立标准,不断分析和批判社会实践”[11].

    针对上述问题,德沃金教授提出了“作为整合的法(law as integrity)”的建构性解释方法论的思路 [12].首先,他承认法律的权利义务应该从过去的政治决定中导出,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机械性的墨守陈规,而是有机的整合化动态结构;因此,整合性可以取代因循主义作为检验法律解释是否符合文本旨意的标准 [13].其次,他反对法就是法官对什么应该是法的判断的实用主义态度,主张在解释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追求整合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可以把过去与当下、现实与理想结合起来作为关于权利的决定的正当化基础;因此,整合性可以取代实用主义作为法律发展的催化剂 [14].总而言之,建构性解释的本质在于法官通过解释来创作法律的活动只有在与既往的法律体系相整合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正当化。德沃金教授还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表明,这样的解释方法论不仅可以适用于判例法体系,而且可以适用于成文法体系以及宪法领域 [15].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与因循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不同,“作为整合的法”的观念把法官们的议论也纳入法律解释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德沃金的解释方法论把对法律的解释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即法律议论和法律判断,组成一种复合型的结构 [16].

    在法律议论这一层面,法官实际上是在进行建构性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具有类似分别执笔、连载待续的“系列小说(chain novel)”――不是各自独立的短篇小说汇编,而是许多作者以一个作者的口吻来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那样的结构 [17].担任某一章节的人只有在精读已经完成的部分并对有关悬念和线索进行解释之后才能落笔。在这里,解释的不同导致续作情节的不同,解释的质量决定续作内容的质量;续作者或者解释者既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是完全失去自由的。与此类似,法官在进行建构性解释时所处的状况,也就定位在忠于立法者与僭越立法者之间。当然,解释者在以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解释过程中不可能把他自己的价值观置之度外。关于哪种解读更能与原来的文本整合、哪种解释更能改善续作的判断,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抉择的确有赖于个人心中的价值尺度――这是一方面。但在另一方面,整合性又“要求政府说话时统一口径,办事时以一种有原则性、连贯性的态度对待所有的公民,并将适用于一些人的公平或者正义的实质性标准推广到一切人”[18].把以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是在一定的解释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作为基本价值共识的“政治性道德(political morality)”观念 [19].正是有鉴于此,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法律家思维方式(legal mind)的培养修炼,而德沃金教授也特别强调“政治共同体”、“原则共同体”、“整合性共同体”的意义 [20].

    在法律判断这一层面,通常被认为是解释的活动实际上是对前一阶段的建构性解释进行正当化处理,并通过不单是对政策、更重要的是对原则的解释,把法官对某个案件的判断与判例法中的先例、成文法中的条文整合得天衣无缝。在德沃金教授的语汇里,政策主要与社会整体目标相关,而原则包括保障政治决定的结果正确的价值“正义”、保障政治权力和资源分配程序正确的价值“公平”以及保障对公民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程序正确的价值“程序性正当过程”这三种类型,主要与公民个人权利相关;政策强调的是效益,而原则强调的则是公正和平等。从“作为整合的法”的视角来看,不能用原则来阐述的解释不成其为法律解释。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这个阶段的解释就是根据权利的话语来检验建构性解释的创作物并且把它们统统转化成权利话语。顺便说明,把司法裁决理解为是在制度的框架之内确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考虑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什么更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的上述立场一般被称为“权利命题(rights thesis)” [21].

    如果说法律议论中的解释是扩展的过程,那么法律判断中的解释就是收敛的过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逐步确定最佳解释并排除其他解释方案 [22].如此安排颇有点像所提倡的“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历史解释方法。通过解释的复合型结构,法律判断实际上从根据法律进行“一是一、二是二”的决定变成了或多或少可以进行量化比较的权衡作业,即判断某种解释能不能与使既定法律得以正当化的最好的政治理论更契合一些。

    显然,这样的择优过程势必与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内寻找均衡点的试错过程相伴随。在这里,德沃金教授虽然强调“法律洁身自好(law works itself pure)”[23],即作为一个系统以自我纯化的方式发展,但与此同时,他实际上已经排除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界限 [24].德沃金教授认为,什么是法的判断不能与已经确立的法的道德性、政治性判断以及为此而展开的互动关系完全区别开来考察。这种主张构成了对于把法律问题与道德、政治问题区别开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的重大挑战。然而,上述立场又不能简单归类到自然法论者的范畴。在他看来,道德。政治理论(包括权利本位的、义务本位的、目的本位的等不同类型)不能直接规定什么是法,而只能在最有利于已经确立的法律的正当化的限度内参与什么是法的问题的决定。换言之,特定社会都有独自的“法理企图(enterprises)”,或者说“特定领域优先的原则(local priority)”,关于什么是法的问题的回答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有意义 [25].

    德沃金教授关于整合性解释双重结构以及反馈式法律判断的思路显然受到罗尔斯(John Rawls)关于作为道德推理正确方法的“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论的影响。所谓“法律帝国”不是由疆界、权力以及互动过程所界定的,而是取决于对最广义上的政治的某种解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 [26].但是,在把实践理性与体系理性结合起来加强选择的确定性、对个人道德信仰的根源的说明以及如何评价妥协等方面,两者之间也有所不同 [27].例如,罗尔斯强调通过反复调整的试错过程可以使道德原理和道德判断达成一致,在复数的价值体系之间实现重叠式合意,并把互惠性的关系升华为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是承认妥协在达成反思性均衡以及判断正当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的 [28];而德沃金教授根据整合性的观念,对复数的价值观之间的妥协以及反映这种妥协的“因事制宜”规范(“checkerboard”laws)持否定的态度 [29].仅仅从一般性法律判断的正当化的角度来看,德沃金的主张确实更接近司法实践的操作要求,也更有说服力。问题是这样的主张能否在涉及复数的普遍性原理的疑难案件的处理上也真正贯彻到底。

    从多元结构看解释的本质

    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疑难案件有很显著的不同,德沃金教授提出的“疑难案件(hard case)”仅仅限于对诉讼当事人有没有权利的判断,涉及权利创新的前提条件。德沃金教授认为,这样的疑难案件既不是没有正确解答的,也不是仅仅由司法裁量来决定的――在这里,“强烈意义(strong sense)”上的司法裁量被否定了。因此,审理疑难案件的目标就是通过整合性的解释,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那个法律体系中找出那个理应具备的关于权利有无的正确解答或者唯一正确解答。可是,疑难案件在很多场合恰恰面临斯彤(Julius Stone)所描述的各种因素互相交织、每一决定互相依存的多元性(multiplicity)状态 [30],很难得出或有或无的结论,也很难断定某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唯一正确的解答。与多元性相关的还有关于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市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 or multiculturalism)的各种话语以及所谓“多中心性(polycentric)”的构想 [31],例如富勒就探讨过审判制度的多中心性课题 [32].与此相呼应,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关于法的多元构成的不同模型 [33].

    法律领域中的不同层次的多元化趋势在1980年代以后日益显著。特别是目前形成中全球性体制打破了所谓“政治共同体”的固有分际,使本来基本上以民族国家为单位保留下来的文化多元性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也刺激了各种区域性知识体系对全球整合举措的正当防卫机制。所谓“世界法治秩序”的构想云云,固然必须在处理好“无疆界时代”的多元性与统一性的矛盾之后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不得不承认,各个国家的法治秩序已经出现了很大的改观。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过去那种 “法律帝国” 的金字塔式建筑颇有些局部颓毁或变形的迹像。

    另外,各国的司法改革导入了各种院外解决诉讼的方式和制度,审判系统的结构实际上也已经不再整齐划一了。例如美国的纠纷处理过程从1970年代起就开始千姿百态起来 [34],近年来还出现了法院办案程序的多元化(例如复数窗口法院multi-door courthouse)、审判人员构成的多元化(例如私营法院private adjudication、退休法官收费办案rent-a-judge)、结案技法的多元化(例如法院附带仲裁程序court annexed arbitration program、调解兼仲裁med-arb)等现象。虽然这些新的举措及其不同组合方式并不一定都普及到了所有的司法机构,也不一定都化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更不一定直接左右法律解释和法律判断,但却对审判人员的行为以及社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逐步改变着所谓“整合性共同体”的话语和氛围。这样的制度创新使法律体系的原有的内在矛盾更加尖锐化、明显化,使不同的普遍性原理的并存成为固定的格局,从而很难再拿某套一以贯之的价值尺度来衡量不同解纷方式的是非得失以及决定内容的正当性。

    与这样的背景不无关系,德沃金教授也淡化法律意识形态的色彩,借助社会固有的具体的互惠性(reciprocity)概念来说明道德。政治共同体的联合责任。与此同时,他又很谨慎地把这种互惠性与讨价还价的利益交换区别开来,强调其含意只不过是更抽象的互致善意的人际关系规范而已 [35].但是,无论互惠性作为道德规范多么抽象,必然要与社会交换相伴随,只有在具体的利益均衡关系中才能确认是否达到了互惠的要求。也就是说,互惠性在本质上是一种情境伦理。把互惠性秩序与权利体系结合在一起,意味着按照完全客观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权利的法治主义理想的某种程度的相对化――不仅仅权利规定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反过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权利的认定不再是一种纯粹的零和游戏。在这里,所谓“法律洁身自好”式的整合性能否贯彻到底是可以存疑的。总之,如果互惠性包括社会交换在内,当事人之间的妥协性合意就会给权利体系的维持和发展带来这样或那样的主观不确定性;如果互惠性只是导向某种超越性的道德规范,那么权利体系就会局限在一个个价值共同体的范围之内,失去在价值多元化状态中超越于区域性知识以及某一特定价值观的普遍意义。

    以价值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为前提,法律解释方法论很难把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作为整合的依据,也很难通过比较得出实质性的唯一正确解答。为什么?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价值观之间是不可比较的,也达不成协调一致的共同结论。这时,尽管许多人都对“因事制宜”规范啧有烦言,在实体价值方面还是不得不有赖于妥协。因而法律判断的形成和正当化必须越来越多地借助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安排。可以说,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理论的重点从1970年代的“论证伦理学”转移到1980年代的“争议调整程序”和“程序性的正义论”以及1990年代的“程序民主主义”,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在上述背景下,特别强调“整合性共同体”的共识性态度和政治道德是否适当、是否可行?很希望德沃金教授能作出更进一步的回答。 当然,德沃金教授提出的由法律议论和法律判断所构成的解释双重结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和多元性与整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就法律议论而言,叙事连贯(narrative consistency)与规范连贯(normative consistency)毕竟不同。后者――即整合性――要求更加复杂的涵义处理,在复数的价值观并存的状况下其复杂性会倍增。这时,按照某一价值观进行自我参照式的协调能否真正解决争议、要不要对他者开放等问题就会凸现出来。另外,与艺术文本的解释不同,法律文本的解释都有明显的实践意图,解释者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会非常活跃,这些也都增加了整合的难度。因此,解释双重结构的设想在偏重解释者的原理主义态度之余,并没有能够在制度化层面从根本上解决有关的问题。 德沃金法哲学理论是以已经确立起来了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以及正当化的最佳政治道德为前提的,因此,他承认法律判断的独立于主观意志的客观性以及整合性。然而,在库恩(Thomas Kuhn)的科学范式革命之后,唯一正确解答的真理观遭到批判,真理甚至被认为只是“规范性科学(normal science)”,受制于支配性思维范式。尽管这两种立场互相对立,也不是没有共同之处。例如,都采取了真理的合意模式,它在德沃金那里表现为作为整合性共同体前提的原理共识,而在库恩那里则表现为意识形态化的支配性范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库恩的反理性主义主张并没有构成对客观主义认识论的真正批判。其实,对德沃金教授的客观性、整合性法律解释方法论的真正批判来自存在的多样性以及复数性真理观。

第8篇

关键词:“旅游增长极”;体育旅游;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155-04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生活消费习惯的改变,旅游者已经从传统观光型旅游转向了以体验为主的旅游方式,要求亲自参与到旅游项目中去。而且伴随着中国倡导的“全民健身”的运动理念深入人心,促进了体育产业中本源产业的成长和载体产业的形成,这为运动休闲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广大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体育活动,这种新兴的旅游项目称作体育旅游。体育旅游作为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交叉渗透产生的一个新的领域,是以体育资源为基础,吸引人们参加与感受体育活动和大自然情趣的一种新的旅游形式,是体育与旅游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休闲生活方式,也是体育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依赖于目的地旅游资源,也依赖于市场消费的导向。三秦大地地形地貌变化多样、旅游资源丰富、区位条件比较复杂,所以需要借助“旅游增长极”理论对陕西的体育旅游进行规划。本文对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增长极点的设定、时空发展顺序以及陕西体育旅游市场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陕西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做了宏观规划,以期为陕西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的融合发展提供新方向、促进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陕西体育旅游产业应采取“一心三部双核联动”的发展模式

由于陕西三个地域的区位条件各有侧重,资源优势各有不同,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分布不均衡,在现有条件下,陕西体育旅游产业要优先选择旅游基础和体育产业基础良好的区域,充分利用“内”和“外”环境的优势,合理布局体育旅游项目。即在“旅游增长极”理论指导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的发展,再通过核心区的极化作用和扩散作用,把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循环到给其他周边区域,以热点促温点,以温点带冷点,推动整个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陕西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现有基础,本文认为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应在“旅游增长极”理论的指导下采用“一心三部双核联动”的发展模式(如下页图1所示)。“一心”即以西安为整个区域的发展核心,优先发展,也就是热点;“三部”是根据陕西的地理、民俗风情、经济社会基础把陕西划分为关中、陕南和陕北三个部分;“双核联动”是指在陕南和陕北分别选取两个增长极点,也就是温点。热点作为龙头型体育旅游经济增长极只有进一步融入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全球旅游经济体系中,通过不断提高作为热点的国际竞争力,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再通过旅游强大的联动效应向周围扩散,带动周边的体育旅游产业结构调整,起到辐射和聚集效应,推进陕西全省的体育旅游的联动发展。

二、陕西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的时空顺序

产业发展的规律表明区域内要根据各地区所提供的资源,把尽可能有限的比较稀缺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进行有步骤、合理利用,促进区域的体育旅游产业快速发展,通过增长极的支配效应、乘数效应以及计划与扩散效应使得区域体育旅游产业链的完善。而增长极的不断成长加剧陕西省内体育旅游空间的不平衡,导致陕西省内体育旅游发展的差异。但是不同规模等级的增长极有互相联系,共同构建陕西省体育旅游经济增长中心和旅游空间结构的主体框架。通过增长极的扩散效应是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由原先的“点―轴”地带型发展模式转变为网络式全面发展模式。基于陕西体育旅游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开发现状,认为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的时空发展顺序应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优先发展关中核心区的龙头型增长极――西安。西安作为西北地区的门户,是陕西所有优势资源的聚集地。首先,在交通方面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省内公路交通以西安为中心成“米”字形交通骨架基本形成,西包高速公路全线开通,同时从西安开通了至陕南、陕北的多条旅游线路和专线。铁路方面西安是中国西部最大的铁路枢纽,是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方向开往拉萨的必经站,郑西高铁、西延动车等快速列车的开通,使陕西的交通更加便利快捷。航运方面,咸阳国际机场作为中国重要的航空港,是陕西与外界沟通的重要通道。其次,西安具有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西安作为十三朝古都,历史悠久,拥有众多文物古迹和遗迹,如大小雁塔、华清池、兵马俑、大明宫遗址、城墙、唐城墙遗址等。又因关中盆地西安南靠秦岭、北依北山,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如太白山、少华山、骊山等,还有朱雀国家森林公园、太平森林公园。此外,渭河、泾河、汉江、丹江等众多水洗流经陕西,也成为陕西发展体育旅游事业的优质资源。其次,西安作为陕西省的省会,是发展旅游业最早也最成熟的地区,现已形成了以“观帝王将相坟陵宫阙,游儒道僧尼庙寺院观”为主的旅游体系,旅游基础设施是陕西最完善的地区,接待能力也是最强的地区。最后,西安已经具有一定的体育旅游基础。如西安在1993年以来利用古城墙举办的国际城墙马拉松比赛,规模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越来越强大,并在2001年被国家旅游局定为全国旅游金牌项目。并通过华山、太白山山势的险峻举办了国际性登山、攀岩大赛,有效地提高了知名度和服务接待水平。综合以上原因,陕西要集中所有资源优先发展西安地区体育旅游产业,在短期内形成教导的增长倾向,在这一阶段,打造陕西明显的增长极以及区域的不均衡发展态势。

第二阶段是由龙头增长极向重点增长极扩散转变的过程。当以西安为首的关中核心区形成的过程中,不能放弃对重点增长极的培育,在龙头增长极形成以后,要使龙头增长极向陕南和陕北两个核心区扩张。而且作为陕西体育旅游的增长级西安的发展需要周围的“点”给予支持并提供发展空间,所以不能简单地只是龙头增长极不断加强其极化作用,更要注重其扩散效应,也就是要对陕西的体育旅游产业开发进行二级增长极点的设置和培育。

选择延安、榆林两市作为陕北核心区的增长极,是由两市作为陕北的两大行政中心无论是知名度,还是社会经济效益上都有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首先,从资源基础来看两市资源丰富、各有差异。延安作为革命传统文化的聚集地,有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南泥湾、宝塔山等红色资源;有黄河壶口瀑布、洛川黄土、乾坤湾等地质奇观资源;有蟒头山、凤凰山、劳山等森林自然景观;还有延安三鼓、剪纸、说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榆林因为紧靠内蒙,所以拥有浓厚的塞外风光及风情,境内既有沙漠成片也有“四河四川”①相间;有万里沙漠以及沙漠明珠“红碱淖”;有万里长城镇北台和大夏国都统万城;还有最具原汁原味的陕北风情。其次,两市都具有良好的体育旅游基础设施和经济支持。榆林、延安两市主要能源为主,经济基础良好。延安公路是陕西“三纵四横五辐射”网络北线的枢纽,西―延―包高速路全线开通,同时还开通了多条旅游专线;铁路方面,延安可直通北京、安康、上海、榆林、西安等地;延安至西安、北京、重庆、广州、武汉、上海等地均有往返航班。榆林的公路、铁路以及航空运输方面优势与延安相媲美,同时还有通航394公里的东部黄河水运优势。

选择汉中、安康作为陕南核心区的重点增长极的理由与上相似。首先是资源优势。汉中和安康因北临秦岭,南靠巴蜀山区,所以山水如画、风景秀丽,是陕西自然旅游资源最优美的地区。如安康有南宫山、鬼谷岭、上坝河等国家森林公园,汉中有佛坪、长青、略阳大鲵、汉中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有古汉台、拜将坛、汉中古城墙遗址等汉代人文景点。其次,这两市与商洛相比,经济基础以及旅游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旅游接待能力更强。

第三阶段是由四个重点增长极向周边县、地区的全面扩散、全面发展,最终形成由点到线到面的陕西体育旅游网络发展框架。这种发展框架是在前期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形成的体育旅游产品、信息、人力资源、以及资金等要素的组成的交通、信息流通网。陕西体育旅游的网络空间的结构可以把分散于陕西省境内的各种资源、企业、行政部门等组成一个具有功能各异、具有不同等级的点轴线、分工合作的区域体育旅游产业合作的经济体系,实现整个陕西体育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同时这种网络结构在更大范围内也会形成新的增长极,将区域内的体育旅游经济技术优势向周围扩散,在更大空间内将更多的资源进行再调整。

三、陕西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空间布局及市场主导规划

陕西体育旅游发展战略的制定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结合陕西各地区的资源优势选择不同侧重点的体育旅游市场开发规划。

(一)关中核心区以都市休闲体育旅游为主导的发展战略

关中核心区是陕西体育旅游产业龙头增长极――西安的所在地,包括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和杨凌。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文明程度是全省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改变最早的地区。据统计,参与体育旅游的人群是收入在中间阶层,关中地区人均年收入在3~10万的人口和家庭的中间阶层的占总人数的40%以上。所以游客对于都市休闲体育旅游旅游的需求强大,又因关中地区的存在多种都市体育休息旅游资源,如近十年来,陕西省陆续投资建设西安市城市运动公园、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安市环城体育公园,为市民游客提供了体育游览及健身的场所。随着人们外出休闲旅游的兴起,关中地区许多户外俱乐部已经陆续建立。同时由政府组织策划的大型体育赛事相继在关中核心区举办。例如,2012年西安城墙国际马拉松赛参赛人数超过既往参赛人数超过4万人,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7 000名外籍运动员参加比赛。杨凌利用1 500多亩的水面成立了“水上体育休闲中心”,开发了水上快艇、水上自行车、水上飞机、牵引滑水、沙滩游泳等多种体育游乐项目。

关中核心区应通过政府这只手建立起全省的会员制“休闲体育旅游俱乐部”,俱乐部全权把握全省的体育旅游项目,并组织会员参加各种休闲体育旅游项目。首先在体育旅游产品的规划上体现都市休闲体育旅游的主题。例如,可以利用秦岭优势,开发“周末爬山”、“万人静走终南山”、“漫步环城公园一圈游”、“市内名胜古迹健身游”等相关体育旅游活动。其次,要打造随季节变化的体育旅游产品――“春卖绿、夏卖凉、秋卖红、冬卖白”的主题产品。

(二)陕北核心区以红色风情体育旅游为主导的发展战略

尽管近年来陕北各地积极开发特色体育旅游产业,但是还停留在静态的观光型体育旅游,参与体验性不强。发展陕北核心区的体育旅游产业必须走出以往的战略路径,把静态的革命文化事迹转变为具有较强参与性动态场景的体育旅游产品。

按照榆林和延安体育旅游资源基础的不同特征,可以把延安增长极的主题定位于红色风情传统文化体育旅游,榆林增长极的主题定位于边塞风情体育旅游。

延安开发红色风情传统文化体育旅游首先应“红”融“体”,利用红色旅游资源通过现代技术和手段让游客参与到旅游活动中,不仅丰富体育旅游的内涵,而且扩展红色旅游外延。例如,在宝塔山、清凉山、凤凰山举办登山、攀岩比赛项目;在南泥湾再现开荒种植的火热场面,游客可以认领田地进行种植;还可以以瓦子街战役、延安保卫战等历史故事为战争蓝本,设计角色扮演,让游客体验战时生活和战时场景;还可以开展名目繁多的健身游,从延安徒步壶口瀑布、黄帝陵等周边县区景点景区。其次,延安还可以开发民俗体育旅游项目,以陕北秧歌、延安五鼓、①耍狮子、等特色民俗资源为主体,打造游客参与并形成竞技的多类型体育旅游产品。再次,利用“延安生活方式”开发精神主导的体育旅游产品。“延安生活方式”是在黄帝文化的根上长出了革命文化的枝叶,是以战时生活、崇高的精神生活理想为主的生活方式,是积极向上、健康文明、勇于奉献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正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精神。最后,通过原汁原味的陕北乡村生活开发体育旅游产品。延安保留了原始的农耕方式,铲土、打夯、垛庄稼等农忙活动也可以让游客参与。

榆林应以边塞风情为主题开发体育旅游产品。首先,榆林体育旅游开发战略必须抓好沙漠主题。随着生态旅游越来越受旅游者喜爱,而榆林的毛乌素沙漠及沙漠明珠“红碱淖”成为榆林旅游业的新的增长点,利用沙漠资源可以开发像沙漠徒步、与骆驼为伴穿越、沙漠生存挑战赛等沙漠探险体育旅游项目。其次,要充分利用黄土高原地质地貌优势,开发高原体育旅游。陕北基本地貌是黄土高原经过现代沟壑分割后留存下来的高原面黄土塬、梁、峁、沟、塬,可以利用多变的地形特点开发山地自行车越野赛、摩托车挑战赛、赛车、骑马、骑驴等比赛项目,是发展现代高原体育旅游的最佳地点。再次,不能忽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旅游的开发。榆林市有藏、蒙古、苗、哈尼等24个少数民族,所以开发具有参与性的体育旅游产品时不能损害少数民族原汁原味的传统文化,因为民族的就是特色的、就是世界的。

(三)陕南核心区以户外生态体育旅游为主导的发展战略

陕南核心区包括汉中、安康两个增长极,而这两个增长极在体育旅游资源、经济联系、旅游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相关性。两市均属于陕西南部背靠秦岭、南邻巴山,自然环境优越、森林覆盖率高、水资源丰富,具有发展户外生态体育旅游的资源条件。据统计,陕南水资源总量为314.58亿立方米,占全省的70.7%,其中安康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达11 600立方米,是西北之最。陕南两个增长极可以利用水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水上体育旅游项目,与陕北核心区形成优势互补。例如,在西北最大的人工淡水湖瀛湖上开展划水、赛艇、垂钓、游泳、赛龙舟、竹筏比赛等旅游活动;在汉江开展“汉江冬泳”、“汉江垂钓”等赛事;在丹江、岚河等急流险进的河川开展刺激冒险的漂流活动。陕南也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汉中的森林覆盖率为52%,林草植被率高达60%,在全国实属少见,安康的地1 858 496公顷,森林覆盖率62.5%,森林覆盖率及覆盖面积均居陕西省第一位。针对陕南的森林资源可以利用体育部门专业优势组织登山、探险、户外生存挑战、攀岩、远足露营、登山攀岩、野外定向、伞翼滑翔等体育旅游活动,还可以户外如高架绳网等专门训练活动。总之由于两个增长极资源相近,开发旅游活动要各有侧重,通过两市联动发展体育旅游,形成共生性两市联动发展模式,可大大提高陕南体育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梁雪松.区域旅游合作开发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3.

[2] 李鸿亮,侯陵忠,李世荣,等.陕北特色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构建研究[J].西安体育学报,2010,(3).

[3] 陈治强.安康体育旅游定位与开发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12,(6).

[4] 钟晨.汉中市体育旅游资源开发模式的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09.

[5] 孟峰年.西北地区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的前瞻性分析[J].体育科学,2004,(10).

[6] 王晓乐.延安民俗体育旅游的SWOT分析及开发对策初探[J].新西部,2009,(10).

第9篇

到底什么是兴趣?怎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呢?兴趣是指一个人力求认识、掌握某种事物,并经常参与该种活动的心理倾向。而学习兴趣就是学生在心理上对学习活动产生爱好、追求和向往的倾向,是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的直接动力。通常学生做得好的事情都是他们感兴趣的事情,换句话说,如果想让学生认真地上好每一节语文课,只有让他们对语文课产生浓厚的兴趣,使他们自觉地、积极主动和富有创造性地去完成学习任务。

在教学活动中相容的师生关系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情绪,师生心理相容能提高教学效果。不论什么课程,如果学生喜欢这位老师,就相信老师讲授的道理,愿意学习老师讲授的知识,自然就对老师讲的课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处于乐观的情景中可以产生愉快的情感,乐观的环境、心情愉快,兴趣会油然而生。难度可以刺激智力发展,刺激是大脑发展的营养,新的刺激物在学生大脑中产生不协调和冲突,它可以增加学生的智力负荷,驱使学生开动脑筋,从而引发学习兴趣。教学实践表明,太容易的知识激不起他们的学习兴趣,而内容过易,学生唾手可得,也便失去了兴趣。因此,我们在利用学生“最近发展区”教学的同时,要依据《新课程标准》,在学生原有知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教学内容的难度,挖掘学生的潜在水平,让他们在摘取果子时有“跳一跳”的感觉,做到难而有趣,在逆境中学习。

新课标强调“教师要灵活运用多种教学策略,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学习”,“要拓宽学生的学习空间,增加实践机会,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语文教学要勇于走出课堂,走进广阔的自然世界中。新课标提到“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学习认识自然……”作为语文教师,我们要经常带领学生参加实践,丰富他们的人身经历,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教师可以利用各种机会,引导他们走出课堂细心感受自然的伟大、社会的和谐,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想象力,使学生获得源源不绝的写作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