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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生态文明 生态道德 生态法律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076-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意义
(一)贯彻党的十精神关于大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并列,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2013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党的十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部署,了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贯彻党的十精神教学建议》的通知,该通知强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结合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深入领会党的十精神,把十中的一些新的观点和内容融入到教学中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普通本科院校开设的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其中一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等。在此基础上,充实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发挥高校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健康的体魄,还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提高道德素养。而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新成果,它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种崭新的人类社会文明观,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公德,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道德素养,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校德育主阵地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就业观婚恋观教育、法律教育等,生态文明教育虽然没有开设专门的章节,但在很多内容中都有所渗透。例如,在爱国主义教育章节中,教材提到,爱国主义首要的基本要求是热爱自己祖国的大好河山,我们要建设美丽的家园,实现山清水秀,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在第三章第三节人生环境的内容中,也谈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论述了人和自然的依存关系,要求人们善待自然,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核心内容。特别是第五章“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指出了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等。在第五章的“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这一内容中,还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让学生认识到自觉保护环境,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不仅是当今全世界的公共道德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学生更科学理性地看待生态文明建设。可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潜在着不少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在教学的过程中,应积极开发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态文明教育。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举措
如上所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贯彻党的十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适应时代的必然要求,对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也潜在着许多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针对如何根据本课程的学科特点,开发和利用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生态法律法规教育,还要开展灵活多样的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以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率。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
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关键是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生态道德是一种全新的人类道德,它是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生态道德观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论教学过程中,要帮助学生理顺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生态道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教育学生学会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树立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反对个人主义价值倾向。这种生态价值观与生态伦理,其实是与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相一致的,是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原则的拓展。只有在理论上让学生对生态道德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才能树立生态道德观。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法规教育
生态文明教育不仅要对大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自觉遵守保护环境、尊重生命、善待自然、合理消费等生态道德规范,而且还要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教育。法律与道德从某种意义来说,都是一种行为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强调的是“应该与不应该”,而法律则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规定着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有很多法律的知识,但涉及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知识却比较少,只有在第五章第三节中讲到“公共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时,才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七、八章的法律教育中,也很少有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教育内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挖掘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资源,进行适当补充,对学生进行环境法律法规教育。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开始重视对资源环境领域进行立法活动,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增加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让学生对生态法律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这对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理论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生态文明的一些知识,包括生态道德观、生态法律法规等,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科学的生态文明认知。生态文明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一样,都要经过知、情、意、行等几个环节,所以,除了理论课教学之外,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有助于大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大学生生态文明行为的养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总课时中,有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等多种形式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1.课内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内实践活动中,可以设计一些贴近学生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如连续的严寒天气,有些同学开始疑惑“地球是变冷了还是变暖了”,就这个问题,可以让学生搜集资料,通过数据对比,展开讨论。还可以就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展开讨论,比如近两年来,广西多地发生地陷灾害,这些地陷灾害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呢?通过设计这些贴近现实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或辩论,引发学生对环境问题的新思考,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
2.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外实践教学中应注意,活动前要拟好主题,精心准备,明确活动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外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另外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还可以借助党团活动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一些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如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可以以“地球日”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还有“地球一小时”活动等,让学生参与到这些全球性的环保活动中,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带领学生进行暑期环保调研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成长。
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学校还应加强生态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氛围,只有把课堂教学、课外实践和校园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起来,才能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海荣.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职业与教育,2010(10)
[2]莫敏秋.高校德育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J].肇庆学院学报,2003(6)
[3]刘江毅.付文杰.生态文明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J].教育与职业,2005(11)
[4]王 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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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的内容:法律小故事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不起眼的小事,比如:“在楼道上堆放杂物、在公共场所或在家里制造噪音。”这些事情看似小事,其实都和法律有关。
在我们居住的小区,有部分人喜欢在楼道上堆满杂物。平时大家都不怎么在意,只要过得去就行了,所以就没人管。有一天,不知道谁家把二十几盆兰花摆在了过道上,大家走路都小心翼翼。虽然大家心里不舒服都只在私下议论:“是谁呀?”“太没有公共道德了。”一个腿脚不方便的叔叔走那过不小心打碎了几盆兰花。摆兰花的那家人就和叔叔吵了起来还要叫叔叔赔。邻居们看了都过来劝。我当时在想:“怎么办呢?如果家家都这样的话,那还创什么文明城市呢?”事后我看成都电视台有一个节目叫《庭审进行时》上面讲了一个跟这个差不多的案例,法官最后判摆杂物的人把东西搬回走。因为楼道是公用区域,不是私人财产,这个人违反了占用公共区域法。哦,原来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平时在家里唱歌、跳舞觉得影响不到别人,其实在国外如果你在家里唱歌、跳舞,声音大,影响了邻居。邻居们就会去投诉你,严重的还可能让警察抓你。不过,最近几年我国这方面也在加强管理,每年高考、中考国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影响考生有良好的学习和休息的好环境。
所以,我们从小要学法、懂法,就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的资料:青少年法律常识
1、青少年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定在13周岁至25周岁。它既包括一部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学界关于青少年犯罪是界定于此年龄段);也包括一部分19—25周岁的已成年人(统计青少年犯罪率即界定于13—25周岁)。
2、开展普法活动对青少年有什么意义?
可以增加青少年对法律的认知,同时可以减少青少年犯罪率。因为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对法律,对社会的认知感很模糊,所以可能会产生不健康的心里,如果受 到不法之徒的诱使,还可能会导致犯罪!所以开展普法活动对青少年对社会都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样可以使社会更安定,而且还可以使青少年有良好的心里素质。
3、青少年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
从身边的小事和细节就培养起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网络、书籍、电视、课堂学习法律法规的理论知识,在生活中和城市的各个角落都加以实践,不断树立起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 从点滴细节学起,充分发挥青少年的好奇、好动、求知的特性。
推荐其他主题的手抄报资料和图片作为参考:
1.201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手抄报资料
2.关于法制教育的手抄报内容资料
3.2017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
关键词 高职 法律 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Status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aw Education
FU Xu
(Basic Department, Gua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50)
AbstractIn the law educ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egal education plays a pivotal role in developing students' basic qualities and improving their vocational accomplishments, thus constituting an indispensable part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has been limited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is thesis will, based up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alyze the factors which lead to the difficulties in carrying out leg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make preliminary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i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education
1 法律教育的分层
1.1 我国当今的法律教育分层理论
一般的法律教育分层理论,将法律教育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为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①其中,法制教育是指面向社会成员进行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当然也包括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以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为内容的法律教育活动。与对法制教育的态度不同,人们长期以来将法律职业教育视为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而法学教育主要是指高等院校、相关社科研究院所对按照特定标准招录的学生所开展的系统、正规的且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法学学历教育。法学教育一直被视为法律教育的正统。
1.2 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所属的层次
根据这种分层理论,高职院校中的法律教育主要是法制教育,因为在我国,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途径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导致在高职类院校开设法律专业的比较少,即是开设了这些专业,这样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②所以,在高职院校中的法律教育中,法制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高职院校中的法制教育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当今的法制社会,这种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2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当前高职院校中的法制教育开展得并不是很顺利,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都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教学效果。③分析其原因大致为:教学内容和高等职业教育的理念的冲突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教师的授课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设备、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在高职院校中的法制教育的内容大多与非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的内容是相同的,引起了移植的不适应,使法律教育不能更好地为完成高职教育目标服务。另外一方面,高职院校学生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对其完全采取本科院校一样的教育是不能因材施教的,导致教学效果的降低。针对这些现状,笔者认为加强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3 对策
一是明确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加强重视力度。高职院校中有一个普遍的现象是重理轻文。一般来说高职院校的重点专业、特色专业都是理工类的学科,而对于人文社会学科的重视不够。虽然一直以来,都存在关于高职院校应该“重技术”还是“重素质”的争论,但是在当今的高职院校,不管是在资金的投入还是发展的重心都是向理工学科中的技术应用型教育倾斜的,这种倾向直接导致了对法制教育的漠视,对素质教育的忽略。当今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基础课程,这是高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公共必修课。第二种方式是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类课程的学习。这类课程与法学专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教学目的不是培养法律职业者,而是培养法律意识强的非法律专业技术人才。从长远来看,“高素质”的毕业生的职业一般会发展得更好,因在现实中,新技术的更新很快,而高职院校里讲授的技术有一定的滞后性,学生学习的“高技术”很难得到保证。另外,很多企业都重视企业文化的培训,希望给自己的员工灌输自己的文化,培养适合自己的企业人才。而“高素质”的人正是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人,更能满足这类企业的需要。所以“高素质”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容忽视,而法律教育正是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懂法、守法、明礼诚信是公民的基本素质,依法办事是重要的职业素质,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政策上大力促进高职院校中的法制教育,高职应该从思想上重视法制教育的开展,提高法制教育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
二是建立优秀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教学质量的保证,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师往往是学习思想政治专业的,而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师基本上是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但在高职院校工作以前没有太多接触过高职教育,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不能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所以必须给这些教师灌输高职教育理念,对他们进行教育理念的培训。
三是根据高职院校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首先是法律基础课程的安排。现在高职院校普遍的做法是将法律基础课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在一起上,通用的教材也称作《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这两部分内容是不相同的,一般上这门课的教师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侧重讲自己专业的内容,后面的法律基础部分放在次要的地位,甚至完全忽略不讲授,这样公共课中的法律教育就名存实亡,达不到教学任务。笔者认为,鉴于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保证法制教育占有足够的课时。然后是专业选修课或者问题。现今高职院校中的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一般采用本科法学的教材。即使是高职高专的教材,很多在内容上与本科法学的教材也大同小异。这类教材一般偏重法学理论,文字晦涩难懂。高职类得学生学习起来难度比较大。在教学的安排上,有的学校把这些课程安排在大一阶段,此时学生还未学习过法律基础课程,突然接触专业术语和学习抽象的理论,非常不适应。笔者认为对于高职院校,法学理论的内容应该加以限制,安排在法律基础课程部分,而专业法律课程应该着重程序法部分,和专业课程结合起来学习,比如国际贸易法这门课程,就可以与国际贸易中报关报检的内容结合起来,学习国际贸易的课程中学习国际贸易法,学习国际贸易法的同时学习国际贸易的内容,给学生强调依法办事的观念。
四是推行案例教学,活跃课堂气氛。高职院校法律课堂沉闷,学生学习热情不高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律给一般人的印象就是严肃、枯燥乏味,要想上好法律课程其实是要花很大功夫的。解决课堂气氛的最好办法就是采用案例教学。有人质疑案例教学忽略了主要基本知识的教学,缺乏系统性。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是符合人的认知和学习方式的,不管教学内容如何丰富,必须要让学生接受才行。根据Cosmides(1989)的研究材料,④同类的问题中,人们更容易理解和分析那些贴近生活的,案例教学更容易让学生理解知识。另外,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对于学生而言,也体会到了学习的成果,受到了一种正激励,更能激发进一步学习的乐趣,满足自己自我发展的需要。案例教学非常必要,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般的法律案例是非常冗长的,里面罗列了许多事实的介绍,必须要经过加工,去掉赘述的部分,采用简洁的语言介绍案情。不然即便是案例教学也会变得枯燥乏味。
五是和其他专业课结合,安排实训课程。高职教育中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完全可以在专业的实训课程中加入法律的实训内容,比如工商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可以模拟合同的起草、磋商和签订、公司章程的起草。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贸易法课程中,可以安排可以模拟关于海损的分担的磋商,课程的安排一定要贯彻高职教育的理念。
注释
①黄晓亮.论我国法律教育的分层.教育学报,2009.8.5(4).
②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2008.2.
一、问题提出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的概念解读
1.有效性的概念界定
理论上,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指产生所需结果的能力,即事物被确定为有效就一定意味着产生了它所期待的结果,遗存了深刻的无法湮灭的印迹。有效性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这表明实际结果与特定标准相比正性或负性的匹配程度,即所获得的效果在数量和质量方面成功实现了既定目标的程度。在社会实践中,有效性是指已经实施工作进展的正确性、精确性和完成性,是指试图获取的工作绩效实际上就是自己真正想要获得的主观预设结果。社会实践有效性的突出特征通常表现在决策、人员、工作环境、时间以及管理过程等方面。
2.校企合作及其有效性
校企合作是指基于企业用人需求,校企双方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和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共同培养符合岗位需求的高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和院校在开展互利、互惠、互动、共赢的职业教育实践过程中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程度,表现为广度、深度和持续度等方面,即校企双方在实现价值理念、目标追求、团队协作、利益共享等层面一致性的最大程度,是职业教育持续平稳发展的核心支点和根本保障。衡量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客观上存在学习的情境化程度、教学安排的合理化程度、生产过程与课堂教学过程的有机衔接程度以及教学内容的科学化程度等方面指标[1]。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
1.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依然处于摸索阶段
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2]。随着市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增长以及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职业教育开始重视建立实训基地(尤其是校外实训基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实践教学制度体系,更缺乏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立法,实践教学在很多方面没有标准和规范,缺乏制度化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实践教学的随意性较大,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管理乏善可陈。
2.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步履蹒跚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五大难题:第一,企业缺乏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学生到企业实习难;第二,校企合作开发课程难,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的覆盖率较低;第三,“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难,尤其是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困难重重;第四,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难,实习生成为社会新的弱势群体;第五,参与合作的企业获得回报难,大多数地方企事业单位接收实习生付出的成本得不到应有补偿,许多单位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实习质量无法保障。
(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存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校企合作提升到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指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核心支点,要制定校企合作制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发展[3]。诚然,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陷入困境的因素较多,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体制不顺,价值取向大相径庭
只有职业院校和企业同样重视校企合作,才能够最终实现共振和共赢。由于我国校企合作处于特有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状态下,虽然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一方主体,几乎掌控了所有的劳动力市场供给渠道,但即使组建了“职教集团联盟”的多数职业院校也有意无意地无视甚或排斥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导致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管理体制等难以与校企合作咬合匹配,合作过程形单孤影,基本上只是靠人脉走过场。而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主体,虽然企业处于技术技能型劳动力日益短缺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换代的背景之下,但多数企业依然不能正确看待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融入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去,再加之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价值取向各异,为此,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整体上各自为阵,不能够形成合力,无法取得校企合作的预期成效。
2.专业化、职业化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相比其他类型的教育来说,我国职业教育底子薄、基?A差,尤其教师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发展。一方面,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和高级职称比例都有相当程度的提升,但具有丰富企业实践经验并拥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并未成为主流[4],专业知识有余而职业技术技能不足,多数“双师型”教师有名无实,为扬长避短,教学中就难免“厚理薄技”,传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可能远远超出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够需”和“够用”的要求,而学生真正需要的扎实应用型技术技能知识却不足,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南辕北辙;另一方面,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专家、高技术技能型实践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还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撑[5],而他们自身作为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不够,缺乏职业技术技能的传授技能和教学艺术,致使实习实训学生进入企业顺利接受技术技能的实践学习有一定困难。显然,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合作企业,合格的专业化、职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可能尚在起步阶段,难以有效保障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3.制度框架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订单培养、工学交替、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和学校工厂运行等制度范畴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等,这些制度并不完善,突出表现为虽然把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提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但通篇原则性的定性描述居多,而作为校企合作实践支撑的经费投入、实训管理和师资建设等方面的刚性制度缺失,没有校企合作实践的强制硬性约束以及针对主体执行不力的清晰严厉的定量处罚规定,看似面面俱到,实则空泛疏简。与此同时,虽然《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而现实中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只是“软约束”,但学校参与校企合作却是职业院校持续发展并确保办学质量的“硬约束”,这种“失衡”的制度约束导致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致使校企合作实践过程“学校热、企业冷”。
纵观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总体上的“悬浮”实践,究其缘由,不尽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设计可能首当其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缺乏精细明晰的科学设计,有效性大打折扣,校企合作难免走上空、虚、粗放、不确定和不可持续的不归路。
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解读
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都以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逻辑“原点”,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原则、责任与义务,严苛框定校企合作企业的行为,严格规范企业内部供学生生产实践的生产岗位,合理搭建供学生教学实践的培训车间,校企合作拥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充足的培训经费以及合格的培训教师[7]。
(一)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确定“双元制模式”,确立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详细规定了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资格、职业教育实施方及受教育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者享受培训津贴的权利、职业教育场所的必备条件、考试要求、考试证书的等值、违法行为及惩罚等内容[8]。
1.关于校企合作主体地位的法律规定
德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与学校是校企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其中,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资格,通过资质认证、遵循《职业培训条例》才能参与校企合作,与学校一起协同开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职业院校由各州教育部管理,遵循州立学校法。学员拥有学生和学徒双重身份,分别在学校和企业开展学习[9]。
2.关于校企合作双方责权利的详细规定
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明确规定了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等参与方的责任和权利,其中,企业必须遵守全国统一的规定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详细界定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学徒在企业的学习质量。同时,阐述了职业教育机构和学员的义务,详细标识了脱产方式、证书发放、津贴支付以及假期设定等多方面的权益。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还规定了违反规则的行为,包括违规的具体条款和罚金,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3.关于校企合作企业主导的适用性法律规定
德国职业教育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行为,在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学生既是学员又是学徒,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具体岗位需求培养人才,针对性较强,但校企合作过度依赖企业,可能导致职业教育的教育属性丧失,人文素质低落。
(二)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美国于1963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推出合作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要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相互合作,各州应提供充分的财政资助。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一边在学校学习,一边在企业参加实践,学校学习与企业实践交替轮换,学校为主,学生身份单一[10]。美国1982年通过的《合作训练法案》?定,由各州制订职业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参与制定、修改及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课程[11]。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提出在高中阶段实施“学校职业教育+企业培训”计划,行业企业参与培训,负责提供学习课程,向学生提供实践岗位以及实践工作的指导,完成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学生不仅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还荣获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
1.关于校企合作立法的社会导向
美国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通常都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内容具体明确,旨在解决当时校企合作面临的社会矛盾,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案都有详尽的条款解释,开展“校企合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关于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
美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参与主体不是企业,而是联邦政府、各州政府、职业学校、社区学院以及综合高中。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实施校企合作,而政府主要依照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加以宏观调控,用充裕的经费作为校企合作的有效杠杆,激发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积极性。
3.关于校企合作法律的及时修正完善
美国对既有法规适时修订以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求已经成为常态。1963年美国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法》,后于1968年、1972年、1976年先后修订,并于1984年《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加以替代[12],而《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又分别在1990年和1998年被修订,后于2006年出台了《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改进法案》,该法案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开展的校企合作为合作教育模式,聚焦企业的参与性以及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教育,学校通过与企业的紧密合作,从实际出发开发和调整专业,修订课程设置,整合学校理论课程与企业的实践实习,完善教学内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58年,日本颁布的《日本职业训练法》是以企业终身雇佣制度为前提的职业教育基本法,标志着日本企业职业培训制度的形成。其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对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责任,要求企业培训必须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定接受资助并获得国家认可。
1.关于校企合作注重企业内训的规定
日本依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的用工实际,确保提高劳动者的从业能力并努力形成自身特色,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重视和规范企业内训,明确学校教育的毕业生是内训的重点,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与职业岗位相符的知识技能,保障职业技术培训的质量。
2.关于校企合作立法的借鉴与创新
日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一大特色是学习和移植欧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尤其是美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在扬弃中不断适时修订调整完善立法,开展自身的校企合作立法,同时结合国情积极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又为其他各国效仿和学习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
3.关于校企合作法规内容的具体化
日本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职业训练法》规定了职业培训企业所具备的资格、职业培训的具体形式、职业培训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并制订了具体明确的罚责规定。现行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和《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更加详细规定了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所应具备的职业开发能力以及所对应的训练科目、培训教师资格等,要求基于企业内培训具体的岗位需求实施教学。
(四)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法律制度体系的特征
1.凸显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强制性
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特质,仰仗于各具特色、成熟丰富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发达国家积极构建并完善校企合作的相?P法律制度体系,还以本国的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依据,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促进条例及实施细则,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问题作出清晰的法律解读,不仅涉及职业院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实训基地等学校的内部管理,还具体设定校企合作行为主体的法律条款,规定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的范式,界定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涉及企业、学校、学生的责权利以及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讲授理论和实践课程的统一标准与具体考核标准、办法等,同时,设置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并限定其用途,建立校企合作协调委员会,开展法律责任界定、监督检查和法律救济等多项活动,强力落实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
2.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主体性
发达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体系高度倡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担当和责任,明确要求由企业确立职业院校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标准,把对企业员工的岗位要求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相结合,解决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脱节问题,同时降低企业对初上岗员工投入的培训成本。有关法律制度强调企业具有两方面责任:一是企业要成为拥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的办学主体;二是企业要拥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意识,与职业院校共同研究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方案、专业开发、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学生考核、教学质量监控、接纳学生和专业教师实习以及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师资指导、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彰显职业院校及其学生的合法权益。
3.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动态适时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有关法律制度应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并用立法的形式解决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难题。同时,在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不可能仅通过一部相关法规就能解决,需要及时加以修改、编纂、解释和废止,并根据需求编制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为此,发达国家相关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修订、修改、调整和修正,以期在正视现行法律制度实施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修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实际的法律制度。
4.重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创新性
创新已成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鲜明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创新是在总结他国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和在借鉴与模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极力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本土化、特色化,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在本国实际运用中的调整和适用,通过持续学习他国的法律制度来逐步完善本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不仅系统分析他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经验,还尊重本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特殊性,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反映社会发展、行业企业变化的最新需求,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合理调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方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性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追问
改革开放、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 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但其有效性依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国家法律在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有关规定还比较“原则”,仍停留在一般性倡导层面,对参与校企合作的校企双方没有实质性的奖惩保障措施,从而导致实践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多数合作流于形式、没有实效。
二是在《企业法》《税收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相配套的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更是不力,而且没有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企业缺位,政府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也比较缺乏。
三是《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只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了零星、片面和不成体系的规定。其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侧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与职业院校几乎不存在关联;《高等教育法》聚焦高层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校与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校企校地合作,高职院校则基本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位;《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为主轴,只是把开展校企合作作为增进就业的一种途径选择。
四是《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对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不尽合理的规定。其中,《教育法》只规定了企事业组织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培训的便利条件,鼓励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便利的实习场所,但没有具体详尽的操作性规定,更缺乏实施的强制性。与此同时,《职业教育法》只是大致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问责规定并不明晰。
五是鉴于职业院校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隶属关系,造成“校地校企合作”的有关法规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地方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并无直接瓜葛。
(二)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有效性的切实措施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客观上存在明显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缺陷,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稳步发展,无法充分展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说起来重要(甚至把视为职业教育生存发展的逻辑起点),而在实践过程中却成为鸡肋。由于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事实地位的巨大落差,企业成为“甲方”,职业院校寻求企业“合作”的冲动往往遭到企业漠视冷遇的“乙方”命运,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几乎不受约束,有利则抢,无利则躲,以致校企合作难以为继、收效甚微,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的初衷渐行渐远,无效惰性的校企合作充溢弥漫。为此,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亟需重构法律制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养料,精准弥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短板”,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持续增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
首先,抽丝剥茧,缕清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致命短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长期的过去,但只有短暂的历史,而是否拥有权威性的法典规范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生存发展的试金石。鉴于当时粗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机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粗浅认识,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陆续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既不能够规定我国初期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性行为,更难以指导当今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实践,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践主体不明、责权利不清、利益攸关方法律关系紊乱、实践行为规定原则性随意化、激励机制缺位甚至错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举步维艰。为此,需要有关的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策制定者以及行业企业的专家学者仔细剖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各条款的实践适用性,果断清理过时不当的法律条文,在切实调研的基础上细化操作性行为规范,补充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时机成熟时讨论颁布相关法律的修?草案,全面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法律尊严。
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
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迎接工业4.0的挑战,[1]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要实现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教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学结合”。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无法可据。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无序的尴尬严重妨害了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业教育的稳健发展,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顶岗实习生身份界定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经验借鉴与理论传承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强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研究已成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现实社会诉求。
(一)理论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与教育行政法规对于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学术界的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界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难免。当前对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确认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定论”,一概否定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全面“肯定论”,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毫无疑问;三是中间路线的“折衷论”,认为某些情况下高职顶岗实习生的身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但其他不具备劳动者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顶岗实习生的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全面“否定论”、全面“肯定论”与骑墙的“折衷论”争执的分野导致司法裁判的无序,普通人士意见不一,专业人员又各执自见,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无据可循,局势较为混乱。[2]
(二)司法实务的尴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尚无定论,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得非常尴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3]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实务尴尬。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但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诉,但问题并没有结束。随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案件,2007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2009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均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写了历史,后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都经历了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具体理据是: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究竟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仅具备学生身份,或是两者兼具,其判定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这既是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个性诉求,也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诉求,必须从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现状及法理剖析
要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与合理确认,首先必须对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进行区别与界定,如果不对相似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适用混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混乱局面。厘清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区别与差异是一切问题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诸多理论争执得不到一致结论,究其原因是逻辑展开的基点不一,关于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一文中已作详细剖析,不再累述,现仅从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之视角展开探讨。
(一)立法现状与法律推理
“否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否定论”的主要理据是在几个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条例与办法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依据是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第1款;国务院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发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其基本理据是劳动部1995年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此后国务院2003年,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提及。
根据劳动部1995 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内容的演绎与更替,通过法律推理认为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具体理据一是劳动部1995 年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执行意见则删去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肯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据是1955实施的《劳动法》的第2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界定采取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即立法不直接对“劳动者”一词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规定外延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第二条的概括列举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排除的方法,明确五类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顶岗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理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推理结论与法理剖析
“否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勤工助学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顶岗实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两者简单等同进行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肯定值得怀疑;二是法条误读。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诉就是例证;三是推理错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高校大学生实习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际是体现了我国劳动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立法体例有利于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肯定论”通过1995年劳动法第2条的概括列举与1996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间接排除方法,证明顶岗实习生只要具备了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当然“肯定论”结论证明顶岗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论大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兼职、跟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行为都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这样会片面加重企业负担,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文珍认为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7]
三、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议
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为两种路径,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确其身份,再通过下位法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是从下位法开始分情况明确身份,确定适用法律,条件成熟时再订立统一的上位法。权衡两者利弊及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宜采取第二种模式与路径较为科学与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据现实诉求制定地方条例、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之一,借鉴与移植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德国建立了比较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法律对学生实习的企业选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具体举措有:受教育者与实习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明确责、权、利;实习生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实习生的休息权;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澳大利亚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推行“学徒制”的顶岗实习模式;雇主与学徒地位平等;培训费用企业支付;重视合同的合法性;职业教育经费国家拨付等。[8]这些国家经济发达、职业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对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但这些经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选择性借鉴与学习,而且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实现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适用。
(二)国内立法路径
首先是根据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以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的承担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法规,把顶岗实习生的保护纳入工伤保护范畴。目前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适用范围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庆、山东、云南等省份;明确将顶实习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内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这些省在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内。最后是在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熟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上位法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区分了勤工俭学、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概念,并对实习组织、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定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学生顶岗实习的身份定位主要分为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两种,对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通过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权、利。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则可以通过劳动社会保障法进行保护。随着经济与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立法将日趋完善,高校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将会更加明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万长松,张茜萌,产业进化论视野中的工业革命4.0[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126-128
[3]、[7]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27
[4] 亚生,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 王丽娟 王 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J] 学海,2014(6):152-15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关于法制工作的决议决定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积极推动全市统计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逐步提高全市统计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全市统计事业的发展进程,为焦作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结合“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干部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提高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意识。
三、方法步骤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采取以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为主线,以干部学法为主体,以法律法规培训为平台,认真落实各项“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内容、要求。
“法律进机关”活动分启动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三个步骤进行。
启动阶段(20xx年4月)。制定“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全面启动“法律进机关”活动。 总结阶段。(20xx年5月底)。对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总结经验。
四、组织与领导
成立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王国政同志任组长,局副职、调查队、中心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普法教育工作,下达工作任务,检查监督工作的进展。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科,具体负责“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积极实践。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是落实“法律七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平安焦作”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局上下要深刻认识搞好“法律进机关”活动的积极意义,增强做好这一活动的责任感。“法律进机关”活动作为传输法律知识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不断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的本领,能够不断提高执法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维护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城市社区 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3.225
普法活动自1986年开始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27年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随着2011年“五五”普法提出的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其中包括法律进社区,将城市社区作为普法的重要阵地,积极探索适应城市社区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城市社区的法制教育渐渐成为开展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但随着我国城市社区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各种新的问题亟需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必须进一步开展和完善社区法制教育工作来实现城市的和谐与稳定。[1]
1 城市社区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打破了人们原有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思想观念等等,各种各样的文化思潮、价值观念等渗透到城市社区之中,导致了一些社区居民出现了各种自私狭隘的腐朽思想,甚至不择手段地谋求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甚至造成违法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社区必须加大开展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并遏制犯罪的发生。
其次,随着改革开放后逐步放开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大量外来人口流向了城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且逐渐向周围农村蔓延,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外来人员的增多,人员结构复杂化,造成了城市社区生活的复杂性,城市社区的综合管理难度加大,同时也给社区治安带来了诸多的问题,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不能只停留在城市社区居民之中,扎实做好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更为重要。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仍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外来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违法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并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建设的进程。[2]
城市社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仅需要加强城市社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更需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好社区,维护好良好稳定的社区秩序,从而促进社区和谐。
2 新形势下城市社区法制教育的现状
2.1 社区法制教育的队伍力量薄弱
在我国的城市社区中,专门从事法律宣传教育的专业队伍是不存在的,法制教育在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是由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然而在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数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城市社区根本没有法律方面的工作人员,导致了一些城市社区工作者对法制宣传教育的不重视,不能够积极组织或者联系法律援助单位进城市社区进行法制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某些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
2.2 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简单
城市社区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不丰富,喜闻乐见的方法不多。不少城市的社区宣传教育形式还是停留在临时性、突击性,没有形成合理规律的制度。[3]在宣教形式上,某些城市社区仍旧使用陈旧、单一式的板报、横幅、宣传栏等传统做法,社区居民对这种形式的接受程度相对较低。某些城市社区开展各种各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只会片面追求场面的“热闹”和活动本身的影响,活动的内容不能引起社区居民的共鸣,且忽视了法制教育的宣传效果,不仅使社区居民丧失了参与活动的热情与积极性,也不能让社区居民真正学到法律知识。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
2.3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城市社区开展法制教育的对象是社区居民,在城市社区中,人员复杂,有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家庭背景等等,但却很少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忽视了因人施教的原则。城市社区居民学法用法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而现实中,城市社区的普法教育方式忽视了多元化主体的要求,不能够真正地了解社区居民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什么,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与帮助,在内容上没有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社区群众的喜好,这肯定会使社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降低。此外,城市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不突出,在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中,往往只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律援助,其实法律援助更重要,更能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3 强化城市社区法制教育工作的基本对策
3.1 扩充专业的社区法制教育工作队伍
城市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人的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向社区居民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们提高法律意识,不仅能够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还能让人们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让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的专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队伍,以及培养一支具有高度政治热情、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业余兼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队伍,是确保城市社区法制教育工作的关键。一方面,在城市社区居委会中设立专门负责法制教育的宣传工作的专职人员,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成为真正为人们办实事、办好事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内部资源,将那些已经退休的、仍然活动在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等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组织起来,组建一支从事城市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业余队伍,宣传法律知识。[4]
3.2 根据不同的学习主体的需求来开展法制教育
鉴于社区居民人员多元化,必须根据不同的社区居民的学习需求来指定法制教育的内容,尽量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例如对社区中未成年人可以开展如何预防与制止犯罪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等;对在职人员开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条的宣传教育;对已婚女士主要开展的是《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制教育;对老年人重点开展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宣传教育;此外,还要考虑到各城市社区的特殊情况,比如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社区,可以多进行劳动保障、劳动安全等法制教育。社区居民对法律的学习需求并不在于理论性的知识点,而是怎样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尽可能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法制教育的方式、采用贴近生活的法律案例,要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而非一味地进行法律概念的“填鸭式”灌输。
3.3 丰富社区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方式
随着网络、视频媒体等现代传媒进入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中,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关注民生权利保障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这一形势变化,必须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不同普法对象人群的特点,区别对待,把普法教育与为民服务融为一体。通过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交流与座谈等“互动式”学习方式,让社区居民在参与法治实践中学法,推动社区建设;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力所能及地发展社区法治文化,如社区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艺演出、家庭学法竞赛等,让居民休闲娱乐时,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治意识,形成一种以法律和法治为核心的新的文化价值取向的法治社会,提高法律进社区的效果。[5]
3.4 增强城市社区法制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在进行法制教育活动开展之前,首先必须深入了解社区居民的现实需要,围绕着社区居民的需求,进行活动主题的内容和安排。其次,每次活动的内容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各阶段的时事动态和社区居民身边发生的事件,让社区居民能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并及时掌握应对各种事件的措施与对策。城市社区法制教育与解决民生需求应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能只是盲目地向社区居民宣传法律知识,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目前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到社区中走访调研,了解社区居民关注些什么,需要对哪些方面进行普法教育,选择与他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切入点。针对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才能够切实帮助解决居民合法的法律诉求,不断提升居民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促进社区以及社会和谐安定。
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已经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总之,持续不断的法律宣传教育,可以充实人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要使法律观念真正贯彻到群众心中,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此外,还必须要紧紧围绕党的十提出的奋斗目标,着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由单纯的普及法律知识向更加注重树立全民的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转变,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邹国斌.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J].中国司法,2003,(5).
[2]庞波.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全面推进法制宣传教育[N].法制日报,2007.
[3]杨其圣.关于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8,(2).
[4]刘英.关于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几点思考[J].法治与经济,2011,(2):197-198.
[5]陈莺.关于提高社区法制教育有效性的对策与思考[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可见,在法治环境的浪潮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推动公民具有法治意识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群体由过去的弱势群体变为今天的庞大群体,他们对于法律同样有着需求。本文将从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治规定为视角,分析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以及在现今的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法治宣传工作过程中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法治宣传;权益保障;立法
一、上海市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已初具规模
(一)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已初步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宣传的对象应该是每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获得法治宣传教育的机会。
上海作为人口老龄化最为突出的城市,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初步完善,在2015年6月18日上午,《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对适用范围、支持家庭养老、长期护理保障、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支持养老服务、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发挥老年专业人才作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1上海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专门立法,并将不断完善,为老年人提供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蓝本。
(二)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
1.社区普法――法治知识的传播
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小区的宣传栏上都会看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与社区居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该种形式为休闲时间较为充裕的老年人,他们对于这些信息的接收程度要比其他人相对要高一些。当然,社区的普法活动也会在居委会的牵头下进行组织,由居委会提供场地,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业知识的讲解。一般情况下,该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的观众往往是老年人。
2.媒体传法――法治环境的熏陶
我们生活在被媒体包围的环境之中,“眼”可以看电视,这里有相关政策、法律的信息;可以看报纸,报纸一般会涉及关于法律的报道;可以看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关于法律问题的推送等。“耳”可以听到广播之声,可以通过电视等渠道捕捉到想听到的信息;“身体”可以感受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用身边形形的例子积累对法治的认识。老年人在平时的生活中,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并遴选出对自己有益的信息。
3.大家说法――法治理念的交流
老年人茶余饭后会小范围的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会进行一些家长里短的闲聊,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案例也会通过这样小范围的讨论而得以传播;同时,他们也会交流与其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大家可以共同学习,法治氛围在此小范围得以产生。
二、建立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化法治宣传教育为法律维权工具
在法治宣传教育席卷全国的时候,上海作为老龄人口最为庞大的城市之一,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在且不论,老年人至少知道可以有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但是知道法律与运用法律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即使他们对法律有需求,但碍于客观原因他们无法将接受的法治宣传教育转化为解决自身问题的工具,那么法治宣传教育将失去其存在的实用功能。
(二)如何平衡老年人对物质需求和法治宣传教育需求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老年人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能够安稳,他们首先希望的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即为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在老年人物质需求基本得以满足的前提下,老年人才有可能进一步寻求精神需求,如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或者了解一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谋权或者为自己的老伙伴出谋划策。老年人物质保障的问题依旧是管理老年人群体的重难点问题,在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如何有效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旧是个难题,因为不是没需求,是还没“轮的上”这个需求。
(三)如何在法治宣传教育大潮下不忘老年人群体
法治宣传教育席卷我国是大势所趋,尽管老年人占有上海总人口较高的比例,但是经过相关调查发现,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得并不明显。尽管可以在老年人服务机构和社区看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子,但是与对其他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比,老年人这个群体的确被我们所忽视。老年人是人口基数庞大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公众对其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很显然的是,老年人群体是在被关注,但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亟待加强。
三、关于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繁杂、专业、针对性强的工作,针对不同群体而展开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有所侧重的,如针对青少年主要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故事伤害、抢劫、等内容的讲解。老年人则不同,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需要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法规;对与子女财产争议的需要了解《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因此,不能盲目的针对老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而是有所侧重,满足其对法治的需要。
(二)自我诊治――理解吸收于身有益的法治教育
上海市的老年人自身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要求较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主动了解,对其有用的法律知识,如他们可以通过报纸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自己想要知晓的知识,可以通过与其他朋友的交流中获得自己想要的知识等,这都是老年人“自我诊治”的途径。在已有的调研中发现,老年人依然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在他们感兴趣的领域,他们愿意花时间去通过网络了解、通过阅读大量书籍并做读书笔记、通过看报纸等途径继续进行学习,将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老年人是国宝,值得我们每一个尊敬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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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手抄报的内容: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意义
1、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2、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助于营造全社会浓厚的法制氛围,让“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全体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节日,成为展示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节日,成为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节日,使现代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打下牢固的社会思想基础。
3、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通过这一形式来引起广大公民对社会法律环境的关注,提高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感,从而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
法制教育的手抄报的资料:法律在我心中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学习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学习法律知识既能保护自己,又能养成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今天在收听学校红领巾广播的节目时,我再一次认识到做一名小学生不但要遵守知法守法,还要学会保护自己。
记得有一次,我从《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在某个小村庄里,有两个七八岁小女孩在路边玩耍,正好被一个喝醉的老头看到了。那个老头用糖果把她们哄骗到他家,然后就伤害她们,因怕小孩出去乱说,最后老头残忍地把两个小姑娘杀害了……尽管最后老头接受法律的制裁,被判死刑。但是两个可爱的小女孩再也回不来了原本刚刚开放的两朵小花,就这样凋谢了!两个家庭也不知何时从悲痛中走出来!看了这件事,我心里既害怕又震惊,心想:我们一定要从小学习并掌握保护自己的方法,并且告诉身边的同学,一起来学法知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和朋友。
这段时间,我们学校开展了“宣传法制,珍爱生命”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参加这次活动,我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深刻地认识到学会保护自己,就一定要做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有陌生人搭讪,一定随机应变,尽早离开;不能随便接受陌生人任何东西。学会保护自己,学好法制知识,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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