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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任职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性命题:“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依据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基于师旅团领导干部在推动部队科学发展中起着决策者、组织者和实践者的特殊作用,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应努力在提高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上下功夫。师旅团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审视部队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部队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对于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能力
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能力”,对这方面的研究理论成果很少,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这一研究取向决定了部队管理中的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据此,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指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军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逻辑等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特征及内涵: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不是简单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们在心中对法治的认同。对于普通军人来说,要把看起来枯燥的军事法规条令背后所应有的观念与态度作为我们的思维方式之一。对于部队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在部队日常事务的管理中,要自觉将法治思维方式形成一种心理逻辑,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部队问题成为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和坚定信仰。
(二)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理性认识过程
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实践理性。法治思维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理性的法治思维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感、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不能让非理性因素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适用。对于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要树立理性精神,理性行使权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引导和规范功能,绝不能抛开军事法规条令另搞土政策,要切实把指导和开展工作从凭经验转到严格依据法规制度上来,要把工作注意力更多关注到建章立制、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上来,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三)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习惯性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当前,我军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机遇期,军队改革、发展面临的新任务更加艰巨,部队在工作体制、力量编成、训练模式、日常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新问题日益增多,这就需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在面临多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中,首先要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习惯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当法治思维在部队管理中成为习惯性思维之后,军事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师旅团领导干部就会在部队管理中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及解决问题。
二、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应用于部队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队管理中的旧管理理念难以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上战争年代形成的一些传统管理手段的影响,部队管理中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习惯运用行政命令和政策处理各种矛盾。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土政策办事。比如有的单位领导安排干部转业不严格依照程序,凭个人喜好和经验选择转业对象,打球,把军事法规当儿戏,造成恶劣影响;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基层事务,在干部调整、士官选取、战士考学等问题上拐弯抹角为关系户说情;有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经费下拨、物资发放等工作中处事不公,搞厚此薄彼。
(二)部队管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
1991年,我军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军方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军事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在部队管理许多方面,军事法制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当前,部队体制和机制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无法可依,面对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导致我们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束手无策。比如军官转业安置、军人权益保护、士官婚恋、军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会带来许多麻烦,严重影响部队全面建设。
(三)部队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还没有形成习惯
法治“器物”易成,但法治“观念”却难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可应用的军事法规条令很多,但距真正实现依法治军仍然“道阻且长”。从被曝光的个别军队师旅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违法甚至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个别权力行使者并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意识薄弱到了令人不能接受的程度。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在决策和解决问题时缺乏法治思维,甚至以言压法,以权代法,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习惯。
三、对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建议
(一)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当前,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和运用落后于军队法治建设,与军队改革的大局不相适应,与军队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祟,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代替法律思维。”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军事法律成为了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才用,不需要就不用,法治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任职教育培训中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在解决思维惯性上下功夫,使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一种自发心理需求,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律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法管理部队的习惯,让法治思维能力真正常为领导干部的第一任职能力。
(二)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师旅团领导干部要实现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基础。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要发挥资源优势和教员理论优势,加大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力度,着力增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其形成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养成良好的法律学习习惯。尽管许多师旅团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受时间和条件限制,系统化的法治理论学习普遍比较欠缺,在诸多法学理论问题上还知之不深不细,因而他们希望从院校学习和了解的内容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讲解和灌输,而是部队官兵平时议论较多、自己又不很熟悉的法治理论难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他们在不断的理论学习中来领悟解决,教员要注重引导师旅团干部养成常态化的法律学习习惯。
(三)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
让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能力,除了培育领导干部法律基本素质以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法治实践能力是检验其法治思维能力的试金石。院校教育中要注重法律案例教学,教员要多运用部队中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身说法,这对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学员在学习中,也要多咨询法律专家。要把自己平时在单位遇到的法律难题拿到课堂上,和大家多讨论,多交流,学会分析法律问题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和法律教员探讨。
参考文献
[1]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N].新华每日电讯,2015-2-27.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10-0115-03
2010年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有革命性的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分别在同时期国家信息化教育规划。教育信息化革命是一场世界范围的大趋势[1]。信息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仅凭教学经验的传统理论灌输模式已很难培养未来职业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维能力。近年来笔者逐步借助多样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导学生探究法律知识原理。
1 在提升学生适应职业需求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同时体会到三个需遵循的原则
实用性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灵活借助移动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软件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信息手段扩展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方法与实务经验视野[2]。2014年,笔者针对二年级即将实习的学生讲授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时,结合他们离校后可能面临租房子的实际情况,及时通过PPT、房屋租赁法律专家解答与大学生租房被诈骗的视频,引导其重点把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面临的无权处分、无权等房屋租赁陷阱,引导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逐步懂得适用进而优化维权技巧。
紧密性 教师使用的教学资料无论是视频或是课件背景,还是案例材料,都必须与教学的主题紧密相连。2011年,笔者在进行违约责任中的定金罚则原理讲授时,适逢圣诞节,案例主题就定了圣诞树买卖合同,播放的PPT案例材料一律选用以上买卖系列案例为定金罚则知识原理服务。笔者在播放PPT时着重引导学生看懂案例背后展示的定金罚则知识原理,并及时予以总结,务求让信息技术的使用真正服务于法律知识的梳理。
趣味性 法律知识原理比较枯燥,教师对案例视频、PPT等信息技术的选用不仅要有一定趣味性,还要符合科学性,内容并不流于肤浅。2015年,笔者在汽车维修专业进行合同履行知识原理讲授时,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选用驾驶学校合同诈骗案例吸引他们的注意力。知识梳理的时机成熟了,教师再引入枯燥的知识原理,课堂的学习顺理成章地显得不那么让学生难以接受,甚至学生还想听教师传授多一点点法律知识原理,课堂理论学习气氛比较浓。
把握以上三个原则后,教师就要从高职教育实际出发,“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相结合,作为贯穿学生学习和探究活动过程的主线。
2 在相关的有具体意义的情境中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3]
PPT知识原理学习法 笔者使用PPT贯穿于整个课堂原理教学的几率比较高。以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讲授为例,第一阶段至复习阶段,笔者用PPT展示一个房屋租赁网络广告,让学生分析合同成立的问题,为合同效力制度的导入做准备;第二阶段,笔者通过用PPT展示表格,如对比合同效力状况,包括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与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与法律后果,扎实学生法律理论基础,为进行新课案例分析做准备;第三阶段的案例分析阶段主要引导学生根据不同房屋租赁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并借助法律储备进行法理解析,笔者选用房屋租赁案例引导学生初步掌握合同效力的适用技巧;课堂总结阶段是整个课程的精华部分,笔者借助PPT引导学生总结合同效力状况的思维方法,并进一步引导其理解目前我国合同法的精神――促进交易,通过稍复杂的案例思考题提升其思维的高度。
原理如图1所示:
1)行为能力――欠缺者,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3)内容合法――内容违法者,导致行为的无效。
视频案例学习法 教师通过选取典型或热点的合同法视频与学生共同学习相关原理。教学过程中使用视频是很灵活的,可以在复习阶段,也可以在新课讲授阶段;视频的播放可以是断断续续的,也可以连续播放。教师应及时引导学生根据视频关涉到的课程知识原理予以梳理,并关注其审辨式思维的培养与循序渐进地提高。如2015年在探讨定金罚则原理时选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案例,学生在听律师解说办理案件经过时,跟着律师的思路往前走,从了解案情到探讨定金与订金区别,最后反思进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拟定时应注意的事项。
理论依据如图2所示: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利用班级QQ群练习与评价学习效果 教师在原理讲授与案例分析完成后,需要通过学生完成习题检测其学习效果。以违约责任学习项目为例,教师的操作方式是首先在QQ群上一个关于分析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案例,并规定学生在10分钟内完成后上传作业。教师在QQ群上公布答案,奖励得分最高的组,分析各组做得不够好的方面。通过平等交流增进师生默契程度,为今后的教学奠定良好的情感基础,也让教师利用课下记录教学反思后及时反馈给学生,让学生及时补救不足的知识,提升其思维能力。
利用APP教学调查表及时了解学生的诉求 学生打开手机就可以完成合同法教学调查表,为教师及时评估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是否符合学生需求提供了便利。无记名调查方式避免了学生的顾虑,让其能公开、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教师更好地教提供了明显的帮助。
3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使用信息化手段需注意的方面
明确信息技术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手段 教育专家熊丙奇曾说过:“任何现代技术,都是服务于教育教学的工具,过分强调工具的重要性,而不是改变教育理念、教育评价系统,就可能变调。”[4]教师在课堂上始终要引导学生明确掌握相关法律案例处理的实务技巧,促进法律思维品质的完善。如播放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律师解答部分,由于视频里面有5个案例与相关法律解答,笔者仅仅在每个案例播放完就暂停,然后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法理知识;学生通过整理案例资料,记录讨论结果,进行限时汇报等活动,不断通过学习他人的宝贵想法来充实个人的法律知识体系,专注案例中的法律本质问题[5]。
避免借用信息技术堆砌大量知识原理 如果课堂涉及知识原理多,仅用PPT罗列展示是不够的,教师应精选相关的知识原理,采用表格、对比学习等方式分段引导学生掌握,而且对于重点知识要善于利用PPT进行特效处理,避免学生找不到重点,囫囵吞枣。2011年,笔者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PPT中采用思维导图的mind map(意愿图)将相关的违约责任简单罗列出来,学生思维能力虽获得一定的提高,但局限于固定的思维――记好知识点就可以运用在案例中了。2014年,笔者在讲授同样的知识原理时,在PPT中采用thinking map(思考图)制作违约责任实际运用比较图,学生开始学会分辨与选择适合案情的违约责任解决纠纷,思维能力突破原来的僵化状态,积极性思维能力获得提升[6]。
优化师生互动的信息化情境 信息技术开放性使得师生之间的思想相互碰撞、相互启发,产生思想共鸣,实现学习共同收获[7]。教师在复习相关知识原理时,利用PPT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回答,使得学生温故而知新。教师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案情与答案不要放在一起同时展示,否则可能会导致学生不加思考地记忆答案,错失其法律思维能力获得提高的机会。
现将海关总署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84〕署行字第28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附件《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转发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规定为继承人进口遗物办理有关继承权公证书。
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
一、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遗物,应由物主在国内的继承人向海关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方可一次进口。这项申请,以物主死亡后一年为期,逾期不予受理。
二、遗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汽车、录像机),由国外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四件;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两件。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1]。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2]。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3]。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4]。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5]。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6]。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7]。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很不系统,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现有政策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很多,影响到了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改为企业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解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可分为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骤稳步推进,一方面要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实维护转制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8]。
3、逐步融入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享受改革成果,是党的关注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城乡统筹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最重要项目,是社会保障中最根本的制度安排[9]。因此,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实现城乡统筹,是实现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居民目标的关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目标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程、城乡现行二元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等因素。甚至在阐述发展目标使用的概念问题上都存很大的张力和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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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向东,蒲新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刍议[J].当代经济研究,2009(8):58.
[3]周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宜统不宜分[J].中国物价,2009(7):68.
[4]王月欣.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理论学习,2008(1):32-33.
[5]臧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路径与对策[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7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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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爱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J].理论前沿.
[8]宋大涵.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
材料题:84岁“无双国士”钟南山院士,在奔赴疫情重灾区的高铁餐车上举目凝望,深思治病救人良方;73岁的李兰娟院士带着“抗疫不成功,我们绝不撤兵”的铮铮誓言坚守重症病房,全力救治危重患者;素有“北协和、南湘雅、东齐鲁、西华西”之称医学四大天团会师携手抗疫;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等调派330多支医疗队、41600多名医护人员紧急驰援。一幕幕的感人画面,一幅幅动容的照片,汇聚了广大医护人员精诚团结、义无反顾的昂扬斗志,坚定了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战疫情的必胜信心。我们要持续深入宣传报道医护人员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把他们真实的工作写照搬出病房,把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撒播神州大地,让医护工作成为全社会广泛认可的职业、让医护人员成为全社会广泛认可“白衣天使”。
请回答:结合材料回答什么是人生观?为什么说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答案:什么是人生观?
答: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的根本态度和看zhi法,包括对人生价值、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它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观主要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的意义、价值、目的、理想、信念、追求等问题。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幸福观、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友谊观、道德观、审美观、公私观、恋爱观等等。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素养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我们必须提倡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战胜形形的个人主义,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人生价值是指人生对于满足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具有的意义。它是人生观的重要方面,也是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生的价值包括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个方面。任何价值都是表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人的价值也是如此。不过在社会实践中,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客置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客体的有机统一。一个人,一方面是价值主体,他把他人和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客体,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他要依靠他人和社会的活动及其成果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或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这种满足使个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人角度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换句话说,个人通过自身的活动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必要的资料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所谓人生的自我价值。另一方面,他又成为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客体,以其活动及成果,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他的人生的社会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人在价值关系中是主客体的统一,人生的价值也是人生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我们要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就必须端正人生坐标,保持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人生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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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内外高校陆续推出网络公开课,国家开放大学也推出了“iTu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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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的高校之一。首批推出30余门免费课程,内容主要为对外汉语教学和中国文化教学资源,可以为国内外汉语和中国文化教学者提供语音学习、汉字学习、从零起点到中级的语言课程和中国文化欣赏课程。课程日下载量近千个,下载量最多的是中级汉语、幸福的能力、易捷汉语和声乐学习发声三要素。国外访问量近三成。在苹果iTunes
U收藏排名中,幸福的能力和发声三要素上线第一天就已经排在第12位和第23位。公众可通过苹果iTune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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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一、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第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人与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例如,领导干部在作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
关键词:法治教育;内容;路径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教育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在以人为本的根本前提之下培养高职院校大学生具备全面素质、素养、能力、能量主要路径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尤其是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内容滞后、形式单一等方面的问题。高职学生群体是社会培养一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因此如何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成为必然趋势。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教育过程,学校在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内容上应当由浅入深依次推进,本文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1)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当今时代,普法成为培养公民意识的首要任务,作为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更应该提高其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模式的前提。法律知识的学习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只有既了解在某个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因此,高职大学生应当通过课程设置及其他方式学习的法律知识,除了法律的基本理论,还应当尤其注意加强对于高职大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2)法治意识的提高
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注重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一个即将进入社会的一线应用型人才如果具备了法治意识,他就不仅不犯法,而且还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由于传统文华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我国还存在这各种各样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因此,提高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可以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习惯。
(3)法治思维模式的培养
法治思维是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高职大学生与学术研究型大学生的特点就在于学习知识的技能型和实用性,是重实践的大学生群体,结合这一特点,培养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学校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程注重案例教学,多组织法律实践活动,比如汽车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实践案例式教学方式,将学生分成汽车销售买卖双方,从磋商、谈判到合同的签订、履行来丰富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另外还可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等方式让学生进入法治环境、法治角色中去体验,进而通过实践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模式。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探析
探讨高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要通过有效发挥并进一步扩展法治教育的优势,进而实现高职大学生美丽人生的塑造和创建。
(1)在所有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的通识教育
当代大学生是勤于思考的一代,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成长的一代,因此,高职大学生更有必要学习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法学专业除外)的法律基础课设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内容共三章,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基础法律理论,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框架性介绍,更无法满足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因此,应当在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安排充分的课时,以保证学生能够学习到对日后有用的法律基础知识。
(2)设置法治选修课
针对高职大学生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同时也为了丰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途径,各高职院校也可开展法治选修课。所谓选修课是学生们在必修课之外自愿选择学习的课程。高职大学生在做校期间结合自己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根据自身兴趣和需求,选择与自身专业或规划相关的法治选修课,例如学校每学期根据需求可设置劳动合同法类的法治选修课、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领域的法治选修课。高职大学生通过自己选择的法治选修课的学习不仅可真正的学习到所感兴趣的法律知识、相关案例,也更加了解现有的司法实务,进而对自身美丽人生的规划和创建有更加现实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