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11:02:28
导语: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跨高速公路;铁路营业线;交通管制;安全防护
1.工程概况
宜万铁路宜昌东站既有铁路鸦宜线在DK2+215.85里程处以2―12.0m框架桥跨汉宜高速公路,桥下净空5.7m;该桥位于车站道岔咽喉区附近,既有桥原长利用,两端接长共计34.12横延米,接长后桥上设计有宜万正线、机走线、鸦宜线、客车联络线等共6股道。
本桥与另一座火光村中桥在封闭汉宜高速公路同一时间内采取交通管制,统一组织施工;交通管制段总长1530m。
本段汉宜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路侧地下埋设有军缆、地方通信光缆等设施,既有框架中桥两侧设有人行道,人行道外侧悬挂有铁路用的通信光缆、信号光缆等设施,施工干扰大,施工安全要求高,既要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又要保障高速公路平安通行;两者交叉是整个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2.施工组织方案
2.1 施工前准备工作
2.1.1施工调查。在正式开工前,对本桥进行现场调查,审核相关图纸的工程数量、平面位置、标高是否符合现场情况。
2.1.2测量放样。⑴在进驻工地前首先对本桥建立独立的坐标系,布设控制点、贯通水准点。⑵进行现场核对,实测本桥相应里程的路基断面,确保桥长满足路基宽度要求。
2.1.3原材料控制。本桥现场设简易试验室,规范材料进场程序和监控措施,加强对进货的检验和试验,严把材料质量关。
2.2主要项目施工方案
2.2.1施工顺序。施工便道清理现场加强既有铁路道床防护既有线全桥长全封闭施工防护网隔离防护过渡改道至右幅行驶及左幅公路封锁拆除左幅公路对应的既有铁路桥人行道及护栏破除左幅路面靠右侧边坡支护左幅框架底板钢筋混凝土左幅框架边墙、中墙及顶板钢筋混凝左幅路面恢复(左幅附属工程同时进行)接长后左幅路面对应的中桥面两侧安装人行道过渡改道至左幅及右幅框架公路封锁破除右幅路面右幅框架底板钢筋混凝土右幅框架边墙及顶板钢筋混凝右幅路面恢复(右幅附属工程同时进行)接长后右幅路面对应的中桥面两侧安装人行道防水层施工台背回填解除封锁全桥竣工。
2.2.2既有线框架中桥两侧步板拆除。董家村中桥为宜万线跨汉宜高速公路框架桥,为在既有线两侧增加股道需将原铁路中桥两侧加宽,在加宽施工前须将既有框架桥两侧的人行道板、护栏及附属结构在不影响列车运行及高速公路安全通车的条件下予以拆除,拆除内容包括:隔离网高3m;长38.44m;护栏高1.5m,长38.44m;与既有框架桥同时浇筑的钢筋砼人行道板(厚30cm;宽2.5m,长38.44m);既有翼墙圬工;公路护坡等影响既有框架桥加宽的结构物。
2.2.3拆除及支挡防护方案。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实施之前,先将既有道床加固,以防道碴滑落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实施后,即开始拆除董家村中桥两侧的人行道板钢筋砼及附属结构物,封锁高速公路左幅则拆除左幅的两侧,封锁高速公路右幅则拆除右幅的两侧,拆除程序见后表。
㈠加固道床。在高速公路封锁后拆除前,首先对既有道床进行加固,以防道碴滑落,加固措施如下:(1)将松动的既有挡碴块重新加固;(2)为防止挡碴块以上的道碴因振动或其他原因而滚落,采用竹胶板顺线路方向满铺压盖。
㈡拆除隔离网、两侧栏杆、钢筋混凝土人行道板。采用人工将隔离网拆除(封锁高速公路左幅则拆除左幅的两侧,右幅同),拆除后放于铁路限界以外,拆除隔离网期间,在施工地点前后各800处设置防护人员,随时通报列车通过情况。
㈢修平两侧的凿除面。将既有框架桥两侧的凿除面大致修平后,用砂浆抹平以保护钢筋及沉降缝处理。
㈣拆除既有翼墙及公路护坡。在高速公路封锁以后,同时拆除既有框架桥的翼墙及施工范围内的公路护坡,由于拆除既有翼墙和公路的护坡后,路面以上坡面暴露高度达6米以上,再加上基底在路面以下2.5米,坡面暴露高度达8.5米以上;在列车不中断运行的情况下极易引起营业线边坡的滑塌,为加固营业线边坡,采取以下路堤加固方案:突击将既有框架的翼墙和施工段的护坡拆除,紧跟着采用旧钢轨在既有路堤坡脚处打入一排钢轨加固桩(桩间距0.5米),新框架桥位处的山体坡面破除后视情况亦打入一排钢轨加固桩(桩间距1.0米)以保护山体坡面在施工框架桥期间的稳定。
2.2.4基坑开挖施工。基坑开挖前由电缆、光缆管理部门将路肩两侧电、光缆改移至框架外侧1.5米以外,进行基坑开挖施工,由于该段位于挖方段,基坑开挖深度仅1.3米,基坑地质为粉砂岩,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故采用机械开挖,靠高速公路运营侧设置高于1.5米的封闭防护网,按照交通管制方案设置防护设施。
2.2.5框架桥身砼浇筑。①框架身按照沉降缝分两节施工,先绑扎右幅底板1.2米厚、边墙及中墙50cm高的钢筋,再进行边板及中板的倒角处模板安装,边墙及中墙的模板采用拉筋及加强杆配合对口撑固定,以防止中墙模板的加固支撑对邻幅高速公路造成侵限。②钢筋和模板等隐蔽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即进行混凝土浇注;每节框架的混凝土分两次浇注:第一次浇注底板及边墙50cm高混凝土;待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即进行上部中墙、边墙及顶板钢筋绑扎和模板安装施工,钢筋和模板等隐蔽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即进行混凝土浇注,浇注边墙、中墙砼时,必须采用同时、对称、分层的方法进行。③混凝土浇注按“水平分层、横向分段”分节一次性连续浇注并振捣密实后成型,确保内实外美。
2.2.6框架砼浇筑时注意事项。①中墙绑扎钢筋、立模及加固时,应对相邻侧高速公路行车防护到位,既不能侵占邻道行车范围又要保障作业面有足够的空间。在中墙两端设置安全岛,并沿中墙通长设置防护锥提醒行车注意安全;②顶板钢筋混凝土施工时,需严格注意砼输送泵对营业线的可能影响,以及对邻道高速公路行车的影响;③砼浇筑时的质量;④顶板满堂支架的安装及检算。
(1)本桥的模板支撑采用碗扣式支架,搭设前应选配好立杆、横杆、扣件、托撑的规格及数量;(2)组拼前对支架基础及顶面高程进行复核,确保基础牢固,顶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3)在基础顶面对立杆进行定位,所有纵横向连接、扣件必须确认其牢固且符合支架设计要求(见后顶板满堂支架检算表),安排专人复查并验收签认;(4)立杆支架底部设可调底座,以便进行高程的微调;(5)预压验收:支架按设计要求搭设,预留15mm的预拱度,用砂袋进行1.2倍的顶板钢筋混凝土重量进行预压12h,量测弹性变形,消除塑性变形,同时检验模板及支架的刚度、强度、稳定性;测点布置按纵、横向每隔2~3m设置一个断面,测量频率为加载前、加载后、卸载后,共分三次分别对顶板钢模的高程及位移进行观测,根据测量记录,确定各点的弹性和非弹性变形,作为调整顶板钢模标高的依据;同时对支架进行评定,确认合格方准投入使用,不合格重新搭设。
2.2.7路基附属工程。①回填桥背前,需经同条件试件检测强度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回填作业;②桥背回填时,须通长、全宽、分层回填及打夯至密实,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回填。
2.2.8框架桥施工时既有铁路的安全防护措施。①与铁路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对既有铁路桥实施防护及拆除施工;②拆除前在桥两端醒目位置设置“小心火车”牌,提醒过桥人员通过前注意了望和防护人员的提示;③拆除按照高速公路封锁分幅进行,所有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具等,禁止堆放于既有桥面上,长大机械作业时须有专人负责防护,以防侵入铁路限界;施工至中桥的中、边墙及顶板砼时,设专人现场防护,作业人员、设备、工具等不得侵入铁路限界;④接长框架与既有框架的接缝按正常施工缝处理;⑤接长框架施工完工后,应恢复此接长施工段的防护,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2.3交通管制
2.3.1具体实施。在三次交通管制(第一次封锁左幅,第二次封锁右幅,第三次解除封锁)实施期间,由项目经理现场指挥,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分两个小组进行。第一小组10人,负责标志牌的摆放、隔离板的拆除;第二小组10人,负责反光锥筒的摆放,两路口的交通疏导;配备3辆指挥车(拉警示标志牌、拉反光锥筒及现场指挥车各一辆)。交通管制实施进入施工后,在施工区前端20m设置1.2×1.5×12m的砂袋墙;在施工区设置足够的夜间施工警示灯;在现场设置安全值班员,24小时职守,疏导车辆,汇报交通情况;现场安全防护员负责维护反光锥筒、警示标志牌等。
2.3.2安全保证措施。①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设置全封闭施工防护网,减少施工对高速公路行车线的干扰,消除施工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造成的隐患;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施工地点、慢行等标志牌和设施;③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封锁施工的各项规定,不越过封锁范围施工,不损坏高速公路设施;施工机械及脚手架等均应该有防止向运营高速公路一侧倾倒的措施;④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牢固树立邻线施工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⑤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其它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对临时便道做好养护维修,对司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车辆交通事故;⑥施工用电应合理布置,配电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机械用电应设专门配电箱和保护接地装置,设有专人负责,标识清楚。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同时使照明不得影响行车安全;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施工地点、慢行等标志牌和设施,夜间在封闭区域起点、终点处安设警示灯,封道施工时严禁施工标志、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占用行车道,压缩行车道宽度,严禁在施工作业段开放交通之前减少安全标志或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设施的制作及安装必须严格按照《GB5786-1999》执行,夜间使用的交通标志及设施必须是使用反光材料制成的;⑧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封锁施工的各项规定,不越过封锁范围施工,不损坏高速公路设施;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员3名,24小时职守,两端固定交通安全疏导员各1名,中间设流动安全防护员1名,负责维护反光锥筒、警示标志牌等,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均须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带标志帽;工地专职安全员应着安全服、带红袖章、手执红绿旗指挥现场安全施工,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章守纪,听从指挥;对临时便道做好养护维修,对司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车辆交通事故。
3.应急预案
针对本段高速公路中桥施工的特点,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将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
3.1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李中峰任组长,赵建春、周金才任副组长,组员包括:胡东范、周洪海、汪学华、刘建明、刘存生、蒋胜兵、王治海(详见后附应急联系单)。
3.2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封锁施工区段出现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将及时上报路政、交警、救护等,立即封锁或疏导交通,避免进一步发生连锁事故,并积极展开现场救援及处理:
(1)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应急组长,由应急组长发出应急指令,立即封锁或疏导交通,告知各方,准备救援。
(2)如交通事故引发火灾或爆炸,立即拨打火警119及急救120,告知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损失情况,全体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投入救火行动,利用现场施工用水及砂,及时将火扑灭,将受伤人员紧急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如遇有毒物品运输交通事故,立即疏散附近居民,等待消防救援;当事故较大影响旁路通过时,应该立即封锁交通,当不影响旁路通过时,可以在现场交警或安全员的引导下通过。
(3)如遇车辆误撞或追尾事故,则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加入抢救,对伤员外伤进行简单的包扎止血等紧急处理,并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当事故较大影响旁路通过时,应该立即封锁交通,当不影响旁路通过时,可以在现场交警或安全员的引导下通过。
(4)若在单行道上出现故障车,则及时通知交警予以拖走或利用施工车辆托行至管制段外紧急停车道。
这个问题从高速铁路标准制定和设计开始就充分考虑,高速铁路设计贯穿故障导向安全、冗余备份、高可靠性等思想。例如线路、桥梁、隧道具有足够的安全余量,牵引供电主要设备冗余配置,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保留备用系统,设有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以高铁工程建设管理的质量为核心,全力保证工程质量。高速铁路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才能通过验收和开通运营。同时,还要通过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对高速铁路进行整体功能优化和检验。工程质量是保证高速铁路安全、正点运营的基础。
高速铁路具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和动车组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处置经培训后上岗,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确保高速铁路所有系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高速铁路采取全线封闭、立交化等技术手段和隔离措施。通过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监测大风、雷雨、冰雪等灾害天气,以及高速铁路限界内各种异常情况对高速列车运行的影响,及时启动灾害天气高速列车运行预案,如限速运行、停运等,确保高速铁路安全。建立治安防范体系,严防人为破坏。
铁路调度指挥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在应对设备故障、灾害天气、线路障碍、非正常行车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行车秩序,尽快使列车正点运行。
安全防灾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铁路部门采取了多种技术措施和预案,防止自然灾害对高速列车的影响和危害。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报警系统有哪些功能?是如何工作的?
大风、强降雨(雪)、地震都会对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如果有异物落入高铁线路,也会对高速运行中的列车构成巨大威胁。铁路部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设置了相应的监测设备,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高速列车在此种情况下的运行安全。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一些接触网支柱和地面上,安装有不同设备,其中就有风速风向计、雨量计和雪深计, 分别与风监测子系统、雨量监测子系统和雪深监测子系统相连。高速铁路有关部门根据这些子系统监测到的数据,通知铁路工务、电务、机务以及客运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地震监测子系统能够对铁路沿线的地震情况进行监测,当检测到的地震动加速度达到设定的报警限值时,自动向列控系统发出地震报警信息,并通过列控系统控制列车运行;同时向牵引变电所发出地震报警信息,通过牵引变电系统停止向接触网供电,使列车紧急停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同时还向运营调度中心实时传输地震信息,供其组织紧急救援、快速抢修线路时参考。
实现地震预警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我国正在研究地震发生后P波和S波的时间差及地震网实现全国地震预警,这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作,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公路与高速铁路立交时,有时从高速铁路上面跨越。如果公路桥上落下的物体进入高铁线路,会对高速运行中的列车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在这些地段都设置有异物侵限监测装置。当监测到异物侵入线路时,异物侵限监测子系统能够根据异物侵入线路的实际情况,自动向列控系统发出异物侵限报警信息,并通过列控系统使列车减速或停车,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巡查, 排除异物, 保证列车安全。
大风天气对高速列车安全运行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大风会对高速列车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当风力较大时,直接影响高速列车的受电弓从接触网正常取电,引起设备故障;当横向风力较大时,对高速列车的车体将产生较大的侧向力,严重时会导致高速列车脱轨甚至倾覆。因此铁路部门为应对大风天气的影响,针对不同风速对高速列车进行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行。
例如,当风速在25米/秒以上且不大于30米/秒时,300~350公里/小时的高速铁路限速120公里/小时(由于地形条件的特殊性,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当风速大于30米/秒时,高速列车停止运行。
降雨天气对高速列车安全运行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降雨天气容易诱发路基、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发生病害,雨量较大时也可能诱发铁路沿线附近的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将会威胁到高速列车的运行安全。因此,铁路部门会根据雨量的大小和持续时间决定高速列车是否需要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行。
例如,当降雨等于或大于60毫米/ 小时,高速列车限速45公里/小时(由于地形条件的特殊性,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
冰雪天气对高速列车安全运行有哪些影响? 如何应对?
冰雪天气会造成道床积雪、道岔结冰、接触网结冰和车底结冰等现象,甚至造成线路冻胀、几何尺寸超标。轨面上的积雪、覆冰、积水会使动车组轮轨接触摩擦力减小,产生打滑现象;道岔结冰,将严重影响道岔的转换和与基本轨的密贴性,致使高速运行的列车挤轨或出轨;冰雪对接触网受电、列控地面设备可靠性、通信信号系统的稳定性、动车组车体等均会产生影响。特别是当积雪达到一定深度时,就会严重威胁到高速列车的运行安全。对于高速运行的动车组来说,“一小块冰掉落就如同一颗子弹”,因此,遇冰雪天气高速列车一定要采取减速安全保障措施。为此,铁路部门会根据冰雪天气情况决定高速列车是否需要限速运行或停止运行。
人员培训
高速铁路职工培训制度有哪些?
我国高速铁路采用了大量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系统,高新技术的应用要求参与高铁建设及运营管理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水平。因此,开展高铁人才队伍专业化培训,是保证高铁运营安全的重要内容。
为了全面开展高速铁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素质培养,铁路部门先后建立了高速铁路技术培训中心、铁路继续教育高新技术基地、高速铁路事故救援培训中心等,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人员培训需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级高速铁路培训教育体系;还先后出台了《高铁一线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条件》、《铁路职工教育培训规定》、《高铁主要行车工种人员岗位准入管理办法》、《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标准》等规章制度。在培训内容上,既有理论学习又有实践操作,既包括本专业的知识又包含跨专业的知识,全面适应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新要求。
高速铁路岗位培训标准有哪些?
人才是实现高铁运营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加强高铁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高铁人才岗位准入和培训工作,除《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等67种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规范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高铁岗位标准和培训规范。主要包括: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动车组列车员(长)、高速铁路接触网维修岗位、高速铁路变配电设备检修岗位、高速铁路线路维修岗位、高速铁路现场信号设备维修岗位、动车组列控车载信号设备维修岗位、高速铁路控制中心信号设备维修岗位、高速铁路通信综合维修岗位、动车组车载通信设备维修等岗位标准和培训规范。
如何选拔高速动车组司机?
动车组是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的重要设备,动车组司机是这一设备的直接操控者,这要求动车组司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动车组司机选拔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职业素质,热爱并胜任本职工作;持有电力机车驾驶证,担任司机职务两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的现职司机;中专及以上学历。
初选合格人员参加动车组司机驾驶证资格认证,分为专业理论、模拟驾驶和实际操作演练三个部分,考试全部合格者颁发动车组司机驾驶证,具备动车组驾驶资质。
动车组司机必须经过哪些培训才能上岗?
要取得动车组驾驶证,动车组司机必须学习动车组基本构造、牵引传动、制动系统、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动车组人机工程设备与行车安全理论、动车组驾驶作业心理学等理论知识;培训并掌握常用仪器、仪表的使用,电气、电路图识绘,计算机应用,动车组模拟驾驶装置操纵,动车组模拟驾驶装置故障应急处理操作演练,运行途中操纵,动车组途中故障应急处理等实作技能。
此外,动车组司机每人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20天, 铁路部门按规定制定动车组司机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动车组司机到培训基地培训不少于10天,其中进行各类故障、非正常情况下的模拟操纵培训不少于8天,培训成绩记入档案。
铁路局对所属动车组司机,每半年组织一次规章闭卷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对不及格的限期脱产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调离动车组乘务工作。铁路局每年对动车组司机进行一次职务鉴定,鉴定以年内本人日常工作实绩为主,并结合年内规章考试和作业标准化考核进行。鉴定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执乘。
应急管理
高速铁路应急救援体系是怎样的?
高速铁路应急管理体系是我国铁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部门依托安全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三级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级应急管理职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铁路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体系。
同时还与地方政府、部队、医疗、消防、公安、相关企业等建立了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共同构建人员救助网络。通过建设应急通信系统,实现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救援现场的实时语音通信和实时静图传输。各铁路局常年储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做好应急资金保障,从而实现了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联合救援。
高速铁路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2005年,公布实施《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和《铁路防洪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2011年,新编《铁道部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铁路防洪应急预案》、《铁路地震应急预案》、《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明确了铁路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针对高速铁路,制定了动车组列车突发事件旅客疏散办法、动车组列车火灾火情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应急处置办法、动车组脱轨事故救援起复办法、工务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办法、接触网事故抢修办法、电力故障抢修办法、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办法等。
高速铁路应急救援演练内容有哪些?
高速铁路应急救援演练的内容主要包括: 通信信号、动车组、线路、接触网、牵引供电、旅客服务等系统故障、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救援演练等。
发生设备故障或紧急事件时如何组织救援?是如何将危险降到最低的?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港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一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据平安建设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较好的保证了港口治安保卫、消防等形势平稳。2004年完成货物吞吐量达11070万吨,危险化学品达300多万吨,没有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确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公司综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2004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建立了以总公司党委书记为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处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总公司和各基层单位都设置专门治安保卫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队伍。并于2003年成立**港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整个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社会治安管理网络。每年年初,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具体规定了各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了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根据港口特点,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难点,并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监督考核的力度,根据基层单位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风险的不同,把各基层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等级,把月度工资总额的25%--50%作为安全考核工资,每月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工资直接兑现。
二、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在治安保卫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务有限公司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几十项制度规定。消防专项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规定》、《**港动火管理规定》、《消防器材设备管理规定》以及《**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港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作业过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装卸作业控制程序》、《化工码头进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制度的制订,规范了安全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了各级的安全职责,在制度上保证了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治安保卫方面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一是对整个港区实行全天24小时巡逻。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辖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各执勤点做好值班执勤工作;护卫队、门卫队抽调人员对辖区重点部位进行夜间守候和巡逻,确保港口治安稳定。二是通过治安检查、走访调研,指导各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使广大来港人员与职工学会如何保护国家和私有财产的安全。三是发挥电视监控设备作用,24小时对港口动态监控,对重要部位同步数字录像,及时发现各类违章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反馈解决,并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证据。四是加强了对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别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政审,认真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要害部位安全。五是进一步严格了进出车辆管理控制,实施入港证制度,明确了进港车辆申请程序,对来港非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入港证方可进入。六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的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职工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对有关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群众预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港口治安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港口各类案件的发生情况,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的指导原则,着重加强了对盗窃港口运输物资、建设物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给广大职工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一年来,分局共接处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队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处38起,处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罚没款16375元,赔偿损失782元;通过及时侦破、查处各类案件,有效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盗窃港口物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对港区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港区爆炸施工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施工的监督和爆炸施工现场的检查,对完工单位进行彻底详细的检查核对,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规定审批购买炸药申请,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当日审批有效、由施工单位和民爆器材专卖处共同监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专卖处回收库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做到了既严格执法,又保证了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共审批爆炸物品167次,审批各类炸药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药193026公斤,铵松蜡炸药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导爆雷管68370枚,电雷管351枚,导爆管35750米,导火线8500米,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强化基础防范工作,全力维护港口政治稳定。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人口登记建档和暂住人口的办证工作,详细了解各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情况和单位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专项整治,充分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制定完善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措施,有效净化了港区治安环境。二是积极做好辖区内原“”人员的帮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员和上访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安排有关单位做好监控、汇报工作。对治安危险分子、重点人员和不放心人员逐一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不发生问题。三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了“五·一”、“十·一”节前治安、消防联合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了整改,保证了节日期间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结合实际有效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常性的组织液化品专项培训、消防培训,充分利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安全日、现场集中整治、观看火灾事故警示片等活动,加强了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强化消防重点防范,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液化品装卸作业管理。液化品装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强化液化品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负责液化品装卸储运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资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证,不断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对现有两个液化品装卸专用泊位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对液化品作业泊位实施了液化品作业的检查备妥制度,严格按照检查监督程序逐项予以落实。并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车、拖消两用船等陆上海上消防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是加强动火管理。为了强化动火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从动火审批入手,通过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加大外来单位动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来单位动火作业协议书,明确动火作业过程中职责。在巡检中,根据动火现场的填写内容,严格落实动火安全各项措施,严格控制好动火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了私自动火的发生。2004年,完成动火审批共计1700余次,未发生一起因动火措施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是加强对重点件散货、重点区域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据季节特点和货物特性,通过月度例检、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日常巡检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易燃货物作业现场存放库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木薯干等粉尘类货物要求在密闭场所作业车辆必须配载防火帽,硫磺装卸现场必须配备消防水箱,同时对使用熏蒸剂的大豆等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控制。为了加大易燃货物消防安全控制,绘制了货物平面图,制定了货物动态一览表,将易燃货物动态在表上体现,较好的掌握货物流向,加强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道路执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质量,确保了道路畅通。坚持每天在职工上下班期间站好高峰岗,指挥疏导车辆,确保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车和警用摩托车上路巡查或定点检查,对港区内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无第三者责任险、酒后驾驶等违章进行重点治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港区铁路交叉路口火车来往时的道路交通疏导与指挥。随着码头建设规模的扩大.港区生产车辆的不断增加,港口大门交通拥塞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火车来临时,拥塞非常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集中人力加大重点时段的道路疏导工作,有力维护了港区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全年未发生大的交通事故。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二是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落实工作。自6月下旬至11月份,先后组织港口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11次,培训的人员1100多人,培训中以条文讲解为主,通过观看录像、图表、与职工就个别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形式,向广大职工阐明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培训结束后对部分人员进行了抽考。通过培训增强了港口广大员工学法、守法意识,辖区交通违法现象较以前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一、节前开展的安全教育情况
接到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保供电、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后,就把节前的安全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安检通知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学习方案,拉开了节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学习教育活动的序幕。本次安全教育活动要求各单位认真写好学结,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内容明确、目标清晰,紧盯安全目标不放。通过节前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强化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明确了新年安全目标,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了“习惯性遵章”安全的浓厚氛围,确保了2014年安全生产开好头起好步,为新一年全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起好头、敲响警钟。
二、各单位对所管辖的设备开展的重点检查情况,发现的缺陷及采取的措施
各生产运行单位对所管辖设备开展了一次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各变电站支柱绝缘子、开关、互感器瓷套、端子箱、机构箱、检修电源箱、动力控制箱等重点部位的密封和防冻情况;对电缆竖井口、二次装置屏柜、高压室门窗、通信自动化机房、施工临时孔洞等封堵情况及各变电站防小动物挡板进行检查,保证防火、防潮、防冻、防小动物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了输变电设施运行维护,对重要输变电设施应安排特巡,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共发现问题起,排查隐患起,做到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了缺陷,提高了设备的完好率。
三、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为确保电力主网供电安全,我们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建立了监督和激励机制,印发了《供电公司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排查要做到“三全”,即:每个设备的隐患要查全,同一类设备的隐患要查全,不同类设备的隐患要查全;设备隐患整治要突出“第一时间”,所有隐患缺陷的处理都必须制定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每周集中开展一次设备隐患排查行动会,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小结,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在会上公开曝光。我们对枢纽变电站、大负荷变电站及单机单线等重要线路设备全面开展缺陷和隐患排查治理,对线路铁塔螺栓进行紧固,严防外力破坏发生,随时掌控电网设备、线路运行状态。同时,结合地域特点和负荷分配情况,对配电网及低压供电网落实有针对性的保电措施,重点监测交叉跨越铁路、公路的线路和居民用电负荷较大的配电设施,进一步加强路灯维护管理,对低压线路负荷分配做出优化调整,并对居民区集中的变电站等重要部位、设备区设专人值守,消除辖区内所有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经过持续个月的努力,截至月日,累计排查发现设备隐患起,其中一般隐患起,占总数的%;发现重大隐患起,占总数的%。目前,已完成治理整改的设备隐患件,整改率%,其中,重大隐患整改件,整改率达100%。对于未消除的隐患,公司各部门均加强了危险点预控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定期检查、汇总、上报,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深入化。
四、各单位学习事故应急预案情况,调度通信中心是否有合理安排节日期间电网运行方式
调度通信中心精心调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一是认真分析本地区春节期间的负荷特点,编制、实施本单位保电方案,按照保电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到岗到位制度,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预案,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无功电压管理,严格无功补偿装置投退、小水电和用户力率管理,尤其在春节期间来水的情况下,小水电必须保持高力率运行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二是加强对发输变电设备的巡视和维护,强化抢修和应急队伍、物资管理,对发现的缺陷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及时跟踪气候的变化,充分做好了应对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的保电预案,各级电网全面增加护线、巡视和抢修力量,备齐了抢修物资和备品备件,建立了24小时畅通的保电联络网,保证第一时间高效应对各类电网突发故障,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三是进一步健全应急预警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跨保电期间精心组织检修,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到组织、技术措施完善,确保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对重要保电任务或安全风险较大的特殊运行方式做好预案、备案。四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排好春节值班和领导带班。运行值班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肃调度纪律,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电网运行监控;春节前,有关单位要对运行方式和保护、稳控装置压板进行一次核查,保证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装置等二次设备的正常运行。五是加强对要害生产岗位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防发生火灾和人为破坏,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严格重大的突发事件汇报制度,遇有重大情况应严格按照重大事件汇报制度,及时上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影响和损失。
五、节日期间的值班车辆、值班人员的安排情况以及应急抢修队伍、备品备件的落实情况
一是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各单位认真落实本单位的值班人员,严肃值班纪律,门卫和保安按时到岗,遵守值班纪律,重大情况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二是规范车辆管理。各单位春节期间生产用车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计划申请,车队根据部门申请进行登记并统一调度安排,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完成各种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车队值班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入库停放,如有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时间的,由用车人向车队值班人员说明情况。驾驶员不按规定将车辆入库停放的,期间发生车辆损坏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各单位负责人驾驶车辆,重视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严格出车审批手续,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驾驶人负责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进行组织处理;同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贯彻落实,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车辆驾驶员正式工待岗,聘用工解聘的处理,充分做好了节前车辆状况和夜间停放的安全检查工作。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预警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职责,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灾害包括各类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突发性灾害和事故,主要指火灾、水灾、地震、气象灾害,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损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及其它市政设施损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
(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国家处理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的事故;
(3)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共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3)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4)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区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区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区卫生局、*技监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经贸局、区气象局、区人劳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粮食局、*地电公司等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二)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和向有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其救治器材、物资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三)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1、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一般(IV级)以上级别(含IV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或副区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委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准确、及时、统一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大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人武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应急通信组:由区安委办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巡警、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7)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8)生活保障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0)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联系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方面专家,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尽快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四)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1、*区应急救援队。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和抽调的城区各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救援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应急救援工作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和预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值班信息快报为主渠道。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特区)人民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特区)人民政府通告。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三)预警信息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黄色、橙色、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预警信息。
(四)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IV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形式主要包括授权、举行新闻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预案的启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支持。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区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展或演变,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四)响应的终止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以上级别(含IV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先期到达的区级部门、单位和人员,当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处置
1、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消防大队、*公安分局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区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织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区级部门及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需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区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区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预警信息的机构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
2、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3、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六、保障
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灾难或抢险救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遭损失或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论文摘要:通过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特点的分析,介绍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问题的提出
危险化学品由于其自身的危害性,使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其涉及面广.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极其严重。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中存在的容易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工作。
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特点
危险化学品一般都是工业原料或产品,因为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在接触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以免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危险化学品运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主要特点为:
一是品类多,性质各不相同。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将危险品分为9类共22项。现有的近3 000种危险货物和每年不断新增加的危险品,各有各的物理和化学特性。
二是危险性大。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和仓储中危险性很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产生的事故不仅使相关企业受到损失,还会对公众安全与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备受关注。
三是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规定多。危险品运输除须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共同的规章.还要遵守许多特殊规定。比如,联合国颁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议》等;我国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如《危险货物运输保障通用技术条件》等;行业规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如《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
四是专业性强。危险品运输除了满足一般货物的运输条件,还要根据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满足特殊的运输条件。在这方面,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和限制。比如业务转营,国家规定只有符合规定资质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者才能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比如车辆专用,交通部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作了特别的规定;再如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做到持证上岗。
3影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因素
3.1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确定
法律法规及标准包括专项整治内容的制定,其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品名及分类、包装及标志、车辆等级及设备标准、运输管理规定、运输规则以及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其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建立起比较规范完善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体系。
3.2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情况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是否完备,运行是否畅通,管理命令是否能够通达表现出来,是否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部门、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其执行情况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起着重要作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把好安全的源头关。
3.3动态安全监控水平
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灾难的安全监控和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救灾、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几个步骤与环节。只有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运转良好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动态安全监控体系,才能把各类灾害应急以及应急过程中的逐个环节联系组织起来,实现有效控制事态,减少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灾后恢复这3个目标。
3.4人员操作失误
人员操作失误与人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敬业精神、情感以及人的生理心理状祝有关。从业人员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点常识都没有,一旦货物发生泄露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他们就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同时,道路环境状况也会影响到操作失误的频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状态都有助于减少人员的操作失误频率
3.5人员违章情况
在整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人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很少,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违章运输,甚至非法运输;还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疲劳驾驶,育口开快车,强行会车,超车,过铁路交叉口、桥梁,涵洞时不减速,还有的酒后驾车,这些都极容易引起撞车、翻车事故。还有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不按规定装卸,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灾难。
3.6应急救援能力
由于交通事故的影响使得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快速,有序、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是减少事故损失、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应急救援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快速、敏捷、高效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消防部门是主力军,公安、交警、交管部门是主要的配合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保证
3.7危险化学品的本质属性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事故发生的难易程度。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可能直接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决定着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破坏程度。
3.8包装及设备情况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事故不断增加,要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选择合格的包装容器。如设备质量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防爆炸、防火灾、防雷击、防污染等设施不齐全、不合理,维护管理不落实等;设备老化、带故障运行,都会加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几率。
3.9车辆性能水平
车辆是保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因素,车辆自身状况的好坏和采用的安全科技的含量等因素对运输的安全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状况不好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是保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根本途径
3.(0道路基础设施水平
道路设施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照明设施、停车设施,其他沿线相关设施及绿化等。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不完善,也是导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在事故多发地带,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危险路段要设计防撞护栏等。
3.(I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主要涉及道路周边环境(居民、商业布点、其他设施等)、白然地理条件,交通流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果道路周边居民多、交通流量大,遇到恶劣的雨、雪、团雾等天气,就必然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产生严重的伤亡后果。
XX县校车营运推行已有X年时间,经历了一些发展的矛盾,运营管理也得到了不断提升和逐步规范,嬴得了全县学生和家长的好评与社会的认可。
一、我县校车现阶段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两家校车运营服务公司,国标校车X台,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共约X万人,实现了国标校车全覆盖。
二、主要成绩
我县校车推广近X年来,建立健全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广了专用校车公司化营运,有效推动了专用校车集约化营运管理模式,加强了校车精细化管理工作,校车运行总体平稳有序,极大地保障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逐步得到了全县学生和家长的好评与社会的认可。
1.机制健全责任明晰,管理体系逐趋合理。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先后出台了《XX县校车公司化营运推广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XX县校车财政奖补方案》;建立了分管县长为组长,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部门职责,加强了整体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通过近七年来的实践与探索,逐渐完善了我县校车安全管理“政府主导、乡镇主管、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学校配合、家长分担、适当补贴”的管理与运作模式,深化巩固了专用校车公司化营运模式的管理,有效推动了专用校车集约化营运管理模式。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学校都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成立了乡镇、学校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校车办,配备了工作人员,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校车安全管理事项,并因地制宜,制订了相应工作制度与应急预案,建立了日常管理台账,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化解、处置校车运行管理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分春、秋两季组织交警、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大检查,县校车办下乡(校)开展例行检查已为常态化,有效推动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县校车办对全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目标考核。目前,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了有人员管,有财物投,有制度依,有资料看,有责任划,正逐步向规范化与精细化管理轨道发展。
2.部门联动具有合力,安全保障显著提升。
我县校车事业推广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又通力协作,共同解决涉及校车运营的有关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教育局认真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管理监督协调工作,经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与各中学(幼儿园)签订了学校安全责任书,实行了校长“一岗双责制”。县校车办加强了日常监管,长期坚持下乡(校)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限期整改,并做好了跟踪落实。学校扎实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把安全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1课时/两周),制订了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组织开展了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培养了学生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提高了学生交通安全的自护自救能力。交警部门通过宣传教育、路面管理和行政处罚等措施,管理、处罚与教育同行,提高了校车司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有力维护了校车安全。县交通运输局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安保设施投入,对临水、临崖路段安装防撞隔离墩等设施,临校路段安装减速带和减速标志,努力健全了防范体系。县安监局积极参与校车安全检查与专项督查。
3.安全培训扎实有效,宣传教育增进认识。
专用校车推广以来,无论是车辆自身的安全性、驾驶人素质、保险保障、价格收费,还是道路的通行条件的改善,以及专业的运营管理,都展现出了传统接送车辆不可比拟的优势。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校车公司、各乡镇与学校通过召开各层面会议,坚持安全培训、广泛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宣讲活动,增强了安全意识,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县教育、交通、交警、公安及铁路派出所等部门支持、配合各学校通过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与专题讲座、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广泛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了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乘坐非法车辆的自觉性。
4.专项整治得力到位,运营环境逐步优化。
一是强化了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为便利校车停放和出入学校,各乡镇学校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强化了学校门口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管控,疏散流动摊贩和社会车辆,部分乡镇学校因地制宜在学校院内规划了专门的校车停靠点。二是强化了校车检测和乘车安全的整治。县交警大队在乡镇、学校、校车公司的配合下,针对准驾、超载超速、违规运营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督查与整治活动,有效提升了校车安全运行保障水平。乡镇政府经常组织开展校车检查与整治活动,资料记录详实。
5.日常管理得到强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一是学校(幼儿园)强化了校车安全精细化日常管理,加强了安全隐患排查。各个学校(幼儿园)已将精细化日常管理纳入常态工作,每天上下学时段有2人或以上专人(行政与骨干)值班,查看车辆运行状况、组织学生有序乘坐、按照要求查验发车、应急处理偶发事件,安排有专人对早到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与学习辅导;将安全排查纳入月常规工作,组织行政人员每月至少上车进行一次专项排查,并有详实记载。二是强化了校车公司的日常监管与巡回排查。通过专项督查与例行检查发现,以前校车公司负责人很少下到车队监督管理,通过督办校车公司,公司现已基本落实日常监管与巡回排查制度。
6.安全管理卓有成效,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多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非法运营得到了有效遏制,超载、超速现象也得到了较大改观,学生上下学乘车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与学校通过村支两委会、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社会宣传专用校车营运优势与宣讲交通安全知识,通过对驾驶员、照管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了管理能力、服务水平与安保技能,赢得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对校车推广工作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三、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与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校车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今年来,我县在校车安全管理上做了以下工作。
1.召开了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召开了全县X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县委.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乡镇(街道)中学、各校车服务公司及所辖车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宣布了《XX县校车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管理进行了分解,由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学校、校车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职能与管理部门共同考核,考核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实施了考核考评工作。
2.开展了春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督查。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四个专项督察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情况、学校(幼儿园)履行源头管理责任情况及校车服务公司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
3.落实了校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对全县校车从业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
校车办加强了校车安全日常监管,落实了校车安全日常例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或进行了限期整改交办,并做到了跟踪落实,有效提升了校车安全运行保障水平。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各乡镇(街道)中学,在每期开学前开展了校车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专题教育培训。
召开了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暑期培训会议,对全县校车驾驶员、安全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乡镇相关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乡镇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功能、校车服务队管理与建设、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讲解与知识培训,就安全驾驶与违法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培训与讲解,就道路安全知识进行了培训。
4.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生(幼儿)“校车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师生乘车安全意识,3—4月、10-11月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了主题为“安全带·生命带”校车安全专题教育活动,组织观看了专题教育视频,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反馈检测,增强了学生对安全乘车知识的掌握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自护能力水平。
四、现阶段仍存在的工作难点
我县国标校车的推广、运营与管理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现阶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隐患,不容忽视。
1.思想认识还需深化提升,责任履行有待强化落实。
部分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工作处于滞后状态。部分学校(幼儿园)源头管理职责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常规工作开展不够,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校车服务公司主体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存在机制不健全、资质不符合、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营运不规范等现象。
2. 从业人员服务水平仍为滞后,行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