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1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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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随之而来的企业并购、破产、重组等现象越来越多。同时,导致企业经营风险增加的因素也在增多,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体现在财务绩效的波动上,所以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有着紧密的联系。关于经营风险,许多国外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能影响企业经营风险,企业对社会责任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了新的风险管理模式[1]。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在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研究时,较少将企业社会责任考虑在内。所以,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对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影响,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尽管在国外实践中许多企业把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风险管理范畴,但是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在风险管理与控制中的重要作用上[2],较少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近年相关文献发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与财务绩效相关性分析上,通过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的研究得出结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正向影响企业财务绩效[3-8]。大多数学者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研究时很少结合企业其他指标,分析多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而经营风险作为企业能否正常运营的重要指标,对企业社会责任、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三者关系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那么,企业社会责任是否会对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的关系产生影响?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两两之间相关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对经营风险和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影响,以期能丰富企业社会责任、经营风险和财务绩效的研究内容,完善现有的研究体系。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风险的关系
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CSR)研究主要集中在与财务绩效关系的探讨上,而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兼顾社会形象和公众利益,产生良好反馈效应的同时,是否能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这一问题研究较少。
企业风险种类繁多,直接研究企业风险比较困难。因此,国内外学者通过从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特有风险、社会风险的角度分析企业经营风险与社会责任关系。Husted B W [9]从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风险的关系,发现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有较低的经营风险。Mishra S et al.[10]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对特有?L险影响的分析,表明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减少风险,消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增加风险。无独有偶,杨艳等[11]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和特有风险的关系,发现社会责任表现越好的企业,特有风险越低。这与Mishra S et al.研究结论趋同。Boschbadia M T et al.[12]把社会风险当成企业经营风险中声誉风险的一部分,从社会风险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较好的社会形象可以对冲社会风险。
另外,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一方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公众对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积累相应的社会资本,降低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企业对外公布社会责任信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企业经营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风险与绩效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者广泛研究的对象,尤其是信息大爆炸的今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使得企业整体风险水平提高,导致公司市场价值降低[13]。所以,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企业认清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高效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Bowman E H[14]在检验美国85个产业9年样本期间的方差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后得出风险与绩效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他发现财务绩效好的企业和财务绩效不好的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都存在负相关关系,经营良好的企业能够增加收益的同时减少风险。另外,经营风险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影响企业财务绩效,从负债的角度讲,财务绩效较好的公司,其资产负债比例管控的也较好,流动资金留存较充足,进而规避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也更强[15]。财务绩效不仅是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之一,也代表着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对企业财务绩效的评估,有利于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基于此提出假设2。
H2: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
(三)企业社会责任对经营风险和财务绩效关系的影响
从2008年三鹿集团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致使婴儿得肾结石事件到2016年非法经营假疫苗使接种者无效免疫甚至死亡事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于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其社会声誉扫地,甚至破产,社会责任的缺失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所以,在探讨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关系时,也应当考虑企业社会责任对二者关系的影响。
卢秀锋[16]指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能通过降低财务风险来提高公司绩效。该观点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思路。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一旦被曝光,其产品会遭到整个社会严厉抵制,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降低了销售收入。相反,那些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无形中增加了公众对企业的好感,使得企业在更稳定的环境下运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扩大了企业品牌影响力,提高了顾客对其产品购买力度,增加了企业销售收入。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较好,可以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在较低的经营风险下运营更有助于提高财务绩效,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在经营风险和财务绩效之间起到部分调节作用。基于此提出假设3。
H3: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削弱经营风险对财务绩效的负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考虑到一些非上市公司的数据信息难以获得,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2012―2014年作为考察时限,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ST和*ST上市公司,数据不全与异常的公司,从润灵的644家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评级数据中最终选取了509家上市公司共1 527个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数据来自润灵环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财务绩效和经营风险的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数据处理采用SPSS 21.0和Excel统计软件。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通过搜集财务绩效相关文献发现,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是对企业财务绩效评价时选用较多的指标[17-18]。其中ROA=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反映了企业总资产获利能力和利用情况。而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股东权益平均余额,不仅是衡量股东资金使用效率的财务指标,也是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EPS=企业净利润/总股本,该指标越大,企业越有能力发放股利,财务绩效越好,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ROA和ROE反映企业资金运作回报能力,反映企业盈利的会计价值。EPS从股东等投资者方面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本文选取ROA和EPS作为衡量企业财务绩效的指标,用ROE进行稳定性检验。
2.解释变量
(1)经营风险
现有文献对经营风险(Risk)的度量指标主要有:经营杠杆、应收账款比例、资本密集度等指标[19-21]。关于经营杠杆,杜媛等[22]在研究经营风险程度的度量方法一文中把企业经营风险分为经营收益波动性风险和亏损风险,她提出经营杠杆系数只能衡量企业亏损风险,而不能衡量企业经营收益波动性风险,用经营杠杆来衡量企业经营风险是比较片面的。所以本文用应收账款比例和资本密集度来衡量企业经营风险。应收账款比例=应收账款/收入,比例越大,企业营业收入中现金流含量越低,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密集度=总资产/营业收入,在不考虑资本性融资的情况下,营业收入不变,总资产大幅增加,使企业负债水平提高,说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大幅度下降,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因此应收账款比例(Reclrate)和资本密集度(Fixed)越大,说明企业经营风险越高。因为应收账款比例和资本密集度两个指标的相关系数矩阵中的P值小于0.05,可以进行因子分析,所以为了便于进行回归分析,现把应收账款比例和资本密集度两个指标采用因子分析法统一为一个指标来衡量经营风险,用字母Risk代表。
(2)企业社会责任
不同学者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不尽相同,本文采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权威第三方评级机构“润灵环球责任评级”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级结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衡量指标[23-24]。润灵环球评级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将上市公司分为22类行业,该评级体系分四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评价,每一部分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不同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整体性评价(M)30分、内容性评价(C)45分、技术性评级(T)15分和行业性评级(I)10分。所以其的社会责任评级报告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能较好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
3.控制变量
考虑到重要控制变量缺失会给结果带来偏误,参照相关文献[4-5,17]的研究,本文主要设计了企业成长性(Growth)、资产流动性(LIQ)、偿债能力(DAR)、盈利能力(PRO)等作为控制变量。其中企业成长性(Growth)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表示,资产流动性(LIQ)用流动资产比例表示,偿债能力(DAR)用资产负债率表示,盈利能力(PRO)用销售净利润率表示。表1列示了所有?量及其定义。
(三)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假设1―假设3,以财务绩效变量“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和每股收益(EPS)”作为被解释变量,经营风险(Risk)和企业社会责任(CSR)作为解释变量,由此将待检验模型设定如下:
Risk=a0+a1CSR+a2Growth+a3LIQ+a4DAR+a5PRO+ε
(1)
ROA(或EPS)=a0+a1Risk+a2Growth+a3LIQ+a4DAR+
a5PRO+ε (2)
ROA(或EPS)=a0+a1CSR+a2Risk+a3Growth+a4LIQ+
a5DAR+a6PRO+ε (3-1)
ROA(或EPS)=a0+a1CSR+a2Risk+a3CSR×Risk+
a4Growth+a5LIQ+a6DAR+a7PRO+ε (3-2)
在以上回归方程中,控制变量为企业成长性(Growth)、流通股比例(PSO)、资产流动性(LIQ)、偿债能力(DAR)和盈利能力(PRO)。a0为常数项,a1、a2、a3、a4、a5、a6、a7分别为解释变量和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ε为误差项。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如表2所示,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均值较小,说明样本企业总体上财务绩效较差。经营风险(Risk)标准差较大,说明变动幅度较大,样本企业总体经营风险管控较差。企业社会责任(CSR)均值不高,标准差较大,最小最大值差距较大,说明样本企业总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不稳定。另外,财务绩效、企业社会责任和经营风险25%分位数、中位数和75%分位数都呈递增趋势发展,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涨幅最大。
(二)相关分析
为了检验研究变量的相关性,对样本数据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采用双侧显著性检验对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样本企业的经营风险(Risk)与企业社会责任(CSR)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企业成长性(Growth)、资产流动性(LIQ)显著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DAR)、盈利能力(PRO)显著负相关。财务绩效(ROA或EPS)与经营风险(Risk)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企业成长性(Growth)、盈利能力(PRO)、资产流动性(LIQ)显著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DAR)显著负相关。财务绩效(ROA或EPS)与企业社会责任(CSR)在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三)回归分析
1.对H1的检验
如表4模型1所示,相对于经营风险(Risk),解释变量企业社会责任(CSR)回归系数-0.0113在0.0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做得越好,经营风险越低,即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经营风险有负向影响,这一结果支持H1。从控制变量来看,企业成长性(Growth)、资产流动性(LIQ)与经营风险(Risk)显著正相关,盈利能力(PRO)、资产负债率(DAR)与经营风险(Risk)显著负相关。
2.对H2的检验
如表4模型2所示,当财务绩效用ROA代表时,经营风险(Risk)回归系数为-0.0136,在0.01水平上显著为负;当财务绩效用EPS代表时,经营风险(Risk)回归系数为-0.1538,在0.0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经营风险降低可以提高财务绩效,这一结果支持H2,从控制变量来看,企业成长性(Growth)、资产流动性(LIQ)和盈利能力(PRO)均和企业财务绩效显著正相关。较高的企业成长性(Growth)表明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较高的资产流动性(LIQ)表明企业资产周转速度快;销售净利润率越高,表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好,财务绩效越高。而偿债能力(DAR)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当资产负债率(DAR)较高时则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较低,企业经营风险逐渐加大,导致企业财务绩效降低。
3.对H3的检验
表4模型3-2在模型3-1的基础上加入了两个解释变量之间的交互项,由于两交互项多重共线性值达到19(>10),因此对解释变量中涉及的交互项进行了去中心化处理,以避免多重共线性。此外本文对所有进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了方差膨胀因子检验(VIF),结果显示VIF均小于2,可以排除多重共线性的问题。
如表4模型3-1、模型3-2所示,无论财务绩效用ROA还是EPS代表,经营风险(Risk)的回归系数都在0.01水平上显著为负,企业社会责任(CSR)回归系数也都在0.0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又一次证明了前面的H2。另外,以模型2为基本模型,在模型2基础上加入企业社会责任(CSR)变量后(模型3-1),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回归系数变大了。若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风险的交互项也加入模型3-2,不仅交互项本身显著,而且经营风险(Risk)回归系数进一步?大,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和经营风险共同作用于财务绩效,且企业社会责任对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的关系有削弱作用。这一实证结果支持H3。
五、稳健性检验
由于变量的选择和取值将可能对结论稳健性产生影响,为此进行了以下敏感性测试,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替换净资产利润率(ROA)。由此对H2、H3回归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如表5所示。
从表5中的模型2结果可知,经营风险(Risk)回归系数为-0.0505,在0.05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负相关,与上文对H2研究结论一致。从表5中模型3-1经营风险(Risk)回归系数-0.0293大于模型2中的-0.0505,模型3-2中加入交互项后回归系数为-0.0006比模型2和模型3-1经营风险回归系数都大,也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对经营风险与财务绩效的负向关系有削弱作用,与上文对H3的结论一致。
以上的稳健性检验说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靠。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1)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降低经营风险。社会责任表现好的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赢得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降低企业经营不确定性,进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2)企业经营风险负向影响财务绩效。一般,较高的经营风险使得企业亏损增加,降低财务绩效。(3)企业社会责任能削弱经营风险对财务绩效的负向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通过降低经营风险来提高财务绩效。
如前所述,我国过失犯论深受四要件犯罪论的影响,而旧过失论以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为研究进路,持论者多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更青睐古典或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二者在研究进路、理论基础与思想基础上并不相同,但在处理过失犯时二者都将过失即结果预见可能性作为单纯的主观要素予以考虑。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混淆过失犯与过失的概念,将过失犯成立与否简化为过失成立与否,以致不但具有扩大过失犯成立范围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在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时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窠臼。尤其是当行为人违反某项注意义务时,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过失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容易确定,加上只要承认过失犯系结果犯,进入司法审查领域的案件必然是已经出现了法益侵害结果,行为人很难证明其在案发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故对行为人作出有罪评价比较简单。因此,传统过失犯理论并非不存在问题,无论是从故意犯与过失犯犯罪构成的教义学角度看,还是从风险社会中预防性立法的趋势看,该理论均有值得反思之处。
一、传统过失犯理论的问题之所在
(一)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归责机制不同
在关于故意犯的研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原因在于故意犯是意志归责论中的理想犯罪类型,故意犯的犯罪构成尤其是主观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对意志归责论的完整例证。在意志归责论体系内,重点遭受刑法负面评价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人预料到法益侵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典型的恶意。因此,行为人的意志是行为与行为人的连接点,同时也是界定行为不法与罪责的关键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是该意志的产物,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是意志现实化的副产品,虽然有时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进程不一致,但若无其他足以中断或者改变该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出现,则该法益侵害结果仍归属于该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在意志方面其实是不同的。通说将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为行为人应当预见法益侵害结果而未予预见,将过于自信的过失认定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可能发生却未能避免,前者是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可能性,后者则是违反了结果避免可能性。虽然通说对于过失的解读实质上缺乏统一的实体性内容,但可以明确的是,过失犯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是其主观善性而非恶性,因为无论在何种过失状态下行为人都不希望甚至排斥最终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归责论将人的意志作为归责的核心,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性才能被谴责,因此在意志归责论的框架中很难为过失犯找到合适的判断逻辑,而参照故意犯的研究进路对过失犯进行思考往往会忽略过失犯的本质。
在关于过失犯的分析中,受到刑法负面评价的应当是法益侵害的危险,即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刑法从而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而并非行为人所具有的过失的心理态度。过失本来属于一种客观性过错,是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社会一般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联系、对比得出的结论,真正应当遭受刑法惩罚的是行为人可谴责地丧失了本身应有的控制能力。另一种归责论是规范归责论,持论者认为风险成为连接事实与规范的关键要素,因为风险本身是由对事实状态的评价得来,对过失犯进行归责应当属于规范归责论的范畴。按照规范归责论的判断逻辑,过失犯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法益侵害状态具有支配性,过失行为所制造的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已经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是行为人的“作品”,故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有责性评价。虽然故意与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但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认定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机制。这一分析注意到通常被名义上的统一所掩盖的多样性,有助于消解错误的纷争。
(二)故意犯与过失犯在客观上的不同
传统过失犯理论均是参照故意犯对过失犯进行认定,却忽略了二者在客观上的不同。持旧过失论者对行为人过失的认定仅在有责性环节进行讨论,因其与故意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环节并无差异。持传统过失犯论者主张,过失责任的判断依据仅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违反结果预见可能性,这也是刑法对故意犯与过失犯的评价差异之所在。然而如此认定实质上又回归于意志归责论的框架之内,显然与规范归责论相悖。若不能对故意犯与过失犯从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区分,而将过失犯的核心限定于违反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心态度,将会导致司法上的重复评价与过失犯处罚范围的扩大,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持过失犯论者认为:在分析行为人的过失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判断某种行为与其引发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通常性,即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在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应当查明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判断过程容易扩大对过失的认定范围,尤其是在一些受害者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形下,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确认,行为人几乎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在过失犯的认定过程中,因果关系成立所反映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通常性实质上就等于肯定行为人的过失。从程序上看,过失在司法机关审查因果关系时被第一次评价,在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被第二次评价。旧过失论的认定逻辑也无法避免重复评价、反复审查的问题,违背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在异常情形下,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意味着行为与结果之间明显不具有因果关联,该法益侵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故作为责任过失要素中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与作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并无差别。
传统过失犯理论不在客观构成方面对故意犯与过失犯进行区分,导致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具有随意扩张的可能。传统过失犯理论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中心,将罪与非罪的判断寄托于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审查。但预见可能性的标准在认定业务过失方面有失公允,由于其内涵与外延并不确定,故认定特定行业从业者过失行为的标准比认定普通人过失行为的标准要低。传统过失犯理论非但不能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还极易导致过失犯成立标准的模糊,这与传统过失犯理论力求限制过失犯成立范围的初衷相违背。按照传统过失犯理论,行为人一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就要对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由此导致法益侵害结果一旦出现则过失犯成立的可能性便极高。有学者指出,过失犯成立与否几乎全部依据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审查,容易造成任意扩大刑法评价范围,与刑法的保障功能相违背。同时,将故意犯与过失犯的违法性同等看待,有违一般人的法感觉。因此,必须区分二者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三)传统过失犯理论缺乏预防上的有效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对风险进行控制是其应当完成的任务。为了能够通过防范、控制风险进而更谦抑地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调整、保障功能,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不可避免地从惩罚逐渐转向为预防。传统过失犯理论在风险社会中的弊端凸显,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行为人在社会活动中的状态由知行合一逐渐转向知行分离,这对过失犯认定中责任的归属提出了新的挑战。
依据传统过失犯理论,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的法益侵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容易确定,此时只要行为人因未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过失犯成立的可能性便极高。因此,在传统过失犯理论中结果预见可能性几乎可以等同于支配可能性。但是,在社会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推导。一方面,随着社会信息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某些风险类型已经十分常见,尤其在公共交通领域表现得非常明显。此时若依旧将结果预见可能性等同于支配可能性,无疑加重了行为人的辩驳负担。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不确定风险出现的概率也随之提高,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一般人的行为人很难预见某些风险的现实结果。在因为某些介入因素的出现而改变或影响模型化的因果关系进程,或是某些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很难确定某一因素在整个因果关系进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此时若苛求行为人对某一风险的现实结果承担结果预见义务,可能会导致归责上的不公正。法律在创设过程中应当将公民设想为社会的一般人来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可强人所难。
二、在过失犯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
传统过失犯理论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中心,将过失犯看成是作为法益侵害来予以把握的原因所引起的过程。传统过失犯理论在因果关系判断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种判断仍然是一种事实性判断,其标准是物理性标准而不是规范性标准。有学者对此进行批判,认为将因果关系等同于物理关系是相当因果关系设下的“长达一个世纪的骗局”。对案件事实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是为了认定某一法益侵害结果到底是何人的“作品”,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判断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罪状的表述,故这种分析不仅应当是对事实的判断,更应当是一种对规范的判断。加上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属于判断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环节,因此有必要在过失犯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这样既符合规范归责论的要求,也能弥补传统过失犯理论的缺陷,明确故意犯与过失犯二者在客观构成方面的不同之处。
客观归责论构建了一个递进式的判断归责,即: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其次,应当判断该危险是否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①;最后,判断该法益侵害结果是否系刑法某一具体罪名所禁止的结果,即是否能够被涵盖在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所涵摄的效力范围之内。按照这一递进式的判断逻辑,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可归责性判断与对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则需要分开进行。传统过失犯理论的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了结果预见义务,但事实上,当出现法益侵害结果且因果关系能够被确定时,行为人很难证明其已经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过失的认定标准变得模糊。而按照客观归责论,过失犯的判断应当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中心进行,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若该侵害结果并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就不应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分苛责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显然与刑法的谦抑性相悖。客观归责论的判断顺序则避免了传统过失犯理论中过失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在其对过失犯的判断中,结果预见可能性是后置性判断,结果避免可能性则是前置性判断,即在客观构成方面就可以对某些过失犯的成立与否进行判断,而不是将过失犯的认定都寄托于有责性的判断环节,同时也可以避免对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进行重复评价。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认为客观归责论的运用将更有利于对过失犯的构成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中心可以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结果避免义务采用一般人的标准,若行为人按照一般人标准履行了结果避免义务,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被看作是一种基准行为,之后尽管仍然出现了侵害结果,但是该结果的发生是无法避免的,行为人履行结果避免义务后所实施的行为导致的危险应当属于法律容许的风险,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需要对其进行有责性判断。所以,传统过失犯理论中关于故意犯与过失犯客观要件相同的观点应当予以改变,在构成要件环节就要限定过失犯的认定进路,将原本作为责任过失处理的问题提前至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环节。下面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阐述在过失犯的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后的司法实践情形:由于城市道路施工导致局部路面湿滑,湿滑处未设置警示标志,行为人甲超速驾车行驶至湿滑处时车辆失控冲入辅路,造成三名受害人死亡,交警认定行为人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②。按照传统过失犯理论即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核心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非常容易认定行为人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甲在城市道路上超速驾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即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在路面湿滑处不能采取有效的紧急制动措施,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亦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应当注意到,该案中有十分关键的介入因素,即由于施工导致的地面湿滑,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一定是行为人甲超速这一主观过失原因造成的,亦有可能是由于地面湿滑造成的。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首先审查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具备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即若行为人甲未超速驾驶,行驶至该处时是否还会导致符合交通肇事罪成立要求的损害结果发生。若行为人甲在未超速的情况下行驶到该处仍不能避免车辆失控,则应当认定此次事故中行为人甲并不具备结果避免可能性,该损害结果便不能被认定是由于行为人甲的超速驾驶行为造成,进而不能对甲进行有罪判定。该案例印证了将结果避免可能性前置于结果预见可能性进行判断,有利于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核心并不意味着忽视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重要性。行为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对于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某项侵害结果的状态应当能够事先预见并避免,对结果进行预见是避免该结果的前提。但应当明确的是,这种顺序是行为人的自然状态,与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进行认定时所应坚持的结果避免可能性为前置性判断、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后置性判断的逻辑顺序并不冲突。结果预见可能性所反映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因此,过失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中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要求,其中主观要求即主观的过失构成要件,这也是过失犯与故意犯在客观构成方面的重要差异。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审查各有其侧重点。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审查应当立足于事前的角度进行,因为未对结果进行预见实质上造成的后果是法律不允许的风险,是行为人对于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标准的违反。应当审查行为人的精神状况、生活经验、职业特点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可以像社会一般人一样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审查应当立足于事后的角度进行,审查目的是为了准确进行法益侵害结果的归因,即行为人违反规范行为标准的行为是否实质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若其违反规范标准的行为并未对该结果产生支配作用,则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客观归责。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应当查明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具备结果避免的能力,以及在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这样的审查与判断逻辑使得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再是主观过失的核心,而是将其置于客观归责判断中予以考虑;从而对结果归属进行判断的同时也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处理,较好地解决了传统过失犯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所导致的对结果预见可能性进行重复评价的问题。
三、客观归责论的引入对过失犯相关理论的影响
在过失犯的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与过失犯归责结构从主观向客观转变相契合,还符合风险社会背景下以管辖思想为基础的归责原理。归责原理正是刑法体系走向预防刑法的产物,其中管辖是指对风险的管辖,即对某项风险具有管辖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该风险以及该风险可能造成的现实化后果负责。法学界创立归责原理的直接目的是在风险现实化后能够找到责任主体,最终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归责原理不仅使最终的归责结果具备合理性,还有利于提升法律对风险的预防效果。管辖思想除了要求查明风险的管辖者,还要求查明该管辖者是否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对于过失犯的认定应形成严格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固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该行为产生的结果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行为人的“作品”,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标准,且该行为导致最终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过失犯才能够成立;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危险,但是并没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则该风险应当是法律允许的风险,此时仍对其进行归责则与管辖思想不符。将客观归责论引入过失犯的认定之中并形成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中心的判断逻辑,符合风险社会下过失犯认定的发展趋向,不仅避免了传统过失犯理论的缺陷,更有利于对风险的防控,使得走向预防体系的刑法能够在风险社会中更为谦抑地扮演好其作为保障法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弊端不断暴露,学术界出现了新过失论的观点。结果避免可能性虽然将客观归责论引入过失犯理论,但该概念主要形成并发展于新过失论。与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旧过失论不同,新过失论是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上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判断。但新过失论主张故意犯与过失犯二者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应有所区别。当行为人的行为仅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但该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的,此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犯罪构成。因为过失的本体并不在于预见可能性,而在于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当行为人按照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标准进行某项社会活动时,若不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即在通常情况下站在社会一般人的立场上无法避免该侵害结果的发生,此时便不能苛求行为人履行一个几乎不存在的结果避免义务,自然也就不能认定过失犯的成立。
在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核心建构的新过失论中,过失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偏离或者违反了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标准。该标准是基于一般人的理性标准设定,对于超出一般人期待的结果应当在一定程度内允许其发生,而不是强人所难地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归责。新过失论强调的是通过社会规范对行为人进行合理约束,使行为人通过遵守行为准则尽可能地避免危险的现实化。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在过失犯理论中引入客观归责论与新过失论的观点相契合,同时也明确了过失犯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逻辑及内容,符合风险社会下一般预防的需要。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金融、环境金融等新兴概念的不断深入研究,环境与社会风险逐渐成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发现,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可持续发展就是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到银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Thompson and Cowton,2004)。在金融领域,所谓风险,简而言之即为不确定性。对银行而言,如果能确保借款人能够偿还贷款或者提供有价值的抵押品,环境与社会风险就变得不再重要。因此,实质上,银行真正关心的是环境与社会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即环境导致的经济风险(environment-induced economic risk)。
从内容上来讲,在多数情况下银行面临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是一种间接风险,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信用违约风险,主要针对银行的贷款业务,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当借款企业造成环境或者社会负面影响,受到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惩罚或者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疑,导致企业经营情况受损,还款出现困难,导致违约风险;第二种情形,贷款企业抵押物贬值,从而可能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第二种类型是声誉风险。尽管借款企业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等约束,利益相关者却逐渐认识到,如果企业发生破坏环境的行为,金融机构的资助也需要负有责任,即使其融资行为在合规范围内(Coulson and Dixon,1995),也会对其声誉带来负面效应。
然而,我国银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发展时间较短,成熟度较低。特别是相较于发达国家银行业,在相关理念的认知、实施流程的设计、管理体系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客观分析自身发展情况,寻找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汲取先进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主要研究国内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现状以及与全球银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进行对比研究,以此来寻找差距,进一步寻找改进方向。
二、文献回顾
由于国外起步较早,金融业发展成熟度高,针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较多,关注点为如何标准化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并能够纳入到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中(Mandal,2013; Peralta and Figge,2011)。Weber (2005)利用调查问卷与深度访谈形式,探讨了商业银行如何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法。Weber 等 (2008)实证分析了如何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信贷风险评估。Weber的研究成果肯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对于信贷风险评估的正面作用,并利用调查问卷等手段形成了实证研究。虽然这样的实证研究数据基础的牢固性有待商榷,但是对于一直局限于定性研究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研究是重要的突破。
鉴于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对环境与社会风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研究也处于初级阶段,研究内容多为描述性的定性研究,以及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总结。胡乃武与曹大伟(2011)对中国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总结后,设计了商业银行环境风险指标体系框架;郑冲(2012)总结国际银行业先进的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银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提出政策建议。陈伟光与卢丽红(2011)分析了我国绿色信贷的困难因素,并提出建设环境风险管理框架。
三、方法与数据
(一)评估体系
Coulson(2002)与UNEPFI(2007a)的研究为后来者研究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研究基础,特别是针对如何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信贷风险管理流程的研究框架。该框架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一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系统的政策制定,反映了组织机构内部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系统的认知与重视程度;二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措施,是其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志;三是如何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纳入整个组织的管理流程,包括整个组织对ESRM(供应商协同系统)的管理、监督、信息披露等等。这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基本反映了银行对可持续发展、环境等问题认知的阶段性变化:从抵触、预防、主动采取措施到可持续发展(Jeucken,2004)。Lundgren and Catasus(2000) 将银行业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态度转化过程,总结为“将物理措施(只是关注自身环境与社会情况)演变为非物质措施(关注核心业务的环境与社会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以上述框架作为基础,根据获得数据样本信息,建立了四个一级模块:ESRM政策框架、ESRM实施方法、ESRM纳入流程、ESRM外部影响因素(表1所示)。在ESRM政策框架中包含四个二级模块:政策范围,组织结构,产品覆盖面和涵盖因素。这四个二级模块涵盖了政策的制定、职能部门、适用范围、内容丰富程度等多个方面。前两个二级模块反映了ESRM政策在银行组织架构中作为一般功能性政策的作用,涵盖了从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政策应用到银行特定业务的功能性政策。这也使得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与信用风险管理有机结合(Coulson,2002)。我们根据UNEP FI(2007a,2007b)确定ESRM政策适用范围覆盖的产品分类:项目融资、企业贷款、个人和中小企业零售贷款,并作为本研究的产品范围。涵盖因素的选取是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生物多样性、文物保护等逐渐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关注问题(Mulder, 2007)。
在ESRM实施方法模块包括三个二级模块,即评估优先级、实施工具以及评估流程。本文按照赤道原则(2013)所规定的评估流程来设定衡量指标,在ESRM纳入流程这一模块中,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指南》(GRI 4.0)(2013)和Weber(2012)的研究结果,采用了一般性报告、趋势分析报告、重要财务报告等层次分类来衡量信息披露情况。在外部影响因素这一模块中,我们设置了自愿性准则的签署与绿色激励作为两个二级模块。针对自愿准则,本文选取了目前影响力较大、签署成员较多的两个自愿原则:赤道原则与UNEP FI。截止到2014年,二者分别签署的金融机构数量为80家与230家。 同时,这两项自愿准则都针对环境与社会风险建立了详细的评估准则与流程。绿色激励模块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探究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与企业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Weber(2005)认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价值驱动以及新的商业机遇,能够对股东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制定绿色战略目标、是否将环境与社会风险表现纳入绩效考核纳入本文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
(二)分析方法
结合银行信息披露,依次对上述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三级指标进行赋值,从而得到银行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表现的整体评价。 三级指标赋值区间为[0,1],如果银行满足指标的要求,即该项指标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对于一些指标信息缺失或者信息表达不明确,均赋值为0。基于评估体系结果,本文将采用对应分析法、最优尺度分析法、差距分析法以及Fisher’s检验方法,分别对国内银行之间、不同国家银行之间以及不同因素之间所关联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当前不同国家、不同管理体制下的银行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方面的表现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三)样本数据
本文选取银行总资产占该国银行业总资产份额70%以上的银行作为样本,样本由来自五大洲隶属于9个国家的242家银行组成。其中,中国银行业样本由国有银行(包括三大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组成,共有166家银行。其余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加拿大、英国、南非的银行样本由占该国银行业总资产比重70%以上、总资产由大自小排名的银行组成,样本概况如表2所示。
评估体系中,三级指标数据来源为各家银行2009年-20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官方网站信息。样本银行或是受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或是受到赤道原则或者GRI等组织的要求,这些报告往往能够披露企业对环境、社会问题等的制度、管理结构、组织形式等等信息。
四、结果讨论
依据评估体系赋值结果,对我国银行业的ESRM表现进行了分类:总分值位于[0,20]为ESRM-M组;20分以上为ESRM-H组,0分为ESRM-L组。分别采用对应分析方法与最优尺度分析方法得到以下对比分析结果。
(一)体制比较分析
图1为中国银行业不同管理体制的银行ESRM表现的对应分析图,横轴为各类银行ESRM表现,纵轴为依据管理体制分类银行。从图1可以看到,样本中三种体制的银行关于ESRM的表现差异分明。城市商业行业银行几乎与ESRM-L的位置相重合;股份制银行与ESRM-M位置最接近;国有银行与ESRM-H的位置最接近。同时三种类型的银行之间的距离相差甚远,说明在ESRM表现方面,差异较大。这一结果通过卡方检验值得到再次证明(chi2=136.7,p=0.000)。
就整体而言,国有银行优于股份制银行,股份制银行优于城市商业银行。此外,虽然国有银行的ESRM表现要优于其他两种类型的银行,但是国有银行与ESRM-H的距离要远大于股份制银行与ESRM-M之间的距离。根据ESRM三种表现的位置距离说明,ESRM-M与ESRM-H之间的差距远大于其与ESRM-L之间的距离。这一结果也较为容易理解,目前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中除了少数几家了社会责任报告外,多数银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意识尚浅,数量较多的城市商业银行银行在年度报告与官方网站上甚至找不到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相关信息。主要股份制银行作为上市银行,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约束以及各方面制度建设较为完善,情况要远好于城市商业银行。国有银行虽然整体情况好于股份制银行,但是从图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距离ESRM-H的距离较大,说明我国银行业整体的ESRM表现仍然有待提高。
(二)国别比较分析
图2是以国家为纵轴,ESRM表现为横轴的对应分析图,显示国家与ESRM之间的强关联性。在所选样本中,只有中国与俄罗斯处在了ESRM-L的区域范围内,韩国与南非处于ESRM-M的区域范围内;澳大利亚与英国处于ESRM-M与ESRM-H之间,剩余国家处于ESRM-H区域范围内。发达国家由于严苛的环境与社会方面的法律约束,使得大部分发达国家银行的ESRM表现较好。而我国银行业ESRM表现较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数量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表现得分偏低,原因如前所述。如果将城市商业银行从中国的样本中剔除,会得到如图3结果所示。
可以看到,剔除城市商业银行之后,中国银行业超越了南非,进入了ESRM-M的区域范围。鉴于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数量众多,但是资产总量偏小,这一结果相对客观地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目前ESRM的真实管理水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银行业ESRM表现与发达国家差距仍然较大,但是进步较为明显。
(三)外部因素比较分析
从图4可以看到,我国银行业受绿色激励的影响要远大于自愿原则的影响,主要原因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绿色信贷等政策对于商业银行在开发绿色产品、开拓绿色业务等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多数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官方信息中,都可以找到其进一步拓展绿色信贷业务、树立绿色发展战略目标的信息。当然,也不得不承认,国内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多是受到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而非出自于内部动力,这也恰恰解释了我国银行签署自愿性原则的比例较低这一现象。
五、结论与建议
第一,针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表现,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国内整体处于中等水平,但落后于发达国家银行业;国有银行整体表现要优于股份制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表现较差。从指标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银行业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在不断进步。但是多数进步来源于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银行业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主动干预意识不足。
关键词:现代性;风险;风险社会;和谐社会
一
风险是与人类相伴而生的一种现象,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却如贝克所言存在于简单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转变过程中。当前,风险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在西方,关于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流派:一是以乌尔里希・贝克和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他们主要从制度层面来研究风险。他们认为风险的出现是现代性的必然产物,风险的解决不是要消除现代性制度,而是对它们进行反思性变革。二是以尼克拉斯・卢曼为代表的关于风险的复杂自系统理论,主要从系统理论出发来阐析风险问题。他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选择的社会中,不得不面对风险,现代社会的分工形式和不同的功能系统中的决策是风险问题产生的根源。因为这些问题分散在不同的功能系统中,所以他们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三是以玛丽・道格拉斯、威尔德韦斯和斯科特・拉什为代表的风险文化理论,他们主要从文化层面来研究风险。在他们看来,当代社会的风险并没有增加,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与风险社会不同,“风险文化依存于非制度性的和反制度性的社会状态之中,” [1]它体现出对风险社会的自省与反思。
虽然表面上看来,学者们对风险的认识各有差异,但透过这种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到他们对风险的一些共识。实际上,风险(risk)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是一种客观事实,又是人们的一种认知体验。风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 “是一种表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 [2]是现代性的后果,它预示着社会可能面临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danger)和“灾难”(disaster),而是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风险可以区分为“外部风险”(external risk)和“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两种类型。“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由传统或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在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3]在全球化时代,人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或称“人造风险”。而且,当人类由简单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转向时,风险也呈现出模糊性、全球性、更广泛的关联性、平等性、不可控制性等不同的特点。
二
风险与人类共存,人类社会正是在与风险的相互抗衡中不断发展的。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我们要看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所以,社会转型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也是我国当代社会风险形成的重要原因。
1、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是产生社会风险的物质起因
社会转型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经济形式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竞争性使经济运行充满了风险。一方面,经济发展的自发性、盲目性易导致社会风险的出现。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经济,这种调节既具有灵活性、又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这就使社会发展具有风险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然会导致风险的出现。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的竞争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竞争缺乏规范、不正当竞争严重、竞争不足与竞争过度并存和竞争的补偿机智不健全。这种不正常状况必然使竞争具有高风险性,使社会处于高风险状态。
2、当代中国社会政治转型是产生社会风险的政治诱因
所谓社会政治转型主要是指我国目前正处于由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民主法制社会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民主化能唤醒人们的民主意识、提高人们的政治素养、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时,民主化的推进也不可避免地会与传统的保守观念、守旧势力发生碰撞,出现人心骚动、社会动荡,从而产生一些无法预测的政治风险;法制化的运作一方面能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在其正常的推行过程中会产生种种阻力,出现人们无法预测的政治风险。
3、当代中国社会文化转型是产生社会风险的精神原因
社会文化转型是指社会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虽然传统文化并不一定意味着保守、落后,现代文化也不一定意味着开放、先进,但总体上看,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是社会历史发展之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是由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的转变过程。无论是传统的儒家文化还是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文化,其实质都是一种单一文化。改革开放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当代中国的文化既对传统文化进行了继承,更对其展开了反思,同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文化进一步与国外文化进行了交流和碰撞。这种交流和碰撞使中国文化发生了大的变化,并逐步融入世界文化之中,正在形成多元并举的文化模式。多元文化共存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它对促进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产生于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不同文化又必然会出现冲突和碰撞。这种冲突可能会使思想道德发生混乱,终极信仰发生危机,从而导致文化风险的产生。
三
当代,风险已经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它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正在向全世界不断扩散,使人类进入后果严重的风险社会。中国现在虽没有进入贝克所说的“风险社会”,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仍然面临着经济领风险、政治风险、文化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各种各样的风险。不过我们也要看到,风险及风险社会对人类来说,并不仅仅意味着灾难和危险,它同时也预示着机会和希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不断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努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全球风险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不断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强化风险意识是社会风险治理的先决条件。虽然和谐是当代社会的主流,但是在这个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已使风险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然而,由于人们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判断和评价,结果可能出现两种对待风险的极端态度:一种是极端的恐惧。这种人在生活中由于对风险的极端恐慌和焦虑,从而对其产生一种过度的防范,导致惶惶不可终日;另一种是极度的漠视。这种人对风险的态度是听天由命,对风险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两种态度都无助于风险问题的解决。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培养健康的风险心态,采取科学的社会生活方式 ,正确面对风险,不断强化风险意识。
培育和谐的发展理念是社会风险治理的观念选择。发展有风险,但风险又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的,这关键取决于人们选择什么样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和谐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发展。首先,和谐发展必须凸显人的发展,把人作为价值的核心,把满足人的全面需要和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评价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根本和最终标准。其次,和谐发展必须强调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社会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态协调发展的过程,只有社会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协调一致才能降低发展的片面性、单一性和短视性所带来的风险,才能维持社会发展的可持续状态。第三,和谐发展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社会发展不和谐就会产生风险、出现危机,如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谐发展的理念,就可以不断降低发展的风险,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从风险社会向和谐社会的飞跃。
建立有效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是社会风险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风险是无法回避的。虽然贝克认为当前风险已具有不可控制性,但我们还是要努力避免之。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警系统、社会风险分析系统、社会风险控制系统和社会风险补偿系统等有效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来应对风险。我们必须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实行多种风险补偿办法来全面、系统、动态地防御目前日趋严重的社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开展全球风险治理是社会风险治理的未来走向。人类正处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化一方面使全球范围内的社会交往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强化,同时这种全球往和依存关系又使得全球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具有全球性的特点。风险的全球化意味着任何国家的内部风险都可能演变成为外部风险,进而很快波及到与其有紧密联系的国家和地区,最后可能将整个世界引入风险和灾难中。这一切都表明,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单靠民族国家本身和冷战时期建立的以西方为中心的一些国际组织和机制已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身处全球化时代的风险社会中,要有效地治理风险,必须走全球风险治理之路,实行风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风险治理机制的互动化,风险治理方式的宽泛化。只有这样,才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和谐中国,才能把世界构建成一个和谐世界。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斯科特・拉什.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J].与现实,2003,(4).52.
关键词:公众;风险;应急管理机制
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青年资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应急管理模式的特点
在中央政府层面,我国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分类别、分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管理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
(一)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是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统一领导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通常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对口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部门分工负责。国务院各应急部门分别负责一种或几种相关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有些部门形成了部际协调机制,如抗灾救灾协调机制、核应急协调机制等。
(三)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在条块关系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模和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由地方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中央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实行条块结合管理。
(四)部门应急体系初具规模。负有直接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部门,都建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但完备程度参差不齐。
(五)国家应急法律体系趋于完备。我国已相继颁布了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紧急状态法和部门应急法规正在起草制定中。
(六)国务院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在以往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进行了应急预案编制和修改工作,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套的国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
二、加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
自从2003年“非典”肆虐以来,我国政府包括企业界逐步认识到社会风险的危害性及其破坏性,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2008年对于整个中国来说是一个社会风险频发的年份,无论是年初我国东南省份的雪灾,还是震惊世界的四川汶川大地震,这些无不考验着我国政府应对风险的执政能力和我国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在经历了这些社会风险以后,也让我们认识到,社会风险是一个社会发展的产物。作为政府,加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加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更直接地说,社会风险意味着爆发社会危机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社会风险就转变成了社会危机,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从当前我国社会的总体形势看,整体平稳的同时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风险:一方面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体系运行平稳有序,社会整体发展保持着良好态势;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种问题和矛盾凸现出来,不少问题和矛盾还呈现出继续恶化的态势,社会风险也在不断累积。社会风险的累积对中国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了潜在的、相当大的威胁,从而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了严峻的挑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就必须控制和化解社会风险。
在我国现代化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推进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利益失衡,是当前我国社会风险不断累积的主要原因。可以说,当前我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
(二)加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是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的前提。公民减灾意识的提高,不仅有利于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完善。从学校做起,广泛普及减灾与应急反应知识,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减灾与应急管理效果。加强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学科建设,培养各级各类减灾与应急管理人才,已是当务之急。重视减灾与应急管理及减灾与应急技术的开发,对提高区域减灾与应急管理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当前急需的工作是编写各级各类减灾与应急管理教材和科普书籍,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社区安全文化的建设。选择典型的高风险地区和行业,建立综合灾害风险管理范式,依据我国自然灾害区划,在一些高风险地区建立整合社区、行业和辖区政府一体化的综合减灾基地。通过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实现高风险社区安全体系的建设,以此形成典型范式,在同类型区进行推广。选择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产业及其代表性行业,加强行业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即通过灾害保险途径与企业安全体系的建设,强化同类行业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能力,降低单位产品生产的安全保障成本,实现企业可持续经营目标。除此之外,建设全社会的安全文化体系,不仅对高风险地区与行业实现减灾目标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国家和各级政府完善与提高减灾与应急管理能力都将起重要作用。
(三)加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是降低社会风险的基础。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风险;另一方面还能在社会风险来临之际懂得如何来应对风险使个人风险降到最低。例如,一些社会矛盾,如果公众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就可能使这些社会矛盾不会激化甚至演变为更大影响力的社会风险,从而把社会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所以说,要想有效地降低社会风险,最基本的就是加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加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是减少国家和社会损失的保障。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应急体系的根本保证。当个体真正认识到社会风险和社会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才能增强防范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个体的损失减少了,就是真正减少了国家和社会损失。
三、几点建议
(一)树立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危机防范意识是社会民众对于危机和风险的认知、鉴别和防御的思想观念。对一个国家而言,理性的民众公共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是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整个公共危机管理的基础。提高民众的整体危机防范意识,将会大大提高应急管理的效能,降低灾害和危机造成的损失。国外成功的应急管理经验告诉我们,在灾害和风险未发生时,投入大量资源提升民众的预警、预防、预备和预案意识;在灾害来临时,降低社会民众的恐慌、迷信和脆弱心理,是应急管理中的最高境界。因此,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说,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
指出,要将灾害预防等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教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机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环节,风险意识的树立以及应急技能的提升应当从中小学开始抓起。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是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从价值理性的角度看,提升他们的危机防范意识,增强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筑危机防范体系的首要工程,是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的基础工作。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目前中小学生的整体危机防范意识薄弱,面对突发性事件心理比较脆弱,应急反应能力亟待提高。加强中小学生的危机教育、忧患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
要加强中小学生的危机教育,就要在中小学教育中纳入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使之制度化和法制化。教育是提升人力资本、开发人力资源以及提高国民素质的主要渠道,而公共安全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忧患意识、预警意识和防范意识的不二法门。各级教育机构不仅要负责编制危机教育教材,开设减灾防灾的专门课程,培训专门的从事应急教育的教师队伍,而且要聘请应急管理专业人士到学校进行训练辅导,将防灾减灾的知识和常识作为中小学必考的项目之一。要将应急演练与理论教育结合起来,邀请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和情景模拟训练,从而增强中小学生应对危机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提高他们对危机和灾难的辨识能力,提高他们的危机防范意识。
改变传统应急管理的舆论导向,构造全民重视危机防范和风险规避的文化氛围,对于提高中小学生的危机防范意识非常重要。传统的应急管理舆论导向,重视正面报道而忽视灾害报道,重视应急救援而漠视应急准备和善后处理,重视轰轰烈烈抢险救灾而轻视默默无闻减灾防灾,结果导致了公民危机防范意识的普遍缺乏,应急救助技能的普遍羸弱。当前我国进入各类灾害频发的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民众的风险意识是必备的风险文化要素,只有建构一种全新的风险文化,形成全社会重视危机防范的舆论氛围,才可能让中小学生耳濡目染、感同身受、接收熏陶,才能使他们能够在灾难中学习、在风险中反思、在危机中提高。
(二)了解和认识社会风险。首先,要有风险是永恒存在的意识。从哲学的观点来看,风险现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不确定因素、偶然性因素的始终存在。没有哪一个时代是确定必然地那样发展的,也没有哪一个人或哪一种事物的发展道路是预先设定好的,不确定因素、偶然性因素总是存在于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就像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说的,“风险是永恒存在的”,所不同的是,现代风险的破坏力、影响力和不可预测性都大大加剧了。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要居安思危,建立健全各种风险应对机制,这样在面对某一具有巨大危害性的风险事件时,才不至于惊恐万分,不知所措,丧失理智;其次,要以科学的态度认识风险,充分认识风险具有的两重性。风险不仅有其消极的一面,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人们通常是从消极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风险的,这当然没有错,问题在于,我们也不能由此忽视甚至否认风险的积极意义。从积极的角度来看,风险的存在扩大了人们的选择余地,给人们提供了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发展道路的可能和机会,人们通过积极的创造去把握这种机会,就有可能把理想化为现实。这在经济领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积极地利用风险做出投资决策被看作是市场中最富有活力的一个方面。明白了风险的两重性,面对风险,我们才不至于产生悲观主义情绪,消极厌世,无所作为;再次,要以健康的心态应对风险。当风险事件爆发,灾害降临的时候,人的心理状况和意志力是抵抗灾害、战胜灾害的有力保证。大量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大多数人在面对灾害突然发生时都有可能产生害怕、担忧、惊慌和无助等心理体验,但过分的恐慌、焦虑、不安、紧张的情绪和过度的担心会削弱人们身体的抵抗力,降低人们应对灾害的心智水平。为此,面对风险的爆发,一方面要坦然面对和承认自己的心理感受,不必刻意强迫自己否认存在负面的情绪,同时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这些情绪,以积极的方式来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尽快恢复被灾害打乱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保持乐观自信的理智态度,树立战胜灾难的坚定信念。越是危难之时越能考验一个人的心理素质,战胜困难需要勇气和信心,更需要必胜的信念。总之,健康的心态是应对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风险意识的基本内涵之一。
(三)掌握防范社会风险的要点。对于社会风险的分类,按照不同领域可以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文化风险和生态风险等。考虑到我国社会风险与我国社会问题之间的复杂关系,亦即,我国社会风险潜藏于社会问题之中,而每一种社会问题往往不是内含一种社会风险,而是内含着多种社会风险,大多数问题都与不同类型的社会风险是相互关联的。作为公众来说,面对如此复杂的风险,必须掌握最基本的风险防范要点。对于不同种类的社会风险,无论是经济风险还是政治风险,作为公众来说,首要的一点就是在国家法律以及立法允许的范围内理智地面对问题,不恐慌、不盲从,认识到个人在社会中的责任及义务,相信党、相信国家,这才是防范风险最基本的要点。
(四)建立社会风险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社会风险具有多变性、频发性以及复杂性,并且社会风险对整个国家、社会,包括每一个公众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由此看来,社会风险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也应该为社会风险建立风险日。建立社会风险日,首先,可以肯定社会风险的重要地位,它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共同关注的课题;其次,可以更好地宣传和教育公众,让他们能够充分地认识和了解社会风险,居安思危;再次,社会风险日的建立,可以让公众和国家记住曾经的历史,总结经验,服务于未来;最后,也能督促政府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来有效地应对社会风险。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谦.我国的危机管理机制.半月谈,2005.
[2]薛兰,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澳)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北京:中心出版社,2001.
[4]李经中.政府危机管理.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5]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研究.
[6]史培军,刘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与应急管理对策.
[7]熊光清.当前中国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及其基本对策.教学与研究,2006.7.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治理;社会安全阀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社会运行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大量社会风险,消解社会风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无可回避的重要环节。那么,社会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状况如何?如何消解社会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是伴随着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概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奇・贝克、安东尼・吉登斯等西方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比,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产物。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制造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人类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进入一种崭新形式的风险社会。与财富的分配逻辑不同,风险是人们试图否定和规避的物品,但风险对身处其中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法摆脱风险的威胁。
吉登斯则从“时―空延伸”的角度发展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时―空结构”日益分离,现代化的扩散使得各种社会事件过程超出了传统自然共同体“同时同地”的范围。“不在场”的现代性时―空联系,使得社会活动更加依赖于人们在时―空“缺场”情况下的互动。而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高度伸延,又是通过符号和专家系统这两种“抽离化”机制来实现的。处于分离和“不在场”状态下的人们依靠符号和专家系统获取信息,达成行动共识,从而维持相互依赖。然而,一旦提供和解释信息的符号和专家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相互依赖就会受到损害,从而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之中。因此,现代社会暗含着“时―空”断裂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是伴随着现代性而出现的人为现象;风险具有高危险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风险分布具有全球性、非均衡性、非同步性,风险威胁所有人,但有程度大小、时间先后之分;不同风险之间相互关联;风险社会的严重后果和高度不确定性,加大了化解社会风险的难度。自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它就不断为各种灾难和危机所证实。近年来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汶川地震、世界金融危机、日本核泄漏、索马里海盗挟持人质等事件,更是为该理论提供了最新的注脚。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速转型,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中国人均GDP正处于由1000至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依据国际经验,这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的时期,社会风险会急剧增加。现实正是如此: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密集爆发、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等,故此,该理论对分析危机日益增多的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社会安全阀:内涵、功能及其消解社会风险的可能性
如何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创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社会安全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安全阀原本是指锅炉中的一个零部件,它通过自动释放锅炉中的蒸汽压力而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美国冲突论者刘易斯・科塞借用这一工业术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
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敌对情绪是冲突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有效处理敌对情绪,特别是当敌对情绪超过社会系统的耐压能力时,系统就可能解体。为了将具有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也即防止敌对情绪大规模突然爆发,需要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当然,这种替代也要由社会和个人付出某种代价)。社会安全阀机制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但它可以有效缓和矛盾,降低冲突对社会的危害性。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就越重要,因为僵化的社会不允许有冲突,如果再阻碍敌对情绪的发泄,那么对社会结构的威胁就更大。需要注意的是,科塞始终强调,社会安全阀就是要将社会冲突引向替代目标,或提供替代冲突途径,而不是直接指向冲突的最核心;换言之,社会安全阀通过曲线路径来实现缓和冲突的目标。
上文指出,当代中国社会风险数量大、种类多。而这些风险之所以存在,又是与中国社会转型始终伴随着大量社会冲突分不开的,它包括经济利益、政治诉求、文化信仰、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冲突。按照贝克等人的观点,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结果,而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又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部分,社会冲突则是社会转型(现代化)与风险之间的中介变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社会转型、社会冲突与社会风险作用关系图
说明:实线和虚线分别表示作用、反作用。
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总体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机制。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彻底化解社会风险,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风险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因此,借助社会安全阀机制来治理风险社会,虽然是一种曲线式的问题解决方式,但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三、消解风险:不同领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为了缓和社会冲突,消解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平稳、持续运行,我们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不同领域,形成和完善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
(一)政治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健全政治参与机制。政府要尊重人民群众在选举、听证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利;加强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扩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加强社会统计调查,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关注舆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二,完善调解制度。要创新工作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为和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主动解决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自利;合理界定二者与公检法系统的关系,确认二者的法律效力,促成二者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加强和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足额配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倡文明接访、公平调解,逐步引入调解听证制度,保证和调解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建立劳资协调机制。推动劳资纠纷解决的合法化,通过有效合同来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资纠纷解决的制度化,逐步以集体协商等制度化的和平方式替代零碎化、破坏性的劳资冲突;增进劳资纠纷解决的透明化,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第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要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凸显税收的公平价值取向,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注重发挥税收作为二次收入分配手段的重要作用,利用税收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合理分配,平衡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国家、企业与个人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试征社会保障税。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制度。政府要充分重视保险制度在转移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行业的引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抓住机遇,适时推出指向社会风险的新险种,大力开拓市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要增强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成员积极投保,政府和各类慈善组织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弱势群体投保,持续延伸保险网络。
(三)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对其合法性地位予以确认;向社会组织赋权,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必要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向养老、医疗、环保等领域发展,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社会组织自身要准确定位,明确职责,突显特色;规范运行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承担社会责任,坚守非营利性的基本宗旨;不断提高对经济市场化、管理社会化的适应能力,既要争取政府支持,又不能丧失独立性。第二,激活社会流动机制。要努力打破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限制社会流动的一系列体制障碍,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缩小地区差距;形成竞争、公平、透明的职业市场,破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性规则;发挥教育对社会流动的促进作用,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条件,降低高等教育收费,提高农村学生各阶段的入学率。第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一基本方针的同时,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对底层群体、特困地区的社会救助;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模式,实现保值增值;引入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运作。
四、结语
社会安全阀机制是风险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如果能够构筑起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风险必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与消解,社会运行的安全系数将得到更多保障。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社会安全阀机制对于风险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功能,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以全面、彻底、直接化解社会冲突为目标指向的,它只能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结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社会安全阀机制对社会风险的消解作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我们不能对它抱有过高的期望。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是有限的,风险社会治理,还需要更多、更大的智慧。
参 考 文 献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述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
Research on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Evolution
Based on Evolutionary Game
ZHAO Shi1,2, XIE Kefan1
(1. School of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430070;
2. Shanghai Precision and Gravels Logisitics Co., LTD, Shanghai 201700)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ree major entities behavioral analysis in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which is at an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in China, this paper structures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evolution model with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and system dynamics theory. Then it analyzes the evolutionary stability of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by example simulation, and based on it,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risk compensation polic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will and risksharing will on the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evolution, proves the availability and necessity of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policy, reveals the evolutionary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proposes the policy proposals of carrying out the risk compensation policy and propaganda policy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 risk compensation; system dynamics; enterpris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evolutionary game
1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创新能力已经成为了企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而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企业自主创新是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自政府提出构建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支撑平台以来,我国企业在全国以及区域性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的支持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绩效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从客观而言是创新环境不完善和创新资源不充足,从主观而言则是自主创新的高风险阻碍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意愿。因此,降低企业自主创新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的阻滞力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源动力的关键,也是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不可忽视的重点。
企业自主创新风险防范机制主要由三个维度构成:企业承担、社会分摊和政府补偿。企业承担是指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核心主体,是风险防范措施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也是风险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技术创新风险的减少和防范与组织策略有重要的关系[1],很多关键的策略可以用于技术创新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促使技术创新项目达到利益最大化[2],寻求社会分摊作为一种有偿的风险防范渠道,是企业防范自主创新风险的一个重要策略。然而因自主创新风险过高而引起的风险分摊契约缔结障碍阻碍了社会风险分摊机制的运行,因而,政府补偿在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促进和调节作用。
我国对于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的研究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的补偿方式为设立经营风险准备金或经营风险基金。林跃武认为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客观存在,且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建立风险补偿体系十分必要[3]。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补偿体系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为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活动的外部环境,促进技术创新活动,在考虑到技术创新活动本身的高投入与高风险特点的基础上,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对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科技保险公司、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及风险投资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全面、系统、规范的补偿机制与制度安排[4]。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企业风险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补偿,而国外学者则对于政府直接投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存在异议,认为企业风险补偿应基于企业或联盟的内部机制。例如:针对联盟项目利益分配问题的风险补偿[5],以高质量的产品组合策略开展企业风险补偿[6],利率波动引起的企业风险补偿[7],企业人力资源的风险补偿问题[8]等等。
系统的运作基础主要是系统内主体的决策变化,而系统的进化过程就是系统内主体通过不断的分析、决策、学习和博弈不断进化的过程,因此,进化博弈理论是开展系统进化分析的有效工具。龚健等运用进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企业海外R&D战略联盟的进化过程[9],于斌斌则运用进化博弈理论研究了产业集群产业链中企业的进化过程[10]。
2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的主体及假设
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主要涉及三方行为主体:自主创新企业、政府和社会风险分摊组织。虽然社会风险分摊组织包含了保险公司、银行、信贷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不同类型的主体,但他们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存在较高的相似性和一致性,在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政策中也属于同一类被调节对象,因而将其共同视为一方主体。三方主体在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中,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动态决策,并通过各自的决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动态博弈关系,而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即是基于这种动态博弈关系运作[11]。
为了使复杂的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过程简单化,以便于运用模型进行分析,基于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体系中各方主体行为的特点和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对主体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中的三方主体均有两种策略选择:政府可选择推行风险补偿政策和不推行风险补偿政策;企业可选择开展自主创新和不开展自主创新;社会风险分摊组织可选择分摊风险和不分摊风险。
(2)主体中的“政府”为风险补偿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政策调整范围与政府管辖范围一致,其决策基于政策覆盖的全部区域。其决策为实时决策,而非定期决策,即政府可以根据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的发展现状随时作出决策,并立即推行政策的实施,不考虑政策有效期和政策延迟情况。该假设主要用于保证博弈过程连续性。
(3)政府的风险补偿行为主要包括两类: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对直接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的补偿是直接补偿,对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补偿是间接补偿。两种补偿政策属于同一个政策系统,即政府一旦决定开展风险补偿,则两种补偿方式同时进行。风险补偿强度为定值,风险补偿的额度只受到风险发生概率的影响。所有风险补偿均为风险损失补偿(事后补偿),即只有当企业开展自主创新项目发生损失,或社会风险分摊组织分摊企业自主创新风险发生损失时,补偿政策才生效。假设政府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补偿,但在决策时,充分考虑补偿的成本,即服从经济人假设。此外,在博弈过程中,政府获得的所有社会效益全部转化为经济收益,以经济指标表现。
(4)假设自主创新企业的风险偏好为风险中性,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对其具有正效应,且为了有效防范自主创新风险,企业具有分摊自主创新风险的意愿。此外,假设自主创新企业具有独立投资和开展自主创新项目的能力,而自主创新结果只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即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则视为自主创新项目失败,企业无法获取风险收益[12]。
(5)假设社会风险分摊组织为政策覆盖区域内的大中型风险分摊组织,具有分摊企业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风险偏好也为风险中性,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对其具有正效应。
为了便于进行进化博弈分析,基于以上假设前提,对博弈分析过程中设计的一些基本变量做出如下假设:
(1)假设若自主创新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其全部投入总额为Cy,项目成功时获取的收益为πy。自主创新项目失败(发生风险损失)的概率为p,成功并获取收益的概率为1-p。若企业不开展自主创新,则会因失去市场竞争优势造成经营收益下降,从而遭受损失,该损失与产业整体的技术创新竞争力有关,而产业整体的技术创新竞争力主要受到政府补偿和社会风险分摊的影响,因而,该损失可以根据是否有政府补偿和社会风险分摊分为四类。由于政府补偿只是一种辅作用,而社会风险分摊为企业自主创新风险防范的主要力量,所以社会风险分摊影响强于政府补偿影响,从而产生的损失分别为:政府补偿且社会分摊时为Lyza,有社会分摊无政府补偿时为Lya,有政府补偿无社会分摊时为Lyzd,两者皆无时为Lyd,且Lyza>Lya>Lyzd>Lyd。
(2)假设若社会风险分摊组织开展社会风险分摊业务,则固定成本为Cx,当自主创新项目失败时,其分担的风险损失为s。分摊风险所获得的收益与政府补偿相关,当有政府补偿时,风险分摊收益较高,为Δπxa;当无政府补偿时,风险分摊收益较低,为Δπxd。若社会风险分摊组织不开展社会风险分摊业务,而企业存在分摊风险的需求,则社会风险分摊组织会因为丢失市场份额而产生损失,这一损失与企业的风险分摊需求强度和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整体风险分摊能力有关,当政府进行补偿时,企业自主创新意愿较强,风险分摊需求较大,且社会风险分摊组织受到政府补偿后,整体分摊能力提高,因而不开展社会风险分摊业务的损失较大为Lxa,反之,当政府不进行补偿时,损失较小为Lx。
(3)假设政府推行和运作补偿政策的费用是Cz,当发生风险损失时,对企业的直接补偿为O1,对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风险损失补偿为O2。当政府开展风险补偿时,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在有社会风险分摊条件下为Δπza,在无社会风险分摊条件下为Δπzd;当政府不开展风险补偿时,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在有社会风险分摊条件下为Δπ0a,在无社会风险分摊条件下为Δπ0d,且Δπza>Δπ0a>Δπzd>Δπ0d。
(4)假设在系统运作过程中政府选择补偿策略的概率为z,选择不补偿策略的概率为1-z;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策略的概率为y,选择不创新策略的概率为1-y;社会风险分摊组织选择分摊的概率为x,选择不分摊策略的概率为1-x。
(5)以上所有假设变量均为正实数,其中0
3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进化模型的构建
基于进化博弈思想,在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中,各方主体的策略选择决策基础主要是其所选策略的效用,因而基于系统中各方主体的策略选择和各方利益机制构建博弈效用矩阵,如表1所示。表1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的博弈效用矩阵
自主创新企业创新(y)不创新(1-y)政府补偿(z)社会风险
分摊组织分摊(x)(Δπza-Cz-p(O1+O2),Δπxa+pO2-Cx-ps,(1-p)πy+pO1-Cy+ps)(-Cz,-Cx,-Lyza)不分摊(1-x)(Δπzd-Cz-pO1,-Lxa,(1-p)πy+pO1-Cy)(-Cz,0,-Lyzd)不补偿(1-z)社会风险
分摊组织分摊(x)(Δπ0a,Δπxd-Cx-ps,(1-p)πy-Cy+ps)(0,-Cx,-Lya)不分摊(1-x)(Δπ0d,-Lx,(1-p)πy-Cy)(0,0,-Lyd)注:表格中效用顺序为政府效用、社会风险分摊组织效用、企业效用
基于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博弈效用矩阵可以构建各方主体的效用模型如下:
(1)政府的效用模型
设政府选择补偿策略时效用为uz1,选择不补偿策略时效用为uz2,可得:
uz1=xyΔπza-xypO2+yΔπzd-ypO1-Cz-xyΔπzd(1)
uz2=xyΔπ0a-xyΔπ0d+yΔπ0d(2)
(2)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效用模型
设社会风险分摊组织选择分摊策略时效用为ux1,选择不分摊策略时效用为ux2,可得:
ux1=zy(Δπxa-Δπxd)+zypO2+yΔπxd-yps-Cx (3)
ux2=zy(Lx-Lxa)-yLx(4)
(3)企业的效用模型
设企业选择创新策略时效用为uy1,选择不创新策略时效用为uy2,可得:
uy1=zpO1+xps+(1-p)πy-Cy(5)
uy2=zxLyzd-zxLyza-zLyzd-xLya+xzLya-Lyd+zLyd+xLyd-xzLyd (6)
为了进一步分析三方主体的进化博弈过程,根据进化博弈理论,构建三方主体动态复制方程[13]得:
dxdt=x(ux1-ux)=x(x-1)(ux2-ux1)=x(x-1)[zy(Lx-Lxa)-yLx-zy(Δπxa-Δπxd)-zypO2-yΔπxd+yps+Cx](7)
dydt=y(uy1-uy)=y(y-1)(uy2-uy1)=y(y-1)[zxLyzd-zxLyza-zLyzd-xLya+xzLya-Lyd+zLyd+xLyd-xzLyd-zpO1+xps+(1-p)πy-Cy] (8)
dzdt=z(uz1-uz)=z(z-1)(uz2-uz1)=z(z-1)[xyΔπ0a-xyΔπ0d+yΔπ0d-xyΔπza-xypO2-yΔπzd+ypO1+Cz +xyΔπzd] (9)
为了进一步分析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的进化机理,将进化博弈理论与系统动力学理论结合,基于系统中各方主体的博弈效用模型和动态复制方程,运用Vensim软件,构建如图1所示的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流图。
4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的系统进化分析
为了对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的系统进化机理进行分析,并验证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进化模型的有效性,本文以武汉市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为算例,进行模拟计算分析。
为了保证算例参数设计的一般性,有效规避进化博弈中的特殊稳定点,基于进化稳定理论,算例参数应符合以下条件:
Cx
Cy-(1-p)πy
Cy-(1-p)πy
Cz
基于以上参数设计条件和一般企业技术创新数据设计算例参数如表2所示。表2参数值表
参数名称参数值参数名称参数值参数名称参数值参数名称参数值Δπza10Δπxa8Lya25O22Δπzd6Δπxd6Lyd15p 06Cz2Cx4Lyza3s 5Δπ0a4Lx2Lyzd2πy5Δπ0d2Lxa3O13Cy4注:以上参数除损失概率p外,其他参数单位均为百万
首先,对系统的进化稳定性进行分析,取x、y、z的初始值为(03,03,02)和(04,04,05)分别进行模拟,得到如图2、图3所示的模拟计算结果。由图2和图3可知,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有两个进化稳定点:(1,1,1)和(0,0,0)。当三个主体选择补偿、创新和分摊策略的初始概率大于一定值时,系统最终将稳定于(1,1,1)点,即稳定于(分摊,创新,补偿)策略组合;反之,当三个主体选择补偿、创新和分摊策略的初始概率小于一定值时,系统最终将稳定于(0,0,0)点,即稳定于(不分摊,不创新,不补偿)策略组合。
然后,分析政府补偿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进化的影响。在不考虑政府补偿政策的情况下,三方系统变为两方系统,根据进化博弈稳定性分析可得:
当CxLxa+Δπxd-ps
当0
当Cy-(1-p)πyLya+ps
当0
为了分析政府补偿的作用,依据以上进化博弈分析结果,取(x,y)初始值为(02,03),使系统在政府补偿概率初始值为0时的进化稳定点为(0,0)。然后,取政府补偿概率为02,04,06,08分别进行系统模拟计算,得到如图3所示的系统进化结果比较图。
基于以上模拟结果可知,政府补偿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具有推动性作用,随着政府补偿初始概率的增大,企业和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进化稳定点从(0,0)转向(1,1),该结果说明,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和社会风险分摊组织对企业自主创新风险的分摊,只要政府坚持推行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政策,最终企业和社会风险分摊组织会选择(创新,分摊)策略组合。
第三,分析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风险分摊意愿对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进化的影响。取系统初始值为(03,04,04)和(06,04,04)分别进行模拟计算,得到如图4所示的进化结果比较图。
如图4所示,当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分摊意愿增强,企业的创新意愿和政府的补偿意愿会提高得更快,系统会更快达到进化稳定点(1,1,1)。该结果说明,社会风险分摊组织风险分摊意愿的提高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意愿和政府的风险补偿意愿,促使系统快速向有效的稳定点进化。
第四,分析企业自主创新意愿对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系统进化的影响。取系统初始值为(04,03,04)和(04,06,04)分别进行模拟计算,得到如图5所示的进化结果比较图。
如图5所示,当企业的自主创新意愿增强,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风险分摊意愿和政府的补偿意愿会提高得更快,系统会更快地达到进化稳定点(1,1,1)。该结果说明,企业的自主创新意愿的提高有助于增强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风险分摊意愿和政府的风险补偿意愿,促使系统快速向有效的稳定点进化。
5结论
通过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的系统进化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政府推行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补偿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意愿,促进社会风险分摊组织主动分摊企业自主创新风险,进而促进区域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区域的科技和经济发展。
(2)扶持区域社会风险分摊组织有助于提高区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政府通过扶持区域社会风险分摊组织,提高其风险分摊能力和风险分摊意愿,从而通过有偿的社会风险分摊辅助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风险防范,提高区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意愿。
关键词:社会公共危机;社会公共风险;财政支出;市场机制
现代社会是一个到处充满风险的社会,尤其是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公共风险已经开始进入高发期,且各类风险交织在一起。如贫富分化加剧,生命安全和社会尊严安全受到威胁,社会治安状况恶化;SARS、艾滋病、性病以及禽流感等高强度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食品质量的降低等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心理安全受到威胁;生态恶化及灾害应对机制落后,危机预警和监控机制欠缺,行政执法监控出现漏洞,以及危机处理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人为社会安全危机等。再如,近年来我国矿难事故频发,若在网上搜索“矿难”一词,可显示出近两万条相关网页。另据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11月28日的2005年1月1日~11月27日的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2起,死亡795人,其中煤矿企业发生8起,死亡640人,同比增加3起、352人[1].2004年岁末,中国的两个国有重点煤矿———河南大平煤矿和陕西陈家山煤矿相继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分别有148人和166人遇难;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多达200余人;而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发生井下爆炸事故,169人死亡。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专家估算约有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直接导致哈尔滨市停水4天,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这些事件的发生共同预示着一个高风险社会的来临。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社会公共风险,以维护社会、经济及政治的稳定,确保各方面的有序发展,成为我们面对的严峻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公共风险的理论界定
20世纪后半期,社会公共风险问题逐渐被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并形成了关于风险的理论和学说。德国的马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在其《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一书中,贝克将生态危机视为社会危机,并在此基础上诊断工业文明所面临的困境。他认为,人类以前的活动所涉及的都是个别人的风险,而现在则是所有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危险;以前所谓的风险带有勇敢和冒险的意味,而现在,风险则是指对地球上所有生命毁灭的威胁。基于此,贝克把现代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2].英国的安东尼。吉登斯认为,风险社会就是日益生活在高科技前沿,无人能够完全明白,也难以把握各种可能的未来;他认为风险有“外在的风险”(externalrisk)和“人为的风险”(manufacturedrisk),其中外在风险是指意外地从外部打击个体的事件,这种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规律可寻,而人为的风险则几乎没有任何防范经验可以借鉴,难以预测。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贝克主要关心的只是技术风险,是一系列灾难性后果,而现实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其他风险,如金融市场投机中的风险、人生筹划中的风险、不安全的性活动中的风险,乃至在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努力去申请有关风险研究的基金而得不到的风险等等[3].英国社会学家斯科特。拉什认为:在“风险文化时代,人们的主要任务就是防止和排除诸如生物技术、空间技术等飞速发展后所造成的包括生态风险、核风险在内的各种可以危及人类毁灭人类的巨大风险”[4].
在我国,一些学者自1980年代以来也开始了关于社会公共风险问题的研究。如1987年王巍出版的《国家风险———开放时代的不测风云》一书就对风险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宋林飞(1999)认为,“社会风险是社会所难以承受的损失或影响。我们对风险的理解有以下三个要点:(一)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不确定之客观体现;(二)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三)风险并非只是在实现决策时带来的损失,而且也指偏离决策目标的可能性”,并于1989年提出“社会风险早期预警系统”[5].此外,其它一些学者也对社会风险问题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研究,如著名财政学家刘尚希博士主要从财政的角度对社会公共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从国内外学者对社会公共风险的研究来看,主要是从不确定性和损失性两个视角来进行的。如经济学家奈特于1921年首次明确提出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认为概率型随机事件就是风险,非概率型随机事件就是不确定性。以后的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是从不确定性视角去研究风险,而且不少学者混用风险和不确定性,甚至断定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同一个概念。社会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从不确定性的视角研究风险问题。如贝克把现代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正是从不确定性角度认识风险的结果。贝克看到了现代文明越发展、科技越进步,不确定性就越明显的事实,所以才把现代社会定义为风险社会。研究风险的另一视角是损失性,即把风险看成是一种损失类型。从损失性视角研究风险的学者都用损失去定义风险。如美国学者海斯认为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6].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性这两种属性中,损失性是更为根本的属性,没有损失性,也就无所谓风险。风险中的不确定性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因此,风险的本质实际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社会,风险将更多地表现或转化为社会公共风险。从社会公共风险的内涵而言,就是社会损失的不确定性。社会公共风险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内在关联性(或传染性)。如癌症不会传染,是一种私人风险,而艾滋病则有很强的传染性,它危害社会,从而构成公共风险。二是不可分割性。公共风险如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等,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方式具有不确定性,但社会成员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是同等的。三是隐蔽性。公共风险很难正面识别,往往是在累积到快要爆发的程度才被发现、才引起重视。社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子系统的巨型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社会系统中,除个人风险以外的任何风险都可以称之为社会风险。狭义的社会则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并列的系统,狭义的社会损失是指与政治损失、经济损失、文化损失等相并列的一种损失,狭义的社会风险是指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金融风险、决策风险等相并列的一种风险,即社会失序和社会混乱,这种社会失序和混乱是由一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反叛社会行为所引起的。导致狭义社会风险的直接原因是非自致性损失和无补偿损失,其根本原因是竞争的不公平和社会分配的不公平。而广义的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则要复杂得多。
关键词:拆迁;弱势群体;制度化风险;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3-0005-05
一、应然: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的研究缘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的速度与程度日新月异,以城市建设、改造、扩展为基本前提的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日益扩大。城市拆迁过程中动迁居民的生活与就业等方面均面临着机会与风险,然而对拆迁居民中处于社会困难阶层的弱势群体来讲,拆迁更多地会迫使他们向城市社会经济的边缘迁移从而遭受社会排斥的风险。与其他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群体相比,这部分弱势群体可能会蒙受更大的利益损失和个人风险。可能导致的结果:一是直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致使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疲于应对因拆迁产生的社会经济问题;二是风险在拆迁居民弱势者身上的积聚,达到一定程度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这种社会风险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一样,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1]。如果对拆迁中弱势群体遭遇的利益损失和风险不够重视,那么社会风险很可能会在这类弱者身上爆发,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巨大隐患。转型期是社会风险丛生的时期,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已进入高风险社会。因此,关注城市拆迁进程中弱势群体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所面临的风险,依法保障其各方面权益,值得引起全社会重视。
二、实然:城市拆迁进程中弱势群体面临的风险现状
1. 经济风险。拆迁中弱势群体面临的经济风险表现在其就业、住房等一系列风险上。这一群体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技术过时,就业的主要形式是非正式就业,如临时工、小时工或贩卖小百货等。当城市拆迁变为现实,他们迁到处于社会经济边缘的郊区时,上述非正式就业的机会急剧减少,弱势群体的收入来源更为不稳定。加上他们技能和资本的缺失,再进入劳动力市场就很困难。此外,对于已经竭尽全力买到房屋的低收入家庭来说,住房消费(包括养房,供暖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和子女教育方面的开支也是步履维艰,这正是拆迁中弱势群体面临的经济风险的表现。
2. 政治风险。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相对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他们的政治影响力比较弱,难以影响拆迁决策过程,面临着利益参与上被排斥的政治风险。
被拆迁者尤其是当中的弱势群体更是被动的参与拆迁,无法影响拆迁决策过程,获取、传递和共享应知的旧城改造信息,参与程度弱,利益表达权受限,如果他们的利益参与长期得不到重视,加上利益诉求不畅通,就会使其通过非理性方式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从而波及社会秩序,引发社会风险。近几年来,我国如集体上访、静坐、游行增多就是有力的警示。根据有关数据统计表明,从2001—2011年,我国发生的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6%,由200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11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的人数年均增长12.4%,由75万多人,增加到31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 400起增加到7 000多起,增长近4倍[2]。而在这些中,有很大一部分与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有关。
3. 社会关系风险。城市拆迁会对看病、子女上学、交通、购物等生活方面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弱势群体向城外偏远地区转移,无形中增加了他们享有这些设施(如城区较好的基础设施、公共景观、医院、学校等)的成本,减少了他们享受设施服务的机会,增加了生活的成本。但更重要的问题是,仅仅在此层面上来强调拆迁可能带来或加重风险是不够的,还应看到在社会关系层面可能引起的风险。
拆迁事件的发生打破了原先固定的、相对较近的空间距离,使得一部分家庭被迫迁移到较远的城市边缘地区。空间距离的拉大同时也增加了直接联系和交流的成本,尽管许多家庭之间有亲属关系,但如果缺少现实联系的根据和条件,期间也不能组成家庭网。然而,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子女抚育和老人赡养的职能依然主要由家庭承担,故至亲间的相互扶助必不可少,既有的家庭网络仍有必要继续维持下去。于是社会关系上的风险便加重了弱势群体生活上的困难,削减了这种非正式保障机制的重要作用。
三、势然:从风险社会理论看城市拆迁问题
从风险社会理论看,当前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二是“制度化的风险”。解决城市拆迁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应从以上这两个方面入手,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城市拆迁政策及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拆迁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1. 政府“有组织的不负责”。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其任务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2]。然而政府在处理风险问题时,往往出现责任缺失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3]。“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政府在拆迁程序参与、补偿机制、住房安置、社会保障、社会支持上做得都不尽如人意,近年来由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社会秩序遭到挑战,社会风险大量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和质疑。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对待拆迁问题均存在着“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1)主观因素——风险意识的匮乏。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有着自利性,缺乏风险意识。在城市拆迁问题上,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往往缺乏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再加上没有很好的制约机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导致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缺位、错位,无法尽到应有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在应对风险时,还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减少和推卸承担风险的责任和义务,在风险发生前后,作为公共决策主体的政府并没有重视问题的发展趋势,也没有将对风险的处理和自身职责紧密联系起来,而是到了问题的风险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忙于应付,结果不仅没能阻止和规避风险,相反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决策成为风险扩大和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最终将风险变相地转移到了动迁居民和其中的弱势群体身上,没有承担起公共部门应有的责任。
(2)客观因素——风险自身的模糊性。即使政府对由城市拆迁引起的各方面风险具有足够的责任和风险意识,然而由于风险自身的模糊性,政府往往也会选择推诿责任。
从社会风险视角来看,原因在于以下三方面:第一,风险制造主体的模糊性。在传统社会条件下,风险制造主体是相对具体的、明确的,而在风险社会中,由于风险结果及其破坏程度的无法推算,“导致风险责任主体模糊和缺位,没有人真正地去对风险灾难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4]。第二,风险运行的模糊性。在传统社会中,风险是人们能亲眼目睹、切身感知的,而且由于其地域性明确,所以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加以抗衡,而在风险社会中,由于风险制造主体的模糊性,再加上全球化的推波助澜,人们往往无法感知这种风险是从何而来,到何处去。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我们完全不知道风险的大小和程度,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直到很晚,我们也不能确切知道这种风险的大小。”虽然现代社会在技术和制度方面不断完善,但这种完善在为控制风险提供越来越完美的解决办法的同时,却可能会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第三,风险结果的模糊性。在传统社会中,风险对人类影响的大小、程度是一目了然的,而在风险社会中,风险对人类的影响则是模糊的,有时人们在短时期内可能抵制住了某种风险,但新的更大的风险可能就在抵制过程中产生,而且究竟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也是人们无法预料的。事实上正是由于风险的模糊性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更为淡化,使得社会管理的主体政府更有理由“有组织的不负责”。
在城市拆迁进程中隐藏的风险虽不像风险社会中那么模糊,但却从另一个角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政策思路:即弱势群体面临的各种风险很难界定是由某一主体单方面造成的。无论是政府、专家系统还是居民本身,我们都无法直接将责任具体推卸到某个单一主体的身上。拆迁产生的风险及其运行也相对比较模糊,尽管在经济政治上遭受到的风险人们能切身感知到,但更多时候,人们只是凭主观印象来衡量。至于这种拆迁引致的风险,其结果的大小和程度恐怕也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否则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社会管理主体,其风险意识不至于像现在这么淡化,出现“不负责”的现象。本文主要侧重研究的是政府,因为在城市拆迁中政府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
2. 制度化的风险。在城市化进程中,会面对日益增多的风险,为了防范因房屋拆迁所导致的风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一定的制度来规避它们,如1991年6月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涉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安置方式等内容。这些法规政策实际上是一个将风险制度化的过程。然而,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制度本身是一个选择的过程,是政府权威当局为解决因动迁引起的损失所选择的决策方案。这个选择的过程中包含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比如政策制定者对风险的不同主观感受,风险意识和责任伦理的差异化,以及利益表达机制等因素都使得拆迁制度在制定决策过程中本身存在着风险,从而引发“制度化”风险的产生。由于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和影响,使得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在付诸实施以后,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造成决策执行走样,政策施行受挫。
四、应然: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的风险治理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和“制度化风险”反映了城市拆迁中弱势群体风险治理形态的内在困境。城市拆迁引发的风险是界定在一个由制度性的结构所支撑着的风险社会中,这种政治和经济制度实际上促成了各种风险的大量产生,并不断制造出社会性灾难。因此,政府必须要对这种风险进行更多的自省与反思,力图提出一整套更为民主化人性化的制度结构来应对拆迁带来的负面效应和新风险[5]。
1.重塑政府在拆迁进程中的责任伦理。“有组织的不负责”在政府管理中表现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缺位,社会风险意识的淡薄。要避免这种现象,当务之急就是要重建政府的责任伦理,政府应该从拆迁补偿制度、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安置方式等制度改进入手,对动迁居民作出妥善的制度安排,避免居民因为动迁而出现边缘化和贫困现象。
(1)政治责任的担当。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府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其决策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政府的决策行为要对社会公民负责。虽然“政府也是一个有着相对独立利益与目标的主体”[6],但政府的这种利益主体与作为市场中独立行为的利益主体是迥然各异的。其决策责任和义务是要确保整个利益博弈的公正、保持利益博弈格局中的相对超然状态,满足民众公共利益诉求、保证公民合法权利,获取民众普遍认可。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如何保证被拆迁者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关键问题是要明确公共利益,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2)法律责任的深化。法律责任即政府的决策行为要受法律规范和保障。政府的行政决策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应尽快建立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在决策时,责任意识淡薄,把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当作“交学费”,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公共决策行为主体的惩戒,通过这种制度,达到对决策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真正细化、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对各类风险事件的决策权力与责任范围,并对如何判断相关责任和如何具体追究相关责任作出明确的制度规范。同时,对风险和灾难之责任主体的认知和确定应该按照因果原则来进行,即按照谁酿成灾难谁担负责任的原则来进行,甚至在那些根据当前普遍认同的科研规律和法规法律来说允许出现探索性失误和差错的领域,也要毫无例外地为其决策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7]。
一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在进行城市拆迁之前势必会推动拆迁规划、补偿、安置协议的完善,届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不仅会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还会明确规定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样就有利于因政府决策失误而引发的弱势群体的风险摆脱目前完全处于的真空状态。
(3)契约伦理责任机制的建立。社会主体之间的伦理契约要求在社会生态关系环境中,公民一旦遭遇风险事件时,作为决策主体的政府应当有义务自觉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并提供及时帮助。一方面,城镇被拆迁者当中相当数量的居民及其家庭可能会因为房屋动迁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因自家房屋被拆而丧失经营收入或房屋租赁费用者;或因拆迁安置需要寻求新就业岗位的被拆迁者。其自身所受的教育程度整体偏低,谋职困境较多,劳动收入较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仅依靠每月领取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计。作为城镇中的弱势人群,中低收入水平的被拆迁者需要由政府出面帮助并解决其民生保障问题。另一方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居房的所有权和占地使用权应均属私人不动产。因此,当公民为了城镇公共工程或公益性项目的需要在个人利益方面作出牺牲和让步时,政府有责任给予其合理的物质货币补偿和政策支持照料:
第一,应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具体销售政策和被拆迁者的安置办法。对城镇拆迁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采取拆迁安置的对接方式,如缩短入住资格审核时间和简化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等。同时,政府可在财政税收方面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投资给予适当的减税支持,以降低其建设成本,从而抑制经济适用房市场销售价格的上扬。
第二,应持续提速廉租房租房制度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拓宽制度惠民覆盖面,着重解决城镇中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较之经济适用房而言,廉租房的比较优势在于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城镇最低收入者的安居问题,缓解因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多数为中高收入者而引发的舆论争议及社会负面影响。政府应当在切实考虑弱势群体在教育、就业、就医、休闲等诸多方面便利的基础上选择廉租房的合理建筑地域,避免弱势群体其他生活成本的增加。同时,应明晰相关政策决策执行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城镇被拆迁人住房保障的权益,妥善解决其住房安置问题。
第三,建立“可支付租赁住房”制度,通过供应低于市场租金的可支付租赁住房,既能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夹心层”家庭的住房需求,也能满足城镇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这种制度的可操作层面实际上是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拓展和制度创新以实现经济适用房的可租可售。一方面,可使无力支付购房资金的中低收入“夹心层”家庭可以享受租住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待遇;另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与“可支付租赁住房”政策的并行实施可以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中各收入阶层的住房安置问题。
此外,为了住房保障制度目标得以全面实现,政府还应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二是依法制定土地补偿供应机制;三是完善并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包括贴息贷款、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担保机构等;四是适度扩大住房安置惠民政策的覆盖面,保障城镇被拆迁者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铺好后路,解决好拆迁的后续问题,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五是在新建聚居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保证居民就近从业,在疏解人口的同时注重产业转移,既能减轻居民动迁后的交通与时间成本负担,又能够减缓城市中心区与城市交通系统的压力。
总之,重塑政府责任伦理机制,规避和治理制度化风险,需要政府有足够的责任观念和风险意识。如果政府对各方面信息拥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责任心,把责任意识贯穿于日常行政事务管理过程当中,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行为,从源头上就能够规避风险的产生,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2. 增强弱势群体防范制度化风险的参与程度。在城市拆迁中要防范制度化风险,从根本上是需要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充分参与(包括政府、开发商、拆迁方、评估专家及被拆迁者尤其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从封闭的规制转变为较为开放的责任体制,力求在最大限度上规避制度化风险。参与是对抗风险的一个重要武器,必须珍视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弱势群体中的任何人都有权利在拆迁中参与相关的决策,表达他们的意见,使其经历被了解,并在政策制定中被考虑。因此,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拆迁操作平台,让拆迁各方全程参与项目的决策和执行,以期保护个人利益、兼顾公共利益将会较好地兼容个人意愿与公共利益,克服因体制而导致的信息阻塞与政策失灵,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涵盖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偏好。如果一项政策是大多数“利益攸关者”参与的结果,那么它的交易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效率会比较高[8]。
城市拆迁源于城市建设,拆迁行为始于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的批准、建设用地的规划、拆迁方案的审核、拆迁范围的大小、拆迁期限的长短均是由政府掌控和决策的。如果政府在作出拆迁决定、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能够认真倾听各方面包括被拆迁者特别是其中弱势群体的意见,无疑对拆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周全性具有正面推促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范制度化社会风险。被拆迁者包括其中的弱势群体是最直接的“利益攸关者”,他们的参与可以使拆迁项目立项、城市规划方案、拆迁人资格审议、房屋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产权不明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等疑难问题得到更符合民意的解决方案,使城市拆迁的路径逐步向政府、私有部门、公众三方合作的良好管制模式上转化和发展。公众力量是在政府之外有助于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的第三方力量,将其纳入城市拆迁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使之能够与公、私权力相互制衡,方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因此,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治理因政府决策产生的弱势群体制度化风险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提高公众在拆迁中的参与程度。
参考文献:
[1]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航.我国转型期弱势群体社会风险管理探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乌尔里希·贝克,译.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J].与现实,2003,(3).
[5]邢海娜.我国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不当行为问题研究——基于公共利益视角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3).
[6]胡扬.风险社会与政府危机管理创新.行政与法[J],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