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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税收筹划已成为各个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实行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在现存的会计、税收等金融法律之下,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最终税收金额。因此,在税收筹划中,依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是企业必须注重的问题。本文将简要讨论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并以会计政策的选择为切入点,介绍它的详细运用。
关键词:
会计政策;税收筹划;运用
在依法纳税作为每个人及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下,各企业为了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税负,纷纷选择税收筹划。而税收筹划会因为企业决定的在会计核算时所依照的具体准则和企业使用的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即会计政策的不相同而得到对应的结果。
一、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现今,我国现行的会计政策有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准则、计算原则、编报期限等的企业必须遵守的,不可选择的、不在税收筹划中的强制性的会计政策,以及包括企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外币折算方法等等进行选择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两类。正因为可选择的会计政策的存在给了税收筹划一定的运行空间。
二、会计政策选择在纳税筹划中运用
(一)税收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应用
现行税法允许各企业在发出存货时依据自身现实中的状况来按照真实的成本或者预估的成本计算价格。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选用会对企业财务利润、存货估价以及税收负担造成巨大的影响。在材料等的价格水平持续增长时,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来产生较少的所得税。在材料等的价格水平持续下跌的时期,存货计价方法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减少税收负担。在材料等的价格上下起伏的时段,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加权平均法都是很好的决定。
(二)税收筹划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用
企业所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的区别,会导致固定资本在运行年限中各个时段的折旧费用产生变化,所以会使均分到各时段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产生差距。1.选择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要全面商讨多种因素的影响,选出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在现实应用中,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对比应用加速折旧法能得到的时间利益和非加速折旧法能得到的减免税优惠,再选择折旧方法,来确保企业能收获最大的税后利益。2.选择折旧年限。对于企业财务制度没有确切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的资产,一般要尽量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方案,如此才能用最快速度计提完毕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分期偿还完无形的产业价值。
(三)税收筹划中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应用
固定资产在预计应用寿命阶段在应用中被损耗和侵蚀后只残存小部分的利用价值,而这时此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属于计算和提取折旧的范围,不能被弥补。因此,去掉此类价值的原值才能用于计提折扣。预计净残值率是通过对折旧额起作用来改变纳税额。因此,策划税收的过程中,依法合理地降低残值率,会增加对应的计提折旧额,进而起到提高税后收益的意义。
(四)税收筹划中坏账准备方法的应用
现有制度规定,备抵法是企业应当选用的处理坏账的方法。1.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用备抵法中的坏账损失的计算和提取方法分别计算当时段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额是不同的,各种费用和金额的结果都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可在此上进行税收筹划。相较账龄分析法而言,账龄分析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更简便、更精准、使用更广泛的方法。2.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会改变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负担。多提坏账准备会减少企业纳税,但多计提坏账准备不但降低税收负担,而且会导致种种负面影响,例如减少企业股票收益以及使股民质疑企业资金运营能力等。
(五)税收筹划中股权投资方核算方法的应用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依据投资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水平以及是否有加快资金流通的价值能否可靠获得等进行区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以投资商的投资额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总权益中所占比重的以及比较两者之间相互的实际控制能力来确定具体使用的方法。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及盈利状况为依据,通过控制投资额大小,来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
三、会计政策选择在税收筹划中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行为合法
国家法律政策是企业进行任何活动都不可逾越的,因此无论是税收筹划还是在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选择都必须在依法合理的范畴中进行。
(二)联系实际
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可同一而论,因此任何方法的选择都要求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适宜自己的方式方法
(三)应用连贯
为了防止改变会计政策导致会计信息的更改,所以一旦企业确定下某一会计政策,在一般情况下的一定阶段不得再任意更换。
(四)整体协调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要以其整体利益重,深入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每种方案比较后才能确定减少纳税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政策。
四、结语
上述介绍了几种税收筹划中会计选择的方法和策略。此外还有许多例如选择债券折价和溢价摊销的方法、选择职工工资核算的方法等,仍然值得我们去逐步探讨。因为,在企业中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不但是对经济社会、税收制度的适应,而且也对其产生着影响,协调着纳税者交税和国家税收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许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税务筹划 短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准则。新准则有关投资的部分与原投资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必将对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按投资的类别(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空间产生的影响。
一、概述
新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本文就从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三个大类来分析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而讨论税务筹划受到的影响。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必然影响到损益,也必然进一步影响到税收操作及税收筹划。这是因为虽然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的确定分为存在活跃市场与不存在活跃市场两种情况, 尤其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时现值技术的运用做出详细规定, 并要求尽可能采用来自市场的输入信息, 以减少利润操纵, 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但是但这一条件仅仅有赖于会计人员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职业判断。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 也没有相应的治理机制来弥补公允价值所带来的缺陷, 公允价值成为很多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的工具。
2.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虽然交易性金融资产得到更为公允的反映,但会导致企业盈利的波动,给税收带来影响, 并将其中差异计入当期损益的作法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而影响税收。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新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引入公允价值
这样也会产生一定的不稳定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已谈到,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2.在后续计量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溢折价的摊销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
只采用实际利率法而不是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中选择,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为了税务筹划而选择其中的方法,而不是为了更好的计量折价的摊销。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
3.新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引入新标准
新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值或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为标准的,这样可以避免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对计提额的影响。对于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都相应的提出详细的要求与标准,以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
4.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划转差异
新会计准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产生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划转差异,这可能为税务筹划开辟了新的空间。
四、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原来应是权益法核算的“属于具有控制”的范围纳入成本法核算范围,应该说这一变革对企业节税是有利的。这种核算方法具体有两个有利的方面。一是在收益的确认时间上税法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按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依法纳税,从客观上很公平容易接受,而且不需做复杂的纳税调整。二是若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只有在宣告分派,投资企业才能确认收益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差额补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帐面上保留一部分投资企业暂时未宣告分配的利润,投资企业可以把这一部分已实现收益但未分回的部分作为将来追加投资或挪作它用继续保留在被投资企业的帐面上,以此规避或延缓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因此选择成本法核算无论是规避还是延缓纳税对企业还是较为有利。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筹划
按新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同其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没什么区别,筹划的空间也不大,可考虑一下税法的规定。按税法规定此业务应视同销售和购买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所以业务既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还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要缴纳所得税。如何节税并延迟纳税?纳税人应注意下列税法规定,可能会寻找到税收筹划的空间。
1.增值税: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原值,可免征增值税,如果交易价格高于原值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2.营业税:以无形资产(特殊征收除外)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3.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实际上税法中五年内摊销在数额上有限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能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所以纳税人只要恰当地,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和纳税所得比例才能达到节税和递延纳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群: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J].辽宁经济,2006,(01)
[2]陶中华张溧翔:不同会计制度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J].财会月刊,2006,(25)
关键词:资产划拨 股权投资 捐赠收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61-0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面临的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国有企业必须与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对国有企业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一些老的国有企业集团为了迎接挑战,进行内部改革、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集团内部的资产划拨成为了常态。资产在企业集团内部的无偿划拨,并没有改变企业集团的资产总额,但是该项资产划拨行为却让企业集团陷入诸多税务问题。下面举例说明企业无偿划拨行为的税务风险。
例1:某企业集团将本集团母公司A企业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划拨到一子公司B企业,A企业该套机器设备账面原值3000万元,计提折旧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减值准备及流转税等因素)
1.若作为无偿划拨处理,相关账务处理:
A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
累计折旧500
贷:固定资产3000
借:资本公积2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500
B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500
贷:资本公积 2500
B企业在年底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该项划拨业务会被税务部门作为捐赠收入,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万元,当年,B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625万元(2500×25%)。对于该企业集团来说,因该项无偿划拨业务使集团损失625万元。
2.若该企业集团将此项划拨业务作为股权投资业务处理,情况又会怎样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假如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假如,上例中,A企业将该套机器设备投入B企业作为增资处理,该套机器设备经评估,价格2800万元, A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3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
递延税款 75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25
B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800
贷:实收资本 2800
当然B企业还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从以上例子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种方式的优势和劣势。
作为捐赠:
优点:手续简便。该项资产的划拨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只是企业集团的自己行为。
缺点:税负较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为投资:
缺点:(1)程序复杂。首先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划拨的资产进行评估,对增加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资,还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税负难以控制。根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销售,可能涉及流转税,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评估增值还需要交纳所得税。
当然,作为投资可能会比捐赠少交企业所得税。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净利润。无论什么样的税务筹划,只要比未经筹划时增加了净利润就是成功的筹划。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划拨资产和捐赠区别还是很大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企业集团对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组合,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作为资产所有者并非自愿;捐赠不同,它是资产所有者自愿捐赠出来。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法对这种无偿划拨资产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税务操作都是视同捐赠纳税。这种操作可能会挫伤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新整合的行为,对企业集团内部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利。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税务风险,将税收筹划视为一种理财活动,一种策划活动。企业集团在改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业务复杂而又要求工作细致的浩大工程,涉及法律、税务、会计等众多学科。税收筹划是一门科学,需要技巧,而且要通盘考虑,顾及全局。另外,税收筹划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今天可行的方案到了明天很可能就变成违法,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通过税收筹划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三、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四、结束语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一、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概念
(一)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政策是企业经营当中的一项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编制、会计核算等是其最主要的内容。在会计原则的指导下,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会计决策,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真实的进行反应。从经营管理的角色来看,会计政策能够引导企业的决策,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更能够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产生十分长远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的经济能够最大化。与此同时,企业的决策还与其原则结合,对企业管理进行优化。
(二)纳税筹划的概念
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财管互动的控制,使得企业的投资、管理得到规范,通过纳税筹划来使得企业的费用能够得到降低。在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企业可以对其中的方式进行选择,并根据企业的税收来对实际的筹划方式进行选择。根据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企业能够利用会计政策来对最低的纳税筹划进行制定,从而使得企业的税务指出能够有效的降低,并使得企业的税务负担能够降低,最终实现企业的节水,使得企业的发展能够得到良好的促进。
二、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途径和目的
(一)企业纳税筹划具备的条件
企业之所以要是纳税筹划,主要是为了合理避税,从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效益。而在我国的相关政策当中,企业必须要对一些会计政策进行实施,例如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等,而还有一些会计政策企业是有权利进行选择的,例如长期股票投资的计量等。可选择性,是企业对纳税筹划进行实施的根本,而可选择性也能够使得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上,具有表明确的会计政策选择,一般来讲,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第一种途径是企业在对税务管理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当中,在法律范围内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更好的规划以及安排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第二种途径则是利用对纳税期的演唱,使得企业能够具备更多的可利用资金,从而使得企业更好的进行经营。
(三)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
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讲,税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税收还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现如今,我国根据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不同需求,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的经济能够符合我国的要求,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此外,企业的经营是为了能够最大化的获得经济效益,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会计政策选择应为企业的根本经济目标。因此,在纳税筹划条件下,企业应对会计政策进行正确的选择,使得企业的可支配资金得到增加,并最终使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得到提高。
四、企业纳税筹划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会计政策选择
固定资产是指在有限的年限当中对企业的所购物资进行折旧,并将折旧额分摊到成本当中,使得企业的税收费用能够得到降低。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算的过程当中,企业能够通过不同的政策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从而使得企业的税负受到影响。现如今,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当中,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效益。
(二)?L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税收筹划
一般来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成本法以及权益法两个种类。在企业经营期间,具有长期投资的企业经营如果是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情况,就需要利用成本法来进行核算,如果情况相反则需要采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会导致税金的不同。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会计政策,税收是机会成本,不能够在筹划过程当中将缴税作为重点筹划内容。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及其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本文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2、节税。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了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现象,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本文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首先,代建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按超率累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超过“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可以将精装修房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在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可节约2%的营业税。
5、迟延纳税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已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9]31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
6、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采用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亿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7、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会造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万元,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万元;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万元,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政策选择;税务筹划
新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工作的,并且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国家制定的税法必须遵守。会计政策不同,造成抵税成本、纳税时间、税率的最终结果完全不同,需要高度重视。
一、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影响
财政部2006年了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整个准则体系反映了向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接近的趋势。2014年,又做了八项修订,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继续同步。会计政策是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在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是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个具体而又实际的问题,在可选择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事先进行的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筹资投资等方面的理财行为,目标是合理节约税款、达到收益最大化的效果。会计政策的选择贯穿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从确认、计量到报告。旧准则下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对利润进行操纵的事件屡屡发生,新会计准则对此做了制约,以减少会计寻租现象。但同时又对利润管理规定了更多的政策选择空间,总体而言,是更规范,更合理,更符合经济发展现状,因此要重视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有利于企业节税的会计政策。税收的本质是公共契约的一种,税收政策是征纳双方之间的契约,当契约存在空白或漏洞时,或国家为调控宏观经济,而设置了选择空间,企业就可以选定能使税后利益最大的会计政策,这就是税务筹划的机会和规则。有多种会计政策可供选择时,以降低税负为标准选择采用会计政策,就是税务筹划的空间所在。
二、税务筹划的关注点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润上,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和成本费用,因而收入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费用的合理分摊和估计是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关注点。
(一)收入
税法的收入范围比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要广,包括视同销售、营业外收入等,在收入实现的时间、结算方式等方面可以进行筹划。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与收入的结算方式紧紧关联,目前我国制定的税法在有关销售收入完成时间方面的规定和销售收入实际流入时间上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会计的确认依据是所有权转移和结款时间,税法的确认依据是开票和结款时间。预收货款可以补充经营资金又可以延迟纳税。委托代销方式,税法以收到代销清单为确认收入的标准,不论是否收妥货款,对于不能马上回款的,应充分利用,既可以推迟确认收入,又将纳税义务延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新会计准则启用公允价值的概念,有融资性质时,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合同价款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分摊确认损益,实际操作中,融资性质的定义和折现率的确定企业有很大自主确认权,有利润调节空间。在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上总的筹划原则是,实际收入时间先于法定收入时间或同时,以便获得资金时间价值,避免预付税款。不同的销售方式,税收政策往往不同。折扣销售要特别注意税法的规定,折扣额与销售额不能分开,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折扣,作为一种回款奖励,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法不准扣除。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对于生产型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利用企业之间税率差异或者减免税优惠,通过关联方交易价格,实现关联定价筹划,有利于企业整体减少税负,爱尔兰荷兰三明治合理避税结构就是税收筹划的经典。其他收入如视同销售、投资收益等都需要筹划。企业在股权转让时,直接股权转让和按撤回投资操作在纳税上是有差别的,撤回投资允许确认股息所得,并且符合条件时权益性投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二)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主要针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是不允许转回的,旧准则可以,是调节利润的常用手段。因而筹划的宗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预估可能的损失,及时列支成本费用,有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超过限额,以减小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存货是重要的资产项目,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导致利润有很大差异,直接影响税额。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压缩了利润操纵空间,目前可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选择最优的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利润的重要项目,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残值额等是主要因素,缩短使用年限可以使成本费用往前,利润向后,从而延缓纳税。目前可供选择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通常情况下,双倍余额递减法前期应税额最低,平均年限法最高。税法规定采用平均年限法,其他折旧方法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税法允许加速折旧时,企业应当尽量适用。新会计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只定期测试减值,这些都是调节利润的因素。可以采用视同销售的办法将无形资产减值转化为销售成本,抵减应税所得,进行筹划。
三、结束语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的总体利益为基础,科学判断税务筹划的影响因素,认真分析会计政策选择的内容,尽可能的将企业税负降至最小,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作者:乔莉萍 单位:杭州普华天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蔡昌.财税名家蔡博士精解税收筹划[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10.